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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互联网(人民币)(000988)

嘉实互联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五年三 月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关于 准予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4] 1440 号 文) 注册 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互 联网 公司以 及以 互联 网为 主要 依托公 司的 股票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境 内、 外 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一是 全球投 资 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行业相关公司, 受 国 际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 可能导致境外市场 风险 、 政 治 风 险 、 汇 率 风险、 法 律 风 险 、 会计 核 算 风险、 税收 风 险、 政府 管制 风险 、 集 中投 资某 个国 家或 地 区的风 险等; 二是 本基金 投资 风 险, 包括 投 流动 性风 险、 衍 生品 风 险、 利率风 险 、 信用风 险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大 宗交易 风险 、 证 券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 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等 ; 三 是行业 风险 , 本基 金为 行 业基金 , 在享 受 全球互 联网 行业 收益 的同 时, 也 必须 承担 单一 行业 带来的 风险 ; 四 是其 他风 险, 包 括 管 理风 险 、 操 作 风险 和 技术 风 险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以及 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投资 的股 票型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高 预期 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投资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 内按 1.000 美元 或 1.0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按 1.000 美元或 1.00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0 美 元或 1.000 元 ,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明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风 险揭 示 ...................................................................................................................................... 6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10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1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 38 九 、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2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3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0 十 三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十 四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3 十 五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9 十 六 、 基金 托 管人 ............................................................................................................................ 73 十七、境外 托 管人 ............................................................................................................................ 80 十 八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83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6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3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2 二 十 二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24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125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以及 《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 基 金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指《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全球互联 网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 知等 , 以 及对 前述文 件的 不 时更新 或修 改的 版本 10 、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分支 机构 18、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 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5、 销 售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主 要投 资市 场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 外, 其中 主要 投资 市场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和更新 。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登记 机构 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某类份额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该类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 47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 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币 份额 ; 以 美元计 价并 进行 认购 、申 购、赎 回的 份额 类别 ,称 为美元 份额 48 、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49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50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51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52 、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53、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 份 额总 额后 得出 的基金 份 额财产 净值 。 本基 金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人 民币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份额总 数 ; 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美元份 额所 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美 元份 额的 份额 总数 5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0 、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 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主动管理的股 票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 金 与混合 型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互 联网 公司 以及 以互联 网为 主要 依托 公司 的 股票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的风 险包 括: (一) 全球 投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范围 内的 互联 网行业 相关 公司 , 受国 际政 治环 境 、 宏 观和 微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变化 , 本 基 金的资 产将 有可 能存 在以 下风险 : 1.1 境 外市 场风 险 境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境 外市场 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 汇率 、 股 票价 格和 商品 价 格的变 化 或由于 这些 境外 市场 因素 的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生 损失 的 可能性 。 境外投 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 税法 、 汇 率、 交易 规则 、 结算 、 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 风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述因 素的 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 险 。 此 外, 境外投 资的 成本 、 境 外市 场的波 动性 也 可能高 于国 内A 股市 场,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境外 市场, 因此 一方 面基 金净 值会因 全球 股市 的整 体变 化而出 现 价格波 动。 另一 方面 , 各 国各地 区处 于不 同的 产业 经济循 环周 期之 中, 这也 将对基 金的 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具 体而 言, 境 外股 票市 场对 于特 定事件 的反 映各 不相 同; 各国对 上市 公 司的会 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 要求均 存在 较大 的区 别 ; 各国或 地区 有其 独特 的政 治因素 、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 展趋势 ; 并且 美国 、 英 国 、 香 港等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 每日证 券交 易 价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使 得这 些 国 家或 地 区证券 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都可 能会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下跌 ,从 而导 致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1.2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因 政治 局 势变 化( 如罢 工、暴 动、 战 争等)或 法令 的变动,可 能导 致 市 场 的 较 大波 动, 从 而给本 基 金 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接 或 间 接的 影 响 。此 外,基 金所 投资 的 国家 可 能会不时采 取 某些 管 制 措施,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 对 公 司或 行业的 国有 化 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 等, 从而 对 基 金 收益 以 及 基金 资产 带 来不 利影 响。 1.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民币和美元 募集,募集资金将投 资于境内和境外 市场分别以人民 币和外 币 进行计价 的 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 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的差 异主 要体 现在 汇率 变动。 由 于换汇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益由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共同 承担 。 1.4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适 用不 同法 律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分国 家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 1.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 是 指 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 上 违规操 作形 成 的 风险 或错 误。 由于 不同 国家对上市公司日 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财 务 报 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准 的规定 存 在一 定 差 异, 可能导致基 金 经 理 对 公 司盈 利能 力、 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从而 给 本 基 金投 资 带 来 潜 在风 险。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计算 、 整理 、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 其相 关业 务 处 理中, 可能 由 于客 观 原 因与 非主 观故意 造成 行为 过失,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 成 影 响 。 1.6 税 收风 险 在投资 境外 市场 时, 因 不 同国家 税务 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 能会要 求基 金就 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该 国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 包括 预 扣税 , 该 行为 可能 会使 得 资产回 报受 到 一定影 响 。 此 外, 各 国的 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 施 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从 而 导 致基 金 向 该 国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估 值或 者 出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 1.7政 府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不 同国 家的市 场 , 各 国对 市场 的 管制程 度和 具体 措施 不同 , 可 能通 过该国 该地 区的 财政 、 货 币、 产 业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制 , 由 此导 致市 场波 动而影 响基 金 收益。 1.8集 中投 资某 个国 家或 地 区的风 险 本基金 可在 投资 范围 内,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某 个时 间集中 投资 某个 国家 或地 区, 由 此 产生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2.1 行 业风 险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 票及其他权 益类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 投 资于互 联网公司或以互联网为主 要依托的公司的比例不低 于权益类资产的80% ,投资 范围 较传统 股票 型基 金窄 , 组 合的集 中度 风险 较传 统的 股票型 基金 高 , 定 位为 高 风险收 益特 征 的组合 。 对于 此类 高集 中度 特征的 组合 , 面临 的市 场风 险主要 来自 于重 仓股 票的 个股风 险 。 2.2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深 度不 够或 者其 他原 因, 导 致投 资机 构不 能在 不影响 市 场价格 的情 况下 买入 或卖 出证券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的特殊 要求 , 本基 金必 须 保持一 定的 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但 是在 市场 下跌 时可 能 会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 赎 回申 请, 则 基金 资产 的仓 位调 整或变 现困 难, 成本 很高 , 基金 面临 流 动性风 险 , 可 能影 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 同 时, 由于 本基 金涉及 跨境 交易,其 赎回 到 帐期通 常需 要比现 有开 放式 基金 更长 的时间 。 