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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美国房地产(人民币)(000179)

广发美国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美国 房 地产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五 年三月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3 年5月2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619号文 核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 等 。 
本基金 跟踪 美国MSCI REIT 指 数, 该指 数受美 国房 地 产市场 价格 的波 动而 波动 。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REIT 本 身为 上市 股份 公司 , 具有 现金 流稳 定、 分 红率 高的特 点, 其风险 收 益特 征 通常 介于 债券 与股 票之 间,
但REIT 价格 的 波 动幅 度 在 某一阶 段可 能高 于股 票市 场的价 格波 动水 平。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2 月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
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6 第 十八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 13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7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 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 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广发 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 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 指《广 发 美 国房 地 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广发 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广发 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广发 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 金合 同》 约 束 , 根据 本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 负 责基金 境外 财产 的保 管 、 存管 、 清 算等 业务 的金 融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天: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 其它 媒 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 存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财 产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 地 方规章 、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 的缩写 , 是 一种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以发 行收 益凭证 的方 式汇 集特 定多 数投资 者的 资金 , 由 专 门投资 机构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经营 管理 , 并 将投 资综 合收益 的绝 大部 分 ( 通 常为90% 以 上) 按比 例分 配给投 资者 的 金 融工 具。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重大 政策 调整 、 台 风、 洪水、 地震、 流行 病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戒 严、 没 收、 恐怖 主义 行 为、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事 件。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美国 REIT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美国 房地 产市 场波动 、 证券 市场波 动 、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本基 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风 险 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 汇 率 风险、 政治风 险等; 二是 开放 式 基金风 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风险 、 大额 赎回 风险 、 衍生品 投资 风险 等 ; 三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而 会受 到不 同 国家或 地区 ( 对本 基金 而 言, 主要 指 美 国 ) 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 法 律制度 、 经 济周期 等基 本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本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面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 损失的 风险 。 例 如美 国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 因此 在 美国 证券 交易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的每 日涨 跌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 另外 , 美国 的会 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制 度与 中国 相比 会有 较大 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对公 司盈 利能 力和 投资 价值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 也会给 投资 带来 潜在 的 风 险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 销售 ,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于 美国 市场 以美 元计 价的金 融工 具, 因此 人民 币与美 元之 间汇 率的 变动 将影响 本基 金 的 资产 净值 , 从而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影 响。 美 元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按照 基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计 算的 美元折 算净 值 , 由 于存 在 汇率 波动 , 可 能导 致以美 元计 算的收 益率 和以 人民 币计 算的收 益率 有所 差异 。 此 外, 由于 汇率 取自汇 率发 布 机 构, 如 果汇 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率 发布 时间 延迟 或是 汇率数 据错 误等 情况 , 可 能会对 基金 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产 生不 利影 响。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 对 本基金 而言 , 主要 指美 国 ) 出 现大 的政治 变化, 例 如 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 发生危 机等, 以及 财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等 , 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在特定 情况 下 , 美 国 可 能 会通过 该国 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 产 业 、 地 区发 展 等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将对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美国 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由于 美 国在 税务 方面 的 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 可能 会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包 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能 会使 得 投 资收 益 受 到一定 影响 。 另外 , 美国 的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其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投资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开放 式基 金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亏 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 能不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的 是为 了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 理等 手 段 来有 效控 制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正 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 出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证 券,或 未 如约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的 风险 ; 对 于逆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 未 如约 买回已 售出 证券 的风 险 。 7、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 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跟 踪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的 表现 ,该 指数 反 映美国 上市 交易 的 REIT( 房地产 投资 信托)的 市场 波动,REIT 价 格会 随着 房 地产市 场价 格 的 影响 而波 动 。因 此, 美国 房地 产市 场的表 现是 本基 金最 大的 投资 风险。本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将受到 美国 房地 产市 场、 美国证 券市 场和 美国 总体 经济趋 势的 影响 , 从 而带 来 投 资风险 的增 加。 REITs 具有 现金 流稳 定、 分 红率高 的特 点, 其风 险收 益特征 通常 介于 债券 与股 票之间 ,但REIT 价格 的 波动幅 度在 某一 阶段 可能 高于股 票市 场的 价格 波动 水平。 2、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的 差异 。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不 成熟 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整 较大 ,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 , 或 编制 者或 所有 者停止 对本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授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单 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而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 导 致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3、标 的指 数波 动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本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4、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因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标 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异 的不 确定 性 , 可 能 因素 包 括: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6)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7)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8)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 本基 金开通 了外 币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在方 便投 资 者的同 时 , 也 增加 了相 关 业务处 理的 复杂 性 , 从 而带来 相应 的风 险, 增加 投资者 的支 出和 基金 运作 成本。