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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优选(210001)

金鹰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金 鹰 成份 股优 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3 年 3 月24 日 《关 于同 意金 鹰成份 股优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3]41 号)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正 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另 有 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1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七、基 金的 投资 ................................................................ 38 八、基 金的 业绩 ................................................................ 45 九、基 金的 财产 ................................................................ 46 十、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7 十一、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1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五、 风险 揭示 ................................................................ 59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 算 .................................................... 6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8 二十、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8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0 二十二 、金 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备查文 件 .......................... 81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托 管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5 号<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等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成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设立 的金 鹰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该招募 说明 书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的 内容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信托 法》 :











指2001 年4 月28 日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 过,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证券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年10 月31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二 十四 次会 议通过 ,自2007 年1 月1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反洗 钱 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托管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公 布 ,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 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指 人民币 元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直销机 构: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 具备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金 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和/ 或机 构投 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投 资主 体以 及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取 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募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的 基金发 售开 始之 日起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止 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2003 年4月21 日至2003 年5 月21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持 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本基金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本 基金 或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及其 变动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情况的 账户 交易帐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 或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帐 户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日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 、 广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 司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 市信用 社、 营业 部 、 信贷部 经理助理,香 港大同机械 企业有限公司 驻国内企业 会计主任,广 东省联谊信 诚贸易有限 公司财 务部经理,长 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广州 营业部财务 经理、总部财 务中心综合 部经理、广 州营业 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 财务部经理 兼任财务负 责人、 财务总监兼任 财务负责人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兼任 财务负责人 。现任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任财 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经 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通 过,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 核准 , 自2015 年1月 起, 担 任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岩 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光 大银行总行 投行业务部业 务主管,中 国光大银 行总行 财富管理中心 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2014 年8 月 至今, 担任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毅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 历任广州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经 理、营业 部总经 理助理、营业 部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 任(主持全 面工作)、合 规总监、董 事会秘书。 现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程宁女 士, 董事 ,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广 州 白云山 宝得 药厂 财务 科副 科长,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兽 药厂财 务科 科长 、广 州白 云山制 药股 份有 限 公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 结算中 心会 计出 纳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 监事 会 成员兼 监事 会秘 书、 广州白 云山 企业 集团 有限 公司资 财处 代理 处长 、处 长、广 州医 药集 团财 务部 副部长 、财 务部 部 长。现 任广 州医 药集 团副 总经理 、财 务总 监、 财务 部部长 ,广 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药 白云 山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召 集人 。 王静女士 , 董事 ,企 业管 理硕士 。历 任 广 东美 的电 器股份 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助 理, 资 产重组 经理 ,现 任 美 的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重组 高级专 员。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景 顺投资 管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总监 、Societe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总 裁、 德盛 安联资 产管 理香 港有 限公 司行政 总裁 、 香 港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 政总 裁等职 。2011 年7 月加 入东 亚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东 亚联 丰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研 究所 主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研 究生院 副院 长, 现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校长 助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院 长、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所 长、教 授、 博导 。 刘国 常先生,独 立董事,管理 学(会计学) 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在郑州 航空工业 管理学 院、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任 教。现任广东 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教授, 兼任暨南大 学管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 学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 学会副 会长 等。 谢石 松先生,独 立董事, 法学 博士、教授, 历任广州中 山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 授,现任 中山大 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法研 究所所长。兼 任武汉大学 法学院、西北 政法大学兼 职教授,中 国国际 私法学会副会 长;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 裁员及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 员,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 裁员,上海、 广州、长沙 、深圳、厦 门、珠 海、 佛山 、肇 庆、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监事 ,管 理学 学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美的 集团 审计部 审计 经 理、美 的集 团审 计监 察部 副部长 ,现 任美 的集 团审 计监察 部总 监。 