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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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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人: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16 日 公告时间:20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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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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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 一 、 重要 声 明 与提示 招 商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 称 “本公告书” )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5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发布了“招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公告 ”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 、 基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的代码:161716 2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简称: 招商双债增强(LOF ) , 场内简称:招商双债,基金代码:161716) 。 5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6 、招商双债增强(LOF )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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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 商双债增强(LOF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招商双债增强(LOF)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招商双债增强 (LOF ) 份额 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7 、 基金份额 总额: 截至 2015 年3 月9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51,103,661.74 份。 8 、基金份额 净值:截至 2015 年 3 月 9 日,招商双债增强(LOF )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9 元。 9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招商双债,基金代码:161716。 10、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 、上市交 易日期:2015 年 3 月 16 日 12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 基 金 的 历 史 、 转 型 结 果 、 日 常 申 赎 、 上 市 交 易 和跨系 统 转 托管 (一)本基金历史 招 商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由 招商 双 债增 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年期届满转型而成。 1 、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685 号 2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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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4 3 、 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双 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 双债增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双债增强 B 封闭运 作, 封闭期为 2 年, 并 在合适的时机上市 交易。 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 B 享有, 亏损以 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 B 承担 。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 、募集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顺利结 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1,499,949,678.61 元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的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转 份 额 人 民 币 185,769.76 ,共计人民币 1,500,135,448.37 元。上述 资金及利息折合 1,500,135,448.37 份基 金份额。 其中 A 类有效认 购资金人民币 1,049,949,667.10 元, 利息转份额对应的应收利息人民币 95,634.84 元, 合计 人民币 1,050,045,311.94 元 ; 其中 B 类 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450,000,001.51 元, 利息转份额 对应的应收人民币 90,134.92 元, 合 计人民币 450,090,136.43 元。 上述 有效认购资金 人民币 1,499,949,678.61 元已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划入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银 行托管专户。此外,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有效认购资金利息转份 额中对应的应收利息人民币 185,769.76 元将于招 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之后的下一银行季度结息日(即 2013 年 3 月 20 日)后结转入相关账户。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12,248 户。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招商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发布了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二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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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5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对招 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 2 年期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经本基金管理人计 算及本基金托管人复核,转换结果如下表所示:


转换前的基金份额 转 换 前 份 额 净值(元) 转换前份额数量 (份)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数 双债增强A 1.022 35,983,824.72 1:1.021794520 招商双债增强(LOF ) 36,768,074.90 双债增强B 场外份 额 1.143 416,100,014.4 3 1:1.142739078 招商双债增强(LOF ) 475,493,746.8 4 双债增强B 场内份 额 1.143 33,990,122.00 1:1.142739078 招商双债增强(LOF ) 38,841,840.00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发布了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公告 ” , 具体转换规则及 结果详见该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91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 3 月 16 日 3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简称 : 招商双债增强(LOF ) 基金场内简称:招商双债 5 、交易代码 :161716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38,841,840.00 份 7 、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对于托管在场内的招商双债增强 (LOF )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 招商双债增强 (LOF )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符 合 相关 办理 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 其跨 系 统转 托管 至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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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6 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8 、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 招商双债增强 (LOF )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 双债增强 (LOF )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和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招商双债增强 (LOF )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本 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 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情况 ( 一 ) 持有人 户 数 截至 2015 年 3 月 9 日, 本 基金的 场内招商双债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53 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253,868.24 份;本基 金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2,275 户,平 均每 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225,170.03 份。 ( 二 ) 持有人 结 构 截至 2015 年 3 月 9 日,场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3,951,689.00 份, 占比 61.66%;场 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4,890,151.00 份,占比 38.34% 。 ( 三 ) 前十名 场 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情 况 ( 截至 2015 年 3 月 9 日 )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 的比例(%) 1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 18,939,186.00 48.76% 2 招商财富- 工商银行- 工行 北分- 辰岚 1 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554,116.00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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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7 3 高克梅 2,003,793.00 5.16% 4 樊文澄 1,202,086.00 3.09% 5 富安达基金- 光大银行- 富 安达- 利可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1,142,739.00 2.94% 6 中欧盛世资本- 广发银行- 中欧盛世- 利可 2 号资产 管 理计划 800,501.00 2.06% 7 张羽洁 798,632.00 2.06% 8 周惠英 545,556.00 1.40% 9 赵留彦 523,844.00 1.35% 10 融通资本财富- 工商银行- 融通资本博道债券多利 1 号资产管理 515,147.00 1.33% 合 计


