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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五 年 三月 5-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8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年8 月12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对认 购/ 申购 基金的 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 金
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5 年2 月12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12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 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 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1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2 九、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 34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


...................................................................................................... 35 十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43 十二、基 金业绩


.......................................................................................................................... 54 十三 、 基 金财 产


.......................................................................................................................... 55 十 四、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 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 六、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61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 九、风险揭示


.......................................................................................................................... 69 二十、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72 二十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 74 二十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74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74 二 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 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8 二 十六、备查 文件


...................................................................................................................... 79 5-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与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生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民生 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3 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 主席 办公 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 相5-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 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以及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由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5-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扣 款 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元: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 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销售 场所:指 场外销售 场所和 场内交易 场所,分 别简称 为场外和 场内。场 外指不 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 的会员单 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2 、注册 登记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53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系统 内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5 、跨系 统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封闭 期:本基 金的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三年(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 自 每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三年 。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三 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7、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20 个工 作 日的 期间,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 上予以公 告。如在开放期 尚不足五 个工作日时发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继 续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 次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58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9 、基金 份额类别 :指根据 认购费 用、申购 费用、销 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60、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63.33 %)、加 拿大 皇家银行( 持股 30%)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持 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良 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委 员 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 委 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 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 电 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 华 北区。 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2015 年2 月12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管理21 只开放 式基金:民 生 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 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 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 债券型证券5-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 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长 、民 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力女士:董事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 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 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 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 司部总经理;2008年10 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监 ,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13 年起担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党 委委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 ,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 管 理亚 洲业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 的首 席执行 官。 现任加拿 大皇 家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亚洲区 和RBC EMEA全 球资 产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王维绛先生:董 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 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 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 总 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 事总 经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 李镇光先生:董 事,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 、香港景邦经济咨询公司 总 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 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任淮秀,独立董 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 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 主 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 大 学财金 学院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政金 融学 院教授 委员 会副 主席 。 潘敏,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武汉大学原管理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商学院金融系副教 授,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 博士后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 管理学 院副 院长 ,金 融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于学会先生:独 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 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律 师、北 京市 必浩 得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任 北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先生:监 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 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 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 民 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 总5-1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 副总经 理、 党委委员 。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 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的 业务发 展。 现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亚 洲股票 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 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研究员,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 部副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 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 析师、金融创新部经理、 总 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 监,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专户 投资总 监。 董文艳女士:监 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 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 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外 管 局从事稽核检查工 作。2008年加盟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 圳管理 总部 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室 主任 。 申晓辉先生:监 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 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部 (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兼总 经理,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吴剑飞先生:副 总经理,硕士,15年证券 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 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 员及投资部 副总监;2009 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2011 年 9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海先生:督察长,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 1999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 长;2000年至2012年,历任中国 民生 银行金融 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 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013 年) ,中国 外贸信托高级投资 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泰 康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 理,武汉融 利 期货首席交易员、 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年10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 副 总监。自2014年3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起 至5-1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今担任民生 加银家盈理财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 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自2014 年6 月起至今担 任民 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2014 年8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岁岁增 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 士,自2013 年8 月至2014 年8 月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下设 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专 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6 名成员组成 。由吴剑 飞 先生担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 历 见上;乐瑞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 会 委员,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 陈 薇薇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任专 户理 财一 部副总 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5-1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限制等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本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行 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1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 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 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 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 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 则 等部分 组成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 则。内部控制须 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项 业 务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 理适用的内控 程序,并适 时调整和 不 断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 则。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 有5-1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 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盖公 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 和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 则。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公司管理 层应当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 透明、信誉可 靠、责任到 位”的基本原 则制定治理 结构,充 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4 )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 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 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 体 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 层 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 管 理能力 。 (5)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 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悉并以 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 和内部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 的5-1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检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 规、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的风 险评 估等 。 (7)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主体的 责任 。 1 )董事会下属 的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督 察长对公司 制度的合规性 和有效性进 行评估, 并 对公司 与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 是内部控制活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公 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授权 控制的主 要 内容包 括: 1 )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必须充 分了解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 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业 务的授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 确授权内容和 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 确 认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 报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要 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 员须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 授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 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要 实 行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 和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 离。 (11)制定 切实 有 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用适当 、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 、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 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 。