陈家雄 先生 ,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广州 证券资 产管 理 部产品 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副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曾 任宇 龙计 算机 通信科 技( 深圳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组织发 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监助 理。 2、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总经 理,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 起担 任公 司 总经理 。 刘葆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博 士, 副教 授。 历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贸 控股) 资产 经 营部总 经理 助理 ,上 海复 旦大学 博士 后流 动站 (金 融研究 方向 )博 士后 研究 员,深 圳华 强集 团 资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广州 越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 理,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经公司 第 二届 董事会 第二 十一 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12 月起 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并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协 会备 案, 自2014 年1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 广州 市经 济 管理干 部学 院外 贸经 济系 党支部 书记 ,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华鼎 担保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等 职,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副总 监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 报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2008 年 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 3、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林华显 先生,大 学本 科, 证 券从业 经 历 11 年, 2002 年 10 月 进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4 年后开 始从 事投 资研 究等 工作, 先后 任交 易员 、交 易主管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2009 年 10 月 12 日 开始 担任 金鹰 成份 股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以 及金 鹰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林 华显 先生 在以往 工作 期间 从未 受到 监管机 构行 政处 罚 或采取 行政 监管 措施 ,不 存在《 公司 法》 、 《基 金法 》等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不 得担任 基金 管理 公 司基金 经理 的情 形。 4、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杨绍基 先生 ,2008 年12 月24 日至2011 年 3 月 12 日管理 本基 金; 龙苏云 先生 ,2008 年2 月19 日至 2008 年12 月24 日管理 本基 金; 李鹏先 生,2006 年9 月 12 日至2008 年8 月7 日 管 理本基 金; 欧庆龄 先生 ,2005 年9 月28 日至 2006 年9 月12 日 管理本 基金 ; 谢国满 先生 ,2003 年6 月16 日至 2005 年9 月28 日 管理本 基金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杨绍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首 席 投资 官, 基金经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 基金资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勤 勉尽 责、诚 实信 用、 安全 有效 地管理 和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求 最大 利益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基 金和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 从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章程是 规范 公司与其他相 关利益主体之 间关系的基 本规则以及保 证这些规则 得以具体 执行的 依据 。 公司 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对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度包 括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基 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灾 难恢 复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投 资、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个职 员。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1 )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包 括凭 证制 度 、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程 序、 复核 制度 、基 金估值 制度 和 程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统一 采购 和工 程招标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 管理办 法等 。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施 。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总则 、风 险控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 险 类型的 届定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 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公司资 产管 理制 度等 业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业务 空间 隔离 制度、 作业 规则 、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资 料保全 制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行 为守 则等 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3 ) 投资 管理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 研 究业 务 管理 制度 、 投 资决 策 管 理制度 、 基 金交 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 究业 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究 工作 的 独 立、客 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 程,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 究方法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 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 护 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通畅的 交流 渠道 ; 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 制订 投资决策业 务管理制度的 目的是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确保基金的 投资符合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 制等要求。 投资决策业 务管理 制度包括投资 决策授权制 度;投资决策 支持制度, 重要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 持;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在设定 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进行投 资决策;投 资管理业绩 评价制 度等 。 制订 基金交易管 理制度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投 资交易的安 全、有效、公 平。基金交 易管理制 度包括 基 金交易的集 中交易制度 ;交易监测、 预警、反馈 机制;投资指 令审核制度 ;投资指令 公平分 配制 度; 交易 记录 保管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制度等 。 (4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 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 核工作,督察 长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 责,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 当回避的情 况外,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审 查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 配备 了 充足 的 合 格的 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 规 章的有 关规 定 ;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 和工作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度、 业务规章的 执行情况; 对公司 各部 门作 业流 程的 遵守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的检 查、监 督、 评价 及建 议等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 ) 控制 环境 公司 已经建立了 一种保证其具 备内部会计控 制和风险管 理控制的制度 ,并建立起 由高级管 理层监 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 规定控 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例 如公 司组 织结 构、 各项控 制制 度及 其对 公司 各项业 务的 牵 制力、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态度 等方面 加强 控制 意识 , 并 致力于 从公 司文 化、 组织结 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造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2 )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 会计控制包 括对帐簿、记 录的规定和职 责分类的控 制,以保护基 金资产。风 险管理控 制包括 限额 交易 、市 场风 险、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风 险的 控制 。 (3 ) 实施 本基金 管 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 指引。 内部 控制 指引 提出 了内部 风险 控 制的目 标、 原则 、基 本要 求和实 施程 序。








