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大盘(000011)

华夏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4年6月8 日证监 基
金字[2004]79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8月1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 低 于成 长
型股票 基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5 年2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3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7 
十、基 金的 投资 ......................................................................................................................... 7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4 
十八、 风险 揭示 ......................................................................................................................... 96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8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下 简称“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管 理人 对其 定
期作出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 券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其 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2004 年 6 月 30 日 的《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服 、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和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
止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联系人 :崔雁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 级 经济 师。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 中信 证券 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 经理 ,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 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 的 投资 活动, 兼任 三川能 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 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 曾 任 国际 金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表 等。 
胡 祖 六先 生: 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春华 资本 集团 主 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金 组 织高 级
经 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济 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 刚 先生: 董事, 博士 , 经 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经 纪业务发 展与管 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 部行政负 责人,兼 任中信 证券(山 东) 、
中信期 货、 前海 股权 交易 中 心、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 厦门 两岸 股权 交易 中心 等 公司董 事。
曾 任 中国 地质 机械 仪器 工业 总 公司 干部, 曾任 职于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 询部、 资产
管理部 、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 组 、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 售交 易部, 担任 经理、 高级 经理 、 部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市 部 副主任 、 风险 控制 部执 行 总经理 、 交易 部 ( 现交 易 与衍生 产品 业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 
朱 武 祥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 济管 理学 院金 融系 教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兼任 北京 建设 ( 香港 上 市)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 信三 家 内地 上市公
司的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行 信 托咨 询公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森 堡公司 副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意大 利 代表 处首 席
代 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公 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 国 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 德 仁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 济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同方 环境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 限 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 (上
市公司) 、 朗新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中国会 计学会第 八届理事 会理事 ,中国会 计 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市场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研究 总 监, 硕士 。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 济 学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 总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监 会 银行 监管 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汤晓东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 荷兰银 行 、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
监会等 。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 经理。 曾任 中国 北方光 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教 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 伟 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 级 工程 师。 现 任山 东高速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总
经 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山 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 部办 公室 财
务 科 职员, 济青 高速 公路管 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 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等。 
李 一 梅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市 场总监 。 曾 任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监等 。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高级 副 总裁、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任竞辉 先生 ,清 华大 学MBA 。 曾任原 申万 巴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泰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10月12日 至2013年6月19日期 间) 、嘉 实成 长收 益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12 月17
日至2013年6月19 日期 间) 等。 2013 年7月加 入华 夏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股票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等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执行总 经理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7 月18
日起任 职) 。 
佟巍先 生, 美国 密歇 根大 学 工业工 程、 金融 工程 硕士 。 曾任雷 曼兄 弟亚 洲投 资有 限公司 、
野村国 际( 香港 )有 限公 司结构 化信 贷交 易部 交易 员等。2009 年1 月 加入 华夏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员、 投资经 理 等,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高 级 副总 裁, 华夏 大盘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2 月27 日起 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6 年 5 月 24 日 期 间, 蒋征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5 月 4 日期 间, 王亚 伟先生 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期 间, 巩怀 志 先生任 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8 日至 2013 年 9 月 23 日期 间,
程 海 泳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期 间, 孙彬 先生任 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主任 : 阳 琨先 生,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华 夏兴 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盛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成员: 林浩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总监 。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郑 煜 女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华夏 收入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晓辉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 回款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编 制本 基金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 完 整记录 15 年 以上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公 司已经 通 过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制 环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司 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 的培 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 行 分析。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 控制 风险 程 度。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业 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 司 对投 资、 会 计、 技术系 统 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 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上, 做到 了业 务操作 流 程的 科学、 合理 和标准 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 查、 复核 ;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 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投 资控 制制 度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的最 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负责资 产 配置 和重 大投 资决 策等;基 金 经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易 执 行职 能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 资授 权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防 止 越权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制 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小组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责 确
定 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建立和 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 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 易管理 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 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 示性 控制。 按照 法规或 公 司规 定设 置各 类资 产投 资 比例 的预 警线, 交易系 统 在投 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 止性 控制。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 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 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的 监 控;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会 计控 制制 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 照相 互制 约原 则, 建立了 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 及与 托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技 术系 统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据的 备 份、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作 管 理、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都 制 定了 完善 的
