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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A(150055)

50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 《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541 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 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 ,其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此 外 , 本 基 金 作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采用 完全 复 制 策 略 , 跟踪标 的 指 数 市 场 表 现 , 目 标 为 获 取 市 场 平 均 收 益 , 是 股 票 基 金 中 处 于 中 等 风险 水 平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设 定 则 决 定 了 不 同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征。睿智 A 份额具有 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智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复核。 目





录 重 要提示 .......................................................................................................................................... I 目





录 .......................................................................................................................................... 2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基金 托管人 ............................................................................................................................ 16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8 六 、基金 份额分 级 ........................................................................................................................ 35 七 、基金 的募集 ............................................................................................................................ 37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8 九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38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9 十 一、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跨 系统登 记 等其 他业务 .................................................... 46 十 二、基 金份额 的配对 转换 ........................................................................................................ 47 十 三、基 金的投 资 ........................................................................................................................ 48 十 四、基 金的业 绩 ........................................................................................................................ 56 十 五、基 金的财 产 ........................................................................................................................ 58 十 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8 十 七、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61 十 八、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2 十 九、基 金份额 的折算 ................................................................................................................ 64 二 十、睿 智 A 和 睿智 B 份 额的终 止运作................................................................................... 67 二 十一、 基金的 会计和 审计 ........................................................................................................ 67 二 十二、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68 二 十三、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 71 二 十四、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73 二 十五、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75 二 十六、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七、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75 二 十八、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6 二 十九、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78 三 十、备 查文件 ............................................................................................................................ 78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 79 附 件二: 托管协 议摘要 ................................................................................................................ 9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 工银 瑞 信 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证 500 指 数: 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5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体状况。中证 500 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比率不 变 睿智 500 份 额: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睿智 A 份额 :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买睿智 500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睿智 500 份 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睿智 500 份 额与 睿智 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十 份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睿智 A 份额与六份 睿智 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四 份 睿智 A 份额 与 六份睿智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十份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额 上市交易、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 500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 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 子 公 司 董监事 办 公 室专职 派 出 董监事 。1984 年加 入 中 国工商 银 行 ,曾任 中 国 工商银 行 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 三峡分行 (副厅级) 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 现任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 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 的 各 项 业 务 。 他 目 前 还 是 亚 太 地 区 资 产 管 理 副 主 席 以 及 亚 太 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Harvey 先生 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 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 担任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信 贷管理部、 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 (亚洲)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 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 (公司业务二部、 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国工 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 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 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 风险 专家。 刘国恩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 北大光 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 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担任国 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 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 终 身 教 职 ) 。 历 任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 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常务理事, 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 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 学术主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 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 安纳大学、 美国哈佛大学、 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 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iose 女士, 独立 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 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 董事总经理、 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 香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2003 年 至 今 担任香 港 亚 洲艺术 文 献 库董事 局 董 事 及主 席 ,2009 年 至 今 担任美 国 亚 洲艺术 文 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史 泽 友 先 生 : 监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4.10-2004.11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2004.11-2011.07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局 昆 明 分 局 局 长 、 成 都 分 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 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 后 担 任 全 球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助 理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副 总 裁 、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 监事, 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担 任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综合管理部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 于 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 总监。