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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锐(001068)

华融新锐: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 融 新 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 部门,并 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和非交 易过户 的 业务细则 。 除托 管费 、 管理费 、 销售费用 等相关 费 用的调高 外,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 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及 时 、 足额 支 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人 提供的 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照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者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 (2 )了解 所投资 基 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 缴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机 构。 在本基 金存续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以设 立日常 机 构, 日常 机构的 设立 与运作应 当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进行。 (一)召 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同)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6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召集。 2 、 基金管 理人未 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 十日内召 开并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配 合。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设立的 日 常机构,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截至 日 以前 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 分之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 分 之一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 程 序进行;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决 , 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 授 权方式 可 以 采用 纸 质、网 络 、 电话 、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具体方式 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合并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 投资人身 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 视为有效 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不出席 大 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 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八十七 条的规 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 构、公证 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的部分 ,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 值变动损 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 若《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 、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产生 的损益 由基金资 产承担 ; 5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的 确定、公 告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本基 金收益分 配原 则中有关 规定执 行 。 四、 四、 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 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 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 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 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 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目标 通过灵活 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把握市 场机会, 分 享中国 经济转型 和增长的 红利,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力争获 取高于 业 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收 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品种 , 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 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 票,本基 金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积 极 主动的资 产配置 策 略, 注重 风险与 收益 的平衡 , 选择适应 经济转 型 升级、 能够 为股东 持续创造 价值的 优 质标的, 运 用 多样化的 投资策 略 实行组合 管理, 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 期 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从全球经 济格局 和 中国经济 发展方 式 的变化, 分析经 济的 驱动力 和阶段性 特征, 结 合宏观政 策、 产业 政策、 结构 变迁、 市场情绪 等对 比分析大 类资产 风 险收益比, 合理分 配各大类 资产配 置 比例, 以实 现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1 )关注的 宏观因 素包括, 主要宏 观 经济数据 、金融 数 据、物 价数据等。 具体包 括 GDP 增速、 工 业 增速、 进出 口增速、 投资增速 、 消费增速 、物价 指 数、货 币供 应 量、全 社 会 融资 总 量和利 率 水 平等 , 遵循经济 发展规 律 , 在现实条 件约束 下, 合理推 断对各 大类资产 的可 能变化和 影响。 (2 ) 关注的 政策因 素包括, 经 济体制 改 革政策、 财 政货币 政 策、 产业发展 政策、 区 域发展政 策等, 尤 其注意经 济新常 态 下的宏观 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 )市场情 绪和估 值因素主 要包括 , 绝对估值 水平, 横 向、纵 向比较的 相对估 值 水平,成 交量、 新 开户数等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采取定量 和定性 相 结合的 方法, 深 挖符合 经 济升级转 型、 发 展 潜力巨大 的行业 与 公司, 通 过上 下游产业 链的实 地 调研对研 究逻辑 和 结论进行 验证, 灵活 运用多种 低 风险投资 策略, 把 握市场投 资机会 。 (1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新 领域 在经济逐 渐进入 新常 态 的 背景 下 ,增速 进 入 中高 速 、结构 优 化、 转型升级 、 增长 动 力切换等 将成为 主 要特征, 符合经 济 转型升级 、 能 够为股东 持续创 造 价值的优 质标的 是 主要投资 方向, 具体 则通过观 察 企业是否 涉足新 领 域、采用 新模式 、 实施新战 略来进 行 筛选。 (2 )定量分 析 参考财务 指标主 要 有主营业 务收入 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毛利 率、 净利 率等, 本 基金选择 预期未 来 主营业务 收入增 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毛 利率较 高 高于市场 平均水 平 的上市公 司。


