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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深度(165508)

信诚深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5 月21日 证监 许可2010[679] 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 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 年1 月30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12月31 日(未经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2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 22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 3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40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41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2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 配 ................................................................................................. 45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46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 48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48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51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清 算 ........................................................... 54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要 ........................................................................................... 56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67 第 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74 第 二 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 76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76 第 二 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77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以及《 信诚 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信诚 深 度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信诚深 度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其 中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必须是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 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5. 日/ 天: 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 历月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5.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 场外:指 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7. 场内:指 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8.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注册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0.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2.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 记的 行为 5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 元:指人 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服、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病 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 合 计


20000


100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副行 长、 中信银 行总 行营业 总部 副总经 理,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济师 ,中信 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经 理 、 中信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中国 中信 集团有 限公 司业务 协同 部主任 、 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 董 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代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一 松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金 部 科 长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主 任 、 长 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行长 秘书 兼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国 信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二 部总经 理、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 董 事 , 南 非 籍 , 保 险 精 算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南 非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师 、 南 非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 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 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 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 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 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 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 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 莹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沧 浪 办 事 处 信 贷 科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苏 州 分 行 中 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 京证券 投行 华东部 一级 项目经 理、 中新苏 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 苏州工 业园 区银杏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苏州 元禾 控股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现任 苏州 元禾控 股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於 乐 女 士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 电 气 金 融 财 务 ( 中 国 ) 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 晓 然 女 士 , 监 事 , 双 学 位 , 历 任 上 海 市 共 青 团 闸 北 区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张 翔 燕 女 士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 务 的 时 间 自2014 年11 月5 日 起 , 不 超 过 90 日。 桂思毅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 管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审计 员,中 乔智 威汤逊 广告 有限 公 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 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 士, 副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浙江 省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西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监,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副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注 册会 计师。 历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高级经 理、 中信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高 级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 监、首 席市 场官、 首席 运营官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唐 世 春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察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兼 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谭 鹏 万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华 宝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2008 年7 月 加入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现 任 信 诚 深 度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新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 作程序 、措 施和方 法等 文本制 度的 总称。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目标是 :建 立一个 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8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 , 覆 盖 了 公 司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 与 之 相 抵 触 ; 具 有 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在 公 司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 各 业 务 环 节 及 重 要 岗 位 体 现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 离、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的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来降 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 修 正 , 并 随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保 证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 析 检 查 , 发 现 其 中 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和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并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会或 者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报 告工 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 经 理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督 察 长 指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9 公司各部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 相监督 ;直 接与交 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岗 位, 实行双 人负 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 本公司 特别 声明以 上关 于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有 悠久 的经营 历史 ,其前 身“ 中国人 民建 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 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9 月25日中 国建设 银行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2014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1,69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9.23% ; 净 利 润1,309.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增长9.17% 。营业收入2,870.97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4.20%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12.59%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20.96% 。 成 本 收 入比24.17% , 同 比 下 降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 同业领先。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0 截至2014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63,997.90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6.75% , 其 中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1,906.01 亿 元 , 增 长6.99%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 亿 元,增长6.00% 。 截至2014 年6 月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公 司 机 构 客 户326.89 万 户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20.35 万 户 , 增 长6.64% ; 个 人 客 户 近3 亿 户 ,较 上年末 增加921 万户,增 长3.17% ;网上银行 客户1.67 亿户,较 上年末 增长9.23% ,手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 年6 月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总 量14,707 个 , 服 务 覆 盖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 自 助 设 备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 提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 年上半 年,本 集团 各方面 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荣 获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予 的40 余个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4 年“世界银行100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2 ,较上年上升3 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2014 年 全 球 上 市 公 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年上升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40 余人。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部 、行 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 建设 银行河 北省 分行营 业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银 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担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管 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 目前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1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一 。截 至2014 年9 月 末,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389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2009年至今连 续五 年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境 内权 威经济 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立 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2 4.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3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金鼎大厦A 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4 8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10)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2)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5)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17)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21)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7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2)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3)西藏同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服电话:400-88111-77


