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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ETF(510220)

中小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上 证中小盘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华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五 年三 月 招募 说明 书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华泰柏瑞 上证中小盘 ETF ” ) 根据 2010 年 11 月 3 日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核 准 上 证 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0】1535 号)和 2010 年 12 月 9 日 《关于 上 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及其联 接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 函 【2010 】748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正式生效 。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金管 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或 “ 本 公司 ” ) 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 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 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 风险收益 偏好,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 ,并且中长 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25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和 业绩表现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 复核确认 。





























招 募说 明书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 2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 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 .................................................... 31 九 基金份 额的交易 ............................................................ 33 十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35 十一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冻 结、质押 及其他业 务 .................................. 51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 52 十三 基金 的业绩 .............................................................. 60 十四 基金 的财产 .............................................................. 62 十五 基金 资产估值 ............................................................ 63 十六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6 十七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八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2 二十 基金 的风险揭 示 .......................................................... 76 二十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79 二十二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四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8 二十四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0 二十六 备 查文件 ............................................................. 111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 格 式>》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及 《 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具 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上证中小 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定义的“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 ,简称 “ETF ” ; 联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 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采用开放 式运作的 基金; 华泰柏瑞 上 证中小盘 ETF : 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上证中小盘交易 型开放招募 说明 书





3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 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上证所《业 务细则》 : 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 算业务;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 “ 指定交 易 ”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进 行表决的 会议; 发售代理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理本基 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 发售协调人 :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协调本基 金发售等 工作的代 理机 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招募 说明 书





4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 为代办证券 公司; 代销机构: 指 发售代理 机构和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标的指数: 指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小盘指数及 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 变更; 完全复制法 : 指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 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 购买的 比例以构建 指数组合 ,达到复 制指数的 目的;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以申 购对价 向基金管理 人 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以取得 赎回对价 的 行为; 基金份额折 算: 指 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 记的行为 ; 申购、赎回 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的申购对价、赎 回对 价等信招募 说明 书





5 息的文件;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 金份额应为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整数 倍; 组合证券: 指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券;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 差额、申 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 计算; 预估现金部 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 金数额;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简 称 IOPV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基金 资产总 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 指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招募 说明 书





6 收益评价日 : 指 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差额之 日; 基金累计报 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 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 酬率 :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 去 10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 招募 说明 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4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49% 、苏州 新区高新 技术产业 股份有限 公 司 2%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齐亮先生: 董事长, 硕士,1994-1998 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情报中心 处长、副 局长, 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办公室副 局长,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姜治平先生 : 董事, 硕士, 曾就职于 CR&R 环保 公司、Unisys 优利 系统日本 有限公司 ,1994 年-2002 年任 纽约银行 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 高级投资 组 合经理,2003 年-2010 年任纽约 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亚 太区行政 总裁,2010 年-2011 年 任纽约梅 隆银行被动 投资及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全 球主管,2012 年 3 月至今任 柏 瑞投资 公司 行政总裁。 吴祖芳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92 年起至今历任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部门 负责人 、 子公司 负责人、总 裁助理、 业务总监 、总经济 师、副总 裁。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 学士,1992 年加入美 国国际集团 ,2009—2011 年担 任柏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 ,全 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招募 说明 书





8 洲分公司) ,2011 年至今担 任柏瑞投 资亚洲有 限公司 业务行政总 裁 (亚 洲, 日 本除外) 、 总经 理、 新兴市场投 资总管, 全球固定 收益研究 团队主管 。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07 年 7 月至2011 年 9 月任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1983 至今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学 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至今任香港陈 应达 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 人。 薛加玉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 ,1988-1997 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 团有限公 司团委书 记、财 务处长、副 总经济师 ,1997-1999 年任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1999-2000 年 任亚洲控股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 总经理, 2000-2001 年任北京华 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 裁, 2001 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裁 。 杨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2001 年至今任 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 。2010 年至今任 该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 2 、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 :监事长 ,学士,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罗兵咸 永道(前 容永道会 计) 高级稽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香港电讯 (前 大东电报 ) 管 理会计 ,1990 年 5 月 至 1996 年 11 月任宝达证券(施 罗德集团 )副财 务总 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施罗 德投资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财务董事 ,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 总经理顾 问,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施罗德投 资管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首 席 营运官,2012 年 9 月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 王桂芳 女士:监 事,硕士 , 1996-2003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西藏南 路营业 部总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 海总部总 经理,2006 年至今任华泰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城 市中心营 业部总经 理。 王桂芳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96-2003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西藏南 路营业部 总经理, 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总部总经 理, 2006 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城市中 心营业部 总经理。 柳军先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任 上海汽车 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基 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历任 基 金事务部总 监、 上证红 利 ETF 基 金经理助 理。2009 年 6 月起任 华泰柏瑞 ( 原友邦华 泰) 上证 红 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指数投 资部副总 监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 华泰柏瑞 上证 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 盘 ETF 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起担任华泰 柏瑞沪深 300ETF 基金及华泰 柏瑞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陈培先生: 监事, 硕 士。2001-2004 年,就职 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基金会 计等职。 2004 年 6 月 加入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基 金事务部总 监。 3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招募 说明 书





9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受托 资产管理 总部总经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总部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 : 副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 统开发 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登 记及结算部 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 任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 理。曾在 美国巴克 莱全球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BGI )担任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3 年 8 月起任华 泰柏瑞 量化指数 增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华泰柏 瑞量化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本科 与研究生毕 业于清华 大学, MBA 毕 业于美 国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哈斯商 学院。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1.5-2013.7 任职于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 任 处长;2013.7 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本 科毕业于山 东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 硕士 毕 业于中国人 民银行研 究生部, 博士毕业 于财政部 财政 科学研究所 研究生部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娅女士: 11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美国俄亥 俄 州肯特州立 大学金融 工程硕士、 MBA , 具有多年海 内外金融 从业经验 。曾在芝 加哥期货 交易 所、Danzas-AEI 公司、SunGard Energy 和联合证券 工作,2004 年加入本公司, 从事 投资研究 和金融工程 工作。2006 年 11 月开始至今 担任华泰柏 瑞 (原 友邦华泰 ) 上证 红利 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任华泰柏 瑞 指数投资部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兼任华泰 柏瑞上证 中 小盘 ETF 基金、 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 ETF 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5 月 起担任华 泰柏瑞沪 深 300ETF 基金及华泰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柳军先生 : 同上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 韩勇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高山先生;总经理助理董元 星先生;投 资部总监 沈雪峰女 士;投资 部副总监 吕慧 建先生。 列席人员: 督察长陈 晖女士;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指 定的其他人 员。 招募 说明 书





