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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阿尔法(519712)

交银阿尔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二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2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27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投 资 者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投资本 基 金 可 能遇 到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波 动 产 生影响 而 引 发 的系 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本 基金投 资 策 略 所特 有 的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 是 一 只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中的 高 风 险品种 , 本 基 金的 风 险 与预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2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42 九、基金的转换 ..................................................... 57 十、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 风险揭示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以 及 《交 银 施 罗德 阿尔法 核 心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 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金 销 售 服务业 务 的 会 员 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开放 式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 业 务等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2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交 银 施 罗 德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投 资 人 通 过场 外 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 业 务 时需 持 有 基金账 户 。 记 录在 该 账 户下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证 券 投资基 金 账 户 。投 资 人 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等业务 时 需 持 有上 海 证 券账户 。 记 录 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 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44.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注 册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 守 ; 此 外, 投 资 人通过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赎回 本 基 金 还 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外: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式 , 由 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在 投 资 人 指定 资 金 账户内 自 动 扣 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体: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后发 生 的 , 使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 基金合 同 的 任 何事 件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 击 、 传染 病 传 播、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突发 事 件 、 证券 交 易 所非正 常 暂 停 或停 止 交 易、公 众 通 讯 设 备或互联网络障碍等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 董事 长 及代 任 总 经 理 , 硕士 学 历。 现 任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副 行 长 。历任 中国建 设银 行 资 产负债 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 室主任 兼 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资 产 负 债管理 委 员 会 办公 室 主 任兼体 制 改 革 办公 室 主 任兼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资 产负 债 管 理部总 经 理 、 资产 负 债 管理部 总 经 理 兼重 组 改 制办公 室 主 任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券 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交通银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 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 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 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现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总经理。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 技部主管、 中 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钱文挥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的时间自 2014 年 12 月29 日起,不超过 90 日。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 员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保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北京 证 券 营业部 总 经 理 、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龙 向 东 先 生 , 基金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经 济 学学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美国 加 州 大学河滨分校经济学博士, 6 年证券行业经验。 曾先后担任英国剑桥大学商学院金 融 分 析 和 政 策 中 心 研 究 员 , 美 国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欧洲) 量 化 分 析 师 , 日 本 野 村 国 际 ( 欧洲) 量化分析师, 北京健坤和创投资公司量化投资总监。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 量 化 投 资部 副 总 经理 , 现 任 量 化投 资 部 总经 理 。2012 年 8 月 3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杨利平(投资总监)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2 月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 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 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 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 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 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1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开户、 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转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4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 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gf.com.cn (1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bigsun.com.cn (1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0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 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30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gjzq.com.cn (32 ) 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 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4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8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9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1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海曙路东 2 号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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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 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9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 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74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1,144,690,358.1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498 户。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开户、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 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 节 或 拨 打 本 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所或 按上 述 销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进 行申购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增减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3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除外) ,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赎回、 转换 本基金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 转 换 基 金 份额 , 基 金管理 人 对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基 金 份额 进 行 赎回或 转 换 处 理 时 , 认 购 、申 购 确 认日期 在 先 的 基金 份 额 先赎回 或 转 换 ,认 购 、 申购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或转 换 , 以 确定 被 赎 回或转 换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限 和 所 适 用 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 申请经注 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4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 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 包 括 本 基金 ) 