2.3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品 所特 有的 风险 在于 增加组 合的 杠杆 率, 放大 收益或 损失 , 例 如, 支付 少量保 证 金或期 权费 可以 获得 大量 的期货 或期 权所 代表 的基 础资产 的风 险敞 口, 尤其 在 市 场面 临突 发 事 件时,可能会导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资金 额,从 而 对 基 金 收益带来 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衍生 品的交 易可能不 够 活 跃, 在市 场变化时,可 能因 无 法 及时 找到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对 手方 压 低 报价, 导致 基 金 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2.4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 率 的变动 。息 票 利 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 风 险 水 平, 企 业 的融资成 本 和 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债券回 购,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会受到 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响 。 2.5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都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化。 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 用 风险 较 低,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用风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级确 定,信 用 等 级 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 化 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 格,从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通常来 讲,低 信 用 级 别 机 构所发行 的 债 券 会 提 供 高 于 其 他优质 信 用 级 别 债 券 的 回 报, 但 也会伴随 着 更 大 的 损 失的 风险 。 2.6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技 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2.7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而导 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正 常损 益。 2.8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 具 体讲 , 对于 证 券借贷 , 交易期 满时 借方 未如 约偿 还所借 证券 , 或 在交 易期 间未如 约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 正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方 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 如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卖方未 如约 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2.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交 易的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 而 使 得基 金在 投 资 交易 中蒙 受 损失 的可 能 性 。 (三) 其他 风险 3.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因 市场 原因 可能 无法达 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能 表现 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3.2 操 作风 险和 技 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 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 能 引致 风险,例 如,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 中,可能因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问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机 构等 等 。 3.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为开放式基 金,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 者对基金份 额的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3.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 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现巨 额赎回,并 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可 能会 遇到部 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等 风 险 。 3.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互联 网行 业股票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上市的 股票 ) , 股指期 货、 权证 , 债 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美 国存 托凭证 、 房地 产 信托凭 证;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 具 ; 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 券;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包括ETF) ;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境外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市 值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投资 于互 联网 公司 或以 互联网 为主 要依 托的 公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 包括境 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 其中 主要 境外 市场 有: 美 国、 欧 洲、 日本和 中国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等国 家或 地区 。 其 中, 投 资各个 市场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市 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上 限如 下: 境 内市 场为95%, 美国 为 95% , 欧 洲为50%, 日本 为 50% , 中 国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为95% , 其他国 家或 地区 为 50% 。 (三) 投资 理念 互联网 产品 拥有 庞大 用户 群,过 去 15 年的 发展 已经 孕育了 大量 大市 值公 司; 随着移 动 互联网 时代 到来 , 互 联网 对于传 统行 业的 影响 愈加 深远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本 面研究 , 精选 个 股, 重 点投 资于 最有 可能 从互联 网行 业发 展中 受益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质 地和 快速成 长潜 力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 上市公 司。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正常 的市 场条 件下 , 本 基金将 在基 金合 同以 及法 律法规 所允 许的 投资 范围 内, 最 大程 度的持 有股 票类 资产 。 当 基金经 理认 为足 够审 慎时 , 本基 金亦 可以 将小 部分 资产配 置于 债券 类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以下 要素 进行全 球资 产配 置: 1 )相 关公 司所 处的 发展 阶 段、盈 利前 景和 竞争 环境 ; 2 )不 同市 场的 宏观 经济 环 境 、 增 长和 通胀 背景 ; 3 )不 同市 场的 估值 水平 和 流动性 因素 ; 4 )其 他影 响投 资组 合回 报 和风险 的重 要 因 素。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全球 互联 网相关 行业 股票 。 对 于境 内投资 , 本基 金采用 中观 驱动 , 精 选 个股的 策略 , 从 中观 层面 分析互 联网 各子 行业 发展 趋势和 景气 周期 , 充 分考 虑国内 互联 网企 业处于 成长 初期 , 跨 界和 盈 利模式 创新 丰富 的特 点, 挖 掘具有 广阔 成长 空间 , 良 好 商业模 式, 独特竞 争优 势且 估值 合理 的公司 ;对 于境 外投 资, 本基金 采用 中观 驱动 ,合 理对标 的策 略 , 从 中 观 层 面 分析 互 联 网 各子 行 业 发 展 趋势 和 景 气 周期 , 结 合 各 国互 联 网 企 业的 发 展 实 际情 况, 充 分利 用市 场的 广度 和深度 , 挖 掘具 有广 阔成 长空间 , 良 好商 业模 式, 独特竞 争优 势且 估值合 理 的 公司 。 (1) 互联 网行 业股 票的 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互 联网 公司 指主要 收入 或预 期收 入来 源于互 联网 及相 关业 务的 公司 。 互 联 网公司 具备 轻资 产、 创新 增长潜 力强 和组 织架 构灵 活等特 点, 本基 金也 将重 点参考 以上 标准 对互联 网公 司进 行界 定。 伴随着 互联 网技 术的 不断 应用以 及和 各行 各业 的融 合, 部分 传统 行业 公司 将互 联网作 为 主要销 售途 径或 互联 网思 维为主 要经 营模 式从 而获 得新的 成长 驱动 力 , 本 基金 也可将 该公 司 纳入互 联网 公司 的涵 盖范 围。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影响 互联 网行业 涵盖 范围 的因 素进 行持续 跟踪 研究 , 结 合投 资银行 、 券 商和指 数公 司等 外部 机构 研究成 果, 适 时 对互 联网 行业所 涵盖 业务 范围 进行 动态调 整, 即纳 入新的 符合 行业 特点 的业 务、剔 除不 再符 合的 业务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更 新中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 (2) 子行 业配 置策 略 根据所 涉及 主营 业务 和收 入来源 的不 同, 互联 网行 业可被 细分 为搜 索、 平台 、 社区 、 电 子商务 、 游戏 、 移 动互 联 网的多 个子 行业 。 本 基金 采用以 中观 分析 为核 心的 投资方 法论 进行 组合配 置: ① 子行业 景气 度及 发展 阶段 根据网 络技 术的 发展 规律 ( “梅 特卡 夫定 律” ) 所述 , 网络 价值 与其 用户 的平 方成正 比, 即用户 越多 , 网络价 值便 愈大 。 互 联网 公司依 靠客 户体验 、 互动 和用户 创造 等方式 获得 较 高 用户规 模、 粘性 和 流 量, 然后通 过低 成本 方式 变现 。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壁垒 较高、 利润 率稳 定的子 行业 。 ② 商业模 式 互联网 公司主要采用 广告、游戏 (增值)和电 商三种盈利 模式,以产品 为中心、以 平 台为中 心和 以社 区为 中心 的三种 业务 模式 , 不同 的盈 利模式 和业 务模 式对 应了 不同的 估值 中 枢。 ③ 发展趋 势 根据行 业内生增长和 外延拓展的 发展模式,互 联网行业呈 现出以提升平 台广度、深 度 和精度 的“ 平台 货币 化” 、 以向实 体经 济纵 深发 展的 “垂直 电商 化” 和对 PC 互联网 产生 颠 覆效应 的 “全 面移动 化 ” 三个维 度的 中长 期发 展线 索。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竞 争格局 和互 联网 用户消 费习 惯关 注增 长 前 景明显 的子 行业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基于企 业内在价值进 行长期投资 ,是国际资产 管理领域内 较为成熟的做 法。通过基 本 面研究 , 不仅 能发现 一批 高质量 的上 市公 司, 而且 能坚定 持有 信心 , 获 取长 期投资 所带 来 的 超额收 益。 我们将 坚持 “自 下而 上” 的精选 策略 , 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精 选个 股,构 建投 资组 合。 ① 定性分 析 准确、 清晰 的公 司战 略, 并在此 基础 上形 成了 一套 可持续 发展 的、 良好 的商 业模式 ; 独 特、 可 鉴别 的企 业核 心竞 争力, 体现 在管 理、 技 术 、 品牌、 营销、 资源、 渠 道网络 等一 个或 多个方 面;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构 , 重 点从 公司 股权 结构、 激励 制度 、 组 织框 架、 董 事会 与管 理层的 独立 性、 信息 透明 度等方 面定 性分 析。 ② 定量分 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3 财务分 析 : 从 EPS 、EV A 等指标 未来 的增 长情 况分 析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 并 配合盈 利 能力、 运营 效率 、 偿 债能 力等方 面的 系统 分析 , 比 较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地 位, 甄 别其 他的 真实性 ,选 择盈 利能 力强 、主营 业务 成长 快、 财务 结构稳 健的 上市 公司 ; 行业竞 争优 势分 析: 包括 对用户 粘性 ( 核心指 标包 括用户 的重 复购 买, 用户 产生内 容 比 例) , 变现 能力 (反 应在 核 心利润 率) ,定 价权 等指 标 的分析 ; 选择具 备成 长性 、 能够 创 造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通 过 计算与 比较 包括 ROC 、 企 业加权 平 均资本 成本 (W ACC ) 、 企 业成长(G) 等 核心 指标 , 选 择具备 成长 性、 能够 创造 价值的 上市 公 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 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 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 等指 标比较 ,选 择目 前估 值水 平明显 较低 、或 相对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主 要用于 基金 流动 性管 理。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和 利率变 化趋 势以 及不 同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 价值 发现 为基础 , 采 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辅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等,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 较高 流动性 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组 合。 4. 衍生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金 的风险 管理 及流 动性 管理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 收 益 。 衍生产 品的 使用 好处 是低 成本 , 可 对冲 风险 。 本基 金 将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 期货为 主。 投资流 程如 下: 基金 经理 提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 议报 告, 其 中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 市场 分析 、 决 策依据(结合定 量部门计 算的组合 beta 值 ) 、 采用 的具体合约种类 、数量、 到期日、合 约 的流动 性分 析等 。风 险控 制部门 根据 报告 计算 相应 的指标 ,包 括在 险价 值分 析、情 景分 析 、 压力测 试等 , 并 对基 金经 理的投 资建 议表 示意 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在 投资 策略 实施 后, 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 合股票 仓位 情况 作出 期货 合约的 平仓 或 加仓决 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 风险 控制 部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 寸和 保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以确 保流 动性 足够 以及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限 制, 发现 问题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告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4 (五) 投资 决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 提 ; (2 ) 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区域 经济 发展 情况,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 依据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 风险的 配比 关系 , 在充 分 权衡投 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 ) 策略 分析 师、 股票 分 析师和 数量 分析 师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 究报 告 , 为投资 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程序 (1)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主 要职 责 是审批 基金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 及重 大单 项投 资。 基 金经理 的主 要职 责是 在股 票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批 准的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 中交 易室 负责资 产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并确 保交 易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执行 。 (2)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形 成 基金经 理将 结合 宏观 因素 和行业 趋势 , 主 题选 择和 资本市 场环 境,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风险 控制要 求 , 并 在内外 研究 平台的 支持 下 , 对不 同类 别的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判 断 。 本 公 司的策 略分 析师 提供 宏观 经济分 析和 策略 建议 , 数量 分析师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 定位和 风险 控 制 要 求 提 供 资产 配 置 的 定量 分 析 。 基 金经 理 结 合 自己 对 市 场 的 分析 判 断 和 分析 师 的 投 资建 议,在 积极 广泛 地进 行内 部沟通 交流 和研 究信 息共 享的基 础上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范围 拟定 资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进行 投资 策略报 告的 程序 审核 和实 质性判 断 , 并 根据 审核 和判 断结果 予以 审 批。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部的 支持 下,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 并 决定 交易 的数量 和时 机。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决 策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价值 的实 质性判 断 , 并 听 取数量 分析 师的 风险 分析 意见, 最 终 作出 投资 决策 。 (4) 交易 执行 、监 控和 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 令的 处于 合法、 合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5 的执行 状态 , 对 交易 过程 中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控、 处置 的职 责。 集中 交易室 确保 将无 法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 响指 令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 市场 变化向 基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及时 反馈 。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承 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来 源 。 绩 效 分析报 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策 略是 否成 功 , 以 及组 合 收益 来源 是否 是依 靠实 现既定 策略 获 得。数 量分 析师 就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的 结果 随时 向基金 经理 和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反 馈 , 对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6)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 际需要 调整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6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在 境内 投资 中,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 交易所 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13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其中 境 外投资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14)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5) 本基 金 在 境外 投资 中, 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投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不受上 述限 制; (1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 行总量 ; 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的 总股 本将 合并 计算 , 同时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 计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使 转换 ; (17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18 )本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外基金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 受上 述限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7 (19) 同一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20 ) 本 基金 在境外 投资 中, 投资 衍生 品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 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 于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②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21) 本基 金 在 境外 投资 中, 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②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③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 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8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22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①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②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③ 买方应 当在 正 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④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23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政策 作出 强制 性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 或修 改对本 基金 的 效力并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理 人在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前,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并向 监 管机关 报告 或备 案。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4)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设定 依据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的 要求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进 行调 整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 执 行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40% ×道琼斯互联网指数+45%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15% × 中 证 全 指 互联网 软 件 与服 务指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0 基金的业 绩 基 准 通 常反 映本 基 金 主 旨 是 为 投 资者 提供 纯 粹 的 分 享 全 球 互联 网行 业 发 展 及成长 收益 的途 径。 业绩 基准以 中国 互联 网公 司 ( 包括在 国内 与海 外上 市的 股票 ) 和 美国 互 联网公 司为 核心 , 充 分体 现了目 前全 球互 联网 行业 的特点 以及 该行 业未 来发 展趋势 , 可 作为 该行业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一 个衡量 。 此基 准的 构成 及权 重可根 据未 来全 球互 联网 行业发 展态 势 做出相 应的 调整 从而 保持 本基金 业绩 参照 物的 公平 性和时 效性 。 如果今 后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主动投资的 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 险和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基 金 与混合 型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同 时, 本基 金为行 业基 金, 在享 受全 球互联 网行 业收 益的 同时 ,也必 须承 担单 一行 业带 来的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1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德 意志 资产 管 理(亚 洲) 有限 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 广 州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2 、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5 年1 月9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66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嘉实 元和 、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股 票 、 嘉 实货 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 实 策略混 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 股票 (QDII)、 嘉 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 多 元 债券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 股 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嘉实H 股指 数 (QDII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 嘉实 周期 优选、 嘉实 安心 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 、 嘉 实 沪深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 利股票 、 嘉 实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 嘉 实 增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嘉实 纯债债 券、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2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中 证500ETF 、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研究 阿 尔 法股 票 、 嘉实 如 意宝 定 期债券 、 嘉 实美 国 成长 股 票(QDII )、嘉实 丰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新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绝 对收 益 策 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A/B 、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1 个 月理 财债券 、嘉 实活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混 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 币、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 放混合 、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 生ETF 、 嘉实 中 证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ETF 、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 新兴产 业股 票、 嘉 实新 收 益混合 、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 强。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中 共党 员,1983 年3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 物资 部 研究室 、 政策体 制法 规司 副处 长,1992 年3 月至 2003 年4 月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资金 融机 构 管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行管 理司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巡视 员 ,2003 年5 月至 2010 年3 月 任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 四部 主任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德 国籍 ,德 国拜 罗伊 特大学 商业 管理 专业 硕士 。自 1989 年起加 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 曾 在私 人财 富管理 、 全 球市场 部工 作 。 现任 德意 志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 发展部 负责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3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 负责人 , 德意志 银行 ( 纽 约) 全球 股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MD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 (纽 约)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硕 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恒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4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丁杰人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 ,8年 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 光大 证券研 究 所行业 研究 员 ,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2011 年10月10日至2013 年11 月13 日任银 河竞 争优 势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股票 投资 部, 从事 投资 、研究 工作 。2014 年3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策 略混 合基 金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勤先 生, 资深 基金经 理邹 唯先 生、 张弢 先生, 定量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力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5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并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全面 提供 有效的 所投 资市场 相 关法律 法规 等信 息;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6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境外 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7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8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总监 及资 深基金 经理 组成, 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29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 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 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0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1 六 、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12 月 26 日 《关 于准 予嘉 实全 球互 联 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4]1440 号文 )注 册募 集 。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规模 1 、募 集期 限:2015 年3 月23 日到2015 年 4 月 10 日 根据 《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在 募集 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以 人民币 和美 元两 种货 币同 时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以人 民币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为人 民币 份额, 以美 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为 美元 份额 。 本基金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 招 商银 行 以 及其 他代销 机 构进行 募集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单 、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及 发售 方案 以份 额发 售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 嘉实 全球 互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以 人民 币、 美元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投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交 纳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款项时 , 基 金合 同成 立; 销 售机构 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2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和基 金合 同生 效 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四) 募集 币 种


