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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月月薪(000236)

工银月月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月 月薪 定 期支 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3 年6 月8 日证 监 许可【2013 】772 号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8 月14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与 股票型 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 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可分 离债券)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国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债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新 股 、 二 级 市场股 票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本基金 采用 定期 支付 机制 , 即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支 付周 期, 根据约 定的 年 度 支 付 比 率, 以 定 期 支付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为 基准 向 基 金 持 有人 提 供 稳 定现 金 收 入 的机 制。 定 期支 付机 制与 目前 国内市 场上 普通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不同 , 不 需要 考虑基 金是 否具 备分红 能力 , 该机制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只 是相 应减少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 本基 金 提出的 月度 定期 支付 , 不 依赖于 基 金 本身 业绩 表现 , 也 不强 调资 本增值 , 而 旨在为 投资 者提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ii 供定期 现金 流入 。 本基金 初始 面 值 1.00 元。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年2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言 ..................................................................................................................................... 二、释义 ..................................................................................................................................... 三、基金管理人 ......................................................................................................................... 四、基金托管人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六、基金的募集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九、定期支付机制 ................................................................................................................... 十、基金的投资 ....................................................................................................................... 十一、基金的业绩 ................................................................................................................... 十二、基金的财产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五、备查文件 ................................................................................................................... 附件一 ....................................................................................................................................... 附件二 .......................................................................................................................................... 104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瑞 信 月 月薪定 期支 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或 “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工 银瑞 信 月 月薪 定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 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工 银瑞 信月月薪 定期 支付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银 瑞信月 月薪 定期支 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工 银瑞信 月月 薪定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工银瑞 信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基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申 请以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规 则通 过 定 期 支付 机 制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正常开放 期的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4 、 定期 支付 机制 : 指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支付 周期 , 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年度 支付 比率 , 以定 期支 付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稳定现 金收 入 的机制 45 、 定期 支付 日: 指基 金 管理人 发起 基金 定期 支付 的日期 , 本基 金定期 支付 日为每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46 、正 常开 放期 (日 ) : 指 除定期 支付 日外 的其 他开 放日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事 办公 室专职 派出 董监事。1984 年加 入中国 工商银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三峡 分行 (副 厅级) 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工银金 融租 赁公 司董事 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大 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 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是亚太地 区资产管理副 主席以及亚 太地区管理委 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 从 事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 务长 达 27 年, 在 亚太 区工 作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和亚 太区 的 丰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集团 工作 了 13 年 , 曾 在多 个地 区工作 , 担任 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的 职务是资产管 理部亚太区 和全球新兴市 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 还 担任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和 固定收益部 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 球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 创始人 ,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 管职务 ,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 美、中 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业 务。 郭特 华女士: 董事,博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任 工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 七先生, 董事,硕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 行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办公室 秘书 ,中 国工 商银 行信贷 管理 部 、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 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香港分 行总 经理 。 王一 心女士, 董事,高 级经济 师,中国 工商银行 战略管 理与投资 者关系部 高级专 家、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 副 总经 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营业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技 术改造 信贷 部经 理。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 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机构 产品 部总 监。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 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女 士: 硕士, 国际 注册内部 审计 师,现 任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5 月至 2004 年 8 月 任职于 美 国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 数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 2005 年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6 月至 2013 年1 月 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风险管 理部 总 监(首 席风 险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鄢耀先 生, 7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先后 在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审计员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担 任分析 员。2010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2013 年 8 月2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金融地 产行业 股 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20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添 福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月月 薪定 期支付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19 日 起至 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江明波 先生 ,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投 资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起担 任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添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 兼 任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 经理 ;2010 年4 月12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先 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汇 理担 任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有限 公司 权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 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 担任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 今担任 工银 信 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 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 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 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 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 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月和2007年5月 在香 港联 交所、 上交所 挂牌 上市 , 是 中国2010 年 上海 世 博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伙 伴 。 交 通银行 连续 五年跻 身 《财 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业收 入排 名第243 位 , 较上年 提升83位 ; 列 《银 行家》 杂志 全球1,000 家最 大银行 一级 资 本排名 第23 位, 较上 年提升7位。2014 年荣 获 《首 席 财务官 》 杂 志评 选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截至2014 年9月30日, 交通 银行资产 总额 达到人 民币6.21 万亿 元,实 现净 利润人 民币515.22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 今任 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 ,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 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起任 本行行 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 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生2007 年8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 、 副 行长 , 2004 年10 月至2007 年8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其 中: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兼任 本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 。 钱先 生1998 年 于上 海财 经大学 获工 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生2012 年5 月起任 本行 资产托管 部总 经理。2011 年10月起 任本 行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 理,2011 年10 月前历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任 、 农行 总行办 公室 正处级 秘书 , 农 行总行 信贷 部工 业信 贷处 处长, 农行 总行 托管 部及 养老金 中心 副总 经理 , 本 行内蒙 古分 行副 行长。 刘先 生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四 季度末 ,交 通银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116只 。此 外 ,还 托管了 全国社 会 保障基金 、保 险资产 、企 业年金、QFII 、QDII 、信 托计划、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计划、ABS 、 产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12 类产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全面 性原则 :通过 各个 处室自我 监控 和专门 内控 处室的风 险监 控的内 部 控 制机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 、独立 性原则 :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 部独 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 性原则 :贯彻 适当 授权、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 控处 室三级 内控 管理模式 的基 础上, 形成 科学合 理 的内部 控制 决 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 控 制措施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 模、业 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业务 风险 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制 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资 金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理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6)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6)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锡 )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2)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 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4)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5)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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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刘宝 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39)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0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1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2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3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sinowel.com (4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4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


