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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500B(150089)

金鹰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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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示】 金鹰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根据2012 年2月27 日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金 鹰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2 】247 号) 和2012年4月9日 《关 于金 鹰中证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 确认函 》( 基金 部函[2012]217 号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基金 监管 部 于2012 年6 月5日 备案 确认 (基金 部函[2012]458 号 ) 后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 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的金 鹰中 证500 指数 基金 份额 , 其预 期收 益 与风险 较高 , 一般 而言 , 其预期 收益 与风险 高于 混合 型 、 债 券 型与货 币市 场基 金份额。从 金鹰 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场 内) 份额 当 中分离 出来 的 金 鹰中 证 500A 份额 ,其 风险 收益 特性 为低风 险、 预期 收益 稳定 ,但在 本基 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 的 情况 下, 金 鹰中 证 500A 仍可 能 面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乃 至 本金 受损 的 风险;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的风险 收益 特性 为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较 高 ; 由于 本基金 的资 产 及收益 将按 照约 定收 益优先 分配 给 金 鹰中 证 500A 的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资 产出现 损失 的 情况下 ,则 金鹰 中 证500B 份额将 首先 面临 本金 损失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4年12月5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4年9月30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9月30日,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2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42 七 、 基 金份 额 折算 ................................................................................................................................ 44 八 、 基 金的 募 集 .................................................................................................................................... 50 九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1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1 十 一 、 基金 的 份额 配 对转 换 ................................................................................................................ 62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 64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66 十 四、 基金 的 业绩 ................................................................................................................................ 75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77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78 十七、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83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84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7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8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92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97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8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6 二 十 六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38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9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40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金 鹰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 额或 本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包含 了三 种不 同的 份额: 金鹰 中 证 500 指 数 基金份 额 (为本 基金 基础 份额 ), 以及从 金鹰 中 证 500 指 数 基金份 额 当中分 拆而 成的 金鹰 中 证500A、 金鹰 中 证500B 基 金 份额 本基金 总份 额 金鹰中 证500 指 数基 金份 额数+ 金鹰中证500A 基 金 份额数 + 金鹰中 证500B 基金 份额 数 之和 招募说 明书 指《金 鹰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金鹰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业务规 则 指《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上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金鹰 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金鹰 中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 证监 会公 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其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洗 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 人 基金份 额分 级 将金鹰 中 证 500 基 金份 额 分 拆成 为风 险收 益特 性不 同的金鹰 中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两级 份额 ;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期 内 , 金鹰中 证500A 、金 鹰中 证500B 之间 的份 额配 比为1:1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交易 场所的正 常 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 和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金 鹰 中 证 500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 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理财 咨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标的指 数 中证500 指数 金鹰中 证500 份额 本基金 基础 份额 。 投 资者 在 场外认/申 购的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不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投 资者在 场内 认购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将自 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投 资者在场内申购 的金鹰中 证 500 份额,可 选择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也可选 择不进行基 金 份额分 拆 基金份 额分 拆 将每2 份金 鹰中 证500 场内 份额 分 拆 为1 份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与1 份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基金份 额合 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 金鹰中 证 500A 份额与 1 份 金鹰中 证 500B 份 额进 行配 对 ,申 请转换 成2 份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金鹰中 证500A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规则, 从 金 鹰中 证 500 基 金份额 当 中分拆 出的优先获得资 产与收益 分配权的基金份 额;就其 风 险收益 特性 而言 ,属 于 稳 健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金鹰中 证500B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规则, 从 金 鹰中 证 500 基 金份额 当 中分拆 出的、获 得剩余 资产与收 益分配权的基金 份额;就 其 风险收 益特 性而 言, 属于 积极 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的 级别 指基金 份额 是 A 级份 额、B 级份额 还是 金鹰 中证 500 基金份 额; 金 鹰中 证500A 属 A 级 份额, 金鹰 中 证500B 属B 级份额 , 金鹰中 证500 基 金份 额为 本基金 基础 份额 基金份 额的 属性 指基金 份额 是场 内份 额还 是场外 份额 ,二 者属 性不 同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金鹰 中 证500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上海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场外 指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 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 资格,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 、 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 和跨系 统转 登记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本基 金的 金鹰 中 证500 场内份 额与 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 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之 间按 约 定的转 换规 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拆 和合 并 折算日 细分为 定期折算日与不 定期折算 日;定期折算日 为金鹰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基金存续期内每个 会计年度第 一 个工作日; 不 定期 折算日为折 算前当日 金鹰 中 证 500B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小 于0.2500 ( 不含0.2500)或 金鹰中 证500 份 额净 值大于2.0000 (不 含2.0000 ) 元 人民 币 的工作 日; 若定 期折 算日 与不定 期 折算日 为同一日,则按 照不定期 折算规则进行折 算;若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所 处会 计年 度的 第 一个 工作 日则 不进 行折算 。 上市交 易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 本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金鹰中 证500 指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即 假 定 T 日为 本基 金 的提前 终止 日,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 的份额收益分配 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资产 分配从而 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估算价 值。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恐 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设立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红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发起人 名称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 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司 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市 信用 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 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 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部经 理 、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 务负 责人 。


刘岩先 生 ,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 三十九 次会议审 议通过, 并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月至今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 营业 部 副总经 理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全 面工 作) 、 合 规 总监 、 董 事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董事 , 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 算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财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 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财处 代理 处长 、 处 长、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务部 副部 长、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4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 州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财 务部 部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美的 集团 有 限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重 组 经理 ,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 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香 港财务策 划师学 会行政总 裁等职。2011 年7 月加入东 亚联丰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 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历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助理 。 2、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 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5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刘葆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博 士 , 副 教授 。 历 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 贸 控股 ) 资 产 经营部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 复旦大 学博 士后 流动 站 ( 金融研 究方 向 ) 博 士后 研 究员 , 深 圳华 强 集团资 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 广州越 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郭容辰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法律硕 士 。 历 任交 通银 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 交 通银 行 深圳华 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通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 总 经理 、 零售信 贷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华夏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业 务部总 经理 等 职 。 经公司第 三届 董事 会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10 年 10 月起 担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 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2008 年9 月起 担 任公 司 督 察长 。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永东 先生 , 工学 博士 ,FRM (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 , 中 山大学 数学 与计 算科 学学 院兼职 研 究生导 师, 证券 从业 年 限11 年 ,曾 任广 发证 券和 中 山大学 联合 博士 后工 作站 研究人 员、 广 发证券 发展 研究 中心 金融 工程组 负责 人、 华南 理工 大学副 教授 、硕 士生 导师 以及广 发基 金 、 天治基 金 、 益 民基 金金 融 工程负 责人 等职 。2010 年7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张 永东 先生 在 以往 工作 期间 从未 受到监 管机 构行 政处 罚或 采取行 政监 管措 施, 不存 在《公 司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不得 担任 基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的 情形。 林华显 先生,证 券从 业年 限 12 年,2002 年10 月 进 入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4 年后 开始从 事投 资研 究等 工作 , 先 后任 交易 员、 交易 主 管、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2009 年10 月 12 日开始 担任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协助 基金 经理 管理 金 鹰成份 股优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现 任金 鹰 成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林 华显先生 在 以往 工作期 间从 未受 到监 管机 构行政 处罚 或采 取行 政监 管措施 , 不存 在 《 公司 法》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等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不得 担任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经 理的 情形 。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6 杨绍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经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6、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7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0、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 ,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 出;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7、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8、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 防 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资 源分 配; 2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8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基金合 同列明的 投资目 标、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 基金 财产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3)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4)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9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基金 和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从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 金管理 人建 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0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章程是规 范 公 司 与 其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 规则得以 具体执 行的 依据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灾 难恢 复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 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必须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 部 门 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相互制 约原 则 。 内 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投资 、 研究 、 交 易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 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个 职员 。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 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1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包 括凭 证制度 、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 处理程 序 、 复 核 制 度、 基 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程 序 、 成 本控 制和 业 绩考核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 资产盘 点制 度 、 统 一采 购 和工程 招标 制度 、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 施。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总 则、 风险控 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 风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 险控制 的程 序、 风险类 型的 届定 、 风险 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 风 险控 制 的具体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 制 度 、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公司 资产 管理 制度 等 业务风 险控 制制 度 , 以 及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空 间 隔离制 度 、 作 业 规则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 工行 为守 则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投资 管理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 研 究业 务 管理 制度 、 投 资决 策 管 理制度 、 基 金交 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 究业 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究 工作 的 独 立、客 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 建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 研究方 法 ; 根 据基 金合 同 要求 , 在 充分 研 究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 护 投 资对象 备选 库 ; 建 立研 究 与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 保持通 畅的 交流 渠道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体 系 。 制订投 资决 策业 务管 理制 度的目 的是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确 保基 金 的投资 符 合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 等要求 。 投资 决 策业务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决策授 权制 度 ; 投 资决 策 支持制 度 , 重 要投 资要 有 详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险 分析 支持 ;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在 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 投资决 策 ;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制 度等 。 制订基 金交 易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投资 交易 的安全 、 有效 、 公 平 。 基 金 交易管 理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2 制度包 括基 金交 易的 集中 交易制 度 ; 交 易监 测 、 预 警、 反馈 机制 ; 投资 指令 审核制 度 ; 投 资 指令公 平分 配制 度; 交易 记录保 管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制 度等 。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 总 经理提 名 , 经 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 会 负责,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应当 对 督察 长 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 严 格 审查 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配备 了 充足 的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确 规定 了 监 察稽 核的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有关 规 定;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和工作 人员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 业务规 章的 执行 情况; 对公 司各 部门 作业 流程的 遵守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的检 查、 监督 、评 价及 建议等 。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一种 保证 其具备 内部 会 计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控制 的制 度, 并建 立 起由高 级 管理层 监督 的控 制且 已明 确规定 控制 的责 任。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如 公司 组织 结构 、 各 项控制 制度 及其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的 牵制力 、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 工对内 部控 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方 面加 强控 制意 识 , 并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 理制 度等方 面营 造良 好的 控制 环境氛 围。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会 计控 制包 括对 帐簿 、 记 录的 规定 和职 责分 类 的控制 ,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 风 险管 理 控制包 括限 额交 易、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等 风险 的控 制。 (3) 实施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 合 理的 书面 化内 部 控 制 指引 。 内 部控 制指 引提 出 了内部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原 则、 基本 要求和 实施 程序 。