(4 ) 检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 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法 律法规 等因 素的 变化 及发 展情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控 制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控制 制度 持续 运 作并充 分有 效的 制度 。 (5 )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及 时将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实质 性 缺陷或 失控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总经 理报 告的 制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告 程 序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 证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 准确详 细的 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告书 与建 议 书,上 报公 司管 理层 和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实施 重点 管理的 原则 ,对 投资 管理 部、研 究发 展部 、 财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 要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 重点监 督与 防范 。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 类客户 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 293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 金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控 制 工作贯 穿 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 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险 检视 ,工 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 价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 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oc.cn (2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3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4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网址:bank.ecitic.com (7 )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8 )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61616196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9 )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0 )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1 )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8858101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12 )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 名称: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4 )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 :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 )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联系电 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站:www.cdrcb.com (16 )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17 )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网址:www.gzs.com.cn (18 )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1 ) 名称: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盛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2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 )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2222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9 )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0 ) 名称: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31 ) 名称: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2 )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33 ) 名称: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信 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5 )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国 际 贸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6 )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37 )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9 )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1 ) 名称: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2 )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3 )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44 )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5 )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6 ) 名称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 )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481 350 网址:www.cfzq.com (48 )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 )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莫晓 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1 )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3 ) 名称: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 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 全国 ) 网址:www.dfzq.com.cn (54 )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 ) 名称: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 自强 路 35 号 庄 家金融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6 ) 名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7 ) 名称: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8 ) 名称: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9 )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0 ) 名称: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1 ) 名称: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2 ) 名称: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 骏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3 )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64 ) 名称: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刘 虹 电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 :0571-96777


网 址: www.stocke.com.cn (65 )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7 )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8 )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 名称: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70 )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区) 、021-52574550 (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 洛阳 地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2 ) 名称: 中 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73 )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4 )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5 )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关 筱菊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76 )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7 )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8 )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9 )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0 )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81 )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n (82 )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3 )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客服电 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84 )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 -920 -0022 网址:www.homeway.com.cn (85 )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6 )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87 )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88 )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9 )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 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 189 号 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岳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除 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6 月2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2003年7月16 日 起开 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开放 日 ,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 公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将 首 先赎回 其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份 额;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 申 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规定 的申 购赎回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T 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并在 收到 申 请后的1 个 工作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可在2 个 工作 日之 后(包 括该 日) 向 基金代 销网 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 按有 关规 定 将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 款项 和份 额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有 关巨 额赎回 的条 款。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帐 户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00 元 人 民币;