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程序 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手 段, 力求 实现 对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追求 跟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本基 金力争 控制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小 于 0.5% ,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国 REITs 市场中 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即 MSCI 美国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指数 , 英文名 称 为 MSCI US REIT Index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 股、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为投 资标 的的 指数 基金 (包括 ETF ) 、 新股 (一 级 市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 等 , 其 中 , 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分 股 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为投 资标 的的 指数 基金 (包 括 ETF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还 可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在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 行存款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 是一 种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以发行 收益 凭证 的方 式汇 集特定 多数 投资 者的 资金 , 由专 门投 资机 构进 行房 地产投 资经 营管 理, 并将 投资 综合收 益 的 绝大 部分 (通 常为 90% 以 上) 按比 例分 配给投 资者 的 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MSCI 美国REIT 指 数为 原则, 采用 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 方法 , 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 投资 于美 国 REIT ( 房地 产投资 信 托 )市场 的有 效投 资工 具。 四、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 在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双 重约 束下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构建指 数化 的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力争 控制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小 于 0.5% , 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 。 本基金 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 股 、 备选 成分 股 及 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基金 (包 括 ETF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REIT 投资 策略 1、REIT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来跟 踪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 按照 个股 在标 的 指数 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组 合。 2、REIT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 REIT 投资 组合 ,并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分红 、 增 发 、 送配等 行为 时 ,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会对 REIT 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降低 跟踪 误差 。 如有因 受停 牌、 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市场因 素的 限制 ,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结 合经 验判断 ,对 REIT 组合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获得 更接 近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 。 3、组 合调 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 的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对 其 成份股 的调 整而 进行 相应 的定期 跟踪 调整 。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等权 益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 公司 发布 的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申 购赎 回调 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 REIT 组 合进 行 调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3)其 他调 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若 因其出 现停 牌限 制 、 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 讼、 或者有 充分 而合 理的 理由 认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 情形 时, 本 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股, 而用 备选 股 、 甚 至现 金来代 替 , 也 可以 选择 与 其行业 相近 、 定价 特征 类 似或者 收益 率相 关性 较高 的其 它 REIT 来代 替。 4、投 资组 合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与评 估时 , 以跟踪 偏离 度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踪 误差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 对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调整 就以 最小化 跟踪 偏离 度为 原则 ,以求 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偏 离 风 险 。 (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 构 建本 基金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组合 。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品。 本基 金在 金融 衍生 品 的投资 中主 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资 策略 , 对 冲某 些成 份股的 特殊 突发 风险 和某 些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以 及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 规 避外汇 风险 及其 他相 关风 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有 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应 对决 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3、投 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 支持 : 国 际业 务 部 依托 基金 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台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 开展 指数 跟 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相 关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 误 差及 其归 因 分析 等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2)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国际 业务 部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 策会议 ,决 定相 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组合 构建 :根 据标 的 指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 金经理 以复 制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降 低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 风 险 。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国际业 务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供相 关报 告。 绩效 评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 跟 踪误 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6) 组合 维护 :基 金经 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申购 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体 制和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六、禁止行为与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 本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向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二) 投资 限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可 以 不 受上述 限 制;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法 律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不 受前 述限 制 ; (5)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 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6)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 支付 的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 险分析 年度 报告 。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 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 所有 已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信用评 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 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 例 限制计 算 , 基 金因 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三)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或 其他 原因 引起 的基 金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为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MSCI US REIT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 变更 指数编 制方 法使 标的 指 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取消 对本 基金 使用 标的 指数的 授权 等非 因本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继续 使用 标的 指数 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依据具 体情 况分 析拟 采用 的标的 指数 变更 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 是否采 用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决定 标的 指数 变更事 宜 , 如决 定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则 应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采用 市值加 权的 编制 方法 , 以 MSCI 美国投 资市 场 2500 指 数 (MSCI US Investable Market 2500 Index )成 份 股为选 样空 间, 选取 那些 在美国 主要 交易 所上 市的 、交易 较为 活跃 的且 能够 产生 持续稳 定出 租或 经营 收入 的 REIT 作为 指数 成份 股 , 以 充分 反映 美国 房地 产 投资信 托 (REIT ) 市场 的 整体 表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共有 117 只成 份股, 总市 值 4794 亿美 元, 前 10 大权 重股占 比 45.4% 。该 指数 大约覆 盖整 个美 国 REIT 市场 85% 的 市值 。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的 特 点包括 : (1) 广泛 准确 代表 美国 房 地产 REIT ; (2) 透明 度好 ,有 规可 循 的指数 制 定 法; (3) 定期 复审 指数 ,通 过 每个季 度的 指数 审查 ,来 反映发 展变 化 的 REIT 市 场。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基 本 资料 指数名 称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发布日 期 2005 年 6 月 基期 1994-12-30 基点 100 指数公 司 MSCI 调整频 率 每半年 覆盖区 域 美国 REIT 成份股 数量 117 市值规 模 4794 亿美元