29,025,600.00 74.7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 基金管 理 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总经理:张光华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0976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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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2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0% 3 、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 理一部、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 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 部、全球量化投资部、渠道管理部、市场部、 互联网金融部、产品研发部、国际业务部、 机构理财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等 23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 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成都分 公司等分支机构。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投资管理一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 交易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 公司研究。 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 投资管理三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投资管理四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产品和指数产品的投资。 渠道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渠道销售工作。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对接与产品的销售等工作。 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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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9 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 机构理财部:负责机构销售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基金核算部:负责公司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合规性监察、稽核审计、法务支持及日常信息披 露事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日常营运进行风险管理及风险检查;负责投资业绩评价。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4 、人员情况 截止 2014 年12 月 1 日, 本公司共有员工 266 人 ,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 243 人。 5 、信息披露 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欧志明, (0755 )83196401。 6 、基金管理 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 45 只基金 , 其中封闭式基金 1 只: 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 44 只。 7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介 张婷,女,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从事债券交易、研究以及投资管理相关工作,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助理基金经理,招商安泰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行政负责人、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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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0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设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 业务 部现有 员工140余名,其 中高级 会计 师、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 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 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日,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227 只。 (三)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 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四)基金验 资 机 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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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1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 集 期 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 市 前 重要财 务 事 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 产 负 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5 年3 月 9 日,本 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报告截止日:2015 年 3 月 9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15 年 3 月9 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9,579,242.57





























结算备付金



































1,907,738.86











存出保证金






































59,495.23











交易性金融资产 483,755,665.40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483,755,665.40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998,26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6,019,121.7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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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2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551,319,523.8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2,109.36





应付托管费


27,369.79





应付销售服务费



































4,687.37











应付交易费用


6,163.23
































应付税费









































268,000.00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250,794.12





负债合计


639,123.8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83,851,288.14








未分配利润


66,829,111.79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0,680,399.9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551,319,523.80 注:截至 2015 年 3 月 9 日,招商 双债 增强(LOF) 份额净值 0.999 元, 招 商双债 增强份额 551,103,661.74 份。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5 年3 月 9 日 (以下 称 “报告期末”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如下: ( 一 )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83,755,665.40 87.75 其中:债券


483,755,665.40 87.75








资产 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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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3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998,260.00 7.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86,981.43 2.08 7 其他资产


16,078,616.97 2.92 8 合计





551,319,523.80 100.00 ( 二 )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 三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 四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6,000.00


5.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6,000.00


5.45


4 企业债券 44,438,236.70





8.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1,690,000.00


40.26


6 中期票据 151,390,000.00


27.49 7 可转债 36,231,428.70








6.58


8 其他 -


-


9 合计 483,755,665.40





87.85


(五)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460016 14 广交 投 CP001 1,000,000 101,180,000.00 18.37 2 1082032 10 中材 MTN1 1,000,000 100,890,000.00


18.32 3 011598001 15 浙物 产 SCP001 600,000 60,078,000.00


10.91 4 1082040 10 新汶 矿 MTN1 500,000 50,500,000.00


9.17 5 1480259 14 安吉债 300,000 32,085,000.00


5.83 (六)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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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 九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末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 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495.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019,121.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78,616.97 ( 十 )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14,099,350.00 2.56 (十 一 )报告 期 末 前十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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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5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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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6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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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7 附 件 :基 金 合同 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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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8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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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9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及招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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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0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 A 和 双债增 强 B 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 转换比例 和 招商双债 增 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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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1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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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2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2 年内,依据 基金 合同享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提议 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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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3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下 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 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B 各自基 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下同) 。 (2 )通讯 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 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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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4 议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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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5 称) 、身份 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但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且双债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 须经参加 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 二)通过 方 为有效) 。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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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6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 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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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7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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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8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 取,2 年届满 日后, 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 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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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9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 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券 (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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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 于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 ,对 可转债 及信 用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超 过该 证券 总和的 10% ; 4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 期; 5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因通过 发行、 行权 、 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11)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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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确认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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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2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