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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60天B(485022)

工银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60 天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2 年11 月29 日 证监 许可【2012 】1606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月28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5年1月27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 30 七、基金的募集.............................................................................................................................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7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74 二十五、备查文件......................................................................................................................... 75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 要 ................................................................................................................. 7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91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 一、绪 言 《工银瑞 信60天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书”或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指 《 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于 2012 年 6 月19 日及 其 后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非交 易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运作期 起始日 :对 于每份 认购 份额的 第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指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对于每 份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指 该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 上一运 作期 到 期日未 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下 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该基 金份 额上 一运 作期 到期日 后的 下 一工作 日 35. 运 作期 到期 日 : 对 于每 份基金 份额 , 第一 个运 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对应 的次二 个月 对 日(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第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次 四个 月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 , 以此类 推 36. 月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37.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 务规 则 》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资 者及 其他 有关 各方共 同遵 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 51.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 摊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按 不同 费 率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57.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8.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指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59.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实际 天数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60.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1.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抗 拒 、 无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 【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80% ;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专职 派出 董监事 。 1984 年加 入中 国 工商银 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三峡分 行 (副 厅 级) 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目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 工 银 金融租 赁公 司 董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 二届 人大常 委、 财经 委副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 现 任香港 首 席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 席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 银 行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 行部的 各项 业 务。他目前还是亚太 地区 资产管理副 主席以及 亚太 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 投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 长达27 年 , 在 亚太 区工 作 达15年 ,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 和亚太 区的 丰富 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 工作 了13年,曾在多个地 区工 作,担任过多 项职务 , 最 近担 任的 职务 是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 和全 球新兴 市场 部主 管。 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 亚洲 ( 不含 日本) 投资 银 行部和 固定 收益 部主 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 信贷 集团 全球新 兴市 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 固定收 益业 务的 创始 人 , 曾担任 过多 项高 管职 务 , 负责澳 大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土耳其 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 士 : 董事 , 博 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兼 任工 银 瑞信资 产 管理 (国 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金 计 划部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长 、副 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 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事 , 高 级 经济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公 司业 务 二部 、 营 业部 ) 副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 事, 高级 会 计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集 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 职 派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国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副处 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 目 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国 北卡 大 学 (2000- 终身 教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2004-2005届 主席 、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 主 要研 究方 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 中 国金 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 济学类 学科 专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C.V. Starr 冠名教授 。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 香港大学 访问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学术 刊物 上 发表论文100 多篇 ,主持 过20多项由 国家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 部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 行合 并 ) 董 事 总经理 、 所罗 门· 古根 海 姆基金 会副 主席 及项 目总 监、 香港 政府 委 任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 询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 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 担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总裁。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 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内 部审计 局昆 明分局 局长、 成都分 局局 长、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 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 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瑞士 信贷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4月至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主 任 科 员。2005 年7 月 加 入 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 职务;2014 年9月至今,担任 机构产 品部总监。2014 年11 月至 今,担任工 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洪 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执业 会员 。2005年至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计 师事 务 所高级审计 员;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监察稽 核总部 业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 主管。 倪莹女 士 : 监 事, 硕士 。2000年至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大 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 校 团委副 书记 。2009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工 委 , 任 干部 处副 调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 总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士 , 国 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工 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 资 产管 理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 毕万英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 职 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担任 数量 工程师 ;2004 年8月至2005 年10月 任职 于美 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 2005 年10月至2007 年6月 任职 于美 国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 险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6月至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 席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谷衡先 生 , 10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华夏 银行 总 行担任 交易 员 , 在 中信 银 行总行 担任 交易员 ; 2012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基 金经理 ; 2012 年11 月13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3 年1 月28日至 今,担任 工银瑞 信60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3月28 日至2015 年1 月19 日, 担任 工银 安心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3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2013 年1月28 日至2014 年12月5日 管理 本 基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月至2006 年12 月 , 担任全国社 保基金 二零四 组合和三零 四组合 基金经 理;2006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 投 资总 监,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银瑞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保组合基 金经理;2008 年4月14日至 今,担任工银 添利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2月10 日至 今,担任工银 四季收益债 券型基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3 月6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 现任 投 资总 监 兼固定收益部 总监; 2006 年9月21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担任工银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 2010 年8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10日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5月11 日 至今 , 担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8月10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6月21日 