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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创A(150213)

国投创A: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国投创A与国投创 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 3 月27 日 
公告日期:2015年 3 月24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3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3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4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4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4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43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国投创A与国投创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 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2月16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简称“国投创业”,基金代码: 161223) 、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即 “国 投创业成长A份额”,场内简称“国投创A”,基金代码:150213)与国投瑞银 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即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 场内简称“国投创B”,基金代码:150214)。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 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国投创业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国投 创业进行申购与赎回。国投创A与国投创B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国投创 业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国投创 业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投创业与国投创 A、国投 创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种情形。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投创A与1份国投创B。合 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投创A与1份国投创B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2份国投创业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8、定期份额折算:在国投创A、国投创B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国投创业、国投创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对于国投创A期末的约定收益, 即国投创A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国投创业份额分配给国投创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国投创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0元。 国投创业的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份额将获得与1份国投创A相同 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国投创业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国投创业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 得新增场内国投创业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投创A和国投创B的份额配比保持1: 1的比例不变。 9、不定期份额折算:当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元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国投创A、国投创B和国投创业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国投创A与国 投创B的份额比例仍为1:1,份额折算后国投创A、国投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国投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国投创A、 国投创B和国投创业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份额比例 仍为1:1,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0、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5年3月2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19,446,987.21份, 其中, 国投创业为1,785,535.21份, 国投创A为108,830,726 份,国投创B为108,830,726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5年3月20日,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国投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国投创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0.999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国投创A(150213); 国投创B(150214)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国投创A108,830,726份;国投创 B108,830,726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3月27日 16、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44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1日 5、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2)代销机构:天天基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大智慧财富管 理、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众禄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不含手续费)219,436,211.65元人民币,确认 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219,436,211.65份,利息结转份额10,775.56份,总 确认份额为219,446,987.21份。





上述募集的净认购金额已于 2015年 3月 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17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3月17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3月17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19,446,987.21份,其中国投创业 为1,785,535.21份,国投创A为108,830,726份,国投创B为108,830,726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的国投创A和国投创B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1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3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A、国投瑞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B 5、场内简称:国投创A、国投创B


6、交易代码:国投创A:150213;国投创B:150214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国投创A:108,830,726份;国投创B:108,830,726 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国投创业 A、国投创 B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国投创业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开放日国投创业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投创 A 与国投 创 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分拆为国投创A和国投创B即可 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 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国投创A和 国投创B即可上市流通。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1、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3月20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287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5,954.08份。其中场外国投创业的持有人户数为1,95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11.45份;国投创A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28户, 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31,800.99份;国投创B份额 持有人户数为328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31,800.99份。 2、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5年3月20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100,081,863份,分别占本次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1.9610%;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的基金份额 分别为8,748,863份, 分别占本次国投创A与国投创B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 为8.0390%。 (2)截至2015年3月20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 下: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5.21份(不含利息 折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百分比为0.0005%,从业人员持有人户数为2 户。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 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为0份。 (二)截至2015年3月20日,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 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国投创 A份额 占国投创 A份 额的比例% 持有国投创 B 份额 国投创 B份额 的比例% 1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 资本-青昀 1号资产管理 计划 29,001,909 26.65 29,001,910 26.65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2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 套利 4号资产管理计划 25,001,715 22.97 25,001,715 22.97 3 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 资本青昀套利 2号资产管 理计划 24,026,668 22.08 24,026,667 22.08 4 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 套利 3号资产管理计划 22,026,570 20.24 22,026,570 20.24 5 李秋君 215,012 0.20 215,013 0.20 6 孙艳萍 200,012 0.18 200,011 0.18 7 黎荣秋 104,006


0.10 104,006 0.10 8 陈玮蓉 100,005 0.09 100,004 0.09 9 李猛龙 50,002 0.05 50,003 0.05 10 罗继华 50,002 0.05 50,002 0.05 合 计 100,775,90192.61 100,775,901 92.61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总经理:刘纯亮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9644(市局)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 部、信息技术部、机构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市场服务部、国际业务部、 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深圳、 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并设立了国投瑞银专项子公司。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47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 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刘凯,(0755)83575990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31只基金 产品,管理的基金总资产465.60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 博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上海一 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0年 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4月 2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 5月 17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助 理, 2013年 9月 26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4年 4月 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5年 2月 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国投瑞银沪深 300金融地产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 3月 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信息披露负责人:蒋松云 咨询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年 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人,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介 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除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 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 业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应当有 代表1/3以上(含1/3)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 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 作、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如果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 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 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任何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媒介披露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 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5年3月20日资 产负债表如下: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3月20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69,436,011.6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63,434.7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10,775.56 资产总计 219,510,221.99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037.71 应付托管费 3,968.30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赎回款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利息 -- 其他负债 3,464.20 负债合计 25,470.2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19,446,987.21 未分配利润 37,764.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9,484,751.78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219,510,221.99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000.00 68.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436,011.65 31.63 8 其他各项资产 74,210.34 0.03 9 合计 219,510,221.9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 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434.7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0,775.56 9 合计 74,210.3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 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 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九、重大事件揭示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3 月1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国 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 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