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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蓝筹(481008)

工银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8 年5月30 日证监 许可[2008]754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8 月4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 生 影响 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 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 金是股票基 金,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 属 于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 品种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 值1元 。 在 市场 波 动因 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 面值,本基金 投资者有可 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在 投 资本 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5年2 月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数据截 止日 为 2014 年12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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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 66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7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8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 ............................................................................................................................................... 85 附件二 ............................................................................................................................................. 100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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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大盘蓝筹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信大盘蓝筹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信大盘蓝筹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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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 托管协 议 指《工 银瑞信大盘蓝筹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 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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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募 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 数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 基 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 确 认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 登记运 作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注 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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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包括直销中心及 网上交易 系 统)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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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具体 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 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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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 【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碧 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80% ; 瑞 士信 贷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专职 派出 董监事 。 198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银 行,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 三峡分 行 ( 副厅 级) 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目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工银 金融租 赁公 司 董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 二届 人大常 委、 财经 委副 主任 。 Neil Harvey 先 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是亚太地 区资产管理副 主席以及亚 太地区管理委 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 从 事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 务长达27年 , 在 亚太 区工 作达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和亚 太区 的丰 富知识和深入 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 作了13年,曾 在多个地区 工作,担任 过 多项职 务 , 最 近担 任的 职 务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 区和 全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担任 过亚洲 ( 不含 日本 ) 投资 银行部 和固 定收 益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是瑞 士信 贷 集团全 球新 兴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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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固定 收益 业务 的创 始人 , 曾担 任过多 项高 管职 务 , 负责 澳大利 亚、 非 洲、 日本、 拉 美、 中 东、土 耳其 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资 产 管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长 、副 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亚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副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国 北卡 大学(2000- 终身 教职 ) 。 历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2004-2005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 。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 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 香港大学 访问 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 学术刊 物上 发表论文100 多 篇, 主持过20多项由 国家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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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 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 行合 并) 董事 总经理 、 所 罗门 · 古 根海 姆基金 会副 主席 及项 目总 监、 香 港政 府委 任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 询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 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 担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总裁。 2 . 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监 事, 高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 总经理 。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 局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 局局长 、 内 部 审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职 派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 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 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月 ,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任主 任科 员。2005 年7 月 加 入 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总监 ,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 职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构 客户 部副总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9月至今, 担任机 构产 品部总监。2014年11 月 至 今,担任工 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洪 波女 士:监 事, 硕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2005年至2008 年 任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 所高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监 察 稽核 总部业 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 主管。 倪莹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0年至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大 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校 团委副 书记 。 2009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工 委 ,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 总监。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 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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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万英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 职 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担任 数量 工程师 ;2004 年8月至2005 年10月 任职 于美 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 2005 年10 月至2007 年6月 任职 于美 国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6月至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 席风险 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文彪 先生 ,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华 林 证券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产 品开发 部高 级经 理和权 益投 资部 高级 经理 ; 2009年3月5 日至2011 年2 月10日, 担任 工银 沪深300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8月26 日至2011 年2月10日,担 任工银上 证央企ETF 基 金基 金经理;2010 年2 月10日至 2011年3 月16日,担任工 银 中小盘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2月10日2013 年1月18日 ,担任工银 双利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3 月16日 至今,担任 工银 大盘蓝筹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2年11 月20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中小 盘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1 月1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王筱苓 女士 ,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国银 行全 球金融 市场 部首 席交 易员 ; 2005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曾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 工银精 选平 衡混合 型基 金 、 工银 稳健 成长股 票型 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专 户投 资部 专 户投资 经理 , 2011 年10 月11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中小 盘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12月5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大 盘蓝 筹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6月26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绝对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3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陈守红 先生 ,2008 年8月4 日至2011 年4月13 日 ,担 任 工银大 盘蓝 筹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金二 零四 组合和三 零四 组合基 金经 理;2006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 投 资总 监,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2011 年 起担任 全 国社保组合 基金经 理;2008 年4月14日至 今,担任工 银添利 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2月10 日 至 今,担任工 银四季 收益债 券型基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3 月6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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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海涛 先生 ,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任 