至今 , 担任 工 银纯债 定期 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7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8 月14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月 月 薪定期 支付 债 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10月31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添 福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担 任国 泰基 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 鹰增长 以及 金牛 创新 成长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 基金 管 理部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副总 监; 2009 年加 入 工银瑞信 ,现任权 益投资 总监,兼 任工银瑞 信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联席 总经理 ;2010年4 月12 日至2014年7 月30日,担 任 工银核心价值 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4月21 日至2014 年7月30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QFII 基金投资 经理 ; 2007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 监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 国 际) 有限 公司 权 益投资 总监 ;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月17日 ,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14日至2009 年12月25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工银成长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10月24日至2014 年6月12日,担任 工银主 题策略股票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6月12 日 , 担任 工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11 月11 日至2014 年6月12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研究部 总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1 月18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 担 任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月20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医疗 保 健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现任固定 收益部 联席总监 。2010 年8月16 日 至今,担 任工银双 利债券 型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2月27日 至今 担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3 年2 月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 保本2 号混 合型发 起式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6月26 日 起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保本3 号混合型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4日 起至今担 任工银信 用纯债 两年定期 开放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19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1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2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3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 对 公司 内部 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4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总 经理 下设 执 行委员 会 , 负 责公 司日 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行 委员 会 下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就 基金 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 职责分 离 、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 业绩 评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 授 权 制度 、 资 产分 离制 度等 ,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 使 相互 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分 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 建 立内 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证 了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5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 省福州 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 , 兴 业银行 资产 总额 达 到36,774.35 亿元 , 股 东权 益1997.69 亿 元,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母 公 司 股东 的净 利润412.11 亿 元。 2013 年兴 业 银行市场 地位和品 牌形象 稳步提升 ,成功跻 身全球 银行50强 (英国《 银行家 》杂志排 名)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6 世界企 业500 强 ( 美国 《 财 富》 杂志 排名 ) 和全 球上 市企业200 强 (美 国 《福 布 斯》 杂志 排名 ) 行列。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 处、科 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管 理处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和 养老 金 管理中 心等 处室 ,共 有员 工 90 余人 ,业 务岗 位人 员 均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基 金 33 只 ,托 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1292.93 亿元 。 ( 五)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审计部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 导和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风 险控制 必须 覆盖基 金托管 部的所 有处 室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管 部设 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处 ,该 处室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室 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管 理更具 客观 性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7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托 管部自 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常 操作部 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体系 同所处 的环境 相适应 ,以 合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 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控 制约 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 性原 则。内 控与风 险管 理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与完整为出发 点;托管 业 务经营管理必 须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务 环节 都应有 明确的 责任人 ,并 按规定 对违反 制度的 直接 责 任人 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处室 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 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应急 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例 、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8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秋 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06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9 (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0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1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建 军 传真: 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 96699 ( 广东 ) 、400-83-96699 ( 全国 ) 网址: www.gzcb.com.cn (15)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5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3)


浙江 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6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6)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0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2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8 网址:www.sinowel.com (3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3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等的规 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0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 对 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换等 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 元)


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份 0.0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份 5,000,000 份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1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注:1 年指365 天 ;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500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B 类基 金份额 。 2. 若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 基金 份 额。 3. 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 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 成交后,实 际获得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根据基 金实际运 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 份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 履行相 关程序后 ,可以调 整认( 申)购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限 制及规则 。基金管 理人必 须至少在 开始调整 之日前2 日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 履行相 关程序后 ,可以调 整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七、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 监会2012年11 月29 日证监 许可【2012 】 1606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2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基 金 份额申购 确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言 ,下同) 起(即 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 ) ,至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月 的月 对日 ( 即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 月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 其中 , 月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例1: (后续 日历月 中存在 对应日期) :如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确 认日) 为 2013年9月5 日, 则该 日次 二个月 对日 为11 月5 日。 例2: (后续 日历月 中不存 在对应日 期 ) :如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份 额申购 确认日 ) 为2013 年12 月29 日, 则该 日次二 个月 对日 顺延 至2014 年3月1日。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事 宜。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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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3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 于2013 年1 月28日 生效。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 基 金的 自动 终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个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 单和联 系 方式见 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3年2月1 日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于2013年3月28 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二个 月对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4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该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视 为 下 一开 放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 在销售 机构 支持 预约 功能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可以 办 理申购 预约 和赎 回预 约 , 详情请 咨询 各销 售机构 。