人民币/美元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美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美元 。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按各自 初始 面值 发售 , 即人 民币份 额的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 额1.00 元 人民 币, 美元 份 额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美元 。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照 认购金额递 减,即认购金 额越大,所 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若 投 资者在 认购 期内 有多 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份额,可 直接依照上 述认购费率结 构;对于美 元份额,需首 先将美元认 购 资金按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 折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 ,然 后依 照 上述认 购费 率结 构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3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1 )认 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认 购: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 资金 按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 值。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 认 购: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 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 资金 按募 集期 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 否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 认购费 用= 人民 币固 定金额/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元 汇 率 (认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多笔认 购时 ,按 上述 公式 进行逐 笔计 算。 例 一: 三位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分别 投资1万 元、100 万元 和1,00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人 民币份 额,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分别 为19.73元、1,972.60 元和19,726.01元 。认 购份 数计 算 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4 认购金 额( 元) 1万 100万 1,000 万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元 ) 9,881.42 990,099.00 9,999,000.00 认购费 用( 元) 118.58 9,901.00 1000.00 认购期 利息 (元 )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 额( 份) 9,901.15 992,071.60 10,018,726.01 例二 : 三 位投 资者 在认 购 期 分别 投资25,000美元、250,000 美元 和2,500,000美元, 假设 募 集期利息 分别为49.31 美元 、493.12 美元和4,931.20 美元 ,募集 期最后 一 日 美元 兑人民币 汇率 为6.3500。认 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 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 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认 购 金额 (美 元) 24,703.55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 用( 美元 ) 296.45 2,475.25 157.48 认 购期 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 购份 额( 份) 24,752.86 248,017.87 2,504,773.72 (六)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2015 年3 月 23 日到 2015 年 4 月 10 日。 根据 《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本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内继 续 销 售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者 认购 前,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交付认 购款 项 。 本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的 认购 须使 用人 民币 , 美 元份 额 的认 购须 使用美 元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机构 、 业 务办理 规则 可能 不尽 相同 , 投资 者在 办理 业务 前应 查阅本 基金 的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5 额发售 公告 并参 照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 (2)以 人民币 认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 为人 民币份 额, 以美元认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为美 元 份额。 (3)基 金募集 期间, 销售 网点受理 申请 并不表 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 功的确 认, 而仅代 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到其 办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4)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但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可撤 销。 (5)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4 、认 购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对 于人 民币份 额的 认购 ,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购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500 美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000 美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美 元。 对于已 认购 其中 一个 份额 类别, 首次 认购 另外 一个 份额类 别的 投资 者, 其认 购适用 于另 一份额 类别 认购 的首 次单 笔最低 限额 。 (七)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确认成 功的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6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募 集资 金 中 的 美 元 应以 募 集 期 最后 一 日 的 汇 率折 算 为 人 民币 以 确 定 募 集是 否 达 到 最低 募 集 金 额要 求)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 届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停止 基金发 售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相应 币种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美 元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需 按计 算日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 ,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设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 赎 回, 其 他外 币基 金份额 申赎 的 原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或有 不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和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境外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 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


本基金的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 办理,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39 始公告 中规 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于 开始 申购 或赎 回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 对 应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分币种申赎”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 得人民 币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 获得人民 币 赎回 款 ;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依此 类推 ; 5、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若 在规 定时 间内申 购 款 项未全 额到 账的 ,则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无效 。 登记机 构确 认投 资人 赎回 的申请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10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外 管局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 境外投 资主 要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期 将相应 调整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0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 直 销首次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500 美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000 美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美 元。 对于已 持有 某一 份额 类别 , 首 次申 购另一 份额 类别 的投资 者 , 其申 购适 用于 另一份 额 类 别 申购 的 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全部 该类基 金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同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剩余 该类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1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份额,可 直接依照上 述 申购费率结 构;对于美 元份额 ,需首 先将美元申 购 资金按 有效 申购 申请 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 折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然 后依 照 上述申 购费 率结 构以 确定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天 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7 天少于 3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大 于等 于 30 天 少于 90 天 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大于 等 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赎 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2 的投资 人收 取 0.3% 的 赎回 费,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等。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5 、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 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币种为 美 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设 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 赎 回, 其他 外币 基金份 额申 赎的原 则 、 费 用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七) 基金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以人民 币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人民 币 份额, 以美 元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确 认为 美元 份额 。 1)申 购费 用 适 用于 比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首先将 美元 申购 资金 按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3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首先将 美元 申购 资金 按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否 适 用于固 定费 用 申购费 用= 人民 币 固 定金 额 ×T 日美 元汇 率 (申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美 元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 三 : 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 对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请 求 ,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10,000 元 、 1,100,000 元 和11,000,000 元 ,当日 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元 )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申购费 用( 元) 1,625.62 13,043.48 1,000 元 申购份 额 ( 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例四 : 三 位投 资者 分别 提出 对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请 求 ,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25,000 美元 、 250,000 美元和2,500,000 美元 , 当 日 美元 份额 净值 为2.500 美 元, 美元 兑人 民币汇 率为6.3500 。 