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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产业债(206018)

鹏华产业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3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三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 核准 鹏华 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2]1545 号文)核准 ,进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 于 2013 年 2 月 6 日正式 生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 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 表现的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5 年2 月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 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八、基金的投资 ........................................................... 35 九、基金的业绩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六、风险揭示 ........................................................... 5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 鹏华产业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鹏华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华 产业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产业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 托管 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产业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 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47. 元: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 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 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 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在新 任督 察长任职之 前, 代 为履行督 察长职 务。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祝松先生, 国 籍中国, 经济学硕 士,9 年金 融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深 圳市分行资 金营运部 ,从事债 券投资及 理财产品 组合 投资管理; 招商银行 总行金融 市场部 , 担任代客理 财投资经 理,从事 人民币理 财产品组 合的 投资管理工 作。2014 年 1 月加盟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债券 投资管理 工作,2014 年 2 月起 担任鹏华 普天债券 基金基金 经 理,2014 年2 月起 兼任鹏华 丰润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 任鹏华产 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祝 松先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2013 年2 月至 2014 年 3 月


刘建岩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2014 年2 月 起担任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2 月 起兼任鹏 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 起兼任鹏 华产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权益投 资官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基 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LOF )基金 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 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 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 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 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 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 年,本集 团实现 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9.23% ;净 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9.17%。 营 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2.59%, 净利息收 益率(NIM)2.80%; 手 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 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 额163,997.90亿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增长6.99%; 负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增长6.75% , 其中,客户 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 国建设银 行公司机 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 万 户, 增长6.64%; 个人客户 近3亿户 , 较上年 末增加921 万户 , 增长3.17% ; 网上 银行客户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 长9.23% , 手机银行 客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 银行境内 营业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 务覆盖面 进一步 扩大; 自助设备72,128 台, 较上年末 增加3,115 台。电 子银 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 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界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余个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球第2, 较 上年上升3 位;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 球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 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中 国建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 行长 办公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 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 、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 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务 , 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和集 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被 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 和讯网的 中国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奖 ;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察 》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7)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10) 吉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 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3、券商代销 机构 (1)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8)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9)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1)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2)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第三方 代 销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 花 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 金观诚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14)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吴 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国信证券 大厦十二 楼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国信 证券大厦 十二楼 联系电话:0755-33033027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 许可[2012]1545 号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间 有效认购 份额 2, 191 ,240,656.27 份, 利 息结转份 额 1,061,887.84 份, 合计 2,192 ,302,544.11 份 , 募集户数为 11,651 户 。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 式 债券型 基金 ,存 续期间为 不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2 月 6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20个工 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办理 。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4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日 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代 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因 投 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 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 利后果。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 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 式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于特定 申购费率 , 其 他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于一 般申购费 率, 具体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50 0 万 0.4% 0.12%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 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六个月, 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4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时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 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 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 资产稳定 增值、 有 效控制风 险的基础 上, 通 过对产业债 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 理, 力求取得超 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 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 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因所持可 转 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 的股票 、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 债而产生的 权证, 在 其可上 市交易后 不 超过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 指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 债) 、公 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及可分离 转债、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除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中央银行 票 据等之外的 非国家信 用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 自于 适度 承担信用 风险,并 对其进行 分析 和管理。 (四)投资策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 、 经济 周期所处阶 段、 利率 曲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利差 变化趋势 的重点分 析, 比 较未来一 定时间 内不同债券 品种和债 券市场 的 相对预期 收益率, 在 基金规定 的投资 比例范围 内对不同 久期、 信用特征的 券种及债 券 类资产 与现金类 资产 之间进 行动态调 整。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中 以产业债 投资为主 , 一般 情况下 , 在债券类 投资产品 中, 产 业债的 收益率要高 于国债、 央行票 据等其他 债券的收 益率。 投资产业债 是通过主 动承担适 度的信用 风险来获取 较高的收 益,所以 在个券的 选择当中 特别 重视信用风 险的评估 和防范。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信 用策略 , 同时 辅之以久 期策略 、 收 益率曲线策 略、 收 益率利差 策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 策略等积 极投资策 略, 在 适度控 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 过严格的 信用分析 和对信用利 差变动趋 势的判断 , 力争 获取信用 溢价, 以最大程度 上取得超 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1)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主要关 注信用债 收益率受 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 方面影响 ,相应地 采用 以下两种投 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首先分 析经济周期和 相 关市场变化情况,其 次分析标的 债 券市场容量、 结 构、 流动性 等变化趋 势, 最后综合 分 析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 及分行业 走势, 确 定本基金信 用债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 用债信用等级 发生变化后, 本 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 级别所对应 的 信用利差曲 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 定价。 本基金将根 据内、 外 部信用 评级结果 , 结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利差 的分析以 及对未来 信用 利差走势的 判断,选 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来信 用利 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 (2)久期策 略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组合 久期管理 策略, 以实现 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 效控制 。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 及其他相 关因 素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利 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 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反 之, 如果预 期 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 的风险 。 (3)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 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 中、 短期债券的 搭配。 本基 金将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变化 的 预测, 适时采 用子弹 式、 杠铃或梯 形策 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 动态调整 。 (4)骑乘策 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 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 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择权条款 、 税赋 特点等因 素,确定 其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 的债券进 行投资。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承 销券商 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投资。本 基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 债券 信用等级或 发行人信 用等级变 化情况 , 力求规避可 能存在的 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董事 会批准, 以防范信 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 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 货币政策、利 率 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 政 策;


(3)固定收 益市场发 展及各类 属间利差 情况;


(4)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5)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司成长 性的研 究和 市场走势;