制度。 
(4)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监 察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 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建 立健 全反
洗 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 司还制 定 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 程,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 设立了独立 于各业务部门 的稽核部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 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 银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2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 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307 只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 中境 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股 票 型、 债 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 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险 管理与 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风 险检 视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
无 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严 密, 能够 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北 京 、上 海) 、96528 (其 他地区 ) 
(18)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华普 大厦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天 徽 大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浙江 和 上海 地区 )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8)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29)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30)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洛 阳银 行三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宁波 、 深圳 ) 、028-65558555 (成都 ) 
(36)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7)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8)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9)恒 生银 行( 中国 )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34楼、 36 楼及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证券 大厦27楼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000号恒 生银 行 大厦34 楼、 36 楼及 上 海市浦 东南
路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40)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1)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2)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 际大 厦903~906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5)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8)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9)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0)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1)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2)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53)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号信 息大 厦1215室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4)品 今财 富( 北京 )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财 富中 心A 座46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5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6)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7)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广州 天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5、18 、19 、36 、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6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6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4)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6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7)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8)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9)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70)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1)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3)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4)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5)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6)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77)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9)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0)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1)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400-888-8788 (83)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84)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85)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 人: 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8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8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88)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国 联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9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9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2)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9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95)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9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97)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 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99)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00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01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2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03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4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5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06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证 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7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08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09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0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12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13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4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15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6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7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18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9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表 人: 贾绍 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20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1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2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23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4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5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26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27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28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29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情况 变化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 网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 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港 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边卓 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边卓 群、濮 晓达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依 照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暂 行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等有 关法 规以 及 《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契约 》 ( 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修 改为 《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证 监基 金字[2004]79 号文 批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7 月 6 日 到 2004 年 8 月 5 日进 行发售 。 本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共募集 1,927,966,142.50 份基 金份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21,340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于2004年8月11 日正 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京 分公司、杭 州 分 公司、广 州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北 京分公 司、 北 京世纪 城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朝 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传真:010-67718470 (4)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北 京望 京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博 泰国 际商 业 广场 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0)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1 )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 财中心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2)上 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3)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4)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5)南 京分 公司 地 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6)杭 州分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7)广 州分 公司 、广 州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8)电 子交 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 开放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与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9 月1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应在T+2 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 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笔 申 购申 请不 得低于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1)投资 者可选择 在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 金时交 纳申购费 。