申 购份 数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申购 金额 (美元 )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 用( 美元 ) 369.46 2,964.43 157.4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4 申购份 额( 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美 元份 额赎 回金额 单位 为美元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赎 回: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赎回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 五 : 假定 三笔 对于 人民 币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不 同 , 其中 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 如 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28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 0.75% 0.3% 0% 赎回总 额( 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 元 ) 82.5 39 0 赎回金 额( 元) 10,917.5 12,961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份 额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T 日 人民 币份 额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人民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5 份额的 份额 总数; T 日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T 日美 元份 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美 元 份额的 份额总 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在T+2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美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精 确到 0.001 元和0.001 美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确认后 , 于 T +2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3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以 人 民币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登记 为人 民币 份额 ,以美 元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为 美元 份额 。 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确认后 , 于 T +2 日 为投 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某类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款 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 款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该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该类基 金总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6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该类 基金份 额数 占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数 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者 对某一类份 额或多 类份额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外汇 市场休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7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 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 (8)基金资产规模 或者份 额数量达到了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3 、5-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 投资者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 类份额 的赎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外汇 市场休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占申 请总量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在计 算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量 所 代 表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赎 回 申 请 总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时, 美元 份额 所代 表的 部分 依据当 日适 用的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8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 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增加 次 数。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49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与其 他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0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追索 费用 , 但由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的 此类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自 行承 担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的证券 账户开 立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及 在境 外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 记等实 际 发生的 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 费、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 户 费、 手 续费 、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提 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及 有关手 续费 、 汇款费 等); 10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1 、 代表 基金 投票 或其 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2、因 基金 运作 需要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决 定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资 产由原 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基金托 管人 所引 起的 费用 ;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8%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1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如 托管 人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包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 费)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含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即 本基 金 的年托 管费 率 为 0.35%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证 券账户开户费自产 品成立 一个月内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划付 , 如 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该 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或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 税收法 律 、 法 规执行 。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意 行为导 致基 金在税 收方 面的 损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 产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已根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谨慎 、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任 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境 外托 管人 已按照 当地 法律 法规 、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保 管托管 资产 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境外 托管人 破产 产生 的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3 十 一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 金 相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T+1 日完成 T 日 估值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基 金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期 货合 约、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4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衍 生工具 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衍生 工具按 估值日 当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7、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8、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9、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10、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1-9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9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5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或行 业协会 等 最 新规 定估 值。 12、估 值中 的汇率 选 取原 则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 、 港 币 、 英 镑 、 欧 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 行折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负责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 的方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美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6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某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行 为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可 选择先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 错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本合同 或托管 协议中估值方法进 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 采用规 定估值方法外的方 法确定 一个价格进行估值 的情形 并已告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或未 提出异 议,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的 ,双 方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 况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由此 给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 因基金 托管 人故 意或 过失 没有尽 到复 核义 务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4)如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单 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净值计 算结果 应该在公 告上标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而 单方 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终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7 (5)由于证券交易 所、交 易市场、登记结算 公司或 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 误,经纪 商或交 易对 家未 能及 时确 认交易 及详 细交 易资 料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6)由于一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 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7)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8)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9)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10 )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11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 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12)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 该第 三方是 由基 金 托 管人委 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方 追偿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8 (13)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小 于某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行 更 正 调 整, 不 做 追 溯 处理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或 超 过某 一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 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3)全球投资涉及 不同市 场及时区,由于时 差、通 讯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 因,在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时 间点 前 无 法 确认 的 交 易 , 导致 的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5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场所、市场或 外汇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1 日计 算 T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0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汇兑 损益 、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以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由于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分别以其认购或 申购时 的币种计价,每类 基金份 额类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对某一基金份额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现 金分 红形式 , 则 某一 币种 的份 额相应 的以 该币 种进行 现金 分红 ; 如果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 则同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息 