(4) 检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 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3 法律法 规等 因素 的变 化及 发展情 况 , 不 断测 试和 调 整风险 控制 制度 , 以确 保 风险控 制制 度持 续运作 并充 分有 效的 制度 。 (5)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部 及时 将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实 质 性缺陷 或失 控向 公司 董事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的制 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 告程序 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证 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准 确详 细的 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 告书与 建 议书 , 上 报公 司管 理层 和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实施 重 点管理 的原 则 , 对 投资 管 理部 、 研 究发 展 部、财 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 会唯一 的商业 银行全球合 作伙伴 。交通 银行连续五 年跻身 《财富 》(FORTUNE) 世 界 500 强 ,营 业收 入排 名第 243 位 , 较上 年提 升 83 位 ;列 《银 行家 》 杂志全 球 1,000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4 家最大 银行 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 ,较 上年 提 升 7 位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交通 银行 资 产总额 达到 人民 币6.17 万 亿元, 实现 净利 润人 民 币368.95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 生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 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2007 年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8 月 任本行 副 行长 ( 其中: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1 月 兼任 本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钱先 生1998 年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 任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 前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 农行 总行 办 公室正 处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 部工 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行 总行 托 管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本行 内蒙 古 分行副 行长 。刘 先生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三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14 只 。此 外, 还托 管 了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 保险 资产 、 企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托计 划 、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计 划 、ABS 、 产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5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 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控和 专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衡 性原则: 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 内控处室 三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基 金托管 人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 安全 、 高 效, 包括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业 务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项 目开 发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业 务的 发 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 到业 务 分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 效执行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的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6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7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4)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8 (5)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6)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7)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9)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王妍 联系电 话:010-65169561 客服电 话:95508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11)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 吴 筱菊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14)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6)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 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17)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1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9)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0)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21)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2 (22)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26)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7)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4 (31) 名称: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2)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3)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34)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6 (40) 名称: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1)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2)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3)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信 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44)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江 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6)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7)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8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9)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 区)、021-52574550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天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盛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5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3) 名称: 深圳 众 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54)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6)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0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7)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8)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9)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60)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1)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2)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11818 网址:www.5ifund.cn (63)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张 建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一) 份额 分拆 规则 每2 份 金鹰 中 证500 指数 基金场 内份 额 (初 始面 值 为1 元 ) 按照1:1 的比 例 , 分 拆成 预 期收益 与风 险特 性不 同的 两种份 额 , 即 : 优 先获 得收 益分配 权的 优先 级 (称 为 金 鹰中 证 500A , 初始面 值 为1 元 ) , 获得 剩 余收益 分配 权的 进取 级 ( 称为 金 鹰中 证500B , 初始 面值 为 1 元 ) , 金鹰中 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3 金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证500B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不 同 的交易 代码 同时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投 资者 可通 过二 级市 场交易 金鹰 中 证500A 或 金 鹰中 证 500B 的基金 份额 。 (三) 收益 约定 规则 1 、 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的 约 定年收 益率 为 : 一 年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年利 率 (税 后 )+ 3.5% 。 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A 份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年 期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以 当年1 月1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准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所 在 年度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为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 准利率+3.5%”。 例如 :若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 年5月30 日,则以2012年5 月30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 布 并执行的 金 融机构 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税后) 加计 3.5% 作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所在年 度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次年 (2013 年 ) 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 以2013 年1月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 后 ) 加 计 3.5%作为2013 年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 依 此类 推。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除以 当年实际 天数得到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的约 定日 收益率 。金 鹰中证500A份 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以1.000 元为 基础, 采用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的约定 日收 益率 乘以 应计 约定收 益的 天数 进行 单利 计算。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所在 会 计年度 或存 续的 某一 完整 会计年 度内 , 若未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金鹰 中 证500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算 日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或 该 会 计 年 度 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金鹰中证5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约 定收益的天数应按照 最近 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 定期 份额折算日次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2、 对于 已分 拆的 金鹰 中证500指 数基 金份 额而 言 , 每2份已 分拆 的金 鹰中 证500 指数基 金 份额所对 应的净值 优先支 付1 份金鹰 中证500A 基金 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和 期初份 额净值, 剩余 部分全 部分 配给1份 金鹰 中 证500B 份额 的持 有人 。 (四) 折算 前, 金鹰 中 证500 指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假设折 算前 , 场内 与场 外的 金鹰中 证500 指 数基 金的 份 额之和 为 1 E 前 , 场 内 金 鹰中 证500A 为 2 E 前 ,金 鹰中 证500B 的 份额 数为 3 前 E ,则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4 2 1 3 T T + 前 前 前 日 金 鹰 中 证500 指 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日 金 鹰 中 证500 指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E E E 金鹰中证500 指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第4位,小 数点后 第5位及 第5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金 资产 。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五) 金鹰 中 证500A 和 金 鹰中 证500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按照上述收 益 约定 规则, 在每个估值 日(T日 )对 金 鹰中证500A 与金 鹰中证500B 单独进 行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并按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进行 资产 分配 。 假设NAVt 为估值日(T 日) 金 鹰中证500 指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NAVa,t 为该日金 鹰 中证500A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NAVb,t 为该 日 金鹰中证500B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估值日(T日 ) , 金鹰中 证500A 与金 鹰中 证500B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如下: 1、金 鹰中 证500A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方法 ? ? ? 年 , 1t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at R NAV 其中 年 R 为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t=min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T 日 的天 数,自年 初至T日 的天数 , 自最近一 次份额 不定期折 算日次日 至T日的 天数), 当年实际 天数 指估值 日(T日 )所 在年 度 的实际 天数 。 2、金 鹰中 证500B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方法 NAVb,t =2×NAVt -NAVa,t 金鹰中证500 份额 净值 、 金 鹰中证500A 和金鹰 中证500B 各自 的份额 参考净 值保留 到小数 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 产生 的计 算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产 。 金鹰中证500A 份额和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日 内与金 鹰 中 证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一同公 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七、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包 括定 期折算 与不 定期 折算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5 (一) 折算 条件 定期折算日 为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基 金存续 期内每 个会计年度 的第一 个工作 日;不定 期折算 日为 折算 前当 日 金 鹰中证500B 的份 额参考 净 值小于0.2500 (不 含0.2500)或 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大于2.0000 ( 不含2.0000 ) 元人 民币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若定期 折算 日与 不定 期折 算日为 同一 日 , 则 按照 不 定期折 算规 则进 行折 算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所 处会 计年 度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则不 进行 折算 。 (二) 折算 对象 折算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不 定期折 算日 ) 登记 在册 的 金鹰中 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 (三) 折算 的理 念与 目标 1、折 算的 理念 为体现 金鹰 中证500A 的优 先分配 权 , 本 基金 采取 定 期折算 的措 施 ; 为 防止 金 鹰中证500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过低 或过 高,本 基金 采取 不定 期折 算的措 施。 2、折 算的 目标 折算后 , 金鹰 中证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的 比例为1:1, 并对 金鹰 中 证500A 、 金 鹰中证500B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数 与份 额净 值 或 参考 净值 作 相应 的调 整。 (四) 定期 折算 1、定期 折算 的折 算 基准 日 为金鹰 中证500 指数 分级 基 金存续 期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个 工作 日。 2、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对 象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金鹰 中证500 基金 份 额和 金 鹰中 证500A 基 金份 额; 金鹰 中证500B 基 金份 额不 参与 定期折 算, 除非 定期 折算 时同时 满足 不定 期折 算的 条件。 3、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方 式 折算过 程如 下 : 根 据净 资 产不变 的原 则 , 将 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12 月31 日的 份额 参考 净值超过1元的部 分转换成 金鹰中证500场 内 份额 ;金 鹰中证500 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 的每 两 份 (场 内和 场外 ) 金 鹰中证500 份额 按照 一份 金 鹰中证500A 份额 获得 新增 金鹰中 证500 份额的分 配,按 上 述份额 折算后, 金鹰中证500的 份 额净值( 无论场内 还是场 外)作相 应的 调整,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 不进行 折算 。 (1)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之 折算 1)定 期折 算后 的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净 值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6 500 500 1 ( 1) 2 a NAV NAV NAV ? 后 前 期 末 = - 其中, 500 NAV 前 为折算 日折 算前金 鹰中证500 份 额的单 位份 额 净值, 500 NAV 后 为折算 日折 算后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的 单 位净值 。 a NAV 期 末 为最近 一个 会计 年 度12 月31 日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的单 位参 考净 值。 2)定 期折 算后 的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数 根据净 资产 不变 的原 则,1 份折算 前的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折算 后的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为: 500 500 500 前 后 每1 份 金 鹰 中 证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NAV NAV (2) 、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参考 净值为 a NAV 前 (大于1)的金鹰 中证500A份额折算 后份 额 保持不变 ,再加 上 新 增的 份额净值 为 500 NAV 后 的折算后 的金 鹰中证500 份额 (场 内 ) ; 由净资 产不变 的原 则, 有: 500 1 500 a NAV NAV ? ? 期 末 后 每1 份 金 鹰 优 先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金 鹰 中 证 份 额 定期折算 完成时, 场外金 鹰中证500 份额采 用截位 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2 位,小 数点第3 位及第3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场 内 金 鹰中 证500份额 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 由上述 截位 法 计算过 程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3) 举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第 三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 在 该日 折 算前金 鹰 中证500份 额的单 位份额净 值为1.2168 元, 前一个 会 计年度末金 鹰中证500A份 额的单位份 额 参考净 值为1.0538 元 。 折算 前, 投资 者甲 持有10000 份 金鹰中 证500A 份 额 , 投 资者 乙持有10000 份金鹰 中证500 场内 份额 ,8000 份 金鹰 中证500 场外 份 额, 则 有: 折算后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单 位份额 净值=1.2168- (1.0538-1 )/2=1.1899 元 投资者 甲折 算后 持有 的金 鹰中证500A 份额 数等 于其 折算前 持有 的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数, 皆为10000 份。 投资者 甲新 增的 金鹰 中证500 场内 份额 数=10000 ×(1.0538-1)/1.1899=452 份 ( 场内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整 数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投资者 乙折 算后 持 有 的金 鹰中证500 场内 份额=10000 ×1.2168/1.1899=10226 份 (场内 金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7 鹰中证500 份额 采用 截位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投资者乙折算后 持有的金 鹰中证500场 外份额=8000 ×1.2168/1.1899=8180.85 份( 场外 金鹰中 证500份额 采 用截 位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2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五) 不定 期折 算规 则 1、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 日 金鹰中 证5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小于0.2500 (不含0.2500 ) 元, 或金 鹰中证500 份额净 值大 于2.0000 (不含2.0000 ) 时 ,基 金管 理 人即可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2、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 金 鹰中证500A 份额 和 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 3、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 方式 假设不 定期 折算 日折 算前 金鹰中 证500A份额 参考 净 值为 a NAV 前 (大 于1)、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参考净值为 b NAV 前 、金鹰中证500 份额净值为 500 NAV 前 ,则 500 1 () 2 前 前 前 ?? ab NAV NAV NAV 。 (1) 不定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金鹰中 证500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小 于0.2500 (不 含0.2500) 元 折算过程为2 个步骤 :将该 日折算前 金 鹰中证500A份额 参考净值 超过 金 鹰中证500B份额 参考 净值 的部分转 换成金 鹰中证500 场内份 额,此 为 步骤1,经 过步骤1 的折算 后, 金鹰 中证 500A 和 金 鹰 中 证500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金 鹰 中 证500 的 份 额 净 值 ( 无 论 场 内 还 是 场 外 ) 皆 为 b NAV 前 ;再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 则,将 金鹰中证500A 份额 、 金鹰中证500B 份额、 金 鹰中证 500 份额( 包括场 内与场 外 )分别折算 为份额 参考净值 或份额净 值 等于1.0000 元的同级份 额 若干 , 至 此 , 折 算完 成。 折算完 成时 , 金鹰 中证500A 和 金 鹰中 证500B份额 参 考 净值 、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净值 (包 括场 内 与场外 )皆 为1.0000 元。 1)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之 折 算 折算完 成时 ,1份 折算 前净 值为 b NAV 前 的金鹰 中证500B (场 内) 份 额 , 由 净资 产不 变 的 原则, 折算 为 b NAV 前 份份额 参考 净值为1元 的( 场内 )同 级 份额。 2)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之 折 算 折算完 成时,1份 折算前净值为 a NAV 前 的 金鹰中证500A 份额折算为 b NAV 前 份 参考 净值 等于1 元的 (场内 )同级份 额,再加 上 新增的 份额净 值为1元的 金鹰中 证500场 内份额; 由 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有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8 前 前 每1 份 金 鹰 优 先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金 鹰 中 证500 份 额?? ab NAV NAV 3)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之折 算 折算完成时,1 份 折 算 前 净 值 为 2 前 前 ? ab NAV NAV 的金鹰中证500 份额折算 为 2 前 前 ? ab NAV NAV 份份额 净值 为1 元的 金鹰 中 证500 份额 。 4)举 例 某投资人持 有金鹰中 证500 份额、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 算日, 三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金鹰 中 证 500份额 净值 、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和金 鹰中 证500B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 ( 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 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金鹰中 证500 0.6250


