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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分级(164401)

健康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1 月2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5]139 号 文注 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操作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 、 本 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括 作为 指 数基金 的风 险 、 作 为上 市 基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25 七、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 27 八 、基 金的 募集 .............................................................. 30 九 、基 金备案 ................................................................ 37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38 十一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40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54 十三 、 基金 的投 资 ............................................................ 56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十 七、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2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73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二十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0 二十二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清算 .................................. 95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4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1 二十 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3 二十 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4 二十 八 、备 查文 件 ........................................................... 145

























































































招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产 业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该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2 月17 日修订 通过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招募说明书 5-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 指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 额和/或 前 海开源 中 证健 康B 份额 2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 指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 康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 23、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指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即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低 的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24、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指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 即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25、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按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不同 , 可 区分 为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持有 人及 前海 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 持有 人 27、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8、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9、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 系

























































































招募说明书 5-4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30、 场内 : 指通 过具 有相 应 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31、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2、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3、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4、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5、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6、 基金 账户 : 指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各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0、基 金募 集期 : 指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1、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2、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5-5 44、T +n 日: 指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5、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业 务规 则》 :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 资 基 金交易 和申 购赎 回实 施细 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市规则 》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 及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以 及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 《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0、 上市 交易 : 指 基 金投 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B 份额 和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的10 % 54、 配对 转换 : 指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55、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按 照 2 份 前海 开源中 证 健康份 额对 应1 份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A 份额与1 份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为 56、 合并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 额按 照1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A 份额 与1 份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对 应2 份 前海 开源

























































































招募说明书 5-6 中证 健 康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57、 折算 :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 调整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净 值 、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或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参考 净值 , 使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基金 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括 定期 折 算和不 定期 折算 58、定 期折 算: 指 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59、 不定 期折 算: 指当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参考 净值 和/或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B 份额参 考净 值 满 足一 定的 条件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 60、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3、 基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5、元 :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66、 基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6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份 额净 值 的过 程

























































































招募说明书 5-7 7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在基 金基 础份 额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给 定 的计算 公式 得到 的基 金各 类份额 估算 价值 , 按基 金 份额的 不同 , 可区 分为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参考 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 基金份 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72、 货币 市场 工具 : 指 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7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74、不 可抗 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5-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 兴二 道 6 号 武汉 大学 深圳 产 学研 大 楼B815 房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曾 季平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1/3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1/3 ,北 京长 和世 纪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 资 1/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总经 理 、 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 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 公 司总 经 理 、 投资 决策 委

























































































招募说明书 5-9 员会主 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主席 、前 海开 源资 产管 理(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新华 , 董事 , 高 级经 济 师, 博士 后,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广 东证 券研 究中 心 负责人 、 泰 阳证券 研究 中心 负责 人 、 广东省 广业 资产 经营 公司 规划部 副部 长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产品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广东 金海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范镭 , 董 事, 本科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中 国 建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 安 保险北 京分 公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 独立 董事 , 教 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 际 金融战 略专 家,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国 际关 系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桥 大学 经济 系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 者。 现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首 席经济 学家 、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 币研 究所 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 际货币 金融 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 顾 问委 员会 副主 席、 世界经 济论 坛 (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 系改 革分 论坛 咨询顾 问。 申嫦娥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 非执 业会 员) , 国 家 税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西 安交 通大 学助 教 、 讲师 、 副 教授, 北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 授。 姚树洁 ,独 立董 事, 教授 ,国籍 :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学 当代 中国 学学 院院 长、教 授 , 西安交 通大 学特 聘讲 座教 授、 重庆 大学 、 华南 师范 大学 、 华 南农 业大 学 、 华 中农业 大学 、 渭 南师范 学院 等大 学的 特聘 教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荣 誉院 长; 英国 皇家 经济学 会会 员 、 英国中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美国比 较经 济学 协会 会员 、 美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全 英专业 团体 联合 会副主 席 ; 《经 济研 究》 、 《西 安交 通大 学学 报社 科版 》 、 《 当代 中国 》 ( 英文 ) 等 科学 杂 志的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 业大学 助理 教授 , 英 国牛 津 大学研 究员 , 英 国朴 茨茅 斯 大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大 学教 授、 系主 任。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交 易与衍 生品 部研 究员 、 投 资经理 助理 ,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副总 监。 李东骞 先生 , 美国 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CFA) , 工学 硕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美国 前沿(FORE)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与 衍生产 品业 务 部副总 裁 、 投 资经 理助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资 总监 、 前

























































