日 (具 体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 3、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各 类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比 例分 别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不能低于其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2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并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则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及境 外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披露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3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4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介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指 定媒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5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若投 资境 外衍 生品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本基金 若投 资境 内股 指期 货,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的 法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6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 资产管 理业 务 、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 者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某一 类 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 (27) 本基 金增 减外 币种 类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销售 币种; (28)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7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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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8 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对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 停或 延迟 披露的 ( 如暂 停披 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69 十 五 、 基 金 合 并、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如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 以决 定本 基金与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 (2)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 本基金 合并事宜,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向 投资人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并实 施前至少提前二十 个工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关 事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合并实施前 的合理 时间内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 有关基 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 及基金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0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就其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使 上述任 意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 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 或转 换转 入业务 ,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6)指定期限届满, 基金份 额持有人没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继续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应就基金合并事 宜协商 一致,并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具体 实施 前 ,应 先行 报监 管机 关更新 本基 金注 册 , 但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批 准。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申 请更新 注 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自表决 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1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进 行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终 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清理 、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 直 接并 入或 过户 至其他 基金 或合 并后 的新 基金。 本基 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和 承担 。本 基金 清算 的其他 事项 参照 前述 约定 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3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全 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地 发行 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5.0331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45%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0.89%。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保险 资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4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二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 壮大 。2014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 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19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238.73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 入21.12 亿 元 , 同 比增 长98.92% , 托管 资产 余额3.54 万 亿元 , 较 年初增 长 90.77% 。 作为 公 益慈善基 金的 首个独 立第 三方托管 人, 成功签 约“ 壹基金” 公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益 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 国金 融 品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 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5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1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6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 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优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国 际 龙头(DAX)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华安 国际 龙 头(DAX)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新 经济 灵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睿 达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 红睿 元三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恒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共 92 只 开放式 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托管 资产为 34,026.70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7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8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 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79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0 十 七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 开始 在 美国提 供托 管服 务。 1963 年, BBH 开 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托 管服 务,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国 银行 之一 。 目前 全 球员工 约 5 千 人, 在全 球 16 个 国家 和地 区设有 分支 机构 。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 A+ ,短期 评级 为 F1 , 自主 评级 为 A/B 。 (二) 托管 业务 及主 要人 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部 门 由 该 行 合 伙 人 William B. Tyree 先 生 领 导 。 在 亚 洲 , 该 部 门 由 该 行 合 伙 人 Andrew J. F.Tucker 先生领 导。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 布 朗兄弟 哈里 曼银 行拥 有服 务全球 跨境 投资 的专 长, 其全球 托管 网络覆 盖近 一百 个市 场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托 管资 产规 模达 到了 3.7 万亿 美元 , 其 中约百 分之 七十 是跨 境投 资的资 产 。亚 洲是 BBH 业 务增长 最快 的地 区之 一 。 我们投 身于 亚 洲市场 ,迄 今已 逾 25 年 , 亚洲服 务管 理资 产 为 6 千 亿美元 。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 拥有 近 3800 名 员 工。 我 们致力 为客 户提 供 稳定优 质 的服务 ,并 根据 客户 具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真 正做 到“ 以客 户为中 心”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于 2011 年 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包 括∶ 1 、 《 全球 托管 人》 :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 全球托 管人 》 2013 全球共 同基 金行 政服 务调 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 ‘ 共同 基金 行政 服 务 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 类别 中获 得最 高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 》2013 主要 市场 代 理银行 调查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1 为‘顶 级美 国托 管服 务商 ’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 BBH 在该 机构 过去 20 年 的评比 中 已 19 年获 此殊 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 托管 人》2013 年证券 借贷业 务调 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 球类 别 第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 托管 人》2012 年 全 球托 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机 构投 资者 服务 第一 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 基金经 理服 务第 二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 9 个 类别 中名 列前 茅 2 、 《 全球 投资 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 全球投 资人 》- 2013 年全 球托 管调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美 洲地区 共同基 金服 务第 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30 亿美 元 管理资 产以 上的 基金 管理 人总体 服务 第一 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30 亿美 元管理 资产 以上 的美 洲基 金管理 人服 务第 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30 亿 美元 管理资 产以 上的 欧洲 、中 东、非 洲地 区基 金管 理人 服务第 二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 资人 》-2013 年 外 汇服 务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 排名 第一 名( 按资产 规模 ) 3、《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金 服 务评比 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 荣获 ‘美 国 ETF 基 金最佳 服务 商’ 4、《 ICFA 国 际托 管及 基金 行政》


? ‘2011 年 美洲 地区 服务 供 应商评 比’ 中 被评 为‘ 最佳 共 同基金 托管 机构’