话: (021 )31358666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联系人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话 : (021 )23238888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人 :洪磊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洪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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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3 】 772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定期 支付 机制 本基金 持有 人享 有定 期支 付机制 , 即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支付 周期, 根据 约定的 年度 支付 比率 , 以定 期支付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准 向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稳定现 金收 入 的机制 。具 体规 定如 下: 1、支 付周 期: 即定 期支 付 频率, 本基 金按 月度 进行 定期支 付。 2、年 度支 付比 率: 即本 基 金拟定 的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准 的年 度支 付比 率。 本基金 管理人将遵循 “谨慎性原 则 ”、“ 稳健 性原则 ”、 “合理性原则 ”与“可行 性 原则 ” , 在 对本 基金 实际 投资运 作进 行 充 分分 析的 基础上 , 结 合对 未来 宏观 、 中观 、 微 观环 境的理 性判 断与 合理 预期 , 运用 历史 数据 模拟、 情景 分析、 压力 测试 等分 析手 段, 通 过测 算, 在每年 年底 拟定 下一 年预 定年度 支付 比率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每年 年底 (于 12 月 31 日 提前 5 个工 作日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公布 下一 年预 定方 案。 基金合 同生 效所 在年 度, 初始默 认的 年度 支付 比率 为 6%, 存续 期间 每年 的定 期支付 比 率,届 时以 公告 为准 。 3、 定期 支付 比率: 即本 基 金将在 每个 定期 支付 日按 当年约 定的 定期 支付 比率 进行定 期 支付, 根据 年度 支付 比率 可计算 出每 期的 定期 支付 比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每期的 定期 支 付 比率=年 度 支付比 率/12 当期定 期支 付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 将相 应减 少 , 同时 , 资 金账户 将获 得对应 的现 金支 付。 由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减少 的基 金份 额数 (即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计 算公 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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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当期支 付份 额数=在 定期 支 付日满 足定 期支 付机 制参 与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数 ×定期 支付 比率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百 分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四舍 五入 。





