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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工业(512310)

500工业: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证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托管协议 
1 
 
 
 
鉴于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中证 500 工 业指 数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南方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中证 500 工业 指数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中证 500 工业 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中证 500 工 业指数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中证 500 工业 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中定义 的术语在 用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1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6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费 用 ..................................................................................................................... 29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 的 保存 ......................................................................................... 32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3 
十五、 禁止行 为 ..................................................................................................................... 35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6 
十七、 违约责 任 ..................................................................................................................... 38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9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0 
二十、 其他事 项 ..................................................................................................................... 41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2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 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31 、32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托管协议 4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以下 简称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 协议所使用的所有 术语 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可 少量投 资于非 成份股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票) 、 衍生 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现 金资 产、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在建 仓完成 后,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托管协议 7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上 述投资 组 合限制 条款 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则当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本 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托管协议 8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 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9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 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托管协议 10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托管协议 11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股 票 的 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募集 的股 票按照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的规则 和流 程办 理股票 的冻 结与 过户 ,最 终将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的股 票过户 至基 金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含网下 股 票认购 所募集 的股票 市值)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金 账户,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募集 的股 票存 放在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方式 开立 的 证 券账 户下。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托管协议 13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登 记机构的结 算通知或者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本基 金因申购、 赎 回产生 的现 金替 代和 现金 差额的 结算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托管协议 14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托管协议 15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 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管理 人预 留印鉴 , 该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 管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真 实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托 管人 发送授 权文 件 后,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 3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 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 银行间业 务划款指令) 以 及其他资 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用加密 传真方式或其 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书面 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 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 全 国银行间 交易 成交单加盖 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 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 工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 答复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确认电话。 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提 供的 授权 文件 进行表 面相 符 的形式 审查 , 及时审 慎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责 任 。 如有 疑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 基 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对于申 购新股等时效 性要求高的 指 令,管理公 司必须及时 将指令传至托 管人,并预 留 充足的 指令 处理 时间 。 对于发 送时资金不足 的指令,托 管人有权不予 执行,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 消 的, 资 金备 足并 以通 知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因账 户资 金余 额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现指令 错误,提示 基金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以 执行 ,若由此 造成的延误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由于其自 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 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 受 到损害 , 应 在发 现后 ,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 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 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 应 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需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或其他 双方 约定托管协议 17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 同时 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 更授 权通 知文件 在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相 关文 件传 真件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将变更 授权 通知 文件 原件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 2 、 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至 少提 前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收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 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托管协议 18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设计选 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 管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 金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 购成 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交 易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 变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 则 为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 买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资 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如果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规 、 交易 规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等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 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时,基 金托管资金 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核 对证券账户 中的种类和数 量 ,确保每 日交易结束后 证券账户中 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 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前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赎回及 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 ,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申购 、赎 回的 证券 交收、 资金 清算 和数 据传 递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根据《 基金合同 》及/ 或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确定的 时间开 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上述 业务 的开办 时间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程 序、 价 格、 费用、 收款 或付 款等 各方 面相互 配合 , 积 极履 行各 自的义 务, 保证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工 作能 够顺利 进行 。


3 、T 日 的申 购赎 回发 生的 证券交 收由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在 T 日 收市 后完 成,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T+1 日开 盘前 核对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证券 余额 ; 基 金托 管人 在 T+1 日 根据管 理人 的托管协议 20 指令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上 交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交 收 、 以 及申 购的 深交 所上市 的成 份 股现金 替代 的交 收; 在T+2 日内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登记 公司的 通知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通知 办理资 金的 划拨 。 赎回 的深 交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交 收以 及 现金替 代款 的退 款和 补款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办 理。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 必 要的协 助。 托管协议 21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对估 值方 法进 行调整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托管协议 22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对估 值 方法进 行调 整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托管协议 23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托管协议 24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托管协议 25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托管协议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 2 、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基金 份额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原则确 定。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托管协议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他 目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悉 的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且 应当 将保密 信息 限 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 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以及 临 时报 告 、 澄清 公 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 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不 可抗 力; 托管协议 28 (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托管协议 2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 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1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的支 付方 式为 每季度 支付 一次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上 一季 度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 如果指 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 四)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银行 汇划 费用 、 基 金的 证券 交 易费 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用和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 和律 师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可托管协议 30 以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固定 费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本基 金运 作前 产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作 后由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 八)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九)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托管协议 31 十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托管协议 32 十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托管协议 33 十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 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 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托管协议 34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联合 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托管协议 35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托管协议 36 十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托管协议 37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38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 成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 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由于 不可 抗力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托管协议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托管协议 4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托管协议 41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 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 本页 无正 文 , 为《 中证 500 工 业指 数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签署 页 基金管 理人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