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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210007)

金鹰中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示】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根据 2011 年 4 月 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鹰 中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 【2011 】494 号 ) 和2011 年4 月21 日 《 关于 金鹰 中证 技术 领先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 函[2011]246 号 )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部 于 2011 年 6 月 1 日备案 确认 (基 金部 函[2011]342 号) 后 正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摘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 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另 有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截止日 为 2014 年9 月30 日 ,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8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9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0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0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46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6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47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47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47 十四 、 基金 的 业绩 ................................................................................................................................ 60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61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2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6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67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0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74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76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1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3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15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金 鹰 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中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金 鹰 中证技术领先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 鹰 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 中证技术领先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 中证技术领先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 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 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珠海 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 总计 25000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 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司 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市 信用 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 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 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部经 理 、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 负责人 。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 务负 责人 。


刘岩先 生 ,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 三十九 次会议审 议通过, 并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月至今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 营业 部 副总经 理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全 面工 作) 、 合 规 总监 、 董 事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董事 , 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 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 算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财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 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 集团有 限公 司资 财处 代理 处长 、 处 长、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务部 副部 长、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 州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财 务部 部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士 , 董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 任 美 的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产 重组经 理 ,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 总裁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7 月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吴晓球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 国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 政金 融学 院 常 务副 院长、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教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监事, 管理 学 学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广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宇 龙计 算机 通信科 技 ( 深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助理 。 2、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总经 理, 经 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并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014 年8月7 日起 担任 公司总 经理 。 刘葆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博 士, 副教 授。 历 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 商贸 控股) 资产 经营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海 复旦大 学博 士后 流动 站 ( 金融研 究方 向) 博士 后研 究员, 深圳 华强 集团资 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 广州越 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12 月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郭容辰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法律硕 士。 历任 交通 银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 交通 银行 深圳华 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通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总 经理 、 零售信 贷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华夏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业 务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 第三届 董事 会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10 年10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苏文锋 先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 书 记,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008 年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永东 先生 , 工 学博 士,FRM (金 融风 险管 理师) , 中 山大学 数学 与计 算科 学学 院兼职 研 究生导 师 , 曾 任广 发证 券 和中山 大学 联合 博士 后工 作站研 究人 员 、 广 发证 券 发展研 究中 心金 融工程 组负 责人 、 华 南理 工大学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 师以及 广发 基金 、 天 治基 金、 益 民基 金金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 融工程 负责 人等 职。2010 年7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张 永东 先生 在以 往工作 期间 从 未受到 监管 机构 行政 处罚 或采取 行政 监管 措施 , 不 存在 《 公司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不得 担任 基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的 情形。 何晓春 先生, 产业 经济 学 博士,15 年金 融行 业从 业 经验, 曾任世 纪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江 西分公 司筹 办组 负责 人等 职,2011 年4月 加入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权 益 投资 部 总监 、 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金鹰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鹰行业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杨绍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经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2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3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 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 基金 财产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4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5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 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 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6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 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查 公司 的 内 部控 制 措 施的 执行情况。