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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增(519029)

华夏稳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由兴业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中国 证监会2006年7
月25 日证 监基金 字[2006]144 号文核 准的兴 业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兴业证 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基 金合 同, 并更 名为“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自2006年8 月9日起 , 由 《 兴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因 整体 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险 高于 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基 金。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2 月9日, 有关财 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12月31日。 (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0 
七、基 金的 存续 ..................................................................................................................................... 50 
八、基 金的 份额 激励 安排 ..................................................................................................................... 5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51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6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9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九、 风险 揭示 ..................................................................................................................................... 7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9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 及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兴 业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成。 
基金兴 业: 指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合 同: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其不时做出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本基 金 合同由《兴业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 修订而
成。 
托管协 议: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不时做出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本托 管 协议由《兴业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
成。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招募说 明 书: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管理 人对其
定期做 出的 更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 并 施行的《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
办法》及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发布 的其 他相 关规则 和规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基金 兴业由封 闭 式基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 ,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
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 范 围和策略,修 订基金合 同 ,并更名为“ 华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
合同自兴业证 券投资基 金 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 原 《兴业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仅 开 放申购、不开 放赎回的 一 段时间,最长 不超过
1 个 月。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 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的 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不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 而 通过各销售机 构柜台
系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 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构,其中可 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销售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并 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有人基 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 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 登记结算 业 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 记 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证 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开 设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A 股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 基金 账户 ( 简称
“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上海证 券账 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以上 海证券账 户 为基础、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 资者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指定交 易: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指定 交易实 施细 则》中 定义 的“指定 交易”。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兴业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本《华夏平稳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的开 放 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 有效申
请的日 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 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 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 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 见、无法 克 服、无法避免 的事件和 因 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
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 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联系人 :崔雁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 生: 董事 长 、 代总 经 理、 党委 书记 , 中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曾 任中 信 证券公 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理 ,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
事、 常务 副总 裁, 中 国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执行 董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发 有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 金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 祖 六先 生: 董 事, 博士, 教 授。 现任 春华 资本 集团主 席。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金组 织 高级 经济 学家 ,
达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 经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 华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 总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经
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山东) 、中信期货、前海股
权交易 中心、 青岛 蓝海 股 权交易 中心 、 厦门 两岸 股 权交易 中心 等公 司董 事 。 曾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资产 管理 部、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融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销 售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 级经理 、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总 经 理、 部 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行政 负责 人, 兼任 华夏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 部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任北京 建设 (香 港上 市) 及华夏 幸福 基业 、中 海油 海洋工 程、 荣信 三家 内地 上市公 司的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 职于
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 ,曾担任中 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
处长、 处长, 中国 银行 卢 森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公
司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办 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
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朗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研究 总监, 硕士 。曾 任公 司总经 理 助理 等。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特
聘教授。 曾任 中国 技术 进 出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美 国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华 盛 顿总部) 经济 学家 、 摩根
士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汤晓东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会 等 。 
李 红 源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 子总 公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 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长, 中国 兵 器装备 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主 任、 经济 运营 部副 主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
兼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综
合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 员,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张伟先 生: 监事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兼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山 东省 济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部 办公室 财务 科职 员, 济
青高速 公路 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副 主任 科员 ,山 东基 建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会 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监 事, 博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曾 任财政 部 科研 所助 理研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究员、 中关 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 经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等 。 
