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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锐(001068)

华融新锐: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三月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托 管 ............................................................ 52 第十一部 分基金 份 额的登记 ................................................ 53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 投资 ........................................................ 55 第十三部 分基金 的 财产 ........................................................ 63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 产估值 .................................................... 65 第十五部 分基金 费 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 分基金 的 收益与分 配 ............................................ 75 第十七部 分基金 的 会计与审 计 ............................................ 77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78 第十九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86 第二十部 分违约 责 任 ............................................................ 89 第二十一 部分争 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 律 ............................. 91 第二十二 部分基 金 合同的效 力 ............................................ 92 第二十三 部分其 他 事项 ........................................................ 93 第二十四 部分基 金 合同内容 摘要......................................... 94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目的 、依据 和 原则 1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 义 务,规范 基金运 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3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 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 合同是 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 的 基本法 律文件, 其他与 基金 相关的涉 及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任何文件 或表述 , 如与基金 合同有 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 为准。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本基金 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 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 三、华 融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注 册。 中国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集的 注册决 定,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投资 于本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 合同之外 披露涉 及 本基金 的信息, 其 内容涉 及界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 如 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五、 本基金 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成立 并 运作, 若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的强制 性规定 不 一致,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法律 法 规的规定 为准。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融新 锐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华 融新 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华 融新锐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华融新 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华融新 锐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 议 修订,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 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证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 于中国 境 内合法募 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中国境外 的基金 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 机 构 19 、 人民币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 按照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 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 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 服务协议 ,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 24 、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5 、 注 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 的注 册登记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 构 为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26 、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 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29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 之 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 限 32 、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 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 开放时 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时间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 段 37 、 《业务规则 》 : 指 《华融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 业务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 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43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投资方 式 44 、 巨额赎回 :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 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 民币 元 46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票据 投资收益、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 因 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 用 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票据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 和 48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49 、 基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 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1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 媒介 52 、 不可抗 力: 指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 不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 第三部 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华融新锐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通过灵活 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把握市 场机会, 分 享中国 经济转型 和增长的 红利,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力争获 取高于 业 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 的最低 募 集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 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 份额面 值 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 购费率 按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执行 。 七、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 第四部 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 售时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 露 。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 基金销售 网点公 开 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公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 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 入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有 , 其中利息 转份额 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 记 录为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3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 册 登记机构 或 基金管理 人的确 认 结果为准 。对于 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 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 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人 任 何损失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三、基金 份额认 购 金额的限 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式全 额缴款 。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每个基 金交易 账 户的单笔 最低认 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 制 请参看招 募说明 书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募集期 间的单 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 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 制 和处理方 法请参 看 招募说明 书。 