10000 1.0000


6250 份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金鹰中 证500A 1.0318


10000 1.0000


2182 份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新增 8136 份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金鹰中 证500B 0.2182


10000 1.0000


2182 份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2) 不定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金鹰中证500 份 额净 值大 于2.0000 (不 含2.0000 )元 折算过 程为1个 步骤 : 将 金 鹰中证500A 、 金鹰 中证500B 当中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过1 元的部 分 转换成金鹰 中证500 场内 份 额,折算后 , 金鹰 中证500A 和金鹰中 证500B 份额参 考 净值 、金 鹰 中证500 的 份额 净值 皆为1.0000 。 1)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之 折 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 前 参考净值为 a NAV 前 的 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1份 参考 净 值为1 元的 (场内 )同级份 额,再加 上 新增的 份额净 值为1元的 金鹰中 证500场 内份额; 由 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有 : 1 前 每1 份 金 鹰 优 先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金 鹰 中 证500 份 额?? a NAV 2)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之 折 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 前 参考净值为 b NAV 前 的 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折算为1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9 份 参考净 值为1元 的(场内 )同级份 额,再加 上 新增 的 份额净 值为1元 的金鹰中 证500场内份 额;由 净资 产不 变的 原则 ,有: 1 前 每1 份 金 鹰 进 取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金 鹰 中 证500 份 额?? b NAV 3)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之折 算 折算完成时,1 份当日折算前净值为 2 前 前 ? ab NAV NAV 的金鹰中证500 份额折算为 2 前 前 ? ab NAV NAV 份份额 净值 为1 元的 金鹰 中 证500 份额 。 不定期 折算 完成 时 , 场 外 金鹰中 证500份额 采 用截 位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2位 , 小数点 第 3位及第3位 以后的 部分舍 去;场内 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金 鹰中证500B 份 额 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由 上述 截位 法计 算过 程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举 例 某投资人持 有金鹰中 证500 份额、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 算日, 三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金鹰 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和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 500 2.0318


10000 1.0000


20318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1.0316


10000 1.0000


10000 份金鹰中证500A 份额+新增316 份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3.0320


10000 1.0000


10000 份金鹰中证500B 份额+新增20320 份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与 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金鹰中 证500 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 务,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 公告。 (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0 基金份 额实 施折 算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折算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2 月 27 日 证监许 可【2012 】247 号 文批准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 (四)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四)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 尚 未 取 得基 金 代销资 格 , 但 属 于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 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金 鹰中 证 500B 份 额上 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 金鹰 中 证500A 份 额、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网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 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 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场 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金鹰中证 500 份 额 ; 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将 按1:1 的 比例 确认 为 金鹰 中 证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1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2012年4月23 日 起 公开募 集, 并于2012 年5 月29日募 集结 束。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九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6 月5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金鹰 中 证 500A 份 额、 金 鹰中 证 500B 份 额 只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投资 者对于 金鹰 中证 500A 份额 或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单 独进 行 申 购与 赎 回 ,但 可以 将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与 金鹰 中证 500B 份 额按 照 1:1 的 比例 , 申请 配对 转换 为场 内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然 后 申请 场内 赎 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场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投 资者 需使 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账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办理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场外申 购和赎 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 金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资 者需 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 圳)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办 理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者 可以 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2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金鹰 中 证 500 份额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人 认 可的账 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具 体事 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 投 资者 办 理金 鹰中 证500 基 金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上 海、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金鹰 中 证 500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场内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交易时 间,场外 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 在 《基 金合 同 》 约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交 易日 申 请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 3 个月时 间里 开始 办理 。 在 确 定申购 开 始时间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的2 日 前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金鹰中 证 500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 金 鹰中 证 500 基金份 额 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 以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先进先 出原则, 即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基金 管理人对 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申购 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3 5、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 遵守 深圳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6、基金管 理人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予以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者可 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者。 赎回时, 当投资者 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 定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4、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1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登记结 算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4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销售网 点(包括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场 外首次 申购 金鹰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500 元。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的场内交易 系统首次 申购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50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时,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单 个交 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500 份 的,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的 2 日前在 至少一家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场外申 购费 率 A <50 1.2%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4% A ≥500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 者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5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具体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 所示: 持有期(计为T) 赎回费率 场外赎 回费 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率 0.5%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低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 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采用低 于柜 台费 率的 申购 费率。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金鹰中 证500 份 额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在500 万元 以上 的适用 固定 金额 的申 购费 , 即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 固定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3 :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 申购 费率 为1.2%,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6 定申购 当日 金鹰 中 证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00 =89,831.19 份


2、本 基金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金鹰中 证500 份 额赎 回采 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 赎 回 价格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4: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0 份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 持有 期 为 10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0,000.00 -550 =109,45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额 对应 的 申购资 金返 还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十)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7 1、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申购 的 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金 鹰中证 500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售 机 构申请 赎回 ,但 不可 卖出 。


3、投 资者 申购 金鹰 中 证 500 份 额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4、投 资者 赎回 金鹰 中 证 500 份 额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对于 金鹰 中 证 500 份额 的申购 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3 、4 项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8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金鹰 中 证500 的赎回 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三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 金 鹰中 证 500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份额 ( 基金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 基金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申 请总 份 额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的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 赎 回 。 对 于场 内 赎回部 分 , 当 日未 获得 受 理的赎 回申 请将 自动 撤销 而不会 延至 下一 开放日 。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本基 金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及转出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为 实现 投资 者 的赎回 、 转出 申请 进行 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本基 金 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单个 账 户当日 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 未 受理 部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9 分,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提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申请 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完 成赎 回和 转出申 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等方 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3)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十四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家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日的前 1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五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 将其持有 的金鹰 中 证500 基金 份额 全部或 部分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 登记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为 投资 者 办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 业 务 规则及 转换 费率 届时 在基 金转换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 换业务 开始 前2 天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并按 有关 规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 )基 金转 托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0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基 金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申购 或通过跨 系统转 登记从 场 内转 至 场外 的的 金鹰 中 证500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金鹰中 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以及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从场外 转至场 内 的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账 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 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和 金鹰中 证 500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但 可按 1 :1 比 例 申请合 并为 金 鹰中 证500 场内 份额 后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既 可以直 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登 记由 场外 转至场 内后 每 2 份可 按 1: 1 比例 申请 分拆 为 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和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并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 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场内 赎回 或 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3、跨 系统 转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跨 系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3)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跨 系统转 登记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1 (4)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2)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 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人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办 理。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及质 押


1、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2、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业务 。 (十九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是 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2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办 理金鹰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 为 200 元。金 鹰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基 金在 代销 机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并 参加 代销 机构 各种 电子渠 道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请关 注本 公司 或代 销机构 的相 关公 告或 通知 。 (二十 ) 如法 律法 规、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有关 规则 发生 变化 , 本 基金 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的 有关 规则 将相 应调整 。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金鹰 中 证500A 、 金鹰 中 证 500B 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 金鹰中 证 500B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配 对转换 的方 式包 括以 下两 种: 1、分 拆,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2 份 金鹰 中证 500 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1 份 金鹰 中 证500A 份 额与1 份 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的 行 为。 2、 合并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1 份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与1 份 金鹰 中 证 500B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2 份 金鹰 中证 500 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 、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自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 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3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11∶30 和下午 1∶00 ~3 ∶00 。在 此时间 之外 不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分 拆为 金鹰 中证 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的 金鹰 中 证500 场内 份额必 须 是 偶数倍 。 3、 申 请合 并为 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的 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500B 额必 须 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为 整数 且 两 者比 例 为1:1 。 4、 金 鹰中 证500 场 外份 额 如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须跨 系统转 登记 为金 鹰中 证 500 场内 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最 新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继续 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因此 决定暂 停 份额配 对转 换。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等 相关 机构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4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相关 费用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办 理 机 构的公 告。 十二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6 个 月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规 定, 申请 金鹰 中证 500A 份额 与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与 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的 地点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基金 上市 的条 件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四 )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在符合 上 述 第( 三 ) 项规 定的前 提下 , 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与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 拟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6 个月 内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5 基金上 市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 刊登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五 )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分别 采 用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上 市首 日 的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 前一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3、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实行 价 格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买入 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 倍; 5、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申报 价 格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 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上市 交 易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其 他相 关 规定 。