投资者 选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 申购费时 ,按申购 金额采 用比例费 率。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1.5% 100 万以 上 (含 100 万)—500 万 1.2% 500 万以 上( 含 500 万) 1.0%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 以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以 后 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回 费率 为 0.5%。其 中 , 须依法扣除 所收取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 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最 新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如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易 ) 等进行 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三笔 申购金 额 分别 为1,000.00 元、100 万 元和 500 万元, 如果投 资者选 择 交纳前端 申购费, 各笔申 购负担的 前端申购 费用和 获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 (E=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选 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后端 认购 费率/ (1+后 端认 购费 率)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 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 费率/ (1 + 后端申购 费 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 其 在认购/ 申购 时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设立 募 集期 内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 一年 半后 和两 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025、 1.080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 (D=A×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B×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本 基 金份 额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该投 资人 选 择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 (D=A×C )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费 用(E=D×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0% 1.50% 1.20% 后端申 购费 (G=A×B×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市 场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市 场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 的,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 行申 请。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4)投 资者 T日 申请 基金转 换 后,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 定全额 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对 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 于 各代 销机 构系 统及 业务 安 排等 原因, 可能 开展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时 间有 所不 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转 换申 请。 (5)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 为需 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金 转换 费用 (1)基 金转 换费 :无 。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费 模 式购 买, 除 收取 赎回费 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收 的 后端 申购费 。 转换 金 额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转 入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 申购 费用 根据 适用 的转 换 情形 收取 ,详 细如 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 定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的 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前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四。 ⑤从 前端 (固 定费 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 例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前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七 。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例 十。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 用 收取 方式: 后端 收费基 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期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一。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二。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转出 基金的 销售 服 务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三。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 用 收取 方式: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转入 其他 后端 收 费基 金时,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五。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六。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 述 为处 理申 ( 认) 购时间 不 同的 多笔 基金 份额 转出 的 情况, 对转 出不 收取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每当 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原持 有时 间×原份 额/(原 份额+ 新增 份 额) (ii) 对于除 上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其持 有时 间为本 次 转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上 述费 用另 有优 惠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务 举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日 甲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例 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转 出 基金 费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 日甲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适用 的 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 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 收费 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甲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 赎 回 费率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 赎回 费率 (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申 购日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额 (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为 半 年的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后 端收 费 模 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该 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回 费率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则 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 投 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 赎回 乙基 金, 则 赎回 时乙 基 金持 有期为 2 年半, 适 用 后端 申 购 费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 费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转 出时适 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 前 端收 费基 金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200、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 十 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 不收 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分 别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基 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持有的 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 赎回 乙基 金, 则 赎回 时乙 基 金持 有期为 3 年半, 适 用 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等业 务 (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行 以及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 定 是否 冻结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明 确 规定 的条 件下,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 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三)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大盘 股票 基金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以上 投 资于 大型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股票。 其 中, 大型 上市 公司 是指总 市 值不 低于15 亿元 。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变 化而导 致大 盘股 投 资 比例 低于 上述 规定 的不 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最长 不超 过6个月。 未来, 随股票市 场发展和 个股市值 差异的 变化,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 持大盘风 格 的 前提下 适当 调整 大盘 股定 义标准 ,并 及时 公告 。 (四) 投资 理念 精选在 各行 业中 具有 领先 地位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 通 过对其 股票 的投 资 , 分 享 公司持 续高 增长所 带来 的盈 利,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1、大 型上 市公 司可 充分 分 享我国 经济 高增 长的 果实 ,实现 公司 业绩 的持 续高 增长。 与国外 大型 公司 相比 , 我 国多数 大型 上市 公司 仍处 于稳定 增长 甚至 快速 增长 的阶段 , 他 们将伴 随我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而 获得 较高 的发 展速 度。 而且 , 我国 大型 上市 公 司主要 分布 于 国 民 经济 的支 柱型 行业, 多 数 公司 为国 家控 股, 易于 取 得中 央或 地方 政府 的扶 持, 从而 优先 获 得 资源, 领先 发展 。 此 外, 大型 上市 公司 通常 有较长 的 运作 经验, 在市 场份额 、 资 源占 有 、 管理团 队等 方面 已累 积了 一定的 优势 , 在面 对对 外 开放后 日益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时 , 这 些优 势 使得大 型公 司在 未来运 作中 取 得成 功的 可能 性更 高。 因此, 大型 公司 业绩 增长的 稳 定性 和可 预期性 更高 。 2、投 资于 优质 大盘 股, 可 在风险 可控 的基 础上 实现 高收益 。 大 型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风 险较 小, 财务 状况 较为 稳健; 公司 运作 规范 、 信 息透明 , 有 利于 投 资 分析; 大盘 股价 不易被 操 纵, 股 价波 动较 小。 整 体 而言, 投资 于大 盘股的 风 险可 控。 随 着机构 投资 者在 我国 证券 市场上 所占 比重 的逐 步提 高, 其 价值 投资 理念 对市 场 的影响 力越 来 越大, 机构 投资 者出 于流 动性和 安全 性考 虑, 偏好 优质大 盘股 。因 此, 在资 金面的 支持 下 , 优质大 盘股 的股 价将 充分 反映其 业绩 的增 长而 增长 ,而且 下行 风险 有限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另 外, 在实 际投 资操 作中, 基金 将执 行严 格的 估值程 序, 坚持 在合 理价 格买入 价 值被 相 对 低 估的 个股, 在个 股价值 被 市场 过分 高估 时卖 出, 从而 在保 持较 低风 险的前 提 下实 现较 高 收益。