4 、 投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 金份额 , 但已受 理 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4 第五部 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 起三个 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不 少于两亿 份, 基 金募 集金额不 少于两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 认 购人数不 少 于二百人 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 法 律法规及 招募说 明 书可以决 定 停止基金 发售, 并 在十日内 聘请法 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十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 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 备案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人办 理完毕 基 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否 则 《 基 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 集 期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 在基金募 集行为 结 束前,任 何人不 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时募 集资金 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满足募 集生效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 产 生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 投资人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 期 存款利息 ; 3 、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 金 募集支付 之一 切费用应 由各方 各 自承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 续二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五 千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续六 十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6 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 公告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 资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公告暂 停 申购、赎 回时除 外 。 在 基金 开放日 ,投资 人提 出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时间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与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当日 收市时 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视为当 日的交 易 申请;如 果投资 人 提出的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视为 下一开 放 日的交易 申请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 日及开放 时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7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回开 始公告 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 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 购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 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 视为下一 开 放日的申 购、赎 回 或转换申 请。 三、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 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 理 时间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 按 照投资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后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8 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5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 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对上 述原则 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方式 基金投资 人须按 销 售机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若 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 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 故障或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至下 一 个工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本 基 金合同载 明的其 他 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 合同有关 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9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 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 认 情况,投 资人应 及 时查询。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每次 赎回的 最 低份额, 具体规 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具体规 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 施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 或公告。 2 、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方 式: 本基 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4 、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 费用。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应根据 相关规 定 按照比例 归 入基金财 产, 未 计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6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 购 金额的 1.2% , 赎回 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1 算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 由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 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 或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4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 行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2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 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 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3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 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 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4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 处理方法 ,同时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十、暂停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则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需 要增加 公告 次数, 但基金 管理 人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 最迟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 或 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 时间, 届 时可 不再另行 发布重 新 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 据 相关法律 法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5 规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 他自然人 、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 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要求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的 规定办理 ,并按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管, 基金销 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 费。 十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 可 自行约定 每 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 公告或更 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6 十五、基 金的冻 结 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7 第七部 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简况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 忠 设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证 监 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177,536,466 元 存续期限 :永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010-58568139 (二)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8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 部门,并 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同 》 规定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 易过户 的 业务细则。 除 托管 费、 管理费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9 销售费用 等相关 费 用的调高 外,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 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7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 定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0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人 提供的 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简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 贸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 户,独 立 核算,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照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者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 缴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款 项 及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暂不 设立日 常 机构。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以设 立日常 机 构, 日常 机构的 设立 与运作应 当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进行。 