2、 直 销中 心每 个帐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 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0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 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 回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3 个 工 作日 至 少在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在更 新过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5、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剩 余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6、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 余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 本基 金 申 购费 用采 取 按照申 购规 模和 持有 期限 递减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 即 投资者 在申购 时不支 付手 续费 ,而 在赎 回时收 取, 并随 着持 有期 间的长 短而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有 年限 越长 , 规模越 大, 后端 收申 购费 率越低 ,直 至为 零。 申购规 模(N)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N<1000 万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5 1-2年 (不 含2年) 1.2 2-3年 (不 含3年) 1.0 3-4年 (不 含4年) 0.8 4年以 上( 含4年) 0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35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00万≤N<5000 万 1-2年 (不 含2年) 1.08 2-3年 (不 含3年) 0.90 3-4年 (不 含4年) 0.72 4年以 上( 含4年) 0 5000万≤N<1 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2 1-2年 (不 含2年) 0.96 2-3年 (不 含3年) 0.8 3-4年 (不 含4年) 0.64 4年以 上( 含4年) 0 N≥1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0.75 1-2年 (不 含2年) 0.6 2年以 上( 含2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赎 回费 按照赎 回 金 额的 0.5 %收 取 ,其 中归 入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 例 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其 余 部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支 出。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并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日 内 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 在更 新过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 的基金投资 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2、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申购 份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2 ) 后端 收申 购费 和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后端收 申购 费的 计算 基数 将按申 购时 的面 值计 算。 赎回费 的计 算基 数为 赎回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 净值 。 赎回时 后端 收申 购费 、赎 回费和 赎回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后 端收 申购 费= 赎回 份额 × 申购时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申购 费率 赎回费=赎 回份 额× 赎回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后 端收申 购费 -赎 回费 投资者 赎回 按照 “先 申购 部分先 赎回 ”的 原则 ,根 据每笔 赎回 所对 应的 申购 ,分笔 计算 应 收的后 端 收 申购 费并 在赎 回金额 中扣 除。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或赎 回费 率如 发生 调整, 则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和/ 或 赎回费 率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之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起 实施 。 3、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负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总份 额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 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有 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 开 放日 办理 。转 入第二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 抗力 ; (2)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5、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资 产配 置和 对投 资组 合的动 态调 整,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中长期 增值 和获 取适 当、 稳定的 现金 收益 。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上 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和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 本基金 的其 他 股票投 资还 包括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申购 和有 可能 入选成 份股 的股 票等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债 (包 括 可转债 )等 债券 ,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以国 债投 资为 主。 (三) 投资 策略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包 括: (1 )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前 景 、有关 政策 趋向 ; (2 )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 (3 )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及 发 展前景 ; (4 ) 证券 市场 走势 及预 期; (5 ) 股票 、债 券等 类别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2、决 策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及证券 市场 的现 状和 发展 趋势的 深入 分 析研究 ,和 对各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合理 预期,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投 资建 议, 投 资建议 包括 总体 资产 配置 建议、 类别 资产 配置 建议 、个股/ 券 种投 资建 议等 ;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结 合 对本基 金投 资相 关因 素的 全局考 虑 , 确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定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制 定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3 ) 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基金 的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考 虑研究 部门 的 相关建 议, 拟定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 (4 ) 基金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的 投资 计划, 制定 具体 投资 方案 。 3、组 合原 则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比例 规定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5 ) 运用 本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 该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6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占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不超 过 80% , 其 中投 资于 成份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总 额 的70% ;