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自下 而上”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根据细 致 的财 务分 析和 深入 的上 市 公司 调 研, 精选 出业 绩增 长前景 良 好且 被 市场 相对 低估 的个股 进行 集中 投资 。 考 虑到我国 股票 市 场的波 动性 , 基金 还将 在 资产配 置层 面辅 以风 险管 理策略 , 即根 据对 宏观 经 济、 政策 形势 和 证 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监控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 券 和现 金上 的配 置比 例, 以避 免市 场系 统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所承 担的风 险水 平合 理。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股 票 资产 比例 范围为 40%~95% 。 为了 满足 投资 者 的赎回 要 求,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 在 1 年以 内的 国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根据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类 别的 配置 计 划,为提 高投资 效率 或避 险, 基金 可投资 于权 证, 权证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本 基金其 余资 产可 投资于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债 券投 资 比例有 相关 规定 的, 则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2、 个股 精选 策略 (1)构 建备 选股 票池 本基金 备选 股票 池主 要包 括大盘 股, 对大 盘股 的投 资将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以 上 。除 此之外 , 基金 还可 以部 分 投资于 其他 具有 高成 长潜 力的股 票 , 这 部分 股票 由 研究员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经基 金经 理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后确定 。 (2)进 行财 务指 标分 析 主 要 分析 公司 的成 本收 入、 现金 流、 资产 负债 结构等 指 标, 并 与同 行业 内的其 他 公司 进 行对比 , 从中 挑选 出指 标 值较优 或可 能存 在问 题的 公司 , 以 此确 定实 地调 研 的优先 顺序 和关 注重点 。 (3)进 行上 市公 司调 研 实地调 研重 点考 察公 司 的财 务 报表 信息 是否 真实 可靠 , 并 对公 司的 核心 竞争能 力、 内部 管理和 外部 经营 环境 进行 全面考 察, 从而 形成 对公 司经营 风险 和业 绩成 长性 的评估 。 (4)评 估个 股价 值并 进行排 序 根据实 地调 研的 考察 结果 , 对 上市 公司 的公 开财 务 数据进 行风 险调 整和 成长 性调整 , 并 计算调 整后 的 P/E 、P/B 、P/S 、P/C 、ROE 、PEG 等 指标。 由于 公司 经营 状况 和市场 环境 在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不断发 生变 化 , 基 金将 实 时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 因素 和成长 性因 素的 变动 , 对 上述几 个指 标进 行动态 调整 。 然后 , 基金 将 根据一 段时 间内 整个 证券 市场的 风险 特征 以及 不同 公司的 行业 特 征,对 上述 估值 指标 设置 不同的 权重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后 的个 股估 值情 况进 行排序 。 (5)确 定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采取 相对 集中 的投 资策略 ,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 持股个 数一 般不 超 过 100 只 (新 股申 购不计 算在 内) 。在 上述 排 序过程 之后 ,排 名前 100 位的个 股将 进入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其中排 名越 靠前 的个 股投 资比重 越高 。 在未来 基金 规模 扩大 或是 上市公 司数 量大 幅扩 张, 导 致持股 个数 限制 严重 影响 基金的 投 资操作 和收 益能 力时 , 本 基金可 在不 改变 集中 持股 策略的 前提 下适 当调 整组 合持股 个数 , 并 及时公 告。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在 保持 基金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并 分散 股票投资 风险。本 基金可 投资于国 债、金融 债和企 业债(包 括可转债 ) 。具有 以下一项 或 多 项 特 征的 债券, 将是 本基金 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1 )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 债券; (2)在 信 用质量 和剩 余期 限类 似的 条件下 ,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 的债券 ; (3 ) 风 险水 平合理 、 有 较好 下行 保护的 债券 ; (4 )在 同等 条件下 信用 质量 较好 的债 券。 此 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风 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加 收 益。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 为 取得 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六)投 资程 序 研 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有 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究: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研究依托 公司整体 的研究 平台,同 时整合了 外部信 息以及 券 商 等 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 员按 行业分 工, 负责 对备 选股 票池内 属 于本 行业 的 个 股 进行 跟踪 研究。 在财务 指 标分 析、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 评估 的基 础上, 研究员 对 所研 究的 股 票提交 投资 报告 , 供基 金 经理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 考。 此 外, 公司 有专门 的 宏观 经济 研 究 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 投资 、 进 出口 、 就 业、 利 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 等因素 ,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门 负责 债券投 资研 究。 2、资产配 置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判断 一段时 间内证券 市场的基 本走势 ,决定 基 金 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类 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决定 的 资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组合构 建:基金 经理小组 根据研 究员提交 的投资 报告,结 合自身的 研究判 断,决 定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具体的 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 卖时机 ,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 资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批 。 对于 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择机介 入 的方 法, 以 降低 买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 险。 对于 买入 的股 票, 基 金 的持 有周 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有 效 降低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 而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交易执 行:交易 管理部 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同 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监控内 容 包括基 金资 产配 置、 大盘 股投资 比例 等。 5、风险与 绩效评估 :风险 管理部定 期和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风 险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风险 报告 使得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 理 小组 将跟 踪经 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 变化 , 结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 和 调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其中 , 当 所持 有个股 的 估值 指标 相对 排名 下降 时, 基金 经理 小组将 据以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 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七)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10 % 。 6、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为BBB 或以 上;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12、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规定 标 准;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组合 不符 合4 、5、7 、9项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八)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于 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担 保、资 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5、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6、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7、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九)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 。 未 来, 如所 用基 准 指数不 再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策略 , 或有 更合 适的 大 盘股指 数推 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确定 采用 其他基 准指 数并 及时 公告 。 另 外, 本基 金将 遵守 法律法 规 和监 管部 门对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为此, 基金 采用 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作 为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并根据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范 围, 将整 体业 绩 比较基 准设 定为“富时 中国 A200 指数×80%+ 富时 中 国国债 指数×20%” 。 未来, 在 更合 适的 债 券 指数 推出、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相 关规 定等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确定 采用 其他 债券 指数 或变更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构成 并 公 告 。 (十)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中 等风 险的 品 种, 其长期 平 均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高 于 债券 基金和 混合 基金 ,低 于成 长型股 票基 金。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 或者 进行 直接 管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投资者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922,114,319.81 87.57 其中: 股票 1,922,114,319.81 87.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9,943,000.00 4.10 其中: 债券 89,943,000.00 4.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5,000,000.00 1.59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797,370.60 6.3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163,086.09 0.42 8 合计 2,195,017,776.5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业 3,795,000.00 0.1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1,120,448.14 40.3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0,941,239.80 2.89 E 建筑业 16,355,339.50 0.7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00,800.00 0.3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840,000.00 0.3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0,802,623.12 13.30 J 金融业 578,130,658.64 27.39 K 房地产 业 98,524,860.54 4.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303,350.07 0.8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22,114,319.81 91.0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37 海通证 券 5,488,100 132,043,686.00 6.26 2 601633 长城汽 车 3,075,984 127,807,135.20 6.05 3 000651 格力电 器 3,182,069 118,118,401.28 5.60 4 300168 万达信 息 2,530,804 116,923,144.80 5.54 5 600016 民生银 行 10,295,500 112,015,040.00 5.31 6 600000 浦发银 行 6,895,429 108,189,281.01 5.13 7 600118 中国卫 星 3,058,942 87,118,668.16 4.13 8 601377 兴业证 券 5,675,486 85,813,348.32 4.07 9 600031 三一重 工 6,128,500 61,162,430.00 2.90 10 600100 同方股 份 4,857,627 56,737,083.36 2.6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943,000.00 4.