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 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 内 部控 制 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7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9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 设, 风险 检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8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总经理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6135888 、020-83936180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祝 红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oc.com (2)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5)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0 客服电 话:95559 ( 全国 )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17F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8)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1 网址:www.dgrcc.com (10)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1)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2)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名称: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4)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5)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 全国 )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6)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7)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 (18) 名称: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办 公地 址: 合肥 市 阜南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3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9)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路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区 ) 、021-52574550 (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2)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金 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4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3)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5)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 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5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28) 名称: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30) 名称: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刘 虹 联系电 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0571-96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1)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 山西 府西 街69 号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2) 名称: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 厦5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33)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41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4)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8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5)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中 山二 路18 号广 东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7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名 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源 中心30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4008816168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 都会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39)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8 (40)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100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2) 名称: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3)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44)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巍 明


电话:010-85130579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5)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txjijin.com (46)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7)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49)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290834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99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2)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1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3)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54)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2222 号安 联大厦34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陈 康菲 电话:021-50122485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6)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4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2 (57)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琪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58)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0)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1)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3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国 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2) 名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63)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4) 名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65)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4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6) 名称: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67)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8)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28 号上 海证 券 大厦南 塔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6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688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5 网站:www.ydsc.com.cn (7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1) 天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盛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2)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3)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6 (74)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11818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n ) (75)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7)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78)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9)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80)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81)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2)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8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3)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84)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5)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39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岳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徐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1 年 4 月6 日 证监 许可 【2011 】494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2011 年4月26 日 起 公开募 集 , 并 于2011 年5月27日募 集结 束 。 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0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年6 月1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者 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 投 资者办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 和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7 月1 日起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3、基金管 理人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时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办理 备 案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1 者转换 。 