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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中证(585001)

东吴中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 东 吴 中证 新 兴产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6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0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0 年12 月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10】【 1792】号 ) 的 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2 月 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 运作风 险等 等。 此 外, 本 基金 以 1 元 初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单 位份 额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险 。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 。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2 月 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东吴中 证新兴产 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东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司 法解释、 部门 规 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 府规章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及 对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正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构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 29、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办 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卖 出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 55 、 《业务 规则》 : 指《 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 56、 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任少 华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82 号 7.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联系 人: 钱巍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投资 管理 部 、 固 定收 益 部、 专户 业务 事业 部 、 研 究策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 营销 管 理部 、 北 京营 销中心 、 上 海营销 中心 、 广州营 销中 心、 苏州 分 公司 、产品策略 部、营销策划 部(加挂电 子金融部 ) 、总 经理办公室 (下设三个二 级部 门, 分别为综合 管理部、战略 规划部与行 政事务部 ) 、人 力资源部、 基金事务部、 信息 技术部 、北 京办 事处 、财 务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等 20 个职 能 部门。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一只 产品 东吴 嘉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 行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二 只产品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行 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三 只 产品东 吴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四 只产 品东 吴优 信稳 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 托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 的第五 只产 品东 吴进 取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公司 已管理 的第六只 产品东吴 新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七 只产品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八只 产品 东吴新 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九只 产品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托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 的第十 只产 品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 为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十 一只 产品 东吴 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十 二只 产品 东吴 深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中 国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已 管 理 的 第 十 三 只 产 品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四 只产 品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 托管行 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 十五只 产品 东吴 鼎 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 行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十六 只产 品东 吴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七 只产品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 先生 , 董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审计 师 、 高级经 济师 , 中共党 员 。 历任苏 州市财 政局 科员 、 苏 州市 税务局 副科 长、 苏州 市税 务局三 分局 局长 、 苏 州市 税务局 科长 、 苏州市 审计 局副 局长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现 任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金燕萍 女士 , 副 董事 长, 大学, 高级 政工 师, 中 共 党员。 历任 上海 外贸 总公 司党委 委员、 党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上海 海外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上 海广 告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副总 经理, 上海 实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办 事处 常务 副主 任、党 总支 书记 、上 海兰 生(集 团 )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任少华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人民 检察 院助理 检查员 ,苏 州中 辰期 货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苏州 证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 副总经 济师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总经 济师 、 总 裁 助理兼 任期 货筹备 组组 长、 研究 所所 长,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东 吴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国联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 总 裁助理 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 总裁 , 东 吴证 券总 规 划师兼 研究 所所长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戴继雄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历 任上 海复 星高科 技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 审 计副总 监、 上 海兰 生 (集 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副总 监、 财务 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五金矿 产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炯先 生, 职工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 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平 衡处科 员, 东吴 证券 总裁 办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 现 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历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 苏州 大学商 学院 财经 学院 教授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任 中 国社科 院经 济研 究所 研究 员、 所 长助理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心 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行 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处 长、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0 副行长 ,交 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长 ,交 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 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 硕 士学 位, 高级 工程 师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电子计 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 州人 民银 行科 技 科硬件 组组 长 , 苏 州证 券 电脑中 心经 理、 技术 总监 , 东 吴证 券 技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理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 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理 、 东吴 证券 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 科 , 学士 学位, 中共 党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审 计员 ,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兼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 先生 ,董 事长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任少华 先生 ,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王炯先 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党 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 苏 州证 券 西北街 营业 部业 务主 管 、 东吴证 券办 公 室 副主 任 、 总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学 ,会计 师、 审计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 金融审 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公司总 裁助 理等 职务 ,现 任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4、基 金经 理 周健先 生, 硕士, 南开 大 学毕业 ,8 年证券 从业 经 历。 曾 就职 于海 通证 券;2011 年 5 月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公司 研究 策 划部研 究员 , 自 2012 年05 月 03 日起 担任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担 任东 吴新 创 业股票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6 月5 日 起担 任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LOF)。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少成 ,2011 年02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01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总 经理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1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理念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 以下《基金 法》及有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2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 被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 谋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3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 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各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 责分明、 相互制约 ,同 时 强化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察 稽核 职能 ; (5)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 公司自有 资金投 资业务应 在空间上 和制 度 上适当 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 交易清 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 息 的人员 , 应 对其相 应行 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程 序和 过失 处罚 措施 。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 随着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管 理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而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管 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 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 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为总 裁领导下 的专门委 员会之 一,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 协助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保 证公 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 公司的 业务 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 论证 , 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 理其他 有关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重大 事项 。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 对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控制委 员会 提 交独立 的风 险管 理报 告 和 风险管 理建 议。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 部门最首 要的责 任。部门 经理对本 部门 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 别、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4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公 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 并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 定 期更新 。