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943,000.00 4.26 4 企业债 券 -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9,943,000.00 4.26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500,000 50,000,000.00 2.37 2 140204 14 国开 04 300,000 30,006,000.00 1.42 3 100225 10 国开 25 100,000 9,937,000.00 0.47 4 - - - - - 5 - - - -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273,413.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23,437.27 5 应收申 购款 5,166,235.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63,086.09 (4)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68 万达信 息 116,923,144.80 5.54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委 员会 审核 公司 关于 发行股 份及 支付 现金 购买 资产并 募集 配套 资金 事项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30% 0.48% -8.47% 1.32% 8.77% -0.84%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20% 0.89% -5.33% 1.03% 5.13% -0.1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4.49% 1.38% 92.14% 1.11% 62.35% 0.2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26.24% 1.95% 106.61% 1.83% 119.63% 0.1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4.88% 2.08% -56.18% 2.40% 21.30% -0.3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6.19% 1.71% 68.20% 1.63% 47.99% 0.0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24% 1.36% -9.90% 1.24% 34.14% 0.1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10% 1.29% -18.65% 1.03% 1.55% 0.2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89% 1.22% 8.56% 1.00% -2.67% 0.2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92% 1.16% -7.30% 1.12% 22.2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7% 1.14% 40.07% 1.00% -34.00% 0.14%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1)-(2)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1)-(6)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在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的 理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1 、2 、3 、4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 1 、2 、3 、 4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6、 国家 有相 关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如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则签 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 者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2、 买卖 证券 价差 。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合同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6、本基金 默认收 益 分配方 式为现金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择取 得现金 或将所 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将 按分 红实 施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请 投资 者留 意本 基金 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红 实施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其 他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列 入的 费用 。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1.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E为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本 条第 ( 一) 条第1款 第(3)至 第(6 )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关 合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中的“(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八)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中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十 二) 基金 份 额的 转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其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 基 金 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按照 有 关规 定,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等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中的一 家或 多 家报刊 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将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将 基金合 同正文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于申 购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至少3 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本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报 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相 关 规定 进 行编制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公 告。 3 、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 内公告。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须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部门 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内 变更 达30%以上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项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0、暂 停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 21、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基 金暂 停接 收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定 期 报 告、 临 时公 告等 文本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十八、风 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如 市场、 技术 、 竞 争、 管 理、 财务 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生 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 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财产的 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说明 书“五、 相 关服 务机构”中所 列代 销机 构代 理 销售, 但是 , 基 金并不 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 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 终止 。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 4 、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册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清 算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4)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清算小 组于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6、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大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独 立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2、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收 入。 4、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5、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代 表基 金参 与基 金与 第 三人的 诉讼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8、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认购 费 、申 购费 。 9、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定基金 促销活 动,在一 定时期内 对符合 一定条 件 的投资 者进 行费 用优 惠, 减 免收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归属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其支 配使用 的各 项 费用。 10、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11 、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记代 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 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2、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出 现 时, 决 定拒 绝或 暂停受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 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1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4、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自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办理基金 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或委 托其他 合 格机构 代为 办理 。 5、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办理基金 的注册 登记业务 或委托其 他合格 机构代 为 办理。 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 直接 管理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运 作 基金资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进行 的 监督 。 10、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依据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5、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 理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 回和 分 红款项 。 17、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15年以 上。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托 管 基金资 产。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按规定 设立证券 账户、 银行存款 账户等基 金资产 账户,负 责基金投 资于证 券的清 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4、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具 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和 记录 等15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3、 取得 基金 收益 。 4、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况 的 公开 资料 。 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赎回 基 金 份额 ,并 在规 定的 时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 。 6、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资 产 。 7、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8、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尽的 义务 。 9、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的 过错导致 利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10、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基金 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有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 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 定是 否召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 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 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会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或共 同 地称 为“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3)大会 召集人在 公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4)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 的 程序,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至少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高基 金管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以 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 (不 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六)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 上( 不含50% )多 数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以上 通 过方 可 作 出。