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 监事, 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 监事, 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 于中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长、 科 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硕士,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 年中 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 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5 年证券从 业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 年 加入工银瑞 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工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管理本基 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负 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经理;2006 年 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投 资 总 监,兼 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投 资 总 监,工 银 瑞 信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2011 年 起 担任 全 国 社保组 合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 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 海 涛 先生,18 年证 券从 业 经 验; 先 后 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担任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 任招商 现 金 增值基 金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何 江 旭 先生,18 年证 券从 业 经 验;曾 担 任 国泰基 金 金 鑫、基 金 金 鼎、金 马 稳 健 回 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 2009 年加 入工 银 瑞 信,现 任 权 益投资 总 监 ,兼任 工 银 瑞信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联席总 经 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 担任 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 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 13 年证券 从业经验,CFA 、 FRM ;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 太股票基金经理, 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经理;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 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 工银核心价值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 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 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 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银瑞 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任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银核心价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信用纯 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按照招 募 说 明书列 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 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 依 照法律 、 行 政法规 有 关 规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 监 督管理 机 构 规定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5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加强人 员 管 理,强 化 职 业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 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 密、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利益。 (2 )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其他 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以 及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 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档案管 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 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管理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管理 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 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2)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与执行、 投资的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 投资授权制度、 股票池管理、 投资指令审核、 投资指令实时监控、 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 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对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 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 全性原 则 。 内部控 制 应 当包括 公 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 或机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原 则 。 通过科 学 的 内控手 段 和 方法, 建 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序,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原 则 。 基金管 理 人 各机构 、 部 门和岗 位 职 责应当 保 持 相对独 立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益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运用 科 学 化的经 营 管 理方法 降 低 运作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 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 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 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a ) 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 行 委员会 下 属 的风险 管 理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中 的 重 大突发 性 事 件 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制度、 资产分离制度等, 在相关 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 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 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 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制 制 度 是本公 司 董 事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 机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 管 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 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 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 起,中 国 银 行 连续 聘 请 外 部会 计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开 展托 管 业 务内部 控 制 审 阅 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3 年,中国银行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场外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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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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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http://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guodu.com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 -58568235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传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4)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3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 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39)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38、39层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 厦 2 楼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5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 中国国 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54 ) 中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5) 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59)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0)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 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61)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 - 85679238/85679169 ; 0755 - 83195000 ; 021 - 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2)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 国资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6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 )66575888 传


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


真:(021 )23238800 六、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睿智 500 份额 ” 、“ 睿智 A 份额” 与 “ 睿智 B 份额” 。其中,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 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 基 金通过 场 外 、场内 两 种 方式公 开 发 售。基 金 发 售结束 后 , 场外认 购 的 全 部 份额将确认为睿智 500 份额; 场内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按 4 ∶6 的比例确认 为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 睿智 500 份额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额只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 500 份额与睿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之 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在 基金份 额 折 算日对 基 金 份 额 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配比不变。 5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 资者可通过场内、 场外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概 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将全 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2 .基金份额 配比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 比例不变。


3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 A 和 睿智 B 分别 进行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 A 份额的本金及睿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则睿智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睿 智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 B 份 额的净资产,则 睿智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 睿智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5 %” , 1 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2 )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 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各自 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 A 份额的本金及睿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 B 的净 资产。 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以 1.0000 元 为基础,采用 睿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睿智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10 份 睿智 500 份 额所代表的 4 份睿智 A 份额和 6 份睿智 B 份额分别计入睿 智 A 份额和 睿智 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睿智 A 份额和睿 智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10 份睿智 5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4 份睿智 A 份额和 6 份 睿智 B 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 .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和睿智 500 份 额的份额数 之和。