(7 )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占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不低 于 20% ; (8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五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9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已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个 月内 达到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 4、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从 上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和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中 选择 两大类 股票 , 一类是 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股 票, 另一 类是 收益 稳定、 分红 派息 率高 的股 票。两 大类 股票 在 股票投 资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为 50% ±20% , 根 据两 大类 股票前 期、 当期 和预 计的 风险调 整后 的收 益 率水平 (夏 普比 率) 确定 其在股 票投 资中 的具 体比 例。成 份股 以外 的股 票投 资主要 是参 与有 较 高投资 价值 的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申 购和 有可 能入 选成份 股的 股票 及根 据市 场情况 的短 期股 票 投资。 5、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以国 债为 主, 采 取稳 健的 混合 管理 的投资 策略 , 大 部份 (80% 以上) 的债 券 投资采 取稳 健投 资策 略, 以确保 投资 收益 的稳 定性 ,小部 分的 债券 投资 采取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即根据 对到 期收 益率 、 市 场利率 等因 素的 预期 , 选 择具有 升值 潜力 的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 此外 , 本基金 还可 进行 国债 回购 和逆回 购,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的利 用效 率。 (四) 选股 标准 本基金 主要 在成 份股 中选 择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及 收益 稳定 、分 红派 息率高 的股 票 构造股 票投 资组 合。 选择公 司价 值被 市场 低 估 的股票 采用 包含 下 列4 个 指标 :P/E (市 盈率 : 市价 比每股 收益 ) 、 P/B ( 市净 率 : 市 价比 每股 净资产 ) 、P/S (市 价比 每 股销售 收入 ) 、P/C (市 价 比每股 现金 流 ) 的 定量准 则和 包含 公司 素质 、财务 状况 的定 性评 价指 标体系 。 选择收 益稳 定 、 分 红派 息 率高的 股票 采用 包含 下 列2 个指 标 : D/P (派 现价 格 比) ,D/E (股 息支付 率) 的定 量准 则和 包含公 司素 质、 财务 状况 的定性 评价 指标 体系 。 (五)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75% 的成 份股 加权 指数 的收 益率加 上 25% 的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 的 收益率 。 成份股 加权 指数 为上 证 180 指数 和深 证100 指 数按 其各自 成份 股流 通市 值加 权平均 值。 (六)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风 险水 平中 等偏 下、 收益 水平 适中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的 收益 目 标设 为 α 值大 于零, 风险 目标 为 β 值 的 目标区 间为[0.75 ,1.1]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关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基金 资产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 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必须恪 尽职 守, 履行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 利,但 不得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在 基金合 同授 权范 围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签 订与 基金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律 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于2015 年 1 月 13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89,403,389.52 71.97 其中: 股票 689,403,389.52 71.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3,342,700.00 20.18 其中: 债券 193,342,700.00 20.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855,840.43 5.62 7 其他资 产 21,276,887.22 2.22 8 合计 957,878,817.17 100.0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9,673,939.52 2.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4,403,453.54 45.3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27,243,576.50 2.9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164,291,348.48 17.55 J 金融业 28,203,781.00 3.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271,290.48 2.17 S 综合 5,316,000.00 0.57 合计 689,403,389.52 73.6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000625 长安汽 车 6,000,000 82,200,000.00 8.78 2 002230 科大讯 飞 2,203,055 68,955,621.50 7.36 3 002405 四维图 新 2,169,765 54,157,334.40 5.78 4 600276 恒瑞医 药 1,399,851 51,892,476.57 5.54 5 600597 光明乳 业 3,107,111 50,894,478.18 5.44 6 002450 康得新 1,291,321 40,185,909.52 4.29 7 002317 众生药 业 1,704,629 36,001,764.48 3.85 8 600196 复星医 药 1,500,000 28,560,000.00 3.05 9 002563 森马服 饰 818,267 26,290,918.71 2.81 10 600008 首创股 份 3,199,945 24,639,576.50 2.63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72,526,700.00 7.7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816,000.00 12.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816,000.00 12.9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3,342,700.00 20.65 5、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080216 08 国开 16 500,000 50,740,000.00 5.42 2 019013 10 国债 13 500,000 49,460,000.00 5.28 3 140204 14 国开 04 300,000 30,072,000.00 3.21 4 019322 13 国债 22 230,000 23,066,700.00 2.46 5 140212 14 国开 12 200,000 20,022,000.00 2.14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的 持仓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无 投资 国债 期货 。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5,455.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883,610.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03,976.85 5 应收申 购款 33,844.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76,887.2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3 年6月16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 下表所 示: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6.16-2003.12.31 4.79% 0.58% -4.35 % 0.74% 9.14% -0.16 % 2004.1.1-2004.12.31 -5.46% 0.96% -11.55% 1.00% 6.09% -0.04% 2005.1.1-2005.12.31 -9.40% 1.02% -2.31% 1.04% -7.09% -0.02% 2006.1.1-2006.12.31 73.17% 1.29% 85.11% 1.06% -11.94% 0.23% 2007.1.1-2007.12.31 132.39% 1.73% 107.39% 1.72% 25.00% 0.01% 2008.1.1-2008.12.31 -51.43% 2.20% -53.03% 2.28% 1.60% -0.08% 2009.1.1-2009.12.31 62.19% 1.64% 67.92% 1.55% -5.73% 0.09% 2010.1.1-2010.12.31 4.36% 1.34% -9.37% 1.18% 13.73% 0.16% 2011.1.1-2011.12.31 -27.61% 1.08% -17.68% 0.98% -9.93% 0.10% 2012.1.1-2012.12.31 3.45% 0.89% 8.40% 0.96% -4.95% -0.07% 2013.1.1-2013.12.31 16.25% 1.06% -5.48% 1.07% 21.73% -0.01% 2014.1.1-2014.6.30 -7.19% 0.88% -3.92% 0.78% -3.27% 0.10% 2014.1.1-2014.9.30 -0.65% 0.82% 5.61% 0.75% -6.26% 0.07% 2003.6.16-2014.09.30 157.11% 1.33% 102.13% 1.30% 54.98% 0.03% 金鹰 优选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3 年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注:1 、本 基金 投资 符合 基 金合同 要求 的投 资比 例。 2、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75% 的成 份股 加权 指数 的收益 率加 上 25% 的 中信 标普国 债指 数 的收益 率。 九、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帐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以其 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本 基金 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证 券资 金清算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管 账户 ,用 于 国债的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资产的 帐户 与基 金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帐 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帐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信托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本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本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资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原则 1、真 实性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禁止 任 何形式 的弄 虚作 假。 2、及 时性 原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不得 无故 拖 延。 3、完 整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公 允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公 允价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投资 在有 意愿 成交的 交易 对 手间的 现行 交易 价格 ,不 包括强 制性 出售 或破 产出 售的情 况。 5、公 开性 原则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主要 方法 还必须 在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发行 公告 、上市 公告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列 示。 