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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宝1(001155)

中海安鑫宝1: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发售日期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1 重要提 示 一、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 集 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391 号文 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准予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 或保证。 二、本基金 是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平安银行” ) , 登记机构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六、本基金 自 2015 年3 月 26 日至2015 年4 月1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 构和 数米 基金等销售 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 购,详细情况请浏览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相关内容。 七、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九、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3 月20 日 《证券日报 》 上的 《中海安 2 鑫宝1 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zhfund.com)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 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一、 在募集期间, 各 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网点名单 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 销售机构有关公告, 或拨打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 行咨询, 具体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 的 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 或 021-38789788)进行咨询。 十二、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 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 一、本 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155 )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 每2年为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 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2个 公历年 后对应 日止,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 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六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 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4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 )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 自2015 年3 月26 日至2015 年 4 月1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 数米 基金 等其他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九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十 )认购申请的确认 1、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认 购申请 成功受 理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2、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超过15亿元人 民币(不包 括 募集期利息) 。 3、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 (T 日, 包括首日) , 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 全部确认后, 将使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 接近、 达到或超过 15 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上 5 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 若预计次日 (T+1 日) 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将使本基 金 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15 亿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于次 日(T+1 日) 在指定媒 体和本 公司网 站上公告提 前结束发 售,并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4、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未超过 15 亿元, 则对所 有有 效认购申 请全部 予以确 认;若 接 受的有 效认购 总金额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息) 超过 15 亿元,则最后一 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 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最后发售日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如发生 比例配售, 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 如下: 认购申请 确认比例= (15 亿元 -最后发售日之前 全部有效认购 总金额)/最 后发售 日 有效认购 申请总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最后发售 日 投资 者 认购 申请确认 金额= 最后发 售日 有效 认购申 请金额 ×认购 申请 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有效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 算, 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如发生 比例配售,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 (十 一)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按初始 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6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采用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时采用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 费率时: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00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为3.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十 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 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 及确认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7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 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此处, 特指 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同上)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申请的确认结果。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 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8 二 、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新增 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 )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 ,一式两份; (2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 (3 ) 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复印件; (4 ) 签署《风险提示函》 ; (5 ) 填妥并签章的 《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 易方式的投资者) ,一式两份。 (6 ) 参与《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测试。 (7 ) 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 者在账 户登记 时须注意 提交的 证件应 当与开户 时提交 的一致 ,且投 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 签署的一致。 所需填写的表单 与 开户一 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 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 日交易确 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 )填妥的《开放式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 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 ) 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 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 交易原 9 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 ) 电话交易目前仅 限基金转换、 赎回和修 改分红方式, 已开通电 话交易 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 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 支票结算” 或 “ 电汇结算 ” 方式通过 银行汇入 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2 )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3 )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 )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 )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 )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 )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 所填写的票据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 登记的名称; 在 “ 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 集期间每日 16:00 前 到帐。投资 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 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 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 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 则以最后一个有 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 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2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3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 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1 三 、机 构投 资者 的 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新增 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 ) 填制完全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 》 并加盖公章、 法 人章,一式两份;


(2 )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 或保险 公司、 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 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或者产品报备复印件。 (3 ) 若无第 (2) 条内 容, 则需提供,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 《税务登记证》 , 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 机构公章) ; (6 ) 《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一式两份; (7 )法定代表人及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 (8 )加 盖预留 印鉴的 (公章、 私章各 一枚, 私章如非 法定代 表人印 章,尚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印鉴卡》一式三份; (9 ) 填妥并加盖公章、 法人章的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申 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 ,一式两份; (10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11 )签署《风险提示函》 。 (须加盖公章) ; (12 )参与《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试。 3、机构投资者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2 (1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 (2 )银行划款网银记录或者回单复印件(适用于认购、申购);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 支票结算” 或 “ 电汇结算 ” 方式通过 银行汇入 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2 )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3 )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 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 )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 )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 )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13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 )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 所填写的票据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 登记的名称; 在 “ 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 集期间每日 16:00 前 到帐。投资 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 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 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 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 则以最后一个有 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 到帐金额。 至基金 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2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3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4 四、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 (1 )如 果通过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的 托管银 行办理有 关业务 ,该托 管银行 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 金融许可证, 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 须加盖托 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


(2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证券 投资业 务许可 证的复印 件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


(3 )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 。


(4 )法定代表人及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


(5 )加 盖预留 印鉴的 (公章、 私章各 一枚, 私章如非 法定代 表人印 章,尚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 》一式三份。 (6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银行帐号) 。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 (加盖公章 ) 。 (8 ) 填妥并加盖公章、 法人章的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申 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 ,一式两份 。 (9 )签署《风险提示函》 。 (须加盖公章) (10 )参与《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试。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境外 机构 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境外 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和 资金划 拨等事项 参照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办理。


15 五 、清 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 专户中,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募集 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具体份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三)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6 六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 基金登记机构出具 认购户数证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17 七 、本 次 募集 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兰嵘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9788 (免长途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 址:www.zh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李晓 明 电话:021-60897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9 (四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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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