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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优势(519697)

交银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一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2008 年11 月14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285 号文核准募集。 《交 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1 月21 日正式生效。 交银施罗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银保本” ) 的保 本 周 期期 限 为 三年,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至 三 个 公 历年 后 对 应日止 , 如 该 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 保 本 周 期 到期 , 由 于不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件, 按照《 交银 施 罗 德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交银 保 本 保本周期 到 期 后转 型 为 非保本 的 混 合 型 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规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依 据《交 银 施 罗 德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就变更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势 行 业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修改 其《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 募说 明 书 》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已 报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但 并 不表明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认 ( 申 ) 购基 金 的 意愿、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决 策 。 投 资者 根 据 所持有 份 额 享 受基 金 的 收益,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的 投 资 风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 遇到的 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波动产 生 影 响 而引 发 的 系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 特有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 金 份额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产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本基 金 投 资 债券 引 发 的信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资 策 略 所特有 的 风 险 等等 。 本 基金是 一 只 灵 活配 置 的 混合型 基 金 , 属 于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和 《 基 金 合 同》 。 过 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将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转换 ..................................................... 53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 《 交银施 罗 德 优 势行 业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根 据 本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明的资料 进 行 转 型后的 运 作 。 本基 金 管 理人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了《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 报经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 同 》 取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享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须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场内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定期定额投资以及宣传推介 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定 期定额 投资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 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及代任总经理,硕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 行长、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交通银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 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 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 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钱文挥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时间自 2014 年 12 月29 日起,不超过 90 日。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历 任湖南 大 学( 原湖 南 财经 学院) 金 融 学院 讲 师,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债部 副 经 理、基 金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湘 财 荷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 员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保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北京 证 券 营业部 总 经 理 、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基金经理,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0 年7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市场研究部、策略研究部研究员; 2003 年 4 月至2006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 资金运用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5 月任职于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组合管理部组合经理。2008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权益部副总经理 。2009 年1 月21 日至2012 年2 月2 日担任 本基金转型前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3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1 年 5 月3 日至2013 年9 月 2 日兼 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4 日起兼任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4 年10 月 22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杨利平(投资总监)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 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21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 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 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负责拟定 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 察情况。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 体系, 通过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8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 同时 在 国 内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 券 时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 制 及 有 效性 报 告 ,表明 独 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托管 服 务 在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 的全面 认 可 。 也证 明 中 国工商 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1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 横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和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和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 、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 金 的投 资 比 例的监 督 和 核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确 认 。 在 限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3 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及 转换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8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2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0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4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 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nesc.cn (3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4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 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 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 )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6 电话: (021)206918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 周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8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9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 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交银施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 许可 【2008 】1285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值发售 ,自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09 年 1 月 15 日止完成募集,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4,956,375,599.8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6,900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交 银 施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募集满 足基 金 合同 生 效 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该基金。 交银施 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保本周期 到期, 由 于 不 符 合 保本 基 金 存续条 件 , 按 照《 交 银 施罗德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该 基 金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转 型 为非保 本 的 混 合型 基 金 , 名称 相 应 变 更 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697”。 交银施罗德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保 本 周期 到 期 选 择 期 为保 本 周期 到 期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0 日及其后三个工作日,即自 2012 年1 月30 日(含)起至 2012 年2 月2 日(含) 止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选 择 期内 的 交 易 时间 里 ,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各 代 销 机构 的 营 业网点 进 行 到 期选 择 。 