投 资总 监 兼固定收益 部总监 ; 2006 年9月21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担任工 银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 ; 2010 年8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10日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5月11 日 至今 , 担任工银增 强收益 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6月21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纯债 定期 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7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8 月14日至 今 , 担 任工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 券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0 月3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信添 福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 鹰增长 以及 金牛 创新 成长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副总 监; 2009 年 加入 工银瑞信 ,现 任权益 投资 总监,兼 任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联席总 经理 ;2010 年4月12 日至2014 年7月30 日 ,担任 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4月21 日至2014 年7月30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港 恒生 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QFII 基金投资 经理 ; 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 权 益投 资总 监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权 益投资 总监 ;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月17日 ,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14日至2009 年12月25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银成 长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12日, 担任工 银主 题策略股票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6月12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11 月11 日至2014 年6月12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研 究部总 监。2012 年2月14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添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1 月18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3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月20日至今 , 担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0 年加 入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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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瑞信 , 现任 固定收 益部 联席总监 。2010 年8 月16日 至今,担 任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3年2月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本2号 混合型 发起 式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6 月26日 起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保本3 号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月4日起 至今担任工 银信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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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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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控 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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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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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银行 间 债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管 等 门 类齐 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276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251只,QDII 基金25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 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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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 :010-66583100 联系人 : 王 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开户 并认 购本 基金。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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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33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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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传 真:010 -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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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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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5)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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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9) 中国银 河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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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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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5)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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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恒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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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30)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31)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400-8888-555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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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锡 ) 网址:http://www.glsc.com.cn (34) 中国民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35)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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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7)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9) 齐鲁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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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40) 东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2)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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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5) 东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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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47) 德邦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48) 东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 -63325888 -3108 传真: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9) 华福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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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5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5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5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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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4)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5) 西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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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 址:http://www.xmzq.cn (57) 华龙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8) 联讯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9)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60) 华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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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 :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6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3) 华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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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5) 国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 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7) 国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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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天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69) 深圳众 禄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传真:010 —62020088-8802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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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71) 上海天 天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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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6)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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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9)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8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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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址: www.5ifund.com (8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 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3)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4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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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6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7)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88)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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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9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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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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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