6、准 确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若净值 计算 错误 大 于0.5%则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三)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停牌 股票 的估 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 以 上的 , 则 相应 股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指 数收 益法 是指对 于需 要进 行估 值的 股票, 在估 值日 以 公开发 布的 相应 交易 市场 和相应 行业 指数 的日 收益 率作为 该股 票的 收益 率, 然后根 据此 收益 率 计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 允价 值。 (4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 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五)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当 年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当 年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少 分配一 次, 但若 本基 金成 立至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不 足三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四个月 内完 成;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年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者 基 金当年 虽有 收益 但基 金份 额净值 低于 面值 ,则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 得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现 金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 金分红 ; 7、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帐 或其 他注 册登 记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若 基金管 理人 收 取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 准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基 准日、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申购 费用 ; 采 用现 金分 红方 式 , 则可从 分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或按 照国 家规 定的银 行资 金汇 划 费用。 2、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资 金汇 划费 用或 注册 登记作 业手 续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 份额。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报酬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为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H=E×1 .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 管 理人 报酬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 .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 5‰ 的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为:


H=E×2 .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 “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 转 换费 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 并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更,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金 税收 1、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应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履行 其纳 税义务 。 2、 根据 财政 部规定, 从 2008 年9 月 19 日起 单 向征 收 证券 交易 印花 税 , 即 取 消买入 股票 的 证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 票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帐单 位;


3、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法律 和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5、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必 须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帐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和会 计报 表附 注; 6、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核 算责 任人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进 行年 度审 计并 出具 审计报 告。


2 、 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 换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披露 本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公 开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披露信息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 担 连带 责任 。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涉 及财 务会计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由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 师事务 所等 专业 机构 审查 验证, 并出 具书 面意 见。 相关专 业机 构及 其 人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二)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必 须固 定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上 公 告。 (三)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募 集前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 要随 其他 设立申 请文 件 一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 获准 设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并将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放 置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售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获 准设 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 正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并将 基金 合 同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 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 基金募 集前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并 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设 立后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基 金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托管协 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一 式二份 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备 案 手续后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5、定 期公 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 告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 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半年 度报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一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 度报告 ,并刊 登在基金管 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 少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 基金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及 其 他披露 媒介 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6、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基金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件 时 , 有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扩募 ; (4 ) 延长 基金 合同 期限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8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9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1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3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7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20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1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2 )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 回; (23 )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5 )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6 )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7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 8、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1 ) 在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 响或引 起较 大波 动时 ,相 关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2 )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 证监 会可 要求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对公 告内 容作进 一步 公 开说明 。 (四) 信息 披露 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信 息披露 事务 。 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 的规 定。 3、 基金 托管 人须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定 期报 告 和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有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就此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建设 、 维 护信息 披露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 并 及时 更新 国际 互 联网网 站披 露 的信息 。 5、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选择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披 露信 息 , 所选择 的报 刊 在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不 得更换 。 6、 基金 管理 人除 在其 国际 互联网 网站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报 刊或 销售资 料中 披露 信息 ,但 应当保 证:


(1 )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指 定报刊 上披 露的 同一 信息 应在同 一天 披露 ; (2 )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指 定报刊 不晚 于非 指定 报刊 或销售 资料 披露 信息 ;


(3 ) 在不 同宣 传媒 介上 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一 致; (4 ) 在不 同宣 传媒 介上 披 露信息 不应 影响 投资 人作 出决策 。 7、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十 年。





8 、 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 人及其 委托 的机 构通 过新 闻媒体 披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后, 应当 将 相关的 披露 宣传 材料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五、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各种 因素 影响而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的证 券投 资 带来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政 府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国 民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经 济运 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债券 和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和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格。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收益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 购买力 下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技术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分析 以及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决策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 基 金所 投资 的特 定投 资 对象可 能引 起的 特定 风险 (1 ) 成份 股存 在和 替换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 180 指数 和深 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股 ,若 上 证180 指数 和深 证 100 指 数将来 不再 存在 或被 其他 指数替 代, 则基 金投 资的 成份股 失去 参考 意义 ,因 而 存在 重新 选择 股 票重点 投资 范围 的风 险, 此外成 份指 数成 份股 的替 换,也 将有 可能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的 选择 带 来不利 影响 。 (2 ) 成份 股整 体市 场表 现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成 份股 ,一般 而言 , 成 份股 具有 较好的 代表 性, 但 成 份股 仅是全 部股 票 的一部 份, 若成 份股 的整体 市场 表现 或收益 不 如其 他股票 ,将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3 ) 资产 配置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证券 市场趋 势的 判断 和对 资产 类别收 益风 险特 征的 理解 ,动态 地优 化 调整资 产类 别的 配置 比例 。由 于 证券 市场 的高 度复 杂性, 若管 理人 对市 场趋 势的判 断和 对资 产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类别收 益风 险特 征的 理解 有偏差 ,或 者调 整的 方法 不合理 ,都 可能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 (4 ) 风格 配置 风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和收 益稳定 、分 红派 息率 持续 较高的 两大 类 股票 , 管理 人基 于对 这两 大 类股票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判 断和估 算 ( 采用 夏普 比例 ) , 进 行风格 配置 。 若对两 大类 股票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判断 和估 算出 现错 误,将 导致 错误 或不 合理 的股票 配置 ,或 者 配置时 机和 配置 比例 不当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 (5 ) 股票 选择 的风 险 本基金 依据 定量 模型 和定 性评价 来选 择价 值被 市场 低 估和 收益 稳定 、分 红派 息率持 续较 高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虽 然基 金管理 人保 证尽 最大 的努 力保持 选股 准则 的科 学性 、合理 性, 但随 着 证券市 场的 发展 和变 化, 股票投 资盈 利模 式也 会发 生变化 ,若 选股 模型 和评 价体系 的科 学性 、 合理性 出现 偏差 或没 有及 时调整 ,会 影响 股票 选择 的合理 性、 准确 性, 从而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7 、法 律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动乱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 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或 连续60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


2、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 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 交易应立即 停止。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并 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编 制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并 将清 算结 果上 报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 民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资产 ; (2 )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2 )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 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 销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或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基 金 投资而 获得 的 相应权 利;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行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有 关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7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成 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知识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除基 金持 有人 以外 的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1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13 ) 照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分红 款项 ; (15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会,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7 ) 责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帐 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信 息,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19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投资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退任而 免除 ; (22 )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方式向 基金 投资 人进 行赔 偿; (24)基 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5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其他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15 年以 上 ;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8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9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以 其 投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利登 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 份额 百 分之十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在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利 登记 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 截止时 间。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 ) 召开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 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当 大于在 代 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 完备, 到会 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 的 情况 下,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开 会的 程序 。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 知期限 至少 为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利登 记日 不变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其它代 表, 同 时提 交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的 程序。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再次 表决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至少 为 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 利 登记 日不 变。