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 信 息的沟 通和 共享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 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 必 须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 序。 (14 )内部控制 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 外 部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市场 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 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 门 部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进 行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合 法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适 时改 进。 5-1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 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 基金合同要 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 备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应 当有充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 资要有详细 的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 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 投资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包括 投资组合情 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 征和决策 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 内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 进行审核,确认 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 其 他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防止 不正当关联交 易损害基金 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 及关联交 易 的,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 告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 相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 算交割和会计核 算工作,在授 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 基金以基金作为 会计核算主体 ,每只基金 分别设立不同 的独立帐户 ,进行单 独5-1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 册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 划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公司应当采 取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科学的估 值程序,公 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督 。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 产品 开发 前应 进行 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 )以竭诚服务 于基金投资者为 宗旨,开展市 场营销、基 金销售及客户 服务等各项 业务,严 禁 误导和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场 的开发和培育, 统一部署基金 的营销战略 计划,建立客 户服务体系 ,为投资 者 提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 售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 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 披露应当进行持 续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信息披 露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遵循安全 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 定信息系 统 的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 岗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2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开发应 符合国家、金 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要 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 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3 )对信息系统 的项目立项、设 计、开发、测 试、运行和 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 责任管理 ,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4 )公司应当通 过严格的授权制 度、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 制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 硬件要求应当 符合有关标 准,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个 过程实施 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 证、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机 系统的日常维护 和管理,数据 库和操作系 统的密码口令 应当分别由 不同人员 保 管。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 要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5-1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对信息数据 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 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 递 到各职 能部 门。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息技术系 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 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 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 恢 复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国 家颁布的会计准 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 公司财务和基 金财务相互 独立的原 则 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明 确职责划分,在 岗位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各 会计岗位职责 ,严禁需要 相互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3 )建立凭证制 度,通过凭证设 计、登录、传 递、归档等 一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确 保正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的 会计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 应妥善保管密 押、业务用 章、支票 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监察 稽核 控 制主要 内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督 察长,对董事会 负责。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 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 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 督察长的 报 告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经营层负 责,开展监 察稽核工作, 公司应保证 监察稽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监 察稽核工作的责 任管理制度, 明确监察稽 核部门各岗位 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 足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5 )公司应当强 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5-1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重 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 制 度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9.17%。营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2.59%,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增 长 8.39%,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20.96%。成本 收入 比 24.17%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分 点。资本 充足 率与 核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 为13.89% 和 11.21% ,同 业 领先。 截至2014年6月 末, 本集 团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其中,客 户贷 款和垫 款总 额91,906.01 亿元,增 长6.99%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6.75%,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 中国 建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 长6.64%;个人 客户 近3亿户,较 上年 末增 加921 万户,增长3.17%;网上 银行 客户1.67 亿户 ,较 上年末 增长9.23%,手机 银行客户 数1.31亿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 中国 建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 一步扩大 ;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5-2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 机构授 予的40余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4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 较上年 上升3位;在 美国 《福布斯 》杂 志2014年全球 上市公 司2000强 排名中 位列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 名第38位,较 上年 上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 人银行 业务 部、 总 行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4 年9 月末,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3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5-2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获和 讯 网的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的“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 行”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5-2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 直 销机 构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场 外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5-2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6)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5-2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5-2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2)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5-2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16)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8)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5-2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3.场内 代销 机构 具 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并 经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投资 广场23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刘 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859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5-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经2013年5月16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668 号 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基金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740,312,634.98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42户。 5-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合 同已于2013 年8 月12 日正式生效,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同时,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基金资 产净值加 上当日 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金额扣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A 类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已于2013年10 月29 日起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0 月24日发布 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三)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 金A 类份 额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A类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四)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易日 的A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上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 上市 后, 发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应暂 停上市 交易 : 1.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5-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八)恢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 后,可恢复本基金A 类份额上市,并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恢复上市 公告。 (九)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份 额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1.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公 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三年(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 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 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 模 式,期 间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持不变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 放期为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 日)5 至20 个工 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 ,即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7 月 9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 期时间 为 15 个工 作日, 鉴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第 一个开放 期为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的三 年,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7 月 29 日, 以此 类推 。 5-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包 括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 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 式申购 与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C类基金 份额 。 (一)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场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 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 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三年。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 作日时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 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 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 已达到 五个 工作 日, 则本 基金将 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放 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长度) 。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 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 放5-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 效申请 。 (三)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场 外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 账 户(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 申购时,根 据本基金管理 人2013 年9 月16 发布的公 告,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投资者 通5-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过直销机构(包 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 请 最低限 额调 整为1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亦 调整 为1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 统赎 回, 每次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 基金份额须承担 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 额M(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或异日多 笔申购,须 按每笔申购所 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 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 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的限 制。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赎回费 如下: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60% 0.60% 5-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 及本基金开 放期场外申购 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时间 以份额实际 持有时 间为准;在场内 认购、本基金开放期场内 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 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 其 份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3.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 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登记机 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并分 别计算,计 算公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金额 以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通过场外 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足1份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