数据来 源:MSCI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的 构 成 排序 REIT 类型 成份股 数量 市值规 模 (亿美 元) 指数 权 重(%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特定项 目 REIT 30 1367.2 28.52% 2 零售商 业 REIT 29 1298.2 27.08% 3 住宅 REIT 17 850.0 17.73% 4 写字 楼 REIT 19 677.4 14.13% 5 混合 REIT 16 361.9 7.55% 6 工业建 筑 REIT 6 239.2 4.99% 注:统 计日 期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数 据来 源: 彭 博 MSCI INC.(“ MSCI ” )及 其附属 机构 ,其 信息 提供 方,任 何参 与编 制、 计算 或设 立 MSCI 指数 的第 三方 , 或 与编 制、 计算 或 设立 MSCI 指数 有关 的第 三方 (统 称为 “MSCI 关联 方” ) 未发 起、 支持 、 销 售 或 推介本 基金 。 MSCI 指数 系 MSCI 的专有 财产 。 MSCI 及 MSCI 系列 指数 名称 是 MSCI 或其附 属机 构的 服务 标识, 并已 许可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特定 目的 使用该 服务 标识 。MSCI 关联方 未就 投资 基金 或特 别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适 当性 、 或 任何 MSCI 指数 跟踪 相应 股票市 场表 现的 能力 , 对 该基金 的发 起人 或持 有人 或任 何其他 个人 或机 构做 出任 何明示 或暗 示的 陈述 或保 证。MSCI 或其附 属机 构 是特定 商标 ,服 务标 识及 标识 的名称 , 以及 由 MSCI 不考虑本 基金 或本 基金 发起 人或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他个 人或机 构而 确定 、 构建 并 计算 的 MSCI 系列指 数的 许可 方。MSCI 关联方 没有 义 务在确 定、 构建 或计 算 MSCI 系列指 数时考 虑本 基 金的 发起人 或持 有人 、 或任 何 其他个 人或 机构 的需 求 。 MSCI 关联 方不 负责 并且 未 参与确 定本 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发售价 格或 发售 规模 , 也 未参与 确定 或计 算本 基金 赎回的 计算 公式 。 此外 , 就本基 金的 管理 、 销售 或 发行, MSCI 关联 方对 本基 金发 起 人或持 有人 、或 任何 其他 个人或 机构 不承 担义 务或 责任。 尽管 MSCI 为构 建或 计算 MSCI 系列 指数 会从 其认 为 可靠的 来源 获取 信息, 但 MSCI 关联 方不 保证 或 担保任 何 MSCI 指数 或其 中任何 数据 的独 创性 、 准 确性及/ 或完 整性 。MSCI 关联方 未就 本基 金发 起人 、 本 基金持 有人 、任 何个 人或 机构使 用任 何 MSCI 指数 或其中 任何 数据 的结 果做 出明示 或暗 示的 保证 。MSCI 关联方 不应 对 MSCI 指数 或其中 任何 数据 的错 误、 遗漏或 中断 , 或 与之 相关 的错误 、 遗漏或 中断 承担 责任 。 此外,MSCI 关联方未 做 出明示 或暗 示的 任何 保证 ,并且 MSCI 关联方 在此 明确表 示不 对任 何 MSCI 指数 或其中 任何 数据 基于 特定 目的的 适销 性和 适当 性做 出保证 。 在 不限 制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即 使已 告知 损害 发生的 可能 ,MSCI 关联 方不对 任何 直接 的、 间接 的、特 定的 、惩 罚性 的、 附随的 或任 何其 他损 害( 包括 利润损 失) 承担 责任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人民 币计 价 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 收益 指数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本 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投资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 、基金的融资 、融 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未来条件许可 情况 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条件 成熟时 另行 安排 在证 券交 易所场 内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 使 本基金 转型 为同 一标 的指 数的上 市型 开放 式基 金 , 其场内 申购 赎回 、 上市 交 易、 注册 登记 、 收益 分配 等场 内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届时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提 前公 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 基金 模式 并相 应修 改《基 金合 同》 ,届 时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提 前公 告。 十二、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理人 ,将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并 行 使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2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原则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则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 ,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通常 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不参 与有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 外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下 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以 保护 基金 持有 信息 。 十 三、 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所提供高 质量的宏 观经济 研究、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个股 分析 报告和 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容 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否 准确 ;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 四、境 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3 月 3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57,312,712.12 86.56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157,312,712.12 86.56 2 基金投 资 4,961,346.39 2.7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646,922.35 6.96 8 其他 各 项资 产 6,807,334.24 3.75 9 合计 181,728,315.10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 各个 国家(地区)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157,312,712.12 90.5 合计 157,312,712.12 90.5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 据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所 在的 证券交 易所 确定 。 (三)、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须 消费 品 - - 必须消 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157,312,712.12 90.5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 - 合计 157,312,712.12 90.5 注: 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四)、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所属国 家 数量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券市场 (地 区) (股)


1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 SPG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1,737.00 13,078,904.00 7.52 2 PUBLIC STORAGE - PSA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5,538.00 6,264,016.02 3.6 3 EQUITY RESIDENTIAL 公寓物 业 权益信 托 EQR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2,976.00 5,704,106.34 3.28 4 HEALTH CARE REIT INC Health Care REIT 公司 HCN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2,231.00 5,663,255.47 3.26 5 AVALONBAY AvalonBay AVB 纽约证 美国 4,948.00 4,946,928.31 2.85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COMMUNITIES INC 社区股 份 有限公 司 US 券交易 所 6 PROLOGIS INC 普洛斯 公 司 PLD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8,775.00 4,943,468.20 2.84 7 VENTAS INC Ventas 公 司 VTR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1,032.00 4,840,094.73 2.78 8 HCP INC HCP 公司 HCP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7,234.00 4,643,176.87 2.67 9 VORNADO REALTY TRUST 沃那多 房 地产信 托 VNO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6,342.00 4,567,936.42 2.63 10 BOSTON PROPERTIES INC 波士顿 地 产公司 BXP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5,780.00 4,551,484.76 2.62 (五)、 报告期末按 债券 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人民 币元 ) 1 V ANGUARD REIT ETF ETF 契约型 开放式 The Vanguard 4,961,346.39 2.85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Grou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 民币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775,592.94 4 应收利 息 1,615.16 5 应收申 购款 5,953,384.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76,741.21 8 其他 - 9 合计 6,807,334.2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一) 本基 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 用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8.09-2013.12.31 -1.20% 0.83% -4.58% 1.03% 3.38% -0.20% 2014.01.01-2014.06.30 16.60% 0.63% 19.94% 0.68% -3.34% -0.05% 2014.01.01-2014.12.31 26.82% 0.67% 32.12% 0.72% -5.30%


-0.05%


2013.08.09-2014.12.31 25.30% 0.72% 26.06% 0.82% -0.76% -0.10%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 币计 价 的 MSCI 美国 REIT 净 总收 益指 数。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3 年8 月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7.881%的股 权。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 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兼 任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广州 实达实 业发展 公司 办公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 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包林生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部总 经理, 中国 化工 进出口 (集 团 )公 司战 略规划 部股改 办副 主任 ,中化 国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董 事会秘 书、投 资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职 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4、基金经理 邱炜, 男, 中国 籍,统 计学博 士,7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持 有基 金业执 业资格 证书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 在摩根大通集团(纽约)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裁,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1 年 6 月 28 日起任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5 日起任广发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广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10 日起任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1 月 14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副总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 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3 年5 月2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619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QDII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 式及 场所、募集对象 (一) 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详 见 本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确认 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三)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销售 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购 、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的 销售 币种 、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销售 币种 设置 、 或者 停止 现有 币种 的销 售等,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调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投 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 为 人民币 ) , 对基 金发 售规 模进行 限制 。