(六 )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七 )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 情通过 行 情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 布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金 鹰中 证500 基 金份 额 净值 、 金 鹰中 证500A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 金鹰中 证 500B 的份 额参考净值 。


(八 )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 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 照《基 金法 》相 关规 定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


(九)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6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以 跟 踪 指数 为目 标 , 力 求 将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控 制在0.35% 以下 、 年 跟踪 误 差控制 在4% 以下 。 (二) 投资 理念 贯彻“有效 跟踪指 数,分 享指数收益 ”的理 念,本 基金投资重 在跟踪 中证500 指数,充 分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和指 数成分 股股 权溢 价的 成果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90% ~95% , 其中 , 中 证 500 指 数成 分股和 备选 成 分股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90% ; 债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现金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10% ,其 中,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 资的比例 范围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四)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以中证 500 指数 成分 股在 其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为基 础,在 综合 考察 指数 成分 股的 行 业 构成与 市值 占比 、 各行 业 内成分 股权 重的 构成 与分 散程度 、 成分 股流 动性 与 贝塔值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采用 重点 抽样 与 分层抽 样相 结合 的策 略以 构建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若 抽样组 合内 的股 票停牌 或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等情形 时 , 本 基金 将根 据 变化了 的新 情况 , 对于 抽 样组合 进行 再调 整。 在建 仓期内,本 基金将在综合 考量宏观经 济与资本市场 的运行状况 、本基金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控 制的 目标 范围, 灵活 动态 地把 握指 数跟踪 的节 奏。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1)定 期调 整 当中证 500 指数 成分 股定 期调整 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抽样跟 踪策 略对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进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7 行相应 调整 ; 为避 免在 成 分股调 整 日 集中 抛售 与集 中买入 而带 来过 高的 冲击 成本 , 本 基金 可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的选 样方法 ,审 慎研 判预 期将 被剔除 的成 分股 、预 期将 入选的 成分 股 , 并据此 提前 对指 数化 投资 组合作 逐步 调整 。 2)不 定期 调整 A、因分红 、增发、 配股等 而导致成 分股在指 数中的 权重改变 时,本基 金将根 据抽样 跟 踪策略 , 在密 切监 测跟 踪 误差 、 跟 踪偏 离度 的前 提 下, 对抽 样组 合进 行相 应 的调整 , 以期 降 低冲击 成本 。 B、根据本 基金的申 购、赎 回情况, 对指数化 投资组 合进行适 当的调整 ,以期 在有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同 时, 降低 冲击成 本与 交易 成本 。 C、本基金 采用跟踪 误差、 跟踪偏离 度(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 增长率 的 绝对值 )作 为评 价指 数跟 踪效果 的指 标, 将密 切监 测过去 30 个交 易日 的日 均 跟踪误 差、 跟 踪偏离 度 , 若 跟踪 误差 、 跟踪偏 离度 较大 , 本基 金 将选取 合理 的措 施以 调整 投资组 合 , 可 供 选择的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 调 整被 动投 资的 比例 ; 增加抽 样组 合 当 中成 分股 的数目 ; 缩小 抽 样组合 行业 构成 与标 的指 数行业 构成 之间 的偏 离等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债券投 资的目的为:在 保持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以 应对日常 的申购赎回前提 下, 提升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 益。 故而 , 本 基金 配置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原则是 :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 在满 足安全性 与流动性要求的 前提下, 通过对国际经济 环境与国 内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 的综合 考量 ,审 慎研 判债 券市场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变 化趋势 ,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构 造组 合 , 重点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等进 行配 置。 3、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为提高 本基 金资 金使 用效 率同时 兼顾 流动 性 , 本 基 金还可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 股票 、 债 券 的发行 , 以求 突破 二级 市 场建仓 时的 流动 性限 制与 冲击 ; 同 时 , 还 可能 获取 一 级市场 与二 级 市场间 的价 差, 扩大 盈利 空间。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或将 因为 指数 成分 股进行 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原 因 而被动 获得 权证 , 或者 在进 行套利 交易 、 避险 交易 以及 权证价 值严 重低 估等 情形 下投资 权 证 。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 股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 价 值, 从而 构建套 利交 易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8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组合 。