例1 : 假 设某投 资者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投资100,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额 , 对应 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 者选择场 外申购,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 +0.8% )=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5-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1.016 =99,206.30元 退款金 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例2 : 假 设某投 资者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投资100,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16=98,425.20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8,425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8,425×1.016 =99,999.80元 退款金 额=100,000-99,999.80-0=0.20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3 :假设 某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基金份 额100,000 份,该 笔份额持 有时间为15 天,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017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1.017×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4 :假设 某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100,000 份基金 份额,该 笔份额持 有时间为4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1.016=10,1600.00元 赎回费 用=100,000×1.016×0% =0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0×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5-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间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接受赎 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延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5-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接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业务的场内 处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办 理。 4、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1 日,则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5-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 以通过 具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场 内赎 回。 3.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十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十六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 算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 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业绩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不 低于80% ,但 在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 后 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限制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 适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类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 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 经济环境、市场状 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 开 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 限 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 配, 做 出投 资决 策, 具体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6 个月 内,基金建 仓期后的正常 市场情况下 ,债券投资比 例将不 低 于80% 。在 此基础上,本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运 用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手 段,对大类 资产进行 合 理配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 之间的相关性为出 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 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定5-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或不 定期 的调 整, 以达 到控制 风险 、增 加收 益的 目的。 本 基金进行 资产配置 时所参 考的主要 指标包括 国内生 产总值(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 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 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 风险水平的因素, 观察市 场信 心指 标和 市场 动量指 标等 ,力 争捕 捉市 场由于 低效 或失 衡而 产生 的投资 机会 。 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 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 前资产配置进行评 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 置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 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 略构筑债券组合, 保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 一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 等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 额回报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 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 险 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 时 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 当 拉长组 合的 久期 ,提 高债 券投资 收益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 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 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 投资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收益 率 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 移 动,其 中非 平行 移动 又可 以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 向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 形变 等。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 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 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 组合,其组合收益 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 策 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 或者阶 梯型 等策 略, 进一 步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 使本基 金获 得较 好的 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 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 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 预期类似于利率预 期。因 此, 本基 金将 采取 同利率 预期 相同 的投 资策 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 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 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 变动,那么在图示 上就会 出现 到期 收益 率结 构曲线 变得 平坦 一些 ,此 时本基 金将 买入 长期 债券 而卖出 短期 债券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 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 期收益率会出现较 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金可以买入短期债券 , 卖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之, 本基金 将根 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 降低风险,提高收 益。 3)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 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 变 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 置 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 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 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 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 行 投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 等信用类投资品种 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 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 有 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 估 的品种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 质量等因素,判断 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 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 曲 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 投 资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 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 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 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 投 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 公 司债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离 债纯债 的投 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 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 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 基金计划在封闭期 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 离 债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 在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 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 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 模式对偿债能力的 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 的 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尽 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 理 计划的 风险 。在 期限 匹配 上,本 基金 将选 择与 封闭 期限相 匹配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5)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 ,随着债券剩余期 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将 积 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 用 收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 滑获 得相应 的收 益。 6)回 购策 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 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 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 渠道,例如可以用 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 易 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 收 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 时 期,进行 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 于3 年以下的 流动性较好 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增加投 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 等 投资机 会。 7)套 利策 略 ? 跨 市套 利。 同一 品种 在银行 间市 场与 交易 所市 场、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在一 、二级 市场 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 利5-4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可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 适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 操作。 ? 跨 期套 利。 本基 金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流动 性、 税 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 者 之间的 差价 收益 。 8)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 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 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 投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种;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种; 4)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估的品 种等 。 (四)投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计划严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 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 作,防止投资决策 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 上 市公司以及债券品种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 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 终 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 场 行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告 等。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 论宏观经济、股票 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等 重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根据基 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 管 理。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 以及市场的运行特 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5-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 的 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 出 现异常 情况 ,及 时提 示基 金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 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 就投资管理进行持 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 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 报 告,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 估。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 环境变化,对投资 管理的 职责 分工 和程 序进 行调整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三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 日 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进 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基金相当于期限 为三年的、专业优化后的 债券组合,有较强的固定收 益属性,因此选择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 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 威、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备案 后,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预 期风险 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 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5-50 更新招募说明书 系统性 风险 ,适度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 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5-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本 报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377,117,535.00 92.92 其中: 债券