具 体规 模限 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约定。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 金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六、 基金的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 认 购价格 : 本 基金 人民 币 认购 价格 为发 售面值 1.00 元 ; 美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除以 募集 期最 后 一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四位。 3、认 购费 用 : (1) 人民 币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 人 民币 认购 设置 级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1.10%, 具体 费率 如下: 认购金 额 M (人民 币 ) 认购费率 M<50 万 1.10% 50 万≤M<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以人 民币 认购 本基 金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人民 币) 认购费 率 M<50 万 0.44% 50 万≤M<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08%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M≥500 万 1000 元/笔 养老金 客户 指依 法设 立的 基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 依 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险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 特定 投资 群体需 在 认 购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 记备 案 , 并 经基 金 管理 人确认 。 如将 来出现 经监 管部门 批准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企 业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支付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期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 美 元认 购费率 ( 目 前只有 部分 代销 机构 支持 美元现 汇账 户认 购业 务 , 具体请 参照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 执行 ) 本基金 对美 元认 购设 置级 差费率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 购费 率不 超过 1.1% ,具 体费 率如 下 : 金额 M ( 美元 现汇) 认购费率 M<10 万 1.10% 10 万 ≤M<20 万 0.60% 20 万 ≤M<100 万 0.20% M ≥100 万 200 美 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金额 M ( 美元 现汇) 认购费率 M<10 万 0.44% 10 万 ≤M<20 万 0.24% 20 万 ≤M<100 万 0.08% M ≥100 万 200 美 元/ 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人民 币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 人 民币10,000元认 购本基 金,如 果认 购期内 认购资 金获得 的利 息为5元, 则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10%)=9,891.20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91.20=108.80 元 认购份 额= (9,891.20 +5 )/1.00=9,896.2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9,896.20 份基 金份 额。 (2) 美元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美元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美元 认购 价 格 美元认 购价 格=1.00 元/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50,000.00 美元 (美元 现汇 或美元现 钞, 下同) 认购 本基金份 额,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2.74 美 元,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6.2376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50,000/ (1+1.10% )=49,455.98 美 元 认购费 用=50,000-49,455.98=544.02 美元 美元发 售价 格=1.00/6.2376=0.1603美元


认购份 额= (49,455.98+2.74 )/0.1603=308,538.49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308,538.49份基 金 份额。 七 、投资人对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等 事项 请详 细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份额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 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3、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基 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本基金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 1.00 元除 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并 以此 计算 投资 者最 终以美 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由于 美元 认购 价格 会受 美元 汇率影 响, 投资 者需 自行 承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 汇率 波动风 险。 4、认 购限 制 (1)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2) 本 基金根 据认购 币种的 不同, 分 为人民 币 销售和 美元销 售 。目前 只有部分 代销机 构支持美 元现 汇账户 认购 业务 ,具 体请 参照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3) 在 募集期 内,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 金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和代销 机构 代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人民 币 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加 人民 币 认 购最 低限 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代 销机构 每个 基金 账户 美元 首次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含 认购 费), 追加美 元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含 认购 费) 。直 销机 构 网点( 非网 上交 易系 统)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 人 民币 认 购的最 低限 额 为 50,00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人 民 币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含 认购 费) ;直 销机 构 网 点 ( 非网 上交 易系 统 )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美元 认购 的最低 限额 为 10,000 美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美 元认 购 最低限 额为 100 美 元( 含 认购费 )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已 在基 金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认 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加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内, 单一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不设最 高认 购份 额限 制。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在 现钞 认购 的情况 下 , 投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 从 现 钞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应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由 于美 元资 金的划 款时 间较长 , 投资 者美元 认购 时, 其认 购申 请的提 交日 和 认 购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八 、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按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计 算 。 该 利息 收入 在认购 期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 募集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本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8 月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美元 折算 为人 民币 , 下 同)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证监 会 说 明原 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八 部分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 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美国 证券 交易 市场 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具 体开 放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于 开始 申购 或赎 回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人民币 、美元 的多 币 种销售, 投资者在 申购时 可自行 选 择申购币 种,赎 回币种与 其对 应 份额的认 购/申 购币种 相同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 息披露 等相 关约 定进 行相 应调整 并公 告 ; 2、 “ 未知 价 ” 原 则, 人民 币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美元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赎回币 种与 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币种 相同 。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 销;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则 , 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则实 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 销 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2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投资 者应在T+3 日(包 括该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因投 资者未 及时 进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 由于 美元 资金的 划款 时间 较长 , 投 资 者 美元申 购时 , 其 申购 申请 的提交 日和 申购 申请 受理 日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除 外 。 如 基金投 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 市时 , 赎 回 款 项支付 的时 间将 相应 调整 ; 如遇 不可 抗力, 基金 管 理人适 当延 迟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的时 间。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 代销机 构每个 基金账 户或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 金账 户 首次最低 人民币份 额申购 金 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最低美 元现汇 份额 申购金额 为10美元 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投 资人追 加申 购时最低 申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级差 详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公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上 述业务 时, 需同 时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人 民 币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含申 购费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美 元份额 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 为10,000 美 元(含 申购费 ) ;已 在直销 中心有 认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资 人不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各 代销 机构的最 低赎回 、转换 转 出及最低 持有份 额调整为1 份,投资 者当日持 有 份 额减少导 致在销售 机构同 一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足1份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有权将 全部剩余 份额自 动赎回 。 