一、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 下同)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6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 及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0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配 合,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1 不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时间、 通 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2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设立的 日 常机构,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3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 分之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 分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4 之一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 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 程 序进行;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 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 式可以采 用纸质 、 网络、电 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具体方式 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6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合并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人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 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7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担任 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八、生效 与公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八十七 条的规 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 构、公证 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表 决条件 等 规定,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或监 管 规则的部 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9 第九部 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一)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二)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 或由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名 ;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0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表 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产生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 理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 金管理人 的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完成备 案 手续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妥善 保 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或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办理基金 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或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法 律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8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要求 , 应按 其要 求替换或 删除基 金 名称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关 的 名称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由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1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表 决 通过; 3 、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 管 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 金托管人 的决议 须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方 可 执行; 5 、公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 管理人在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完成备 案 手续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 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及时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法 律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三)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 件和程 序 。 1 、提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时更 换,由 单 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 3 、公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 托管人应 在更换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告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2 第十部 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 协 议。 订立托管 协议的 目 的是明确 基金托 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 之 间在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 值计算 、 收益分配 、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3 第十一 部分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额 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 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登记业 务 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办理 。 基金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 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 委 托代理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代 理 机构在投 资 人基金账 户管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 务,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三、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权 利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享有以下 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 人基金账 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户 资料、 交 易资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登 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 并依照有 关规定 于 开始实施 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权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4 利。 四、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义 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承担以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理 本基金 份 额的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条 件办理 本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 、 妥善保存 登记数 据,并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称、身 份 信息及 基金份额 明细等 数 据备份至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机构, 其保 存期限自 基 金账户销 户之日 起 不得少于 二十年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信 息 负有保密 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资 人 或基金带 来的损 失 , 须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 及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情 形除外 ; 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 定 为投资人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业务、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义 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5 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灵活 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把握市 场机会, 分 享中国 经济转型 和增长的 红利 ,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力争获 取高于 业 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品种 , 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 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 票,本基 金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 取积 极 主动的资 产配置 策 略,注重 风险与 收 益的平 衡,选择 适应经 济 转型升级 、能够 为 股东持续 创造价 值 的优质标 的, 运用多样 化的投 资 策略实行 组合管 理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增值 。 1 、资产配置 策略 从全球经 济格局 和 中国经济 发展方 式 的变化, 分析经 济的 驱动力 和阶段性 特征, 结 合宏观政 策、 产业 政策、 结构 变迁、 市场情绪 等对 比分析大 类资产 风 险收益比, 合理分 配各大类 资产配 置 比例, 以实 现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6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1 )关注的 宏观因 素包括, 主要宏 观 经济数据 、金融 数 据、物 价数据等 。 具体 包 括 GDP 增速、 工业 增速、 进 出口增 速 、 投资增 速、 消费增速 、物价 指 数、货币 供应量 、 全社会融 资总量 和 利率水平 等, 遵循经济 发展规 律 , 在现实条 件约束 下, 合理推 断对各 大类资产 的可 能变化和 影响。 (2 ) 关注 的政策 因 素包括 , 经济 体制 改革政策 、 财 政货 币政策 、 产业发展 政策、 区 域发展政 策等, 尤 其注意经 济新常 态 下的宏观 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 )市场情 绪和估 值因素主 要包括 , 绝对估值 水平, 横 向、纵 向比较的 相对估 值 水平,成 交量、 新 开户数等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采取定量 和定性 相 结合的 方法, 深 挖符合 经 济升级转 型、 发 展 潜力巨大 的行业 与 公司, 通 过上 下游产业 链的实 地 调研对研 究逻辑 和 结论进行 验证, 灵活 运用多种 低 风险投资 策略, 把 握市场投 资机会 。 (1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新 领域 在经济逐 渐进入 新 常态的背 景下, 增 速进入中 高速、 结 构优化、 转型升级 、 增长 动 力切换等 将成为 主 要特征, 符合经 济 转型升级 、 能 够为股东 持续创 造 价值的优 质标的 是 主要投资 方向, 具体 则通过观 察 企业是否 涉足新 领 域、采用 新模式 、 实施新战 略来进 行 筛选。 (2 )定量分 析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7 参考财务 指标主 要 有主营业 务收入 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毛利 率、 净利 率等, 本 基金选择 预期未 来 主营业务 收入增 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率、毛 利率较 高 高于市场 平均水 平 的上市公 司。 使用 DDM 模型 、 DCF 模型、 FCFF 模 型 等绝对估 值法估 算 上市公 司股票的 内在价 值 , 并与市 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 销率 (P/S ) 等相对估 值法作 对 比, 从行 业中选 择 价值低估 、 现金 流 量状况好 、 盈 利能力和 偿债能 力 强的上市 公司。 (3 )定性分 析 行业发展 是否处 于 生命周期 的上升 阶 段, 是否 与宏观 经济 发展大 趋势相融 合; 商业模式 和经营 理 念是否具 有领先 性, 是否有有 效配置 各 种生产 要素的管 理运行 体 系,公司 治理结 构 是否健全 等; 竞争优势 是依赖 于 经营许可 管制, 还 是品牌、 资 源、 技 术、 成本 控制或营 销机制 等 ,竞争对 手是否 在 中长期时 间内难 以 模仿等; 产品自主 创新情 况 、 主要产 品更新 周 期、 专有 技术和 专 利、 对引 进技术的 吸收和 改 进能力。 (4 )实地调 研 本基金投 研团队 将 实地调研 上市公 司 ,深入了 解其管 理 团队能 力、 公司法 人治理 情况、 经营 状况、 重大投资 项目情 况 、 核心竞争 力 状况以及 财务数 据 的真实性 和可靠 性 等, 通过 上下游 产业 链的实地 调 研验证研 究逻辑 和 结论。 (5 )套利策 略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8 利用市场 的弱有 效 性, 以较 低成本 、 较高效率 、 承担 较 低风险情 况下把握 市场定 价 偏差带来 的机会 , 主要包括 新可转 换 债券套利、 增 发套利、 转债转 股 套利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自上而 下 地在利率 走势分 析 、 债券供求 分析基 础上, 灵 活采用类 属配置 、 个券选择 、套利 等 投资策略 。 (1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 是指基 金 组合在国 债、央 行 票据、债 券回购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银 行存款及 现金等 投 资品种之 间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 的类属配 置策略 主 要实现两 个目标: 一是通过 类属 配置满足 基金流 动 性需求, 二 是通过 类属配置 获得投 资 收益。 从流 动 性角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需 对市场 资 金供求、 申 赎金额 的变化进 行动 态分析, 以 确定本 基金的流 动 性目 标 , 并在此基 础上相 应调整组 合资 产在高流 动性资 产 和相对流 动性较 低 资产之间 的配比 , 以 满足投资 人 的流动性 需求。 从 收益性角 度来说,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 分析各类 属品 种的相对 收益、 利 差变化、 流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 素来确定 各类 属品种的 配置比 例 ,寻找具 有投资 价 值的投资 品种, 增 持相对低 估、 价格将上 升的、 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 高回报的 类属品 种 , 减持相对 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 给组合 带来相 对 较低回报 的类属 品 种, 以期 取得 较高的总 回报。 (2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 择层面 , 将首先考 虑安全 性 因素, 优 先选择 央 票、 短期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9 国债等高 信用等 级 的债券品 种 以规 避 违约风险 。除考 虑 安全性因 素 外, 在具体 的券种 选择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正 确拟合 收 益率曲线 的基 础上, 找出 收益率 明显偏高 的券种, 并客观分 析收益 率 出现偏离 的原 因。 若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导 致的收 益 率高于公 允水平, 则该券种 价格 出现低估 , 本基 金 将对此类 低估值 品 种进行重 点关注 。 此外, 鉴 于收 益率曲线 可以判 断 出定价偏 高或偏 低 的期限段 , 从而 指导 相对价值 投 资,这也 可以帮 助 基金管理 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 低估的 短 期债券品 种。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6 )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0 40% ;债券 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 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 托管协议 或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本 基 金投资于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比 例, 合计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20% 。 (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1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遵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1 年期 人民币 定期存款 基准利 率+3.00% 本基金为 投资人 提 供通过多 元化投 资 实现长期 财富积 累, 旨在为 投资人提 供高于 定 期存款的 稳定回 报。 “1 年期人民 币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3.00% ” 绝大 部分时间 都能战 胜 通货膨胀, 市场上 同类基 金 也多 采用类似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金积 极投资于 股票等 风 险资产, 在 长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2 期有机会 获得相 对 于无风险 利率的 风 险溢价。 综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和市场情 况, 本 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 定为 “1 年期人 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3.00%”。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 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 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 基准并及 时 公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 而无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其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险 水 平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水平的投 资品 种。 七、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债权 人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 权 人权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3 第十三 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 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 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售 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 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分 外,基 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债务 不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4 得相互抵 销。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5 第十四 部 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 交易场所 的交易 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债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6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7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8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及时 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当估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 人应按照 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 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可抗力 原因造 成 投资 人的 交易资 料 灭失或被 错误处 理 或造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赔偿 责 任,但因 该差错 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 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9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 方对直 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估值错 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确 保 估值错误 已得到 更 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 责 , 不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 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 部 分不当得 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 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发生 估值错 误 的正确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0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 有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列 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估 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需 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1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并 发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 国 家会计政 策变更 、 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2 第十五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 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 2-5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25%÷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 于 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 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 会计师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4 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 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5 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 值变动损 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 若《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 、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产生 的损益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6 由基金资 产承担 ; 5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的 确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本基 金收益分 配原 则中有关 规定执 行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7 第十七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 会 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 立 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 的年度财 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8 第十八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自然人、 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资 人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 售机 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 织的祝贺 性、恭 维 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9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 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 致 。 