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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军A(150221)

中航军A/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三月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 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分 级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备案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20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2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1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7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责任 .................................................................................................................................... 90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1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92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事项 .................................................................................................................................... 93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94


基金合同 3-1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是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3、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 、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基金合同 3-2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基金合同 3-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该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 订通 过并于 2013 年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同 3-4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 指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和/或前海 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2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份 额 2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指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额, 即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24、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指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 即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25、标 的指 数: 指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数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按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同 , 可 区分 为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A 份额 持有 人及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持 有人 27、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8、 销售 机构 : 指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同 3-5 29、场 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30、场 内 : 指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31、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2、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4、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系 统 35、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6、 基金 账户 :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各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41、 存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基金合同 3-6 42、 工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4、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5、 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以及 销售 机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实施 细则 。 《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0、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1、申 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2、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和前 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10% 54、 配 对转 换: 指 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55、分 拆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按 照2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对 应1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1 份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基金合同 3-7 的行为 56、合 并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按 照1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与1 份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B 份 额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57、折 算 :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 调整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额 净值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A 份 额参 考净 值和/或前 海开 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 使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金 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 括定 期折 算和不 定期 折算 58、定 期折 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59、 不定 期折 算: 指当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参考 净值 和/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参 考净 值满 足一 定的 条件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 6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5、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66、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基金合同 3-8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6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7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在基 金基 础份 额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给定 的计算 公式 得到 的基 金各 类份额 估算 价值 , 按 基金 份额的 不同 , 可 区分 为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份 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72、 货币 市场 工具 : 指 现 金;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 债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73、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基金合同 3-9 第三 部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证 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通过 严谨 数量 化管 理和 投资纪 律 约束, 力争 保持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 五、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中航军 工主题 指数 六、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2 亿 份。 七、基 金的 份额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基金之 基础 份额 (以 下简 称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份 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 级基 金之 A 份额 (以 下简 称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 ”)、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指 数分 级基 金之 B 份额 (以 下简 称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 ) 。 根据 对基 金财产 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 排,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基金合同 3-10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为 可以申 购、 赎回 但不 能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为 可以上 市交 易 但不能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八、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执 行。 九、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和配 对转换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将自 动按1:1 的 比例确 认为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财产 合并运 作。 投资者 可选 择将 其在 场内 申购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按 照2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 对应 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1 份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 分拆; 也可 选择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额 与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B 份额按 照1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对应2 份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的 比例 进 行合并。 投资者 在场 外认 购和 申购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不能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 但其 可选择 将 其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 内后, 按照 2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 对应 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1 份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 分拆; 也可 选择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额 与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B 份额按 照1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B 份额 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合并 后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外。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场 内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将 同时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 3-11 十一、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3-12 第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 额。 根据 对基 金财产 及收 益分 配的 不同 安排,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为 可以申 购、 赎回 但不 能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与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为可 以 上市 交易 但不能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配比 始终 保持 1 : 1 的比 率 不变。 二、基 金份 额分 级规 则 1、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份 额将 按照 1:1 的比 例确 认为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 2、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 合 同生 效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接 受场 外、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不 接受 单独 申购 、赎回 ,只 能进 行上 市交 易。 3、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合同 生效 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之间 可以 按约 定的 规则进 行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 和合并 两种 转换 行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按照 2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对应1 份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的合并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基金合同 3-13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按照1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 外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照 上述 规则 进行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 3-14 第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净 值计 算 一、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体 现为 不同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净 值计 算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 数, 其中 基金 份 额总 数为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 定 应得 收益 之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 收益 依据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和截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 天数 占当 年实际 天数 的比 例确 定。 除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外,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以 当年1 月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 在年 度,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5%” 。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的 某一完 整会 计年 度内 , 若 未发生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参 考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 数计算 ; 若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至 参考净 值计 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3、每2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等于 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与 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 会 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损 失情 况下,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 临无 法取 基金合同 3-15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二、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设T 日为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则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 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 NAV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 +1 日 公告 。如遇 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设T 日为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日 , 则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 N t R NAV A × + = 1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2 A B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min{ t =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T 日} ;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为 T 日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净值 ;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为 T 日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参考 净值,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为T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 额参 考净 值; R 为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基金合同 3-16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参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基金合同 3-17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其它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 场 内将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发售 , 具体 名单详 见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 基 金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 3、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以认 购金 额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购 费用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具体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场内 认购 由会 员单 位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认购费 用。 基 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2、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合同 3-18 (1)基金 认购 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2)场外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舍 弃 , 余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将 按 照《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的规 定, 参照 行业 惯例, 结 合市场 实际 情况 收取 。具 体费率 详见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发 售公 告。 4、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场内 认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部 分舍 弃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 期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4、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基金合同 3-19 第七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 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3-20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与 交易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与交 易。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刊登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分 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上 市 交易; 2、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3、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买入 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 倍;


