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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取消)查看PDF公告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 页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前 次 募集 资 金使 用 情况 报 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山西证券”) 近五 年完成了 四 次募集资金事项,分别为 2010 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 、公开发行 2013 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 、2013 年以资产 认购股份 募集资 金 以 及 公 开 发 行 2014 年 第 一 期 公司债券 。 根 据 《 关 于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告的规 定》 ( 证 监发行字 [2007] 500 号) ,本 公司 董事会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为截止日 就前次募 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 告如下: 第 一 节 本 公 司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一 2010 年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 一) 募 集资金基 本情况 根据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以下简 称 “证监 会”)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签 发的 证监 许可 [2010] 1435 号文 《 关于核准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 》,本公 司于 2010 年 11 月 向社会公 众发 行 人 民币普通股 399,800,000 股,每股 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7.80 元 ,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118,44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和 保 荐 费 用后,实际收到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3,024,886,800.00 元 。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到 位,存放 于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太原五 一路 支 行 的 账 户 中 ( 账 号 :0502122029027306523 ) 。 上 述 实 际 收 到 的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003,133,327.00 元 ,已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证 并 出 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验 字 (2010) 第302 号验资 报告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3,057,991,352.39 元 ( 包括 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3,003,133,327.00 元和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2 页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收 到 的 银 行 存 款 利息 收 入 扣 除 手 续 费 后的净额 人 民 币 54,858,025.39 元) ,全 部募 集资金已 使用完毕 。 ( 二) 前 次募集资 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份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已 经 全 部 用 于 补充 本公司 资本金, 与 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 时承诺 的募集资 金用途一 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次募集 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 见如下的 “ 前 次 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对照表 ”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3 页 前 次募集资 金 ( 首次 公开发行 股份) 使 用情况对 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003,133,327.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3,057,991,352.39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0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1 年:


2,270,601,28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2 年:


787,390,072.39





2013 年: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 项目完 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 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 承诺投 资金额 募集后 承诺投 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 承诺投 资金额 募集后 承诺投 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与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的差 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 - 3,057,991,352.39 - - 3,057,991,352.39


- 100% ( 三) 实 现效益情 况 由 于证 券业 务的 特殊 性, 本公 司募 集资 金到 位后 全部 用于 补充 本公 司资 本金 ,其 实现 效益 无法单独核算。募集 资 金到位后 充实了本 公司资本 金,提高 了本公司 的净资本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4 页 二 公 开 发 行 2013 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 一) 募 集资金基 本情况





根据证 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 发的 证监许可 [2013] 1173 号文 《 关 于 核 准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债券的批复》核准,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11 月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0 元 , 总 额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 的公司债 券 , 用于 补充营运 资金。 债 券期限 为 3 年 , 附第 2 年 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 择权。 募 集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后 , 实 际 收到 募 集资金为 人民币 985,000,000.00 元。 上述资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 到位, 存 放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五 一 路 支 行 的 账 户 中 ( 账 号:0502122009027302102) 。 上 述 实 际 收 到 的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84,058,335.62 元 , 已 经 中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限 责任 公司验证 并出具中喜 验字 (2013) 08013 号验 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984,058,335.62 元, 全部募集 资金已使 用完毕。 ( 二) 前 次募集资 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本 公 司 发 行 2013 年 第 一 期 公 司 债券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本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 与 发行 2013 年 第 一 期 公 司 债 券 时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用途一 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 次募集资 金实际使 用情况见 如下的 “ 前 次 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对照表 ”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5 页 前 次募集资 金 (2013 年第 一期 公司债券) 使用情 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3 年:


984,058,335.6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 项目完 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 资项目 实际投 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 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 额的差额 1 补充 营 运资金 补充营 运资金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 100% ( 三) 实 现效益情 况





由于证 券业 务的 特殊 性, 本公 司募 集资 金到 位后 全部 用于 补充 本公 司 营 运资 金 , 其实 现效 益无 法单独核算。募 集 资金到位 后充实了 本公司 营 运资金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6 页 三 2013 年 以 资 产 认 购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 一) 募 集资金基 本情况