两种文本 发 生歧义的 ,以中 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 金 投资人重 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 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 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 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 义务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份 额发售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0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 制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 认文件的 次日在 指 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 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 (五) 基 金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1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和 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 (六)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2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 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 生 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 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 人、基金 财产、 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 1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 监 管部门的 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 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 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 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变更 、增 加、减少 基金代 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21 、基金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 22 、基金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 方 式发生变 更;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3 23 、基金发生 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 24 、基金连续 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额上 市 交易; 27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8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七)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 公 共媒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 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 引起较大 波 动的,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 行公开澄 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八)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八十七 条的规 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九)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 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4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 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在指 定 媒介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 定媒介披 露信息 外 ,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 不 得早于指 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 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 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到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八、暂停 或延迟 信 息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 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5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6 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3 、基金注册 后,如 需对原注 册事项 进 行实质性 调整, 应 当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履行相 关手续; 继续公开 募集资 金 的, 应当在 公 开募集前 按照 《行 政许可法》 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提 出 变更注册 事项 的申请。 未经注 册 ,不得公 开或者 变 相公开募 集基金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7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8 付。 五、基金 财产清 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 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 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9 第二十 部分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 自职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基 金法》 等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 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自的 行为依 法 承担赔偿 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 对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下 列情 况的,当 事人可 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投资原 则行使 或 不行使 其投资权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二、 在发生 一方或 多方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最大限 度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 基金合 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方 当事人 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 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 失 进一步扩 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 违约 方因防止 损失扩 大 而支出的 合理费 用 由违约方 承 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可控制的 因素导 致 业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基金 财产或 投 资人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0 人应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1 第二十 一部分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适 用 中国法律 (不包 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 法律)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2 第二十 二部分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 《基 金合同 》 经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 代 表签字并 在募集 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并经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 认后生 效 。 2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日 止。 3 、 《基 金合同 》 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 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事人 具有同 等 的法律约 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 有 关监管机 构一式 二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 法律效力 。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 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查阅。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3 第二十 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 未尽事宜 , 由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有关 法 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4 第二十 四部分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 部门,并 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同 》 规定的费 用;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5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 易过户 的 业务细则。 除 托管 费、 管理费 、 销售费用 等相关 费 用的调高 外,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 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7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6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7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人 提供的 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8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9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 户,独 立 核算,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0 (6 )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照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1 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2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者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 缴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款 项 及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3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议 事 及表决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暂不 设立日 常 机构。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以设 立日常 机 构, 日常 机构的 设立 与运作应 当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进行。 (一)召 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4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5 (6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6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配 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7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设立的 日 常机构,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程: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8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9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 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 分之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 分 之一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 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 程 序进行;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 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0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 式可以采 用纸质 、 网络、电 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具体方式 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1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合并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证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2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人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 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3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八十七 条的规 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 构、公证 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的部分 ,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4 改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执 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 值变动损 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 若《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5 4 、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产生 的损益 由基金资 产承担 ; 5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的 确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本基 金收益分 配原 则中有关 规定执 行 。 