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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云端生活(001030)

天弘云端生活: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天弘云端 生 活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5]90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于 消费及 相关行业 的证券
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属于中等风
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招募说 明书 
5-2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5-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2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2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 六、 风险揭 示 ................................................... 69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10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111 招募说 明书 5-4 一、绪 言 《天弘 云 端生活 优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 云端生活 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天 弘云端生 活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云 端生活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弘云 端生活 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 弘云端 生活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招募说 明书 5-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招募说 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招募说 明书 5-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5-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童建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00203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成立。截止最 近 工商登记 信息,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16% 合计 100%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 (证监许 可[2014 ]536 号) , 公 司注册资本由 1.8 亿元增加至 5.143 亿元, 股 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6% 招募说 明书 5-10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 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止披露日,相关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截止 2015 年1 月31 日, 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 弘 添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天 弘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通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沪深 300 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天 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中央交易、 国际业务、 品牌管理、 渠道 管理、 互联网 金融、 机 构理财、 风险管理、 监 察稽核、 信息技术、 基 金运营、 公 司财务、 客户服务、 综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研究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内蒙古招募说 明书 5-11 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现任北京 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 监。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立山 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 京理工大学管理系讲师, 北京 理工大学系统工程公司经理, 北京创新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任 海南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志明 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机 械工业部经济管理研究院主任, 中机审计事务所部门经理,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总经理。现任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杰 先生, 监事会主席, 专科。 现任内蒙古君 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 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审计监察室主 任。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 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 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招募说 明书 5-12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 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 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 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 九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 10 月加 盟本公司,2012 年 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招募说 明书 5-13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 , 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 弘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及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志刚先生, 股票研究部总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精选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 股票研究部副总经理、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天 弘沪深 300 指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及 天 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 通利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及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招募说 明书 5-14 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招募说 明书 5-15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他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 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招募说 明书 5-16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基 金运作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根据 公司总 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 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5-17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 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基 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招募说 明书 5-18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5-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招募说 明书 5-20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 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227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招募说 明书 5-21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 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招募说 明书 5-22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 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招募说 明书 5-23 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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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招募说 明书 5-25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 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5-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800 联系人: 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本基金的其他 销售 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招募说 明书 5-2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 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 魏佳亮 招募说 明书 5-28 六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1 月1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90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 别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 别为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1030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 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2 月9 日至 2015 年3 月13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 缩短或调整 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29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八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 为1.5%,招募说 明书 5-30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认购份额=(9,852.22+10)/1.00=9,862.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 元, 加上 募集期间 产生的认购 利息后,可以得到9,862.22 份基金份额。 (九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被 成 功 受理。 投资者 应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 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在 其他销售 机 构 及 本 公 司 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 不含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招募说 明书 5-31 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 明书 5-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33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 明书 5-34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35 1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 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 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下同)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 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 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M )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 持 有期 限 (T ) 赎 回费 率 招募说 明书 5-36 T<180 日 1.5% 180 日≤T<365 日 1.0% 365 日≤T<730 日 0.5% T≥7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 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 明书 5-37 例 2 :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0 =96,875.2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 元,则其可得到 96,875.2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1.50%=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天,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8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招募说 明书 5-39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40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 明书 5-41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5-42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利用 公司大数据研究优势优 选 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消费及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 进行 投资,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本基 金 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 于 消费及相关 行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 资业 绩的比 较 基准为:60% × 中证主 要消费指 数收 益率+4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 中等风险、 中 