10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 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 对价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 对价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 账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 、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 基金法 》 及有 关法律法 规, 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招募 说明 书





11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违 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 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 覆盖公司 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 到各项业 务过程,招募 说明 书





12 涵盖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经 营环节; (2 ) 有效性原 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在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够 充分 满足经营运 作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 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 (4 )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应权 责分明、 相 互制衡 , 消除内 部控制 中 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基金投 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 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 提 高经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 、内部控制的主 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 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 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 经理的薪 酬/ 报酬计划 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 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 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 ,发现重 大风险事 件时向公 司董事长 和中 国证监会报 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 及高层管 理人员。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 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 理等政策 、程序或 措施。 招募 说明 书





13 自我控制以 各岗位的 目标责任 制为基础 , 是内 部控制 的第一道 防 线。 在公 司内部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 在相 关部门和 相关岗 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制 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 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 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 线。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 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5 )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 业务 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 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 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 、基金管理人关 于内部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 壹亿 肆 仟柒佰贰 拾 贰 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 券、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 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 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 分行开展 托管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 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 家 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是 国内领先 的大 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307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中境 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盖 了股票型 、 债 券型、 混合型 、 货币 型 、 指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 同业 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 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 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 程序与制度 的执行, 工作程序 与制度执 行情况的 内部 监督、稽核 以及风险 控制工作 的后评价 。 招募 说明 书





15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同时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 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 告。 招募 说明 书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 赎回代理 证券公司 (一级交 易商) 1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 址:www.95579.com 2 )德邦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徐 可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3 )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招募 说明 书





17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4 )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招募 说明 书





1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9 )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招募 说明 书





19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孔 晓君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 ) 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招募 说明 书





20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4 )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李 凌芳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15 )中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21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7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二)注 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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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7 号投 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金颖 联系人:李健 电话: (021 )68870676 传真: (021 )68870064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 (021 )24126000 传真: (021 )2412615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单 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单峰 招募 说明 书





2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关 于核准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及 其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可 【2010 】1535 号) 核准募集。 (一)基金 类型 交易型开放 式,股票 型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 方式和销 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和华泰证 券等 发售 代理 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可选 择网上现 金认购、 网下现金 认购和网 下股 票认购 3 种方式 。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 购是指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 定的 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 购。 网下股票认 购是指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发售 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 的认购。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 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体 事宜仔细 阅读《 上 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四)募集 期限 本基金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公 开发售。根 据《运作 办法》的 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法 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继续销 售,但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 也可根据 认购和市 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 售 , 并及时公告 。 (五)募集 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六)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募 集份额总 额应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 额应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 (七)基金 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 民币 1.00 元,以初始 面值发售 。 招募 说明 书





24 (八)投资 人对基金 份额的认 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 售之日起计 算。


本基金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进 行发售。 其 中, 网 下现金发 售的日期 为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网 上 现金发售和 网下股票 发售的日 期均为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 2 、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时 需具有证 券账户, 证 券账户是 指 上海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基金 账户。 1 )如投资者需新 开立证券 账户, 则应注意 : ① 基 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交 易, 如投 资者 需 要参 与网 下股 票认 购或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则应开立 证券账户 。 ② 开户当日 无法办理 指定交易 ,建议投 资者在 进行 认购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 续。 2 )如投资者已开 立证券账 户,则 应注意: ① 如投资者 未办理指 定交易或 指定交易 在不办 理本 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 公司, 需要指定 交 易或转指定 交易在可 办理本基 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 公司 。 ② 当日办理 指定交易 或转指定 交易的投 资者当 日无 法进行认购 , 建议 投资者在 进行认购 的 1 个工作日前办 理指定交 易或转指 定交易手 续。 3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不超 过认购份 额的 1% ,认 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认购份额 M (份) 认购费率


M < 50 万














1.00 %


50 万≤M < 100 万

















0.50 % M ≥100 万 1000 元/ 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 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 认购、网 下股票认 购时按照 上述 费率结构收 取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 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 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 资产。


4 、网上现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 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00 —3:00 。


2 ) 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 行网上现 金认购 的投资者 , 认 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 , 认购佣 金、 认 购 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招募 说明 书





25 认购佣金= 认购份额 ×佣金比 率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1 +佣金 比率) 认购佣金由 发售代理 机构在投 资者认购 确认时收 取, 投资者需以 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 佣金。 3 ) 认购限额: 网上现 金认购以 基金份额 申请。 单一 账 户每笔认 购 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 最高不得 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应以上海 证券账户认 购, 可以多次 认购, 累计 认购 份额不设上 限。 4 ) 认购申请 : 投资 者在认购 本基金 时, 需 按发售代 理 机构的规定 , 备足 认购资金 , 办 理认 购手续。网 上现金认 购申请提 交后,投 资者可以 在当 日交易时间 内撤销指 定的认购 申请。


5 )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提 交的网上 现金 认购申请, 由该 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 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 将有 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 认购结束 后的第 4 日将 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 金划往 其预 先开设的 基金募集 专户。


6 ) 认购确认 : 在 募集期结 束后 3 个工作 日之后 , 投资 者可通过其 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 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 况。


5 、网下现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发 售代理机 构确定。


2 )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 份额的 计算: A 、 通过基 金管理人 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 的投资者 , 认 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 , 认购 费用、 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1 +认购 费率) 净认购份额 =认购份 额+认购 金额产生 的利息/ 基金 份 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者认购确 认时收取 ,投 资者需以现 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 用。 B 、 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 网下现 金认购的 认购金额 的计算: 同通 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 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 认购金额 的计算。 3 )认购限额:网 下现金认 购以基 金份额申 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 倍, 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办理网下 现金 认购的, 每笔 认购份额 须在 5 万份 以上 (含 5 万份) 。投资者 可以多次 认购,累 计认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4 ) 认购手续 : 投资者 在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定, 到 销售网 点办理相 关认购手招募 说明 书





26 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 。网下现 金认购申 请提交后 不得 撤销。


5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 网下现金 认购申请 ,由基 金管理人于 T+2 日 内进行有 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 收。募集 期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 汇总的认 购款项及 其利息划 往 基金管理人 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户。 其中,认 购款 项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提交的 网下现金 认购申请 , 由 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 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 机构 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 下现金认购 申请汇总后 , 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 网定价发 行系统 代该投资者 提交网上 现金认购 申请。 之后,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往 其预先开 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 6 ) 认购确认 : 在 募集期结 束后 3 个工作 日之后 , 投资 者可通过其 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 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 况。