经 2013 年 7 月 23 日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 964 号 《关于核 准山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大 华 期货有限 公司的批 复》 核准 ,本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向 格林期 货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格 林 期 货 ” 或 “ 目 标 公 司 ”) 原 股 东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股 , 每股 面值 1.00 元,发 行数量 118,925,153 股 ,每股发 行价格为 人 民币 8.15 元, 并支 付人民币 168,161,700.00 元 现金对价 的方式购 买格林 期货100%股权 。





其中 , 向 河 南 安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发行 66,122,351 股, 占发行后 本公司总 股本的 2.63% ;向 郑州热力 总 公司 ( 以下 简称 “郑州热 力公司”) 发行 26,401,401 股, 占发行后 本公司总股 本的 1.05% ;向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胜 公 司 ”) 发行 13,200,701 股,占 发行后 本 公司 总股 本的 0.52%;向 玺 萌融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 发行 13,200,700 股,占 发行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52% 。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郑 州 热 力 公 司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和北京 玺萌公司 以下合称 “ 格林期 货原投资 者 ” 。





2013 年 11 月 6 日,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 特 殊普通合 伙) (以 下 简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 对 本 公 司 本 次 现 金 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事 宜 进 行了验资 ,并出具 了普华永 道中天验 字 (2013) 第 658 号 验资报 告。





根据 本 公 司 现 金 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暨 吸 收 合 并 事 项 交 易 方 案 , 本 公 司 购买格林 期货 100%股 权, 同时以格 林期货作 为存续公 司,吸收 合并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大 华 期 货 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大 华 期 货 ”) 。 格 林 期 货 承 继 和 承 接 大 华 期 货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和 人 员 , 大 华 期 货 作 为 被 合 并 方 依 法注销法 人资格。2013 年 10 月, 上海市 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核准 大华期 货 的 注销申请 ;2013 年 10 月 28 日, 格林 期货获得 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批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7 页 准 核发的编 号为 A20000799 的营业执 照,格林 期货正式 更名为“ 格林大 华 期 货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格林大华 期货”) 。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本公 司办理完 毕新增股 份登记手 续,并收 到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出 具 的 《 股 份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确 认 书 》,确认 公司增发 股份登记 数量为 118,925,153 股 ( 有限售 条件的流 通 股) ,增发 后公司股 份数量为 2,518,725,153 股。





本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是 以 资 产 认 购 股 份 , 未 募 集 货 币 资 金 , 不 存 在 募 集 资 金 投资 项目 ,因此不 涉及资金 使用情况 和投资项 目实现效 益情况。 ( 二) 以 资产认购 股份后资 产运行情 况





1 、 资 产权属变 更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格林 大华期货 已经 完 成营业执 照 的 变更 , 格林大华期货 的 股 东 已 经 变 更 为 本 公 司 。 自 有 物 业 和 租 赁 物 业 的 权 属 情 况 详 见第二节 第六点 。





2 、效 益贡献情 况


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 (注 2) 2014 年 (注3)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 (注 1)