招募说明书 5-10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张学玲 ,监 事,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 学财务 部副 部长 。 刘纯斌 , 监 事, 经 济学 硕 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经 济师、 律师, 国籍: 中国 。 历任 交通 银行深 圳分 行大 信大 厦支 行行长 , 深圳 市明 星康 桥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 中 诚 国际 (香 港)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广 东省 龙门 茶排 铅 锌矿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 深圳中 金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 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总经 理 、 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 部 主管、 经纪 业务 部主 管、 电子商 务部 副经 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南方区 域总 部高 级经 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 南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 总 经理 、 广 州分 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 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席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志祥 先生 , 首席 运营 官 , 本 科学 历,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湖 北省 黄 冈市体 改委 副科长 , 深圳 市农 产品 股 份有限 公司 秘书 科科 长 ,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业 务秘书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运 营官 、董 事会 秘书、 前海 开源 资产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招募说明书 5-11 孙亚超 先生 , 金融 数学 博 士后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爱建证 券研 究所 创新 发展 部经理 、 高 级研究 员; 光大 证券 理财 产品部 量化 产品 系列 负责 人;齐 鲁证 券机 构部 创新 业务研 究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孙 亚超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蔡颖女 士 , 公 司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董 事 、 公 司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主 席、前 海开 源资 产管 理(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厚琼 先生 , 工程 学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武汉 分公 司证 券部 副经 理,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助 理兼中 央交 易室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兼中 央交 易室主 管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执行 主席。 侯燕琳 女士 , 工程 硕士 、 管理学 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高级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基金 经理 ; 益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基金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监。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丁骏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浙江 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本 外币 交易员 、 经济 师,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融资部 业务 经理 、 高级 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 机构理 财部 组合 经理 助理 , 基 金同 盛、 长盛 同智 基 金经理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大海 洋战 略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前 海开 源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罗大林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专户 部投 资 经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自 营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募说明书 5-12 付柏瑞 先生 ,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 农银汇 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2009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 担任 农 银汇理 基金 管理 公司 农银 平衡双 利基 金经 理。 现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联席投 资总 监。 李东骞 先生 , 美国 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CFA) , 工学 硕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美国 前沿(FORE)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与 衍生产 品业 务 部副总 裁 、 投 资经 理 助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11 月至2013 年 1 月在 南 方基 金香 港子 公司担 投资 经 理助理 、投 资经 理。 现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徐立平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投 资 总监、 前海 开源 中国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薛小波 先生 , 流体 力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机 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分 析 师、 高级 副总 裁。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投 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 中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开 源大 安全 核心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邱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 中小盘 股票 研究 员 、 制 造 业组组 长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投 资总 监 、 研究负 责人 、 前 海 开源 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霞女 士, 会计 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商 业 、 贸易 、 旅 游行 业研 究员 、 房地产 行业 首席 研究 员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亚超 先生 , 金融 数学 博 士后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爱建证 券研 究所 创新 发展 部经理 、 高 级研究 员; 光大 证券 理财 产品部 量化 产 品 系列 负责 人;齐 鲁证 券机 构部 创新 业务研 究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招募说明书 5-13 金基金 经理 。 谢屹先 生 , 金 融与 经济 数 学、 工程 物理 学硕 士, 国 籍: 德国 。 历 任汇 丰银 行 (德 国) 股 票研究 所及 投资 银行 部分 析师 、 高 级分 析师 、 副 总 裁。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总 监。 陈晓晨 女士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易 与衍生 品部 交易 员 、 投 资 经理助 理 、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总 监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6、 上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 、 配对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确定 前海 开源中 证 健康 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 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招募说明书 5-14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 己; (10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 基金 经理 承诺

























































