6 、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由指定 发售代 理机构确定 。


2 )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 认购以单 只股票 股数申报, 用 以认购的股 票必须是 上证中小 盘 指数 成份股和已 公告的备 选成份股 。单只股 票最低认 购申 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 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 资者应以 上海证券 账户认购 ,可以多次 提交认购 申请,累 计申报股 数 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投 资者在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 点办理认 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 股票。网 下股票认 购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


4 )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 被调出 上 证中小 盘 指数的 成份股不 得用于认购 本基金。


(2 ) 限制个 股认购规 模: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网下股票 认购日前 3 个月 个股的交 易量 、 价格 波动及其他 异常情况 ,决定是 否 对个股 认购规模 进行 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 认购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公告限 制认购规 模的个股 名单。认 购规模受 限的 个股一般不 超过 50 只。


(3 ) 临时拒 绝个股认 购: 对于在网 下股票认 购期间价 格波动异常 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 常的个 股,基金管 理人可不 经公告, 全部或部 分拒绝该 股票 的认购申报 。


5 ) 清算交收: 每日日终, 发售代理 机构将当 日的股票 认购数据按 投资者证 券账户汇 总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 理人 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 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 者账 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 束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 构提 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 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 售代 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招募 说明 书





27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 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 请股 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 基金的证券 账户。


6 )认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 n i 1 ( 第 i 只 股 票 在 网 下股 票 认 购期 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有 效 认 购 数 量)/1.00


其中,


(1 ) i 代表投资 者提交认 购申请 的第 i 只 股票, 如 投资 者仅提交了 1 只 股票的申 请, 则 i=1 , i ≦450 。


(2 ) “第 i 只股 票在网下 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 成交 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 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 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 配股 等权益变 动, 则由 于投资者 获 得了相应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 式对该股票 在股票认 购期最后 一日的均 价进行调 整: ①除息:调 整后价格= 网下 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 整后价格= 网下 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均价/ (1+ 每股送股 比例)


③配股: 调整后 价格= (网 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 配股价 × 配股比 例)/ (1+ 每股配股 比例)


④ 送股 且配股 :调 整后价 格= (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一 日均 价+ 配 股价 × 配股 比例)/ (1+ 每股送股比 例+ 每 股配股比 例)


⑤除息且送 股: 调 整后价格 = (网 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 息) / (1 +每股送股 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 股息)/ (1 +每 股配股比 例) ⑦ 除息 、送 股且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 )/ (1+ 每股 送股比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以上调整后 价格采用 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3 )“有效认购 数量 ” 是 指由基 金管理人 确认的并 据以进行清 算交收的 股票股数 。其中 ,


①对于经公 告限制认 购规模的 个股,基 金管理人 可确 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为 :


招募 说明 书





28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 单只个股 最 高可确 认的认购 数 量, Cash 为网 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 现金 认购的合计 申请数额, p j q j 为除限制 认购规模 的个股和 基金管理人 全部或部 分临时拒 绝的个股 以 外的其他个 股在网下 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均价和 认购 申报数量乘 积,w 为该限 制认购规 模的个 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 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 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 名单 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 份股构成权 重,并以 其作为计 算依据) ,p 为 该股在 网 下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的均价 。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 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 资者的认购 申报数量 同比例收 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 的解 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九)募集 资金及 股 票的权益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 动用。 2 、 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 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 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 理人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 结算 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 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 财产,不 折算为投 资者基金 份额 。 3 、 募集的股 票由登记 结算机构 予以冻结 , 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过 户至预先 开立的专 门账户。 对于用于认 购本基金 的股票, 在冻结期 间的权益 归投 资者所有。 (十)募集 结果 本基金募集 工作已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顺利结束 。 经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次募集 的有效净 认购金额 为 348,418,327.00 元人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348,418,327.00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计 9,12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9,120.00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 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 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 数为 4932 户,按照每份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 次 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 额共计 348,427,447.00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 本 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 息披露费 、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 中列 支。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 华泰柏瑞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招募 说明 书





29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 并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获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本 基金 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 续: 1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 票市值 )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 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具备上 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三)基金 合同的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已 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 募集失败 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则 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利 息。同时将 已冻结的 股票解冻 。 (五)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招募 说明 书





31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 份额折算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 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 建仓 期。基 金建仓期 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建仓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确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并提前公 告。


(二)基金 份额折算 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与折算 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 的 千分之 一 基 本一 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 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 份额折算 的方法


1 、基金份额折算 程序与计 算公式


1 )基金管理人确 定基金份 额折算 日(T 日) ,并提 前 公告。


2 )T 日收市后, 基金管理 人计算当 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X 、 基金份额 总额 Y , 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核对 。


3 ) 假设 T 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 为 I,则 T 日的 目标基金 份额净值为 I/1000 , 基金份额 折算比 例的计算公 式为:


折算比例 = (X/Y )/ (I/1000 ) ,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 留小数点后 8 位。 4 ) 基金管理人根据 上述折算 比例, 对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加总 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 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总额数据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5 )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数 据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折算后 的基金 份额总 额,进 行相应 的会计 处理, 计 算 T 日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 互相核对 。


7 )T+1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 比例及 折算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投资 者可以在 其办理认 购 的销售网点 查询折算 后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招募 说明 书





32 2 、基金份额折算 的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 折 算 前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为 3,013,057,000 份 , 当 日 标的 指 数收 盘值 为 3,891.06 。


1 )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 )/(3891.06/1000) =0.26671819 2 )该投资者折算 后的基金 份额=5,000 ×0.26671819 =1,334 (四)基金 份额折算 的 结果


根据《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 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 )确 定 2011 年 3 月 11 日为上证中小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 折 算日。 当日上 证中小盘 指数收盘 值为 3683.60 点, 基 金资产净值 为 350,787,014.18 元, 折算前 基金份额总 额为 348,427,447.00 份,折算前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7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0.27331199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95,229,161.00 份,折算后基金份 额净值为 3.684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 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进行了变更登 记。 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采 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 计算保留 到整数位 。 投资者可以 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在其上海 证券账户 指定的销售 机构查询 折算后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33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 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 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 请基金份 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 股票市 值)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二)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 不限于:


1 、基金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 前一工作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基金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 制,涨 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基金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不 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 卖出;


4 、基金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


5 、基金可适用大 宗交易的 相关规 则。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正式上市 交易,具 体情 况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三)终止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不再具备本条 第一款规 定的上 市条件;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 提前 终止上市 ; 4 、基金合同约定 的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34 终止上市公 告。 若因上述 2-5 项 等原因使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本基 金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变更为跟踪 本基金 标的 指数的非上 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四)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 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 算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IOPV)并 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 交易 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 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对应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35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 少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 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基金可 暂停办理 申购。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 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 包括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赎回应 遵守《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的 规定。 5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 申购 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和现金。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招募 说明 书