3,709 3,244 注1: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依据本公司 2013 年 6 月 17 日第二届 董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完 成 后 三 年 内 格 林 期 货 ( 相 关 资 产) 盈 利 厘 定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厘 定 方 案 ”) , 厘 定 方 法 如 下 : 序 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 (注4 ) 合并后业务 (注4 ) 1 经纪业务 合 并 时 点 前 已 设 立 的 网 点 和 已 建 立 的 独 立 业 务 团 队 在 合 并 时 点 后 形 成 的 相 关 收 入 及 成 本 归 属 于 合 并 时 点前所属公司 新 增 业 务 单 位 归 属 于 格 林 期 货 的 利 润 = 新 增 业 务 利 润*(( 格 林 期 货 上 年 营 业 收入 / ( 格 林 期 货 上 年 营 业 收 入+ 大 华期货上年营业收入))*0.35+ 格林期 货上年职工薪酬数据 / ( 格林期货上 年职工薪酬数据+ 大华期货上年职工 薪酬数据)*0.35+ 格 林 期 货 上 年 期 末 资产总额数据 / ( 格林期货上年期末 资产总额数据+ 大华期货上年期末资 产总额数据*0.3))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8 页 序 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 (注4 ) 合并后业务 (注4 ) 2 投资咨询业 务 合 并 时 点 前 的 投 资 资 讯 业 务 收 支 和 已 签 约 的 投 资 咨 询业务归属格林期货 按 照 原 属 业 务 单 位 归 属 确 认 分 配 , 无 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 中合并时点后经 纪业务计算公式 3 资产管理、 互联网金融 等新业务 不适用 按 照 原 属 业 务 单 位 归 属 确 认 分 配 , 无 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 中合并时点后经 纪业务计算公式 4 或有负债 发 生 的 重 大 舞 弊 案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分 别 归 属 于 合 并 时 点前所属公司 发 生 的 重 大 舞 弊 案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参 照 第 1 项中 合并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 式 5 总部业务 1) 利 息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 直 接 归 属 于 合 并 时 点 前 所 属公司 2) 总 部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 营 运 费 用 : 管 理 人 员 人 均 薪 酬及费用= 合并时点前格林 期货 ( 或 大 华 期 货) 管理 人员薪酬及营业费用合计/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月 末 格 林 期货 ( 或 大 华 期 货) 平均 管理人数 3) 其 他 业 务 收 支 及 营 业 外 收支:个别认定法 1)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按照自有 资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的比例分摊 2) 总部管理人员薪酬、营运费用: 格林期货管理人员薪酬及费用= 合并 时 点 后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总 部 的 管 理 人 员 薪酬及营业费用总额* ( 合并时点前 格林期货总部人均费用 / ( 合并时点 前格林期货总部人均费用+ 合并时点 前大华期货总部人均费用)) 3) 其 他 业 务 收 支 及 营 业 外 收 支 : 个 别 认 定 法 ; 个 别 认 定 无 法 确 认 归 属 的 项 目的参照第 1 项中 合并时点后经纪业 务计算公式 4) 所 得 税 费 用 : 格 林 期 货 所 得 税 费 用 = 格林期货分配后税前利润* 合并时点 后格林大华期货所得税实际税率 6 子公司业 务 合 并 时 点 前 成 立 的 子 公 司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直 接 归 属 于 合并时点前公司 1) 合并时点后大华期货的原业务团 队 开 发 的 境 外 业 务 核 算 在 香 港 子 公 司 的,按照 5:5 的比例在格林期货和大 华期货之间分配; 2) 合并时点后成立的风险管理子公 司 采 取 个 别 认 定 的 方 法 , 对 于 个 别 认 定无法确认归属的参照第 1 项中 合并 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式 注2: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取自《2013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 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 审字 (2014)第0406 号)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9 页 注3: 本公司厘定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时, 所涉及的 2014 年 度财务 报表 数据取自格林大华期货未经审计的2014 年财务报表 。 注 4 :根据厘定方案,合并时点以格林期货吸收合并大华期货 后大华期货法人资格 不再存续为时间点 (称为“合并时点”) ,即 2013 年 10 月 11 日。合并时点前发生的 业务称 为 “ 合 并 前 业 务 ” , 合 并 时 点 后 新 发 生 的 业 务 称 为 “ 合 并 后 业 务 ” 。 本 公 司 厘 定效益贡献时采用的基准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由于 与厘定方案中定义的合并时点 间隔较短且 2013 年9 月30 日大华期货已完成合并移仓,故无实质性差异。





3 、 目 标公司资 产账面价 值的变化 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 (注1)


42,310 45,526 注1: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目标公司 2012 年财务报表中的 净资产数 ” 加上“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 再加 上“2013 年 按 照 厘 定 方 案 厘 定 的 归 属 于 格 林 期 货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计 算 得 出 。 目标公 司 2012 年 财务报表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 《格林期货 有限公司2012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3)第22638 号) 。





注2: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 产贡献” 加上 “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 再加上 “2014 年按照厘定方案厘定的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其他综 合收益” 计算得出。