招募说明书 5-15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 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招募说明书 5-16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 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 织实 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 确 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招募说明书 5-17 5)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 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招募说明书 5-18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 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 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5-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3]1666 号 联系人 : 张思 遐 联系电 话: 0755-2294006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国 信证 券” ) 源 起于 中国证 券市 场最 早的 三家 营业部 之 一深圳 国投 证券 业务 部,1994 年 成立 公司 。国 信证 券是全 国性 大型 综合 类证 券公司 ,法 定 代表人 为何 如 , 注 册资 本 70 亿元 , 总部 设在 深圳 , 目 前在全 国 57 个 城市 设有11 家分 公司 、 84 家 营业 网 点 ,同 时拥 有 三家全 资子 公司 :国 信期 货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信弘 盛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 香港 ) 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 并 参股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前海 股权 交 易中心 、厦 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公 司拥 有齐 全的 证券业 务牌 照 , 经营范 围涵 盖 : 证 券经 纪 ; 证 券投 资咨 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 券投 资活 动有 关 的财务 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金融产 品代 销 ;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 介绍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国信 的企 业精 神是 “务实 、专 业 、 和谐、 自律 ”, 核心 理念 是“创 造价 值, 成就 你我 ”。截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公 司总 资 产707.61 亿元 , 净 资产199.04 亿元 , 净 资本137.44 亿元。 2013 年 , 公 司实 现营 业收 入 60.34 亿元、 利润 总 额23.44 亿 元、净 利 润17.84 亿 元。2014 年1-5 月, 公司 实现 净利 润 11.13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管理 团队 和业务 骨干 具有 十年 以上 银行 、 财 务 、 证 券清 算等 金 融和证 券

























































































招募说明书 5-20 从业经 验, 可为 客户 提供 更多安 全高 效的 增值 服务 。 同时 , 托 管部50% 的员 工具 有 IT 专业 背景 , 可 为托 管客 户提 供 个性化 产品 处理 能力 ; 骨 干员工 从国 信证 券运 营部 门抽调 , 具备 各 类创 新 产品 的核 算、 估值 处理能 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是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 可 为各 类 公开募 集 资金设 立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供托 管服 务 。 托 管部 拥 有独立 的安 全监 控设 施 , 稳定 、 高 效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完善 的业 务 管理制 度 。 国 信证 券托 管 部本着 “ 为您 理去 繁杂 , 专注价 值 ” 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国信证 券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1 ) 托 管业 务的 经营 运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 自 觉形 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 和经 营理念 。 (2)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 持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 度健全 、执 行有 效。 (3)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使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安 全 完整, 实现 托管 业务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4) 不断 改进 和完 善内 控 机制、 体制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流 程, 提高 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公司针 对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保 持资 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健全、 执行 有效 。 公司监 察稽 核总 部 、 风 险 监管总 部 、 合 规管 理总 部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制度 ,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开 展该 业务 的相关 部门 进行 稽核 检查 , 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的 有 效性 , 对 发现 的 问题, 要求 相关 部门 及时 整改, 并对 整改 情况 进行 监督。

























































































招募说明书 5-21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投资 监督标 准与 监督 流程 , 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在 授权 范围 内独立 履行 对托 管资 产投 资运作 的监 督职 责。 投资监 督可 以为 事中 监督 和事后 监督 ,主 要内 容包 括:( 一) 对托 管资 产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比 例 、 投 资限 制进 行 监督 ; ( 二) 对托 管资 产的 核算估 值是 否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范 性文件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 三) 对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运 用、 计提 和支 付 各类费 用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 四) 对托 管资 产是 否存 在透支 行为 、 应收 款项 是 否及时 足额 到 账进行 监督 ;( 五) 对托 管资产 的收 益分 配是 否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托 管协 议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六) 其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事 项。 公司在 对托 管资 产的 投资 运作监 督过 程中 ,发 现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相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约 定的 事项 , 应当 履 行通知 管理 人 、 报 告监 管 部门等 程序 , 并 持续跟 进管 理人 的后 续处 理,督 促管 理人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前 海开 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 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联系电 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联系人 : 曾 季平 网址:www.qhkyfund.com (2) 代 销 机构 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邮政编 码:518001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0786


