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航军工(164402)

中航军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1 月2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5]140 号文 注 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操 作 风险、 流动 性 风 险、 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特 有风 险 (包 括作 为指数 基 金的 风险、 作为 上市基 金 的风 险和 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27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 计算 .................................................... 29 八 、基金的募集 ............................................................ 32 九 、基金 备案 .............................................................. 3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 与交 易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2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 对转 换 .................................................. 5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8 十 四、基金的财产 .......................................................... 65 十 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 七、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4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 算 ...................................................... 75 十 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 9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4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4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7

























































































招募说明书 5-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资 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4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该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 订通 过并于 2013 年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招募说明书 5-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 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 指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和/或前海 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2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份 额 2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指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A 份额, 即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24、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指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 即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25、标 的指 数: 指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数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 按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同, 可区 分为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持有 人、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持有 人及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持 有人 27、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8、 销 售机 构: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9、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

























































































招募说明书 5-6 购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30、场 内 :指通过 具有 相应业 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31、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2、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3、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4、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5、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6、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3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各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41、 存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2、 工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4、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招募说明书 5-7 45、 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业 务规 则》 :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以及 销售 机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实施 细则 。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0、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投 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1、申 购 :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2、赎 回 :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和前 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10% 54、 配 对转 换: 指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 工B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55、分 拆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 额按照 2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对 应1 份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A 份额与1 份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的 比 例进 行转 换 的行为 56、合 并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按照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 额与1 份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 对应2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8 57、折 算 :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 提下,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一 定 比 例调整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参 考净 值和/或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 使 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 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括 定期折 算和不 定期 折算 58、定 期折 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59、 不定 期折 算: 指 当 前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份额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份额参 考 净值 和/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参 考净 值 满足 一定 的 条件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 6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5、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66、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6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7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招募说明书 5-9 7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 基金 基础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 基础 上,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给定 的计算 公式 得到 的基 金各 类份额 估算 价值 , 按基 金 份额的 不同 , 可区 分为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参考 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基 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72、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 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他 具有 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7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介 7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5-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 住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兴 二道 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7、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 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 东 方大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曾 季平 10、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1.5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出资 1/3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1/3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出资 1/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 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 行 副行 长、 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业部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证 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现任 开 源证 券总 经理、 前海开 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 颖 女士, 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州 分 公司 营 业 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 纪业务 部 主管、 电子 商务 部副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广州 代表 处 首 席 代表、 南方 区域 总部高 级 经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南 营销 中心 (广 州) 副总 经理 、 广 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 董事、 公司 总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招募说明书 5-11 员会主 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主席 、前海 开源 资产 管理 (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 新 华,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博 士后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广东 证券 研究 中心负 责 人、 泰 阳证券 研究 中心 负责 人 、 广东省 广业 资产 经营 公司 规划部 副部 长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产品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广东 金海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范 镭, 董事 , 本 科学 历, 国 籍: 中国 。 曾 任职 中国建 设 银行 武汉 分行、 华安保 险 北京 分 公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王为强 , 独立 董事 , 高 级 经济师 , 国籍 : 中 国。 第 十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 全 国政协 经济 委 员 会委 员,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原 监事 长、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 工银 国 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省 分 行副 行长、 陕西 省分行 行 长、 陕 西省 人 民 政府 秘书 长、 中 国人民 银 行成 都分 行 (大 区行) 行长、 国务 院派 驻中 国农 业 银行、 中国 工商银 行监 事会 主席 等职 。 申嫦娥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 非执 业会 员) , 国 家 税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籍: 中国 。 历 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 北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 授。 姚树洁 ,独 立董 事, 教授 ,国籍 :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学 当代 中国 学学 院院 长、教 授 , 西 安 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学、 华中 农 业大 学、 渭 南师范 学院 等大 学的 特聘 教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荣 誉院 长; 英国 皇家 经济学 会会 员 、 英国中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美国比 较经 济学 协会 会员 、 美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全 英专业 团体 联合 会 副 主席; 《 经济 研究 》 、 《 西安 交通 大学 学报 社科 版》 、 《当 代中 国》 (英 文) 等科 学杂 志的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 业大学 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大 学 研究 员, 英国 朴茨 茅斯大 学 教授 、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大 学教 授、 系主 任。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孔 令 国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籍 : 中 国。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交 易与衍 生品 部研 究员 、 投 资经理 助理 ,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副总 监。 李东骞 先生 , 美国 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CFA) , 工 学硕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美国 前沿(FORE)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易 与衍 生 产品 业务 部 副 总裁、 投资 经理 助理,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 资总 监、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2 基金经 理。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张学玲 ,监 事,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 学财务 部副 部长 。 刘纯斌 , 监 事, 经 济学 硕 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经 济师、 律师, 国籍: 中国 。 历任 交通 银行深 圳分 行大 信大 厦支 行行长 , 深 圳市 明星 康桥投 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 经理, 中诚 国际 (香 港)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广 东省 龙门 茶排 铅 锌矿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 深圳中 金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 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 行 副行 长、 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业部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证 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现任 开 源证 券总 经理、 前海开 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总经 理, 硕 士研 究 生,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营业 部 电脑部 主管、 经纪 业务 部主 管、 电子商 务部 副经 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南 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理, 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南 营 销中 心 (广 州) 副总经 理、 广州 分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 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主 席、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席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志祥 先生 , 首 席运 营官, 本 科学 历,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湖 北省 黄 冈市体 改委 副科长 , 深圳 市农 产品 股 份有限 公司 秘书 科科 长 ,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业 务秘书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督察 长,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运 营官 、董 事会 秘书、前 海开 源资 产管 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 傅 成 斌先 生, 督 察长, 硕士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 历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深圳 分行 科 技部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薛小波 先生 ,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 机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 分析师 、

























































