使用 DDM 模型 、 DCF 模型、 FCFF 模 型 等绝对估 值法估 算 上市公 司股票的 内在价 值, 并与市盈 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销 率 (P/S ) 等相对估 值法作 对 比, 从行 业中选 择 价值低估 、 现金 流 量状况好 、 盈 利能力和 偿债能 力 强的上市 公司。 (3 )定性分 析 行业发展 是否处 于 生命周期 的上升 阶 段, 是否 与宏观 经济 发展大 趋势相融 合; 商业模式 和经营 理 念是否具 有领先 性, 是否有有 效配置 各 种生产 要素的管 理运行 体 系,公司 治理结 构 是否健全 等; 竞争优势 是依赖 于 经营许可 管制, 还 是品牌、 资 源、 技 术、 成本 控制或营 销机制 等 ,竞争对 手是否 在 中长期时 间内难 以 模仿等; 产品自主 创新情 况 、 主要产 品更新 周 期、 专有 技术和 专 利、 对引 进技术的 吸收和 改 进能力。 (4 )实地调 研 本基金投 研团队 将 实地调研 上市公 司, 深入了解 其管理 团 队能力 、 公司法人 治理情 况 、 经营状 况、 重 大 投资项目 情况、 核 心竞争力 状况 以及财务 数据的 真 实性和可 靠性等 , 通 过上下游 产业链 的 实地调研 验 证研究逻 辑和结 论 。 (5 )套利策 略 利用市场 的弱有 效 性, 以较 低成本 、 较高效率 、 承担 较 低风险情 况下把握 市场定 价 偏差带来 的机会, 主要包括 新可转 换 债券套利、 增 发套利、 转债转 股 套利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自上而 下 地在利率 走势分 析 、 债券供 求 分析基 础上, 灵 活采用类 属配置 、 个券选择 、套利 等 投资策略 。 (1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 是指基 金组 合 在 国债 、 央行票 据 、 债券 回 购、金 融 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银 行存款及 现金等 投 资品种之 间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 的类属配 置策略 主 要实现两 个目标: 一是通过 类属 配置满足 基金流 动 性需求, 二 是通过 类属配置 获得投 资 收益。 从流 动 性角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需 对市场 资 金供求、 申 赎金额 的变化进 行动 态分析, 以 确定本 基金的流 动性目 标 , 并在此基 础上相 应调整组 合资 产在高流 动性资 产 和相对流 动性较 低 资产之间 的配比 , 以 满足投资 人 的流动性 需求。 从 收益 性角 度来说,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 分析各类 属品 种的相对 收益、 利 差变化、 流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 素来确定 各类 属品种的 配置比 例 ,寻找 具有 投 资价值 的 投 资品 种 ,增持 相 对 低估 、 价格将上 升的、 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 高回报的 类属品 种 , 减持相对 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 给组合 带来相 对 较低回报 的类属 品 种, 以期 取得 较高的总 回报。 (2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 择层面 , 将首先考 虑安全 性 因素, 优 先选择 央 票、 短期 国债等高 信用等 级 的债券品 种以规 避 违约风险 。 除考 虑安 全性因素 外, 在具体的 券种选 择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正确拟合 收益率 曲 线的基础 上, 找出收益 率明显 偏 高的券种, 并客观 分析收益 率出现 偏 离的原因。 若 出现因市 场原因 所 导致的收 益率高 于 公允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出现 低 估, 本基 金将对 此 类低估值 品种进 行 重点关注 。 此外 , 鉴于收益 率曲 线可以判 断出定 价 偏高或偏 低的期 限 段, 从而指 导相对 价值投资, 这 也可以帮 助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 价低估的 短期债 券 品种。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6 )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 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 托管协议 或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8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遵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1 年期 人民币 定期存款 基准利 率+3.00% 本基金为 投资人 提 供通过多 元化投 资 实现长期 财富积 累, 旨在为 投资人提 供高于 定 期存款的 稳定回 报。 “1 年期人民 币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3.00% ” 绝大 部分时间 都能战 胜 通货膨胀, 市场上 同类基金 也多 采用类似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金积 极投资于 股票等 风 险资产, 在 长 期有机会 获得相 对 于无风险 利率的 风 险溢价。 综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和市场情 况, 本 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 定为 “1 年期人 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3.00%”。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 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 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 基准并及 时 公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 而无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其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险水 平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水平的投 资品 种。 (七)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行使债 权 人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 权 人权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六、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 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 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3 、基金注册 后,如 需对原注 册事项 进 行实质性 调整, 应 当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履行相 关手续; 继续公开 募集资 金 的, 应当在 公 开募集前 按照 《行 政许可法》 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提 出 变更注册 事 项 的申请。 未经注 册 ,不得公 开或者 变 相公开募 集基金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