(2)建立 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做到 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程 序;建 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 层汇报 ,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 员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 从 而以最 快速 度作出 决策 。


(5)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有 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如电 脑预 警 系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 段:采取 数量化、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损 失。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定了 完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当的 培 训,使 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控 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9F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5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2009 年1月15 日,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正 式成立,承继 原中国农业 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射 范围 最广 , 服务 领 域最广 ,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 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 国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 致 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 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全 球托管人 》评为中 国“最 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对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金牌 理 财?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中 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部于1998 年5月经 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批 准 成立 ,2004 年9月更 名为托管业 务部,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 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 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 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 工程师 、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 场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6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198 只 , 包 括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夏 平稳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主 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内 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资基 金、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 盈 鸿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瑞强 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 诚四 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 民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 红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双 利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 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7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景 顺长 城能 源 基建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 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聚 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 费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投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恒久 信用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8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 合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 银瑞 信信 用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 转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年 期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高 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永福 养老 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 付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双月 红一 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 企业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安达 信用 主 题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永 利信 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岁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金 、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融 通通源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信 用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9 基金 、 鹏 华品 牌 传 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恒生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航 天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 务 操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 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 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 录监控 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 理 :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金 头寸不 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以 及其他 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提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1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慧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2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 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3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4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5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6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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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7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5)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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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2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9) 东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2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0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4)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1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2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2)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43)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3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联系人 :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4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5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6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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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7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8)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5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8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 话:0571-86078823


传 真:0571-85783711


联 系人 :周妍





网 址:www.bigsun.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6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 :洪 家新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39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0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70)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 有 限公司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1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六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六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 证 监许 可[2010]1792 号 文) 批准 ,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止到 2011 年 1 月27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顺利结 束。 经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976,388,438.31 元 人民 币,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161,336.97 元 人民币 。 上述 资金 已于2011 年1 月 31 日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41129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 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976,549,775.28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 部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 者所 有 。 其 中,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1,841,442.31 份 ( 含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9%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其 配 套法规 和 《东 吴中 证新 兴 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募 集 情况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本基金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3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 资 者 应 该 在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照 指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开始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除 指定赎回 外,基金 管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对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 赎回 , 后 确 认的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4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 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申购 限额、交 易级差、 最低赎 回份额有 其他规定 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 包括 该 日)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基 金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 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机 构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5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0.8% 2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0元/ 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2 年 (含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相关约定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6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 产 所有 。


例二 :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00 元 , 四 笔申 购 金额分 别为5,000元、150 万 元、 350万 元和1,0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20% 0.8% 0.4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40.71