李一梅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市 场总 监。曾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销总 监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 副总 裁、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法 律监 察部 副总 经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彭海伟 先生 , 中 国科 学院 管理科 学与 工程 学硕 士。 曾任原 中信 基金 研究 员、 华夏基 金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助理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17 日起任
职)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年2 月9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8月9日至2008年1月23 日期间,张益驰先生任基金经理;2006年8月9日至
2010年2月4日期间 ,张龙先生 任基金经理;2010年2月4日至2011 年11 月7日期间,严 鸿宴先生任基 金
经理;2011年10 月14 日至2015年2 月9 日 期间 ,王 海雄先 生 任基 金经 理。 
兴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 2004 年 9 月 16 日至 2006 年 8 月 8 日 期间, 张龙先 生任基 金
经理;2000 年 8 月 18 日至 2004 年 9 月 16 日 期间 ,王宁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投 资总 监, 华 夏兴 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成员: 林浩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总监 。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经理。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华 夏收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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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 管理制 度及 相应 的业 务
处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
司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鉴证 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 控制 环境 
良好的 控制环 境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有效 的监 督管 理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有 力 的控 制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 会。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3 )公 司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合规 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培 养, 并进 行持
续教育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对 于可 控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工 作中 新出 现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制 度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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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 组
负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资 产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 合构 建,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 理小组 在基 金合 同和 投
资决策 权限 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资 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所 有交 易的 集中 执行 。 
①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确 的 投资 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基金 经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投 资
策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管 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金 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指 令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禁 止性 控制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基 金 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 禁止 从事 受限
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对上 述禁 止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 的监 控; 监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关 业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
制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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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
外,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简 称“中 国农 业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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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
构、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值 、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 管 银行” 。2007 年 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 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保 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成 立,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保 险
资产托 管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综 合管 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 师、 律
师等专 家 10 余名 ,服 务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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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年12 月31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和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共243
只,包 括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
金、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
型债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
长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证100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成长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稳健 双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 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 方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LOF ) 、景顺长城能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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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兴 全沪深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工银瑞信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东吴中 证新 兴 产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汇 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先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惠 理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南方中 国中小盘 股 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
新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月添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理财21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中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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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30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目标 收益 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稳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
长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 付
双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投 资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
双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国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安达 信用 主
题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 信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景 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万 家市 政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投摩 根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融通 通源 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 恒生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航天 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小 板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改革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积极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寿安 保沪 深300 指数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沪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季加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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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益平 稳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稳 利1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菱 信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可 转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宝 盈科 技3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
化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月 月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新兴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双月 定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 招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添 益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证500 医药 卫生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天 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鹏华先 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 时中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 工 银瑞 信创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中证 国有 企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沪 港通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 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实 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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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关 基