2 .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NAV500 为T日每份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睿 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 与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 金 的 募 集 (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理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1 〕1541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睿智 A 份 额 与 睿 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睿智 A 份 额、睿智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 睿智 A 份 额、 睿智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份额净值; 3.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4.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5.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睿智 A 份 额、 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 500 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 回。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只上 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 500 份额 场 外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场所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 机 构。 睿智 5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放 日 为 本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开 始 办 理睿 智 500 份额 的 申 购或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3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睿智 5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 500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 与 赎 回申请 可 以 在当日 业 务 办理时 间 结 束前撤 销 , 在当日 的 业 务 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 500 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 500 份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 500 份 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 500 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 ,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 合 理 调整对 睿 智 5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方式: 申 购 的有效 份 额 为按实 际 确 认的申 购 金 额在扣 除 申 购 费 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 保 留 至 整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 分 对应的 申 购 资金将 返 回 给投资 者 。 场外申 购 份 额的计 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方式: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赎回 份 额 乘以申 请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 500 份 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 0 万 0.8% 300 万≤M<50 0 万 0.4%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 = 9,783.58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 1.010 =9,880.83 元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退款金额=10,000 -9,880.83 -118.58=0.59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 续持有 时间(N ) 场 外赎回 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率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 ×0.5% =50.5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0 -50.50 =10,049.50 元 3 .睿智 5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睿智 5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包括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 )的 10% ,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额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有 能力兑 付 投 资者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兑 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生 巨 额 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睿智 5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睿智 500 份 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财 产 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财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财 产 净值; (3 )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 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期间结 束 , 基金重 新 开 放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为 一 天,基 金 管 理人将 于 重 新开放 日 , 在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天但 少 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 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已 开 通 睿智 500 份额在 直 销 机 构和 部 分 代 销机 构 的 场外定 期 定 额 投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跨 系 统 登 记 等 其 他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 500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睿智 A 份 额、 睿智 B 份额, 以 及 场 内申购 买 入 的睿智 500 份 额登 记 在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证券账 户 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 500 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睿智 500 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 内转托 管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 500 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 持有睿智 500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 500 份 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投 资 者采用 基 金 管理人 直 销 中心网 上 交 易方式 认 购 或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可 以 办 理 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 500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睿智 5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3 .投 资 者采用 基 金 管理人 直 销 中心网 上 交 易方式 认 购 或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可 以 办 理 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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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账户 或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 六) 如相 关 法 律法规 允 许 基金管 理 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质 押 业 务或其 他 基 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 500 份 额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睿智 A 份额与六份睿智 B 份额 的行为。 2 . 合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睿智 A 份额与六份睿智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换成十份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开通基 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 午 1 ∶00-3 ∶00。 在此时间之 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 . 申请进行 “合并” 的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 4 .睿智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注册 登 记 机构、 份 额 配对转 换 业 务办理 机 构 因异常 情 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不 高 于 0.3% 的 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 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 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 通过产品分级设置, 为 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 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为 90%-95% , 其 中 标 的指 数 成 分 股 票、 备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 现 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跟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 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 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 流动性不足、 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 数的表 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 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 , 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 1 .股票资产 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 规的限制;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导致 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 成 份股上 市 公 司存在 重 大 虚假陈 述 等 违规行 为 、 或者面 临 重 大的不 利 行 政 处 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 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 替 换后, 该 成 份股票 所 在 行业在 基 金 股票资 产 组 合中的 权 重 与标的 指 数 中 该 行业权重相一致。 (3 ) 用 以替换 的 股 票或股 票 组 合与被 替 换 的股票 在 考 查期内 日 收 益率序 列 风 险 收 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 .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标的指 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 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减少标的指数 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成份股 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 (如: 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 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 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 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 )跟踪偏 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 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 期以下的债券, 债 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4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 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 本 基金采 用 指 数化投 资 , 在追求 跟 踪 偏离度 与 跟 踪误差 最 小 化的前 提 下 , 根 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3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2 .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贯 彻 于 投 资 研 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 1


