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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互联网(人民币)(000988)

嘉实互联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嘉 实 全 球 互联 网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五年 三 月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并、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 的 法律 ................................................................................. 8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83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嘉实 全球互 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全 球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全球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嘉 实全球 互联网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更新或修改的版本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登记 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某 类 份额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47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 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份 额 48、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元 52、 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 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互联网行业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 应以 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 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 以确定募集 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 投资 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 种类的 基金份额, 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 该事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其他外币 种类的 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美元,两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机构、 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 投资者在办理业务 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 美元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约定交 纳认购 基金份 额的款项 时,基 金合同 成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 元, 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0 美元。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 份额数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 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 购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已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相应币 种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除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 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人 民 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 并 进行 申购、 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 购、 赎回。 以 其他外币 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对 应 基金 份 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分币种申赎”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 计价的份额, 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 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 计价的份额, 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 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登记机构确认 投资人赎回的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因素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无 利息) 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金额 限制 以及 每次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 限制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余额 限制 ,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以人 民币申购 的基金 份额确 认为人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人民 币份额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美 元份额 赎回金额 单位为 美元。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舍去尾 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 中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的规定执行,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确认后,于 T +2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为美元份额。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确认后,于 T +2 日为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或 外汇市 场休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 、5-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 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或 外汇市 场休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延缓 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占 申 请 总 量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美元份额所 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 基金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 该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款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款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数 占当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前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 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 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 指定 的 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奎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提供 销售、 销售支 付、份额 登记、 估值、 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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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 )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 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 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试 行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准时 将 本基 金投资标的有关的 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试 行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或 委托境 外托管人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试 行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 选择符合 《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担相应 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其 他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 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 每份美元份额, 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尽管 存在前 述情形 ,但如属 于 以下 情况 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主动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及 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 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且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持有 每一类份额, 且每一类份额均应占该类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 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并 汇总 ,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所 代表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合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低于 权益 登记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计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至少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 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 每份美元份额, 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权益登记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 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 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可以 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计票人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媒介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每一类 别份额 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每一 类别份 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每一 类别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 换境外托管人,应在 合 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 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 托 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 业 务交接 手续, 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 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 合 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 务 交接手 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 履行职责前,原境外 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 议 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除应遵守本部分约定外, 还应 遵守第八部分的约定。 