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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159920)

恒生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12 年6 月
14 日证监许 可[2012]82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9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汇率风
险;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债券、 衍生 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 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 在股
票基金中属于 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ETF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 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日 可以卖出或赎回。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 时需具有深圳证
券账户,但 需注意: 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
要参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使用A 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经过换汇后 主
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2 月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12月31 日。 (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19 
六、基金管理人 ............................................................................................................................ 20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2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4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51 
十八、基金托管人......................................................................................................................... 53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 5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六、备查文件......................................................................................................................... 8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恒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以下简 称 “本招募 说 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指《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指《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指《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 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的 其 他 相关
规则和 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指 符合《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
负 责 基 金 境 外 财 产 的 保 管 、 存 管 、 清 算 等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 
登记结算业务: 指 根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 
登记结算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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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赎回清单: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价: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 
赎回对价: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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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
价。 
标的指数: 指 恒 生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需
要更换 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人 民 币 汇 率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行 情 数 据 计 算 并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简称 IOPV 。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 或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或 互联网
网站或其 他媒体。 
T 日: 指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 
T+n 日: 若无特别说明,指自 T 日后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值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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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 台
风 、 洪 水 、 地 震 、 流 行 病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戒 严 、 没 收 、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 风 险揭示 
(一 )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 收
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 、本基金的 特别风险 
(1 )指数下 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 )流动性 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 (目前为 200 万份) ,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 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 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 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 可能高于 (称为溢价) 或低于 (称为折价) 基
金份额净值。 
(4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 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 算 还 可 能 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 )申购、 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价格 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 可能受组合证券的 买卖 价格、 汇率 等的影响, 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 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 、 汇率波动 和冲击成本, 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 赎回失败风险。 申购时, 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 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 赎回时,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 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 (或赎回) 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 限
(或赎回份 额上限 ) ,则 投资者的申 购 (或赎回 )申请可能 失败。 此外 , 如果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交收资金不足, 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 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 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 , 不论是否备足资金, 都可能
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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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 人 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 证券 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 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为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 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 风险。 
(7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 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 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 )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9 )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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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境外投资 风险 
(1 )汇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 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 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 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 )市场风 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 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交易 规
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 )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于 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 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会计制 度风险 
香港 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
能与境内 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
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 
(5 )税务风 险 
香港 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 、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 
(1 )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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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 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的风险; 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 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 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 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4 )正回购/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 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 )证券借 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4 、政策变更 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 , 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 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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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机构销 售,但是, 本 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 、恒生指数 (“该指数 ”)由恒生 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恒生 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授 权 发
布及编制。 恒生指数的 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已 同 意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就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并不就 (i )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 或完整性; 或 (ii) 该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 或 (iii )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数据而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
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 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 适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 务有
限公司不会因 (i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就 该 产 品 使 用及/ 或参考该指数;或 (ii )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 遗漏、 失误或错误; 或 (iii )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
由任何其 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 (iv )任 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
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或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
该 产 品 ,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索 偿 、 法 律 行 动
或法律诉讼。 任何经 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人士, 须 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
声 明 不 构 成 任 何 经 纪 、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与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 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 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 承认、 理
解并接受该 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 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四 、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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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恒生指数 。 
恒生指数 是 由香港恒生 银行全资附 属子公司恒 生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 截至2015 年2月,
以香港股票市场的50家 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 以经调整的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
加 权 平 均 股 价 指 数 , 是 目 前 反 映 香 港 股 市 走 势 的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股 价 指 数 。 恒 生 指 数 于1969
年l1 月24 日首 次公开发布, 以1964 年7 月31日为基 期, 基期指数值为100 。 恒生指数以港币计
价。 