招募说明书 5-13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总监(ED) 、 前海 开源中 证 军工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开 源大 安全 核心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薛小波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情况 蔡 颖 女士, 公司 总经 理, 硕 士 研究 生,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司 营 业部 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高 级经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华 南营 销中 心 (广 州) 副 总 经理、 广州 分 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前海开 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董事、 公司 总经 理、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主 席、前 海开 源资 产管 理(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 厚 琼先 生, 工 程学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武 汉分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理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助 理兼中 央交 易室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兼中 央交 易室主 管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执行 主席 。 侯燕琳 女士 , 工程 硕士 、 管理学 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高 级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 理; 益 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基 金 经理。 现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监。 刘 静 女士, 经济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高 级交 易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 积 极配 置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现任 前海 开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监、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丁骏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浙江 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本 外币 交易员 、 经济 师,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融资部 业务 经理 、 高级 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机 构 理财 部组 合经 理助 理, 基金 同盛 、 长 盛同 智基金 经 理。 现 任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大海 洋战 略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前 海开 源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罗大林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基 金 经 理助 理、 专 户部 投资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自营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付 柏 瑞先 生,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农 银 汇理 基

























































































招募说明书 5-14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2009 年4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 任农 银汇理 基金 管理 公司 农银 平衡双 利基 金经 理。 现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联席投 资总 监。 李东骞 先生 , 监事 , 美 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工 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美国 前沿(FORE)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副 总裁 、 投资 经 理助理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 工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曲 扬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11 月至2013 年 1 月在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 司 担投 资经 理助理 、投 资经 理。 现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徐立平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投 资 总监、 前海 开源 中国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薛小波 先生 , 流体 力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机 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分 析 师、 高级 副总 裁。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 投资 总监、 前海 开源中 证 军工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开 源大 安全 核心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邱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 中 小 盘股 票研 究员、 制造业 组 组长; 建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现 任前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投 资总 监 、 研究负 责人 、 前海 开源 股 息率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霞女 士, 会计 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商 业 、 贸 易、 旅游 行业 研究 员、 房 地 产行 业首 席研 究员。 现 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 亚 超先 生, 金 融数 学博士 后, 国籍: 中国 。 历 任爱 建 证券 研究 所创 新发 展部 经 理、 高 级研究 员; 光大 证券 理财 产品部 量化 产品 系列 负责 人;齐 鲁证 券机 构部 创新 业务研 究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及被 动型 基金 执行投 资总 监、 前 海开 源中证 大 农业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招募说明书 5-15 谢 屹 先生, 金融 与经 济数学 、 工 程物 理学 硕士 , 国籍 : 德 国。 历任 汇丰 银行 ( 德国 ) 股 票 研 究所 及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高级 分析 师、 副总裁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总 监。 陈晓晨 女士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中 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与 衍 生品 部交 易员、 投资经 理 助理、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交 易 部 总监, 现任 前海 开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前海 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配 对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确定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16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己 ;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招募说明书 5-17 (2)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 权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 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招募说明书 5-18 3、 内部 控制 体系 (1)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 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 个层 面: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门 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 体说 明; 第 四 个 层面 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工 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 对业务 各 个细 节、 流 程 进 行的 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 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 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 违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 持续 检验, 结合 业务的 发 展、 法 规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监察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 即 负责 确保 每一 个部门 都 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 控该 部门 的风险 , 负 责批 准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 立 行使 督察 权利, 直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按季 向监察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交风 险 管理 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 目 标, 负 责建 立 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与 流程, 组织 实施公 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 析 工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5)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招募说明书 5-19 履 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 的开 发、 执 行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 内部 控制 措施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营 业务 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司 授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立 严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 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建立 投资产 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部门 根 据投 资产 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 制 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交 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投资指 令 通过 交易 部完 成; 建立 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 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时进 行 反馈、 核对 和存 档保管 ; 同 时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 理的

























































