记 录的投 资 者 不 受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本公 司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中心单 笔 申 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制 , 申 购 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同 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数 份 额 , 并 且单 笔 赎 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 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5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否则 如 因 申 请未 得 到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而 产生的 后 果 ,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通 过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相 关 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6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 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7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 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等业 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 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 托管转入网上 直 销 账 户 的后 端 收 费模式 的 基 金 份额 只 能 办理赎 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份额 申 购 和 定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 个 人投 资 者 将享受 前 端 申 购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8 费率优惠, 通 过 网 上直销 交 易 平 台进 行 基 金转换 , 从 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基 金 转 换入非 零 申 购 费率 的 基 金,转 出 与 转 入基 金 的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惠 , 其 他费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惠费 率 请 参 见公 司 网 站列示 的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 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 单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 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基 金 申 购费率 、 基 金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额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有效 份 额 的 计算 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担 。 场 内申购 有 效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到 整 数 位,剩 余 部 分 折回 金 额 返回投 资 人 , 折回 金 额 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9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 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率为 1.5% ,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0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费用 = 赎回份 额× 认(申 )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1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 1.6% ,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 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投 资者 对应 的后 端 认购 费率 是 1.6% ,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是 1.8% ,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者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2 2.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受某 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能 会 影 响 或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3 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 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时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5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 定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统 性 能限 制 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2 年 8 月 11 日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2 年 8 月 11 日 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6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7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2 年 8 月 11 日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 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 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8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9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回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 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0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 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1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 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3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 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4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5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理 念 相 信 证 券 市 场 非完 全 有效 , 通 过 专 业 研究 可 以获 得 信 息 优 势 以识 别 未被 合 理 定价的投资品种, 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是获得投资超额收益 (Alpha ) 的有效 来 源 之 一 。相 信 数 量化工 具 的 引 入能 帮助 加强投 资 的 纪 律性 并 减 小投资 的 下 行 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可复制性。 ( 二)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发 挥 团队 选 股 优 势 , 结合 基 本面 多因子指标等 组 合 管理 手 段 选 择 具 有 显著 阿 尔 法特征 的 个 股 ,在 控 制 风险并 保 持 基 金资 产 良 好的流 动 性 的 前 提下,追求长期持续稳定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 组 合比 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 况 和 证 券 市场 的 阶 段性变 化 , 适 时调 整 基 金资产 在 股 票 、债 券 及 货币市 场 工 具 等 之间的配置比例。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益率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6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 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 立 性 和 良 好的 市 场 流动性 ; 与 市 场整 体 表 现具有 较 高 的 相关 度 , 且指数 历 史 表 现 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 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 据 本 基 金 的目 标 资 产配置 比 例 来 分配 权 重 ,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中加 入 了 中 信 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指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本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调 整或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 ( 六)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专 业 研 究能 力 ,以 数 量 化 工 具 辅助 自 上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积 极 发 挥研究 团 队 的 选股 优 势 ,结合 基 本 面 多因 子 指 标 自下 而 上 精 选 个股,以谋求风险调整后的良好收益。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运 行 周 期 、 货 币与 财 政政 策 形 势 、 资 金面 供 求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走势 与 估 值水平 等 综 合 分析 , 并 借助量 化 工 具 积极 判 断 市场时 机 , 自 上 而 下 调 整 资产 配 置 ,控制 系 统 性 下跌 风 险 。具体 操 作 中 ,基 金 管 理人融 合 量 化 投 资 方 法 , 利用 交 银 施罗德 时 机 选 择量 化 指 标体系 , 作 为 对主 观 判 断的重 要 补 充 , 该 指 标 体 系主 要 从 大类资 产 收 益 率比 较 、 估值水 平 、 市 场流 动 性 、通胀 预 期 以 及 市 场 情 绪 等多 维 度 对当前 股 票 市 场进 行 综 合判断 : 当 量 化指 标 体 系提示 股 票 市 场 具有 较 大 下行 风 险 时,结 合 对 中 国宏 观 经 济运行 情 况 的 判断 和 预 测,本 基 金 将 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7 应 采 取 降 低风 险 暴 露的措 施 , 控 制下 行 风 险;反 之 , 当 量化 指 标 体系揭 示 股 票 市 场 面 临 较 大机 会 上 涨时, 结 合 对 中国 宏 观 经济运 行 情 况 的判 断 和 预测, 本 基 金 将 相应提高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捕捉系统性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 关 于 行 业 配 置 权重 , 本基 金 在 充 分 考 虑市 场 均衡 的 行 业 配 置 比例 基 础上 加 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各 个 行业风 险 收 益 的预 期 , 在基金 整 体 风 险可 控 基 础上实 现 行 业 的 合 理 配 置 和优 化 。 具体而 言 , 本 基金 参 考 申银万 国 行 业 分类 框 架 ,并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市公 司 业 务本质 和 驱 动 因素 的 理 解 ,将 全 市 场 所有 上 市 公司进 行 内 部 行 业 划 分 , 行业 分 析 师据此 分 工 对 各细 分 行 业进行 深 入 的 行业 分 析 ,采用 多 因 素 的 定 性 与 定 量相 结 合 的分析 和 预 测 方法 , 确 定宏观 及 行 业 经济 变 量 的变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响 , 得 出各行 业 的 相 对投 资 价 值与投 资 时 机 ;然 后 本 基金利 用 交 银 施 罗 德 研 究 团队 的 上 述行业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参考投 资 时 钟 理论 、 宏 观策略 分 析 师 以 及 行 业 分 析师 对 所 处经济 周 期 和 各行 业 趋 势的看 法 和 判 断, 形 成 行业配 置 的 内 部 预 期 观 点 ;同 时 , 根据市 场 均 衡 状态 推 导 出市场 隐 含 的 外部 预 期 观点; 基 金 管 理 人 把 外 部 预期 观 点 和内部 预 期 观 点相 结 合 ,形成 行 业 配 置权 重 , 使组 合达到最优 的预期风险收益。 3、股票投资 本基金认为,研究团队的选股能力是团队的核心优势,并正是获得 Alpha 的 有 效 来 源 之一 。 因 此,本 基 金 将 综合 运 用 交银施 罗 德 股 票研 究 分 析方法 和 其 它 投 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 “ 自下而上 ” 的 主 动 选 股 能 力 基础上 , 进一步通过 交 银 施 罗 德研 发 的 基本面 多 因 子 模型 预 测 股票超 额 回 报 ,在 有 效 风险控 制 及 交 易 成 本 最 低 化的 基 础 上 精选 具 有 投 资潜 力 、 阿尔法 特 征 显 著 的 股 票 构建投 资 组 合 。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P/FCF 、 P/S 、P/EBIT 等) 、经营 效率指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