各基 金代理 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上述 业务时 , 需同 时遵循 销售 机 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人 民币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以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需缴 纳申 购费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人民 币) M<50 万 1.30% 50 万≤M<100 万 0.70% 1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M (人民 币) 申购费 率 M<50 万 0.52% 50 万≤M<100 万 0.28% 100 万≤M<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笔 养老金 客户 指依 法设 立的 基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 依 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险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 特定 投资 群体需 在 申 购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 记备 案 , 并 经基 金 管理 人确认 。 如将 来出现 经监 管部门 批准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企 业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 、美元 申购费 率 (目 前只有 部分代 销机构支 持美元现 汇账户 申购业务 ,具体请 参照代 销机构的 业务 规 则执 行) 投资人 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需缴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30%。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M (美元 现汇 ) 申购费率 M<10 万 1.3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0 万 ≤M<20 万 0.70%


20 万 ≤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 美 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美元 现汇 ) 申购费率 M<10 万 0.52% 10 万 ≤M<20 万 0.28% 20 万 ≤M<100 万 0.12% M≥100 万 200 美 元/ 笔 4、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 回 费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具 体费 率如下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在扣 除手 续费 后余 额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当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5、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 下: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基金简 称 代码 销售服 务 费 申购费 C 类 赎回 费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 数(QDII ) 000179 0.4%/ 年 0 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 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经代销 机构 同意 后,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 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美元 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美元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的 美元 折算净 值=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申 购当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请当 日指 申购 申请 当日 。 例1 :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人民 币 , 则 可得到 的人 民币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 民币 申购费 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 民币 申购份 额=9,871.67/1.050=9,401.59 份 例 2 :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美 元折 算净值 为 0.1655 美 元, 则可得 到的 美元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1.30%)=9,871.67 美元 申购费 用=10,000-9,871.67=128.33 美元 申购份 额=9,871.67/0.1655=59,647.55 份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人民币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 式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美元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当 日指 赎回 申请 当日 。 例3 : 某 投资 者赎 回10 万份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 , 份 额 持有期 限 100 天 ,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 000 ×1.213=121,300.00 元 人 民币 赎回费 用 =121,3 00. 00×0.50% =606.50 元人 民币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人民币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例4 : 某 投资 者赎 回10 万份 美元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 有期 限 1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 美 元折 算净值是 0.1912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 000 ×0.1912 =19,120.00 美 元 赎回费 用 =19,120 .0 0×0.50% =95.60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19,120.00 -95.60 =19,024.40 美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美元折 算 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美 元折 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6)本 基金已 经达到 监管机 构核定 的本基金 的募集规 模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 汇管理 局的审批 情况 进行调 整)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8)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10)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第 (9)项 以外的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应 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个开 放日,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个 开放日但 少于十个 开放日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十个 开放日,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十个开 放日至 少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二十 个 开放 日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两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 转出申 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 在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两个 或两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本公司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 网上 交易 平 台 C 类 收费业 务模 式,C 类收 费 模式下 的基 金份 额与 前端 收 费基金份 额之间可 以相互 转换,转 换规则适 用《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基金 转换业务 规则 》 , 关于 C 类 收费 的基 金份 额 详细转 换规 则请 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基 金在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增 加 C 类 收费 模式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 况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基 金转换 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其 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办 理。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应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 。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理 。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 托 管申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律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六 )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 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四、基 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销售 机构 应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业务 。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4、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若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 5、因 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 易、证 券清 算交 收、 证券 登记存 管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9、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10、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11、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3、非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引起 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 索费 用; 14、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投资 顾问, 包括 投资 顾问 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8 % 年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8%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 包括向 其支 付的相 应服 务费 ) 按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3%年 费率 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MSCI Inc. 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的约 定向 MSCI Inc.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每日 应 支付的 指数 使用 费在 次日 按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1)当 E ≤1 亿 美元 时: H=E×0.04% ÷365 (2)当 E>1 亿 美元 时: H=1 亿美 元×0.04% ÷365+ (E-1 亿 美元 )×0.03% ÷365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2 万 美元 (年 度最 低指 数使 用 费) , 即不 足2 万美 元时按 照 2 万美 元收 取 。 最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及基 金运 作每 满一季 度时 支付 , 每日 应 支付的 指数 使用 费按 季度 从当年 支付 的年 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中 抵扣 。 