招募说明书 5-20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 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立了 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 事 会授 权, 督 察长 可以列 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公 司 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 察 稽核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度 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 责任;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5-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46.6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 秦湘 联系电 话: 0755-26951111 招商证 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融 企业 , 经过 二十 多 年创业 发展 , 已成 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评定 为A 类 AA 级券 商。招 商 证券 具有 稳定的 持续 盈利 能力 、 科 学合理 的风 险管 理架 构 、 专业的 服务 能力 。 公司 拥 有多层 次客 户服 务 渠 道, 在国内 58 个 城市设 有 超过 100 家 营业 部, 同时在 香港 设有 分支 机构 ,全资 拥有 招 商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 、 招 商 期货有 限公 司、 招商 资本 投 资有限 公司 , 参 股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招商基 金管 理公司, 构建起 国 内国 际业 务一 体化 的综 合 证券 服务 平台。 招商证 券 致力 于 “全 面提升 核心 竞争 力, 打造 中 国最佳 投资 银行 ” 。 公司 将 以卓越 的金 融服 务实 现客 户价值 增长 , 推 动 证券 行业 进步, 立志打 造 产品 丰富、 服务 一流 、 能 力 突出、 品牌 卓越 的国际 化 金融 机构 , 成为客 户信 赖、 社会 尊重 、股东 满意 、员 工自 豪的 优秀金 融企 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平均 具备7 年以 上的 证券 基金 后台运 营或 结算 托管 工作 经验, 其 中 多人具 备丰 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务运 作经 验、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经 验, 以及 大型IT 公司 的 软件设 计与 开发 经验 , 人 员专业 背景 覆盖 了金 融 、 会 计、 经济、 计算 机等 各领 域, 其中 本科 以上人 员占 比100 %, 硕 士研 究 生占 比达到 70 %, 高 级管理 人员 均拥 有硕 士研 究生或 以上 学

























































































招募说明书 5-22 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是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 可 为各 类 公开募 集 资 金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供 托管 服务。 托管 部拥有 独 立的 安全 监控 设施, 稳 定、 高效 的托 管业务 系统 ,完 善的 业务 管理制 度。 招商 证券 托管 部本着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履 行基金 托管 职责 。 除此之 外, 招商 证券 于2012 年10 月 获得 了证 监会 准 许开展 私募 基金 综合 托管 服务试 点 的正式 批复 ,成 为业 内首 家可从 事私 募托 管业 务的 券商,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业 绩 突 出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招商证 券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1 ) 托管 业务 的经 营运 作遵 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 持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 度健全 、执 行有 效。 (3)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使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安 全 完整, 实现 托管 业务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4)不 断改 进和 完善 内控机制、 体制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流 程, 提高 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营管理 层面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作为 公司 内部 最 高风险 决 策机构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审 议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风险 偏好 、 容 忍度 和 经济资 本等 风险 限 额 配置 方案, 拥有 公司重 大 风险 业务 和创 新业 务项 目 的最 终裁 量权。 风险管 理 部、 法 律合 规部及 稽核 监察 部为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职能 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控 稽核岗 , 配备 专职 监察 稽 核人员 , 在 托管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募说明书 5-23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了各 项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 效 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保持托 管 业务 健全、 有效 执行;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保持 基 金财 产的 独 立性; 实行 经营 场所 封闭 式 管理, 并配 备录 音和 录像 监 控系统 ; 有 独立 的综 合托 管 服务系 统; 业 务 管理 实行 复核 和检 查机 制, 建立 了严 格有 效的操 作 制约 体系; 托管 部树立 内 控优 先和 风 险管理 的理 念, 培养 部门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和保 密意识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介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5-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春东 方 大厦 22 楼 联系电 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联系人 :曾季 平 网址:www.qhkyfund.com (2) 代销 机构 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秦湘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2) 其他 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 场内 发售 机构 (1)本 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构 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招募说明书 5-25 (2)本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得 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 所会 员 单位 可新 增为 本基 金的 场 内发 售机构 。 (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 元 (三)律师事务所 广东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9 号 航天 大厦 24 楼、1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9 号 航天 大厦 24 楼、16 楼 负责人 :麻云 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 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四环 中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永 定 门西 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剑 涛 联系人 :胡 立新 经办会 计师 :门 熹、 胡立 新 电话:010-88095588

























































