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 其自行 承担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 资者 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资 者 。 赎回时 ,当 投资 者 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2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对于 本基 金同 一费 用 类别, 投资 者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已认 购本 基金同 一 费用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追加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额 500 元。 基金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 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 巨 额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500 份 之情况 , 不受 此 限,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者 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4%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认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3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20 =8,234.52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4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 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且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不 足1 年,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 资者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 =10,0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 =12,000-60 =11,9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5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6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 网上直 销平 台 开 通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部分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已在 相关 基金 转换 公告中 列明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其 他最 新转 换业 务信 息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一 )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 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 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行,及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认 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7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直接向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投资 者 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二 ) 在 不违 反届 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条 件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业务 ,公 布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准 。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增强 基金 , 跟 踪指 数为 本基 金 的首要 目标 , 力求 将日 均 跟踪偏 离度 控制 在0.5% 以 下、 年 跟踪 误差控 制 在 7.75% 以 下; 对 于指数 增强 部分 , 采 取适 当 的增强 策略, 力争取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 投资收 益。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8 (二) 投资 理念 贯彻 “被 动投 资为 主, 主 动投资 为辅 ” 的理 念, 被 动投资 部分 重在 跟踪 中证 技术领 先指 数, 使投 资者 充分 分享 中 国经济 增长 和科 技进 步的 成果 ; 主 动投 资部 分重 在 挖掘高 α值 的个 股 ,以 期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 85%~95% ,其中 ,不 低于 80% 的 基 金净资 产将 投 资于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 的 成分股 和备 选成 分股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15%,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证投 资的 比 例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 ~3% 。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 采 用 “ 自 上而下 ” 的分 析视 角, 综 合考量 中国 宏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国内 股票 市场 的 估 值 、 国内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的 期 限结构 、 CPI 与PPI 变动 趋势 、 外围 主 要经济 体宏 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因 素 , 分析研 判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 货 币市 场 的预期 收益 与风 险 , 合 理 确定并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 券、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上的 投资比 例, 力争 取得 超越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指数 跟踪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49 1 )指 数概 况 中证 技术领先指 数为定制类指 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 与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 开发 。 指 数成 分股 是由 沪 深市场 中规 模适 度 、 流 动 性高的200 家高 新技 术类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A 股所组 成 , 以 综合 反映 沪 深市场 中具 有 技 术领 先优 势的上 市公 司股 价的 整体 表现 。 样 本空 间 的行业构 成 参照国 家统计 局《 高技 术产业统 计分类 目录 》 ,按 照证监 会行业分 类标准筛 选 相 关行业。 指数成分 股每半 年调整一 次,每次 调整的 成分股比 例一般不 超过20% ,以维持 被动 投资组 合的 相对 稳定 性 。 指数的 加权 方式 为期 初等 权重 , 成 分股 的权 重较 为 分散 , 以 期降 低 被动投 资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公司 专门设立量 化投资小组, 负责本基金 的量化投资工 作,跟踪 指 数投资的偏离 度, 控制跟 踪误 差, 并进 行 有 限度的 主动 性增 强投 资。 2 )一 般情 形下 的指 数跟 踪 本 基 金 将 以 不 低 于80%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跟 踪 中 证 技 术 领 先 指 数 的 全 部 成 分 股 和 备 选 成 分 股。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A 、基 金建 仓期 内的 指数 跟 踪 在建 仓期内,本 基金采取“自 上而下”的 分析视角,综 合考量中国 宏观经济所处 投资 时钟的 象限 、 政府 财政 政 策与货 币政 策的 运行 趋势 、 国 内股 票市 场的 估值 、 中证技 术领 先指 数成分 股的 估值 、 国内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PPI 变 动趋 势、 外 围主要 经济 体宏 观经济 与资 本市 场的 运行 状况等 因素 , 分析 研判 货 币市场 、 债券 市场 与股 票 市场的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并 据此 灵活 动态 地把握 指数 跟踪 的节 奏。 B 、成 分股 替代 与权 重调 整 对于 成分股停牌 或虽正常交易 但成交量极 低 等流动性缺 失的情形, 本基金将根据 流动 性缺失 的严 重程 度审 慎采 取不完 全跟 踪 、 成 分股 替 代等措 施 。 不 完全 跟踪 是 指对于 成分 股的 跟踪比 例低 于其 在指 数当 中的权 重 ; 成 分股 替代 , 则 优先考 虑与 被替 代的 成分 股属于 同一 行 业、主 营业 务相 近的 成分 股。 C 、对 于备 选成 分股 的预 先 买入 为避 免在成分股 调整日集中抛 售被剔除的 成分股、集中 买入新入选 的成分股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 , 本 基金 将根 据 中证技 术领 先指 数成 分股 的选样 方法 , 择机 逐步 减 持预期 将被 剔除 的成分 股, 逐步 买入 预期 将入选 的备 选成 分股 。 D 、零 散股 的处 理 所谓零 散股 , 是指 根据 标 的指数 的权 重计 算而 得 的 、 应 该买 入而 又无 法买 入 的不足100 股的股 票数 量 。 零 散股 是 影响跟 踪误 差 、 跟 踪偏 离 度、 相对 收益 的重 要原 因 。 为 此 , 本 基金 将计算 全部 成分 股的 零散 股市值 之和 , 将 零散 股市 值 之和按 照标 的指 数所 属各 行业的 权重 配 比,分 摊于 这些 行业 当中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0 (2) 、 指数 增强 除了 被动跟踪标 的指数外,本 基金将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 差 、跟踪偏 离度 的前提下 ,辅 以有限 度的 主动 性增 强投 资, 其目 的有 二: 在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基础 上适 度获 取增强 收益 ; 抵 消基金 运作 中不 可避 免的 负向收 益, 如管 理费 、托 管费、 交易 费用 等。 本基金 的指 数增 强策 略主 要包括 : 1 )成 分股 权重 优化 增强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 、 跟踪 偏离 度 的 前提 下 , 将 持续 追踪 成分 股的 基 本面状 况、 估值水 平 、 流 动性 等 , 对 其投资 价值 进行 审慎 研判 ; 在 综合 考虑 交易 成本 、 冲击成 本 、 流 动 性、 投资 比例 限制 等因 素 后, 本基 金将 有限 度地 对 标的指 数成分 股 的权 重进 行优化 , 以 期 获 取增强 收益 。 2 )个 股精 选增 强策 略 对于 非成分股, 本基金将在个 股层面上对 其基本面状况 、估值水平 、流动性等因 素进 行深入 研究 , 通过 综合 研 判, 精选 出具 有综 合性 比 较优势 ( 估值 优势 、 基本 面优势 等 ) 的 个 股适当 进行 主动 配置 ,力 争获得 增强 收益 。 3 )其 他增 强策 略 在对 相关发行主 体的基本 面因 素进行认真 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二级 市场的平均估 值水 平、 类似 券种 上市 之后 的 平均溢 价率 等指 标 , 本 基 金将有 选择 性地 参与 一级 市场上 新股 、 新 债的发 行或 已上 市券 种的 增发。 3 、跟 踪误 差、 相对 收益 、 跟踪偏 离度 的监 测与 控制 本基金 采用 跟踪 误差 、 相对 收益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之差) 、 跟踪偏 离度 ( 即相 对收 益 的绝对 值 ) 作 为评 价指 数 跟踪与 指数 增强 效果 的指 标; 其中 , 日 均 跟踪误 差 、 日 均跟 踪偏 离 度为核 心测 评指 标 , 而 相 对收益 为辅 助测 评指 标 。 在实际 投资 运作 过程中 , 本基 金将 密切 监 测过去30个 交易 日日 均跟 踪误差 、 过去30 个 交易 日 相对收 益 、 过 去 30 个交 易日 跟踪 偏离 度 , 并根据 上述 三个 指标 的监 测值 ,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以 控制误 差 、 跟 踪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1 偏离度 的进 一步 扩大 ,或 相对收 益的 进一 步负 向偏 离。 本基金 控制 跟踪 误差 、 跟 踪偏离 度的 主要 措施 包括 : 调 整被 动投 资与 主动 投 资的比 例; 被动投 资部 分 , 优 先考 虑 完全复 制的 方法 ; 慎用 成 分股 替 代增 强策 略 ; 减 小 个股的 实际 投资 比例与 其在 指数 当中 的权 重之偏 差等 等; 本基 金控制相对 收益进一步负 向偏离的措 施主要包括: 加强对于宏 观经济与资本 市场 运行状 况的 研究 , 以期 提 升增强 策略 的有 效性 ; 加 强对于 个股 基本 面的 研究 与追踪 , 以期 提 升个股 选择 的 有 效性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 本市场日益 国际化的背景 下,通过对 国际经济环境 与国内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 的综 合考量 ,审 慎研 判债 券市 场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变 化趋 势,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组 合。