由 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金 账户 获得 的现金 支付 额度 (即 当期 定期支 付金 额 ) 计算公 式如 下: 当期定 期支 付金 额= 当期 支 付份额 数× 定期 支付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当期定 期 支 付金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至 百分 位, 小数 点后 2 位四 舍五 入。 4、定期支付日: 在该日, 基金管理人按当 期支付比 率发起基金定期 支付,定 期支付日 为每月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5 、定 期支 付日 ,基 金持 有 人不得 向销 售机 构申 请主 动赎回 。 6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最低 数额 限制 ,则 不享有 当期 定期 支付 机制 。 7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所在 年 度,本 基金 每年 定期 支付 次数 为 12 次。 8 、投资 人对定 期支付 机制 ,享有参 与、 不参与 和退 出的权利 ,具 体规定 请参 照本招 募 说明书 “九 、定 期支 付机 制”相 关内 容。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生 效。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 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 从其 规 定。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由投资 者主 动申 请办 理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适 用本 部分的 约定 。 本 基金 定期 支付 发 生的 自动赎 回 适 用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定期 支付 机制 ” 的约定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 方式见 上述 “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正 常开 放期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定 期支 付日 规定 为每月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正 常开放 日为 除定 期支 付日 外的其 他 开放日 。 正常 开放日 需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本基金 在正 常 开 放期内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定期 支付 日只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正常 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在定 期支 付日 只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申 购 、 赎 回日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申购 、 赎回 日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正常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网站 上的 《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自 2014 年11 月5 日起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调整 如下: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通 过 本基金 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人 民 币,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为 准。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 费率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300 万 0.15%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 、M 为申购金额 2 、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 将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赎 回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种类 持有天数(Y) 费率 赎回费 率 Y<1 年 1.5% 1 年≤Y<2 年 0.5%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为 365 天, Y 为持有 期限。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进行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其 可得 到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在正 常开 放期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在正常 开放 期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五 个月 , 对 应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的赎回 费率 为0.5%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5%=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62.5=12,437.5 元 即:投资 者 在 正常开 放期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一年 五个 月,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12,437.