招募说明书 5-26 传真:010-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5-27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根据 对基金 财 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 排,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具 有 不同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为可 以 申购、 赎回 但不 能上市 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具有与 标 的指 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与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为可 以 上市 交易 但 不 能申 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B 份 额为 积极 收益 类 份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配比 始终 保持 1: 1 的比 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 1、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 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份 额将 按照 1:1 的比 例确 认为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 2、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 合 同生 效后,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接受 场外、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不 接受 单独 申购 、赎回 ,只 能进 行上 市交 易。 3、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 合 同生 效后,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之 间可 以按 约定 的规 则 进行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 并两 种转换 行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按照 2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对应1 份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的 比例 进 行 转 换的 行为; 基金 份额的 合 并,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按 照1 份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28 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外 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照 上述 规则 进行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招募说明书 5-29 七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体 现为 不同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净 值计 算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 数, 其中 基金 份额 总数为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前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定应 得收 益之 和。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 收益 依据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和截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 天数 占当 年实际 天数 的比 例确 定。 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外,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以 当年1 月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年 度,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后 ) +5%” 。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的 某一完 整会 计年 度内 , 若 未发生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 则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参考 净值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参 考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 数 计 算; 若 发生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在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至 参考净 值计 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3、每2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等于 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与 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损失 情况 下,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30 (二)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设T 日 为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则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 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 NAV 其 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T 日 收市 后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 总数 为 T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 +1 日 公告 。如遇 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设T 日 为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日 , 则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 N t R NAV A × + = 1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2 A B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min{ t =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T 日} ;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为 T 日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净值 ;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为 T 日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参考 净值,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为T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 额参 考净 值; R 为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参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5-31 T 日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32 八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1 月28 日证监 许可[2015]140 号 文注 册募 集。 除 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或提 前发 售基金 份额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资者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并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1:1 的比 例 确 认 为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 并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招募说明书 5-33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1、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代 销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基 金的 面值 和认 购价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面 值为 人 民币 1.00 元 ,场 外认购 价 格为 初始 发售 面值 。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5.0 %, 且 随投 资者 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减 少。 投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1)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系 统认 购的 投资 人实 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①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认 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10% 50 万 ≤ M <250 万 0.06% 25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②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其他 公告 。 2)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招募说明书 5-34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0% 50 万 ≤ M <250 万 0.60% 25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其公告 。 认 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 发生 的 各 项 费用, 不足 部分 在基金 管 理人 的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次 认购 所应 对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3)其 他收 费模 式 本 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目前 仅开 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根 据 市场 发展 状况 和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 增加 新 的收费 模式 , 也可 能相 应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并可能 需计 算新 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加 新的 收费 模式, 应当 按照 当时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额 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1)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费 率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金 份额 面值。 场外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者在 某场 外代销 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为 1.00%。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20.00 元。 则认 购份 额为 :

























































































招募说明书 5-35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99,009.90+20.00 )/1.00=99,029.90 份。 即 , 若 该投 资者 在某 场外代 销 机构 认购 本基金 100,000 元, 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时, 投 资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 金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99,029.90 份。 4、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 其 中: 已通 过场 外销售 机 构办 理过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注册 或注 册确 认手 续的 投 资者, 可直 接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以 其深 圳证 券账户 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 户的投 资者 , 可直 接申请账 户 开户,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为 其配 发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 该账 户 注册为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投资 者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应 在 T +2 日 到原 销售 网点查 询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认 购的 限额

























































































