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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多策略(001148)

申万多策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申万菱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4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6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9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3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6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4 十一、基 金费用 ....................................... 37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39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39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0 十五、禁 止行为 ....................................... 43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4 十七、违 约责任 ....................................... 47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48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48 二十、其 他事项 ....................................... 49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49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申万菱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 行 申万菱 信 多 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鉴于华夏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资 格 和能力; 鉴于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申万菱信 多 策 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拟担 任 申万菱信 多策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申 万 菱 信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 关 系,特制 订本托 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 申 万菱信 多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 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申 万菱信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 人 :姜 国 芳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成立日期 :2004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3 】 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壹亿 伍 仟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华 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人民银 行 【银复(1992 )391 号 】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 字 【2005 】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永 久存续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 售汇 业务;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以 及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 具(包 括 国债、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地方政 府 债、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和可交换 债券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工具 等 ) 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0% ~95% ; 投资于 债券、 债券回购 、 货币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保证金 以后, 本 基 金保留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债 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2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净值的5% ;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 券回购最 长 期限为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5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 下 列标准建 构组合 : (1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3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5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可 以对 上 述比例进 行调整 ; 18 、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且该等取 消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并 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符 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 先的原则 , 防 范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 格 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 得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意 , 并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 行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 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 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 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5 、 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 名 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 与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 期票据 前, 与基 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并按 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 补充协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票据的 投资管 理 制度。 ( 九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 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十)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 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 等。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 用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根 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 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 金 因此所遭 受 的损失。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投资所 需的其 他 专用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从 公 开信息或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书面资 料 中获取到 账日信 息 的,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管 理。 在基金募 集行为 结 束前,任 何人不 得 动用募集 资金。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等银 行 间交易场 所 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 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等相 关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 的 原件。重 大合同 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 合 同终止后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所发送指 令形式 真 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 授权文件 后, 要及时电 话确认 , 以保证基 金托管 人 及时查收 , 并 将授 权文件正 本移 交基金托 管人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3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但 法 律法规或 有 权机关要 求的除 外 。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 含 赎 回 、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 银 行 间 业 务 划 款指令) 以及其 他 资金划拨 指令等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 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书面 共 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 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 托管人执 行指令 留 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未 能留出 足够的划 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 到账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 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据资产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 鉴 ,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真实 性不承 担 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 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 金托管 人 ,并预留 充足的 指 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确认 该指令 不 予取消的, 资金备 足 并以通知 基金托 管 人的时间 视 为指令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金 余额不 足 导致的投 资损失 不 由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有 权拒绝 执行, 应及 时 提示 基金管理 人改正后 再予以 执 行 ,若由 此造成 的 延误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的 , 对由 此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 负 赔偿责任 。 (七)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一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 预 留 印鉴 后以 传真或 其 他双方约 定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 以电 话形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变更 授权 通知文件 在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相 关 文件传真 件和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确 认 时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原 件 送 交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检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责 任。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 、期货 买卖的 证 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 选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 、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的标准 和 程序。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 金 证券买卖 的 证券经营 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理 人和 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由基金管 理人提 前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 在基金的 半年度 报 告和年度 报告 中将所选 证券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 机构买卖 证 券的成交 量、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 金等予以 披露 , 并 将 上述 情 况及 基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 变化以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股 指 期货交易 的期货 经 纪机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纪 合同 ,其 他事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 可 参照有关 证券买 卖 、 证券 经纪机 构选择的 规则执 行 。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 签 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易 资金结 算 业务中的 责任。 基 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 算交收。 资 金汇划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 成 交结果具 体 办理。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发生 的所 有场内 、 场外交易 的资金 清 算交割 , 全部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理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本基金证 券投资 的 清算交割 , 由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其 他相 关登记结 算机 构及 清算代理 银行办 理 。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 由此 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 责任方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 对 证券账户 中的种 类 和数量 , 确 保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证 券 账 户 中 证 券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中的记载 一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 的 确 认 、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登记机 构负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3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子 数据 和盖章生 效的 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 如因 各种原因 ,该 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 , 双 方可协商 解决处 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 据,双 方 各自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5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上 述 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宜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时到 账 的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由此 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 》 载明 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按 照 《基金合 同》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融资、 融券提 供 必要的协 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 资 产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 票、债券 、权证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股指期货 合约、 其 他投资等 资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5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6 ) 股指期 货合约 的估值: 1 )股 指期 货合约 按估 值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提 供 的 结算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 以 最近交易 日的结 算 价估值; 2 )股 指期 货合约 在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重大 变化, 则 采用估值 模型确 定 公允价值 。 (7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在 综合考虑 市场各 因 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方法 估 值。 (8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 成 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0.50%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 的,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 错 情形,有 权向其 他 当事人追 偿。 2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 时,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实 际情况界 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 经确认后 按以下 条 款进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基 金有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 财 产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书面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 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赔偿 金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 财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正 常复核程 序后仍 不 能发现该 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3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计 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期 货交 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3 、法 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 专用章 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 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的 每 一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权; 2 、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份 额每次 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 收 益分配基 准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日每份基 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3 、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 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4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 投 资者不 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 实 后确定,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以及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不可 抗力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1.5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基 金的银 行 汇划费用 、账户 开 户费和账 户 维护 费 、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 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 费 和诉讼 费 等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及 相应 协议的规 定, 可以 列入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与 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 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 关 费用, 包括但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不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等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 (五)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六)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提 供任意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情形 。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 2/3 )表决 通过 ;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基金管理 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及时接收 。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 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 2/3 )表决 通过 ;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 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和托 管业务 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者 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 托管人与 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 金 资产总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收基金 管理业 务 或新基金 托管人 接 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应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继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 害 的行为。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 规定 ,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且 该等取 消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十)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自 出现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 履行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4 )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 基金财产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2 )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7 ) 将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8 ) 公 告基 金清算 报告 ; (9 )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 月。 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定 清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 人 违约, 给另一方 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给 基金资产 造成损 失 的, 应 就直接损 失 进行赔偿 , 另 一方当事 人有权 利 及义务代 表基金 向 违约方追 偿。如 发 生下列情 况, 当事人可 以免责 : 1 、不 可抗力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 使 其 投资权而 造成 的 损失等 。 (四) 一方当 事人 违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 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 尽力防止 损失的 扩 大。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扩大 的损失 要 求赔偿 。 非违 约方 因防止损 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 费 用由违约 方承担 。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 议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二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 代表 签 章、签订 地、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