金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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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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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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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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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5)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6)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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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北 京 、上 海) 、96528 (其 他地区 ) 
(17)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8)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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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1)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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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 际大 厦903~906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7)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0)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31)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1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局 综 合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32)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3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5、18 、19 、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3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0)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4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4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3)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4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6)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8)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49)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0)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2)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4)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5)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7)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58)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59)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400-888-8788 (61)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3)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5)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6)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7)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8)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69)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7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71)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2)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73)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4)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75)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 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77)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78)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7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0)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1)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2)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3)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84)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证 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5)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6)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87)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88)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89)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0)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1)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2)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3)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 元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94)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5)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9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97)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8)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9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0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1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2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3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公 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4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6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07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3、 场内 代销 机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具有“上证 基 金通” 基金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办理 申购 业务 。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陈鸿 鹄 (三)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10 层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绍 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许康 玮、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兴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自 2006 年 8 月 9 日基 金兴 业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兴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华 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调整为不定 期,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基金兴 业终 止上 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名以 及必 要的 信息 变 更之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二) 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 型基金 。 2、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3、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财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案 。 八、基金的份额激励 安排 对于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持有 人,为 鼓励 其长 期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自 有资 金提供 份额 激励 , 具体安 排如 下。 (一) 激励 对象 :限 于持 有由原 基金 兴业 份额 转型 而来的 基金 份额 (代 码为“519028” ) 的投 资者。 (二) 激 励安 排: 1、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满 6 个月 之日 ( 即 2007 年 4 月 13 日) ,登 记结 算机构 将根 据各 个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兴 业份额数量,按 1% 的比 例增加其基金份额(新增 份额不计入下次激励 计 算基数 ,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整数 位) , 同时 扣减 基金管 理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激 励安 排, 对截 止到 2007 年 4 月 13 日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原基金兴业份额持有人实施第一次份额激励。本次实施份额激励基数为 232,397,490.91 份 基金 份额, 份 额激 励为 4,164,917 份 基金份 额。 2、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满 1 年之 日(如 该日 为节假 日, 则顺 延至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 ,登 记结算 机构 将根 据各 个持 有人持 有的 原基 金兴 业份 额数量 , 按 0.5%的比 例增加 其 基金 份额 (按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整数 位) ,同 时 扣减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已根 据上 述份 额 激励 安排, 对截 止到 2007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原基金兴业份额持有人实施第二次份额激励。本次实施份额激励基数为 168,131,782.41 份 基金 份额, 份 额激 励为 1,506,327 份 基金份 额。 3、 份额 激励 基数 的计 算方 法为该 基金 代码 (519028 ) 下投资 者期 末基 金份 额扣 除期间 分红 再投 资份额 (若 有) 后, 根据 期间基 金累 计分 红比 例调 整所得 的数 额。