招募说明书 5-36 对 于 场外 认购,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和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 规定为 准 。 本 基 金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具 体认购 金额 以各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准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 购 1、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营业部 进 行,会 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或网 站。 2、基 金的 面值 、挂 牌价 格 、认购 费用 (1)基 金的 面值 和认 购价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场 内挂牌 价 格为 初始 发售 面值 。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 认购 费率 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代 销机 构认 购费 率设定。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投资人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0% 50 万 ≤ M <250 万 0.60% 25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其公告 。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 用。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招募说明书 5-37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0.5 ;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0.5 。 场内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弃, 余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例:某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1,000,000 份, 所对 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0.60 %。 假 定该 笔 认 购金 额产 生利息 600.00 元。 则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1,000,000=1,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60 %=6,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6,000 =1,006,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600 /1.00 =600 份;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1,000,000 +600)×0.5 =500,300 份; 经确认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1,000,000 +600)×0.5 =500,300 份。 即 ,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认购 本 基金 1,000,000 份, 需 要 缴纳 认购 金额 1,006,0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投 资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 金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500,300 份、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500,300 份。 4、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场 内基 金份 额代 销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具 体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场内 代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 需具有 深圳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以 下简 称 “深 圳证 券账 户” ) 。 已有 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直 接认 购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 无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 立 账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招募说明书 5-38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投资 者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应 在 T +2 日 到原 销售 网点查 询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认 购的 限额 对 于 场内 认购,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每 笔最 低认 购 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应 为1,000 份 的整 数倍 ,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过 999,999,000 份。 本基金 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 (十)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5-39 九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 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否 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40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本 基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与交 易。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 部 分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 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特指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军 工B 份 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刊登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分 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上 市 交易; 2、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3、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买入 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4、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申报 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41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 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发 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 《基 金法 》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招募说明书 5-42 十一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接受 投资者 的场 外 、 场 内申 购 与赎回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 部 分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特指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基 金 份额 净 值特指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净 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为基金管 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43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 转托 管时 基金份 额 登记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申 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 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损 失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招募说明书 5-44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人不设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2)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和代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3)本基 金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4)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 额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 包括账 户内 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 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 元) 申购费 率

























































































招募说明书 5-45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上 直销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用 。 (3)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 金额 申 购” 方式 , 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公 式如 下: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2)当 申购 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 申购费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 , 对 应的申 购 费率为 1.20%。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386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386 =35,647.27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 购本基 金50,000 元, 假 设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386 元,

























































































招募说明书 5-46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35 ,647.27 份。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1 年为365 日 ):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Y <3 年 0.20% Y≥3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 间 为一 年六 个月, 对应的 赎 回费 率 为0.20%。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483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0.20%=296.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296.60=148,003.40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持有 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 回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483 元, 则 可得到 148,003.40 元。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招募说明书 5-47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认购 费率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9、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招募说明书 5-48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0、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 包括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5-49 额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11、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12、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份 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1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招募说明书 5-5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前 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二)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有关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 理本基 金场 内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招募说明书 5-51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 购款项 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户,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招募说明书 5-52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申 购本 基金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50,000 元;


(2)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的 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整 生效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申 购费 率设 定。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 元)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M<250 万 0.80% 25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 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 额申购 ”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招募说明书 5-53 基 准 计算。 场内 申购 份额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小 数 部分 舍弃, 对应 的资金 返 还至 投资 者 资 金 账户 ( 返还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弃, 余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2,00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 费率为 0.80%。假 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86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2,000,000 /(1+0.80 % )=1,984,126.98 元; 申购费 用=2,000,000-1,984,126.98 =15,873.02 元; 申购份 额=1,984,126.98 /1.386=1,431,549 份;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1,431,549×1.386 =1,984,126.914 元; 实际申 购金 额=1,984,126.914×(1 +0.80%) =1,999,999.929 元; 实际申 购费 用=1,999,999.929-1,984,126.914=15,873.015 元; 返还金 额=2,000,000.00 -1,999,999.929=0.07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 购本基 金2,000,000 元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386 元,则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1,431,549 份, 申购 资金 返还 0.07 元。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0.5 %, 不按 持有 期 限设 置分 段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0,000 份 ,赎 回费 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份 额 净值为 1.483 元, 则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0.50%=741.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741.50=147,558.50 元。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483 元,则 可得 到147,558.50 元。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 其他 有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法、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 式、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基 金的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等 内容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 于 “ 基金 份额的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部分的 相 关规 定以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并据此 执行 。 (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补 充其 他情况)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招募说明书 5-55 (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份额 场内 赎回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 额与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上市交 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场 内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外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定 办理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 并 在 正式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5-56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份额 配对 转 换。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是 指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与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包括 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与合 并: 1、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 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按照 2 份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对应1 份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与1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T 日 申请,T+1 日生 效; 2、基金 份额 的合 并, 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海 开 源 中 航军工B 份额 按照1 份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与1 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对应2 份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T 日申 请,T+1 日 生效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合 并, 场外 份额 通过 跨 系统转 托 管至场 内后 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并 。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 放日 及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业 务自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上 市交 易 后 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 始办 理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招募说明书 5-57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 则 1、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必 须为 偶数 ; 3、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前 海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为整数 且相 等; 4、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5、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 正 式 实施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配对转换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登 暂停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公告。 在 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 该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具体 见相 关业务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58 十三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证 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通过 严谨 数量 化管 理和 投资纪 律 约束, 力争 保持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固 定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 % -95% ; 其中 ,投 资于 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同时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标的指数 中证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深 两市 具有 军工 产 业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或 随着中国 证券 市场 的 进一步 发展 和完 善 , 未 来 出现了 更合 理、 更具代 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 票走势 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 更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2、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招募说明书 5-59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依 法变 更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 指 数更名 等 ) , 则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采 用动 态复 制标 的指 数 的投 资方 法, 参照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建 指 数 化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 本基 金在 严格 控制 基 金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和年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 力 争 获取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投资 收益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长率 之间的 日 均 跟 踪偏 离度 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或 其 他因 素导

























































