联系人 :孙瑶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http://www.guosen.com.cn 2)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名 单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场 内发 售机 构 (1)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招募说明书 5-23 (2)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 交所 会员单 位 可 新增 为 本 基金 的场内 发 售机构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广东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9 号航 天大 厦 24 楼、1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9 号航 天大 厦 24 楼、16 楼 负责人 : 麻 云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 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剑涛 联系人 :胡 立新 经办会 计师 :门 熹、 胡立 新 电话:010-88095588

























































































招募说明书 5-24 传真:010-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5-25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 。 根 据对 基 金财产 及收 益分 配的 不同 安排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具有 不 同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 额为 可以申 购 、 赎 回但 不能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 具 有 与标的 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与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为 可以上 市交 易 但不能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 具 有低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 具 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的配 比始 终保 持1 : 1 的 比率 不 变 。 (二)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 1、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 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 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额 ;场 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1:1 的 比例 确认 为 前海开 源中 证 健康A 份额 与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 2、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合同 生效 后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份 额接 受场 外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与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不 接受 单独 申购 、赎回 ,只 能进 行上 市交 易。 3、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合同 生效 后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之间 可以 按约 定的 规则进 行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包 括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和合并 两种 转 换 行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份 额按 照 2 份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对应1 份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B 份额的 比例 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 基 金份 额 的合并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 按照1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对应2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26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外 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 照 上述 规则 进行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招募说明书 5-27 七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体 现为 不同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 1、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净 值计 算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 , 其 中基 金份 额总 数 为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B 份 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定应 得 收 益之 和。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 额的 约定 应得收 益依 据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和截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天 数占 当 年实际 天数 的比 例确 定。 除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外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4.5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以当 年1 月 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所 在年 度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的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4.5 % ” 。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的 某一完 整会 计年 度内 , 若 未发生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 则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参 考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 数计算 ; 若发 生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 算, 则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至 参考净 值计 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3、每2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等 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损失 情况 下,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28 (二)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设T 日 为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则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 NAV


其中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 +1 日公 告。 如 遇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设T 日为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日,则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为 : N t R NAV A ? ? ? 1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B NAV NAV NAV ? ? ? 2 其中, N 为 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min{ t ?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T 日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为 T 日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份额净 值;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为 T 日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为T 日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参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 保 留

























































































招募说明书 5-29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30 八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 1 月28 日证 监许 可[2015]139 号 文注 册募 集。 除法 律 、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或提 前发 售基金 份额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资者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并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 1 :1 的 比例 确认为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 并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招募说明书 5-31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代 销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 值和 认购 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场外 认 购价格 为初 始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0 % , 且随 投资 者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 投 资 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1)本 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系统 认购 的投 资人 实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①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认 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10% 50 万 ≤ M <250 万 0.06% 25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②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其他 公告 。 2)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招募说明书 5-32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0% 50 万 ≤ M <250 万 0.60% 25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其公告 。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部 分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次 认购 所应 对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3) 其他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目 前仅 开通前 端收 费模 式 , 将 来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和 法律 法规 、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 增加 新 的收费 模式 , 也可 能相 应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并可能 需计 算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 新 的收 费模 式 , 应 当按 照当 时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外 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 公式如 下: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 场外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 资者 在某 场外 代 销机构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00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20.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招募说明书 5-33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99,009.90 +20.00)/1.00 =99,029.90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某场 外 代销机 构认 购本 基 金 100,0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时 , 投 资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 金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99,029.90 份。 4、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其中 : 已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构 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资 者 , 可 直 接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以 其深 圳证 券账户 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 户的投 资者 , 可直 接申 请 账户开 户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为 其配 发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 该账 户 注册为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通 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外认 购 , 投 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 系 统 (目 前

























































































