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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A(502049)

上证50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五 年 三月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1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24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24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5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27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28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28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1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1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3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5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6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6


2 鉴于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国 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易 方达上证 5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易方 达上证 5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 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易 方达 上证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义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易方达上证50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国 债 、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品种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5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发生变 更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 6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不低于 90%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的 要求向 其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 严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或成份 股市 场价 格变化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7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本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止 行为规 定进 行变 更的,本 基金可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该 变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8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9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 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有关书 面 信 息 进 行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0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 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 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12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 ,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13 具相关 证明文 件。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4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中国银行间 市场市场债券 回购 交易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 财 产投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15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 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大额 支付号 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 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 或其 他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发 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 过电 话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 令 并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15:30 之 后 发 送 付 款 指 令 或 截 止 15:30 时账 户资 金不足 的,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保 证划账 成功 。 基金 管理 人应确保 指令执 行时基 金银 行账 户有足 够的资 金余 额,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16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7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 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 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18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每一 交易日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在当 日全部 交易 结束 后,将编 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 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 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 目核对。 ( 四)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 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 结算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19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托 管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负责在交收日 15:00 前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 额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出,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划 付, 由此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由责 任方承 担。 后果 严重的基 金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如果 当日 基金 为净应 付款, 基金 托管 人负责按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12:00 前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对于 基 金管理 人已 在 该 时点准 备好足 额的资 金 但基金 托管人 未准时 划 付的资 金,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划 付,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责 任方 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20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且 21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如有充分理由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结算 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22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础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 错误偏差达到 基础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23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约定 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24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 基础份额、A 类 份额与 B 类份 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25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 )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发布。 ( 三)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6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中所 规定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方 法,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每 日计 提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签章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或复印件) 及其不时修订。 如果指 数使 用许可 费的 计算方 法或 费率发 生调 整,本 基金 将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 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27 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结算机 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 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结算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结算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结算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结算机 构 编 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29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30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础 份额、A 类份额、B 类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31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二)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得 用 基 金 财 产从 事《基 金法 》第 七 十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活 动。 ( 三) 除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方 式公开 披露 的信息 ,不 得对他 人泄 露。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六 ) 在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指 令 留 出 足 够 时 间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 执行。 ( 七 ) 除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动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为 同 一 机构, 不 得 相 互 出 资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财 务上 互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 管 理 人员 或其他 从业 人员不 得相 互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 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32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 份额的 和基础份额的 资 产 净值 计算 并确 定三类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应 得 的剩 余资 产 比 例, 并据此比例对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的 分 配, 再由 三类 份额分 别 对其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34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一 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偿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 章、 市场 交易规 则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期 货公 司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 由于 该机构 欺诈 、疏 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35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除非 仲裁 裁 决 另 有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生效。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 三)基 金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 四) 基 金托 管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3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持有 2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37 (本页无正文 , 为 《易 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 字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