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遵循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健回 报的 原则 。 (1 ) 本 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法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类 资产投 资的 核心 策略 。 通 过宏观 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 取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 通 过模 拟计 算和 情景测 试, 确定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3)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是 本 基金进 行类 属间 配置 的主 要策略 。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的基 础上 ,进 行类属 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4) 在运 用上 述策 略方 法 的基础 上, 通过 分析 个券 的剩余 期限 与收 益率 的配 比状况 、 信用等 级 、 流 动性 指标 等 , 选 择风 险收 益配 比最 合 理的个 券作 为投 资对 象 , 并形成 组合 。 本 基金还 将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 对市 场定 价错 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 在 预 期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况 下,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5 ) 根 据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等情况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流动性 管理 , 提升 基金 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而 被 动获得 权证 ,或 者在 进行 套利交 易、 避险 交易 以及 权证价 值严 重低 估等 情形 下将投 资 权 证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2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 股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套 利交 易 、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品种 。


6、其 它创 新或 者衍 生产 品 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募基 金的 特点和 要求 , 结合 创新 或 者衍生 产品 的特 征 , 在 进 行充分 风险 控制和 充分 遵守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定 合适 的投 资策略 进行 该类 产品 的投 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技术 领先 指数 增长 率 ×90%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10%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从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出 发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以 跟踪 指数为主、主 动投资 为辅 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 当中收 益 、 风 险较 高的 品 种。 一般 情形 下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 、 债券型 、 货币 市 场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3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例为 85%~95%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5% ~15%; (2)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证 技 术领先 指数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0.5%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8)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4 (10)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并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 于2014年12 月29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6,977,237.12 94.15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5 其中: 股票 56,977,237.12 94.1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55,116.52 5.71 7 其他资 产 83,834.71 0.14 8 合计 60,516,188.3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情况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0,800.00 0.44 C 制造业 47,762,059.25 80.48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6,779,489.92 11.42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45,408.00 0.5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741,554.92 1.2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889,312.09 94.18 (2) 积极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情况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87,925.03 1.83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87,925.03 1.83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52 上海莱 士 16,512 723,390.72 1.22 2 600490 鹏欣资 源 35,850 610,884.00 1.03 3 600765 中航重 机 21,600 563,760.00 0.95 4 002204 大连重 工 39,993 486,314.88 0.82 5 600435 北方导 航 19,200 476,160.00 0.80 6 000768 中航飞 机 26,300 437,895.00 0.74 7 002153 石基信 息 5,900 414,003.00 0.70 8 601106 中国一 重 110,500 398,905.00 0.67 9 600316 洪都航 空 14,400 389,952.00 0.66 10 000559 万向钱 潮 29,340 389,635.20 0.66 注:此 表为 指数 投资 部分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其中 ,备选 成份 股纳 入此 表统 计列示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8 (2)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08 威创股 份 31,890 295,301.40 0.50 2 300124 汇川技 术 9,263 278,723.67 0.47 3 600498 烽火通 信 16,300 257,540.00 0.43 4 601126 四方股 份 14,922 256,359.96 0.43 5 - - - -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股 票积极 投资 仅持 有四 只股 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债券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证 。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8.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的 持仓 。 8.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声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是否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296.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000.00 5 应收申 购款 75,537.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834.7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i.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768 中航飞 机 437,895.00 0.74 因筹划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自 2014年9月24 日起停 牌。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ii.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0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1 年6月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 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2011.6.1-2011.12.31 -25.03% 0.94% -20.55% 1.39% -4.48% -0.45% 2012.1.1-2012.12.31 -6.30% 1.37% -3.35% 1.36% -2.95% 0.01% 2013.1.1-2013.12.31 30.76% 1.39% 32.78% 1.38% -2.02% 0.01% 2014.1.1-2014.6.30 1.72% 1.18% 2.29% 1.15% -0.57% 0.03% 2014.1.1-2014.9.30 21.24% 1.10% 20.70% 1.06% 0.54% 0.04% 2011.6.1-2014.9.30 11.37% 1.25% 23.06% 1.31% -11.69% -0.06%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1 年6 月1 日至2014 年9 月 30 日)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1 注:1 、本 基金 于 2011 年 6 月 1 日 成立 ;2 、截 至报 告日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 符合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各 项比例 ,即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85% ~95% , 其中,不 低于 80% 的 基金 净资 产将 投资 于 中证技 术领 先指 数的 成分 股和备 选成 分股 ;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15%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 ~3% ;3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技术 领先 指 数 增长 率 ×90% +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10% 。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1、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资产 等。 2、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2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六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 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3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4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约 定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5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含第 四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五)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6 十七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 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7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八 、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与基 金使 用相 关指 数 有关的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8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 约 定指 数使用 的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 指数 使 用 费用为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16% 年 费率 计提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1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季度 支付一 次,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的 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5 万 元整 (即 不足5 万 元时 按 照5 万 元收 取) 。 