招募说明书 5-34 仅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和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 规定为 准 。 本 基 金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具体 认购 金额 以各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准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 购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营业部 进 行,会 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或网 站 。 2、基 金的 面值 、挂 牌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 值和 认购 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场内 挂 牌价格 为 初 始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代 销机 构认 购费 率设定。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投资人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0% 50 万 ≤ M <250 万 0.60% 25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其公告 。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35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0.5 ;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0.5 。 场内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小 数部 分舍 弃 , 余 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0 份, 所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60 %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 600.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0 =1,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0.60 %=6,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 +6,000 =1,006,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600 /1.00 =600 份;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1,000,000 +600)×0.5 =500,300 份;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 (1,000,000 +600)×0.5 =500,300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 购本基 金 1,000,000 份 , 需要缴 纳认 购金 额1,006,0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投 资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 金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额 500,300 份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500,300 份。 4、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场 内基 金份 额代 销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具 体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场内 代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 需具有 深圳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以下 简 称 “ 深圳 证券 账户 ” )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直接 认购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尚无 深 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 立 账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5-36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通 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内认 购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每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9,000 份 。 本 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 (十)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 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招募说明书 5-37 九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38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本 基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与交 易。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 如 无特 别说 明 ,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刊登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1、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分 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上 市 交易; 2、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3、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1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4、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39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 《基 金法 》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 》 相 应 内 容可 以 予 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可以 在本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招募说明书 5-40 十一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接受 投资者 的场 外 、 场 内申 购 与赎回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 的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 如 无特 别说 明 , 本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特指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净 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为 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和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 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41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 转托 管时 基金份 额 登记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申 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 银 行 同期活 期存 款 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招募说明书 5-42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和代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各 销 售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3)本 基金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4)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 包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则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剩余 部分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招募说明书 5-43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 金额 申 购” 方式 , 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公 式如 下: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2)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 1.20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

























































































招募说明书 5-44 可得到 基金 份 额35 ,647.27 份。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1 年为365 日) :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Y <3 年 0.20% Y≥3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20%=296.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296.60 =148,003.40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 到148,003.40 元。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招募说明书 5-45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认购 费率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9、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招募说明书 5-46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0、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B 份 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5-47 额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11、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12、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1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招募说明书 5-4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二)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有关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 理本基 金场 内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招募说明书 5-49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 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由此 产生 的 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招募说明书 5-50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2)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申 购费 率设 定。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 金额 申 购” 方式 , 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招募说明书 5-51 基准计 算 。 场 内申 购份 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 小数部 分舍 弃 , 对 应的 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返 还金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舍弃 ,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2,000,000 元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0.80 %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2,000,000 /(1+0.80 %) =1,984,126.98 元; 申购费 用=2,000,000 -1,984,126.98 =15,873.02 元; 申购份 额=1,984,126.98 /1.386 =1,431,549 份;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1,431,549 ×1.386 =1,984,126.914 元; 实际申 购金 额=1,984,126.914×(1 +0.80 % )=1,999,999.929 元; 实际申 购费 用=1,999,999.929 -1,984,126.914 =15,873.015 元; 返还金 额=2,000,000.00 -1,999,999.929 =0.07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 购本基 金 2,000,000 元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86 元,则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1,431,549 份 ,申 购资 金返 还 0.07 元。 (3)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 % ,不 按持 有期限 设置 分段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 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2 份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50%=741.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741.50 =147,558.50 元。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483 元,则 可得 到147,558.50 元。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其 他 有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法、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基金 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等 内容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 于 “基 金份 额 的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 部 分 的相关 规定 以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并据此 执行 。 (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招募说明书 5-53 (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前 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份额 场内 赎回 或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场内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外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定 办理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 并在正 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5-54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换 。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是 指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与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与 合并 : 1、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按 照 2 份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对应1 份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 额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T 日 申请,T+1 日生 效 ; 2、基 金份 额的 合并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与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B 份 额按 照1 份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对 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T 日申 请,T+1 日生 效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合 并, 场外 份额 通过 跨 系统转 托 管至场 内后 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并 。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 额配 对 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 放日 及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不 超 过6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开始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招募说明书 5-55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 则 1、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必 须为 偶数 ; 3、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为整数 且相 等; 4、前 海开 源 中 证健 康份 额 的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5、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配对转换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 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登 暂停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公告。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具体 见相 关业务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56 十三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 , 通 过 严谨数 量化 管理 和投 资纪 律约束 , 力争 保 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 -95% ;其 中, 投资 于 中 证健康 产 业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同 时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标的指数 中证健 康产 业指 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 沪 深两 市具 有健康 产业 特 征 的公 司 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或随 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进一步 发展 和完 善, 未来 出现了 更合 理 、 更具代 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 票走势 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 更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2、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招募说明书 5-57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依法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 指 数更名 等 ) , 则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动态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方法 , 参 照成 份 股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建 指 数化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 以 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在 严格 控制 基 金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和年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 力 争 获取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投资 收益 。 当预期 成份 股 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长率 之间的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

























































































