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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丝路(161224)

国投丝路: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投 瑞银 新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5. 基金财产保管 ................................................................................................................ 12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9. 基金收益分配 ................................................................................................................ 29 10. 基金信息披露 ................................................................................................................ 30 11. 基金费用 ........................................................................................................................ 32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15. 禁止行为 ........................................................................................................................ 38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17. 违约责任 ........................................................................................................................ 42 18. 争议解决方式 ................................................................................................................ 43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20. 其他事项 ........................................................................................................................ 45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托管协议 1 鉴于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国投瑞银新 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国 投 瑞 银 新 丝 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国投瑞银新 丝路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国投 瑞银新 丝路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约 定, 《国投 瑞银新丝路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2 1. 基 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 供 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2.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 律托管协议 3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4 3.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一带一路主题相关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 金定义的一 带一路主题 相关的证券 资产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 资 产托管协议 5 的 80% ;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托管协议 6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3)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 (13 )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15 条第(十二)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托管协议 7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托管协议 8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托管协议 9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 遵守《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 事会批准的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 资 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托管协议 10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1 4.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2 5.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配合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托管协议 13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 议副本。 (六)期货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在指定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产账户, 用于存放本基金期货保证托管协议 14 金, 期货公司为本 基金申请期货交易编码,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期货保证金 银行结算专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 申请交易编码, 基金托管人 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 应将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期货保证金银行结算专户指定为本基金期 货资产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未经 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 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 金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在基金 托管人与该期货公司开展银期转账 业务后, 本基金应变更为通过托管专户直接进 行银期转账。 (七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托管协议 15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托管协议 16 6. 指 令 的发 送 、确 认 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 如早于 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 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 给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 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 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 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 工作日下班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 对期货业务,划款指令事项参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托管协议 18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弥补,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提前 1 个工作日以 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 的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 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 达 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 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 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协议 19 7. 交 易 及清 算 交收 安 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 ,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 良好, 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 内部管理 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 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 基 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 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 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 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 结算保证 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托管协议 20 指令具体办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 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 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 寸,影响基 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 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 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欠库扣款 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 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 的资金清 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 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协议 21 (2 )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 与基金托管 人建立的加 密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 包 括电子数据 和 盖 章生效的纸 制清算汇总 表) ,如因各 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托管协议 22 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4 : 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 人确定分红方 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协议 23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托管协议 24 8.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托管协议 25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 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 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 )债券以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2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3 )对只在上 海证券交易 所固定收益 平台或只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综合协 议平台进行 交 易 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 7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 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托管协议 26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 金 份额净值 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托管协议 27 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出现紧急事故,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托管协议 28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八)基金 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托管协议 29 9.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少为 1 次, 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 30 10.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信息披露、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 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在公 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托管协议 31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在 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32 11.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 维 护费、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托管协议 3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34 12.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 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35 13.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 的接任人接 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托管协议 36 14.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 时 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托管协议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托管协议 38 15. 禁 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 )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托管协议 39 (十 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40 16.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托管协议 41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42 17.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 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 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43 18.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44 19.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基金管理人持有二份, 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 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45 20. 其 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46 21.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