5、其 它创 新或 者衍 生产 品 的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公募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 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500 指数 收益 率 ×95% +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基金采 取如 上的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主要 理由 是:1、 本 基金 不 低于90% 、 不 超过95% 的基 金 净资产将 投资于中 证500 指 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 成分股 , 故选取 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 ×95%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 业绩比 较基准;2 、考虑 到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得 低 于 基金净 资产 的5% , 故选 取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5%作为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货币 资产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是适 当的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适于作 为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 以在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被动 跟踪指数的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当中收益、风 险 较 高的品 种。 一般 情形 下,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债券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就金鹰中证500基 金场内份 额分拆而成 的两级 基金份 额而言, 金 鹰中证500A份 额具有 低 风险、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 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9 (6 )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中 证 500 指数 成分股 和备 选成 分股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及其 他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10% ; (2)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4)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公 司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 相关规 定; (7)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公司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 本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 )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0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规定时 ,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限期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 于2015年1 月5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176,746.75 91.47 其中: 股票 14,176,746.75 91.4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12,898.83 8.47 7 其他资 产 9,965.37 0.06 8 合计 15,499,610.9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机构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9,346.77 1.74 B 采矿业 439,945.15 2.96 C 制造业 8,582,968.13 57.69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323,570.02 2.17 E 建筑业 376,307.38 2.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83,911.36 6.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5,151.68 2.7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2,660.00 0.1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764,765.58 5.14 J 金融业 245,836.58 1.65 K 房地产 业 996,213.44 6.70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21,938.70 1.4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9,582.88 0.4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27,041.52 0.8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2,258.20 0.96 S 综合 114,410.06 0.77 合计 14,065,907.45 94.54 (2)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0,839.30 0.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0,839.30 0.75 3、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股 票投资 明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2,963 124,979.34 0.84 2 600490 鹏欣资 源 5,143 87,636.72 0.59 3 601099 太平洋 8,400 82,572.00 0.56 4 000998 隆平高 科 5,098 76,826.86 0.52 5 600879 航天电 子 4,852 75,982.32 0.51 6 000559 万向钱 潮 5,532 73,464.96 0.49 7 600765 中航重 机 2,745 71,644.50 0.48 8 002405 四维图 新 2,759 68,864.64 0.46 9 600418 江淮汽 车 5,150 65,456.50 0.44 10 002022 科华生 物 2,326 62,662.44 0.42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252 上海莱士 2,530 110,839.30 0.7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一 只积 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的 持仓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无 投资 国债 期货 。 10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5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789.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0.57 5 应收申 购款 4,765.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65.3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 投资 股票 中存 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无 流通 受限 情况 2)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保 证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6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6月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6.5-2012.12.31 -3.93% 0.89% -9.02% 1.35% 5.09% -0.46% 2013.1.1-2013.12.31 11.65% 1.34% 16.14% 1.37% -4.49% -0.03% 2014.1.1-2014.9.30 23.34% 1.09% 26.89% 1.11% -3.55% -0.02% 2012.6.5-2014.9.30 32.30% 1.16% 34.07% 1.29% -1.77% -0.13% 金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基 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 比图(2012 年6 月5 日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于2012 年6 月 5 日成 立。 2、 截至报 告日本 基金各项 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规 定的各项 比例 ,即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中证 500 指数 成分 股和备 选成 分股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不低于 90% ; 债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现 金、 权证 、 资产支 持 。 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7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10% , 其 中,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权 证投 资 的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的 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8 十 六、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作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发 行的股票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行 估值 。 3)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 式发行 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 行 估值: A、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低 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本时 ,应采用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 估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9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高 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 其 中: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 价 格除权 时 , 应 于除 权日 对 其初始 取得 的成 本作相 应调 整 ) ;P 为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Dl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锁定 期所含的 交易所 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值 日 剩余锁定 期,即估 值日至 锁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价 ( 净价 )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 净价 ) ,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权证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0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 通知对 方 ,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1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发 约定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 复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4、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 事故;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在不发 生折 算的 情况 下 , 金鹰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 、 金鹰中 证500A 和金 鹰中 证500B 各自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即为 折算 前相应 级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发 生折 算的 情况 下 , 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净 值 、 金 鹰中 证500A 和金鹰 中 证500B 各自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为折 算后 的份 额净值 , 份额 数则根 据折 算规 则作 相应 的调整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值 ( 包括 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净 值 、 金鹰 中证 500A 和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参 考 净值 ) 小数 点后 四位 内( 含第四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估 值 或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人 、 代 理 销售机 构或 投资者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2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 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 向责 任 人追偿 。 本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 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依法分 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 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3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计价错 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项 第 6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七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4 3、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 金 鹰中证 500A 份 额、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金鹰 中 证 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的 收益 分 配。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十 八、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与基 金使 用相 关指 数 有关的 费用 ;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 (10) 账户 开户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 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0%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2%。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 约定 指 数使用 的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 指 数使 用 费用为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2%年 费率 计提 , 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2%/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 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季度 支付一 次 , 指 数许 可使 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整 (即 不 足 5 万元 时 按照 5 万 元收 取) 。当 年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一 个季 度的 ,按 照一 个季度 收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费率 与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 两者孰 高的 原则 进行 计提 。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计 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5 万元/季度 ×4 季度/年 ÷ 当年 天数 (365 天或366 天) ≈548 元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6 /天 H=max (E ×0.02%/ 当年 天 数,548 ) 在上式 当中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于 每年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最 后 一个工作 日前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向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付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 本章第 (一) 条第1 款 之 第 (4) 至 (11 ) 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 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的“ (八 )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中 的相关 规定 。 2、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7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四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后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公 告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8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9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和 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至少 一家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及金 鹰 中 证 500 份额净 值 、 金鹰 中 证500A 和 金鹰 中 证500B 各自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 (2)在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 金 鹰中 证 500B 份 额上 市交易 或开 始办 理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净值 和累 计净值 、 金鹰 中证500A 和 金鹰中 证 500B 各自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参考 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将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金鹰 中 证500 份额 份额 净值 、 金 鹰中 证500A 与金 鹰中 证 500B 各 自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以及 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净值和 累计 净值 、 金 鹰中 证 500A 和 金鹰 中证500B 各自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参考 累计 净值 登 载 在 至少 一家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0 5、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 理 金鹰中 证 500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净值 、 金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证500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金鹰 中 证 500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净值 和累 计净值 、金 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中 证500B 各自 的份额参考 净 值和 参考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 证 500 份额净 值 、 金 鹰中 证500A 与金鹰 中 证500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款 规定 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净值和 累计净 值 、金 鹰中证 500A 与 金鹰 中 证500B 各 自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参考 累 计净 值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其通 过的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1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净 值 、 金鹰 中证500A 与 金鹰 中证 500B 的份额 参考 净 值 计价错 误 达到相 应级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开始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金 鹰中 证500A 份额 与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暂停 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运作 ; 30、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与 金鹰中 证500B 份额 终止 运 作后 金 鹰中 证500A 、 金 鹰 中证 500B 的份额 转换 ; 3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2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 金鹰 中证 500A 份额 与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本 基金 的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金 鹰中 证 500A 与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投 资者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一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债 券市 场, 因而 ,影 响证券 市场 价格 的因 素( 政治因 素 、 经济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都将 直接或 间接 地传 导至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主要 的风 险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 进而 影 响证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基金投 资的 权益 类和 债券 类资产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3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争 、 技 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管理能 力 、 以 及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面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 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规 避。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中债 券 类资产 的单 一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 基 金对 从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和回 购业务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相比 以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类 资产的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兑 付 ,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 股 票 、 债券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 , 将 使交 易 指令的 执行 难度提 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当 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 而导 致本 基金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或被 迫以 不利 价格 调整仓 位时 ,基 金净 资产 将会受 到不 利影 响。