36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行确 认。 如 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 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 日通过其办 理申购、 赎回的销 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 况。 3 、申购与赎回 的 清算交收 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 日收市后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与组合 证券的清算 交收以及 现金替代 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 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 算, 在 T+2 日将现金差额 的清算结 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 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 的有关 规定进行 处理。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 方式 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为 100 万份,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其进 行更改, 并在 更改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六)申购 、赎回的 对价 和费用 1 、 申购对价是指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赎回对价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 。


2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 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 申购对价 、 赎回 对价根据 申购 、 赎回清 单和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 确定 。 申 购、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购、 赎回 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 4 、投资者在申购 或赎回基 金份额 时,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 收取佣 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等收取 的相 关费用。


(七)申购 、赎回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 容包括最小 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组合 证券内各成份 证券数招募 说明 书





37 据、现金替 代、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 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 他相关内 容。 2 、组合证券相关 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 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 、现金替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1 )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替代 (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 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允 许” )和必须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允 许使用现 金作 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 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 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该 证券 参考 价格×(1 +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其中, “参考 价格”的 确定原则 为: (i )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时, 采 用最新成 交价; (ii )该 证券正常 交易中出 现涨停/ 跌 停时,采 用涨停/ 跌停价格; (iii ) 该证券停 牌且当日 有成交时 ,采用最 新成交价 ; (iv ) 该证 券停牌且 当日无 成交时, 采用前一 交易日收 盘价 (考虑 当日的除 权除息等 因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方式发 生变化, 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 的参 考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 券,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 购时 的 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招募 说明 书





38 先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 本, 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 资人收取 欠缺的差 额。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布现金 替代 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 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 日 (简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部被 替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 成本 ( 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 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 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 , 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上 海证券交 易所正常 交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 算 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 特例情况 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 发生除息、 送股(转 增) 、配股 以及由于 股权分 置改 革等发生的 权益变动 ,则进行 相应调整 。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 特例情况 下, 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 收将于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 为: 现金替代比 例 (%)=


Σ =ni1 第i只替代 证券的数 量×该证 券 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IOPV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 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 是由于标 的指 数调整,即 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 金, 即 “固定替 代金额” 。 固 定替代金 额的 计算方法为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该证 券的数 量乘以其 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 。 4 、预估现金部分 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 人的相应 资金,由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 。其计 算公式为: 招募 说明 书





39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必 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相 乘之和) 其中,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 主要根 据 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 份证券 的 调整后明 日开盘参 考价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 的收 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 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告,其 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申 购、赎回 清单中必 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 算交收 。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 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 ,则投资 人应 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 6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0-12-1 基金名称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510221 2010 年 11 月 30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11,308.75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单位: 元)


¥3,573,668.75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元)


¥3.574 2010 年 12 月 1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单位:元)


¥11,308.75 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1,000,000


申购、赎回 的允许情 况


允许申购、 允许赎回


招募 说明 书





40 成份股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 额 600004 白云机场 600 允许 10%


600006 东风汽车 1000 允许 10%


600007 中国国贸 3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份 14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12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32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3400 允许 10%


600012 皖通高速 400 允许 10%


600017 日照港 11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5300 允许 10%


600020 中原高速 11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力 800 允许 10%


600022 济南钢铁 16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展 8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际 13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26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2500 允许 10%


600033 福建高速 1700 允许 10%


600035 楚天高速 5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800 允许 10%


600038 哈飞股份 200 允许 10%


600039 四川路桥 300 允许 10%


600052 浙江广厦 600 允许 10%


600054 黄山旅游 2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2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500 允许 10%


600059 古越龙山 5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500 允许 10%


600062 双鹤药业 400 允许 10%


600063 皖维高新 3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5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500 允许 10%


600067 冠城大通 6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2600 允许 10%


600069 银鸽投资 700 允许 10%


600072 中船股份 300 允许 10%


600073 上海梅林 200 允许 10%


600074 中达股份 600 允许 10%


600075 新疆天业 300 允许 10%


600078 澄星股份 5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400 允许 10%


600082 海泰发展 6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1 600085 同仁堂 300 允许 10%


600086 东方金钰 200 允许 10%


600087 长航油运 1200 允许 10%


600088 中视传媒 200 允许 10%


600090 啤酒花 400 允许 10%


600093 禾嘉股份 300 允许 10%


600096 云天化 4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控股 8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900 允许 10%


600102 莱钢股份 300 允许 10%


600103 青山纸业 1100 允许 10%


600106 重庆路桥 500 允许 10%


600107 美尔雅 4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17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400 允许 10%


600110 中科英华 12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600 允许 10%


600112 长征电气 300 允许 10%


600117 西宁特钢 6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4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3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400 允许 10%


600122 宏图高科 400 必须


5,716.00 600123 兰花科创 4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900 允许 10%


600126 杭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27 金健米业 500 允许 10%


600128 弘业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29 太极集团 300 允许 10%


600132 重庆啤酒 400 允许 10%


600133 东湖高新 400 允许 10%


600138 中青旅 500 允许 10%


600139 西部资源 100 允许 10%


600141 兴发集团 3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电 5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1700 允许 10%


600157 永泰能源 2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8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300 允许 10%


600162 香江控股 500 允许 10%


600163 福建南纸 6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800 允许 10%


600169 太原重工 5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2 600170 上海建工 5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700 允许 10%


600173 卧龙地产 5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玻纤 3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1400 允许 10%


600178 东安动力 3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700 允许 10%


600190 锦州港 700 允许 10%


600191 华资实业 3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1200 允许 10%


600197 伊力特 300 允许 10%


600198 大唐电信 400 允许 10%


600201 金宇集团 300 允许 10%


600202 哈空调 3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1900 允许 10%


600210 紫江企业 14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1200 允许 10%


600220 江苏阳光 16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1500 允许 10%


600227 赤天化 1000 允许 10%


600230 沧州大化 200 允许 10%


600231 凌钢股份 500 允许 10%


600236 桂冠电力 1100 允许 10%


600239 云南城投 300 允许 10%


600240 华业地产 500 允许 10%


600246 万通地产 800 允许 10%


600249 两面针 5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2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500 允许 10%


600255 鑫科材料 5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股份 900 允许 10%


600258 首旅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60 凯乐科技 500 允许 10%


600261 浙江阳光 200 允许 10%


600263 路桥建设 2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6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300 允许 10%