在 指数 使用费 支付 日,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此 项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章 第一 项第3 至第 14 款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章第 一项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的应收 款项 和其 他资 产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产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资产 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4、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资产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例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身 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财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估 值 日 为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且 同 时 为 本 基 金 主 要 境 外 投 资 市 场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衍 生品、 存托 凭证、 基 金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 次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价估 值 。 首 次发行 且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 盘 价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所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 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 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 进 行估值 。 如果 上述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1-6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8、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9、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日 元、 欧元、 英镑 等 五种主 要货 币 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其他货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 采用 指定 数据 服务 商提 供的 估值日 各种 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并 采用 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算 。 10、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双方认 可 的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承 担的 责任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托 管人、投 资顾问 无法准确 评估 基金财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 的情形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美元折 算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 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美 元折 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估 值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章第 四 项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7 条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误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 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3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独 立价格 服务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或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以及 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金 额 ; 3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 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红 利;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4、基 金合 同生 效当年 不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基金 收益分 配条件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半年至 少 分配一 次,每年 最多不 超过六次 ;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对于美元 认购、 申购的 份 额,由 于汇率因 素影 响,存 在收 益分 配后 美元 折算 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面 值的 可能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进 行公告 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美元 折算 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并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 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 资产 生重 大影响 ; 28、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若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的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 十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 一对一 ) 、 社 保基 金、 保 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 业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品 丰富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 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307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 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 程序 与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后评价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007 年 起,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 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 报告 。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 、 深 圳理财 中心 、 杭州 理财 中 心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3 号 东裙 楼4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宣 武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站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6)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 名称 :上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0) 名称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名称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12) 名称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3)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4)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16)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17)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网址:www.wjrcb.com (18) 名称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9)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0) 公司 名称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020-28019593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21) 公司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2) 名称 :富 滇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23) 公司 名称 :泉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 真:0595-22505215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客服热 线:4008896312 公司网 址:www.qzccbank.com (24)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25) 名称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6)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7)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8)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29)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0)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31)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2)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33)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4)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5)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6)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7)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38)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9)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40)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41)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42)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n (43)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4)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5)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46)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7) 名称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48)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49)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50)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51)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2)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53) 名称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 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54)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55)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6)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57)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58)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59)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 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0)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61)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62)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63)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4)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65) 