如果 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 变更等原因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 名等 ) ,则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 金还可投资 于债券、基 金 (包括股 票基金、债 券基金、交 易所交易基 金等 ) 、金
融衍生工具 (包括远期 合约、互换 、期货、期 权、权证等 ) 、符合证监 会要求的银 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其中, 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 、组合复制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 、替代性策 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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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 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 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 份股、非成份股、
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方式进行替代。 
3 、衍生品投 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汇兑、 资金
划转的操作问题, 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 香港证券交收要求。 现金头
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 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
产品(如期货、掉期等 )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 
未来, 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基 金经理 小组 、研究人员 依托公司整 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 信息以及券 商 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
替代分析 、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 、 衍生品分析 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 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研究报告, 定期 或不定 期 召开投资 决策会议, 决 策
相关事项。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 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小组 以复制指 数成份股权 重 及
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 小组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 评估:风险 管理部定期 和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报
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
金经理小组 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再平 衡 :基金经 理 小组 将跟 踪标的指数 变动,结合 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 动 性
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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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 其中,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
的标的指数 为人民币/ 港币汇率× 恒生 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
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 中等风险、中等 收益的产品。 
本 基 金 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含本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 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5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6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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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 律法规的投 资 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申购 或赎回 数
额较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十 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二)证券交易管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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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纪商选 择标准 
(1 )交易执 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追求最佳交易执行 ,并且可靠、诚信、
及时,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 
(2 )研究支 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 相关的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 提
供量化投资策略、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 等。 
(3 )公司综 合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 等 。 
(4 )后台便 利性和可靠性: 清算交割准确顺畅, 系统稳定安全等 。 
(5 )组织框 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 
(6 )其他有 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 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经 纪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 参考 市 场 惯 例 合理 确 定 佣 金 费
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 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根 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于2015 年1 月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2,242,433.35 96.16 
 其中:普通股 142,242,433.35 96.16 









存托 凭证 -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03,483.37 3.65 8 其他各项资产 277,929.52 0.19 9 合计 147,923,846.24 100.00 注: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 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42,242,433.35 96.26 合计 142,242,433.35 96.26 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82,823,460.33 56.05 信息技术 15,159,828.23 10.26 能源 11,328,105.64 7.67 电信服务 11,033,602.83 7.47 公用事业 7,218,338.84 4.89 工业 5,138,094.95 3.48 非必需消费品 5,190,697.25 3.51 必需消费品 4,350,305.28 2.94 材料 - - 保健 - - 合计 142,242,433.35 96.2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股 有限公司 00005 香港 中国香港 326,218 19,043,425.93 12.89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00700 香港 中国香港 151,630 13,456,840.29 9.11 3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有限公司 00941 香港 中国香港 143,944 10,276,555.85 6.95 4 CHINA CONSTRUCTI ON BANK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0939 香港 中国香港 1,984,692 9,973,279.54 6.75 5 AIA GROUP LTD 友邦保险 控股有限 公司 01299 香港 中国香港 256,553 8,732,997.54 5.91 6 IND & COMM BK OF CHINA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1398 香港 中国香港 1,542,154 6,885,724.09 4.66 7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03988 香港 中国香港 1,875,856 6,466,754.50 4.38 8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02628 香港 中国香港 170,622 4,098,526.67 2.77 9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LTD 新鸿基地 产发展有 限公司 00016 香港 中国香港 38,867 3,627,197.52 2.45 10 CNOOC LTD 中国海洋 石油有限 公司 00883 香港 中国香港 430,487 3,545,406.04 2.40 注:所 有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股指期货 HANG SENG IDX FUT Jan15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注: 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相关价值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具体投资情 况详见下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单 位:手)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 变动 HIF5 HANG SENG IDX FUT Jan15 4 3,743,500.83 -30,765.93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 - - -30,765.93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 - - -6,247.81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公 允 价值变动 - - - 121,743.00 9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 要求,未发 现本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76,893.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6.1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929.52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 、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8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37% 0.54% 12.03% 0.89% -8.66% -0.3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0% 0.95% -0.26% 0.98% 1.66%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99% 0.88% 1.62% 0.88% 2.37% 0.0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六 、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 股 占 总股本 比 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 襄理、 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兼任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 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合伙人、 董事总经 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徐刚先生: 董事, 博士, 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总 经理、经纪 业务发展与 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人 ,兼 任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期货、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 。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 资产 管理部、 金融产品开发小组、 金融组、 研究部、 股票销售交易部, 担任经理、 高级经理、 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 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 交易部 (现 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 (香港上市) 及华夏幸福基业、 中海油海洋工程、 荣信三家内地上市 公 司的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 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 京工艺品进 出口公司、 美国纽约中 国物产有限 公司(外派 工作) ,曾担 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 国会计学会 第八届理事 会理事,中 国会计学 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 副总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研究总监, 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霄岭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 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 (纽约总部) 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汤晓东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职于摩根大通、 荷兰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 监会等。 李红源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 任科员、 规划处副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经济运 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工程师。 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 监事, 博士 。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一梅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市场总监。 曾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等。 李彬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路先生 ,博士。曾任美国纽约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负责人、 美国纽约法兴银行组合经理、 大成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等。 2008 年11 月 加入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曾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等, 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首席量化投资官, 恒生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2012 年8 月9 日起任职) 、恒生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21 日 起任职) 、 上 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 职) 、 上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日起任 职) 、 上证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12月23日 起任 职) 、华 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13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10 日起 ) 。 张弘弢先生 ,硕士。2000 年4 月 加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曾任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 、 数量投资部 副总经理 等 ,现任数量 投资部执行 总经理,华 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7 月10 日起任 职)、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职) 、恒 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8 月21日起任职) 、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25 日起 任职) 、 上证 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3 月28 日 起 任 职 ) 、 上 证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23日起 任 职 )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 月13 日 起 任 职 ) 、MSCI 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2 月12 日起任 职 ) 、MSCI 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2 月12 日起 任职) 。 