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1 、召 开事 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只 适用于 现场 方式 开 会)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前至 少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至 少10 天公 告。 临时提 案不 得包 括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终 止基 金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 项。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10 天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有10 天的 间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隔期。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 成 大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百分 之五 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 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7、计 票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有 怀疑 ,而 出席 会议 的其他 人员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9、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项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五)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基金合 同方 能终 止。 (六) 争议 的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当通 过协 商 或调解 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以及 协商 、调 解解 决不成 的,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事 后没 有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 向有管 辖权 的人 民 法院起 诉。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 场所或 营 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 依据 《 金鹰 成份 股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编 写。 本托 管协 议已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以及实 际情 况进 行修 订。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厦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张 注册资 本: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银 行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明康 企业类 型: 国有 独资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仟 肆 佰贰拾 壹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托管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托管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将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是 否擅 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 和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托管 办法》 、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 、核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托 管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 管基金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5)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金 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 将本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基 金资 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发起 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 ,基金 发起人应将 设立募 集的全 部资金存入 其 指定的 认购 资金 专户 ;由 基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其 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本基 金资 金结算 账户 , 用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 户, 用于国 债的 交易 和 清算。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 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 保 管;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6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7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存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包 括基金设立 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六) 争议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 约束 力。除 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托管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 金 投 资 人对 账 单包 括 季度 对 帐 单 和年 度 对账 单 。 其中,季 度对 账 单在 每 季结 束 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束 后 25 个工 作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人 可 以根据 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便 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披露 、基 金净 值查 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 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在2 个 工作 日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合 作机 构将为 投资 人提 供方 便快 捷的网 上在 线开 户交 易服 务。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信息 披 露明细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建 行 渠 道 暂 停 服 务 的 通知 证券时 报等 2014-06-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等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01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2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9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4 第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4-07-22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2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19 【半年 报】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 告(摘 要) 证券时 报等 2014-08-2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市 场 上 出 现 冒 用 本 公 司 名 义 进 行证券 活动 的澄 清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长 离 任 及 总 经 理 代 行 董 事 长职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会换 届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银 联 通 系 统 升 级 暂 停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银 联 通 升 级 完 成 恢 复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8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3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2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证券时 报等 2014-11-07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份证件 的公 告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18 2 、我 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 于 2014 年9 月 26 日 任期 届满, 根据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 于2014 年9 月 26 日 召 开了 2014 年 第一 次临时 股东 会议 ,选 举公 司了第 五届 董事 会董 事。 原公司 董事 长刘 东 先生 届 满离 任, 不再 担任 董事及 董事 长职 务。 3 、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401 号核 准, 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 起, 聘任凌 富华 先生 担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职务 ,相 关事 项已 于 2015 年1 月10 日 进行 了公告 。 4 、2014 年 12 月 17 日, 经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四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免 去郭 容辰女 士公司 副总 经理职 务, 本事 项已 按规 定报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备 案并 进行 了公 告。 5、经 公 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次会 议审 议通 过聘 请李 云亮先 生担 任副 总经 理职 务, 并 向中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通过 , 李云 亮先 生于2014 年 12 月 25 日 正式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职务 , 相 关 事项已 于2014 年12 月26 日公告 。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金 鹰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 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四)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八)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九)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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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5年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