(2 )价值评估 在 公 司 备 选 股 票池 基 础上 , 本 基 金 将 进一 步 通过 行业分析师对备 选 上市 公 司 翔 实 的 案 头分 析 和 深入的 实 地 调 研, 以 定 性与定 量 相 结 合的 方 法 对公司 价 值 进 行 综合评估,构建股票组合。其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以下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8 ①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 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司在管理制度、 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在 行 业 分 析 师 对重 点 上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分 析 基础 之 上 , 本 基 金会 对 股票 池 中 的 股 票 做 进一 步 量 化筛选 , 根 据 基本 面 多 因子指 标 对 股 票评 分 , 并辅之 以 必 要 的 主观判断。其中,多因子指标内生包涵 PB 、PE 等指标。 这样,本基金 对上 述 重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内 在 价值 的 评 估 和 成 长性 跟 踪研 究 , 并 辅 以 多 因 子 量 化 评 分 及 主 观 筛 选 方 法 后 , 在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选 择 具 备 Alpha 值较高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 并利用风险模型和组合优化模型来确定个 股权重,优化目标是使 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超额 收益最大化。 4、债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短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 券及可 分 离 转 债、 中 期 票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债 和 债 券回购 等 债 券 品种 。 本 基金的 债 券 投 资采 取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 得 与风 险 相 匹配的 投 资 收 益, 以 实 现在一 定 程 度 上规 避 股 票市 场的系统性 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观 经 济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致 的 财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作出 判 断 ,运用 数 量 化 工具 , 对 未来市 场 利 率 趋势 及 市 场信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 考虑利 率 变 化 对不 同 债 券品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 水平、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动 性 的 好坏等 因 素 , 构造 债 券 组合。 在 具 体 操作 中 , 本基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 构配置 策 略 、 类属 配 置 策略、 骑 乘 策 略、 杠 杆 放大策 略 和 换 券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9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 决定, 审 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 析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 理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 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 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 建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 业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 用分析 师 的 债 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0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 择、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 投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 基金产 品 定 位 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 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6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5%-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1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九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一 只 主动 股 票型 基 金 , 风 险 与预 期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债 券基 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3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7,894,089.28 71.58 其中:股票 147,894,089.28 71.5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840,103.88 24.61 7 其他资产 7,886,065.41 3.82 8 合计 206,620,258.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123,467.16 2.02 C 制造业 38,541,151.21 18.8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694,673.44 0.83 E 建筑业 8,776,206.36 4.30 F 批发和零售业 1,964,039.24 0.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42,555.22 4.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514,242.50 0.74 J 金融业 60,350,411.45 29.54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4 K 房地产业 18,857,638.73 9.2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0,036.47 0.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2,752.00 0.3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78,423.50 0.4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7,422.00 0.37 S 综合 941,070.00 0.46 合计 147,894,089.28 72.4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行 512,500 8,456,250.00 4.14 2 000024 招商地产 295,300 7,792,967.00 3.82 3 601688 华泰证券 284,700 6,966,609.00 3.41 4 600000 浦发银行 433,734 6,805,286.46 3.33 5 600030 中信证券 184,100 6,240,990.00 3.06 6 000528 柳





工 438,637 5,518,053.46 2.70 7 600048 保利地产 436,374 4,721,566.68 2.31 8 000157 中联重科 636,000 4,490,160.00 2.20 9 601336 新华保险 86,846 4,304,087.76 2.11 10 601988 中国银行 1,030,300 4,275,745.00 2.0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 谴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710.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29,022.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35.15 5 应收申购款 4,531,198.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86,065.41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7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42.45% 1.58% 32.94% 1.26% 9.51% 0.32% 2014年度 62.66% 1.13% 40.22% 0.92% 22.44% 0.21% 2013年度 -6.45% 1.06% -4.97% 1.05% -1.48% 0.01% 2012 年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2 年12月31日) 8.50% 0.98% 6.37% 0.97% 2.13%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8 月 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8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 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0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1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2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且仅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3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过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差 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4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迟估 值 ; 如 出现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 故的任 何 情 况 ,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 必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5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权 后 的 单 位净 值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时 间和 程序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7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 六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8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9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的转换” 一 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1 十 七、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承 诺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2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上 述 市 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3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需 经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 载 在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 , 将 半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4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5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6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7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8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以 数 量 化工 具 辅助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 配 置, 积 极 发 挥 研 究团 队 的选 股 优 势 自 下 而 上选 择 股 票。 