名称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6)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68)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69) 名称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70)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71)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72)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73) 名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74)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75) 名称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76) 名称 :中 天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 丽城 晶 座 4 楼 中 天证 券 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 话:024-23280842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stockren.com (77) 名称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78)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9)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公司 网 址:www.rxzq.com.cn (80)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81) 名称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82) 名称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83)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84) 名称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 :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85) 名称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86)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87)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 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88) 名称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89) 名称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90) 名称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91) 名称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92) 公司 名称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93) 名称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94) 公司 名称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 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95) 名称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96) 名称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97) 名称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98) 公司 名称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业务传 真:010-66555246 客服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99) 公司 名称 :上 海久 富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莱阳 路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100 )公 司名 称: 大同 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01 )公 司名 称: 中国 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102 )公 司名 称: 北京 恒 天明泽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03 )公 司名 称: 爱建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287878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104 )公 司名 称: 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105 )公 司名 称: 北京 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106 ) 公 司名 称: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业务传 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07 )名 称: 中经 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简 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08 )名 称: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简 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 真:010-88312099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09 )名 称: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09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业务传 真:010-88312099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10 )名 称: 中经 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简 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129 号新 华1949 产 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11 )公 司名 称: 厦门 市 鑫鼎盛 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业务传 真:0592-8060771 客服热 线:0592-3122731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12 )名 称: 北京 唐鼎 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联系电 话:010-59200855 业务传 真:010-59200800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13 )公 司名 称: 海银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公司简 称: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谨 联系 人 :刘 艳妮 联系电 话:021-80133827 业务传 真:021-80133413 客服热 线: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 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李 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体 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9 楼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黄贞 、王 志宏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联系人 :程 秉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 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 新华 、洪锐 明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基 金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以 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 其它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帐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7)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不 包括 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内 的证 券登 记、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据和 信息 来 源机 构 、 根 据当地 市场 惯 例 无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 追偿 的其他 机构 ;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境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产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除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 包括 相关 司法管 辖区 域内 的证 券登 记、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 构、 根据 当地市 场惯 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追 偿的 其他 机构 。对 基金的 境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 选择的 境外 托管 人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忽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21) 现金 存入 现 金 账户 时构成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规 定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进 行终 止清 算时 , 除 非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强 制要 求下 , 不 得将 托管资 产项 下的证 券 、 非 现金资 产归 入 其 清算资 产。 (2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等 其他 事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在不 损害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份额 在交易所 交易或 若未来基 金管理人 推出同 一标的指 数的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ETF) ,本基 金转 为该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金销 售币 种或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 会议 召集 人 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效力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九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八)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 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 变更、 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的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 十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应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 之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日 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行长 : 李礼 辉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 娟 联系电 话: (010 )66594909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的 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 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 国 REITs 市 场中的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即 MSCI 美国 房 地产投 资信 托指 数, 英 文名称 为 MSCI US REIT Index )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以MSCI 美国REIT 指数 为投资 标的 的指 数基 金( 包 括 ETF) 、新 股( 一级 市场 初次发 行或 增发 )等 ,其 中,对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成份 股 、 备选 成分 股 及 以 MSCI 美国REIT 指数 为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基 金 (包 括 ETF )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90%,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还可投 资全 球证 券 市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包括 在证 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 存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结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是 一种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以 发行 收益 凭证 的方式 汇集 特定 多数 投资 者的资 金, 由专 门投 资机 构进行 房地 产投 资经 营管 理 , 并将投 资综 合收 益的 绝大 部分( 通常 为90% 以 上) 按比例 分配 给投 资者 的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 的MSCI 美国REIT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股票 库, 以MSCI 美国 REIT 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基金 基金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 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挂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受 前述 限制 ; 5)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6)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 约,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 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基 金因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6)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致使现行 法律法规 的投资 禁止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7)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或 其他 原因 引起 的基 金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 作日 延长 到3 个 月。