招募说明书 5-60 致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 离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90 % 的比例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并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将 参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 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 采取 适当 方法, 以降低 买 入成 本。 当 遇到 成份股 停 牌、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 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 析,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 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购赎 回 变动 情况、 新股 增发因 素 等变 化, 对 其进行 适时 调整, 以保 证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间 的 高度 正相 关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进 行分 析 , 如 发现 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 可 能采 用合 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由于 受到 各项 持股比 例 限制, 基金 可能 不能按 照 成份 股权 重 持有成 份股 ,基 金将 会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 1)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 定,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书 5-61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基 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据 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金 面动 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五)投资限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招募说明书 5-62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额度的 10 % ,并 且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招募说明书 5-63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中航 军工 主题 指数 收益 率 ×9 5 %+ 银行 人民 币活 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中证中航 军工主题 指数 基 于证监 会行 业分 类标 准, 选择 沪深 两市 从事 军工 装备 制造和 服 务及相 关行 业的 规 模相 对较 大、 行业 代表 性强 的上市 公 司股 票作 为成 份股, 计 算 方法 上则 采 用成份 股按 照自 由流 通股 本加权 的派 氏方 法来 编制 。 可以综 合反映 沪深 两市 具有 军工 产 业特 征的 公司 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同时 为投 资者 提供 新的 投资标 的。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业绩 比 较基 准随 之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 的品 种。 同 时本 基金为 指 数基 金,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具 有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特 征;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为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 具有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招募说明书 5-64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65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66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67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招募说明书 5-68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招募说明书 5-69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招募说明书 5-7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7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招募说明书 5-72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 年费率 计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4 万 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度 末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10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 方 法的, 本基 金按 照变更 后 的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 和 计算 方法, 应按 照变更 后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给 指数 许 可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1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5-73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74 十 七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 存 续期 内, 本 基金 (包括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75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 册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 进行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对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2 份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将按 1 份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获 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的 份 额 配 比保持 1:1 的比 例。对 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每 个会 计年度12 月31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分配 给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 额持有 人。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2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份 额将按1 份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获得新 增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 外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新增 场外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 场内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份 额 折算,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招募说明书 5-76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A NUM NUM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因 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而新 增的 场内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航军工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AV NUM NUM A A A 000 . 1 ? × =


其 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定期后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公式为 ) 000 . 1 - ( 5 . 0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 NAV NAV NAV × =


(2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B NAV NAV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B NUM NUM = (3)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期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新 增的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即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UM NUM NUM +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数 为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 ( NAV NUM NAV NUM A × × = 000 . 1 - 5 . 0

























































































招募说明书 5-77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后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公式同 上。 5、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假 设 本基 金成 立后第 2 个会 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定 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份 额当 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8,659,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份额、 场内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分别 为55 亿 份、10 亿 份、20 亿份、20 亿 份。 前一 个会计 年 度末 每份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资 产 净值为 1.065 元 ,且 未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 份 额,即 20 亿 份和 65 亿份。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持 有人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为 亿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20 = = A A NUM NUM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 000 . 1 - ( 5 . 0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 NAV NAV NAV × =





