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正常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 正常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在正 常开放 期内 的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2 个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 媒 体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九、定 期支付机制 (一) 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实施 时间 在确定 定期 支付 机制 实施 时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支 付机 制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定 期支 付 开 始时间 , 原 则上 不超 过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4 个月 ,具 体实施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支 付机制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定期支 付机 制开 始实 施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每 月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对投 资人 实施定 期支 付, 并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对 应款 项 。 本 基金 对每月 例行 定期 支付 日不 再 另行 公 告 。 (二) 定期 支付 原则 1 、 “份 额支 付” 原则, 即定 期支付 将以 份额 进行 支付 , 定期 支付 后投 资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数将 相应 减少 ; 2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定 期支付金 额将 以支付 日 收 市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当期 支 付份额 数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3 、 “自 愿参 与” 原则, 即投 资人有 选择 是否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权利 。 投 资人 可在本 基 金认购 或申 购时 , 选 择是 否参与 定期 支付 机制 , 如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投资 者选 择 参 与 定 期 支 付 机制 。 对 于 此前 不 享 有 定 期支 付 机 制 的投 资 人 ( 包 括参 与 后 又 退出 机 制 的 投资 人) ,可 通过销 售机 构提出 参与申 请,经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后,开 始享有 定期 支付机 制。申 请参与 机制 的投 资者 ,从 认/申 购申 请份 额确 认日 满 30 天 (含 第 30 天) 的 当月起 ,开 始享 有定期 支付 机制 。 对 于参 与定期 支付 机制 且多 次申 购的投 资者 , 注 册登 记系 统按份 额明 细进 行统计 ,只 有份 额持 有日 期满足 上述 约定 天数 的份 额才享 有定 期支 付机 制; 4 、 “自 愿退 出” 原则, 即投 资人有 选择 退出 定期 支付 机制的 权利 。 对 于已 经享 有定期 支 付机制 的投 资人 , 可 通过 销售机 构提 出退 出申 请,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后, 退出定 期支 付 机 制。申 请退 出机 制的 投资 者,从 申请 确认 日当 月起 ,将不 再享 有定 期支 付机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定期 支付 对象 本基金 按月 实施 定期 支付 机制时 ,定 期支 付对 象为 满足下 列条 件的 投资 人: 1 、 投资人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 机制; 2 、 持有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基 金份额或持有本基金正常 开放期申购基金份额且申 请确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认日已 满 30 天 的投 资人 ; 3 、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低 于 1,000 (含1,000 ) 份。 如投资 人在 定期 支付 日单 一交易 账号 下登 记在 册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 1,000 份, 导致 其 无 法 享 有 当 期定 期 支 付 机制 , 则 在 投 资人 再 次 申 购导 致 其 基 金 账户 份 额 余 额重 新 满 足 条件 后,可 继续 享有 定期 支付 机制。 (四) 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管理人将遵循 “谨慎性原 则 ”、“ 稳健 性原则 ”、 “合理性原则 ”与“可行 性 原则 ” , 在 对本 基金 实际 投资运 作进 行充 分分 析的 基础上 , 结 合对 未来 宏观 、 中观 、 微 观环 境的理 性判 断与 合理 预期 , 运用 历史 数据 模拟、 情景 分析、 压力 测试 等分 析手 段, 通 过测 算, 在每年 年底 拟定 下一 年预 定年度 支付 比率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每年 年底 (于 12 月 31 日 提前 5 个工 作日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公布 下一 年预 定方 案。 基金合同 生效 所在年 度, 初始默认 的 年 度支付 比率 为 6%, 存续期 间每 年的定 期支付 比 率,届 时以 公告 为准 。 根 据我公 司2014 年 12 月 24 日刊登 在三 大报 、公 司网 站上的 《关于 工银瑞 信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度支 付比 率的公 告》, 2015 年度 ,本 基金的 年度 支付 比率 为 6%。 本基金 在定 期支 付日 按当 年约定 的定 期支 付比 率进 行定期 支付 , 根据 年度 支付 比率可 计 算每期 支付 比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定期支 付比 率= 年度 支付 比 率/12 当期定 期支 付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 将相 应减 少 , 同时 , 资 金账户 将获 得对应 的现 金支 付。 由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减少 的基 金份 额数 (即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计 算公 式如下 : 当期支 付份 额数=在 定期 支 付日满 足定 期支 付机 制参 与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数 ×定期 支付 比率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百 分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四舍 五入 。





