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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瑾源A(001146)

中欧瑾源: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欧瑾源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三月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2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3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3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1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1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7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9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4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7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8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1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2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4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5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5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6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6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 中欧 瑾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中欧瑾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中欧瑾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中欧 瑾源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中欧 瑾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包 括依 中国法 律从 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设立 和管
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1.8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中欧 瑾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 行票 据、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质 押及 买断 式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及现 金等 )、衍 生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等) 以及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调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 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发行证 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现风 险 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期票 据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监 督,监 督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应遵 守《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另有 规定或 托管 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 约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 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货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进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确 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管 理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 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简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 印鉴 和启 用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以下简 称“被 授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 通知应加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 通知后 ,以 电话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授权通 知自 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开 始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 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 或其 他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书 面确 认过 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发送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通 过 电 话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指 令 内 容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15:00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 或截至 15:00 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付 。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如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必须 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传输 不及 时或 账户资 金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的 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仅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权 文件 对指 令进行 表面相 符性 的形 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 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 三个 工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 其上 面 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 的修 改自 启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在法 定信 息披露 公告中 披露 相关 内容。 因 相关法 律法规 或交 易规 则的修 改带来 的变 化届 时以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 如 由于 基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证券 清算 款, 由此给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对 超头 寸的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止 付但应 及时 电话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3)证券交易资金 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 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 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内 (包含赎 回产生的 应付费用) 划 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若赎 回金 额未 能如期划 拨,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基金的损 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 达分红款支 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复 核结 果 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 反 馈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发 行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发 行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评估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公 认或者 合理 的估值 方法 确定 公允价值。 ②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 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 息。 (8)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7) 、 (9) 进行处理时 ,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其他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益 分配 的付 款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指令将 收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 账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发布。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合 同》 的情 况,是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报 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 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 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基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 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上海 签 订日 :二〇 一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