本部分约定中,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 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 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数据备份至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互联网行业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 依法 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 货、权 证,债 券(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司) 债、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现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 、可转 让存单 、商业票 据、回 购协议 、短期政 府债券 等货币 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投资于互联网公司或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的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 资于全 球市场 ,包括境 内市场 和境外 市场,其 中主要 境外市 场有: 美国、 欧洲、 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 区。 其中, 投资各个市场股 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 境内市场为 95% , 美国为 95% , 欧洲为 50% , 日 本为 50% ,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为 95% , 其他 国家或地区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为 50% 。 三、投资理念 互联网产品拥有庞大用户群, 过去 15 年的发展已经孕育了大量大市值公司;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 互联网对于传统行业的影响愈加深远。 本基金将 通过 基本面研究, 精选个股, 重点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互联网行业发展中受益, 具有良 好的公司质地和快速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 内, 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 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 本基金亦可以将 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本基金综合考虑以下要素进行全球资产配置: 1)相关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前景和竞争环境; 2)不同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 、增长和通胀背景; 3)不同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因素; 4)其他影响投资组合回报和风险的重要因素。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互联网相关行业股票。 对于境内投资, 本基金采用中观 驱动,精 选个股 的策略 ,从中观 层 面分 析互联 网各子行 业发展 趋势和 景气周期, 充分考虑国内互联网企业处于成长初期, 跨界和盈利模式创新丰富的特点, 挖掘 具有广阔成长空间, 良好商业模式, 独特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公司; 对于境外 投资, 本基金采用中观驱动, 合理对标的策略, 从中观层面分析互联网各子行业 发展趋势和景气周期, 结合各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 充分利用市场的广 度和深度, 挖掘具有广阔成长空间, 良好商业模式, 独特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 公司。 (1 )互联网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互 联 网 公 司 指 主 要 收 入 或 预 期 收 入 来 源 于 互 联 网 及 相 关 业 务 的公司 。 互联网公司具备轻资产、 创新增长潜力强和组织架构灵活等特点 , 本基 金也将重点参考以上标准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界定。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应用以及和各行各业的融合 , 部分传统行业 公司将 互联网 作 为 主 要 销 售 途 径 或互联网思维为主要经营模式 从 而 获 得 新 的 成 长 驱 动 力,本基金也可将该公司纳入互联网公司的涵盖范围。 本基金将通过对影响互联网行业涵盖范围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研究, 结合投 资银行、 券商和指数公司等外部机构研究成果, 适时对互联网行业所涵盖业务范 围进行动态调整, 即纳入新的符合行业特点的业务、 剔除不再符合的业务, 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 更新中公告。 (2 )子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所涉及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不同, 互联网行业可被细分为搜索、 平台、 社区、 电子商务、 游戏、 移动互联网的多个子行业。 本基金采用以中观分析为核 心的投资方法论进行组合配置: ① 子行业景气度及 发展阶段 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 ( “梅特卡夫定律” ) 所述, 网络价值与其 用户的平 方成正比 , 即用户越多, 网络价值便愈大。 互联网公司依靠 客户体验、 互动和用 户创造等方式获得较高用户规模、 粘性和流量, 然后通过低成本方式变现 。 本基 金将重点 关注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的子行业。 ② 商业模式 互联网公司主要采用广告、 游戏 (增值) 和电 商三种盈利模式, 以产品为中 心、 以平台为中心和以社区为中心的三种业务模式, 不同的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 对应了不同的估值中枢。 ③ 发展趋势 根据行业内生增长和外延拓展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行业呈现出以提升平台广 度、深度 和精度 的“平 台货币化 ” 、以 向实体 经济纵深 发展的 “垂直 电商化”和 对 PC 互联网产生颠覆 效应的 “全面移动化” 三个维度的中长期发展线索。 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和互联网用户消费习惯 关注增长前景明显的子行业。 (3 )个股投资策略 基于企业 内在价 值进行 长期投资 ,是国 际资产 管理领域 内较为 成熟的 做法。 通过基本面研究, 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 获 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我们将坚持 “自下而上” 的精选策略, 采用定 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① 定性分析 准确、 清晰的公司战略,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的商 业模式; 独特、 可鉴别 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体现在管理、 技术、 品牌 、 营销、 资 源、渠道 网络等 一个或 多个方面 ;良好 的公司 治理结构 ,重点 从公司 股权结构、 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 明 度 等 方 面 定 性 分 析 。 ② 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从 EPS 、EV 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 长性, 并配合盈利能力、 运营效率、 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 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 相对地位, 甄别其他的真实性, 选择盈利能力强、 主营业务成长快、 财务结构稳 健的上市公司; 行业竞争优势分析: 包括对用户粘性 (核心指标包括用户的重复购买 , 用户 产 生内容比例) ,变现能力(反应在核心利润率) ,定价权等指标的分析;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 、 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 、 企 业 成 长(G) 等核心指标,选择具 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 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 ,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 标比 较 ,选择 目 前 估值 水 平 明显 较低 、 或 相对 合 理 的上 市公 司 进 行 重 点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固定收 益投资 主要用于 基金流 动性管 理。 通过 深入分 析宏观 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 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组合。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衍 生工具。 投资原 则为有 利于基金 资金的 风险管 理及流动 性管理 ,控制 下跌风险,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衍生产品的使用好处是低成本, 可对冲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 指期货为主。 投资流程如下: 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 其中应包括 宏观分析、 市场分析、 决策依据 (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 beta 值) 、 采用的具 体合约种类、 数量、 到期日、 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 相应的指标, 包括在险价值分析、 情景分析、 压力测试等, 并对基金经 理的投资 建议表示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决策。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 同 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 控, 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 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报告。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2 )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区域经 济发展 情况,各 国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依据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 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 ) 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 责是在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 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因素和行业趋势, 主题选择和资本市场环境, 综合考 虑 组合的风险控制要求, 并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 资产的收益风 险状况作出判断。 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数量分析 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 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金经理结 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 在积极广泛地进行内部沟通交流 和研究信息 共享的基础上, 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 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部 的支持下, 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并决定交易 的数量和时机。