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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500联接(001052)

中证500联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夏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1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5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6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7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27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 2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2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2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3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3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3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6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 47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4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48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48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3、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二、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 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 华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夏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2、 目标 ETF :另一获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 且, 该 ETF 的投资目标 和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类 似,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发售 时,本 基金 以华 夏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为目标 ETF 。 3、ETF 联接基金: 是指 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 ETF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基 金, 简称 联接基 金。 4、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5、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6、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华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7、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华夏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8、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夏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9、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10、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指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2、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4、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投资 人、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销售 机构 :指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26、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8、 《业 务规 则》 :指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46、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金 份额 净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或其他 媒介 。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华夏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通 过 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追 求跟 踪标 的指 数,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执 行。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标的 指数 本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为目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即中 证 500 指数 。 未来如 果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 本基 金不 变更目 标 ETF 的, 则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将随 之变 更, 并可 相应 变更业 绩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不需 另行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九、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联系与 区别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求达到 投资 目标 , 目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和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一致 ,投 资目 标相 似。 在投资 方法 上,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标 的指 数;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主要采用 复制 法来 跟踪 标的 指数。 在交易 方式 上, 本基 金投 资者目 前只 能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 基 金 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目标 ETF 的投资 者可 以在二 级市 场 上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 买卖 ETF ,也 可以 在场 内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按 照申 购、 赎回 对价 通过 申购赎回 代 理机 构申 购、 赎回 ETF ,还可 以按照 合 同的约 定在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现金 申购 、赎 回 ETF 。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业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 对投 资比 例的要 求。 本基 金作 为普 通的开 放 式基 金,需 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目标 ETF 不受上 述投资 比例 的 限 制。 2、申 购赎 回的 影响 。本 基 金申赎 采取 现金 方式 , 大 额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影 响;目 标 ETF 场内申 购赎 回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照 申购、 赎回 对价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申 购赎回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较小;目标 ETF 场外申购 赎回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提交 申购申 请的 当日 收盘前 ,使 用申 购款 买入 组合证 券, 或于 提交 赎回 申请的 当日 卖出 组合 证券 ,并收 取一 定申 赎 费 用作 为场 外现 金申 赎对 基 金资 产可 能造 成的 冲击 的 补偿, 因此 申赎 对基金 净 值影 响较小。 十、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需要, 为本 基金 增设 新的 份额类 别。 新的 份额 类别 可设置 不同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管理 费、 托管费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有 关基 金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规 则等 相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公 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5%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 2、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三、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 体 限制请 参看 招募说 明书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募集期 间 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限 制 和处 理 方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同 时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符合备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8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实 际情况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 定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9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等 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 规 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6、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立 ,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赎 回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对上 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提前 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0 招募说 明书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 明 书。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赎回 金 额单 位 为元。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可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和/或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在申 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前 端申 购费 ,在 赎回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实 际执 行的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6、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不 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1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移动 客 户端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七、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等特 殊情 况,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 5、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本基 金申购 的。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应当 及时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等特 殊情 况,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2 5、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本 基 金赎回 的。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7、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7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3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消 除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4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基金 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 安排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体 上市 交易安 排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提前 发布 公告 。 十七、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顺义 区天 竺空 港 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 理 基金 财 产;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5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和转融 通 等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6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7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8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确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证 券 账户 、期 货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9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0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1 2、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4)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 额类 别设 置; (5)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和公 告时 间或 频率 ; (6) 本 基金 采取 其他 方式参 与 目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 (7)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代 销机 构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9) 在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安 排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0)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11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3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有 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有 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4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 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6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 2 日内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的要 求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关 于本基 金所 持目标 ETF 份额行 使表 决权的 方 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行使 与目 标 ETF 相关的 持有人 权利 , 如 目标 ETF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权、 参加 目标 ETF 持有人 大会的 表决 权。 计算 参会 份额和 计票 时,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 份额 数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该持 有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折算 。本 基金 持有 人,如 经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其单独 或合 计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 目标 ETF 份额不少 于目 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 可 对 目标 ETF 行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权 。 如 目标 ETF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亲 自出 席/ 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并 有权 按照所 持有 的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目标 ETF 份额参 与投 票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 金 管理人 形成决 议 ,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妥善 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后,如 果原 任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应按 其 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 金 托管人 形成决 议 ,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的,应 当妥 善保 管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 联合 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 议。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基 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9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得 登记 费;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 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 等业 务记录 15 年 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 过 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追 求跟 踪标 的指 数,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基金 还可 投资于 非成份 股 、债 券(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股 指期 货 、权 证、 国 债期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0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内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根据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现金 流情 况, 本基 金将 综合目 标 ETF 的流动 性、 折溢价 率、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等 因素 分析,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基金 也可 以通 过买 入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来跟 踪标 的指 数。 为了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基 金还将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衍 生工 具, 如权 证以及 其他 与标 的指 数或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相关 的衍 生工具 。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从而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基 金还 可适 度参 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交易和 申购 、赎 回以 及股 指期货 之间 的投 资操 作, 以增强 基金 收益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风险 低且 可控 的债 券回 购等投 资, 以及 国债 期货 投资。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将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充 分考 虑其 流动 性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适度 参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本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特殊 申购目 标 ETF 份额, 以进 行基金 建仓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尚 未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计 入在 内)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1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交 易被暂 停或 交收 延迟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2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税后 利率×5%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目标 ETF 为股票 型 指数基 金, 因此 本基 金的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基金 的融 资、融券 、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以 及参 与转 融通等 相关 业务,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八、目 标 ETF 发生相 关变 更情形 的处 理方 式 目标 ETF 出 现 下述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可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由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变更 为直 接投 资该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不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若届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有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3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 着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可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相 应地, 基金 合同 中将 删除 关于目 标 ETF 的 表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届时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 目标 ETF 与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 目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4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额按照 估值 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按 上述 价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按 最能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5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6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第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受 损方”),则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7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8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包 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手 续 费、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融 资融 券费 、证 券账 户相关 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目标 ETF 的交易 费用 、申 购赎回 费用 等 )。 10、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如有) 。 11、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 用。 12、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 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9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1%÷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计 提方 法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费 率、 具体 计算 方法及 支付 方式 见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 等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2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基 金 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指定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2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3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4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5 27、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将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在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国 债期 货等 的投 资情 况。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6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供 公 众查 阅、 复制。 八、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7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二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约 的 情况 下,在 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基金 合同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 间、基 金与 基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华夏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 本页无 正文 ,为 《华 夏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 同》 签署 页)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