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注册 登记机 构按“先 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其 他非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在该 等 故障消 除后 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根 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 网站上 的 《关 于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告 》 和2013 年5月4 日发布的 《关于调 整工银 瑞信7天理 财债券 型基金、14天理财 债 券 型发起式 基金、60 天理财 债券型基 金最低赎 回份额 限制的 公 告》 。目 前,工银60天理财 债 券 型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如 下: 工银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份额 申 购时 , 投 资者通 过销 售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 的最低 金额 为10 元 ;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申购 , 每个 基金 账 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 元;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万 元 人民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 申 购本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元 人民 币 。 实际操 作中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投 资 人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工银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 额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0 份时 ,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将 自动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基 金份 额最 小单位 为10 份 。 如 基金 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 定 , 投 资 者在销 售机 构办 理上述 业务 时,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工银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B份额 申 购时 ,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5,000,000 元 (但 已 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适用 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 的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6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 工银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B 份额赎回时 ,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 份。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000,000 份。 但 在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2. 如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生 而导致 延期赎回 时,赎回 办理和 款项支付 的办法将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3 .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 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 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 计算 公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未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 基金未 支 付收益 。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 个运作 期 、 在 当期 运作 期 到期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收 益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1: 投资 者A 于2012 年10 月24日 申请 购买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则该 申购 份额 的 第一个 运 作期为2012 年10 月25日至2012 年12 月24日( 周一) , 第一个运 作期共61 天,运 作期内收 益为 83.62 元。 若投资者A 于12 月24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该 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0000 份 *1+83.62 元=10083.62 元。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7 例2: 投 资者B 于2012 年10月24日 申请 购买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个 运 作期为2012 年10 月25日至2012 年12 月24日( 周一) , 第一个运 作期共61 天,运 作期内收 益为 83.62 元。 投资者B 未于2012 年12 月24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第 一 期 收 益 结 转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为 : 10000 份* (1+83.62 /1000000 )=10083.62 份。 该基金份额 自2012 年12月25 日起进入第 二个运 作期, 第二个运作 期到期 日为2013 年2月 25 日 (申 购申 请日 , 即10 月24日 , 第二 个月 对日2013 年2月月24 日为 非工 作日 (周 日) , 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即2013 年2 月25日 , 假设 该日 不休 假) , 第 二个 运作 期共62 天 , 第二个 运作 期 基金收 益为94.21元。 若投资 者B 于2013 年2月25 日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 该日 投资者B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94.21 元+1 元*10083.62 份*1=10177.83 元。 若投 资者B 未于2013 年2 月25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自2013 年2月26 日 起进 入第 三个 运 作期 , 第 三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2013 年4 月24 日 , 即 申购 申请日 (2012 年10月24日 )次6个 月对日( 周三 ) 。 投资 者B 可2013 年4 月24日 赎回 基金 份额,若 不赎 回则 于2013年4 月24日 进入下 一 个运作期 。以此类 推。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 含该日 )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 。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8 4.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2 、3 、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或拒 绝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赎回 金 额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 。若连 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延期支付 最 长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39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 布最近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0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其他 组织 或以 其他 方 式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 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基金 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十七)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1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包 括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 基础 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 融市 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 和 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 踪 债券发 行人 和债券 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 评级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 定基 金资 产 对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 相对 投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2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 主要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的拟合 。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 收益率 的债 券 , 并 找出 因 投资者 偏好 、 供求 、 流动 性、 信用 利差 等 导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 同 时,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判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段 , 从而 指 导相对 价值 投资 ,选 择出 估值较 低的 债券 品种 。 对于含回售 条款的 债券, 本基金将仅 买入距 回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内 的债券 , 并在回售 日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5.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资 行为 、 风 险 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 各不相 同 , 发 掘存 在于 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 本基 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家 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 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 市 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同 品种 或不 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2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 学的投 资管理 流程 , 具体 包括 投 资研究 、 投资 决策 、 组 合 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3 全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 政策 、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 场、 单个 证券 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别 从 利率 、 债 券信 用风 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出 独立 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 本周 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4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 问 题 。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 限范 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七)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评级 在AAA 级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8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 正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5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存 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8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及 短期企业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级或 相当 于A-1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 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6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0 个交易日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 (6) 买 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证 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 央 银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银行 存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7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 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自2014 年10 月1 日 起至12 月31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8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40,402,920.11 59.71 其中: 债券 1,340,402,920.11 59.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69,799,214.76 38.75 4 其他资 产 34,632,912.67 1.54 5 合计 2,244,835,047.54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8.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76,998,484.50 27.0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 余额占 资 产余额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的 说明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7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过180 天情 况 。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49 1 30 天 以内 9.05


