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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成长(350008)

天治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天 治 成 长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1 次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天 治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8日证监 许可 【2011】737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2 月 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0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1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2 九 、 基 金的 转 换与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50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1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 52 十 二 、 基金 的 投资 ................................................................................................................................ 53 十 三 、 基金 的 业绩 ................................................................................................................................ 66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67 十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9 十 六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4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6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9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84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87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3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4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6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26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 天治 成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天治成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 指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方面的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银行监管机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 指公历月;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账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基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 同 的 客观事件。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 董事长,博 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 任办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 党委书 记、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常永涛先 生:董 事,总 经理,学 士,历 任四川 省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证 券总部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副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公司 基金经 理、投 资部总经 理,2009 年 起就职于 天治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 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陶武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 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 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 协会中介部主任。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学士 ,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 科长、 副处长, 香 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 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许家涵先 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 、商 务英语 双 学士,2007 年起 就职 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 经理、 党委委员、 职工董事等职务,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天治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旭峰: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 20 年。曾任于 甘肃省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 大鹏证券上海经纪业务总部、 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中 心、北京世华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基金债券部。2007 年 9 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1 年 8 月 4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龚炜先生 任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 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 展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兼电子商务部总监吴战峰先生 ,执行总监、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勇 先生, 执行总监、 固 定收益部总监兼天治稳健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秦娟女士。 4、 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以 基金财产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科学、 合理、 有效, 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 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 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财产、 固有财产和其他 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8)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 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 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制 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 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 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 完善和执行; 负责 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调查 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的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 内部控制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 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在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 的风险管理。 (5)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 一 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 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 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二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 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 稽 核部门。监察稽核部 门 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 有 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 资 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 规 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 部门 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 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 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 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 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部 、 交易部 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 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 册》 、 《交易 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 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会计 政 策和制度,做好公司 各 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 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 公 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 理 ,独 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 全 稳定运行,公司对硬 件 设备的安全运行、数 据 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 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7.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夏虹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12 月29 日, 是一家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 资股份及个人股 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上海银行 成立以 来稳健 经营,规 范管理 ,以“ 精诚至上 ,信义 立行” 为企业 核心理念, 以 “精品银 行” 为发展愿景, 以 “ 总体形成特色、 区域兼顾差异、 局 部突显亮点”为经营指导思想,不断加快差异化发展步伐,走特色化发展道路。 依据自身市场定位形成了 “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 、 “城市居民财 富管理和养 老金融服务” 、 “金融 市场交易服务” 以及打造 “横跨 ‘两岸三地’ 最佳金融服 务平台”等特色定位。 目前,上 海银行 在上海 、宁波、 南京、 杭州、 天津、成 都、深 圳、北 京、苏 州、无锡、绍兴等地共拥有分支机构和 营业网点 311 个,设有自助银行 209 个, 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 2157 台,初步形成 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 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 此外, 上海 银行还发起设立了闵行上银村镇银 行、 衢江上银村镇银行、 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发起成立 了上银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了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 1600 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近年来, 上海银 行市场 竞争力和 影响力 不断提 高,在英 国《银 行家》 全球前 1000 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2013 年位列全球银行 业第 158 位。 多次被《亚洲 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 , 并先后荣获 “上海市著名商标” 、 “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 、 “全国再就业 先进单位” 、 “全国银 行间市场优 秀交易成员” 、 “全国 敬老模范单位” 、 “最 佳企业形象奖” 、 “银 团贷款最佳 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 2013 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9777.22 亿元;存款总额6260.13 亿元, 贷款总额4414.88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1.94% ;拨备覆盖率290.36%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 银行 总行 下 设资产 托管部, 是从事 资产托 管业务的 职能部 门,内 设 产品 管理 部、 托管运作部 (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 、 稽核监督部 , 平均 年龄 30 岁左右,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绝大部分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 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银行已托管 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 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 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事件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 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74.99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有关 规定, 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上海 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是由总行 风险管 理部门 和 资产 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 资产托管部配备 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的稽核 监督团队,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 :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为前提 ,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 托管业务 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 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 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 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 托管业务操作 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 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 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保证业务 连续 不中断。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王珊珊 、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 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熊奎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8 层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雷宇钦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htsc.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 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 : 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01A 、02 、03 、 04)、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cn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齐鲁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客服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4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刘莹 客服电话:95582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westsecu.com (4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服电话:0931-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全国)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5)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6) 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 定代表 人: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周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1 年5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737 号文核准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三) 基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募集信 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737 号文核准,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 共计524,890,436.66 份,募集户数为5403 户。 2、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3、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生效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 定媒体公告 。 2、 申购、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情况参 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 3、 在确 定申购 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4、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到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基金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 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 缴 纳申购费,投资人在 同 一天多次申购的,根 据 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 由投资者承担,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 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所有, 其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并公告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互联网、 电话、 移动通信等非现场交易方 式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回 份 额以 T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 年但不满 2 年,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25%=30 元 赎回金额 =12,000-30=11,97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七)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至 (4)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九)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期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根据 《信息披露办 法》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九 、基 金的转 换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管理人已为投资人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金额= B×C×(1-D) 净转入金额=B ×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 ×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 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 (二 )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收益增长速度快、 未来发展潜力大的成长性股票, 以追求持 续稳健的超额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 成长性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现金、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成长性企业将从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实 惠,能够充分获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投资于这些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 通过深入挖掘高成长性行业和个股的投资机会, 追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综合运用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 和精选证券策略。 在组合构建 上,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股票投资策略 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精选持续性成长、 趋势性成长和周期性成长股票, 不断 优化 组合,追求稳定的资本增值 。 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1 、 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 种数量模型工具,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以此为依据, 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 同时, 本基金将定期, 或由 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 效性。 2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认为, 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力, 因此将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 究作为基金的投资基础, 精选具有高成长性的股票。 一般来 看, 成长性公司是指那些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其他同类公司和整体 经济的公司。 本基金将通过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三个 指标来确定成长性股票。 具体方法是: 将这三个指标由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 然 后将排名结果相加, 所得的排名作为上市公司的综合排名, 选取综合排名高于行 业和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确定为成长性股票。 在此基础上, 本基 金将 进一步 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 优质成长性股票。 在分析过程中, 本 基金将应用“天治基金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体系”和 综 合 评 分 法(Composite Score Method ,简称 CSM)。 (1)定性分析方法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主要通过“天治基金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体系”来研究。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 对公司内部因 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 预测其未来的成长性, 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 成长潜力 大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包括宏观环境分析、 行业前景分析、 公司显 在因素分析和公司潜在因素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宏观环境分析: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宏观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 判断公司主业是否 具有广阔的潜在成长空间。