投资管 理流程 (1 )投资研 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 公司行为、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指 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交易执 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 )风险分 析及绩效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 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 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 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 数收益率×95% +商业银 行税后活 期存款利率×5% 。 中证 500 指 数是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它的 成份股为 样本空间内 股票扣除沪深 300 指数 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 股票, 剩余股票按 照最近一年 (新股为上市以来) 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 20% 的股票, 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选取排名在前 500 名的股票作为中 证 500 指数 样本股。中证 500 指数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且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目标为获 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睿智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智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法律 、 行 政法规 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由 国 务 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 规 定 禁 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90% —95% ,持有的 债券、现 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 —10% 。 (2 )本基金 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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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8 ) 基 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如 果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股 票 指数期 货 及 其它金 融 衍 生 工 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 将 来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发生 修 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款 前 述 约 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六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止(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7,900,355.38 91.41 其中:股票 67,900,355.38 91.4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403,999.64 7.28 7 其他资产 975,644.64 1.31 8 合计 74,279,999.66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232,042.70 1.72 B 采矿业 2,262,120.51 3.15 C 制造业 38,343,333.68 53.3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2,077,375.40 2.89 E 建筑业 2,072,178.13 2.88 F 批发和零售业 4,552,268.75 6.3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92,630.99 3.89 H 住宿和餐饮业 100,440.00 0.14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726,371.65 5.19 J 金融业 1,785,137.70 2.48 K 房地产业 5,504,765.59 7.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43,614.34 1.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7,250.44 0.39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488,169.50 0.68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25,958.00 1.15 S 综合 709,688.00 0.99 合计 67,793,345.38 94.3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7,010.00 0.1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 储和邮政 业 -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7,010.00 0.15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1 )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99 太平洋 60,200 856,044.00 1.19 2 300059 东方财富 20,600 575,976.00 0.80 3 300168 万达信息 8,443 390,066.60 0.54 4 600266 北京城建 15,300 361,998.00 0.50 5 600169 太原重工 41,300 360,136.00 0.50 6 600694 大商股份 7,200 345,096.00 0.48 7 600881 亚泰集团 46,100 344,367.00 0.48 8 000998 隆平高科 17,000 334,730.00 0.47 9 600755 厦门国贸 28,420 321,146.00 0.45 10 600410 华胜天成 15,649 318,770.13 0.44 (2 )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27 天茂集团 26,100 107,010.00 0.15 4 报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8.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740.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04,014.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6.00 5 应收申购款 56,584.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5,644.64 8.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168 万达信息 390,066.60 0.54 重大事项 (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前 五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627 天茂集团 107,010.00 0.15 重大事项 8.6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无。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31-2012.12.31 -8.18% 1.17% -0.35% 1.35% -7.83% -0.18% 2013.1.1-2013.12.31 14.71% 1.37% 16.14% 1.37% -1.43% 0.00% 2014.1.1-2014.12.31 33.36% 1.17% 36.88% 1.18% -3.5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0.46% 1.24% 58.42% 1.30% -17.96% -0.06%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以来基 金 累 计净值 增 长 率变动 及 其 与同期 业 绩 比较基 准 收 益 率 变动的比较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生效 。 2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本基 金 建 仓期为 六 个 月。截 至 本 报告期 末 , 本基金 的 各 项 投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为 90%-95% , 其 中标的 指 数 成 分股 票 、 备 选成 分 股 票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 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10% ,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2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而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 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固 有财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估 值 日 收盘价 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 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固定收 益 品 种,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所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 基 金持有 的 回 购以成 本 列 示,按 合 同 利率在 回 购 期间内 逐 日 计提应 收 或 应 付 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致 使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准 确 评估基 金 财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财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 易 所 及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未终 止 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 (包括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 开方式基金(LOF ), 届时 本基金将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 益 分配时 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等手续 费 用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9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0.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财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财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 下 ,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供 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基金 设立当年, 不足 3 个月 的, 按照 3 个月收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 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 每季 (自然季度) 人 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算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存 续 期 内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对睿智 500 份额和睿 智A份额进行一次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另外, 在每个会计年 度内如果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也 将进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 作日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度外) 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睿智 500 份额净值,然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期末参考 净值。然后对睿智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睿 智 500 份额将 按 4 份睿智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日前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 出 1.0000 元 的部分将折算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分配给睿智 A 份额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睿智 A 份额和睿 智 500 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睿智 500 份额折算 A 500 500 1.0000) 10 NAV NAV NAV ?? ?? 