由 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金 账户 获得 的现金 支付 额度 (即 当期 支付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当期定 期支 付金 额= 当期 支 付份额 数× 定期 支付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当期定 期支 付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五) 延缓 定期 支付 款项 的情形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延缓 定期 支付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实 施定 期支 付 。 2 、定 期支 付日 ,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3 、定期 支付日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相 关规 定立 即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上述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 , 并按 后 续开 放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延缓的 定期 支 付金额 , 于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对 应款 项。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通过 配置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以 获得 超过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债券 )、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国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债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新 股 、 二 级 市场股 票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础 上 ,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品种投 资策 略构 筑债 券组 合的平 稳 收益, 通过 积极 的权 益类 资产投 资策 略追 求基 金资 产的增 强型 回报 。 1 、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与 跟踪 中国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资本 市场变 动特 征 , 依 据定 量分 析和定 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考虑 经济环 境、 政策 取向 、 类 别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将 基金 资产 在债券 与股 票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动 态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在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基础 上 , 根 据股 票一 级市场 和二 级市 场的 运行 状况和 收 益预期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 积 极并适 时适 度的参 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 把 握市 场时 机 力争为 基金 资产 获取 增强 型回报 。 2 、 固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久期策 略、 信用 策略 、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发掘 和利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会 ,以 实现 组合 增值 的目标 。 (1) 利率 策略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CPI 、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经 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 并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 结 合债 券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变 化的 趋势 和结 构, 对市场 利率 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斜 度的 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 判断 。 (2) 久期 策略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3)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等信 用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 前景、 业务 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争 地位 、 财 务状 况、 管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4)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等在 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 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3.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新股 投资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价 水平 , 估计新 股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并 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从 而制 定相 应 的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通 过参 与新 股认 购所 获得的 股票 ,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确 定继续 持有 或者 卖出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 入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 结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对具 有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 .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基 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理性 地分 析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用产 业投 资眼光 , 采 用长 期投 资战 略, 辅 以金 融工 程技 术,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有 长期 增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买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 中国 经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1.5%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是指当 年第 一个 工作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网站 上发 布的 三年期 “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主 要配 置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的 债券 基金产 品 定 位 , 符合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易于 广泛地 被投 资 人 理解。 由于 本基 金面 向的 客户群 体主 要为 具有 长期 理财需 求的 投资 者,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能 够为本基 金提 供良好 的业 绩参照, 本基 金以“ 三年 期银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税后)+1.5% ” 的业绩 评价 基准 较为 适当 。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而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与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 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超 过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持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债 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后择 机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且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八)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2,727,154.14 12.43 其中: 股票