四、与基 金财产 管 理、运用 有关费 用 的提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6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 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7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25%÷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 于 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 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 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 费用;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8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 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 财产的 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一)投 资目标 通过灵活 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把握市 场机会, 分 享中国 经济转型 和增长的 红利,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力争获 取高于 业 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收 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品种 , 本 基金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9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 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 票,本基 金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积 极 主动的资 产配置 策 略,注重 风险与 收 益的平 衡,选择 适应经 济 转型升级 、能够 为 股东持续 创造价 值 的优质标 的, 运用多样 化的投 资 策略实行 组合管 理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增值 。 1 、资产配置 策略 从全球经 济格局 和 中国经济 发展方 式 的变化, 分析经 济的 驱动力 和阶段性 特征, 结 合宏观政 策、 产业 政策、 结构 变迁、 市场情绪 等对 比分析大 类资产 风 险收益比, 合理分 配各大类 资产配 置 比例, 以实 现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1 )关注的 宏观因 素包括, 主要宏 观 经济数据 、金融 数 据、物 价数 据等 。 具体 包 括 GDP 增速、 工业 增速、 进 出口增 速 、 投资增 速、 消费增速 、物价 指 数、货币 供应量 、 全社会融 资总量 和 利率水平 等, 遵循经济 发展规 律 , 在现实条 件约束 下, 合理推 断对各 大类资产 的可 能变化和 影响。 (2 ) 关注 的政策 因 素包括 , 经济 体制 改革政策 、 财 政货 币政策 、 产业发展 政策、 区 域发展政 策等, 尤 其注意经 济新常 态 下的宏观 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 )市场情 绪和估 值因素主 要包括 , 绝对估值 水平, 横 向、纵 向比较的 相对估 值 水平,成 交量、 新 开户数等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0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采取定量 和定性 相 结合的 方法, 深 挖 符合 经 济升级转 型、 发 展 潜力巨大 的行业 与 公司, 通 过上 下游产业 链的实 地 调研对研 究逻辑 和 结论进行 验证, 灵活 运用多种 低 风险投资 策略, 把 握市场投 资机会 。 (1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新 领域 在经济逐 渐进入 新 常态的背 景下, 增 速进入中 高速、 结 构优化、 转型升级 、 增长 动 力切换等 将成为 主 要特征, 符合经 济 转型升级 、 能 够为股东 持续创 造 价值的优 质标的 是 主要投资 方向, 具体 则通过观 察 企业是否 涉足新 领 域、采用 新模式 、 实施新战 略来进 行 筛选。 (2 )定量分 析 参考财务 指标主 要 有主营业 务收入 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毛利 率、 净利 率等, 本 基金选择 预期未 来 主营业务 收入增 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毛 利率较 高 高于市场 平均水 平 的上市公 司。 使用 DDM 模型 、 DCF 模型、 FCFF 模 型 等绝对估 值法估 算 上市公 司股票的 内在价 值 , 并与市 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 销率 (P/S ) 等相对估 值法作 对 比, 从行 业中选 择 价值低估 、 现金 流 量状况好 、 盈 利能力和 偿债能 力 强的上市 公司。 (3 )定性分 析 行业发展 是否处 于 生命周期 的上升 阶 段, 是否 与宏观 经济 发展大 趋势相融 合; 商业模式 和经营 理 念是否具 有领先 性, 是否有有 效配置 各 种生产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1 要素的管 理运行 体 系,公司 治理结 构 是否健全 等; 竞争优势 是依赖 于 经 营许可 管制, 还 是品牌、 资 源、 技 术、 成本 控制或营 销机制 等 ,竞争对 手是否 在 中长期时 间内难 以 模仿等; 产品自主 创新情 况 、 主要产 品更新 周 期、 专有 技术和 专 利、 对引 进技术的 吸收和 改 进能力。 (4 )实地调 研 本基金投 研团队 将 实地调研 上市公 司 ,深入了 解其管 理 团队能 力、 公司法 人治理 情况、 经营 状况、 重大投资 项目情 况 、 核心竞争 力 状况以及 财务数 据 的真实性 和可靠 性 等, 通过 上下游 产业 链的实地 调 研验证研 究逻辑 和 结论。 (5 )套利策 略 利用市场 的弱有 效 性, 以较 低成本 、 较高效率 、 承担 较 低风险情 况下把握 市场定 价 偏差带来 的机会, 主要包括 新可转 换 债券套利、 增 发套利、 转债转 股 套利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自上而 下 地在利率 走势分 析 、 债券供求 分析基 础上, 灵 活采用类 属配置 、 个券选择 、套利 等 投资策略 。 (1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 是指基 金 组合在国 债、央 行 票据、债 券回购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银 行存款及 现金等 投 资品种之 间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 的类属配 置策略 主 要实现两 个目标: 一是通过 类属 配置满足 基金流 动 性需求, 二 是通过 类属配置 获得投 资 收益。 从流 动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2 性角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需 对市场 资 金供求、 申 赎金额 的变化进 行动 态分析, 以 确定本 基金的流 动性目 标 , 并在此基 础上相 应调整组 合资 产在高流 动性资 产 和相对流 动性较 低 资产之间 的配比 , 以 满足投资 人 的流动性 需求。 从 收益性角 度来说,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 分析各类 属品 种的相对 收益、 利 差变化、 流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 素来确定 各类 属品种的 配置比 例 ,寻找具 有投资 价 值的投资 品种, 增 持相对低 估、 价格将上 升的、 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 高回报的 类属品 种 , 减持相对 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 给组合 带来相 对 较低回报 的类属 品 种, 以期 取得 较高的总 回报。 (2 )个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选 择层面 , 将首先考 虑安全 性 因素, 优 先选择 央 票、 短期 国债等高 信用等 级 的债券品 种以规 避 违约风险 。除考 虑 安全性因 素 外, 在具体 的券种 选择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正 确拟合 收 益率曲线 的基 础上, 找出 收益率 明显偏高 的券种, 并客观分 析收益 率 出现偏离 的原 因。 若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导 致的收 益 率高于公 允水平, 则该券种 价格 出现低估 , 本基 金 将对此类 低估值 品 种进行重 点关注 。 此外, 鉴 于收 益率曲线 可以判 断 出定价偏 高或偏 低 的期限段 , 从而 指导 相对价值 投 资,这也 可以帮 助 基金管理 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 低估的 短 期债券品 种。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3 (2 )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6 )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 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 托管协议 或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8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遵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5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1 年期 人民币 定期存款 基准利 率+3.00% 本基金为 投资人 提 供通过多 元化投 资 实现长期 财富积 累, 旨在为 投资人提 供高于 定 期存款的 稳定回 报。 “1 年期人民 币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3.00% ” 绝大 部分时间 都能战 胜 通货膨胀, 市 场上 同类基金 也多 采用类似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金积 极投资于 股票等 风 险资产, 在 长 期有机会 获得相 对 于无风险 利率的 风 险溢价。 综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和市场情 况, 本 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 定为 “1 年期人 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3.00%”。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 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 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 基准并及 时 公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 而无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 及预 期风险水 平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水平的投 资品 种。 (七)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行使债 权 人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 权 人权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6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六、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 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7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8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三)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9 定媒体上 。 七、基金 合同解 除 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及基 金财产 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3 、基金注册 后,如 需对原注 册事项 进 行实质性 调整, 应 当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履行相 关手续; 继续公开 募集资 金 的, 应当在 公 开募集前 按照 《行 政许可法》 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提 出 变更注册 事项 的申请。 未经注 册 ,不 得公 开或者 变 相公开募 集基金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30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31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