3 、本公司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 王路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首席量化投资官,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华 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成员:张弘 弢先生,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数 量投资部执 行总经理, 华夏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华夏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MSCI 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MSCI 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方军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 上证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中小企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经 理、华夏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列席人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 物商品 。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 (9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2 )除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 (3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 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 《 鉴证业 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 ) 认证 , 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 )公司引 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 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 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既互 相合作,又 互相核对和 制衡,形成 了 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 持稳健经营 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 的 合规守法 意识和 职业 道德的培养 , 并 进行持续教育。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 存和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 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 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 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 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 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 章可循。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 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 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 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 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 、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 证监许可[2012]822 号文核 准 。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 本基金共募集 3,585,559,21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1,504 户。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2年8 月9 日正式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 基 金份额 的 交 易 (一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 易代码:159920 ) (二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 、本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和 交易时间交 易 。 但当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出现 停市 、 临时停市等情形时, 基金可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 暂停交易。 2 、本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 交易 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 有关规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公 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香港市场实时行情以及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 , 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份证 券 的 必 须 替 代 金 额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以 用 现 金 替 代的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最 新 成 交 价 按 照 人 民 币 对 港币的汇率 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 其 中 人 民 币 对 港 币 的 汇 率 目 前 采 用 实 时 汇 率 公 允 价 ( 汇 率 公 允 价 包 括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在 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 价格等) 。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 1 、基金不再 具备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 、基金严重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 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 、基金自暂 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 终止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十、 相 关 服 务 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 ) , 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 此外, 为了保证申购赎回的顺利进行,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 且休市期间香港交易所存在交易 的前两个共同交易日, 本基金 目前暂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 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申购、 赎回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 年10 月2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的 申购对价包 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 其 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 、基金的申 购、赎回价 格 依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 的代理买卖 原则确定 , 与受理申请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申购、赎 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及 相 关 规定。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 况下, 增加 其他币种的 申购、赎回 , 其 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 公告。 7 、未来,在 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调整基金的 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 价 、 赎回对价组成。 8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根据 当 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 日的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如 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 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与赎 回的清算交收 (1 )申购的 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 的清算交收 ,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2 )赎回的 清算交收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 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 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正常情况下, 该 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 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 生较大变化、 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 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 法足额卖出, 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 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 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以及处理规则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 本基 金的 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 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 总规模或赎回 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 付 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 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 、 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 申赎现金、 组合证券内各 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T-1 日现金 差额、T-1 日 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申赎现金 “ 申 赎 现 金 ” 不 属 于 组 合 成份 证 券 , 是 为 了 便 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在 申 购赎回清单 中增加的虚 拟证券。 “申 赎现金 ”的 现金替代标 志为 “必须 ”,但含义 与组合 成 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 不同, “申赎 现金 ”的申 购替代金额 为最小申购 单位所对应 的 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 3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 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 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T-1 日中国人民银行 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 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T-1 日收 盘价”中的“T-1 日” , 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T-1 日无交易 的,以 T-1 日 前最近收盘价计算,下同。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也称“现金 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 金替代溢价 的原因是, 对 于 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 (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 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一般情况下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为 10%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 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 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高于 基金买入证 券的实际成 本 (或证券 实际结算成本 ) ,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 (或 证券实际结算 成本) ,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替代金额。 T 日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证券。T 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 依据替代金额与 经 最新汇 率 调 整 的 证 券 的 实 际 买 入 成 本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未买入的证券,T+2 日 (指香港 交易所交易日 ) 日终, 依据替代金额与 经最新汇率调整 的证券 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 )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 ;未买入且没有 T+2 日 (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 证券,依据替代金额 与 经 最新 汇 率 调 整 的 证券 最 近 收 盘 价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在此期 间若该部分 证券发生除 息、送股 ( 转增) 、配股 等重要权益 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 整。 正常情况下,T+5 日 (指开放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 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 遇证券长期停牌 、 流动性不足 等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影响, 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 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 则进行相应 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 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 ③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为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 (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 ④赎回 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证券。T 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 依据 最新汇率调整 的证券的实际卖出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 未卖出的证券,T+2 日 (指香 港交易所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交易日) 日终,依据经最新汇率调整的 证券 T+2 日(指香 港交易所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 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 ;未卖出且没有 T+2 日 (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 )收盘价的证券,依 据经最新 汇率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 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 。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 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 正常情况下,T+5 日 (指 开放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 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交收于 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特 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 对结 算价格进行调整,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 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 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 该证券发生 除息、送股 (转增) 、配 股等重要权 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 整。 