1488095.24


3486055.78


9,999,000.00 申购费(D=A-C) 59.29


11904.76 13944.22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91.56 1352813.85 3169141.62 9,090,0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6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三 :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T 日 赎 回20,000.00份, 其 赎回费率 为0.5%,现假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20,00 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 0 0.00 ×0. 5 %=125.00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 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 T 日 赎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 为 0.25% , 现假 定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550 元 , 则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 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 0 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 有 本基金 超过 两年 时间 内 的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4 、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 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7、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2%,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7 的0.5%。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 认 为会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申购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者 在 申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8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 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49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580001 ) 、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前端 收费 ( 基金 代码:580002 ) 、 东 吴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3 ) 、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 基金 代码 :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 基金 代码 : 582201 ) 、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580005)、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3001 )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B ( 基金 代码:583101)、 东吴 新 创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7 ) 、 东 吴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 金代码 :582002 ) 、 东 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类 ( 基金 代码 :582202 ) 、 东吴 新 产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580008 )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 码 : 582003 ) 及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80009 )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今后发 行的 开放 式基 金将 根据具 体情 况确 定是 否适 用于基 金转 换业 务, 并将 另行 公 告 。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信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温州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投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0 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江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达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方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城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安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安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华 福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源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里 昂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上海 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 本 基金 管 理人还 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以公 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施 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1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控 制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0.35%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新 股(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 其中,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10 个 工作 日内 调整 至符合 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选择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作 为跟 踪标 的指 数 。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该指数 精选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中 上市 的规模 大 、 流 动性 好的 100 家新 兴产 业公 司作 为样 本, 综合 反 映了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新兴 产业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中 证新兴 产业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 上出现 其他 更合 适投 资的 指数作 为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与 托 管人协 商一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2 致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相 应更换 基金 名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 并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及 时公告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对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进行 完全 复制 ,在 初始 建仓期 或者 为申 购资 金建 仓时 , 本基金 按照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各 成份 股所 占权 重逐 步买入 。 在买 入过 程中 , 本基金 采取 相应的 交易 策略 降低 建仓 成本 , 力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 化。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 本基金 以标 的指数 权重 为标 准配 置个 股, 并 进行 适时 调整。 但 在因特 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 2、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的 指数 型基金 , 基金 所构 建 的 指 数化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基准 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应 调整 。 同时 , 本 基 金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配股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以 保证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2) 组合 调整 方法 1)定 期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对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调 整方 案, 在考 虑 跟踪误 差风 险的 基础 上,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不 定期 调整 在一些 特殊 情况 下, 我们 将适当 调整 投资 标的 。 ①根据 指数 编制 规则 , 当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因增 发 、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 成份股 权重调 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的 指数 权重 比例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②当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因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等 因素 导 致基金 无法 按照 指数 权重 进行配 置,基 金管 理人 将 综 合考 虑跟踪 误差 和投 资者 利益 ,选择 相关 股票 进行 适当 的替代 。 ③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情况, 对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力 求达 到跟 踪误 差最 小 化 。 3 )在其他 不影响指 数复制的情 况下,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在 跟踪 误 差最小 化的 条件 下,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适当 的调 整。 3、替 代成 份股 的构 建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3 本基金 选择 其他 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构 建替 代成 份股 。 具 体按照 以下流 程进 行替 代成 份股 的筛选 : (1)在中 证新兴产 业指数成份 股中,筛 选出被替 代股票 所在细分 行业内的 股票 , 作为替 代成 份股 的备 选池 。 (2)通过 “东吴优 化筛选模型 ”筛选相 同行业成 份股进 行替代, 以估计替 代时 间 的长短 ,作 为模 型计 算的 时间区 间: (3 ) 使 用 东 吴 优 化 筛 选 系 统 计 算 出 替 代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之 后 , 由 行 业 分 析 师 对 初 选 结 果 进 行 复 议 , 从 基 本 面 角 度 考 察 用 于 替 代 的 成 分 股 是 否 合 适 用 于 替 换 目 的 , 并 酌 情 进 行 调 整 。 4、基 金组 合的 优化 策略 本基金 对由 于仓 位限 制 、 基金费 用 、 成 份股 调整 、 申购赎 回等 因素 会产 生的 跟踪误 差,采 取适 当策 略进 行修 正。 (1) 成份 股权 重策 略 针对建 仓期 间仓 位未 达到 目标水 平 、 应付 赎回 、 配股 增发的 现金 预留 引起 仓位 不足、 申购资 金与 分红 资金 等资 金流入 导致 仓位 不足 、 换 股期间 成分 股操 作引 起仓 位变动 等导 致基金 仓位 低于 基准 而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 该 策略 根 据降低 跟踪 误差 的原 则 , 通过衡 量相 应成份 股的 基本 面和 流动 性,在 指数 成份 股标 准权 重的基 础上 进行 微调 。 (2) 交易 策略 针对由于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费用、 冲击成本等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该策略 主要通过在基金 建 仓 和 成 份 股 调 整 时 , 低 买 高 卖 或 提 前 建 仓 以 减 小 冲 击 成 本 等 进 行 修 正 。 5、跟 踪误 差控 制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跟 踪误 差” 和 “ 跟踪 偏离 度” 两 个指标 , 对 跟踪 误差 进行 控制管 理,确 保基 金对 指数 的紧 密跟踪 。 (1) 跟踪 误差 跟踪误 差= 2 1 ( ) /( 1) n i i r r n ? ?? ? , 其中 i r 表示 第 i 日 基金 净值 收益率-第i 日 基金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1 / n i i r r n ? ? ? ,n 为 天数 。 (2)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偏 离度=前n 日 基金 净 值累计 收益 率- 前n 日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累 计收 益率 本基 金定期计 算基金组 合的跟 踪误差和 跟踪偏离 度,确保 单日基金 跟踪偏离 度不 高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4 于0.35% , 年度 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 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通 过定 性研 究和 定量 分析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期 在约 定的 风险 承受限 度之 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 差 。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策略 。 采用 自上 而 下的方 式制 定具 体投 资策 略, 考 虑的主 要因 素是 : 宏 观经 济走势 、 资 金供 求状 况、 基础利 率、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市 场波 动等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利率变 化的 大周 期 、 市 场 运行的 小周 期和 中国 债券 市场的 固 定 特性, 结合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情况 , 判 断基 金对 流动 性的需 求,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主要 是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 获取 适 当收益 , 因此 债券 投资 以 流动性 好, 风 险较 小的 短期 政府 债券为 主; 中国 的债 券市 场处于 扩张 阶段 , 品 种不 断丰富 、 衍 生工具 有所 增加 , 本基 金 的债券 投资 将注 重创 新品 种的选 择和 创新 工具 的运 用, 以流 动 性好、 风险 低的 品种 作为 投资目 标。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95%*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收益 率 +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该 指数 精选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上市 的规模 大 、 流 动性 好的 100 家新 兴产 业公 司作 为样 本, 综合 反 映了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新兴 产业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 本基金 认为 , 该业 绩比 较 基准目 前能 够有 效地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以及 公司网 站上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以及 混合型 基金 。 本基 金为 指 数型基 金 , 紧 密跟 踪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 , 具 有和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预期 风险 较高 、 预 期收益 也较 高的品 种。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5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总 量; 4、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制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 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 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6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11,676,434.56 91.11 其中: 股票 611,676,434.56 91.1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14,000.00 1.49 其中: 债券 10,014,000.00 1.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126,211.83 7.02 7 其他资 产 2,509,671.07 0.37 8 合计 671,326,317.46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664,704.89 1.79 B 采矿业 19,540,618.49 3.00 C 制造业 451,852,398.45 69.4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21,096,117.90 3.2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80,626,538.24 12.3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2,849,330.75 1.9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7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229,526.40 0.80 S 综合 - - 合计 602,859,235.12 92.6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817,199.44 1.3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17,199.44 1.3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股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299 中国北 车 1,409,000 10,003,900.00 1.54 2 601766 中国南 车 1,449,599 9,248,441.62 1.42 3 000786 北新建 材 288,229 7,286,429.12 1.12 4 600031 三一重 工 729,044 7,275,859.12 1.12 5 600583 海油工 程 690,800 7,274,124.00 1.12 6 000598 兴蓉投 资 947,510 7,238,976.40 1.11 7 002202 金风科 技 508,904 7,190,813.52 1.11 8 601179 中国西 电 923,506 7,175,641.62 1.10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8 9 000778 新兴铸 管 1,144,112 7,070,612.16 1.09 10 601989 中国重 工 766,102 7,055,799.42 1.08 (2) 报告 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股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58 时代新 材 723,908 8,817,199.44 1.3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014,000.00 1.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014,000.00 1.54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014 14 付 息国 债14 100,000 10,014,000.00 1.54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成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804.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24,976.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6,103.30 5 应收申 购款 146,786.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09,671.07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58 时代新 材 8,817,199.44 1.36 重大事 项停 牌