招募说明书 5-58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 跟 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90 % 的比例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并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将 参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 以 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遇 到成 份 股停牌 、 流动 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 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 析,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 股增 发 因素等 变化 , 对 其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间的高 度正 相 关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进 行分 析 , 如 发现 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 由 于受 到各 项持 股 比例限 制 , 基 金可 能不 能 按照 成 份股 权重 持有成 份股 ,基 金将 会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 1)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 定,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5-59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基 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据 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金 面动 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五)投资限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健康 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招募说明书 5-60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基 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 的 10 %, 并且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 10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招募说明书 5-6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健 康产 业指 数收 益率 ×95% +银 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5 % 。 中证健 康产 业指 数以 中 证 全指的 所有 样本 股为 样本 空间, 突出 更为 适宜 的行 业 跨度与 良 好的可 投资 性原 则 , 选 取 规模大 、 流动 性好 的100 余只股 票作 为成 份股 ; 涉 及医疗 保健 、 食 品健康 、 环保 产业 三个 领 域, 以便 综合 反映 沪深 两 市具有 健康 产业 或相 关行 业特征 的公 司 股 票的整 体走 势, 同时 为投 资者提 供新 的投 资标 的 。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 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较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时 本基 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 具 有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 特征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B 份 额为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 具有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招募说明书 5-62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 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63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64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5-65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招募说明书 5-66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募说明书 5-67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招募说明书 5-68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6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招募说明书 5-70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费 率计提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 根 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度 末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 10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 数 有限 公司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 本 基金 按照 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 此 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招募说明书 5-71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72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前海 开 源 中证 健康 B 份 额)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73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除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部分 “ 基 金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 进行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对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2 份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将 按 1 份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 得 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的 份 额配比 保 持1:1 的 比例 。 对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前海开 源中 证 健康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 度12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分配 给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持有 人。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2 份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康 份额 将 按1 份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获 得 新增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 外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新增 场 外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的分 配 。 经 过上 述 份额折 算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招募说明书 5-74 (1)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A NUM NUM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因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而新 增的 场内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证健康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NAV NAV NUM NUM A A A ? ? ?


其中 , 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公式为 ? ?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5 . 0 资产净值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 定期折算前全部前海开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NUM NAV NUM NAV A ? ? ? ? ? 其中,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份 额数 。 (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AV NAV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UM NUM ? (3)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期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 额 的份 额数 与新 增的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即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 NUM NUM ? ?

























































































招募说明书 5-75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数 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5 . 0 NAV NUM NAV NUM A ? ? ? ? 其中,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公式同 上。 5、定 期份 额折 算示 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2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前 海 开源中 证 健康份 额当 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8,659,000,000 元 。 当 天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份 额 、 场 内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分别 为55 亿份 、10 亿份 、20 亿份、20 亿份 。前 一个 会 计年度 末每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资产净 值 为1.065 元 ,且 未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份额 , 即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持 有人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 额为 亿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20 ? ? A A NUM NUM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 ?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5 . 0 资产净值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 定期折算前全部前海开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NUM NAV NUM NAV A ? ? ? ? ?





