上述汇 率目前采 用汇率公允价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 允价格等) 。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成份证券的数量 、 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 以及 T-1 日中国人 民银行 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 的乘积之 和。 5 、预估现金 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的 必须 替 代 金 额 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的数量、 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以及 T-1 日 中国人民银行 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港币的 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 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为正、为负或为零。 6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的 必须 替 代 金 额 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中国人民银行 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在 T+3 日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进行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7 、申购份额 上限 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是 指 当 日 可 接 受 的 申 购 总 份 额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接受后 将 使 当 日 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 份 额 上 限 是 指 当 日 可 接 受 的 赎回 总 份 额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接受后 将 使 当 日 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2-9 基金名称 恒生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代码 159920 标的指数代码 HSI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2015-2-6 信息 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68,305.8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2,282,033.21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41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015-2-9 信息 内 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68,572.7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元) 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允许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5,000,000,000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0 成 份 股 信息内 容 证券 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2434805.480 0.000 深圳市场 00001 长江实业 437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02 中电控股 63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03 中华煤气 2202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04 九龙仓 334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05 汇丰控股 4832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06 电能实业 55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1 恒生银行 257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2 恒基地产 502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3 和记黄埔 69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6 新鸿基 54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7 新世界 1546 允 许 10.0%


香港市场 00019 太古股份 18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23 东亚银行 475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27 银河娱乐 77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66 港铁公司 52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083 信和置业 81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101 恒隆地产 63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135 昆仑能源 89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144 招商局 36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151 旺旺控股 302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267 中信股份 1 必须


10.410 10.410 香港市场 00291 华润创业 455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293 国泰航空 44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322 康师傅 654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386 中石化 8197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00388 港交所 38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494 利丰 212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688 中国海外 146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700 腾讯控股 221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762 中国联通 144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823 领汇房产 553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836 华润电力 55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857 中国石油 7312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883 中海洋 6391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939 建设银行 29520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941 中国移动 2141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0992 联想集团 303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044 恒安国际 21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088 中国神华 1152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109 华润置地 795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299 友邦保险 3861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398 工商银行 2326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880 百丽 156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1928 金沙中国 85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2318 中国平安 716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2319 蒙牛乳业 389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2388 中银香港 1253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2628 中国人寿 2545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3328 交通银行 2695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03988 中国银行 27878 允许 10.0%


香港市场 (九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深圳或/ 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 (3 ) 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和香港交易所 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况。 (5 )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6 )基金管 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 情况 导致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基金资 产规模 接近或达到 规模上限。 (9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0)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 )深圳或/ 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 (3 ) 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和香港交易所 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况。 (5 )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6 )基金管 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 情况 导致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暂停 申购、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公 告。在暂停 申购、赎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开 通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 回 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ETF 联接 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 联接基金可 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 用资产换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申购赎 回对价组成 ( 如 增加现券申赎 ) ,并提前 公告。 4 、在条件允 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 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的 资 金 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 签订书面委 托 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 便利 或根据 需要 ( 如变 更标的指数 ) ,基金管理 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 请 办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 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一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资产 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标的指 数使用许可 费 (包括为 指数公司缴 纳的相关税 收以及与支 付 外币相关 的 汇 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 (4 )基金上 市初费及年费 。 (5 )因基金 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 费 、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 融资融券费 、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 及其他 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 。 (6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8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9 )基金的 资金汇划费用 。 (10)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1 )基金 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2)与基 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 (13) 其他 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费、追索费等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4)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指 数 许 可 方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目前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 年费 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按季支付。 每年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不低于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下限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1 项 (4 ) 至 (14 ) 小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 证券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资产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 金 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资产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 资产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 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资 产托管人按 照规定或境 外市场惯例 开设基金财 产的所有资 金 账 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自身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其他日期 。 此外,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期间, 如果香港交易所有交易, 为 了更好的反应香港市场波动对资产的影响, 基金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的最后一日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 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 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 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 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 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 其 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 均值估值 。 3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衍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 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汇率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最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间价为准。 