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南 京分 公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1)北 京分 公司 、北 京世纪 城 投资 理财 中心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朝 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传真:010-84871035 (9)北 京望 京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博 泰国 际商 业 广场 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0)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1 )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2)上 海分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3)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4)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5)南 京分 公司 地 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6) 杭州 分 公司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7)广 州分 公司 、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或移 动客户 端办理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 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 2、 场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五 、相 关服 务机构”中“(一 )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可通 过具有“上证 基金 通”基 金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办 理。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 等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3、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 撤 销,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结 束 后不 得撤 销。 4、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 》等 相关 规定 。 5、 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后 一年 以内 , 由原 基 金兴业 份额 变更 登记 而形 成的基 金份 额代 码 为“519028”, 投资 者只 可提交 赎回 申请 ,不 得提 交申购 申请 ;通 过集 中申 购、日常 申购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代码 为“519029” ,投资 者可 提交 申购 、赎 回申请 。不 同代 码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相 同。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一 年以 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撤 销“519028” 代码,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同意, 且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完成 份额 变更 登记 后, 原“519028”代码 下的 基金份 额将 使用“519029”代码 。基 金代 码的 变更 对持有 人利 益无 影响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每 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 过部分 需为100.00 元 的 整数 倍,最 高不 能超过99,999,90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时 , 每笔 申 购金 额不 得低于100.00 元( 含申购费)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时,每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单笔 不足1000.00 元 的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有 权拒 绝。 2、投资 者办 理场 内赎回 时 ,单笔 赎回 份额 为整 数份 ,最高 不能 超过 99,999,999.00 份 ;投资 者 办理场 外赎回 时 ,赎回 份额 不 设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申 购本基 金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投资者 应注 意: 在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之 前, 需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并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 交易在 可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在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之前, 需通 过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 2 、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 资者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投 资者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减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资 者 应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 、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以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元 以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8% 1000万元 以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500 元 2 、 赎回 费用 (1) 对 于投 资者 持有 的代码 为“519028” 的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赎 回费 。 (2) 对 于投 资者 持有 的代码 为“519029” 的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5% 满 1 年不满 2 年 0.2% 满 2 年以 后 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份 额 , 持有期 自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日 2006 年 10 月 13 日起 计算 。 赎回 费 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者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所 收 取赎 回费的 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 赎回 确认 时, 按照 先进 先 出原 则进 行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 施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例 一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若三 笔场内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 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购 份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万元 , 则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500.00


场内申购 份额 (D=C/1.200 ) 8,332,916


例 二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若三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购 份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万元 , 则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500.00


场外申购 份额 (D=C/1.200 ) 8,332,91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 对 于投 资者 持有 的代码 为“519028” 的 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2 ) 对 于投 资者 持有 的代码 为“519029” 的 基金 份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定 某投 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519028”的 基金 份额 ,该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例 四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代码 为“519029”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满1 年 不满2 年,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2%=25.0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25.00=12,475.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 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 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损害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 力兑付 时,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 申请则 延期 办理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赎 回申请 的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 为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期赎回 。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持有 人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本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一 )申购 和赎 回暂 停期 间 与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协 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 的 服务, 即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 出基 金、 转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其 中 , 基 金转 出视同 赎回 , 需遵 守转 出 基金有 关赎 回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并 缴纳 赎回 费用 ; 基金转 入视 同申 购 , 需 遵 守转入 基金 有关 申购 业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或 销 售机 构可 以就 基金 转换 业 务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 有关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并另行 公告 。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投资 者可 将登 记在 上海证 券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不同 会员 营业 部 之间办 理转 指定 交易 ;也 可以将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系 统和 场外 系统之 间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只限 于在上 海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础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之 间进 行。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质 押等 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运用 TIPP 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进行 风险 预算 管理 的基础 上, 通过 实施 主动 资产配 置、 精选 证 券投资 、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等多 种积 极策 略,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0~95% ,权 证投 资 比例 范围为 0~3%;债 券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0~9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比例 范围为 0~20% ;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积极投 资策 略的 运用 是基 金取得 超额 收益 的主 要来 源,而 严格 风险 预算 和规 范投资 程序 的执 行 是实现 基金 业绩 持续 、稳 健增长 的主 要保 证。 1、 资产 配置 策略 (1) 本 基金 将基 于对 宏观经 济/ 政 策、 证券 市场 估值/ 趋势的 综合 分析 , 主动 判 断市场 时机 , 进 行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定 量 分析 的主 要指 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消费 者价 格指 数(CPI ) 增长率、A 股 全市场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A 股市 场收 益率、 国债 基准 收益 率、A 股市 场平 均市 盈率 及其 变化趋 势、 各市 场成 交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量及其 变化 趋势 等; 定性 分析重 点关 注国 家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汇率 政策 和证券 市场 政策 ,以 及 经济和 行业 景气 周期 等。 (2) 本 基金 将运用 TIPP 策略(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 ,对 股票 资产配 置 的风 险进 行 监控。 