4 、目标 公司实 际经营效 益与盈利 预测的对 比分析





本 公 司 在 以 资 产 认 购 股 份 交 易 中 , 对 目 标 公 司 2013 年 度 的 盈 利 情 况 进 行了预测 ,2013 年目标公 司对本公 司的效益 贡献与 2013 年 盈利预测 的 对 比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3 年盈利预测数 (注1) 2013 年实际数 (注2) 本公司收购的目标 公司的净利润 4,205 3,709 注1: 目标公司 2013 年的盈利预测数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核,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2) 第 1184 号审核报 告。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0 页 注2: 目标公司 2013 年实际数为本公司根据厘定方案 厘定的 2013 年目标公司 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详见 第三 (二) 2 点。 注3: 2013 年 度 实 际 盈 利 数 与 利 润 预 测 数 差 异 情 况 说 明 由 本 公 司 第二届 董 事 会 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 过,并经普华永道中天审核,出具普华永 道中天特审字 (2014) 第0406 号专项审核报告。 四 公 开 发 行 2014 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 一) 募 集资金基 本情况 根 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 发的证监 许可 [2013] 1173 号文 《 关 于 核 准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债券 的 批 复 》 核 准 ,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8 月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0 元 , 总 额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 的公司债 券,债券 期限为 3 年, 附第 2 年末发 行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 。募集 资金扣除 承销费 用 后,实际 收到募集 资金为 人 民币 990,000,000.00 元。上述 资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 到位,存 放于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五 一 路 支 行 的 账 户 中 ( 账号: 0502122009027302102) 。 上 述 实 际 收 到 的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89,710,000.00 元,已 经 中 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任公司 验证并出 具中喜验 字 [2014] 第0060 号 验资报 告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989,710,000.00 元, 全部募集 资金已使 用完毕。 ( 二) 前 次募集资 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本 公 司 发 行 2014 年 第 一 期 公 司 债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本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 与 发 行 2014 年 第 一 期 公 司 债 券 时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用途一 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 次募集资 金实际使 用情况见 如下的“ 前 次 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对照表” 。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前次募 集 资金使用 情况 报告 第 11 页 前 次募集资 金 (2014 年第 一期 公司债券) 使用情 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4 年:


989,71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项 目 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 资项目 实际投 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 额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 额 实际投资金 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 额的差额 1 补充营 运资金 补充营 运资金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 100% ( 三) 实 现效益情 况





由 于 证 券 业 务 的 特 殊 性 ,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本 公 司 营运资金 , 其 实 现 效 益 无 法 单 独 核 算 。募集资 金到位后 充实了本 公司 营运 资 金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2 页 五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信 息 披 露 对 照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前 次募集资 金实际使 用情况已 与本 公 司 各 年 度 定 期 报 告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核 对 , 不 存 在 差 异。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 司和 普华 永道中天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2012 年 4 月 20 日 和 2013 年 4 月 23 日 分别对 本公 司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募 集资金存 放和实际 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出具 了 鉴 证报告 ( 普华永道 中天特审 字 (2011) 第 134 号 ,普 华永道中 天特审字 (2012) 第 629 号 和 普华永道 中天特审 字(2013) 第 063 号) 。 第 二 节 2013 年 以 资 产 认 购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的 承 诺 事 项 履 行 情 况 一 交 易 对 方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期 的 承 诺





本 次 交 易 的 交 易 对方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郑 州 热 力 公 司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及 北 京玺萌公 司就通过 本次交易 取得的山 西证券股 份的锁定 期作出承 诺。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承 诺 以 持 续 拥 有 权 益 的 时 间 不 足 12 个 月 的 资 产 ( 即受 让 的 河 南 省 华 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河 南 省 中 银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格 林 期货 14.34%股权) 认购 而取 得的山西 证券 17,054,796 股,自该 股份发 行 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以任 何方式转 让;以持 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 超过 12 个 月 的 资 产 ( 即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持 有 的 格 林 期 货 股 权 的 剩 余 部 分) 认 购 而 取 得 的山西证 券 49,067,555 股, 自该股份 发行结束 之日 起 12 个月 内不 以任 何 方式转让 。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承 诺 以 其 持 有 的 格 林 期 货 全 部 股 权 ( 即 受 让 的 北 京 玺 萌 臵 业持有的 格林期货 11.10%股权 ,持 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 不足 12 个月) 认 购 而取得的 山西证券 13,200,700 股 ,自 该股份发 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 月内 不 以任何方 式转让。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3 页 郑 州 热 力 公 司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承 诺 以 其 持 有 的 格 林 期 货 全 部 股 权 ( 持 续 拥 有 权 益 的 时 间 均 超 过 12 个月) 认 购 而 取 得 的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 分 别 为 26,401,401 股和 13,200,701 股, 自该 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 起 12 个 月内不 以 任 何方式转 让。 如 中国证监 会就股份 锁定期另 有要求的 ,则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执行 。