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 券 。 (13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其 回购交易 及监督所 需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用 等级 符合 《通 知》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托管 人只 对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之 交易对 手作 出监 督。 监督 范围并 不包 括一 般证 券买 卖之券 商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融 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业 务复 核。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投 资顾 问的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由基 金管 理人 责成 投资 顾问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确 认并 回函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予 纠正 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成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 行交 易后 的投资 监控 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投资顾 问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表示 , 并 对这 些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为(包 括但 不限 于其 投 资策略 及决 定) 及其 投资 回报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 执 行 或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 托管代 理人 的固 有财 产 , 但上述 资产 不包 括: (1 )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代理人 在清 算机 构或 其他 证券集 中处 理系 统中 持有 的证券 ; (2) 在过 户代 理 人处 保 存 的 集 合 投 资 工 具 中 的 无 凭 证 份 额 或 其 他 权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不 对 证 券 托 管 机 构 负 责。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及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产 安全保 管和办理 与基金财 产过户 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 委托给 第三方机 构履 行。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按 照有关 市场的适 用法律、 法规和 市场惯例 ,支付现 金、办 理证券登 记等 托管业 务。 8 、基金 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清 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 行终止 清算时, 不得 将任何 证券 、 非现金 资产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境 外托 管代 理人 因 上述 同样原 因进 行终 止清 算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要 求境 外托 管代理 人不 得将 证券 、 非 现金资 产及 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财 产 , 但 当地的 法律 、 法 规和市 场惯 例不 允许 托管 证券独 立于 清算 财产 的情 况除外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确保自 身及 境外 托管 代理 人采 取商业 上的 合理 行动 以保 证证券 、 非 现金 资产 的任 何部分 不会 在其 进行 清算 时, 作 为可 分配 财产 分配 给其 债权人 。 当基 金托 管人 知 道托管 资产 的任 何一 部份 将被视 为托 管人 的清 算财 产时﹐ 托管 人应 尽快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双方 理解在 全球 托管模 式下 , 现金存 入现 金账户 时构 成境 外托 管代 理人的 等额 债务 , 除 非法 律 法 规及撤 销或 清盘 程序 明 文 规定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 财产外 。 9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实物 证券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可在 以下情况下 同意就 在境外发 行的实物 证券( 以下简称 “实物证 券” ) 提供保 管服务 , 但需取 决于 该市 场上 是否 有此类 服务 :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实 物证券 交付之 前将相关 证券的价 值、到 期日、要 素等其他 基金托 管人需要 的信 息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责为 证券 从对 方运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的途 中安排 保险 或运 输。 如基 金管 理人确 需基 金托 管人 安排 保险或 运输 时 , 双方 可另 行协商 。 当基 金托管 人被 要求交 付此 类证 券时 , 基 金 托 管人会 安排 适当 的运 输。 经基金 管理 人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可安 排适 当保 险。 在实物 证券 交付 过程 中产 生 的 保险费 (如 有) 、运 输费 及 其他合 理费 用将 由基 金管 理人支 付。 2 、双方 同意, 如果实 物证券 在由基 金托管人 交付给运 输服务 提供商的 过程中发 生丢失 或损坏, 托管 人只对 因自 身过 失或 过错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但 托管人 应协 助管 理人 从运 输服务 提供 商处 或保 险公 司处 追回损 失。 3 、对于 不以托 管人名 义持有 的受限 实物证券 ,有关公 司行动 的信息可 能会被延 误或不 能从普遍 认可 的行业 信息 来源 处获 得 , 托管人 不能 保证 此等 信息 的完整 性和 准确 性 , 与 此 证券有 关的 支付 可能 会被 延迟。 相应地 , 托 管人 将与 受限 实物证 券有 关的 、 及 时代 收支付 款并 将完 整准 确的 公司行 动信 息转 达给 管理 人的 能力是 受到 与此 类证 券有 关的行 业和 市场 惯例 制约 的。 托 管人 仅在 实际 收到 有关此 类公 司行 动信 息, 且没 有因发 行方 及其 顾问 或其 他有关 各方 所设 的限 定条 件而被 阻止 参与 此类 公司 行动的 情况 下 , 才 为受 限 实物 证券服 务。 在不 违反 此款 规定的 前提 下, 托管 人仍 应尽合 理努 力获 取该 类信 息。 (三)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的生效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的 托管账户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或 境外资产 托管人处 ,按照 该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以及 各自委 托代 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 证其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 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每个 工作 日 15 :00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前 一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确 认的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估值 结果 后进 行复 核, 并在当 日 18 :00 之前 以 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 金月末 、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偏差并且 偏差在合 理的范 围内,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为准,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也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 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 足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8、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 方披露 ,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清 算。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 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对通过 广发基金官方淘店申购旗 下部分基金所适用的费率开展优惠活动。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 通过北京创金启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 通过广州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起通过齐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通过厦门鑫鼎 盛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轮动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通过北京唐鼎耀华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 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 集 鑫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基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 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行 业领先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1 月 28 日起通过泉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富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通过宜信普泽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通过恒久浩信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 自 2014 年 12 月 23 日起, 调整本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申购、 赎回、 转 换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起通过一路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类 (LOF ) 、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1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起通过中经北证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交易所 2015 年的休市安排,广发美国房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该等日期暂停申购、 赎回、 定投等业务, 届 时公司将不再另作公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起 通过海银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 广发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 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经济 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发 美国房地产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美国房地 产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 广发美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