TIPP 策 略的 基本 公式 如下: 0 0 1 1 1 ) , max( ) ( A F A F F F A M E t t t t t t = × = ? × = + + + λ λ 其中,E 表示 可投 资于 风 险资产 的上 限;M 表示 风险 乘 数;A 表示 投资 组合的 资 产净 值;F 表 示 安 全底 线;而 A-F 即表示可承 受风 险的 安全 垫。 TIPP 策略 是指 , 期 初根 据 投资者 对风 险和 回报 的要 求设定 风险 控制 水平 ( λ ) , 此 后, 安全 底线 (F ) 不 随 时间 调整, 而是随 着 投资 组合 价值 (A ) 的变 动 而调 整, 在 投资 组合价 值 上涨 时,F 上涨, 锁定部 分收 益, 在投 资组 合价值 下跌 时,F 不变, 保证组 合安 全。 本基金 在实 际操 作中 , 将 主要通 过 M 和 λ 参数 的设定 , 计算 股票 投资 比例 上限 的 参考 值, 在此 基础上 调整 积极 资产 配置 决策, 追求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基 础上 ,在 不同市 场 情况 下获 得稳 定的 回报。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基础, 通过 严谨 、深 入的 基本面 分析 ,追 求具 有健 康、可 持续 增长 潜 力的股 票; 同时 结合 估值 水平分 析和 技术 面分 析, 追求合 理买 入价 格和 最佳 买卖时 机, 从而 在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实 现较 高的 回报。 基本面 分析 的主 要因 素包 括:产 品销 量及 增长 率、 营业利 润率 (分解 为产 品结 构 以及 价格 变动 趋势、 营运 杠杆 、规 模经 济、成 本控 制等 ) 、投 资效率 (决定 增量 投资 带来 的盈 利 增长 ) 、 管理 ( 体 现在新 产品 研发 、营 运流 程、客 户信 息管 理、 销售 网络、 环保 、社 会形 象、 人才激 励、 品牌 和质 量 等) 、宏 观 经济 和产 品生 命周 期、 进出 口需 求和 下游市 场、 现有 行业 和公 司的产 能 利用 率以 及新 增产 能利用 率等 。 对于重 点关 注的 股票 ,我 们将随 时跟 踪其 估值 水平 ,并与 市场 、同 行业 估值 水平进 行比 较, 结 合市场 成交 量、 换手 率、 分析师 指数 等技 术指 标, 为基金 寻找 最佳 的买 入、 卖出时 机, 以降 低投 资 成本同 时控 制下 行风 险。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组合增 加收 益。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策 略或 梯 形策略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平行 移动 或变平 时, 将采 取哑 铃型 策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将采 取子 弹型 策 略。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以 取得 较 高收 益。 其中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强 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 风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 分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4、 其他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追 求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 券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在 财务 指标 分 析、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 究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 此外 , 公司 有专 门的宏 观 经济 研究 员, 负责 分析 消 费、 投资 、 进出 口、 就业、 利率 、汇 率以 及政 府政策 等因 素, 为资 产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 负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 资产 配置 决策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围 内 ,决 定基 金的 具体资 产配 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 买卖时 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 采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 的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 于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交 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能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 以据 以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 流量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600 指数,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财 富) 。基 金整 体业绩 比 较基 准构 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600 指 数收 益率×50% + 中债综合指数 (财 富) 收益 率×50%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 涵盖 市值最 大的 600 只股 票, 中债综合 指数 涵盖 国债 、政 策 性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市场 代表 性较 强,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数 ,或 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资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837,982,697.00 76.20 其中: 股票 2,837,982,697.00 76.2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5,830,093.40 8.75 其中: 债券 325,830,093.40 8.7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9,000,643.50 7.22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132,134.03 2.6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91,677,202.77 5.15 8 合计 3,724,622,770.70 100.00 2、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3,309,020.01 3.55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C 制造业 1,575,472,608.13 45.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2,734,259.00 1.8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544,759.02 0.2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81,405,761.40 10.97 J 金融业 399,973,478.64 11.50 K 房地产 业 87,087,000.00 2.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1,173,000.00 1.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5,406,733.75 2.4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500,000.00 0.4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376,077.05 1.59 S 综合 - - 合计 2,837,982,697.00 81.61 3、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15,699,877 170,814,661.76 4.91 2 002690 美亚光 电 4,595,169 163,588,016.40 4.70 3 600406 国电南 瑞 11,000,000 160,050,000.00 4.60 4 600000 浦发银 行 8,999,932 141,208,933.08 4.06 5 002594 比亚迪 3,669,473 139,990,394.95 4.03 6 002551 尚荣医疗 6,632,797 135,441,714.74 3.89 7 000869 张裕 A 3,624,745 126,358,610.70 3.63 8 600028 中国石 化 18,999,849 123,309,020.01 3.55 9 300295 三六五 网 1,599,733 121,259,761.40 3.49 10 601633 长城汽 车 2,879,383 119,638,363.65 3.4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0,090,000.00 5.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0,090,000.00 5.18 4 企业债 券 145,250,617.60 4.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89,475.80 0.01 8 其他 - - 9 合计 325,830,093.40 9.37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68007 06 首都 机场 债 1,100,000 112,332,000.00 3.23 2 120219 12 国开 19 800,000 79,952,000.00 2.30 3 140207 14 国开 07 400,000 40,060,000.00 1.15 4 140212 14 国开 12 400,000 40,052,000.00 1.15 5 122149 12 石化 01 331,040 32,918,617.60 0.95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2014 年1月12日 中国 石化的 发行 人中 国石 化公 告了“11·22” 重大 事故 的处 理结果 。 本 基金 投资 该证券 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941,232.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2,901,339.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43,669.90 5 应收申 购款 190,960.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677,202.77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89,475.80 0.01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9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4.74 % 1.02% 26.40% 0.62% 18.34% 0.40%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56.96% 1.97% 62.16% 1.16% 94.80% 0.8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49% 2.05% -36.49% 1.52% -15.00% 0.5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9.08% 1.45% 43.19% 1.02% 5.89% 0.4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76% 1.29% -1.65% 0.78% 5.41% 0.5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62% 1.18% -12.55% 0.66% -14.07% 0.5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3% 0.97% 5.52% 0.65% -4.79% 0.3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47% 1.29% -1.78% 0.68% 32.25% 0.6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46% 1.22% 26.80% 0.58% -18.34% 0.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上 述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投 资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资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资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在综合 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的 基础 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1、2、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款第 1 、2、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 报送 基 金托 管人 ,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将复 核结果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和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赔偿 仅限 于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 理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有权 向有 关责 任 方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 (2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收入 。 2、 买卖 证券 价差 收入 。 