(7)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东吴中 证新兴产业 指数基 金历史时间 段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 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2.01-2011.12.31 -32.70% 1.27% -29.54% 1.40% -3.16% -0.13% 2012.01.01-2012.12.31 -2.82% 1.40% -1.30% 1.40% -1.52% 0.00% 2013.1.1-2013.12.31 15.58% 1.64% 8.83% 0.96% 6.75% 0.68% 2014.1.1-2014.12.31 27.50% 1.14%


28.22%


1.15%


-0.72%


-0.01%


2011.02.01-2014.12.31 2.00% 1.33%


8.93%


1.36%


-6.93%


-0.03%


注: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 +5%* 银 行同业存款利率 , 数据截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0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 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11 年02 月0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注: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基金于 2011 年 2 月 1 日成立。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1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2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且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2)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2 )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 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 易且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6 )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3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3)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 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4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有责任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 错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5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而 且基 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 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6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八 次, 每 份基金 份 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7 3 、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4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于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8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 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 一)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 认购费 的, 可以 从认 购费 中列支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率。 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登公告。 (2) 基金销售的相关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 详见本 招募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69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 规 定。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分 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 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3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0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时,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1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2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以及 混合型 基金 。 本基 金为 指 数型基 金 , 紧 密跟 踪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 , 具 有和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预期 风险 较高 、 预 期收益 也较 高的品 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一 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4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 得比以 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 了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素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 种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 金支付 出现困 难 ,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 即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另 外,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其 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5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 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 等风 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 违约、托 管行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 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六)特有风险 作为一 只指 数型 基金 , 本 基金具 有一 些与 主动 管理 型基金 不同 的风 险 , 主 要 体现在 以下两 方面 : 1、指 数下 跌风 险 指数下 跌风 险指 由于 本基 金紧密 跟踪 指数 , 当市 场 下跌时 , 由于 本基 金跟 踪 指数而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不 确定性 。 2、标 的指 数风 险 标 的 指 数 风 险 指 由 于 指 数 公 司 经 营 或 者 编 制 指 数 出 现 问 题 导 致 基 金 业 绩 的 不 确 定 性,可 能有 以下 两种 情况 : (1)由于 指数公司 的指数编制 方法不成 熟导致指 数成分 权重频繁 大幅度调 整, 导 致基金 跟踪 成本 增加 ,产 生跟踪 误差 ,影 响收 益。 (2)由于 指数公司 自身经营或 者决策问 题,导致 指数被 停止编制 及发布,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投资 标等 情况 ,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造成 影响 ,影 响投 资收 益。 (七)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等代 销 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 负债,也没 有经代销 机构 担保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十八、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对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6 人大会 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2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终 止后,成 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金 清算小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7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 本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 酬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 其他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金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8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8)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 基金融 资、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79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0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15 年;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1)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 、基金投 资者自依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1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代销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7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遵 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遵守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 务 规则; (7)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 理 人的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8 、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为依 据,不因 基金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共 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2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3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4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 开会条件 达不到上 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定 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至 少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 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6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方为 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布 的表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7 决结果 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及 表 决结果 。 但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由 召集 人邀 请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方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 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但出 现下列情 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的 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8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89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 币兑换 ; 外 汇担 保;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投资 于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此外 , 为 更好 的实 现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也适 度投 资于 非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申 购、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金 融衍生 工具 (如 股指 期货 等)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 投资于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90% ,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 及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本 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3 个 月内 达到 这一 投资比 例。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1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 关联 方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已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 而 只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 进行事 后结 算, 则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并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2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 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 缴 款通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划 款账号 、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3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 其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 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管 人可 能遭 受的 监 管 部门罚 款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 赔偿 。 因 投资流 动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 外,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 资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 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4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由参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5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6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 善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后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 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与转 托管 , 股东 名册 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8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向 所 有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 度 基 金 季 度 交 易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也 将 向 选 择 此 项 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拨 打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 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 投诉/ 意见/ 建 议处理 、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线 账户 查询、 信息 下 载、 专 家在 线咨询 、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4 年 08 月 28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2) 2014 年 09 月 13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及摘 要》; (3) 2014 年 09 月 17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股权 变更 的公 告》;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99 (4) 2014 年 09 月 23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5) 2014 年 09 月 30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6) 2014 年 10 月 27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7)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8)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9)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延长在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展 的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代销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2) 2015 年 01 月 05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4 年 年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13) 2015 年 01 月 05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14) 2015 年 01 月 15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工 商银 行 “ 201 5 倾心回 馈 ”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15) 2015 年 01 月 21 日 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对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5-1-10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五 年 三月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