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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A(150219)

健康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2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3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4 9. 基金收 益分 配................................................................................................................. 29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30 11. 基金费 用 ........................................................................................................................ 32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5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6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7 15. 禁止行 为 ........................................................................................................................ 40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1 17. 违约责 任 ........................................................................................................................ 43 18. 争议解 决 方式................................................................................................................. 44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5 20. 其他事 项 ........................................................................................................................ 46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7






















































































托管协议 4-1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行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鉴于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 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前 海开 源中证健 康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 金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托管协议 4-2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春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经营范围 :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 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邮政编 码:518001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1666 号






















































































托管协议 4-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70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金融产 品代 销 ;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 介绍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托管协议 4-4 2.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 值 计算、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托管协议 4-5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健 康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






















































































托管协议 4-6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投 资单只 中期 票据的额 度不 得超过 其发 行总额度 的 10 %, 并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托管协议 4-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托管协议 4-8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托管协议 4-9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托管协议 4-10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1.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 守《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中期票 据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经 董事 会批准的 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托管协议 4-11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4-12 4.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托管协议 4-13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立 的备付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开 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 并






















































































托管协议 4-14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托管协议 4-15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托管协议 4-16 6. 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在当 日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授 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 确认 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 生效时间。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的 授 权,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托管协议 4-17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人 尽 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10:00 。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托 管资 金 专门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 额,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托管协议 4-18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 出 后七 个工 作日 内送 达文 件 正本。 新的 授 权文 件生 效 之后, 正本 送 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人 通知 生效 后, 对于 已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托管协议 4-19 7. 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财 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 范 ,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3.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 能及 时、 定期 、 全面 地为 本 基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根 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 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 算、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托管协议 4-20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由此 给 基金 托管 人、 本基 金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有 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完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T+1 日上 午 10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除登 记公司 收 保或 冻结 资金 外)上有充 足 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实行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 一 致,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托管协议 4-21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注册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 立的加 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 据(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6.关于 备付 金账 户的 设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立备付 金账 户。 7.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托管协议 4-22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收 日15:00 时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 到账后 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 日14 : 00 前划 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便 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函 告基金 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 清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关补充 协议 。 2.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托管协议 4-23 3.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托管协议 4-24 8.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是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 给 定的 计算 公式得 到的 基金 各类 份额 估算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托管协议 4-25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错 误处 理。






















































































托管协议 4-26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 参考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或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0.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或 各类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及 各类份 额参 考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或各 类份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托管协议 4-27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






















































































托管协议 4-28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托管协议 4-29 9.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 、 前海 开 源 中 证健康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议 4-30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拟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义 务: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 金募 集情 况、 《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 清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 披露 中的 职责 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托管协议 4-31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托管协议 4-32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年 费率 计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 民 币 4 万元,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 例计算。标的指数许 可 使用费每日计算,逐 日 累计至每季 度 末,按季支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 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 有 限公司。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据 相应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 变更上述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的,本 基 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 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基金管理 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 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 的约定要求变更标 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给 指






















































































托管协议 4-33 数许可方。此项变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交易 费用 、 基 金财 产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结束 之日 起5 个工






















































































托管协议 4-34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说明解 释, 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绝 支付 。






















































































托管协议 4-35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托管协议 4-36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以 上。






















































































托管协议 4-37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 (2)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解任; (4)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B 份额 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名 ; (2)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 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托管协议 4-38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格 ; (2)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 (4)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B 份额 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名 ; (2)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 金 托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托管协议 4-39 3.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托管协议 4-40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 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托管协议 4-41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6 个 月。 6.清算 费用






















































































托管协议 4-4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4-43 17.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市 场交 易规则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的投 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3)基 金托管 人对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司 、 期货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故意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4)不 可抗 力。 ( 四) 一方 当事 人 违约, 另 一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托管协议 4-44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托管协议 4-45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二份 , 报 监管 机构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托管协议 4-46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配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托管协议 4-4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