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盛 季 季红 1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公 告
日期:2015-03-18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6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6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人民币元)
-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单位:人民币元)
3,559,922.79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 配 金 额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3,203,930.5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 份额)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5 年度 第 一次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
债券 A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
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145 000146
截 止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金的相关指标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份额净值 (单位: 人民
币元)
1.037 1.037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单位:
人民币元)
3,110,942.37 448,980.42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 (单位: 元/10 份基
金份额)
0.1600 0.1600
注:1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种类 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 金合 同 中约定, 若截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每季 月的 第 五个工 作日 , 每份基 金份 额 的可供 分配 利 润
大于 0.01 元, 则应于该季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3 、基准日本基金(A 类)可 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74 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 A 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 91.95% ; 本基金 (C 类) 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72 元 , 本次
收益分配的每份 C 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比例为 93.02% 。
4 、本次为本基金第五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A 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 0.892 元/10 份基 金
份额,本基金(C 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 0.843 元/10 份基金份额。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3 月 19 日
除息日 - 2015 年 3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
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正常情况下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不作红
利再投资处理。如基金持有人所得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及财税[2008]1 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 、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但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小额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处理。
3 、 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 该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在本公司
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 1.00 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 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 业绩表 现。 本 公司提 醒投 资 者,因 基金 分 红的行为
导致基 金净 值 变化, 不会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不 会降低 基金 投 资风险 或提 高 基金投 资收 益 ;因基金
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 面值或 1 元附 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 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
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
3 、 本基金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中 信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兴 业 银行、 徽商 银 行、大 连银 行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和 讯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杭州 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展恒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 公司、 万银 财 富(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北 京恒 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一路 财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 北京钱 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上海 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 银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湘 财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广州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齐 鲁 证券有限
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五矿证 券有 限 公司、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联讯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