8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 约定的方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重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 管人无法准 确 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 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四)估值方法中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差异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 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但是, 对于其中因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 (称为 “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 疏忽或者故意违 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 (含罚金等 ) 与估值有所差 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 、由于交易 机构或独立 价格服务商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数 据来源受到 限制, 或有 关 会 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买卖股票差 价、银行存 款利息、外 汇 兑 换损益以及其 他合法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 达到 1% 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3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经汇率调整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 内容。 (四 )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 目前 本基 金收益评价日为 每年3 月31日、 5 月31 日和8 月31 日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调整基金的收益评价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2 、在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共 同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 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 市前一共同交易 日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 收益评价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经汇 率调整) 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 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3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 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机 构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披 露。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 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工作 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 (七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0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 18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9 、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20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1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2 、基金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3 、基金变 更标的指数 或业绩比较基准 。 24 、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5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 26 、基金调 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27 、基金接 受其 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 28 、选择或 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第十条第( 二)款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变更 基金合同的 事项属于 基 金合同 第十 条第 (三) 款约定的情 形,可不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 发生 之日 起 三十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 十 八 、 基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客服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 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93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 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九 、 境外资 产 托 管人 (一 )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 (简称“中银香港”)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2,541.5 亿美元 , 资本总额为 190.9 亿美 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55.2 亿美元,资本充足率 16.8% 。中银 香港最新信 用评级如下(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力/ 财务实力 C+ - - 截至 2013 年 12 日 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的托管资产规模为 6,896 亿港 元。 (二 )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2 、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 、 相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内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1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路618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5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7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8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0)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 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 港中旅大厦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2)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14)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15)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3层、25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16)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7)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8)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9)北京 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中心1801-1806 、1826-183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中心1801-1806、1826-1832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电话:010-66273062 、010-66273061 传真:010-66273001 联系人:赵可、葛恒倬 网址:www.ghsl.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988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 )律师事务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杨科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楼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二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 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 基 金管理人报酬,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基 金合同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 销 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对 基金登记结 算 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 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17)选择 、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 理人,确保 基金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收入。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或委托境外 资产托管人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对其 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 律后果承担责任。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选 择 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 原 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遵守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 规 则及规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 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4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 律 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交易 、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的 计算和公告 时 间 或频率。 9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 10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3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 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确定有权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本人直接 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5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条 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围 内 的 事项。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 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 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 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 法》和有关 规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 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对 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之日 起三十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 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 二十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经营范围: (一) 基金募集; (二) 基金销售; (三) 资产管理; (四)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等各 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 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 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 管 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 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 监控事项约 定的基金投 资的其他方 面 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于 估 值 日 结 束 且 相 关 数 据 齐 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 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与 基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委 托 给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三方机构履行。 6 、境外现金 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按照有关 市场的适用 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 、 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预先 开 立 的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的生效条 件,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 管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基金资金 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 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 或境外资产 托管人处, 按 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 复核程序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以约定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五)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也 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七)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八) 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十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 、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 音服务,客 户可通过电 话查询最新 公告信息、 基 金 份额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21 :00,周六 至 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 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 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 :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除 外。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 四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一)2014年9 月24 日发 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 二 )2014 年10 月11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三)2014年10月24日 发布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 季度报 告。 ( 四 )2014 年11 月8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州 分 公 司 经 营 场 所 变 更 的 公 告。 ( 五 )2014年12 月22 日发 布 关 于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 六 )2014年12 月25 日发 布 关 于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七) 2015年1 月19 日发布 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 回转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八)2015年2 月11 日发 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九)2015 年1 月22 日发 布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 (十)2015年3 月5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一)2015年3 月19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二) 2015 年3 月25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 二十五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 、备查 文 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