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 风险收招募说 明书 5-43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 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 金从两个层次进行, 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 的投资机会; 其次是充分发挥公司大数 据研究平台的优势, 通过建立量化模型优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构建 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货币供应增长率、 市场利率水平等) 的分析和预测, 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 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 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 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侧重中观和微观分析, 利用公司大数据研究平台对 大消费行业的海量数据 (包括电商数据、 上市公司数据、 国家权威机构公开数据 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等) 进行综合分析, 结合宏观研究结果, 对 行业景气度进行 综合排序, 筛选出值得重点投资的子行业; 在个股选择上, 本基金侧重自下而上 的研究方法, 对上市公司所处的成长阶段、 盈利模式、 管理团队、 创新能力等核 心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公司大数据量化模型筛选出符合电商、 互联网发展趋 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类优质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 )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电商数据和公司大数据研究平台的优势, 对受益于电商和 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大消费行业进行重点投资,界定如下: 招募说 明书 5-44 1)易于 借助电 商平台 和互联网 工具销 售产品 和服务的 传统行 业,主 要包括 食品饮料、家电、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传媒、消费电子等; 2)易于 借助电 商平台 和互联网 工具提 高原有 运营效率 的传统 行业, 主要包 括商贸零售、餐饮旅游等; 3)未来 有望借 助电商 平台及互 联网工 具提高 自身竞争 优势的 传统行 业,主 要包括医药、农业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电商、 互联网及消费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对大消费行 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大消费及其相关行业的基金, 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 对子行业的成 长阶段、 景气程度、 发 展趋势、 增长速度、 竞 争格局、 创 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排序, 并对排名靠前 的子行业进行重 点投资。 在影响股价表现的诸多因素中, 行业 (公司) 的成长性、 周期阶段、 主题因 素和信息差几个方面最为重要, 分别影响股价表现的年 k 线、 月 k 线、 周 k 线和 日 k 线,本基金将主要捕捉属于年 k 线和月 k 线的投资机会。 行业的统计数据 (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 是对行业发展情况较 好的量化反映, 但是传统的数据来源存在着针对性不够、 时效性不强、 精确度不 高的缺点,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 整合海量数据, 针对性的建立量化模 型并进行数据分析, 科学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子行业。 此外,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子 行业的特点差别化地调 整量化模型,不断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办法, 在综合排 序靠前、具有发展前景的子行业中挑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定性研究


对于优质公司的选择标准, 成长空间、 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几个因素最为重 要: A. 公司业务的天花板: 本基金优先选择行业或公司成长天花板较高的公司; 在满足成长空间条件下, 选择在行业中处于优势竞争地位的公司, 比如符合护城招募说 明书 5-45 河宽、品牌力强、定价能力强、增长迅速等条件的上市公司。 B、公司 的盈利 模式: 公司需要 有清晰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并 且该盈 利模式 可持续、难复制、符合政策指引方向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C、公司 治理方 面:公 司是否有 清晰、 合理的 发展战略 ,是否 具有良 好的治 理结构,管理团队的品质、格局、进取心、执行能力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定量研究 本基金将对反映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 未来前景、 市场表现的各种数据进行 综合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 指标: 毛利率 、营业利 润率、 净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经营 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等; C、 估值指标: 市盈率(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市销 率 (PS) 和总市值。 3、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 各债券品种之间的 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 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 明书 5-46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招募说 明书 5-47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利用大数据量化模型筛选出优 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 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 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招募说 明书 5-48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对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成 果 和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消费及 相 关 行业 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招募说 明书 5-49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50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51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招募说 明书 5-5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53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招募说 明书 5-54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招募说 明书 5-55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招募说 明书 5-56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57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58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5-5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5-60 十 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5-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6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63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5-64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 明书 5-6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5-66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 明书 5-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息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 明书 5-68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5-69 十六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 膨胀风 险。 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70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 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招募说 明书 5-71 (七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 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 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 大消费行业, 行业投资集中度 相对较 高, 且投 资策略上会利用公司大数据投研平台对行业及个股进行量化分析和筛选。因此, 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影响大消费行 业 的 因 素 带 来 的 行 业 风 险 及 特 定 的 投资策略带来的投资风险。当 大消费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 大消费行业股票的基金。 (九 )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 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5-72 十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招募说 明书 5-75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5-76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招募说 明书 5-77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招募说 明书 5-78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招募说 明书 5-79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 明书 5-80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 类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5-81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5-82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83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招募说 明书 5-84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招募说 明书 5-85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招募说 明书 5-86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 明书 5-87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招募说 明书 5-8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 明书 5-8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5-90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 李琦 成立 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 务 、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招募说 明书 5-91 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 于 消费及相关 行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招募说 明书 5-92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消费及相关 行业的证 券 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招募说 明书 5-93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5-94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95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的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 决策流招募说 明书 5-96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至少 提前 一个 交易 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 大 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登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招募说 明书 5-97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招募说 明书 5-98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其他专用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招募说 明书 5-99 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帐 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招募说 明书 5-100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招募说 明书 5-101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招募说 明书 5-102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招募说 明书 5-103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招募说 明书 5-104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计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8、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招募说 明书 5-105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招募说 明书 5-106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招募说 明书 5-107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10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5-109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5-110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5-11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天弘云端 生活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关 于申请 募集天弘 云端生 活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六) 《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