承诺履 行情况: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关 于 非公开发 行限售股 份上市流 通的提示 性公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河南安 融地产、 郑州热力 公司和上 海捷胜公 司 已按照 上述关于 股份 12 个 月 锁 定 期 的 承诺解 除 股 份 限 售 。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和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关 于 股 份 36 个月 锁定 期的承诺 正在履行 过程中, 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 二 交 易 对 方 关 于 补 偿 的 承 诺





根 据 《 有 关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之 补 偿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 《 补 偿 协 议 》 ”) ,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承 诺 ,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当 年 度 起 的 三 年 内 ( “ 承 诺 期 限”) , 截 至 每 一 年 度 末 ( 即 每 一 年 度 的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下 同) , 标的 资 产 的 价 值 均 不 低 于 总 交 易 价 格 。 如 果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 标 的 资 产 某 一 年 度 末 的 价 值 低 于 总 交 易 价 格 , 则 差 额 部 分 由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玺萌 公 司按照《 补偿协议 》的约定 向山西证 券进行补 偿。 交 易对方应 承担的补 偿股份数 量约定如 下:





(1 ) 承 诺 期 限 内 ,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根 据 《 补 偿 协 议 》 的 约 定 每 年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 “补偿股份”) 为: 补 偿股份= 期末 减值 额÷发行 价格-已 补偿股份 数量 。





(2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应 按 照 各 自 持 有 的 标 的 资 产 的 比 例 承 担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 剩 余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 由 河 南 安融地产 承担,具 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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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根 据 《 补 偿 协 议 》 的 约 定 每 年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数量为 :补偿股 份×77.8% ;








b.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根 据 《 补 偿 协 议 》 的 约 定 每 年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数量为 :补偿股 份×11.1% ;





c.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根 据 《 补 偿 协 议 》 的 约 定 每 年 应 向 山 西 证 券 补 偿 的 股 份数量为 :补偿股 份×11.1% 。





(3 ) 承 诺 期 限 内 , 补 偿 股 份 不 超 过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玺萌公 司在本次 交易中以 标的资产 所认购的 山西证券 股份的总 量。 (4 ) 承 诺 期 限 内 , 如 果 河 南 安 融 地 产 、 上 海 捷 胜 公 司 和 北 京 玺 萌 公 司 持 有 的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不 足 以 补 偿 当 年 的 期 末 减 值 额 , 则 不 足 部 分 由 其 以 现 金补足。





(5 ) 承 诺 期 限 内 , 在 每 一 年 度 计 算 的 补 偿 股 份 数 量 和 现 金 补 偿 金 额 小于0 时, 按 0 取值 ,即已经 补偿的股 份和现金 不冲回。





承诺履 行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根据 本公 司编制的 《 原格 林 期货有限 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0% 股 东权 益价值减 值测试报 告》, 目 标公 司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0% 股东 权益价值 扣除承诺 期限内目 标公司 股 东增资、 减资、接 受赠与以 及利润分 配等的影 响后为人 民币 119,149.14 万 元,高于 原交易价 格人民币 113,740.17 万 元, 未发生减 值情况。 普华 永 道中天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对此出 具了专项 鉴证报告 ( 普华永 道中天特 审字 (2014) 第1312 号) 。本 公司根据 《有关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收购 格 林期货有 限公司股 权 之补偿 协议》, 正在 聘请 经各方事 先认可的 具有证 券 期货从业 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 构对 目标 公司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价 值 进行评估 。 三 交 易 对 方 关 于 格 林 期 货 自 有 物 业 和 租 赁 物 业 的 承 诺





河南安 融地产等 格林期货 原股东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出具《 格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关 于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自 有 物 业 与 租 赁 物 业 情 况 的 承 诺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5 页 函 》 , 承 诺 就 上 述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房 产 , 将 督 促 格 林 期 货 及 时 办 理 该 等 房 产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 取 得 对 应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书 , 若 格 林 期 货 因 该 等 房 产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能 办 理 登 记 而 导 致 格 林 期 货 遭受任何 损失,则 格林期货 原股东将 对该等损 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





如 果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 因 抵 押 权 人 行 使 抵 押 权 及 租 赁 房 屋 未 取 得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导 致 格 林 期 货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则 格 林 期 货 原 股 东 将 对 该 等 损 失 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 ,格林大 华 期货与 河南安融 地产、郑 州热力 公 司 、 上 海 捷 胜 环 保 及 北京玺 萌 公 司 等 四 家 格 林 期 货 原 股 东 签 署 了 《 关 于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自 有 物 业 情 况 的 补 充 承 诺 函 》 , 就 格 林 大 华 期货拥有 所 有权的剩余 6 处 仍未办理 土地使用 权的房产 ( 详见表 1) , 不 可撤销 地 补 充承诺如 下:





(1 ) 就 下 表 所 列 1-5 项 房 产 , 因 相 关 土 地 登 记 部 门 尚 未 开 始 进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 且 不 单 独 为 房 产 所 有 权 人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 而 是 由 对 应 房 产 的 开 发 商 作 为 整 体 申 报 人 , 在 收 集 全 部 对 应 房 产 所 有 权 人 申 报 材 料 后 统 一 向 土 地 登 记 部 门 报 送 登 记 。 因 此 , 格 林 期货 原 股 东 将 督 促 格 林 大 华 期货 在相关 土地登记 部门开始 办理该等 房产对应 的土地使 用权登记后 6 个 月 内,向房 产开发商 报送办理 该等房产 对应的土 地使用权 证的申请 材料;





(2 ) 就 下 表 所 列 第 6 项 房 产 , 由 于 整 栋 楼 拥 有 统 一 的 土 地 权 证 , 目 前 房 产 部 门 尚 无 法 做 分 户 分 割 , 因 此 , 格 林 期货 原 股 东 将 督 促 格 林 大 华 自 本 补充承诺 函出具之 日起 2 年 内出售完 毕该房产 。 若 格 林 大 华 期货 因 上 述 房 产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能 办 理 登 记 而 导 致 格 林 大 华 期货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则 格 林 期 货 原 股 东 将 对 该 等 损 失 承 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6 页 表 1 :格林 大华 期货 尚未办理 土地使用 权登记的 房产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用途 1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50897 号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9 号17 层1707 号 177.17 办公 2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50904 号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9 号17 层1706 号 177.74 办公 3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50907 号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9 号17 层1708 号 208.96 办公 4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50910 号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9 号17 层1709 号 108.48 办公 5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50914 号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9 号17 层1710 号 191.00 办公 6 郑房权证字第 1101131885 号 金水区丰产路中段47 号院1 号楼东5 单元 1 层西户 142.62 成套住宅





承诺履 行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上述 6 处 房产尚在 办理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等 有 关 手 续 , 尚 未 出 现 因 该 等 事 项 给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造 成 损 失 的 情形。该 项承诺尚 在履行过 程中。 四 授 权 使 用 商 标 的 承 诺 本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商标 许 可 的 承 诺 函 》 承 诺 ,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 格 林 期 货 将 成 为 山 西 证 券 全 资 子 公 司。届时 ,格林期 货将不再 使用其当 前正在使 用的第 3091749 号 注册 商 标 ,山西证 券将许可 格林期货 使用 第 5612782 号 注册商标 “ ” ,并 签署 相关 协议。





承诺履 行情况: 格林期货 已于 2013 年 11 月 更名 为格 林大华期 货, 原 承 诺由格林 大华期货 继承 。 本 公司 与格 林大华期 货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签 署 《 注 册 商 标 普 通 使 用 再 许 可 合 同 》 ,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已 使 用 本 公 司 第 5612782 号 注册商标 。 五 过 渡 期 承 诺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前次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报告 第 17 页





根 据 《 现 金 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暨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 , 格 林 期 货 原 股 东 向 本 公 司 承 诺 , 过 渡 期 内 , 格 林 期 货 原 股 东 将 ( 并 将 促 使 格 林 期 货 及 格 林 期货 ( 香港))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就对格林期货及格林期货 ( 香港) 有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宜与本公司进行充分的协商;未 经 本 公 司 指 派的 2 名 整合准备 工作委员 会负责人 员事先书 面同意, 格林期货 原股 东 不 会:





(1 ) 转让格林 期货股权 ,或授予 任何人购 买格林期 货股权的 权利; (2 ) 在格 林期货股 权上设定 任何质押 权或其他 第三方权 利; (3 ) 采 取 任 何 与 《 现 金 和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暨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 的 规 定 及完成本 次交易之 目的不一 致的行为 。





承诺履 行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述过 渡期已完 成, 格林 期 货原股东 尚未出现 因上述被 承诺事项 给格林大 华期货造 成损失的 情形。


山 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