前 后 前 4 ( 500 A 500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其中: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500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2 )睿智 A 份 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 算前睿智 A 份额的份额数 AA 500 1.0000) 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睿智 B 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和睿智B份额进行折算。 份额折算后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 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后 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均相应缩减。 A和睿智B份额的比例为 4 :6 。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睿智 500 份额折算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2 .睿智A 份 额折算 折算后睿智A和睿智B份额配比保持 4:6 不变 ,即 AB 4 6 NUM NUM ? 后 后 。 份额折算前睿智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睿智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500 份 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睿智A 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睿智A 与新增的场内睿智500 份 额 A A A NUM 1.0000 A 1.0000 NUM NAV ? ? ? 前 前 后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B 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睿智 B 的资产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三) 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睿智 A (或睿智 B ) 的 新增睿智 500 场内份额取 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在实施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睿智 A 、睿智 B 和睿智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份额折 算 结 束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报告期内的基金份额折算情况 2015 年 1 月 5 日, 工银 500 的场外份额 、 场内份额和工银 500 A 实 施了定期份额折 算。 工银 500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 500 的场内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9 位 ,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名 称 折算前份额(份) 折算后份额 (份) 新增份额折算 比例 折算后基金份 额净值(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元) 工银500 场外 份额 39,424,277.51 40,197,526.68 0.019613528 1.327 1.404 工银500 场内 份额 1,387,497.00 1,666,901.00 0.019613528 1.327 1.404 工银500A 份 额 5,143,210.00 5,143,210.00 0.049033820 1.001 1.195 注: 工银 500 场外份额经份额折算后产生新增的工银 500 场 外份额; 工银 500 场内 份额经份额折算后产生新增的工银 500 场内份额 ; 工银 500A 份额经份额折算后产生新 增的工银 500 场内份额。 投资者自公告之日起可查询经注册登记人及本公司确认的折算 后份额。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二十、睿智 A 和睿智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运 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为睿 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 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 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二)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将全 部转换成睿 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睿智 A 份额 (或睿智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睿智 A 份额 (或睿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 A 份 额(或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睿智 A 份额(或睿智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睿智 A 份 额(或睿智 B 份额)的份额数×睿智 A 份额(或睿智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 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留完整 的 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相 独 立 的、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充足 理 由 更换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 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睿智 500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睿 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以及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理人 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睿智 500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睿智 500 份额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睿智 500 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上市 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 31.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的 份额转换; 3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三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如下。 1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 跟踪误差风险。 (1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 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政策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利 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 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2 )信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 )指数基 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在 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 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5 )跟踪误 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 偏离度, 但是,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 票; 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 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 本基金的每 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 .分级份额 特有风险 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 )基金份 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睿智 A 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 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睿智 B 份额 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 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将优先满足睿智 A 的收益分配,为避 免睿智 B 的份额 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 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睿智 A 基金份额 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未终 止 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 (包括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对睿智 A 和睿 智 B 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睿智 A 份额(或 睿智 B 份额) 的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睿智 A (或睿智 B ) 的新增睿智 500 场内 份额的方式获取 投资回报, 但是, 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睿智 500 份额与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之 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 另一方面, 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 )流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的规 模可能较小或交易 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睿智 500 份 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 )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受标的指数走势、 市场供求关系、 投资者的 预期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 离其份额净值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 .合规性风 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5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本 合 同约定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 , 并 自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 基金合 同 必 须遵照 进 行 修改的 情 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月 内 没 有新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合同终 止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按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组 织 清 算 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分别计算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 据此由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 七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 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 的人工服务。 。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为 400-811-9999 (免 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 “在线客服” 、 网站论坛、 信箱留言等栏目, 投资人可以通过在 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 产品信息查询、 产品净值查询、 公告信息查询、 基 金资讯、 投资策略报告、 交易状态查询、 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 八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调 整的公告,2014-09-23 ; 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中 天 嘉 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公告,2014-10-13 ; 7.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2014-10-21 ; 8.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4-10-23 ; 9.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2014-11-01 ; 10.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与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2014-11-05 ; 1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1-05 ; 1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动的公告,2014-11-07 ; 13.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11-08 ; 1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公告,2014-12-05; 1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的公告,2014-12-12 ; 1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调整的公告,2014-12-17 ; 17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 2014-12-19; 18.