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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转型创新(001105)

信达转型创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信 达 澳银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信 达 澳 银 转型 创 新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信 达 澳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三 月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证监 许可 【2015】119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 期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能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较 高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认 (申) 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 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对 投 资 者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6 七 、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0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9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47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8 十 二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3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4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6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7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63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5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1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2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03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但 是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创 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 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 限 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 出资 4600 万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 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施普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生, 副董事长, 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经 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 户经理 ,1998 年加 入 康联首 域投 资有 限公 司 机 构业 务开 发部 门, 负 责澳大 利亚机 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 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 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 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7 年证券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1989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 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21 日 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慧玲 (Ng Hui Lin ) 女士, 董事, 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 DBS 资产管理公司(DBS Asset Management )营销主管,SG 资产管理公司(SG Asset Management ) 商业开 发经理, 亨德森全球投资 (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 业务 拓展经理, 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渠道 销售总监,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总监、副总裁。2010 年 4 月起任首域投 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的董 事总经理。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 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 主任, 广东 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 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总行 个人业 务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总行 党校 (高级 研修院 )常务 副校长 ,总 行人 力资源 部总经 理(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总 行工 会常务 副主席 ,总行 监事会监事。 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 经理, 纽约 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 资管理副经理,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 丰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 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投资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刘颂 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 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 曾任职 于德 勤会 计师 事 务所稽 核部 、香 港期 货 交易所 监察 部,1997 年起历 任山一 证券分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 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 年 5 月起任首 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2007 年 8 月起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 理公司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总监助理。2007 年 5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7 年证 券从业经历 ,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 1989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 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21 日 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8 年 证券、基 金从业 经历 ,具 有证 券 与基金 从业 资格 、基 金 业高管 人员 任职 资格 。1999 年起历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 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 副总监、 机 构 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 间两次 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 参与老 基金重组、 首 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 2000-2001 年曾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赴伦敦 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 。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战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兼投资 总监 ,武 汉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18 年证 券研究、 投资从 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 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 年 6 月 加入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投资副总监、 执行 投资总监、 投 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 于鹏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1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 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 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 其他经理层 人员: 周慢文 先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硕 士。15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 市场部产品设 计师、 金融工程部数量 分析师、 规划发展部高 级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 场 开发部副总监,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 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行政总监。2013 年 3 月 12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 年 5 月 8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兼首席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4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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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0 2、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杜蜀鹏先生: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2008 年 8 月加入 信达澳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6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4 日起至今) 。 尹哲先生: 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2009 年 5 月起在金鹰基金公司任职,历任 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部高级研究员、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至今) 。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 执行委员 1 名,委员 5 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执行委员:王战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委员:曾国富,研究总监、基金 经理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杜蜀鹏,基金经理 尹哲,基金经理 韩仁通,产品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 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 职能,禁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 公司督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 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控制措施 。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在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报 告 中 特 别 说 明 , 并 报 公 司 投 资 审 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 下 周 密 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 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等 部 门 的 联 合 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 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 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 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9.17% 。营业收 入 2,870.97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59%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 成本收入比 24.17% ,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分别为 13.89% 和 11.21% ,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6.75% ,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 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 户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 长 9.23% ,手机银行客 户数 1.31 亿 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 末增加 3,115 台。电子 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 ,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 半 年, 本集团 各 方面 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 场与 业 界广 泛 认可, 先 后 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 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 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 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 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获 和 讯 网 的 中 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吴昼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吴昼平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5 】119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 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 定 条 件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时 间 , 本 基 金 可 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 发售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 规模上限。 (七)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及销 售 机 构 和 网 点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3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为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提 供 的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 、认购金额 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金 额不设上限 。 (3)认购最低限额 1)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具体 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首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 应于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5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 50万元 ≤M <200 万元 0.8 % 200万元 ≤M <500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全额预缴的原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1.00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 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备案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3、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 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100 份基金份额, 若 某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 则全部 基 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 赎回、 基金转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 不受此限 ,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 200万元 ≤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 1 年指 365 天。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以此类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或 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 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深度挖掘企业转型创 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 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债 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等) 、 债券回购、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为5%-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对 投 资 组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合进行动态调 整。 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核心投资策略为股票精选策略, 同时 辅以资产配置策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多个角 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 其演化趋势。 通过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 者价格指数(PPI)、采 购 经理人指数 (PMI )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 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增 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 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速相近 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 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实施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的股票投向是通过内生或者外延方式, 使得公司的商业模式、 主营 业务领域实现创新升级或者跨行业转型升级, 获得新的核心竞争优势, 进而推动企 业价值高速成长的企业。 (1)转型创新的涵义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 由于特定的社会需求、 技术以及当时的政策导向等多 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各个产业的发展速度、 空间和行业前景存在差异, 企业开展 业务的具体商业模式也不尽相同。 在原有业务发展面临困境, 或是新行业面临高速 发展的机遇, 部分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 拓展等策略进入新行业获得竞争优势和新 的发展机遇, 或者通过内生的技术、 组织、 机制等创新手段, 开拓具有较好发展前 景的业务领域,获得新的转折性的发展机遇,称之为转型创新。


本基金转型创新的界定主要包括转型和创新两个方面: 一是转型的界定, 主要包括传统行业、 产能过剩行业的 企业切入新的领域以及 由于收购兼并获得新的增长机会。 传统行业企业转型主要是指传统行业的公司切入新的业务领域, 例如水泥、 钢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铁等传统行业的企业, 由于掌握了余热发电、 污水处理等新的技术, 进而切入政府 产业政策长期鼓励的节能环保行业, 企业实现成功转型; 或者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那 些政府产业政策鼓励、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而获得了全新的增长机会。 二是业务创新的界定, 主要包括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 新的技术、 新的营销渠 道、 新的产品或者新的管理模式方面实现了创新突破, 进而拉动企业进入一个新的 增长周期。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创新包括: 公 司进行混合所制改革或者股权激励, 由于治 理结构的优化, 使得公司潜力得到更大的释放, 进而推动公司业绩进入一个新的增 长周期; 新的技术是指公司由于长期研发或者专利权购买等原因掌握了国内或者国 际同行业领先的先进技术, 进而获得了新的增长机会; 新的营销渠道是指公司产品 销售渠道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例如介入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新的渠道领域, 进而拉动 公司销售快速增长; 新的产品是指公司开发出更加适合目标客户需求的新产品, 实 现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 新的管理模式是指公司由于在内部管理方面引入激励约束 机制更强的管理制度,例如事业部制度等,进而 带动公司进入一个新的增长阶段。 (2)转型创新主题股票的挖掘 1)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是在 转型创新主题界定的范畴中, 过滤掉明显不 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 的股票、 ST 和*ST 股票 、 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 股票等。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市场企业动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选股票库。 2)风格股票库的构建 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综合 评估备选公司 转型创新 活动的价值,从中选择通 过转型创新 实现增长的上市公司。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的相 关政策等, 评估各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高度关注具备良好经济效益或社 会溢出效应, 预期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保持高增长的行业, 确定为主题行业。 具体分 析时, 管理人通过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操作过程中, 本基 金将根据宏观经济中期趋势、 政策环境变化、 各行业景气度情况以及估值区间水平 等因素,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② 个股精选 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相结合的评 估方法,如市盈增长比 率(PEG ) 、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企 业 价 值/ 息税 前利润 (EV/EBIT ) 、 企 业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利润 (EV/EBITDA ) 、 自由现金 流贴现(DCF )等,对 企业进行合理性评估。 (3)转型创新的投资决策 转型创新主题投资中, 确定转型切入的主题行业所处 的发展阶段尤其重要, 基 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宏观经济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 究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 行业进行评估, 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 主题催化因素、 主 题市场容量、 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 确定每个主题 行业的配置权重范围, 从而进行 相关转型创新 主题 股票的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 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 定收益的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息披 露不公开、 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 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 券、 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 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 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对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 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 的 频 度 对 发 行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密 切 跟 踪 ,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电 话 和实地调 研, 与受托人、 投行、 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保持对发行人经 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 根据本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进行总量控制、 分散投 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时机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市场情绪、 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 判 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 的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约基 差、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 并根据数量 模型 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beta 值进行跟踪, 动态调整 期货合约的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本基金在跟踪不同 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 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 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 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创 新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债券 ( 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券等) 资产、 现金、 货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 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 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1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权威性,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2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 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 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整体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变动状况,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 。 十、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价。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1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 力 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规定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 、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十 六 、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 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 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 投资比例保持在 80% 以上, 同时本基金 也将适度 投资于固定收益市场 , 如果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配置转型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 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该类 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从 而导致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另外,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 较短时间内非理性的变动, 造成基金净值表现低于 市场表现。 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 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 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 有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履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办公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6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等) 、债券回购、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为5%-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5%-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12)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1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1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 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 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 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持 续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①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①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价。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 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 》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 期或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 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 服 、 留 言 板 , 实 行 工 作 日 人 工 服 务 、7 ×24 小 时 自 助 服 务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 将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 二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