600268 国电南自 200 允许 10%


600269 赣粤高速 1500 允许 10%


600270 外运发展 5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6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5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3 600281 太化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82 南钢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283 钱江水利 200 允许 10%


600284 浦东建设 300 允许 10%


600288 大恒科技 400 允许 10%


600289 亿阳信通 600 允许 10%


600290 华仪电气 200 允许 10%


600291 西水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93 三峡新材 300 允许 10%


600295 鄂尔多斯 3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2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500 允许 10%


600308 华泰股份 600 允许 10%


600309 烟台万华 10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8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3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空 400 允许 10%


600317 营口港 700 允许 10%


600320 振华重工 2200 允许 10%


600322 天房发展 11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800 允许 10%


600326 西藏天路 500 允许 10%


600328 兰太实业 3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300 允许 10%


600330 天通股份 6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800 允许 10%


600332 广州药业 300 允许 10%


600333 长春燃气 300 允许 10%


600337 美克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39 天利高新 500 允许 10%


600348 国阳新能 1500 允许 10%


600350 山东高速 800 允许 10%


600351 亚宝药业 8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1300 允许 10%


600354 敦煌种业 200 允许 10%


600358 国旅联合 400 允许 10%


600359 新农开发 200 允许 10%


600360 华微电子 500 允许 10%


600361 华联综超 400 允许 10%


600363 联创光电 400 允许 10%


600366 宁波韵升 300 允许 10%


600368 五洲交通 4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6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4 600377 宁沪高速 1000 必须


6,710.00 600380 健 康 元 700 允许 10%


600382 广东明珠 300 允许 10%


600386 北巴传媒 300 允许 10%


600387 海越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2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96 金山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98 凯诺科技 6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400 允许 10%


600408 安泰集团 8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6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3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城 900 允许 10%


600416 湘电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1000 允许 10%


600422 昆明制药 200 允许 10%


600425 青松建化 4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4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运 800 允许 10%


600429 三元股份 4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400 允许 10%


600435 中兵光电 4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400 允许 10%


600439 瑞贝卡 700 允许 10%


600449 赛马实业 2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200 允许 10%


600467 好当家 500 允许 10%


600468 百利电气 200 允许 10%


600469 风神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70 六国化工 200 允许 10%


600475 华光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300 允许 10%


600479 千金药业 300 允许 10%


600480 凌云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节能 500 允许 10%


600482 风帆股份 4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100 允许 10%


600488 天药股份 400 允许 10%


600491 龙元建设 200 允许 10%


600496 精工钢构 3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6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信 2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机电 6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5 600500 中化国际 900 允许 10%


600503 华丽家族 100 允许 10%


600507 方大特钢 7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400 允许 10%


600509 天富热电 500 允许 10%


600510 黑牡丹 3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4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800 允许 10%


600517 置信电气 5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15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3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300 允许 10%


600523 贵航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3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局 900 允许 10%


600529 山东药玻 300 允许 10%


600531 豫光金铅 200 允许 10%


600533 栖霞建设 8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300 允许 10%


600536 中国软件 100 允许 10%


600537 海通集团 200 允许 10%


600540 新赛股份 100 允许 10%


600543 莫高股份 300 允许 10%


600545 新疆城建 500 允许 10%


600546 山煤国际 300 允许 10%


600548 深高速 4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300 允许 10%


600551 时代出版 200 允许 10%


600553 太行水泥 300 允许 10%


600555 九龙山 7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4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600 允许 10%


600569 安阳钢铁 1200 允许 10%


600572 康恩贝 200 允许 10%


600575 芜湖港 300 允许 10%


600578 京能热电 2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气 400 允许 10%


600581 八一钢铁 5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5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24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11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1300 允许 10%


600586 金晶科技 5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软件 400 允许 10%


600589 广东榕泰 5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6 600590 泰豪科技 4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7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6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5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900 允许 10%


600599 熊猫烟花 1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400 允许 10%


600601 方正科技 2800 允许 10%


600602 广电电子 7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800 允许 10%


600612 老凤祥 100 允许 10%


600616 金枫酒业 400 允许 10%


600618 氯碱化工 300 允许 10%


600620 天宸股份 400 允许 10%


600621 上海金陵 500 允许 10%


600622 嘉宝集团 500 允许 10%


600623 双钱股份 100 允许 10%


600624 复旦复华 300 允许 10%


600626 申达股份 400 允许 10%


600628 新世界 500 允许 10%


600630 龙头股份 400 允许 10%


600631 百联股份 8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1700 允许 10%


600636 三爱富 300 允许 10%


600637 广电信息 500 允许 10%


600638 新黄浦 6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300 允许 10%


600641 万业企业 5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24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644 乐山电力 3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1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1400 允许 10%


600650 锦江投资 200 允许 10%


600651 飞乐音响 800 允许 10%


600652 爱使股份 700 允许 10%


600653 申华控股 2200 允许 10%


600654 飞乐股份 9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14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6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1800 允许 10%


600662 强生控股 7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5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900 允许 10%


600665 天地源 5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7 600673 东阳光铝 3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500 允许 10%


600675 中华企业 1200 允许 10%


600676 交运股份 600 允许 10%


600677 航天通信 400 允许 10%


600682 南京新百 3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际 200 允许 10%


600686 金龙汽车 4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1000 允许 10%


600692 亚通股份 300 允许 10%


600702 沱牌曲酒 3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200 允许 10%


600704 中大股份 400 允许 10%


600708 海博股份 400 允许 10%


600710 常林股份 400 允许 10%


600713 南京医药 3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11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500 允许 10%


600720 祁连山 500 允许 10%


600723 西单商场 400 允许 10%


600724 宁波富达 500 允许 10%


600725 云维股份 400 允许 10%


600726 华电能源 1000 允许 10%


600729 重庆百货 200 允许 10%


600736 苏州高新 700 必须


3,731.00 600737 中粮屯河 6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1300 允许 10%


600742 一汽富维 200 允许 10%


600747 大连控股 9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展 5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2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900 允许 10%


600756 浪潮软件 200 允许 10%


600759 正和股份 500 允许 10%


600761 安徽合力 3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机 5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500 允许 10%


600776 东方通信 500 允许 10%


600777 新潮实业 600 允许 10%


600779 水井坊 400 允许 10%


600780 通宝能源 700 允许 10%


600782 新钢股份 5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高新 1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5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8 600789 鲁抗医药 400 允许 10%


600790 轻纺城 600 允许 10%


600797 浙大网新 1000 允许 10%


600798 宁波海运 5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100 允许 10%


600802 福建水泥 3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700 允许 10%


600805 悦达投资 500 允许 10%


600806 昆明机床 3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2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1700 允许 10%