( ) 元 300 . 1 000 . 1 065 . 1 5 . 0 3321 . 1 = ? × ? = 因 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而新 增的 场内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航军工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AV NUM NUM A A A 000 . 1 ? × =






































( ) 份 000 , 000 , 100 300 . 1 000 , 1 065 . 1 000 , 000 , 000 , 2 = ? × =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在定 期折 算后 总共 持有20 亿份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

























































































招募说明书 5-78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00 元; 新增 持有 100,000,00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300 元。 (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持 有人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数 为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 ) ( NAV NUM NAV NUM A × × = 000 . 1 - 5 . 0





























( ) 份 000 , 500 , 162 300 . 1 000 , 000 , 500 , 6 000 . 1 065 . 1 5 . 0 = × ? × =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在 定期 折算 后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为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UM NUM NUM + =





























份 000 , 500 , 662 , 6 000 , 500 , 162 000 , 000 , 500 , 6 = + =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在 定期 折算 后总 共持 有6,662,500,000 份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当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1.500 元时 或当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跌至0.250 元 时。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招募说明书 5-79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均 调 整为 1.000 元。 (1)当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时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即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A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000 . 1 - )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中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A A A NAV NUM NUM × =





其中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B NUM NUM =

























































































招募说明书 5-80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000 . 1 000 . 1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份额 中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不定期 前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2)当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跌至 0.250 元时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81 份额折 算前 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变 ,即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① 份额 折算 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1 :1 配比, 即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 A B B B A NAV NUM NAV NUM NUM NUM × = ×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B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份额 折算 前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A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 后将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与 新增 场内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且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000 . 1 × ? × =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不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A NAV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招募说明书 5-82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不变 。场 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持 有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不定期 前 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 额 NAV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 NUM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数。 5、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1)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 折算后 ,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则各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10,000 份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如 下表 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280 份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83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20,440 份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2)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0.25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 折算后 ,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为1.000 元, 则各 持有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工B 份额10,000 份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如 下表 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8,220 份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 的处理方法 折算后 , 场外 份额 的份 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 场 内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 余额 的处 理 方法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与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份额 配对 转换等 相关 业务 , 具体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招募说明书 5-84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本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 则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七)其他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 调整 上述 规则,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 在本 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招募说明书 5-85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86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信息披露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5-87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3 个 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 易公 告书 登 载于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开始上 市

























































































招募说明书 5-88 交易前 或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海 开 源中航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后 或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 海 开源中 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额 与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时 报告

























































































招募说明书 5-89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到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增加 、变 更、 减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招募说明书 5-90 (2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支付; (24)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30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32)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会 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前海 开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申

























































































招募说明书 5-91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92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 的品 种。 同 时本 基金为 指 数基 金,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 工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具 有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的特 征;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 额为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 具有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本 基 金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 险、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作 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为 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于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使 得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招募说明书 5-93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购 买力 风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 力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1、 作为 指数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94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3)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金 将变 更标的 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4)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标 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重 发 生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都会 对本 基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7)其 他因 素, 如因 受到 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 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招募说明书 5-95 2、 作为 上市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的 风 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且本基 金 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和前 海开 源 中 航军工 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 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 同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通过 份额 配对 转换 转为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并转 托管 至场 外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2)基 金份 额折 溢价 的风险 本 基 金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A 份额 和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从而 产 生折 价或 者溢 价的 情况,虽然 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机 制 设计 已 将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 风险 降至较 低水 平, 但是 该制 度 不能完 全规 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3、 作为 分级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分 级机 制风 险 本 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通过跟 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有与 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 表的 公 司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但由于 本基 金存 在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 分 级机 制 令两类 基金 份额 具 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从而 带来 不同 于跟 踪标的 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的风 险: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 预期收 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的特 征。 (2)份 额折 算风 险 1)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 资者所 持基 金份 额可 能发 生变化 ,形 成与 之前 所持 基金份 额 组合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产生 风险 ; 2)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额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场内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 分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该尾 差处 理原 则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当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买 卖基 金份额 时 , 可能无 法赎 回份 额折 算后 新增的 基金 份额 ,从 而产 生风险 。 (3)配 对转 换风 险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本 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基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与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之 间的 配对

























































