? ? 元 300 . 1 000 , 000 , 500 , 6 000 , 000 , 500 , 6 000 . 1 065 . 1 5 . 0 000 , 000 , 659 , 8 ? ? ? ? ? ? 因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而新 增的 场内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招募说明书 5-76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证健康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AV NUM NUM A A A 000 . 1 ? ? ?






































? ? 份 000 , 000 , 00 , 1 300 . 1 000 , 1 065 . 1 000 , 000 , 000 , 2 ? ? ? ?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持有人 在定 期折 算后 总共 持有 20 亿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A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新 增持 有100,000,000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300 元。 (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持有 人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数 为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 ( NAV NUM NAV NUM A ? ? ? 000 . 1 - 5 . 0





























? ? 份 000 , 500 , 162 300 . 1 000 , 000 , 500 , 6 000 . 1 065 . 1 5 . 0 ? ? ? ? ?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在 定期 折算 后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为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 NUM NUM ? ?





























份 000 , 500 , 662 , 6 000 , 500 , 162 000 , 000 , 500 , 6 ? ? ?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在 定期 折算 后总 共持 有 6,662,500,000 份 前海 开源中 证 健康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当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1.500 元 时或 当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招募说明书 5-77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比 例 为1:1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均 调整 为1.000 元。 (1) 当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时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即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A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000 . 1 000 . 1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中证健康 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A A A NAV NUM NUM ? ?





其 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募说明书 5-78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2)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B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中证健康 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 ? ? B B B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3)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

























































































招募说明书 5-79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 (2) 当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跌 至0.250 元时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B 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变 ,即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2)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 后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 1 :1 配比, 即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A B B B A NAV NUM NAV NUM NUM NUM ? ? ?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与 新增 场内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且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招募说明书 5-80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 ? ? ?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份 额数。 3)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份额 数。 5、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1)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 折算后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 则 各持 有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10,000 份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如 下表 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招募说明书 5-81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280 份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20,440 份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 折算后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 则 各持 有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10,000 份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如 下表 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8,220 份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 的处理方法 折算后 , 场外 份额 的份 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 场 内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 余额 的处 理 方法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82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康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 份额 配对 转换等 相关 业务 , 具体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本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 则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 本 基 金 《 基金 合 同》 相应 内容 可以 予以 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可以 在 本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招募说明书 5-83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84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信息披露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5-85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前海开 源中 证健康 A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 , 将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于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86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开始上 市 交易前 或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后 或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 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 海 开源中 证 健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与 前海开 源中 证 健康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5-87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到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增加 、变 更、 减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招募说明书 5-88 (21)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30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32)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会 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9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前 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90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较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时 本基 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 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 具 有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 特征 ;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 康B 份 额为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 具有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操 作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作 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为 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使 得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招募说明书 5-91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购 买力 风 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1、作 为指 数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92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金 将变 更标的 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7)其 他因 素, 如因 受到 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 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招募说明书 5-93 2、作 为上 市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的风险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且 本 基金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基 金 停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 同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通过 份额 配对 转换 转为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并转 托管 至场 外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2) 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 风 险 本基金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和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从 而产生 折价 或者 溢价 的情 况,虽 然份 额配 对转 换套 利 机制设 计已 将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 风险 降至较 低水 平, 但是 该制 度 不能完 全规 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3、作 为分 级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分级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通 过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 具 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但由于 本基 金存 在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 分 级机 制 令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从 而带 来不 同于 跟踪 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 具 有 低 风险 且预 期 收益相 对较 低 的 特征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 的 特征 。 (2) 份额 折算 风险 1)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 资者所 持基 金份 额可 能发 生变化 ,形 成与 之前 所持 基 金份 额 组合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产生 风险 ; 2)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额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场内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 分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该尾 差处 理原 则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当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买 卖基 金份额 时 , 可能无 法赎 回份 额折 算后 新增的 基金 份额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配对 转换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 理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之间 的配 对

























































