600812 华北制药 1000 允许 10%


600815 厦工股份 5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400 允许 10%


600818 中路股份 1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23 世茂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24 益民集团 600 允许 10%


600825 新华传媒 500 允许 10%


600826 兰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27 友谊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29 三精制药 100 允许 10%


600830 香溢融通 400 允许 10%


600831 广电网络 5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珠 2000 允许 10%


600834 申通地铁 2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500 允许 10%


600836 界龙实业 300 允许 10%


600838 上海九百 5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2500 允许 10%


600844 丹化科技 200 允许 10%


600851 海欣股份 700 允许 10%


600858 银座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59 王府井 300 允许 10%


600861 北京城乡 300 允许 10%


600862 南通科技 2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700 允许 10%


600864 哈投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66 星湖科技 7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5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1000 允许 10%


600874 创业环保 5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800 允许 10%


600877 中国嘉陵 6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49 600879 航天电子 8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5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24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800 允许 10%


600888 新疆众和 300 允许 10%


600893 航空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4 广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1000 允许 10%


600896 中海海盛 600 允许 10%


600897 厦门空港 100 允许 10%


600961 株冶集团 300 允许 10%


600963 岳阳纸业 700 允许 10%


600966 博汇纸业 4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际 4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200 允许 10%


600973 宝胜股份 1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木业 1000 允许 10%


600983 合肥三洋 300 允许 10%


600995 文山电力 4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8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9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800 允许 10%


601002 晋亿实业 400 允许 10%


601003 柳钢股份 600 允许 10%


601005 重庆钢铁 6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26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400 允许 10%


601107 四川成渝 8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1200 允许 10%


601139 深圳燃气 3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1100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42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3600 允许 10%


601588 北辰实业 20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10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11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900 允许 10%


601801 皖新传媒 1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7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30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17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1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3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700 允许 10%


招募 说明 书





50 601989 中国重工 25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900 允许 10%


601999 出版传媒 200 允许 10%


(八)暂停 申购、赎 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 购、赎回申 请:


1 、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接受申 购、赎回 ;


2 、上海证券交易 所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开 市前未能 公布申 购、赎回 清单; 4 、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 、赎回 ; 5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的情况; 6 、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 易所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在发生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情形 之一时, 本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可能 同时暂停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 购、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九)集合 申购与其 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 倍,进行 申购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的至少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最迟应在新的申 购赎回安排 实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 以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51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及其 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据 其 《业务规则 》 , 受理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过户、 冻 结与解冻 等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导致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同时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非成 份股 、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 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但因 法律法规 的规 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 外。 (三)投资 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 以综合反 映沪市中小盘公司整体状况 的上证中 小盘指数作 为标的指 数, 通 过完全复 制的被 动式投资 管理实现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 化, 为投资者带 来良好的 长期投资 回报的同 时,满足 投资 者多样化的 投资需求 。 (四)投资 策略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日均跟 踪偏离度 (剔 除成 份股分红因 素) 的绝对值 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步扩 大。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 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运用 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 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 贴近目标 指数的表 现。 特殊情况主 要是指在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 生变动、 增 发/ 配股等公司 行为导致 成份股的 构成及 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 别成 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基金管理人 需要 采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尽可能贴近 目标指数的 基金组合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 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 的交易 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 的目的。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 数的相 关规定是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 策依据 。 招募 说明 书





53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 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 决策 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 日常指数跟 踪维护过 程中的组 合构建、 调整决策 以及 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 的编制决 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 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序。严格 的投资 管 理程序可 以保证投 资理念的 正确 执行,避免 重大风险 的发生。 (1 ) 研究: 依托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 数量分 析师整合 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 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 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 因分析等工 作,撰写 研究报告 ,作为基 金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数 量分析师 提供 的研究报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 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 根据 标的指数 , 结合 研究报告 , 基金 经理 以完全 复制指数 成份股权 重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 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 入成本、控 制投资风 险。 (4 )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 室负责 具体的交 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5 ) 投资绩效评 估: 数量 分析师定 期和不定 期对基金 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关 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 合误 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 可以据此检 讨投资策 略,进而 调整投资 组合。 (6 ) 组合监控 与调整 : 基金经 理将跟踪 标的指数 变动 , 结合成份 股基本 面情况、 流动性 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 资绩 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 踪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 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 整,并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更新中 公告 。 (五)投资 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 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比 例。此后 ,如因标 的指数成 份 股调整导致 基金不符 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 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组合。但在少 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 完全 复制法的补充,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标。 招募 说明 书





54 1 、投资组合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构建投资 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 为 3 步: 确定 目标组合 、 确定建 仓策略和 逐步调 整。


(1 )确定目标组 合:基金 管理人 根据完全 复制成份 股权重的方 法确定目 标组合。


(2 ) 确定建仓策略: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对 成份股基 本面 趋势和流动 性的分析, 确 定合理的 建 仓策略。


(3 ) 逐步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法 最 终确 定目标组 合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 间内采用 适 当的手段调 整实际组 合直至达 到跟踪指 数要求。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的投资组 合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达到这 一投资比 例。


2 、每日投资组合 管理 (1 )成份股公司 行为信息 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股 公司行为 (如:股 本变化、 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 他重 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 而进行组合 调整分析 ,为投资 决策提供 依据。 (2 ) 标的指数的跟 踪与分析: 跟 踪标的 指数编制 方法 的变化, 确定指 数变化是 否与 预期 一 致,分析是 否存在差 异及差异 产生的原 因,为投 资决 策提供依据 。 (3 ) 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 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信 息, 分析其 对组合的 影响 。 (4 ) 组合持有证券、 现 金头寸及 流动性 分析: 基金经 理分析实际 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 其原因,并 进行成份 股调整的 流动性分 析。 (5 ) 组合调整 : ①利 用数量化 分析模型 , 找出 将实际 组合调整到 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 定组合交易计划。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 公司 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会 议,决定 基金的操 作策略。 ③调整组 合, 达到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 构成及 其权重为 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 公司变动 等情况, 设计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并公 告。 3 、定期投资组合 管理策略 (1 )每季度进行 基金收益 评估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 核定的基金 累计报酬 率超过标 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及时 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现金支 付的准备。 (2 )每月进行基 金费用支 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 查组合招募 说明 书





