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服务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 河 现 代 服务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现代服务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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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现 代服务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 提 示
1 、 银 河 现代 服 务主 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 的募 集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5】116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4 、 本 基 金 将 自2015 年3 月31日至2015 年4 月15 日 ,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公开
发 售 。
场 外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发 售 渠 道 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上 证 所 ” )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证所会员
单 位 。
直 销 机 构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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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 过 上 证 所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单 位 。
5 、 本基金的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 人。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7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8 、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
告 。
9 、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于T +2 日 后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该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二 天 起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
10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5 年3 月26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 《 银
河 现 代 服 务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2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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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14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1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6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2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 河 现 代 服 务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 金 简 称 :
银河服务混合
基 金 代 码 :
519655 ( 认购期 场 内 代 码 :521655 )
(三)基金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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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定 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六)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 充分 把 握 中国经 济 可 持 续发 展 过程 中现 代 服 务 主题 相 关行 业及 子 行 业 呈现
出 的 投 资机 会 ,通 过 行业 配 置 和精 选 个股 , 分享 中 国 在加 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 方 式的 过 程 中
现代服务 主 题 相关 行 业及 子 行 业 的 崛 起所 孕 育的 投 资 机遇 。 在严 格 控制 投 资 风险 的 条 件
下,力争基金资产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 七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 资产投资 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 现代 服务主题相关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八 ) 发售对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 人 。
( 九 ) 销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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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3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 过 上 证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 具 体 以 上 证 所 最 新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5 年3 月31日至2015 年4 月15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基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面向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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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 的认购费 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费按 每 笔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请 单 独计 算 , 已受 理 的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撤 销 。 本
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 认 购 费 用的 认 购, 净认 购 金 额 =认 购 总金 额- 固 定 认 购 费
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 内 认 购 的有 效 份 额保留 到 整 数 位, 剩 余部 分按 每 份 基 金的 认 购价 格折 回 金 额 返 还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 四舍五入,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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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认购, 则认购份额为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购
份额为9,884 份,其余 0.42 份对应的金额返还 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五)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场外交易时,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或 数 量无 上 限 , 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场 外开户 与认 购
( 一) 认购使 用账 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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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将 为 其配 发 基金 账 户, 同 时 将该 账 户注 册 为上 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 对 于 配 发的 上 海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可 持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提供 的 账 户配 号 凭条 , 到中 国 结 算上 海 分 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
过 其 他 代销 机 构或 直 销网 点 申 报认 购 本基 金 的, 须 用 上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在 新的 代 销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
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二) 账户使 用注 意事项
1、 拥有多个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注册为上海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 便 办 理基 金 份额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建 议投 资 者通 过 上 证所 认 购 、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
基 金 份 额跨 系 统转 托 管, 建 议 投资 者 通过 上 证所 认 购 、买 卖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也只 使 用 配
发的基金账户。
( 三) 直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或账户登记) 与认购申请。
2、 受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及认购的时间: 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官网)2015 年3
月31 日至 2015 年4 月 15 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
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 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15
年3 月 31 日至2015 年 4 月15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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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4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 企业有效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 件 ;事 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政 部 门或 主 管部 门 颁 发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件 及 加盖 单 位公 章 的 复印 件 ; 如 有 控股 股 东 还需 提 供股 东 方 有效 营 业执 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 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 人证或护照) ;
(5 )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申请表》 , 并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
指 定 银 行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 开 户 时预 留 的作 为 赎回 、 分 红、 退 款的 结 算账 户 , 银行 账 户 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 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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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复印件; 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 资 者 办 理认 购 前 应将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结 算” 或 “ 电 汇结 算 ”方 式通 过 银 行 汇 入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指 定 的 在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交 通银 行 和 中信 银 行 开
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东长治路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 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
期间每日 16:00 前到 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 募 集 期 结束 ,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 为无 效 认购 ,认 购 款 项 将在 基 金成 立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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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打电话: (021)
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四) 中国工 商银 行 办理 开户 和认购 流程
1、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 )业务办理时间:2015 年3 月31 日至 2015 年4 月15 日。