真 :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监 会2008 年5 月30 日证监 许可[2008] 754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08 年8月4 日生 效 , 自 该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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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11 月3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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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 以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网站 上的 《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 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自 2014 年11 月5 日起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调整 如下: 1 .代销 网点 和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统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申购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直 销 中心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元人 民币,已 在直 销 中心 有 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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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份 的, 余额 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本基 金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过3%, 投 资者 可以 多 次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 率 M < 100 万 1.5% 100 万 ≤ M < 300 万 1.0% 300 万 ≤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最高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3%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1 年 0.5% 1 年 ≤ 持有 期 < 2 年 0.25% 持有期 ≥ 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情形 下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 率。费 率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实 施3个 工作日 前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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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 投资5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 则 其可得 到 46,915.31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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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 +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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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的 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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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将提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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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 (1)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和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二个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的 转托 管手续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4)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 并 冻结 , 且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会将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购基 金份 额。 (5)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理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实 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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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 销机 构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内容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 有关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大 盘蓝 筹 型 股票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 的增值 和收 益, 在合 理风 险限度 内 , 力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 绩基 准的超 额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大盘蓝 筹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大部分 市值 , 选 择经 营稳 健、 经 营历 史长 、 财 务状 况良好 、 具 有行业 领先 优势 以及 估值 合理的 大盘 蓝筹 股票 进行 投资, 回避 了企 业初 创期 的经营 风险 , 并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获 得长 期稳 健的资 产增 值, 充分 分享 中国股 票市 场长 期发展 的成 果。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 回 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其中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5%-40%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 考 虑经济 情景 、类 别资 产收 益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资 产 配 置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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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 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 素, 预测关 键的 经济变 量,判 断未来 宏观 经济的 三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性, 负面) ,并给 出每个 情景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 个可 能的预期情景,分别 预测 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 来的 收益和风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稳 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 每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目 前的市 场情 况进 行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生 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及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 行业 竞争结 构 、 行业景 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 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综 合分析 ,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行 业 , 进 行重点 投资 。 本 基金 行业 配 置包括 以下 程序 : (1) 行业 生命 周期 分析 对每一 个行 业, 分析 其所 处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 增长 期与 成熟期 的行 业, 对 这些 行业 给予 较高 评分, 而对 处于 发育 期的 行业保 持谨 慎投 资, 给予 较低的 评分 , 对 处于衰 退期 的行 业避 免投 资。 但是 , 某 些行 业虽 然 从大类 行业 看属 于衰 退性 行业 , 其 中某 些 细分行 业仍 然处 于增 长期 或者成 熟期 , 具 有较 好的 发展前 景或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本 基金 将对 这 些细 分行 业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2)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析 本基金 重点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考察 各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分析 各行 业的 盈利 能力 : a. 产 品定 价能力 ; b. 上 游行 业谈 判能 力; c. 行 业进 入壁垒 ; d. 技 术、 产品 的可 替代 性 ; e. 行 业内 部竞争 状况 等。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那 些拥 有特定 垄断 资源 , 或 具有 不可替 代性 技术 或资 源优 势, 具 有较 高进入 壁垒 ,或 者具 有较 强定价 能力 ,利 润率 较高 的行业 。 (3) 行业 景气 度变 动趋 势 分析 本基金 将分 析各 个行 业在 国民经 济所 处不 同运 行阶 段的表 现情 况 , 分 析国 家宏 观经济 政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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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策对这 些行 业的 影响 程度 , 判 断 各行 业在 近中 期的 景气度 。 对 那些 近中 期所 处宏观 经济 环境 有利, 尤其 是进 入景 气度 拐点性 好转 的行 业给 予较 高的评 分, 而对 那些 近中 期所处 宏观 经济 环境不 利、 尤其 是受 宏观 经济政 策负 面影 响较 大、 进入景 气度 下降 通道 的行 业给予 较低 的评 分。 在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综合 分析 各行 业近 中期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挑选 出那 些具 有较 好发展 前景 及较 强盈 利能 力的优 势行 业, 以及 那些 随着国 民经 济运 行周期 变动 ,进 入景 气度 好转或 者处 于景 气度 上升 阶段的 景气 行业 ,进 行重 点投资 。 3. 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大 盘蓝 筹型 股票 , 投资 于大盘 蓝筹 股票 的资 产占 股票投 资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蓝筹股 票是 指那 些经 营稳 健、 财务 状况 良好 、 公 司 在所属 行业 处于 领导地 位的 公司 股票 。 蓝 筹股票 一般 具有 较好 的分 红记录 , 在投 资者心 中形 象良好 。 本基 金 建立系 统化 、 纪 律化 的投 资流程 , 遵 循初 选投 资对 象、 公 司治 理评 估、 行业 地位与 竞争 优势 评估、 公司 财务 分析 、 投 资吸引 力评 估、 组合 构建 及优化 等过 程, 选择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大盘 蓝筹股 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公司治 理评 估 行业地 位与 竞争 优势 分析 公司财 务分 析 投资吸 引力 评估 组合构 建优 化 初选投 资对 象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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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图1