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 加 一路财 富 ( 北京) 信 息 科技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12-27 ; 19. 关于工 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 公告,2014-12-29; 20.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在 中 国 邮政储 蓄 银 行开通 基 金 定 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2-31 ; 21.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 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 值 方 法 调整的公告,2015-01-05 ; 22.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电 子 自助交 易 系 统基金 转 换 费率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2015-01-05; 23. 关于工 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 间工银 500A 份额停牌的公告,2015-01-06; 24. 关于工 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015 年度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2015-01-06 ; 25 . 关 于 工 银 500A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次 日 前 收 盘 价 调 整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 2015-01-07; 26. 关于工 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 交易的公告,2015-01-07 ; 27.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开 通 旗下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电子 自 助 交 易 系统业务以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1-19 ; 28.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 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 值 方 法 调整的公告,2015-01-22 ; 29.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 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 值 方 法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调整的公告,2015-01-24 ; 30.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 加 北京唐 鼎 耀 华投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1-26。 二十九、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1 )至 (5 ) 项备查 文 件 存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办 公 场所、 营 业 场所, 第 (6 )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 制 订、修 改 并 公布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决 定 本基金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 式 , 获 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合同 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不 妨 碍 基金托 管 人 遵 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选 择 适当的 基 金 代销机 构 并 有权依 照 代 销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 行担任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选 择 、 更换基 金 注 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 500 份 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 依 法申请 并 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 理 机构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7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 5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 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 要 求的营 业 场 所,配 备 足 够的、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 5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 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 构 损害其 合 法 权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 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 从事任 何 有 损基金 、 其 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及 其 他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合 法 利 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睿智 500 份 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提 高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睿 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 的运作; 11、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 500 份额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人 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 人负责 选 择 确定开 会 时 间、地 点 、 方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 采 用通讯 表 决 方式, 还 应 载明具 体 通 讯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 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 对,汇 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权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证所代表的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在两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 人 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容 限 为 本条前 述 第 (二) 款 规 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 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a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为 召 集 人授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担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果 在 计 票过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按 照 《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必 须 将 公 证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及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本 合 同约定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 , 并 自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 本基金 合 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修改 的 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月 内 没 有新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合同终 止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按 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组 织 清 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分别计算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 据此由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的 效 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 拆 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 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 中 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90% —95% ,持有的 债券、现 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 —10% 。 (2 )本基金 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权 证 , 不得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资产 托 管 人项下 义 务 仅限于 监 管 其托管 的 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8 ) 基 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如 果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股 票 指数期 货 及 其它金 融 衍 生 工 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 、为 对 基金禁 止 从 事的关 联 交 易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其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交 易 对 手库, 交 易 对 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 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 金 如投资 银 行 存款, 基 金 管理人 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议的 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反公 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妨 碍 基 金托管 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擅自挪 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 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 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除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 募集期 满 或 基金管 理 人 宣布停 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2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 在 基金托 管 人 处为本 基 金 开 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 托管人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设本 基 金 的银行 账 户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代表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联名 的 方 式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托管人 以 自 身法人 名 义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 、在 本 托管协 议 生 效日之 后 , 本基金 被 允 许从事 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的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 、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和睿智 500 份 额的份额数 之和。


2 、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NAV500 为T日每份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睿 智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开放日 对 基 金财产 估 值 。估值 原 则 应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 、当 相 关法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不 能客观 反 映 基金财 产 公 允 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6 、当 基 金资产 的 估 值导致 基 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点后 四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对外公 布 的 任何基 金 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 基 金财产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的复核 结 果 与基金 管 理 人的计 算 结 果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 经 协 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