5、《 R&M 调查》 ? ‘2012 年 全球托 管业 务调 查’中被 评为 ‘专业 机构 ’类别第 一名 (使用 5 家 以上 托管机 构的 客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2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开 设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3 十 八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万 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峰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4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直销机 构可 以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代 销机 构 (1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联系人 :曾 里南 网址:www.cmbchina.com 招商银 行可 以 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详见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 鑫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 中 国上 海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联系电 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5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洪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6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及 其他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根据 本合 同的 约定 决 定进行 份额 转换 的权 利;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业 务规 则》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7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II)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机 构, 并确 定相关 的费 率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基 金财 产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 通以 及将基 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 的进行 运用 等相 关业 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业务 规则 》 , 包 括但 不限于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收益 分配 等内 容, 开通人 民币 、 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8 元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16 ) 根 据有 关规定 选择 、 更 换或 撤销 基金证 券经 纪代理 商以 及证 券登 记机 构, 并对 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 试行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试行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试行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89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 试行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III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0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准 时将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有关的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试 行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保管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试 行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1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 等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试 行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选择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 境 外 资产托 管人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相 应责 任; 在决 定境外 托管 人 是 否存在 过错 、 疏 忽等 不当 行为时 , 应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境 外托 管人 之间 的协 议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证 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每 月结 束 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2 (2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不同 。 每 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当 日适 用 汇 率 折 算 为 人民 币 后 的 金额 与 权 益 登 记日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之 比计 算 其 代 表的 表决权 数。 (I)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或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尽管 存在前 述情形 ,但 如属于以 下情 况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 的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3 更收费 方式 、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或 增设 其他外 币种 类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情 形以 外的其他 情形。 (II)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每 一类 别份额 各 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且该 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持有 每一 类份 额, 且 每一 类份 额均应 占该 类份 额总 数 的 10% 以 上,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每一 类 别份额 各自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每一 类 别份额 各 自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4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每 一类别 份额 各 自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III)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IV)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5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并 汇总,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的基 金份额所 代表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合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低 于权益 登记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6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应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 一)。 (V)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I ) 条“召 开事 由” 项下 第一 款所述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计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VI)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不同 。 每 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权 益登 记 日 的 适 用 汇 率折 算 为 人 民币 后 的 金 额 与权 益 登 记 日的 人 民 币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之 比 计算 其代表 的表 决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计 票人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VII)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可以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8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计票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VIII)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 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应 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应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X)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并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I) 基 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如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 以决 定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99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a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b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c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a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1 )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2 )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 3 )继 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4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c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d 、除 以下 第 e 项 所述 情形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期限 内因 行使 选择 权而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 基金 管理人 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费 或转 换 费(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 e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f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0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前 ,应 先行 报监 管机 关更新 本基 金注 册 , 但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批 准。 (II)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申 请更新 注 册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III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的 事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IV)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1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V)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VI)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VII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VIII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IX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 但 可根 据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直接 并入 或 过 户至 其他基 金或 合并 后的 新基 金。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事 项参 照前 述约 定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2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各 方当 事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I )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 表签字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生 效。 (II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III) 《基 金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IV)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三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V)《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在支 付一 定工 本费后 获得 基金 合同 复印 件或复 制件 ,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管 箱 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4 务。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结汇 、售 汇 ; 同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和 代客 外汇 买卖 ;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离岸 金融 业务 。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I)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中 实际 可以监 控事 项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托管 人要 求的 数据格 式, 定期将 将拟 投资 的互 联网 股票库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权 证,债 券(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及 现金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 证; 银 行存款 、 可转 让 存 单、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 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产 品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 及其 他权益 类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80% , 其 中投 资于 互联网 公司 和以 互联 网为 主要依 托的 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权 益类 资 产的80%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 包括境 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 其中 主要 境外 市场 有: 美 国、 欧 洲、 日本和 中国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等国 家或 地区 。 其 中, 投 资各个 市场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市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5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上 限如 下: 境 内市 场为95%, 美国 为 95% , 欧 洲为50%, 日本 为 50% , 中 国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为95% , 其他国 家或 地区 为 50% 。