27.01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9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41.3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53.8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25.14 27.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035,158.51





8.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42,625.24 5.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90,367,761.60


67.4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40,402,920.11 75.89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473005 14 马 鞍钢 铁 CP001 700,000 70,039,304.57 3.97 2 011499070 14 鲁 黄金 SCP001 600,000 59,961,410.62 3.39 3 041459052 14 中冶 CP002 500,000 50,282,274.47 2.85 4 041454046 14 招金 CP001 500,000 50,050,041.59 2.83 5 140207 14 国开 07 500,000 50,044,344.78 2.83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0 6 041459042 14 包 钢集 CP002 500,000 50,000,837.05 2.83 7 041458078 14 同煤 CP002 500,000 50,000,123.91 2.83 8 041464026 14 甘 国投 CP001 500,000 50,000,048.76 2.83 9 041453023 14 攀钢 CP001 500,000 49,999,752.57 2.83 10 100401 10 农发 01 500,000 49,998,280.46 2.83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影子定价” 与“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4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76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76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2928%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估 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 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或 损失 。 (2) 本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 持有 剩 余期 限小 于397 天但 剩 余 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3)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4)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0,672,672.32 4 应收申 购款 3,960,030.35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1 5 其他应 收款 21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4,632,912.67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为2013 年1 月28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60 天理 财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 (1) -(3) (2) -(4) 2013.1.28-2013.12.31 3.8307% 0.0041% 1.2501% 0.0000% 2.5806% 0.0041% 2014.1.1-2014.12.31 5.4814% 0.0058% 1.3500% 0.0000% 4.1314% 0.005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9.5221% 0.0053% 2.6001% 0.0000% 6.9220% 0.0053% 工银60 天理 财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 (1) -(3) (2) -(4) 2013.1.28-2013.12.31 4.1133% 0.0041% 1.2501% 0.0000% 2.8632% 0.0041% 2014.1.1-2014.12.31 5.7869% 0.0058% 1.3500% 0.0000% 5.7869% 0.005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0.1382% 0.0053% 2.6001% 0.0000% 7.5381% 0.0053%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2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3 注: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月28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的30 个 交易 日。 截 至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和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 售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天 )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期融 资 券 ,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 不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 增 发 。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4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本 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 益并分 配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人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5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 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价值 重估 ,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 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 其 它资 产 及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位 采 取截尾 的方 式。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 精 确到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实际 天数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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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6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 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 第4位 ) ,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或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 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7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或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8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的确 认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 总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 反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按 信息 披露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59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30% , 对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 到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本基金B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 基 金 份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0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 划出,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4.除管理 费、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1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 根据每日 各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在 运作 期期 满 集中支 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收益 分 配保留 到小 数后2位 , 第 三 位截位 。 截位 部分 收益 , 按截位 尾数 大 小 排序 依次 分配0.01 元 , 直 至实际 分配 收益 与当 日基 金总收 益一 致 , 如 果尾 数 相同则 由注 册 登记系 统随 机分 配。 4.本基金 根据各类 基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况, 按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若 当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 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收 益、七日 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年化 收益率 (若有)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 日 结束后 第 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 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 率和运 作期年化 收益率( 若有) ,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 各级基金 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七 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年 化收益率 (若有)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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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2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3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4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有 ) ;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和/ 或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 各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有 )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 份额 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 益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 金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365/n n i i1 R (1 ) -1 100% 10000 II ? ?? ?? ?? ?? ?? ?? ?? ?? ??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i=1 ,2??n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n 为该 运作 期 天数 。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三位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化收 益率( 若有)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若有 ) 按 信息 披露 规 定分别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5 3.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6 18.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 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 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 众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 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7 十 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在 利率 波动 时,本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8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对于 每份基金 份额, 第一个运 作期指基 金合同 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确 认日起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 月的 月对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 为 止。 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 月对 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 一工作 日 ) 为 止 。 以 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 出赎回 申请 , 因 此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2) 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 回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 一工作 日 起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3)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变 化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工 银瑞 信60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 考虑 到周 末 、 法 定 节假日 等 原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能长 于或 短于60天。