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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宏观策略(001127)

中银宏观策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2 重要提示 1. 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3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 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8 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7.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 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3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 的《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 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 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 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就本基金而言,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股指期 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35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5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1127 基金简称:中银宏观策略混合 基金英文简称:BOC Macro Strategy Balanc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宏观经济和政策研究,自上而下地分析影响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的 各种关键因素,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6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 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年 4月 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7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销售机构的代销 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 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 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 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3月 21 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8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9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5.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8 日 9:00-17:00(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 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 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预留印鉴;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 ?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预留印鉴)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4. 注意事项 ?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11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6: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 投资者 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于 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二)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中银基金 e)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网上直销平台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 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 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网上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认 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 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 (三)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8 日 9:00-16:00(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2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 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 2015年 3 月 16 日至 2015年 4月 8 日 9:00 至 16:0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 申请表;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13 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 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认购流程 1. 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开户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月 8 日上午 9:30 至 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申请周 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 并存入足额认购 资金。 b.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 ? 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 ?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 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 95555 提交认购申请。 2. 网上办理: 1) 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 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 -“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 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 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 17:00至 20:00)外,均可 进行认购。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 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 注意事项: 14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机构投资者认购流程 1. 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发售日的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 下一工作日办理) 。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 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 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 户的书面证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基金业务授权书; ?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五) 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兴业银行银行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为: 15 身份证、户口簿、中国护照、军人证、武警证、警官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批准允许的证明文件;


(3)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兴业银行银行卡(存有足够资金) ;


(2)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6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6 日 电话:


021-52629999-212012 传真:











021-62159217 联系人:











李峰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1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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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平 2、招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 55 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18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








铁军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许培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