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应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起对 基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基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6 个月 后开 始) 、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融资限 制 、 股 票申购 限制 等进行 监督 , 不符合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购买不 动产 ; (2)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4) 购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 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集 合计 划资产 净值 的10% ; (6)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8) 从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10)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12)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3) 不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 同投资 组合 ; (14)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 任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5)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设定 依据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的 要求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进 行调 整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 执 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6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在 境内 投资 中,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7 产净值 的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13)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其 中境 外投资 中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14)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5) 本基 金在 境外 投资 中, 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任一 国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投 资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 受上述 限制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将合 并计 算, 同时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础 证券 将一 并计 算,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转 换; (17)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18) 本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19) 同一 境内 机 构 投资 者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20 ) 本 基金 境外投 资中 , 投 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 当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②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8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21)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中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②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③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22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①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②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09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③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④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23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政策 作出 强制 性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 或修 改对本 基金 的 效力并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理 人在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前,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并向 监 管机关 报告 或备 案。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对 基金 关联 交易 行为 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 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及 《基 金合 同》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 购交 易时 , 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0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 、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 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II)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不同 币种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业 务监 督 、 核查。 (III)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违 规行为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调 整时 间 为30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予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IV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V)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VI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VII)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其 投资 策略及 决定) 及其投 资回报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I)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管 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1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II)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III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I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所有资 金账 户、证券 账户 和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 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确保 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8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在任何托 管资 产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确 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 押、 留置等 , 但 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担 保权 利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2 9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且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予 以配 合。 (II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当 存入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III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协 助 。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IV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3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V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VI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VII )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证 券。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并 且(b) 要求 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账目 和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托 管人 , 不论 证券以 何人 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 若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 其 境外 托管 人自有 的资 产、 任何 其他 人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 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4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VIII )与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基 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I)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类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 后三位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 计准 则》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在当 日将复 核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基 金月 末、 季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5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 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II)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某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账 务 进 行 更正 调 整 , 不 做追 溯 处 理 ;当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某 一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6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可 选择先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 错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 协议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如采 用本协 议或基 金合 同中估值 方法 进行处 理, 若基金管 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的, 由 双方 根据 过错 程度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 )如基 金管理 人采用 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 方法确 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 值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若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 此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基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到 复核 义务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单方面 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 计算结 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一 致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 )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另 一方当 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6 )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7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7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8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9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0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1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基 金托 管 人予以 必要 的协 助, 但该 第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 情况下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12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对此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 13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8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对某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III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延迟估 值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IV)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由 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 、会 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 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 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 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19 4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由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I)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I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III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I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生效 。 (II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 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1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III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2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对 账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在每 年 第 4 季 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 对账单 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一 个交 易 日仍持 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度 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 对帐单 。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3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 易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 料查 询等各 类业 务。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4 二十 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5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 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126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全 球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 2、《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嘉实 全 球互 联 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1 、 存 放 地点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处;其 余 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