4、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申报 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基金合同 3-21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 基金 法》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七、其 他事 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基金合同 3-22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接受 投资者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或 申购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部分 中 , 如 无特别 说明 , 本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特指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基金份 额 净 值特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净 值。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办理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 格且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投资人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场 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办理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资 人需 使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理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前 海开源 中航军 工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场内、 场外 代 销机 构名 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基金合同 3-23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转 托管 时基 金登记 份 额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6、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基金合同 3-24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合同 3-25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其中 , 场 外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 小 数部分 舍弃 ,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金 账户 ( 返 还资金 的计 算公 式及 方法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 用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基金合同 3-26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认 购费 率、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合同 3-27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 例不 基金合同 3-28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价 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合同 3-29 十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可补 充其 他情况)。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份额 场内 赎回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 基金合同 3-30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场内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外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定 办理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 并 在 正式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介公 告。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合同 3-31 第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换 。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是 指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与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包括 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与合 并: 1、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按 照2 份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对应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T 日 申请,T+1 日生效 ; 2、基 金份 额的 合并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B 份额 按照1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 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T 日申 请,T+1 日生 效。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合 并 , 场 外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 管至场 内后 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并 。 一、配 对转 换场 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配 对转 换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上 市交 易 后 不超过 6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 办理 基金合同 3-32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配 对转 换的 原则 1、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必 须为 偶数 ; 3、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前 海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为整数 且相 等; 4、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5、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 式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情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登 暂停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公告。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 对转 换费 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具体 见相 关业务 公 基金合同 3-33 告。


基金合同 3-3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 二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 学研大 楼B815 房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基金合同 3-35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中 航 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申购 赎回 价格,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和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合同 3-36 参考净 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基金合同 3-37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 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8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466,109.9829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4]78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38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 问提 供的 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中航 军工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 格,中航 军工 A 份 额和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基金合同 3-39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按 基金合 同约 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依法 申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40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 前 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基金合同 3-42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基金合同 3-43 军工 B 份 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基金合同 3-44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基金合同 3-45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基金合同 3-46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 上(含二 分之 一)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基金合同 3-47 六、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基金合同 3-48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基金合同 3-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 2、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 3、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格 ; 2、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50 决 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 告; 6、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基金合同 3-51 工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各自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基金合同 3-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 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3-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得 登记 费;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录 二十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基金合同 3-54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合同 3-5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证 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通过 严谨 数量 化管 理和 投资纪 律 约束, 力争 保持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固 定收 益资 产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 、 银 行存 款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 % -95% ; 其中 ,投 资于 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同时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标 的指 数 中证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深 两市 具有 军工 产 业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或随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进 一 步发 展和 完善 ,未 来出 现 了更 合理、 更具代 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 票走势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法 变更 本基 基金合同 3-56 金的标 的指 数。 2、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依法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 指 数更名 等)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动态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方法 , 参照 成份 股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建 指 数化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 基金 在严 格控 制基 金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和年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投资 收益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基金合同 3-57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长率 之间的 日 均 跟 踪偏 离度 不超过 0.35 %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90 % 的比例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并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参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股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 对 其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保 证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间的高 度正 相 关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进 行分 析,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由于 受到 各项 持股 比例限 制, 基金 可能 不能 按照成 份股 权重 持有成 份股 ,基 金将 会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 1)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基金合同 3-58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五、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基金合同 3-59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额度的 10 % ,并 且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基金合同 3-60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 人民 币活 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 中证中航 军工主题 指数 基于 证 监会 行业 分类 标准, 选择 沪深 两市 从事 军工 装备 制造和 服 务及相 关行 业的 规模 相对 较大、 行业 代表 性强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作为 成份 股, 计算方 法上 则采 用成份 股按 照自 由流 通股 本加权 的派 氏方 法来 编制 。 可以综 合反映 沪深 两市 具有 军工 产 业特 征的 公司 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同时 为投 资者 提供 新的 投资标 的。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 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合同 3-61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具 有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特 征;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 额, 具有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合同 3-6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合同 3-6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基金合同 3-64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基金合同 3-65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基金合同 3-66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基金合同 3-67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合同 3-6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基金合同 3-69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 年费率 计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4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 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金合同 3-70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合同 3-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 前海 开 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同 3-7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一、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 除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外) 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按照 本合 同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净值计 算”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对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 每2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 额将按 1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获得 约定应 得收 益 的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的 份 额 配 比保持 1:1 的比 例。对 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 额每 个会 计年度12 月31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 算 为场 内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分配 给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持 有人。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2 份 前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将按1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获 得新 增 前海 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 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外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折 算,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基金合同 3-73 份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A NUM NUM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因 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而新 增的 场内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航军工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AV NUM NUM A A A 000 . 1 ? × =