当年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69 一个季 度的 ,按 照一 个季 度收费 。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的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和价格 ”中的相 关 规 定。 2、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应在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0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1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财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2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3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4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一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债 券市 场, 因而 , 影 响证券 市场 价格 的因 素( 政治因 素 、 经济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都将 直接或 间接 地传 导至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主要 的风 险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 进而 影 响证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基金投 资的 权益 类和 债券 类资产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争 、 技 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管理能 力 、 以 及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面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下 降 。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 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5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规 避。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中债 券 类资产 的单 一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 业务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类 资产的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兑 付 ;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 票 、 债券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 , 使 交易 指 令的执 行难 度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 现 成本增 加 。 此 外, 当 发 生 巨额申 购时 , 本基 金可能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 例被动 地发 生变 化 而 发生 较大 的 跟踪 误差 ; 当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可能 因基金 仓位 调整 或资 产变 现困难 ,加 剧流 动性 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的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 导 致基 金日 常的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申 购赎 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核 算系统 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 基 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等 情 况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6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人 、 销售机 构 、 证 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 机 构等。 此外, 基金 还面 临会 计风 险, 其 主要 包括: 基金 数 据维护 风险 、 基 金数 据接 收风险 、 基 金估值 风险 。 基金 数据 维护 风险主 要指 需要 人工 维护 数据可 能发 生错 误的 风险 , 如债券 信息 、 权益信 息 、 银 行间 交易 等 ; 基 金数 据接 收风 险主 要 指对外 接收 交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 算公 司数 据时可 能存 在缺 失的 风险 ;基金 估值 风险 主要 指每 日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 的风险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在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或者 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标 的指 数下跌 风险 本基金 不低 于80% 的 基金 净资产 将用 于跟踪 标 的指 数, 业 绩表 现将 会随 着标 的指数 的 波 动而波 动 ; 同 时本 基金 在 多数情 况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仓 位 , 在 股票 市场 下 跌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临 基金 净值 与标 的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 2、指 数增 强效 果不 佳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指 数增 强策 略可 能出现 阶段 性失 效甚 至 整 体失当 , 导 致指 数增 强组 合 的累计 收 益率低 于标 的指 数的 累计 收益率 , 从而 ,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收 益率 尚不 及完 全跟踪 指数 的 情 形 。 3、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 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本 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由此 产生 风险 。 4、跟 踪误 差、 跟踪 偏离 度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可 能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分 股 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成分 股 派发现 金 红利 、 流 动性 风险 (成分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较 大的 冲击 成本 ) 、 本基金 的运 营费 用 (证 券 投资中 的交 易成 本 、 基 金 管理费 、 托管 费 等) , 以及 基金 追求 增强 收 益采用 的投 资策 略等 原因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发生 较大 偏离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7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8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 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79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体育 西路189 号 城建 大 厦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0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 金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合 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1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2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3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4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金 投资者购 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 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合法 权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5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6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 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及收 费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7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 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将至 少载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8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89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 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 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人 ,由 召集 人 对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0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 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票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1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2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1、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2、收 益分 配原 则 (1)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 现金 红 利 则按 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收 益 分配每 年至 多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 准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以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3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分红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4、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 四)基金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4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1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 约定 指 数使用 的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 指 数使 用 费用为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16% 年费 率计提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按 季支付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01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费,E 为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季度 支付一 次 , 指 数许 可使 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整 (即 不 足5 万 元时 按照 5 万 元收 取) 。 