股票投资策略 (1) 初选 投资 对象 本基金 采用 以下 标准 对股 票进行 筛选 ,确 定基 金的 初步备 选投 资对 象: a. 规 模较 大, 流 通市 值规 模在A 股 市场 中排 名前 三 分之一 或在 各自 行业 内流 通市值 处于 前三分 之一 , 或 者公 司主 营业务 收入 在A 股 市场 中 排名前 三分 之一 或在 各自 行业内 主营 业务 收入处 于前 三分 之一 ; b. 经 营业 绩优 良, 过去 三 年净资 产收 益率 处于 行业 前50% ,且 不存 在亏 损记 录;


c. 注 重投 资者回 报, 过去 三年至 少存 在一 次现 金分 红、股 票分 红或 其它 分红 记录。 通过IPO 新 发行 的股 票可 以 成为本 基金 的备 选投 资对 象。 上述 行业 标准 为全 球 行业分 类 体系(GICS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 的二级 行业 。 (2)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 a. 公 司治 理框架 保护 并便 于行使 股东 权利 ,公 平对 待所有 股东 ; b. 尊 重公 司相 关利 益者 的 权利; c. 公 司信 息披露 及时 、准 确、完 整; d. 公 司董 事会 勤勉 、尽 责 ,运作 透明 ; e. 公司股 东能 够对董 事会成 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司 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独 立 、客 观地履 行审 计职 责。 不符合 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本 基金 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级 。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a. 已 建立 起市场 化经 营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b.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c. 在行业 内拥 有成本 优势、 规模 优势、 品牌优 势或其 它特 定优势 ,或者 在特定 领域 具 有原材 料、 专 有 技术 或其 它专有 资源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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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领导 地位 , 成 为行业 内 蓝 筹股票 ,并 给投 资者 带来 良好回 报, 从而 是本 基金 重点投 资的 对象 。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营 效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并力 图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本基 金将 对那 些 财务稳 健、 盈利 能力 强、 经 营效率 高的 上市 公司 给予 较高的 评级 。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 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在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模 型、DDM 模型等) 等方法评估公 司股票的合 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 票的市场 价格, 选择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4. 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由相关 领域 的专 业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团 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一 致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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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根 据投资 研究人 员关 于宏观经 济、 金融市 场、 行业及上 市公 司等方 面的 独立、 客 观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 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2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证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 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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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业 绩基准收益 率=8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 证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授权,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 开发 的 中国A 股市场指 数,


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 市场,


覆 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 股 票 为 中国A 股 市 场 中代表性 强、 流 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 资 股 票,


能 够 反 映A 股 市 场 总 体 发 展 趋 势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60%-95% 比例的 股票 资产, 其余资 产投 资于债 券及 其它 具有 高流 动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 从长 期看 , 股 票资 产平 均配 置比 例约为80% ,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约为20% , 因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 较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 债券 指数的 权重 确 定为80% 与20% , 并用 上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代表 债券 资产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调整 前3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大盘蓝 筹股票,在股 票型基金中属 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投 资产品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 ,债券、 现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5%-40% ; (4)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分 之五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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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 四十 ; (7)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3. 若 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 变更,致 使本款前 述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或取 消有 关禁 止行 为和投 资限 制 规 定。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 券产 生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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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2014 年10月1日 起至12 月31 日止(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06,877,197.47 91.02 其中: 股票


406,877,197.47 91.0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12,000.00 4.48 其中: 债券


20,012,000.00 4.4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01,043.34 1.88 7 其他资 产


11,723,119.46 2.62 8 合计





447,013,360.2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5,078,402.86 3.42 B 采矿业 12,975,258.80 2.94 C 制造业 110,627,555.23 25.0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405,377.29 1.00 E 建筑业 5,985,300.00 1.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786,700.00 3.5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936,000.00 1.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50,224,969.91 34.07 K 房地产 业 63,225,999.50 14.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285,100.68 1.8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3,160.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985,000.00 2.4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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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318,373.20 0.75 S 综合 - - 合计 406,877,197.47 92.2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2,000,000 21,760,000.00 4.93 2 601318 中国平 安 250,200 18,692,442.00 4.24 3 600000 浦发银 行 1,050,000 16,474,500.00 3.74 4 601901 方正证 券 1,074,000 15,132,660.00 3.43 5 600837 海通证 券 610,000 14,676,600.00 3.33 6 000024 招商地 产 539,400 14,234,766.00 3.23 7 000568 泸州老 窖 680,000 13,872,000.00 3.15 8 600030 中信证 券 396,318 13,435,180.20 3.05 9 601628 中国人 寿 380,000 12,977,000.00 2.94 10 000002 万