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4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的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导 致基 金日 常的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申 购赎 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核 算系统 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 基 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 进行等情况而导致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人 、 销售机 构 、 证 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此外, 基金 还面 临会 计风 险, 其 主要 包括: 基金 数 据维护 风险 、 基 金数 据接 收风险 、 基 金估值 风险 。 基金 数据 维 护风险 主要 指需 要人 工维 护的数 据可 能发 生错 误的 风险 , 如 债券 信 息、 权益 信息 、 银 行间 交 易等 ; 基 金数 据接 收风 险 主要指 对外 接收 交易 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数据 时可 能存 在缺 失的 风险; 基金 估值 风险 主要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在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或者 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被 动投 资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下跌 的风 险 本基金 不低 于90% 的 基金 净资产 将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 业 绩表 现将 会随 着标 的指数 的 波 动而波 动 ; 同 时本 基金 在 多数情 况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仓 位 , 在 股票 市场 下 跌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临 基金 净值 与标 的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2) 跟踪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可 能由于 标的 指数 调 整 成分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成分 股 派发现 金 红利 、 流 动性 风险 (成 分 股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较大 的冲击成 本) 、本 基金的运 营费用( 证券投 资中的交 易成本、 基金管 理费、托 管 费 等) 、 债券 投资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发生 较大 偏离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5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资 者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 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份 额分 级、 折算 、上 市 交易的 风险 金鹰中 证 500A 份 额和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的运 作 有别于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与封闭 式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还将面 临以 下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属 于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较 高的基 金品 种 , 一 般而 言 , 其 预期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根据本 基金 的分 级方 案 ,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的预 期 收益较 为稳 定 , 承 受较 小 的波动 性, 预期风 险相 对较 低; 由于 本基金 分级 方案 所内 涵的 杠杆机 制设 计, 金鹰 中证 500B 份 额的 具 有一定 的 杠 杆倍 数, 其净 值的波 动性 往往 大于 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 金鹰 中 证500A 份额 。 (2) 与上 市交 易有 关的 风 险 1)停 牌或 终止 上市 的风 险 依据基 金合 同, 金鹰 中证 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6 个月 内 申请 在 深交 所挂 牌上 市 , 可能因 为信 息披 露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者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 金鹰 中 证500A 份 额和 金 鹰中 证 500B 份 额从 而产 生 风险。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金鹰中 证 500A 份 额和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和 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 可能面 临不 能变 现的 风险 。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不满足 上 市条件 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市 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2)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和 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 在上 市交 易 后, 由 于是 通过 集合 竞价 确 定交易 价格,受 供求关系 的影响 ,基金份 额的交易 价格可 能偏离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而出现折/ 溢价 风险 。 尽 管在 基金 份额 配 对转换 机制 下 , 一 份金 鹰 中证 500A 份额 和 一 份金 鹰 中证500B 份额 市价总 和将 趋近 两份 金鹰 中证 500 份 额的 净值 , 但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 证500B 份额 之中的某 一级仍然 有可能 存在折/溢 价的状 态。此外 ,受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机 制带来的 套 利 机会的 影响 , 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证500B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会互 相影响 。 3)流 动性 风险 在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和 金 鹰中证5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6 证 500B 份 额可 能因 为份 额 余额较 小或 交易 量不 足而 导致投 资者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的 买入 或 卖出,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3) 与份 额折 算有 关的 风 险 1)折 算尾 差的 风险 在计算 过程 中 , 场 内份 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场 外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小数 点 第3 位 及第 3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产 。因 此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2)新 增份 额无 法赎 回的 风 险 此外, 金鹰 中证500A 份额 和 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的 持 有人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还 可能面 临 无法赎 回的 风险 。 由 于在 二 级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员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 资者赎 回基 金 份额。 因此 ,如 果投 资者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购买 金鹰 中证 500A 份 额或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在 其参 与份额 折算 后, 则折 算新 增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并 不能被 赎回 。 此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选择将 新增 的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 入具有 基金 代 销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份 额。 3)风 险收 益特 性发 生变 化 的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折 算方 案 , 本基金 将进 行定 期折 算与 不定期 折算 。 在定 期折 算 日 ( 每会 计 年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 金 鹰 中证 500A 上 年度 末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过 1.0000 元 的部 分将根 据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折 算为 新增的 金鹰 中 证 500 场内 份额; 在不 定期 折算 日, 金鹰中 证 500A 和 ( 或) 金鹰 中证500B 份 额参考 净值 超 过1.0000 元 的部分 , 亦根 据净 资产 不 变的原 则 , 分 别折算 为新 增的 金鹰 中 证500 份 额 , 折 算完 成后 , 单 独持有 金鹰 中 证500A 或 金 鹰中 证 500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风险 收益特 性将 发生 变化 。 (4) 与份 额配 对转 换有 关 的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金 鹰 中证 500A 份额 和 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与 金鹰中 证 500A 份额、 金鹰 中证 500B 份 额 之间份 额配 对转 换。 一方 面,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可 能改 变 金鹰中 证500A 份额 和 金 鹰 中证 500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 关系 ,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 易价格 ;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可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 情形 , 投 资者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申请也 可能 存在 不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5)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的 风 险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7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 金 鹰中证 500A 份 额和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满足 折算 条件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折 算 与不定 期折 算 。 基 金份 额 折算后 , 若 有新增 的金 鹰中 证500 场 内份额 , 投资 者可 赎回 新 增的金 鹰中 证 500 场 内份 额, 以获 取投 资 回报 。 但 是 , 投 资者 赎回 新 增的金 鹰中 证 500 场 内份 额以获 取投 资收 益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 金收益 分配 :投 资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8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终止 金鹰 中证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的 运作;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调 整;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标的 指数 更换 名称 或 指数公 司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9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注册登记 人、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0 (4 )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净值、 金 鹰中 证500A 份 额与 金鹰 中 证 500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分 别计 算金 鹰中 证 500 、 金 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证500B 三类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 金鹰 中 证 500A 份 额与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 级别 内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持有 上述 各级 别基 金份 额占该 级别 份 额总额 的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得 分配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在本 基金 的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终 止运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不少 于 15 年。 若是 基金 托管 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导致 基 金清算 的 ,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相 关当 事人保 存不 少于 15 年。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 投资者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取 得本 基 金 的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金鹰 中 证 500 、金鹰 中 证 500A 、 金鹰 中 证 500B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 在 其各 自的 份额 级别内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1 3)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 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22 、2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2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基 金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 6)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8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 自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人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 并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融券; 12)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其 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3 并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 它法律 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 权利。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 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7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9)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 应 予以 保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4 14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等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15)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1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2 )面临 解散、依 法被 撤销 、被依 法宣告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3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和 受托资产 ,防止在 不同基 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 行有损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 资 源分 配; 2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8 )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承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5 29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30)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日 期: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18.8561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结 汇、 售汇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6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 、 监 察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 受托资 产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以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按规定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7 )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及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说 明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按规 定保存有 关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1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7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 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4)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概况 1、基 金名 称 金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2、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4、份 额分 拆规 则 每2 份 金鹰 中 证500 指数 基金场 内份 额 (初 始面 值 为1 元 ) 按照1:1 的比 例 , 分 拆成 预 期收益 与风 险特 性不 同的 两种份 额, 即: 优先 获得 收 益分配 权的 优先 级 (称 为 金鹰中 证 500A , 初始面 值 为1 元 ) , 获 得 剩余收 益分 配权 的进 取级 (称为 金鹰 中证500B, 初 始面值 为 1 元) , 金鹰中 证500A 、金 鹰中 证500B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8 5、基 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金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证500B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不 同 的交易 代码 同时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投 资者 可通 过二 级市 场交易 金鹰 中 证500A 或 金 鹰中 证 500B 的基金 份额 。 6、金 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 证500B 基金 份额 资产 与收 益的分 配规 则 金鹰中 证500A 、 金鹰 中证500B 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及收 益 分配规 则如 下: (1) 金鹰 中证500A 基金 份 额约定 的年 收益 率为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 (税后 ) + 3.5% 。 其 中 计 算 金鹰 中证500 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率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利 率 以 当 年1 月1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为 准;但基 金 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 年约 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2) 对于 已分 拆的 金鹰 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份额 而言 ,每 2 份已 分拆 的金 鹰中 证 500 指 数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值 优先支 付 1 份金 鹰中 证500A 基 金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 和期初 份额 净 值,剩 余部 分全 部分 配 给1 份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的 持有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本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包 括定 期折算 与不 定期 折算 。 1、折 算日 细分为定期 折算日 与不定 期折算日。 定期折 算日 为 金鹰中证500 指数 分级基 金 存续期内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不 定期 折算 日为 折算 前 当日金 鹰中 证500B 的 份额 参考净 值小 于 0.2500 ( 不含0.2500 )或 金鹰中证500 基金份 额净值 大于2.0000 (不 含2.0000 )元人民币 的 工作日 ; 若定 期折 算日 与 不定期 折算 日为 同一 日 , 则按照 不定 期折 算规 则进 行折算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所 处会 计年 度的第 一个 工作 日则 不进 行折算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金鹰 中证500A 、金 鹰中证500B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3、折 算的 理念 与目 标 (1) 折算 的理 念 为体现 金鹰 中 证500A 的优 先分配 权 , 本 基金 采取 定 期折算 的措 施 ; 为 防止 金 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9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过低 或过 高,本 基金 采取 不定 期折 算的措 施。 (2) 折算 的目 标 折算后 , 金鹰 中证500A 份 额与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 :1 , 并 对金鹰 中 证 500A 、 金鹰中 证500B 、金 鹰中 证500 份 额数 与份 额净 值或 参考作 相应 的调 整。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事 项 应 分 别 由 金 鹰 中 证 500 、金鹰中 证 500A 、 金鹰 中 证 500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本基 金的 金鹰 中 证 500、 金鹰 中证 500A 、 金鹰 中证 500B 份 额 持有人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每一基 金份 额 具有一 票表 决权 。