312,727,154.14 12.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85,065,047.24 82.87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其中: 债券


2,085,065,047.24 82.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045,420.33 2.63 7 其他资 产


52,128,907.01 2.07 8 合计





2,515,966,528.7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126,001.20 1.0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1,235,616.40 1.98 J 金融业 215,919,602.54 13.67 K 房地产 业 49,445,934.00 3.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2,727,154.14 19.7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161,474 86,773,722.54 5.49 2 601988 中国银 行 14,000,000 58,100,000.00 3.68 3 000712 锦龙股 份 2,000,000 54,400,000.00 3.44 4 002315 焦点科 技 569,993 31,235,616.40 1.98 5 600340 华夏幸 福 499,815 21,791,934.00 1.38 6 600606 金丰投 资 1,600,000 20,704,000.00 1.31 7 600036 招商银 行 1,000,000 16,590,000.00 1.05 8 600031 三一重 工 699,940 6,985,401.20 0.44 9 000002 万


科A 500,000 6,950,000.00 0.44 10 000157 中联重 科 700,000 4,942,000.00 0.3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4,345,562.00 5.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4,345,562.00 5.97 4 企业债 券 743,552,256.24 47.0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1,132,500.00 7.67 6 中期票 据 889,306,000.00 56.29 7 可转债 236,728,729.00 14.98 8 其他 - - 9 合计 2,085,065,047.24 131.9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778,000 107,574,060.00 6.81 2 101354016 13 陕 交建 MTN002 1,000,000 101,180,000.00 6.40 3 101351024 13 攀钢 MTN001 800,000 80,632,000.00 5.10 4 110015 石化转 债 529,000 71,372,680.00 4.52 5 101356012 13 酒钢 MTN001 500,000 51,885,000.00 3.2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 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无。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投资 决策 程序说明: 石化转债发行人中国 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 于青 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东黄 复线原油 管道 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凌晨发 生破 裂, 导致 原油 泄漏, 国务 院成 立专 门调 查组对 事故 进 行了分 析调 查 , 事故 有关 责任单 位和 责任 人已 处理 , 公 司将 承担 其相应 赔偿 责任 , 资 金主 要 来自中 国石 化的 安全 生产 保险基 金和 保险 理赔 资金 。 目前公 司总 体生 产经 营和 财务状 况保 持 稳定, 对债 券投 资 无 影响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7,949.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7,110.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336,899.48 5 应收申 购款 1,109,519.10 6 其他应 收款 12,047,429.02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28,907.01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07,574,060.00 6.81 2 110015 石化转 债 71,372,680.00 4.52 10.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0.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3 年8月14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月 月薪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4 ) (1) -(3) (2) -(4) 2013.8.14-2013.12.31 0.10% 0.06% 2.21% 0.02% -2.11% 0.04% 2014.1.1-2014.12.31 26.37% 0.37% 5.75% 0.02% 20.62% 0.3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6.50% 0.32% 7.96% 0.02% 18.54% 0.30%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8 月14 日 生效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为 6 个月 。截 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及 投资限制 的规 定:债 券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将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规模 随时 可变 ,当 本基 金达到 一定 规模 或市 场发 生变化 时 , 在 遵 守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并履 行 了 必 要 的程 序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酌 情 调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或基 金托 管人 可酌 情调 低基金 托管 费率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 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 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开 始实 施定 期支付 机制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投 资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 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二)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在 利率 波动 时,本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三)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四)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资 的收 益 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巨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六)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信 用债 违约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本基金 无 法完全 规避 发债 主体 特别 是公司 债、 企业 债的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 另 外,如 果持 有的 信用 债出 现信用 违约 风险 ,将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波 动。 2、基 金资 产损 耗风 险 本基金采 用的 定期支 付机 制与收益 分配 不同, 不需 要考虑基 金是 否具备 分红 能力, 即 基金在 弥补 上期 亏损 之后 仍有正 可分 配收 益, 而是 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 按某一 固定 比例 进行自 动支 付, 简而 言之, 投资者 得到 的支 付现 金流 除基金 收益 外, 可能 包含 部 分基金 资产 。 在特别 年度 基金 未实 现与 当年约 定支 付比 率等 同的 年化收 益的 情况 下 , 定 期支 付将使 基金 资 产面临 损耗 的风 险。 3 、系 统风 险 本基金 设置 了定 期支 付机 制, 根据 产品 业务特 点 , 需对注 册登 记 、 客户 服务 等信息 技术 系统进 行改 造, 业务 实现 相对比 较复 杂。 因此 存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和 IT 系 统出 错和瘫 痪的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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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 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 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 电 子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彩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彩 信账 单。 手机彩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话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三、关 于 定 期支 付机 制 本基金 持有 人享 有定 期支 付机制 , 即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支付 周期, 根据 约定的 年度 支付 比率 , 以定 期支付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准 向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稳定现 金收 入 的机制 。 投 资人 对定 期支 付机制 , 享 有参 与、 不参 与和退 出的 权利 , 如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投资 者选 择参 与定 期支付 机制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参与 或退出 , 并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 询基 金定 期支付 机制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 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 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等 业务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 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 满足 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客户可 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 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网等渠 道 搜索下 载。2、 手机W AP : 互动性 强、 信息 完备 , 客 户可以 随时 随地 通过 访问 手机W AP 网站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原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4-09-23;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4-10-13;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 司非现 场方 式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4-10-16;