(6)证券市 场走势。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基本 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 制,并在 中 国 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 具有较 强的权威 性和市 场影响力 ; 该指 数样 本券涵盖央 票、 国 债和政策 性金融 债, 能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 场的整体 收益。 本 基金是债 券型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为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 期的收益 与风险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 特征 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3) 本 基金对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对产业债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80%;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5)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6)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8)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0)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 基金管 理 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 种风险; (11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 的 证券; (7)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 制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的 法律责任 。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5 年1 月 19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 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80,221,037.00 90.38 其中:债券


180,221,037.00 90.38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5,088,280.27 7.57 7 其他资产


4,100,621.06 2.06 8 合计





199,409,938.3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4,462,000.00 175.78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759,037.00 5.80 8 其他 - - 9 合计 180,221,037.00 181.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24337 13 铜建投 400,000 41,688,000.00 42.00 2 124088 12 东台债 400,000 41,120,000.00 41.43 3 124054 12 株云龙 300,000 30,471,000.00 30.70 4 122583 12 遵投债 200,000 20,800,000.00 20.96 5 122642 12 朝阳债 150,000 15,345,000.00 15.4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103 号文,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 平安转债的发 行主体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简称 “中国 平安”)的 控股子公 司平安证 券有限责 热公司(简称 “ 平安证券”) 于 2014 年12 月 08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 定书》 , 称平 安证券在深圳海联讯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海联 讯”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 市项目中作 为海联讯 的保荐机 构和主承 销商, 因未勤 勉尽责, 未 能发现海 联讯在 会计期末 虚 构收回应收 账款, 同 时在相 关会计期 间虚增营 业收入 的事实, 致 使其所出 具的保 荐书中关 于 海联讯应收 账 款项目 的财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陈 述、 海联讯最近 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 载的陈述、 海联讯符 合发行 上市条件 的结论意 见存在 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 会决定 对平安证 券 给予警告, 没收保荐 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 收承销股 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 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对该转债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 本 基金管理 人长期 跟踪研究该 转债发行 人, 认 为中国 平安作为国 内最大的 保险机构 之一将长 期受益于 我国 保险行业的 发展, 平安证券 投行业务 对 中国平安的 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 果并不产 生实质性 影响 。 本次行 政处罚对 该转债的 投资价值 不 产生重大影 响。 该证 券的投 资已执行 内部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制度 的 规定。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本期没有 发行 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392.1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74,927.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11,301.1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00,621.0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5 平安转债 5,412,600.00 5.45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 基准 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成立时间 净值 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2 月 6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36% 0.09% -2.65% 0.11% 1.29%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65% 0.33% 11.23% 0.15% 7.42% 0.1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04% 0.25% 8.29% 0.14% 8.75% 0.11%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注1: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 ;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2 月 6 日生效; 注 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十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 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可以采用 中国债券 信息网提 供的 私募债券价 格进行估 值。 如 市场上 有其他渠道 可以提供 私募债券 价格, 则采用最 能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价格进 行估值 。 如市场 上 无法获取私 募债券的 价格或相 关价格难 以准确计 量私 募债券的公 允价值 , 则采用 按成本法 进 行估值。如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最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差错 责 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本基金合同 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最后 一 个交易日收 盘后每 10 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 润高于 0.05 元 (含) , 则基金 须进行 收益 分配, 本 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 4.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基金的开户 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 9.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 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 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托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 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托 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 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 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4.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 讼 ;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 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六 、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 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利 率变 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益 损失的 可能 性。 债券 是一种 法定 的 契 约, 大多数 债券的票 面利率是 固定不变 的, 当 市场利 率上升时, 会吸引一 部分资金 流向银行 储蓄等其他 金融资产, 减 少对债券 的需求, 债 券价格 将下跌; 当市场 利率下降 时, 一部分 资 金流回债券 市场, 增加对 债券的需 求, 债券价 格将上 涨。 一般而言, 投资 购买的 债券离到 期 日越长,则 利率变动 对债券价 格的影响 越大,其 利率 风险也相对 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 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风 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 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类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 场系统性 风险 , 以及承担 个别债券 特别是产 业债 违约 所形成的 信用风险。 此外, 本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 因所持 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 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 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 在其可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交易 日 的时间内卖 出。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 上述股票 、权 证无法在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从 而增加净值 波动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 非 公 开方 式 发行 和 交易, 由于 不 公开 资 料,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外 部 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同时,各类材 料(包括 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 告) 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 高了分 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 险。 二、声明 投资者基金 投资遵循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 做 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十 七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9)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 赎 回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 额; 4.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 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 回 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 通讯 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 规、中国 证 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 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4)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 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开 事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变 更 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 。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9)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 者调低 赎 回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 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 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 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 具,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因所持可 转 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 的股票 、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 债而产生的 权证, 在 其可上 市交易后 不 超过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 指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 债) 、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及可分离 转债、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除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中央银行 票 据等之外的 非国家信 用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2)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对 产业债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8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6)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7)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8)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 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 发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 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 向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 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应 制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 基金流 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 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 会 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 情 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 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 符合 比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 助乙方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 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 等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11.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户银 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 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 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 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 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银行 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 定,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 管账户 , 持有 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 户, 并 代表基金 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 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 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 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3 海 发控”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30 日 鹏华产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17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2 东 胜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17 日 2014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资 产支持证 券 投资方案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1 华 泰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1 宗 申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2 益 城投”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鹏 华产业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次分红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8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2 东 台债”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12 株 云龙”债券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至 2015 年 2 月5 日 止。 二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二十三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核准鹏华 产业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文件 2.《鹏华产业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鹏华产业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 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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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