行业前景分析: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和是否具有稳定增长的市 场需求,对公司未来成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进行考察。





公司显在因素分析:在考察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基础上预测其未来成长 性。 主要运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 通过交叉分析, 对上市公 司的历史成长性进行综合考察。 其中, 主营业 务利润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增长率均为70%置信度下过去 3 年(包括年度与半年度)的增长率,即扣除 了增长率 中风险因素之后、在下期有 70%把握达到的可信增长率。在历史成长 性基础上, 预测公司未来两年的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 通过与行 业平均水平和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来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 并根据预期的股价每 股主营业务收入比(P/S) 等指标确定最佳投资时机。 公司潜在因素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成本控制力、 技术领先性, 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 决策力、 开拓性、 稳定性以及公司的研发能 力、 营销网络等定性因素, 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未来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 潜质。 公司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如下图所示: 天 治基 金上市 公司 成长性 评估 体系 (2 )定量分析方法 综合评分 法(CSM ):根据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盈利质量、 估值指标 、运 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指标, 给出单个指标得分评级, 并求取综合分数, 以此排 序,选取最好的股票。 该方法中运用到的指标有: ①成长能力 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上 市公 司 成 长性 公司潜 在因 素 行业前 景要 素 公司显 在因 素 宏观环 境要 素 宏观经 济周 期 宏观政 策 产业政 策 行业生 命周 期 行业市 场潜 力 主导产 品 管理团 队 研发能 力 营销网 络 历史成 长性 预期成 长性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②盈利能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 ③盈利质量指标:企业自由现金流量(FCF)


④估值 指标:PEG ,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 ) ⑤运营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TAT) ⑥负 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 具体选股步骤可以概括为: 步骤 1):剔除 ST 股票、涉嫌违法违规的股票等; 步骤 2):优质成长股票:各行业中过去三年平均 ROE 排名靠前的股票,以 此标准筛选股票,构造优质成长股备选库; 步骤 3):从备选库中,分别采用 CSM 法筛选最好的成长性股票。 3 、债 券投资 策略 (1 )债券资产配置与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等 债券品种。 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 通 过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和套利交易, 获取债 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 益。 ①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大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 分 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④套利交易策略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市场机会, 通过套利交易为持有人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的 超额利润。 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 跨市场债券套利、 结合远期的债 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2 )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品种:


①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②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③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正向变化的债券。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 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 以获取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4 、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仓股票所派发 或因参与可分 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 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 率、流动性及 风险收益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 五) 投资决 策流 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权益投资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 跟踪与调整、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公司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 产品创新及量 化投资 部相关人员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市场、行 业、投 资品种 和投资策 略等分 析) , 为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基 金经理提供 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 )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 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 )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 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 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 )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 资依据。 (4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3、投资 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时发生 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 产品创 新 及量化投资 部相关人员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 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 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保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成长指数收益率×7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25% 。 沪深 300 成长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国债指数为本基 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成长指数选择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成长 性最好的1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该指数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中成长性公司 的代表性, 可以描述 A 股市场中成长性公司的总体趋势, 故选择该指数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债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中满足条件的国债组 成,反映国债市场整体走势,是开放式基金广泛应用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 成长指数或中证国债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 或沪深300 成长指数或中证国债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方法发生 重大变 更等原 因导致沪 深 300 成 长 指数或中 证国债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基准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 八)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 照法 律、行 政 法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 于成长 性 股票的 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 债 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6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中保留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 基金投 资的权 证,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投资禁止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调整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处理原 则和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2014年12 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763104.00 84.24 其中:股票 40763104.00 84.2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08161.47 15.52 6 其他各项资产 115625.73 0.24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7 合计 48386891.20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837100.00 20.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731400.00 5.8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094124.00 2.33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14143780.00 30.07 K 房地产业 10006500.00 21.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85000.00 3.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465200.00 3.11 合计 40763104.00 86.65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180,000 2,502,000.00 5.32 2 600048 保利地产 230,000 2,488,600.00 5.29 3 600999 招商证券 80,000 2,261,600.00 4.81 4 601318 中国平安 30,000 2,241,300.00 4.76 5 600030 中信证券 60,000 2,034,000.00 4.32 6 601788 光大证券 65,000 1,855,100.00 3.94 7 600376 首开股份 180,000 1,814,400.00 3.86 8 600016 民生银行 150,000 1,632,000.00 3.47 9 600823 世茂股份 110,000 1,618,100.00 3.44 10 000024 招商地产 60,000 1,583,400.00 3.37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基金投 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756.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2.55 5 应收申购款 3,806.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625.73 (4) 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 - (3 ) (2) - (4) 2011 年 8 月 4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30% 0.48% -15.00% 1.07% 6.70% -0.59% 2012 年 1 月 1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1% 1.13% 9.37% 0.98% -2.06% 0.15%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18% 1.53% -8.33% 1.10% 38.51% 0.43%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8.81% 1.39% 33.33% 0.92% -4.52% 0.47%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 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六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 金分红公告为准)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 、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 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第一部分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或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四)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七)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 九)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十 一 )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 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本基金债券投 资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并通过影 响股票 市场走 势变化等 进而影 响本基 金股票投资 收益。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债 券发行 人出现违 约、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另外,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 二)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 四) 技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 五) 其他风 险 (1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六)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性行业和成长性公司, 因此, 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行业方面的特有风险,如果成长性行业整体跑输市场, 本基金将面临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个股选择方面的特有风险, 如果对具有成 长性上市公司的把握上出现偏差,本基金将面临一定的非系统性风险。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后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7、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根据 《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会议召开前 公布两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 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 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报刊 公告 。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后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2003]73 号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成立时间: 1995 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 号 《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 开业 的批复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复[1998]215 号《关 于上 海 城市合作银 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47.04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 结汇、 售 汇; 资信调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借款,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 卖;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c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d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它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i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现交易对手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与交易对手名单中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在对上 述1-2中约 定事项 的监 督和核查 中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等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开设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代表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保留一份。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原则上应保证基金管理人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基金管理人仅持有一份正本, 则正本原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保存, 基金托管人保存加盖基金管理人印鉴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的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本或加盖基金管理人印鉴的 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十五年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人应当报 告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采用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的 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后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投资者登记存 管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 易的资料查询。 ( 二) 资料寄 送服 务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 )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重 置寄送方式或寄送 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 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三) 网络在 线服 务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 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 讯、E-MAIL 定期 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 :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4 年8 月 5 日至2015 年2 月4 日期间,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公告如下: 1、2014 年8 月 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开通交通银行支付方式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2014 年 8 月 2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3、2014 年 9 月 1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2 次更新)》。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4、2014 年 9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神州泰岳、立思辰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2014 年 10 月 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森源电气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6、2014 年 10 月 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淘宝官方旗舰店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4 年10 月 1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官方淘宝店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8、2014 年10 月 1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4 年10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第3 季度报告》。 10、2014 年11 月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11、2014 年11 月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新宙邦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2014 年 11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4 年 11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北信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4、2014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用友软件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5、2014 年 11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锦江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2014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易华录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7、2014 年12 月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海通证券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18、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广田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开通招商银行支付方式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2015 年1 月 1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 工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5 年1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新华保险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2015 年1 月 2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23、2015 年1 月 2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天治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