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终止 金鹰 中 证 500A 份额与 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 的运作 ; (1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金 鹰中 证500 份额 、 金鹰 中 证 500A 份 额、 金鹰 中 证500B 份 额各 自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0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调 整;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标的 指数 更换 名称 或 指数公 司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金 鹰 中证 500、 金鹰 中证500A 、 金鹰 中 证500B 各自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金 鹰中 证 500 、金 鹰 中证 500A 、金 鹰中 证 500B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金 鹰 中证 500 、 金鹰 中证500A 、 金鹰 中 证500B 各自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金鹰 中 证 500 、 金鹰 中 证 500A 、 金 鹰中 证 500B 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1 自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开日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2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金 鹰中 证 500、 金鹰中 证 500A 、 金鹰 中 证500B 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级别 基 金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 B、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C、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单 独或合 计 持有 的 金鹰 中 证 500 、 金 鹰中 证 500A 、 金鹰 中 证 500B 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 日 各自 级别 基 金份额 的50%以上 (含 50% ); D、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3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 确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金鹰 中证 500、金鹰 中证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各自级 别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天公 布。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金 鹰中 证 500 、 金鹰 中证 500A 、金 鹰中 证 500B 各自级 别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4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 案 进行修 改 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分别 或合 计持 有金 鹰中 证 500 、 金鹰 中证 500A 、金 鹰中 证 500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各 自 级别 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金鹰 中 证500 、 金鹰 中证 500A 、 金 鹰中 证500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 额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5 1)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分别或 合计 持有 金鹰 中 证500 、 金鹰 中 证500A 、 金鹰 中证 500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所 持 各 自级 别 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 同的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 过。 2)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分别或 合计 持有 金鹰 中 证500 、 金鹰 中 证500A 、 金鹰 中证 500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所 持各 自级 别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除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6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 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参加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拒不 配合 计票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金 鹰中证 500A 份 额、 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金鹰 中 证 500A 份额 与 金鹰中 证 500B 份 额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六)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与基 金使 用相 关指 数 有关的 费用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7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10) 账户 开户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 约定 指 数使用 的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 指 数使 用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8 费用为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2%年 费率 计提 , 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2%/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 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季度 支付一 次 , 指 数许 可使 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整 (即 不 足 5 万元 时 按照 5 万 元收 取) 。当 年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一 个季 度的 ,按 照一 个季度 收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费率 与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 两者孰 高的 原则 进行 计提 。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5 万元/季度 ×4 季度/年 ÷ 当年 天数 (365 天或366 天) ≈548 元/天 H=max (E×0.02%/ 当年 天 数,548 ) 在上式 当中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于 每年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最 后 一个工作 日前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向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付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 (4) 本章 第 (六 ) 条 第 1 款之第 (4 ) 至第 (11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9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5、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七)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以 跟踪 指数 为目 标 , 力 求 将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控 制在 0.35% 以下 、年 跟踪 误差控 制 在 4% 以下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90% ~95% , 其中 , 中 证500 指数 成分 股 和备选 成分 股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低于90%;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现 金、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10% ,其中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权证投资 的比 例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 ~3%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0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90%~95% , 其中 , 中 证 5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 选成 分股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90%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及 其他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10% ; 2)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4)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本 公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他 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公司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将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1 8 ) 流通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定 执行 ; 9)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3)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 制规定 (第 1) 项除外) 时,本 基金不 受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限 制规 定。 4、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限期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 进行估 值。 3)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该上 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本时 ,应采用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 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高于 非公开 发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2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 其 中: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 始取得 的成 本作 相应调 整 )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Dl 为该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Dr 为估 值日剩 余 锁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束所 含的 交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 估值日 当天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净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权 证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3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 通知对 方 ,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九)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4 在不发 生折 算的 情况 下 , 金鹰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 、 金鹰中 证 500A 和金 鹰中 证500B 份额 参考净 值即 为 折 算前 相应 级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净值 ; 在发 生折 算的 情 况下 , 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 金鹰 中证 500A 和 金鹰 中证500B 的 份 额参考 净值 为折 算后 的份 额净值 或参 考 净值, 份额 数则 根据 折算 规则作 相应 的调 整。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第 五位 四舍 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金鹰 中证 500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将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金鹰中 证 500 份额 净 值、金 鹰中 证500A 和金 鹰 中证 500B 各自 的份 额参 考 净值; 在金鹰 中 证500A 、 金 鹰中 证 5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或 开 始办理 金鹰 中 证500 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金鹰 中 证500 份额净 值和 累计 净值 、 金 鹰 中证500A 与金 鹰中 证500B 各自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和 参考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金 鹰 中证500 份 额净 值 、 金 鹰 中证 500A 与金 鹰中 证500B 各自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金鹰 中证500 份 额净值 和累 计净 值、 金 鹰中 证500A 和 金鹰 中证 500B 各自 的份 额参 考 净值和 参考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和 管理 人网 站上。 (十)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基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 以 下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5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终止 金鹰 中证500A 份 额与金 鹰中 证500B 份 额的 运作;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调 整;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 (6) 标的 指数 更换 名称 或 指数公 司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关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公 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6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7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净 值、 金 鹰中 证 500A 份额 与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分 别计 算金 鹰中 证 500 、 金 鹰中 证500A 与 金鹰中 证 500B 三类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 金鹰 中 证 500A 份额 与 金鹰中 证 500B 份额 各自 级 别内,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际 持有 上述 各级 别基 金份额 占该 级 别份额总 额的比例 进行分 配。基金 财产未按 前款 1 )-3)项 规定清 偿前,不 得分配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在本 基金 的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与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终 止运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若 是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导 致基 金清算 的,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相 关当 事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十一 )争 议解 决方 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8 (十二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 和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以 及金 鹰中 证500A 、 金鹰中 证500B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9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618.8561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7、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广材 料上 , 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0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遇 到问 题 是否及 时反 馈 , 是 否按 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和独 立 。 (5)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 10 日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1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 件。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条 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6)基金 托管人应 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2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 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作 日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 关于证 券投 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3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后 , 将核 对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 人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 证监 会 公 布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报表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给基金 托管 人留 足相 应的 复核时 间 。 其中, 月度 报表 不少 于 2 个工作 日, 季度 报表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半 年报 、 年报不 少 于 15 个工作 日。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出具复 核确 认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检查。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4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 理 人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除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 果 确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 作办 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金 鹰中 证 500 份额 净值 、 金 鹰中 证 500A 份额 与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分 别计 算金 鹰中 证 500 、 金鹰 中 证500A 与 金鹰 中 证500B 三类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 在此 基础 上, 在金 鹰中 证 500 份 额、 金鹰中 证500A 份 额与 金鹰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6 中证 500B 份额 各 自 类别 内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持有 上述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占该 类别 份 额总额的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得分 配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在本 基金 的 金 鹰中 证 500A 份 额与 金 鹰中 证 500B 份额 终 止运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进 行分配 。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帐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其 中 ,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7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8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 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 六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离 职及 董事 长代 行总经 理职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6-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过 直销中 心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建行 渠道 暂停 服务的 通知 证券时 报等 2014-06-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净 值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5 金鹰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4 年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8 金鹰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9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19 【半年 报 】 金 鹰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4-08-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市场 上出 现冒 用本 公司 名义进 行证券 活动 的澄 清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长离 任及 总经 理代 行董事 长职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会换 届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银联 通系 统升 级暂停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五矿 证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银联 通升 级完 成恢复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8 金鹰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0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18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我 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 于2014 年9 月26 日任 期届 满, 根据 公司 章程 规定 , 公 司于 2014 年9 月26 日召 开了2014 年第一 次临 时股 东会 议 , 选举公 司 了 第五 届董 事会 董事 。 原 公司 董 事长刘 东先 生 任 期届 满 , 不再担 任董 事及 董事 长职 务。 目前 由 刘 岩总 经理 代 为履行 董事 长职 责。该 事项 已向 监管 机关 进行了 备案 ,并 于2014 年 10 月9 日进 行了 公告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永 东 先生已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离任 , 不再 担任 本基 金 经理 。 公 司已进 行公 告 , 并 按规 定 在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办理 完成 相关 手续 , 报 中国证 监会 广东 监管局 备案 。目 前本 基金 由基金 经理 林华 显先生 单 独管理 。 3、2014 年12 月17 日,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免去 公司 原副总 经 理郭容辰女士副总经 理职 务,本事项已按规定 报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 案并进行了公 告。 4、 经公 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聘 任 李云亮 先生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职 务, 该事项 已 于2014 年12 月26 日 公告 ,并 已按 规定 报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二十 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40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金 鹰 中证 5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证 监 许 可 【2012 】247 号 ); (二)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五)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九)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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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