55 中现金的比 例,进行 支付现金 的准备。 (3 )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 规则及调整公告,并依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 确定 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 的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4 )定期投资组 合监控 每周末,数 量分析师 对本基金 的运作情 况进行量 化评 估,提交评 估报告; 每季末,基金经理团队将根据评估报告,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季报将对以 下问题进 行分析和 说明: 对该季的投资操作、基金组合状况以及跟踪误差进行 基本陈述,并重点对 出现较大跟踪偏 离的情况予 以说明; 现金控制情 况; 成份股更新 期的策略 ; 成份股未来 变化预测 等。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季报, 对下 一阶段的投 资操作提 出建议和 指导。 (六)标的 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上证中小 盘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 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 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 业绩 比较基准。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在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且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若 标 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等) , 则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 变更的 ,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 较基准,并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及时 公告。 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 ETF 属于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 , 运用完全复制 的被动式 投资策略 进 行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的 风险 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选用标的指数: 即上证中小 盘指数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忠实 地反 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招募 说明 书





56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中的指 数型基金, 股票最低 仓 位为 95% , 并采用完全 复制的被 动式 投资策略: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 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属 于股票型基金中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另一方 面, 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 其风险和收 益特征将 更能与标 的指数保 持基本一 致。 (九)投资 禁 止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单只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基 金总资产, 单 只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数 量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2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金 ; (3 )违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等约定 ;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5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 管理 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限制规定 。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4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十一)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2,487,344.28 99.34 其中:股票 62,487,344.28 99.34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17,575.92 0.66 7 其他资产 296.68 0.00 8 合计 62,905,216.88 100.00 注:上述股 票投资包 括可退替 代款估值 增值。 招募 说明 书





58 2 、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314,631.86 0.50 B 采矿业 3,691,181.26 5.90 C 制造业 26,115,562.37 41.7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5,631,601.31 9.00 E 建筑业 4,236,888.79 6.77 F 批发和零售 业 4,074,542.03 6.5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4,066,385.36 6.50 H 住宿和餐饮 业 62,775.00 0.1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2,562,723.36 4.09 J 金融业 5,351,966.55 8.55 K 房地产业 3,620,649.31 5.7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806,235.25 1.29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86,015.00 0.3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60,690.72 0.1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971,156.84 1.55 S 综合 734,339.27 1.17 合计 62,487,344.28 99.84 注:上述股 票投资组 合不包括 可退替代 款估值增 值。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1939 建设银行 145,575 979,719.75 1.57 2 601377 兴业证券 55,223 834,971.76 1.33 3 600900 长江电力 75,243 802,842.81 1.28 4 600383 金地集团 68,100 777,021.00 1.24 5 601186 中国铁建 46,562 710,536.12 1.14 6 600795 国电电力 142,013 657,520.19 1.05 7 601336 新华保险 12,500 619,500.00 0.99 8 601390 中国中铁 63,514 590,680.20 0.94 9 600886 国投电力 51,415 588,187.60 0.94 10 600011 华能国际 63,774 563,124.42 0.90 招募 说明 书





59 4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 5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 也没有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 情形 。 2 )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 3 )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3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3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6.68 4 )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本 基金前十 名股票中 不存 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 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 字。基金 的业绩报 告截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3.80% 1.30% -24.19% 1.40% -9.61% -0.10% 2012 年 0.29% 1.40% 0.43% 1.41% -0.14% -0.01% 2013 年 6.75% 1.33% 6.61% 1.33% 0.14% 0.00% 2014 年 48.65% 1.15% 48.79% 1.16% -0.14% -0.01% 过去三个月 25.68% 1.40% 26.24% 1.42% -0.56%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今 5.40% 1.30% 18.39% 1.33% -12.99 % -0.03% 2 、 基金的收益 分配情况 本基金成立 以来未进 行收益分 配。 3 、 图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动 的 比较 招募 说明 书





61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范 围。 4 、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 产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对价 应 按基金估 值后确定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 (二)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所承 担的金融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 券的估值 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 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 值;招募 说明 书





64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成 本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 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其他资产的估 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 行业约定 进行估值 。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采用上 述 1-6 项规定 的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 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在 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 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招募 说明 书





65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 位) 内 发生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 价错误 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有关 估值方法 规定的 第 7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 、 基金管理 人每季度 定期对基 金相对标 的指数的 超额 收益率进行 一次评估 , 基金 收益评 价 日核定的基 金累计报 酬率超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 率达到 1% 以上, 可进行收 益分配 ; 4 、 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 本 基金收 益分配不 须以 弥补浮动亏 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 有 可能使还原 后基金份 额净值低 于面值; 5 、 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为 收益评价 日 符合 上述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基 金超额收 益的 100% , 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基金 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 4 次; 6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累 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 酬率为收 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份 额折算日基 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 以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 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此 计算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超 过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基 金累计 报酬 率- 标 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 率 截至收益评 价日基金 超过标的 指数的超 额收益= (基金 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 数同期累 计报酬 率)×收益 评价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份 额折算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 每基金份额的 应分配收 益为上述 确定的基 金超额收 益数额除以 收益评价 日发行在 外的基 金份额总额 ,保留小 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 超额 收益、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 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招募 说明 书





67 金财产中列 支。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 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税 、 证管 费、 过 户费、手续 费、券商 佣金、权 证 交易的 结算费及 其他 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4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和诉讼 费; (7 )基金资产的 资金汇划 费用 及 开户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 及年费;


(9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 (10 )指数使用费; (11 )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 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 (2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招募 说明 书





69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 )指数使用费 : 本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即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为 ETF 年度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3% (3bp), 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民 币伍万(50 ,000 )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在通 常情况下 , 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按 前一 日的 ETF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3% (3 个基 点) 的年费 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 。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 指 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 的 ETF 基金 资产净值。 (4 )本条第(一 )款 第 1 项第(3 ) 至第(11 )条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3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基金 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 中 “(八 ) 投资人 对基金份 额的认购 ”中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 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中的 “(六 )申购 、 赎回 的对 价 和 费 用”中的 相关规定 。 招募 说明 书





70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71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独立 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等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 2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2 日 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 公告 基金建仓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确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 额 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 定报刊及 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 由注册登 记机构完 成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基 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 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 及网 站上。 (五)基金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的 3 个工 作日前在指 定报刊及 网站上公 告。 (六)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七)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招募 说明 书





73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八)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对 价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 (九)申购 、赎回清 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公 告当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 (十)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十一)临 时报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 招募 说明 书





74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4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二)公 开澄清 招募 说明 书





75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三)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标的 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 偏离。


(二)标的 指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


(三)基金 投资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 使本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 差。


2 、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3 、 成份股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 值配售 收益将导 致基 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 生 正的跟踪偏 离度。