其 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定期后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公式 为 ) 000 . 1 - ( 5 . 0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 NAV NAV NAV × = (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B NAV NAV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B NUM NUM = (3)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期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新 增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即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UM NUM NUM +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数 为


基金合同 3-74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 ( NAV NUM NAV NUM A × × = 000 . 1 - 5 . 0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后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公式同 上。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1.500 元时 或当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跌至0.250 元 时。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前 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B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均 调 整为 1.000 元。 (1)当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时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基金合同 3-75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即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A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000 . 1 - )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中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A A A NAV NUM NUM × =





其中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B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基金合同 3-76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 000 . 1 000 . 1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中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不定期 前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当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跌至 0.250 元时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变 ,即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基金合同 3-77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1 :1 配比, 即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 A B B B A NAV NUM NAV NUM NUM NUM × = ×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与 新增 场内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且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000 . 1 × ? × =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基金合同 3-78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不定期 前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余 额的 处理方 法 折算后 , 场 外份 额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场内 基金 份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 余 额的 处理 方法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四、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份额 配对 转换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3-79 六、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本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 则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七、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改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 本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合同 3-8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合同 3-81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基金合同 3-82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3 个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于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开始上 市 基金合同 3-83 交易前 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后 或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合同 3-84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到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增 加、 变更 、减 少基 金销售 机构 ;


基金合同 3-85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 额上 市交 易;


30、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 或终止 上市 ; 31、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2、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会 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基金合同 3-86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合同 3-87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基金合同 3-88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合同 3-89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 3-90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一方 承担 连带 责 任后 有权 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度 向另 一方 追偿 。 二、 由于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违反基 金合 同 , 给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市场 交易 规则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的投 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3) 基金 托管 人对 存放 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资 产, 或交 由证 券公司 、 期货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内 的资 金、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故意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4) 不 可抗 力。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基金合同 3-91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基金合同 3-92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并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 生效。 2、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3、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合同 3-93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基金合同 3-94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基金合同 3-95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中 航军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申购 赎回 价格,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和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基金合同 3-96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基金合同 3-97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 问提 供的 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中航 军工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 格,中航 军工 A 份 额和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 3-98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依法 申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99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100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前 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基金合同 3-101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基金合同 3-102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 额应 基金合同 3-103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前 海 开源 中航 基金合同 3-104 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基金合同 3-105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 上(含二 分之 一)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合同 3-106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 自行 选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基金合同 3-107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法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 前海 开 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合同 3-108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 托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基金合同 3-109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 年费率 计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4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10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合同 3-110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固 定收 益资 产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 、 银 行存 款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 % -95% ; 其中 ,投 资于 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同时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基金合同 3-111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额度的 10 % ,并 且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基金合同 3-112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基金合同 3-113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基金合同 3-114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基金合同 3-115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3-116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基金合同 3-117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基金合同 3-118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基金合同 3-119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