24)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5)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8 26)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7)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9 30)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1)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 相投顾”)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4)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红塔证 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6)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7)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8)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9)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1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662109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经2010 年5 月21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0]679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为2010 年6 月21 日至2010 年7 月23 日。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524,023,797.32 元 人 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2,568.13元 人民币。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6,478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524,023,797.32 份基 金份 额 ,利 息结 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112,568.13 份基 金份 额 。两 项合 计 共524,136,365.45 份基 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0 年7 月30 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20个 工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 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 一)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2010 年 9 月20 日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3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 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 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7.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8.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9.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二)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4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9 月27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 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 或非开放日受理 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消,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5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 等原因导 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 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6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 4,367.12 份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资 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份 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4 、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7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 、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 七 ) 申购 与 赎 回 的费 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 %,赎回 费率不超过 5% 。 3 、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4 、场外赎回 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元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 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八)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 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九)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 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9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包 括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0 ( 十四)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统 转 登 记 1.基金份 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 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 十五)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注册登记 业 务 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1 二、注册登记 业 务 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认购 、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深 圳证 券账户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 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 、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深入剖析股票价值被低估的原因,从而挖掘具有深度价值的股票,以力争获取资本 的长期增值 。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 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 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基于 MVSR 分 析框架来制定。MVSR 分 析框架包括四个部分:M- 宏观经济情 况,V- 估值 水 平,S- 市场 情况,R- 风 险状况。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 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 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GDP 以及投资、 出口和消费的情况、CPI 和 PPI ,以及 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一年的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的风 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况,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深 300 指数 、中 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风险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观数据、行业数 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对上述四个部分,本基金会进行最近三个月和未来 12 个月 的分析和预测,从而得出乐观、中性、谨慎和悲观 的看法,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市场、行 业的整体判断和指数运行空间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来决定本基 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策略。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选股策 略 本基金的核心理念是价值投资,即投资于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