在 投资策 略上 本 基 金特有 的 风 险 主要 来 自 两个方 面 : 一是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配 置 中 所 利 用 的 量化择时工具和 行 业 配 置 工具是否有 效 , 能 否 为主 观 判 断提供 有 力 支 持; 二 是 研究团 队 对 行 业和 上 市 公司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深 入 ,对股 票 的 优 选和 判 断 是否科 学 、 准 确。 基 本 面研究 及 上 市 企 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9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本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1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2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4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5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6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7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 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8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9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 。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 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0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1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证明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2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3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4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与 终止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5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6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八份 , 除 中 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各 持 两份 外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7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8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证 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产的 5%-40%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9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2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0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由 , 并 在 与交 易 对 手发生 交 易 前 1 个 工 作 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完 成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本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 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1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 并可在 证 券 交 易所 或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 决的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的应 对 解 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 , 并 按法律 法 规 规 定承 担 所 有损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导致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如 因 基 金 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2 理 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 金出现 损 失 致 使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3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4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情况 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基 金 托 管人 未 经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 本基 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算 数 据 完成场 内 交 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 户 银 行扣 收 结 算费和 账 户 维 护 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认 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5 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银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6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共 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7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8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9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人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人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0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延 迟 估 值 ;如 果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1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 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2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3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的 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办 理开 户 和 本基金 前 端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 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 司 暂 不 开 展 网 上 直销 后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申购业 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申 购和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个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购 费 率 的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者 通 过客 户 服 务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 资者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5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8-25 2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4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9-17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9-19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9-26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9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17 7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24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支付宝理财专户 支付并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30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8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6 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9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22 12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1-22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2-3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7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8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交 银 施 罗 德 阿 尔法 核 心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 件


(二)《交银施罗德 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 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募 集 交银 施 罗 德 阿尔法 核 心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