7、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调整 申购 、 赎 回、 定 投及 单个账 户最 低保 留份 额限 制等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2014-11-01;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1-05;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4-11-08 ;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 调整的 公告 ,2014-11-12;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的 公告,2014-12-05;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 基 金的公 告,2014-12-12 ;


1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 2014-12-19;


14、 关于工 银 瑞 信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度 支 付 比 率 的 公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告 ,2015-12-24;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基金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2-31;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 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1-26;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2-06。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 瑞信 月月 薪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月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月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三月三十 日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 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不 影响 现有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 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 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定期支付机制的 实施 时间、支付对象和原 则 (一) 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实施 时间 在确定 定期 支付 机制 实施 时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支 付机 制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定 期支 付 开 始时间 , 原 则上 不超 过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4 个月 ,具 体实施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支 付机制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定期支 付机 制开 始实 施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每 月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对投 资人 实施定 期支 付, 并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对 应款 项 。 本 基金 对每月 例行 定期 支付 日不 再另行 公 告 。 (二) 定期 支付 原则 1 、 “ 份额 支付 ” 原 则 , 即 定期支 付将 以份 额进 行支 付, 定期 支付 后投 资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数 将相 应减 少; 2 、“ 未知价 ” 原 则,即 定期 支付金 额将 以支付 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当期 支付份 额数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 “ 自愿 参与 ” 原 则 , 即 投资人 有选 择是 否参 与定 期支付 机制 的权 利 。 投 资 人 可在 本 基金认 购或 申购 时, 选择 是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投 资者 选 择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对于 此前不 享有 定期 支付 机制 的投资 人 ( 包括 参与 后又 退出机 制的 投资 人) ,可 通过销 售机 构提出 参与申 请,经 登记机 构确 认后, 开始享 有定期 支付 机制。 申请参 与机制 的投 资者 ,从 认/ 申 购申请 份额 确认 日满 30 天 (含第30 天 )的 当月 起, 开始享 有定 期支付 机制 。 对 于参 与定 期支付 机制 且多 次申 购的 投资者 , 注 册登 记系 统按 份额明 细进 行统 计,只 有份 额持 有日 期满 足上述 约定 天数 的份 额才 享有定 期支 付机 制。 4 、 “ 自愿 退出 ” 原 则 , 即 投资人 有选 择退 出 定 期支 付机制 的权 利 。 对 于已 经 享有定 期 支付机 制的 投资 人, 可通 过 销售机 构提 出退 出申 请, 经 登记机 构确 认后 , 退 出定 期 支付机 制。 申请退 出机 制的 投资 者, 从申请 确认 日当 月起 ,将 不再享 有定 期支 付机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定期 支付 对象 本基金 按月 实施 定期 支付 机制时 ,定 期支 付对 象为 满足下 列条 件的 投资 人: 1、 投资人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 机制; 2、 持 有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本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且 申 请确认 日已 满 30 天 的投 资 人; 3、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单 一交 易账号 下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低 于 1,000 份。 如投资 人在 定期 支付 日单 一交易 账号 下登 记在 册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 1,000 份, 导致 其 无 法 享 有 当 期定 期 支 付 机制 , 则 在 投 资人 再 次 申 购导 致 其 基 金 账户 份 额 余 额重 新 满 足 条件 后,可 继续 享有 定期 支付 机制。 (四) 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循 “谨 慎性原 则 ” 、 “ 稳健 性原 则 ”、 “合 理性 原则 ”与 “可行 性原 则 ”, 在对 本基 金实 际投 资运作 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结合 对未 来宏 观、 中观、 微观 环境 的理性 判断 与合 理预 期, 运用历 史数 据模 拟、 情景 分析、 压力 测试 等分 析手 段,通 过测 算 , 在每年 年底 拟定 下一 年预 定年度 支付 比率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每年 年底 (于 12 月 31 日 提前 5 个工 作日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公布 下一 年预 定方 案。 基金合同 生效 所在年 度, 初始默认 的年 度支付 比率 为 6%, 存续期 间每 年的定 期支付 比 率,届 时以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在定 期支 付日 按当 年约定 的定 期支 付比 率进 行定期 支付 , 根据 年度 支付 比率可 计 算每期 支付 比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定期支 付比 率= 年度 支付 比 率/12 当期定 期支 付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 将相 应减 少 , 同时 , 资 金账户 将获 得对应 的现 金支 付。 由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减少 的基 金份 额数 (即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计 算公 式如下 :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在 定期 支 付日满 足定 期支 付机 制参 与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数 ×定期 支付 比率 当期支 付份 额数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百 分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四舍 五入 。





由 定期 支付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金 账户 获得 的现金 支付 额度 (即 当期 支付金 额 ) 计算公 式如 下: 当期定 期支 付金 额= 当期 支 付份额 数× 定期 支付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当期定 期支 付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五) 延缓 定期 支付 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延缓 定期 支付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实 施定 期支 付 。 2 、定 期支 付日 ,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3 、定期 支付日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相 关规 定立 即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上述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 , 并按 后 续开 放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延缓的 定期 支 付金额 , 于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对 应款 项。 四、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4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5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 分离债 券) 、 金 融债 、 央行 票据 、 国 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债券 回购 和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和增发 新股 、二 级市 场股 票和权 证等 权 益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股 票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不超 过 20 %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2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6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债 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后 择机予 以全 部卖 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或 按 照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 事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7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8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日 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 至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5)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9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 权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资产 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 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提 供给 资产 托管 人, 资产 托管 人 对 资产 管理 人 是否 遵 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托 管 协议 》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 约定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指令 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 进 行审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在 投 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0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 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1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完 整 和 独立。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 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 起 10 日 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2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 开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 的资金 结算 汇 划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证券 账户 。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托 管人 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集资 金经 验资 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 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3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托管 银 行的 保管 库。实 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 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按 照规 定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4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 支付 赔偿金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4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 第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6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2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 管理人可 委托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和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确认 认购申 请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性 、完 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定 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托管人以 电子版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 者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 的,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双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8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 机构、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9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