4 、 由于成份 股停牌 、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5 、 由于基金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 本, 以及基 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与标的指 数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6 、 在本基金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 度。


7 、 其他因素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低 买入股数 的限 制, 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 股票的持 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 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四)标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 资组 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 的风险与成 本。


(五)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77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 因素 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六)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 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并由证券交易所对外 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存在 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 错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 致损失, 需投资者 自 行承担。


(七)退市 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提前终 止上市,导 致基金份 额不能继 续进行二 级市场交 易的 风险。


(八)投资 者申购失 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 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 因个 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 的足够的 成份股, 导致申购 失败的风 险。


(九)投资 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 回失败的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 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 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十)基金 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 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 投资者变 现后的价 值与赎回 时赎 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 ,存在变 现风险。


(十一)第 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 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因多种原 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 回业务受到 限制、 暂停或终 止, 由此 影响对投资 者申购赎 回 服务的 风险。


2 、 登记结算机 构可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 实施货银 对付 制度, 对投 资者基 金份额、 组合证 券 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 资者 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 机构。


3 、 证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 人、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及其他代 理机构可 能违约,招募 说明 书





78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若基金托管 人在 登记结算机构交收违约,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如该交 收违约因 本基金导 致,则登 记结算机 构对 本基金资产 有相应处 置权利。 (十二)管 理风险与 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务发展状 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 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 可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 回清 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 风险。


(十三)技 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 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


(十四)不 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 时限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





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2 、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 并自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3 、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求 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 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80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9 )清算期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 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8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或卖 出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对价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动 ;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3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 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托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招募 说明 书





82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 在本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 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 ) 自行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 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 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订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 基金对被投资 企业行使股 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 计师、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 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 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招募 说明 书





83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价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付 投资者申购 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 之对价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招募 说明 书





84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6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建立、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除组合 证券以 外的 赎回对 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招募 说明 书





85 (18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 偿,除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连带责 任; (20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 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 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计算 结 果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 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 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式 和表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金招募 说明 书





86 合同等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改 本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基 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自行 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 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6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招募 说明 书





87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 当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2)如 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会议 通知还 应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 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作为 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效 力。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招募 说明 书





88 (1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 )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 7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 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提出 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35 日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召集人 公告。 3 ) 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 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 说明。 b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招募 说明 书





89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在通讯表决开 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 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 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 大会 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 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持 有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招募 说明 书





90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 表决效力 。 10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 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当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 ; (2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3 ) 基金管 理人每季 度定期对 基金相对 标的指数 的超 额收益率进 行一次评 估, 基 金收益 评 价日核定的 基金累计 报酬率超 过标的指 数同期累 计报 酬率达到 1% 以上 , 可进行 收益分配 ; (4 ) 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 提, 收益分配 后 有可能使还 原后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 (5)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为收益评 价日符 合上述基 金 分红条件的 基金超额 收益的 100%,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基 金收益分配 每年至多 4 次;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 日,基金 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报酬 率、标的指 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 基金累计报 酬率为收 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份 额折算日基 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招募 说明 书





91 以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 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此 计算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超 过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基 金累计 报酬 率- 标 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 率 截至收益评 价日基金 超过标的 指数的超 额收益= (基金 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 数同期累 计报酬 率)×收益 评价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份 额折算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 每基金份额 的应分配 收益为上 述确定的 基金超额 收益数额除 以收益评 价日发行 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 额,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 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超额收益、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 4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5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 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 (四)与基 金财产管 理、运用 有关费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 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税 、 证管 费、 过 户费、手续 费、券商 佣金、权 证交易的 结算费及 其他 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4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和诉讼 费; (7 )基金资产的 资金汇划 费用 及 开户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 及年费;


(9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 (10 )指数使用费; 招募 说明 书





92 (11 )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指数使用费 : 本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即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为 ETF 年度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3% (3bp), 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民 币伍万(50 ,000 )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在通 常情况下 , 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按 前一 日的 ETF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3% (3 个基 点) 的年费 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 。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 指 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 的 ETF 基金 资产净值。 (4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11 )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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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 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导致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同时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非成 份股 、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 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但因 法律法规 的规 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 外。 3 、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 金 财产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其招募 说明 书





94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单只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超过基金 总资产, 单只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金 ; 3 )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例 等约定;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情 形。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3 ) 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 致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 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六)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 方式 1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对价应 按基金估 值后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2 、估值日 招募 说明 书





95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4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2 )未上市股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有明确锁定期 股票的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 券的估值 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招募 说明 书





96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进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 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持有 的回购以 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率在 回购期间内 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 付利息 。 (5 )本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列 示,按相应 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 (6 )其他资产的 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 行业约定 进行估值 。 (7 )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述 (1 )- (6 )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在综 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值 。 5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6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 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7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97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8 、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三位 (含第 三 位) 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同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9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本条第 4 款 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 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10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七) 《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招募 说明 书





98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 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求 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 的权利。 2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9 )清算期限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9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 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 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2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 内容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九)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准。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A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200135 )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4 】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汇 票据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招募 说明 书





101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 券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3 、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 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 级高 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 手库进行 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有 利的交易 方式。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 、 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招募 说明 书





102 托管人 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相 关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相关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六)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行或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C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招募 说明 书





103 1 、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 一致 ,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联名 名义开立 的证券账 户下。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 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 退少 补、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对 基金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 。结 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开立 资金结算 账户, 用于办 理 本基金现金 差额或现 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 金的结算 。 招募 说明 书





104 5 、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设的其 他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以及市 场通行的习 惯,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设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6 、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中国 人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 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D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 值。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 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法 、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正。 招募 说明 书





105 5 、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 位) 内 发生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误 ,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差异 ,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 全套 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于 该 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招募 说明 书





106 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就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进行编制和 披露。 E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 募 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 关的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由此 产生的保 管费给予 补偿。 F 、适用法 律和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G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 冲突。 变更后的 新协议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招募 说明 书





108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售 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提供。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1 、电话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 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务, 客 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额净 值 信息等 。同 时,呼叫中 心提供工 作日 9 :00 -17 :30 的人工服务 。 电话呼叫中 心电话:400-888-0001 (免长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0 ”可转人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 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 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 人可以查询 基金相关信息;并可根据不同的客户 分类 ,享受不同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 查 询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和建 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3 、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客 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 资人还可以 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 构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招募 说明 书





109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 金管理人 的有关公 告 (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 月 25 日) , 下列公告 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和基 金管 理人公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01-22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4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2014-09-06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摘 要) 2014-09-06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 2014-08-25 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4-08-25 招募 说明 书





110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上证中 小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间前 往相应场 所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