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 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 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 (4 )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 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 量 分 析 师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并 提 交 报 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 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 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 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股票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 根据环 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限制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2 ) 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境 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14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 在境外投资中, 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受上述限制;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 同时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17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18 )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9 )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20 ) 本基金 境外投资中, 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 本基金投 资期 货支付 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③ 本基金投 资于 远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金 融 衍生品, 应当 符合以 下 要 求: a) 所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 方应 当至少 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 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1 ) 本基金境外投资中, 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 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 进行调整 以确 保担保 物 市值不低 于已 借出证 券 市 值的 102 %; ③ 借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 证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 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 银行 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 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22 )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 商业银 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 购交 易,应 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 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 在正 回购交 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 售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 购交 易,应 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 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23)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前, 应并向监管机关 更新本基金注册或 备案, 并在实施前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 行为的 设定依 据为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时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的 要求,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 × 道 琼 斯 互 联 网 指 数+45% × 中 证 海 外 中 国 互 联 网 指 数+15% × 中 证 全 指 互联网 软件与服务 指数 基金的业绩基准通常反映本基金主旨是为投资者提供纯粹的分享全球互联 网行业发展及成长收益的途径。 业绩基准以中国互联网公司 (包括在 国内与海外 上市的股票) 和美国互联网公司为核心, 充分体现了目前全球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以及该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可作为该行业市场平均水平的一个衡量。 此基准的构 成及权重可根据未来全球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保持本基金 业绩参照物的公平性和时效性。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主动投 资的股 票型基金 ,其预 期的风 险和收益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投 资品种。 同时, 本基金为行业基金, 在享受全球互联网行业收益的同时, 也必须 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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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人民币和外币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 偿。基 金 托管 人在已根 据《试 行办法 》的要求 谨慎、 尽职的 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基金、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期货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值 日当日 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基金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 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国家 或行业协会等 最新规定估值。 12、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 港币、 英镑、 欧 元、 日 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 选择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合同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 采用本 合同或 托管协议 中估值 方法进 行处理,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 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采 用规定估 值方法 外的方 法确定一 个价格 进行估 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 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 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 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登 记结算 公司或数 据供应 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 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6 )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责赔偿; (7 )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8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11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2 ) 错误偏差小于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某一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 本基 金合同 约定的估 值方法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场及 时区, 由于时 差、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其 他原因 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 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场所、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计算 T 日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追索费用, 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 承担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 的证券 账户开 立费用、 证券 交 易费用 及在境外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 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8 %÷ 当年天数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自产 品成立一 个月内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中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 之外 的基 金 费 用,根 据 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分别以 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 每 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3、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各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 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 并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参 考国际 会计准则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 以下简 称“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网 站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 将各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资产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的 资产管理业务 、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某一类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本基金增减外币 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均 终 止 。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指定期 限内因 行使选 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 前, 应先行报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 , 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申请更新注册。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并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本 基金财产 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 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合并后的新基金 。 本基 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本基金合同中所述任何 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 抗力; 根据不 可抗力的 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 责任, 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或潜在损失等。 4、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及其他 中介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包括境外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境外 托管人 或其指 定的分托 管人因 破产进 行终止清 算时, 托管资 产中的 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分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需要归入其清算 财产, 由此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 由于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的分托管人破产 清算, 致使托管资产的现金形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但境外托管 人及其分托管人应尽当地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努力, 以减少其破产清算行 为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的分托管人发生破产情形的, 或 面临被宣告破产的情形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也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二、 在发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于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 式三份 ,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一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 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