招募说明书 5-96 转换。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可能改 变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和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的 市 场 供求 关系, 影响 基金份 额 的交 易价 格, 从 而产生 风 险; 该 业务 也可 能出现 暂 停办 理或 申 请无法 确认 的情 形, 从而 产生风 险。 (4)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 实施 份额 折 算。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形 , 投 资者 可通 过 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资 者通 过变 现折算 后 的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 的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 出或 赎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证 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 响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97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 实 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合 同 中明 确约 定, 应 当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十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日 供基 金 持有 人做 出选择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招募说明书 5-98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招募说明书 5-99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100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招募说明书 5-101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确 定 中 航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申 购赎 回价 格, 中航 军 工A 份额 和中 航军工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102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 5-103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 问提 供的 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中航 军工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申 购赎 回价 格,中航 军工 A 份 额和 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招募说明书 5-104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依法 申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招募说明书 5-105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招募说明书 5-106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 海 开源 中 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招募说明书 5-107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源 中 航军 工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招募说明书 5-108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前 海 开 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分 之 一);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 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招募说明书 5-109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 海开 源 中 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前 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 述 第(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招募说明书 5-110 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B 份额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 上(含二 分之 一)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

























































































招募说明书 5-111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招募说明书 5-112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和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法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招募说明书 5-113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 存 续期 内, 本 基金 (包括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 、 前 海开 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招募说明书 5-114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 年费率 计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4 万 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度 末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 本 基金 按照 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115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 和 计算 方法, 应按 照变更 后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给 指数 许 可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1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固 定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招募说明书 5-116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 % -95% ; 其中 ,投 资于 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同时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招募说明书 5-117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额度的 10 % ,并 且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招募说明书 5-118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招募说明书 5-119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招募说明书 5-120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5-121 (3)因 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量 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海 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前 海开 源中航 军 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招募说明书 5-122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A 份 额和 前海 开源 中 航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 实 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合 同 中明 确约 定, 应 当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招募说明书 5-123 三、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招募说明书 5-124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A 份 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 份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5-125 二 十四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春东 方 大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设立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0 ,000 ,000 元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466,109.9829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证券 经纪; 证券 投 资咨 询; 与 证券 交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务 顾 问; 证

























































































招募说明书 5-126 券 承 销与 保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资 融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 期 货公 司提 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中 航军工 主题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固 定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 中投 资于 中证 中 航军 工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招募说明书 5-127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的 10 %,并 且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 (17)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招募说明书 5-128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15 条 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招募说明书 5-129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 案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招募说明书 5-130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 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 及 时调

























































































招募说明书 5-131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招募说明书 5-132 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3 管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 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划 入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 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招募说明书 5-134 资 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 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

























































































招募说明书 5-135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 办理。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 给定 的计 算 公式得 到的 基金 各类 份额 估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各类 份额 参考 净 值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136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137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及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 参考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招募说明书 5-138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 要 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 照管 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各 类份 额参 考 净 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各 类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招募说明书 5-139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140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不 少于20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招募说明书 5-141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142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143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投 资人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 交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投 资人可 根 据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投资 人提 供交 易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投资 人务必 预 留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 联系 方式, 若有 变更 须及 时更 新。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因 此除 邮寄 方式 外, 基金管 理 人原则 上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但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或公 司网 站等 方式查 询相 关 账户信 息。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 任。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提供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 息定制 服务 , 投资 人可 根 据需要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网 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 发送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 的上述 信息 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号 码和电 子 邮 箱 地址 的投 资人, 发送节 日 及生 日问 候、 产 品推广 等 信息。 若投 资人 不需要 接 收到该类 信 息,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4、手 机短 信息 发送 依托 于 外部通 讯服 务商 ,电 子邮 件通过 互联 网进 行信 息传 送,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 相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招募说明书 5-144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9 :00-11 :30;下 午 13 :00-17 :00 ) 为投 资 人提 供 服 务, 客 服热 线服 务内容 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四)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前 海开 源基 金公司 官方 网站 的 “账 户查 询” 平台 完成 基金 账户 的查 询业 务 。 公司网 址:www.qhkyfund.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服热 线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 等 方式 , 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到 下1 个工作 日进 行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登录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官 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进行网 上 交 易 。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 基 金 账户 开户、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账 户资 料变 更、 分 红 方式 变更、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网 上交 易业务 规则 以公 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投资 计 划,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相关 渠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 业务 规则 以公告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5-145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146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等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投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5-147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名录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服 务协 议》 4、《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5、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 人查阅方式 1、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2、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5-148 (本页 无正 文, 为前 海开 源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签 署页)





签署人: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