周 六 、 日 及法 定 节 假日正 常 受 理 客户 申 请, 该认 购 申 请 计入 下 一发 售日 ; 发 售 日 每
天17:00 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开户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 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
开户 ?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 ?《基金业务申请书》 ? 工行网点接受开户
申请后, 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
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
3)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
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 ?电话银行中心(95588) 查询? 工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
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
网点办 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一 个 投 资者 只 能 开立 一 个 基 金账 户,已 经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户 的客 户 无 需 再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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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2) 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3) 个 人 投 资者 申 请 认购基 金 时 不 接受 现 金, 投资 者 必 须 预先 在 用于 认购 基 金 的 理 财
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
6) 个 人 投 资者 指 定 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须 是 中国 工商 银 行 理 财金 账 户卡 或牡 丹 灵 通 卡 中
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
已通过工行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行认购本基金时, 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
金 买 卖 时使 用 的理 财 金账 户 或 牡丹 灵 通卡 ?(中国 工 商 银行 代 理发 行 具体 事 宜 以当 地 工 行
发行公告为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 )业务办理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的 9:30 至 17:00。 周
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办理业务。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
2) 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给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② 填妥的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 ? 《基金 业务申请书》 (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
④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明 原件( 身份 证 ? 军人证 ? 护照等)? 工 行网点 接 受开户 申请 后,
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
(3 ) 办 理开 户 的同 时即 可 办 理 认购 手 续, 机构 投 资 者 到中 国 工商 银行 基 金 代 销网 点
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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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填 妥 的《 基 金业 务 申请 书 》(须 加 盖预 留 印鉴) ? 工 行 网上 银 行 和电 话 银 行可 同 时
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 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 ? 电话银行中心(95588) 查询 ? 工行代理
基 金 业 务网 点 接受 认 购申 请 后,当 即 向投 资 人提 供 缴 款回 执;投 资 人于 发 布 本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
(4 )注意事项
1) 一个投 资 人 只 能 开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银河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
2) 机构投资者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 其 指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有
足额的认购资金 ;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
4) 机 构 投 资者 指 定 的银行 存 款 账 户须 是 中国 工商 银 行 客 户自 助 卡中 的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
5)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
6) 通 过 工 行申/ 认购 开放 式 基 金 的客 户 再次 在工 行 认 购 本基 金 时, 需提 交 首 次 进行 开
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
( 五)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 受理开户 (或账户 注册) 及认购的时间:2015 年3 月31 日至2015 年4 月15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5:00。
2、开 立资 金账 户(已 在 代销券 商同 一代 销网点 开立了 资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必 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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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资 金 账 户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副本)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5 ) 资 金 账 户 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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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手 续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公 告 或 咨 询 代 销 网 点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2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 互 联 网 、 磁 卡 自 助 、 热
自 助 等 ,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的 方 式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的 方 式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事 宜 , 须 按 照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5 ) 其 他 有 关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程 序 ,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场 内开户 与认 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5 年3 月31 日至 2015 年4 月15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不受理)9:30-11:30 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 )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 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
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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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投 资 者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产 生的 银 行存 款 利 息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本 基 金认 购 结束 后 ,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 资者 的 账户 , 具体 份 额 以注 册 登 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募集期 限 届 满 之日 起 十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内 ,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中 国 证监 会 自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 验资 报 告和 基 金 备案 材 料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日 内 予以 书 面确 认 ; 自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不 符合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或不 具 备以 上 募集 份 额 总额 、 募集 金 额、 份 额 持有 人 条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承
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七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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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赵冉、郑夫桦 、 张 鸿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 赵冉、郑夫桦、张鸿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邮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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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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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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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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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 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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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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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 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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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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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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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yzq.cn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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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宋伟
电话: (024)22955449
传真: (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3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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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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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509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4、场内代销机构
通 过 上 证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 具 体 以 上 证 所 最 新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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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 六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