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 公告。 采用 通讯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十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信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 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者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可向有 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 根据 事后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终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宣 布 本基 金终 止。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3)因 重大 违法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起 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大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金 销售; (三 ) 资产管 理; (四 )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限: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 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 《 暂行 办法 》 、 《 试点办 法 》 、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 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托管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暂行 办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约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契 约 》 或 本托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 基 金 契 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 措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不 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赔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契 约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是 否将 基 金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 分配给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管 理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和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契 约 》 或 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 基 金 契 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 措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不 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 召集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 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 、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暂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行 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 契约》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 处理 基金 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效 的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 管人应当 购置并 保持对于 基金资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和设 施(包 括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暂行 办 法》 、 《试 点办 法》 、本《 基金 契约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 利益 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得 将 固 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进 行 相互 交易; 违背 此款规 定 的,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必须 将基金 资产与自 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本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 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 户,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暂行 办 法》 、 《试 点办 法》 、本《 基 金契 约》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 基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基 金设立 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 请具有 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 投资、 支付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银 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银 行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资 金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4、基金证 券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可 以根据 当时市场 的通行做 法办理 ,而不 限 于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行 报备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八、资 产净 值估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契 约》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 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后 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 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应当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契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当提 供任 何必 要的 协助。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提 交仲 裁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争 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契 约》 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契 约》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 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送出的除 外。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账 单不 定期 发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 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相 关 材料、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 实施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式 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 期定额 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定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的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入 基 金、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金 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 有 中国 建设 银行 储蓄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卡 、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银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天天盈 账 户、支 付 宝 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 付账 户的个人投资者,以 及在 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 心开 户的个人投资 者, 在 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 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司 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 续后, 即可 办理基金账 户 开立、 基金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资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息 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具体业 务 办理 情况 及 业务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 订制电子 邮 件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 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 项服务。 (七) 呼叫 中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 :30~21 :00,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00,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基 金 账户 情况、 更改 个人信 息、 订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周一至 周五 的在线 客服 人工 服 务时 间为8 :30~21:00 ,周 六 至周日的在 线客服 人工服 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节 假 日除 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各类 信 息,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 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4年9月18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的 公告。 ( 二)2014年10 月11 日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 高级 管 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三) 2014 年10 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宏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四) 2014 年10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浙江 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五)2014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3 季 度报 告。 (六)2014 年11 月7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公告。 (七 ) 2014年11 月8日发 布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广 州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 的公告。 (八)2014 年11 月14 日 发 布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十一 次分 红公 告。 (九 ) 2014年11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十)2014年12 月4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公 告。 (十一 ) 2014年12 月3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十二)2015年1 月12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三 )2015年1月22 日发布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4 季 度报 告。 (十四)2015年2 月28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 夏大盘 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十五 )2015年3月5 日 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六 )2015年3月19 日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 十 七)2015 年3月26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苏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募集 的 文件 。 2、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到基 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三月二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