科A 850,000 11,815,000.00 2.6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12,000.00 4.5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12,000.00 4.5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012,000.00 4.5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404 14 农发 04 200,000 20,012,000.00 4.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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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没有 投资 股指 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没有 投资 国债 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0,855.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8,945.87 5 应收申 购款 10,683,318.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23,119.4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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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日 为2008 年8月4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8.4 —2008.12.31 -3.50% 0.46% -28.52% 2.48% 25.02% -2.02% 2009 年 73.38% 1.83% 73.60% 1.64% -0.22% 0.19% 2010 年 -10.28% 1.61% -9.12% 1.26% -1.16% 0.35% 2011 年 -30.21% 1.34% -19.67% 1.04% -10.54% 0.30% 2012 年 -1.96% 1.39% 7.04% 1.02% -9.00% 0.37% 2013 年 3.59% 1.20% -5.30% 1.11% 8.89% 0.09% 2014.1.1-2014.12.31 47.63% 1.11% 41.16% 0.97% 6.47%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7.08% 1.40% 29.63% 1.32% 27.45% 0.08% 2 .工银 瑞信大 盘蓝筹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 8 月 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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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为2008 年8 月4日。 2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6个 月 内为建 仓期 。 截至报 告期 末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禁止 行为与 限制 的规 定: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60%-95% , 债券及 现金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5% -40%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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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和 披露 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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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平台 交易的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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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 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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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章 第 ( 三) 款 有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1 项中 的第 (3) 小项 条款、 第2 项中的 第(7) 小项 条款、 第3项中 的第(2)小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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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 收益 分 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者 可选择 将获 取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不少 于一 次, 至多 六次; 7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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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章第( 一) 款第1项的 第(3) 至第 (8 )小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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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3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 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章第( 六) 款 及第( 七) 款的相 关规 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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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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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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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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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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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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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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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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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 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 身份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 助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单 。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照 份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件、短 信( 彩信) 对账 单。上 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电 子 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 提供 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手 机彩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 彩信对 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 发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账 单 :公 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 单的份 额持 有人寄送 交易 发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交 易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 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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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 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 满足 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客户可 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 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网等渠 道 搜索下 载。2、 手机W AP : 互动性 强、 信息 完备 , 客 户可以 随时 随地 通过 访问 手机W AP 网站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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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 状态查 询 、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工 具 、 定 期定额 投资 理财 规划 、 财 富俱乐 部积 分兑 换 、 微博/ 微信/ 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容 的服 务 。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原中期时 代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4-9-23; 2.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中天 嘉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9-23; 3.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9-23; 4.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4-9-23 ; 5.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4-10-13; 6.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与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非现 场方式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4-10-16; 7.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立 讯 精 密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2014-10-17; 8.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持有的 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 方法调 整的 公告 ,2014-10-20; 9. 关 于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调整申购 、赎回、 定投及 单个 账户最 低保 留份 额限 制等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4-11-01;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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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1-05 ; 1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与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4-11-05;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4-11-08;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4-12-09; 1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公告 ,2014-12-12; 1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公告 ,2014-12-19; 1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平 安 银 行 参 加2015 年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4-12-31; 1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5-01-05; 18.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1-26。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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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三月 二十 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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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 内,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基 金合同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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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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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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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权利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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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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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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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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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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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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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2日 内 ,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管 理人 退任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6个 月内选任 新基 金管理 人。 在新基 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或代 表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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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5日 内, 由大 会召 集 人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并应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公告。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代 表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 公 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订 立《工 银瑞信 大盘 蓝筹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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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六、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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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15 年以 上;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 提供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其他 必要 的服务 ;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履行基 金合 同或 履行 基金 合同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 任。 (二)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 一 方当 事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或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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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因不 可抗 力不 能履行 托 管 协议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2.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作 为或 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五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六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一 方违约 后 , 其 他当事 方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八、争议的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一)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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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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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特 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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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 信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提前5个工 作日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先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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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协议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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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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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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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大 ;当 计 价错 误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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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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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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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方 书 面 提 出 协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 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托管 协 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