当年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一 个季 度的 ,按 照一 个季度 收费 。 (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为 股票型指 数增强基 金,跟 踪指数为 本基金的 首要目 标,力求 将日均跟 踪偏离 度控制 在0.5% 以下 、 年 跟 踪误差 控制 在 7.75% 以下 ; 对于指 数增 强部 分 , 采 取 适当的 增强 策 略,力 争取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收 益。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5 2、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投 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85%~95% , 其中 , 不 低于80% 的基 金净资 产将 投 资于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 成 分股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15% , 其中 , 现 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权 证投资 的比例 范 围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 3、投 资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 85%~95% , 债 券、 现金 等其 它金融 工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6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5% ~15% ; 2)本 基金 投资 于指 数成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80%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7)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8)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0)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 ; 1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 来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 的 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 履行相 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 六)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7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8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 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99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0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1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争议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沿江 中路 298 号江 湾商 业中 心 22 楼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2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其 中 , 股 票库 包括 : 中 证技 术 领先指 数成 分股 库 、备选 成分股 库 、主动 投资股票 库(主动 投资股 票库细分 为 成分股 库与非 成分股 库) 。 备 选 成分 股 库 应于 成分 股 调 整日之 前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 在 成分 股 调整 日之 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应将 备 选 成分 股 库 当中 新入 选的 成分股 移入 成分 股 库 ,将 备选 成 分股 库 当中未 能入 选 成 分股 但又 实际持 有的 品种 移入 主动 投资股 票库 , 备选 成分 股 库清空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每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前一交 易日的 日跟踪误差 ,30 个交易 日 日均跟踪 误差的年 化值,30 个交 易 日日均跟 踪偏离度 , 以及 前一个估 值日本基 金投资 于 中证技 术领 先指数 成分 股 的 资产 比例 是否达 到基 金净 资产 的 80%的风 控报 告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4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5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除依 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6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 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约定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四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 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8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09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0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1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者 对 账 单 包 括 季度 对 账 单 和 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者 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本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2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者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者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为投 资者 提供 服务,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者 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者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3 易 服务 。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离 职及 董事 长代 行总经 理职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英大 证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过 直销中 心申购 费 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6-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建行 渠道 暂停 服务的 通知 证券时 报等 2014-06-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净 值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与 交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03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4 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5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19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7-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0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 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8-19 【半年 报】 金鹰 中证 技术 领先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4-08-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09-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市场 上出 现冒 用本 公司 名义进 行证券 活动 的澄 清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8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长离 任及 总经 理代 行董事 长职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0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会换 届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银联 通系 统升 级暂停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五矿 证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银联 通升 级完 成恢复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18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0-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0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1-18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永 东 已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离 任,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增聘 为何 晓春 为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已 进行公 告, 并按 规定 在中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业协 会办 理完 成 相 关手 续, 报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监 管局备 案 。 目 前本 基金 由 基金经 理何 晓春 单独管 理。 2、 我公 司第 四届 董事 会于2014 年9 月 26 日任 期届 满, 根据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 司于2014 年 9 月26 日召 开了2014 年第 一次临 时股 东会 议 , 选 举 公司了 第五 届董 事会 董事 。 原 公司 董事 长 刘东先 生 届 满离 任, 不再 担任董 事及 董事 长职 务。 目前由 刘岩 总经 理代 为履 行董事 长职 责 。 该事项 已向 监管 机关 进行 了备案 ,并 于2014 年 10 月 9 日 进行 了公 告。 3、2014 年12 月17 日,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免去 郭容 辰女士 公司 副 总经理 职务 ,本 事项 已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备案 并进 行了 公告 。 4、经公司 第五届 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聘请李 云亮先生 担任副总 经理职 务,并向 中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通过, 李云 亮先 生于2014 年 12 月25 日 正式 担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职 务,相 关事 项已 于2014 年 12 月25 日公 告。 二十七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者 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4 年第 2 号 115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证监 许 可【2011】494 号) ; (二) 《金 鹰 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金 鹰 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1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