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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500联接(001052)

中证500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2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2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0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31 
二十、 其他 事项 ................................................................................................................................ 3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2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华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任 华夏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华 夏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华 夏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 中 定 义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有抵 触应 以 《基
金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天 竺 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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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目标 , 基金 还可 投资于 非成份 股 、债 券(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股 指期 货 、权 证、 国债 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内)。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已 申购 但尚 未确 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内)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10、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 包括 该证 券的 非 受限部 分)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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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3、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流 动性 限制 、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交 易被 暂停 或交收 延迟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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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须 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 协 调,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 够正 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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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有 关规 定做
出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不 得影 响基 金资 产的清 算交 收。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 资前 一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时 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管 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 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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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用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以 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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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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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 产,到 账日 基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下,基 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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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无法 扣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证 金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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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件,内 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名单、预 留 印鉴 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或签 章样本 ,授权 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应 的权 限。 
3、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 原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果授 权 文件 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其 他 资金 划拨 指令 等。 
2、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到 账时 间、 金额 、账户 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或 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权 限内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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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送 指令; 被授 权人 应严格 按 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对 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程 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 人员的 授权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则 对于 此后 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授权 已更 改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况 除外 。 
指 令 发出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以 电话 方式 或者 双方 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以 电话 或者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以书面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尽 量于 划款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 指 令, 必须 在当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金 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并 相关 付款 条件 已经 具备。 基金 托管 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对新 股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 班前 将 指令 发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指 令发 送时间 最 迟不 应晚于 T 日 上午 10:00。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 至托 管人 。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入中 登公 司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包括 由于 目前 沪深 市场 T+0 非 担保 交收 规则 下,可 能产 生的 引起 其他 托管客 户交 易失
败、占 用结 算参 与人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若沪深 市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调整 ,则
此条款 内容 相应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在执 行指 令时 ,基 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 金 余额,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 足的 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指 令发 送 人员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 及时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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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财产 或投资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新 的授 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正本
送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真 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签 订委 托协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提 供相 关资 料,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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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 与交 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签 订《 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保证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 算、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当日, 在账 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付 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基 金 托管 人调 整后 的实 际下月最低 备付 金、
结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 金结算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直 接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 事宜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造成 清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超卖 及质 押券 欠库 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处 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每日 有足 够的资 金头 寸完 成当日 的 投资交 易资
金结算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交易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交
收日 上午 12 :00 前补 足透支 款 项,确 保资 金清 算。如 果 未遵 循上 述规 定备 足资 金 头寸,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 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 间的 一级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议 》处 理解 决。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债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导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欠 库扣款 或对 质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 核对 的时 间和 方式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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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 机构 应将 每个 开放 日的 申 购、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 金的 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 入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及 转出 款
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金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子 数 据和盖 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 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正 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立 和 管理 
为满足 申购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 应收 款,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7、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定 
拨 付 赎回 款或 进行 基金 分红 时, 如基 金资 金账 户有足 够 的资 金,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时拨 付;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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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 额 清算、 净额 交收”的原则 , 每 日按
照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 付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
交收额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之 前从基 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特殊 情况 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五) 基金 转换 
1、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它基 金开 展转 换业 务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传 送的 基金 转换 数据 进 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金 清 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核 定 后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分红 进行 账务 处理 并 核对 后,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时 ,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必 需 的划 款时 间。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 款风 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款 或 办理 存款 支取 时,应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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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1)目 标 ETF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额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按 上述 价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按 最能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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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9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
当 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 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 可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时;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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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 制。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取得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基 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基 金 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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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告 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 ,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 露, 拟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予 保密 。除 按《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保 密义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 定、仲 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主 要包 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二)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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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互 相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照 法定 方式 和限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媒介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 金合 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投资 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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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 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计 提方 法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费 率、 具体 计算 方法及 支付 方式
见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 等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 产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 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五)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六)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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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正 式函 件指 定基 金管 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 提 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八)违 规处 理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 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 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拨 等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真 基 金托 管
人。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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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 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 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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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 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应 按 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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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 他从 业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 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 资;4 、向其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6、 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 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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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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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 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 等; 
3、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 或不 投
资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在 损失等 。 
(四)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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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议 有明 确定 义外,本 协 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协议 未 尽事 宜,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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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 本页无 正文 , 为 《华 夏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 协 议》 签署页)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