3,377,117,535.00 92.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305.00 1.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 - 5-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返售金 融资 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179,231.80 3.22 7 其他资 产


70,010,240.87 1.93 8 合计





3,634,307,312.67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3,098,000.00 13.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3,098,000.00 8.18 4 企业债 券 2,983,116,535.00 159.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300,000.00 5.36 6 中期票 据 40,603,000.00 2.1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377,117,535.00 180.53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312 13 海通 05 2,000,000 201,560,000.00 10.77 2 124384 13 雅发投 1,500,000 157,500,000.00 8.42 3 124342 13 黔南资 1,500,000 153,000,000.00 8.18 4 124349 13 福东海 1,000,000 106,200,000.00 5.68 5 124607 14 津环城 1,000,000 103,950,000.00 5.56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301.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968,938.9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010,240.8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A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 8 月 12 日 至 12 月 31 日) -1.60% 0.11% 1.65% 0.01% -3.25% 0.10% 2014 年度 14.85% 0.19% 4.15% 0.01% 10.70%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01% 0.17% 5.88% 0.01% 7.13% 0.16% C 类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12 月 31 日) -1.70% 0.12% 1.65% 0.01% -3.35% 0.11% 2014 年度 14.39% 0.19% 4.15% 0.01% 10.24%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014 年12 月31 日) 12.44% 0.17% 5.88% 0.01% 6.56% 0.16% 5-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 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5-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合 同 生效满6 个 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 于0.1 元(含本数,以C类基金份额为依 据),则基金须在15 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 份 基金份额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 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的 方式 ,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 利发放日处于 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 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开放 期 间 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 下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一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5-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 9、销售服 务费 ;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费 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5-6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 类基金资 产 净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0%÷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 、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 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八 、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5-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A 类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 前,将A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5-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八)临时 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 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5-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一 )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十四)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5-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九、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汇 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 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 能5-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力降低 ,由 此造 成债 券信 用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 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 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 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基 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造 成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 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类基金份额 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 因 交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2)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 封闭运作 三年后开 放5-20 个 工作日 的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时,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赎回款项。因 此,持有 人 此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的 风险 。 (3)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 开放期间终止的风 险: 5-7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 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4)折/溢价交 易风 险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受市 场供求关系等 的影响,其 上市交易价格 与其基 金 份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 ,如基 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 日有效 申购申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元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 终止并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4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5-73 更新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7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 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金 收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 邮件、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供各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理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5-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于 办理 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 人员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 透明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 解基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 有素、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客户 服 务代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 。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信 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 时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 修 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基 金管 理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4年8月13 日至2015年2月12日发布 的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4 年8 月15 日 关于公 司网 站进 行系 统维 护及网 上直 销、 网 上查询 和网 上交 易系 统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8 月26 日 民生加 银平稳添 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9 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9 月26 日 民生加 银平稳添 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9 月30 日 关于公 司网 站进 行系 统维 护及网 上直 销、 网 上查询 和网 上交 易系 统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10 月20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4 年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10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平稳添 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4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4 年 12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5年第一 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中国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网 上直 销申购 费率 优惠 期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平稳添 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4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变 更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方案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2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站 5-77 更新招募说明书 ( 四)招募 说明书与 本更新 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更新 招募说 明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5-7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7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备查 文 件等文 本存 放 在基金管 理 人 处,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平稳 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平稳 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三月二十 六 日 5-80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81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 受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5-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5-8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转让 或 申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5-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 构、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 终止A 类份额上 市,但 因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 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5-85 更新招募说明书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基金资 产净值加 上当日 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金额扣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少于200 人。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8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5-8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5-8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5-9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基 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 申购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 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 终 止并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12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5-9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5-9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本基 金投资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例不 低于80% ,但在 每个开 放期前 三个 月和后三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3)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5)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 制; (8)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9)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5-9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5-95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5-96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5-9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5-98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5-9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