3、 存款 利息 收入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净 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方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收益 每 年最 多分 配12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不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可 分配 收益 的60%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分 红资 金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基 金 份额;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 花税、 证 管 费、 过 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的 费 率、 计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与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3 ) 至第 (7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4 、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 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 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与“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关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 立 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 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公告 ,同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公 告。 3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事 项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6、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定期 报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市 场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市场、 技术 、 竞 争、 管 理、 财务等 都 会导 致公 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变 化的 风 险。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3、 积极 管理 风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股票 。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 登 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变更基 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一 )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的。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止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八、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与 义务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一) 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 得管 理人 报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 金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7)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机 构及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8)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管理 人、 交 易所 和登记 结 算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 除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 的其 他情形。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通 知。 2、 通知 内容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送 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构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 效的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以上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地称为“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大 会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表决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 放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选举 的代 表。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能 按 前述规 定确 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不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日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多数 (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转 换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 。 2、 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 票程序 如下 :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 席,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督 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定期 报告、 临时 公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 并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或 者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简称“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对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新的 金融 工具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进 行投资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0 ~95% , 权证 投 资比例 范 围为 0 ~3%; 债 券投资 比 例范 围为 0 ~ 9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例 范 围为 0 ~20% 。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目 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本 基 金权证 投资 比例 限制自 动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进行修 订 ,不受 下述 条款 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2)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另外 , 本 基金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目前 遵循 下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限 制自 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进 行修 订, 不受 下 述条款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2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 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国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以 书面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 托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4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票 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资料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变 更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资料 ,并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 基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对 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求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承担责 任。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结 算机 构将 其所 获红利 按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 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的 销售机 构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 受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的 公 告。 (三)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 、 转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业 务规 则 。 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得 一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的公告。 (四)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中国 银行 借记 卡、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 业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 借记卡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行借 记 卡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 平安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华 夏银行 借记 卡等银 行卡 的个 人 投资 者, 开通 支 付宝基 金 专户 等第 三方 支付 账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 及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登录本 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端,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 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本 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 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询 等 各项 业务, 具体 业务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五)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六)呼 叫中 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客户可 通 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 时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七)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 服 务。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可点 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4年10月1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及 其他 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 况的公 告。 (二) 2014年10月15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 2014年10月20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四)2014 年11 月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州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五)2014 年11 月25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公 告。 (六) 2014年12月4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七)2014 年10 月24 日 发布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第3季度报 告 。 (八) 2014年12月31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九) 2015年1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2015 年1 月22 日 发布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年第4 季 度报告 。 (十一)2015年2月11 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十二 )2015年3月5 日 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三 )2015年3月19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兴业 转 型的 文件 。 2、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3、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备查 文件。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 备查 文件 的复 制 件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三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