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包括公司的历史纪录和未来前景两方面。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公司未来的预期收益 和股息以及未来预期收益和股息的乘数(既包括历史可测的纪录影响,也要考虑一些重要的其他因素,例如行业的 性质、公司的竞争地位、管理层的才能等等)是否在股价中被完全反映;公司的分红情况即股息收益率是否稳定并 在将来可以持续;公 司的资产本身是否会因重组、并购等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结合中国经济和 A 股市 场的特点,根据上述因素考量的不同角度,我们进而把价值型股票归为三类:低估值 类、稳定收益类和反转类。 1 )低估值类 股票,即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相对估值水平较低的股票,可能由于该公司属于成熟行业或 其他原因使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公司形成较为一致的低估值判断。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3 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相对估值判断方法不同,本基金将针对各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 标准: ? 最近一年的 P/E 值低于行 业平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B 值低于行 业平均水平 ? 最近一年的 P/CF 值低于行 业平均水平 2 )稳定收益 类股票,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 增长(并非快速增长),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 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 1 年内经 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 25 %。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关注采取回购股票等替代现金分红方式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3 )反转类股 票,即公司当前处于较为困难的阶段且业绩表现不佳,因而被市场忽略并导致估值水平较低,但 公司在 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善的潜力,并促使市场对其重新定位估值,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资本增值机会。 基本判断标准为: ? 公司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其优势尚未显现或将逐步显现; ? 公司在技术革新等原因在提高毛利率方面有较大优势,从而对公司基本面产生较大影响; ? 公司存在兼并、收购或重组的可能,且该兼并、收购或重组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 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 依托于中国经济发展,受惠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区域性发展机会的公司; ? 其 他 由 于 公 司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而 使 公 司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有 潜 在 较 大 发 展 空 间 的 公 司 。 如 某 个 行 业 由 于 发 展 使 得 行 业 更 为 细 分 , 公 司 在 该 子 行 业 中 有 领 先 地 位 , 或 其 某 项 创 新 或 专 利 使 得 该 公 司 有 较 好 的 盈 利前景等。 (2 )公司治 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分析是基本面研究的重要环节。在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重点考察公司治理 结构,从而对上市公司作进一步挖掘,以确保在投资上规避公司治理风险。 本基金考察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包括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又包括公司与其他 所有利益相关者 的关 系, 例如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会等,是否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 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 这 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本基金在进行公司治理风险分析时,将重点考察股东大会对于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投资者有效沟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独立运作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董事 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绩效评估与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内容。 (3 )行业配 置调整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以“自下而上”为主,但同时也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4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四个阶段中,不同 行业表现出来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很大差 别。这种行业对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理论方法,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经济周期的 各个阶段中分别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例如:在经济衰退期和萧条期,注重成长性行业投资;在经济萧条期和 复苏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价值投资;在经济繁荣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成长投资等等。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行业研究体系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 容。在上述行业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对 于行业的周期性、需求的成长性因素以及竞争状况做出判断。再结合市场估 值因素等,寻找出在不同阶段最适合进行投资的行业。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 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整体债 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 )类属配 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差额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 (3 )本基金 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 价值分析。 4 、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 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 运用衍生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比例。 四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上 证 180 指数 收益率+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 180 指 数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选取所有沪市 A 股股票 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最具市场代表性的 180 只 个股作为样本股,能够较好地反映证券市场的概况和运行状况,同时该指数还具有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调整规则 清晰等特征,能够较好地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按市值加权法编制的债券价格指数,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 指数样本覆盖了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能完整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运行特征,符合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5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主 动 投 资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六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 资决 策 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 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 的风险。本基金的 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股票研究初选 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库 备选库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6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 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策略 选取有潜 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 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 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 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 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 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 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 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 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 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 资报告的执行。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 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 建过程见下 图: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7 八、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 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5 年 1 月16 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1,677,642.82 86.30 其中:股票 131,677,642.82 86.3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9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22,511.90 8.27 7 其他资产 8,275,768.75 5.42 8 合计 152,575,923.4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505,600.00 29.6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84,000.00 1.4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4,207,135.76 16.4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8,067,402.12 25.92 K 房地产业 22,807,600.00 15.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05,904.94 0.6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1,677,642.82 89.6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科 A 570,000 7,923,000.00 5.39 2 601336 新华保险 156,927 7,777,302.12 5.30 3 601628 中国人寿 212,000 7,239,800.00 4.93 4 601111 中国国航 910,000 7,134,400.00 4.86 5 600048 保利地产 640,000 6,924,800.00 4.71 6 601601 中国太保 210,000 6,783,000.00 4.62 7 601318 中国平安 90,000 6,723,900.00 4.58 8 000157 中联重科 800,000 5,648,000.00 3.85 9 600019 宝钢股份 760,000 5,327,600.00 3.63 10 600031 三一重工 510,000 5,089,800.00 3.4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0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本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处罚。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548.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70,697.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92.55 5 应收申购款 1,465,130.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75,768.75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本基金 建仓期自 2010 年7 月30 日至 2011 年1 月29 日, 建 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 同规定。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0% 1.22% 4.09% 1.25% 0.71%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57% 1.04% -18.12% 1.04% -7.45%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15% 1.17% 9.74% 1.00% 6.41%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82% 1.51% -6.73% 1.15% 33.55% 0.3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7.26% 1.55% 48.43% 1.02% -1.17% 0.53%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20% 1.33% 29.49% 1.08% 39.71% 0.25%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2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营业日。 二 、 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3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4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5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6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 4.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7.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配 的 时 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7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费 率 调整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 基 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9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15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 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金公司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0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1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风险 1 、市场风险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2 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变 动 、行 业与个 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人 风险 收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影 响证 券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本 基金 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可 能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 险 当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来自 于发 行人和 担保 人。一 般认 为:国 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他 债券 的信用 风险 可根据 专业 机构的 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未 来 市 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变 革 、 新 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发 展前 景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价 的下 跌,或 者可 分配利 润的 降低, 使基 金预期 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手 段 和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表 现 在 基 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 管 理 上,例 如资 产配置 、类 属配置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标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不 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不 断 发 展 , 各 种 国 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 将 被 逐 步 引 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工 具 在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增值 功能 的同时 ,也 会产生 一些 新的风 险, 例如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价 风险等 。同 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估值风险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3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更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确保基 金资 产净值 不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建 仓 成 本 控 制 不 力 , 建 仓 时 效 不 高 ;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或变现 成本 高;在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时缺乏 应对 手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价 格 、 投 资 群 体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不 同 状 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 现 是 不 均 衡 的 , 具 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 交活跃 ,流 动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流 动性 差。在 市场 流动性 出现 问题时 ,本 基金的 操作 有可能 发生 建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情 况。 这种风 险在 发生大 额申 购和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 于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受 到 市 场 影 响 的 程 度 不 同 , 即 使 在 整 体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些 单 一 投 资 品 种 仍 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进 行投 资操作 时, 可能难 以按 计划买 入或 卖出 相 应数 量的证 券, 或买入 卖出 行为对 证券 价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成 本。 这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停 牌和 涨跌停 板等 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5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具有深度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 ,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能 否 准 确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是 否 具 有 深 度 价 值 以 及 是 否 能 够 把 握 其 中 的 投 资 机 会 将 构 成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之 一 , 而这主要取决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股票价值特征的深入挖掘,以及对企业未来成长性的判断。因 此, 基本面研究及成长性预测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 投资品种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 因 此 股 票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的 表 现 , 当 股 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 6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且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露导 致基 金停牌 ,投 资人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金 ,产 生风险 ;同 时,可 能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基金 流动 性风险 ;另 外,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交 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份 额或 持有人 数不 满足上 市条 件 时, 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4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量申 购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被迫 抛售 所持有的证 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声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投资 人 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 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5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提高赎 回 费 率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费 率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6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7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 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7.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8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基 金法》 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9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0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 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1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30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2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提 交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3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3)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4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在五日内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 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5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 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6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7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管 理 人 之间 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8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投资品种池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9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0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1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2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3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债 券 过 户 具 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15年。 四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5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 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 投资人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 (12 月份) 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 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 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 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 以及在支 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登陆网 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 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 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 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 请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或转接专人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 询、网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6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 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第二十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4 年7 月 31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4 年 8 月9 日; 2 、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 半年度报告 ,2014 年 8 月 27 日; 3 、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 年 8 月27 日 ;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9 月5 日; 5 、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次) ,2014 年 9 月12 日 ; 6 、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摘要更新(2014 年第 2 次) ,2014 年 9 月 12 日 ; 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信诚基金淘宝官方旗舰店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4 年9 月30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 10 月 17 日; 9 、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 第三季度报告 ,2014 年10 月 25 日 ;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2015 年 1 月5 日; 11、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 第四季度报告 ,2015 年1 月20 日。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信诚深度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7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 的文件 (二)《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三)《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