招募说明书 5-94 转 换。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可能改 变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 市场供 求关 系 , 影 响基 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 从而 产 生风险 ; 该业 务也 可能 出 现暂停 办理 或申 请无法 确认 的情 形, 从而 产生风 险。 (4)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风 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A 份额和 B 份 额实 施份 额折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 形, 投资 者可 通 过卖出 或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 算后的 新增 份 额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仅 须 承 担相 应 的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 出或 赎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 响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95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 在基 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招募说明书 5-96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据 此向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招募说明书 5-97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98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招募说明书 5-99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确定 中 证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申 购赎 回价 格,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和 中证 健 康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100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5-101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中证 健康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 格,中 证健 康A 份额 和中 证健 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招募说明书 5-102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依法 申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招募说明书 5-103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 分别 由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招募说明书 5-104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招募说明书 5-105 4、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 海 开源中 证 健康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 海 开源中 证 健康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5-106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A 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B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107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 海开 源 中 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 健康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法

























































































招募说明书 5-108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招募说明书 5-109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110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招募说明书 5-111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法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 康B 份 额)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招募说明书 5-112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费 率计提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 根 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度 末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 10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招募说明书 5-113 算方法 的 , 本 基金 按照 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 此 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健 康 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招募说明书 5-114 央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 -95% ;其 中, 投资 于 中 证健康 产 业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同 时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健康 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招募说明书 5-115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 的 10 %, 并且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 10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招募说明书 5-116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招募说明书 5-117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招募说明书 5-118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招募说明书 5-119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 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120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 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 在基 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5-121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招募说明书 5-122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据 此向 前海 开源 中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招募说明书 5-123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5-124 二 十四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 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设立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 ,000 ,000 元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邮政编 码:518001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166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0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证 券经 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 证 券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金融产 品代 销 ;

























































































招募说明书 5-125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 介绍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固定 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 中 证健康 产 业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126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 的 10 %, 并且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 10 %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招募说明书 5-12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15 条 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招募说明书 5-128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 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招募说明书 5-129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招募说明书 5-130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招募说明书 5-131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招募说明书 5-132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划 入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 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 设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招募说明书 5-133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134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 给定 的计 算 公式得 到的 基金 各类 份额 估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5-135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招募说明书 5-136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 参考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25 %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 0.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招募说明书 5-137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招募说明书 5-138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招募说明书 5-139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5-140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141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交 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投资 人 可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投资 人提 供交 易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 投资人 务 必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 联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 时更新 。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 原 则上 除邮 寄方 式外 ,基金管 理人原 则上 不提 供传 真方 式, 但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客 服热 线或 公司 网站 等方式 查询 相 关账户 信息 。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投 资人 可根据 需 要,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 改或取 消该 服务 。 1、手 机短 信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 、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 发送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 的上述 信息 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 机短 信息 发送 依托 于 外部通 讯服 务商 ,电 子邮 件通过 互联 网进 行信 息传 送,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 相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募说明书 5-142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00-17 :00)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客 服热线 服 务内容 包括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四)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前 海开 源基金 公司 官方 网站 的 “ 账户查 询 ” 平 台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公司网 址:www.qhkyfund.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前海 开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服热线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的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官 方网 站 www.qhkyfund.com 进行网 上 交易 。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 : 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账户 资料 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 更、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网 上交易 业务 规则 以公 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计划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相 关渠道 ,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 定期 投资 计划 业务 规则 以 公告为 准。

























































































招募说明书 5-143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44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的 办 公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投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5-145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名录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4、《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 人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