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7)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69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起30 个交 易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0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 栏 目, 输入 身份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 助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单 。 (2 ) 份 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公司将 按照份额 持有人 的需求, 提供纸质 、电子 邮件、短 信(彩信 )对账 单。上 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电子 邮件对账 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邮件 对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提供 月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手机 彩信对账 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彩信 对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发送 交易 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质 对账单 : 公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单的 份额持 有人寄送 交易发生 期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提示: 由于份额 持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机号 码、电子 邮箱 不详 或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 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2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撤单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 式有: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3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户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 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 易: 方便客户 随时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 户的需要。1、 手机APP 客 户端 : 操 作简 单 、 应 用灵 活, 客户 可随 时随 地通 过 手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 以通过 在工 银瑞 信官 网上 下载, 也可 以通 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 卓网 等渠 道 搜索下 载。2 、 手机W AP :互 动性强 、信息 完备 ,客户 可以随 时随地 通过 访问手 机W AP 网站的 方式 办理基 金交易 业务 和查 询最 新基 金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 运 作周 期份 额 到期日 查询、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微 博/ 微信/ 网站 活 动参与 和交 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 本基 金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他 从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4-08-02; 2. 关 于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 债券基 金2014 年 中秋 节假 期暂停 申购 的公 告 ,2014-09-02 ; 3.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中期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原中 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4-09-23 ; 4.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 中天嘉 华基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4 5.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销 售机构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 6.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一路 财富( 北京)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为旗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4-09-23 ; 7. 关 于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 债券基 金2014 年 国庆 节假 期暂停 申购 的公 告 ,2014-09-26 ; 8.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增 加天风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4-10-13; 9.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与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非现 场方式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10-16 ; 10.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调整 申购 、 赎回 、 定 投及单 个 账户最 低保 留份 额限 制等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4-11-01; 1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4-11-08; 12. 关 于 工 银 瑞 信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4-12-04 ;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4-12-06 ;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公告 ,2014-12-19; 15. 关 于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券 基金2015 年元 旦假 期暂停 申购 的公 告 ,2014-12-19 ; 1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5-01-05 ; 17. 关 于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的公 告 ,2015-01-14 ;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业务以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1-19。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三 月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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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7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8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18.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79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0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各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1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2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3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4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 含10% )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5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50% (含 50% )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含50%)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6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7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 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8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起 30 个 交易 日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89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0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 一) 本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该基 金 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 二)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四)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27.0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包 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评级 在 AAA 级 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 正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 务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3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本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及 短期企业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0 个 交易 日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4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 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相 应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有 关法规规 定,与基 金托管 人、存款 机构签订 相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5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上述 投资 限制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行为 进行 监控 。 基 金托 管 人如认 真 履行了 上述 监督 责任 ,则 就基金 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 票据所 导致 的风 险不 承担 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 商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7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 即基 金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金 财 产的银 行存 款 。 该 资产 托 管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 人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 的所 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银 行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 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8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本 着 便于本 基金 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 的分支 机构 。 对于 任何 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 基 金管 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证 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抵 押,并不 得用于 转让和背 书 ; 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 前支取 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明 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如 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 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定期 存 款 投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取 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 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 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 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99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复 核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有 )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 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 有)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 有)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 平的 结果 , 基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0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合 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 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 的,应 按其他公 允 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调整 组合 , 其 中 ,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并披 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 , 或者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或 者 运作期 年化 收 益率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1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2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3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时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104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