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选 择 期 截止日 的 次 日 , 即2012 年 2 月3 日起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交银施罗 德 优 势 行 业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优 势 行业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 交银 施 罗 德优势 行 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自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 期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在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转 型 期 。投资 转 型 期 结束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应 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 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1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代销 机 构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关 业 务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本 基 金 目 前暂 不 开 通场内 代 销 业 务, 日 后 开通具 体时间本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 投资者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上 述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进 行 申 购 或赎 回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 金场外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 应当在 开 放 日 办理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 开放 日 的 具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申 请, 且 申 请 被 确 认 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次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时 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后,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2 月 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和 赎回业 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场外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 代销机构的规 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 直销交易 平台 办 理 基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中心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 保留余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3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和 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至 少在 一 家 指定的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该申购、赎回 申 请 。 申购、赎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4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 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转换或转托管 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目前 提 供前 端 收费 模 式 , 即 在 申购 时 支付 申 购 费 用 ; 日后 本 基金 将 择 机开通 后 端收 费 模 式,即 在 赎 回 时才 支 付 相应的 申 购 费 用, 该 费 用随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时间递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自2012 年2 月3 日 起适用上述费率,原交银保本赎回费率从该日起不再适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6 交 银 保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变 更 后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对 应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 期 限将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交 银 保 本 的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日 起 连续计算,即该部分基金份额实际对应赎回费率为 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以下简称 “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申 购 业 务的 个 人 投资者 将 享 受 申购 费 率 优惠, 通过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进 行 基金转 换 , 从 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所 载 的零 申 购 费率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费 率 的 基金, 转 出 与 转入 基 金 的申购 补 差 费 率将 享 受 优惠 ,其他费率 标准不变。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司 网 站 列示的 网上直 销申 购 及 转换费 率 表 或 相 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 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 ;单笔 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 的费率和 收费 方 式 在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如发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新 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7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场内 申 购 有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 留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 折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目 前 本 基 金 暂 只开 通 场外 申 购 , 且 只 提供 前 端收 费 模 式 。 本 基金 日 后将 择 机 开通场内申购及提供后端申购模式 。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8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 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场外申购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前端申购 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9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技 术保 障 等 出现异 常 情 况 导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 或 基 金注 册 登 记系 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0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 还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将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已 被 接 受的单 笔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接受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由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 制 定 相应 的 处 理办法 在 后 续 开 放日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1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的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至 下 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通 过 指 定媒 体 刊 登公告 , 并 向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刊 登 公 告 或 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的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已 经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十一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 ,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2 ( 十二 )转托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择时 开 通本 基 金 的 场 内 前端 申 购、 赎 回 及 场 外 后端 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本基 金 的 份额采 用 分 系 统登 记 的 原则。 场 外 认 购或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其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可 持 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的 条件。 办 理 非 交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3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可 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结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法 律 法 规 以及 国 家 有权机 关 的 要 求来 决 定 是否冻 结 。 被 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2 年1 月 19 日刊登公告自2012 年 2 月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 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5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 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 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7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 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8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 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9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 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0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周期 和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自 上 而下 灵 活 配 置 资 产, 积 极把 握 行 业 发 展 趋 势和 行 业 景气轮 换 中 蕴 含的 投 资 机会, 在 控 制 风险 并 保 持基金 资 产 良 好 的流动性的前提 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1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 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 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 选股 方 法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 结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经济 周 期 和 市场 环 境 变化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调整 投 资 组合比 例 , 自 上而 下 灵 活配置 资 产 ; 通过 把 握 和判断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及 行 业景 气 程 度变化 , 挖 掘 预期 具 有 良好增 长 前 景 的优 势 行 业, 精选个股, 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下 ” 的 多 因 素 分析 决 策支 持 系 统 , 结 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 量 分 析 实 现大 类 资 产的灵 活 配 置 。具 体 而 言,首 先 利 用 经济 周 期 理论,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经 济 周期 进 行 预测, 在 此 基 础上 形 成 对不同 资 产 市 场表 现 的 预测和 判 断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在 各 类 别资产 间 的 分 配比 例 , 并随着 各 类 证 券风 险 收 益特征 的 相 对 变 化, 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同时, 本 基金 将 充 分借鉴 施 罗 德 集团 公 司 在配置 型 基 金 方面 成 功 的投资 经 验 。 具 体 操 作 中 ,本 基 金 管理人 采 用 经 济周 期 理 论下的 资 产 配 置模 型 , 通过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指 标 、利 率 和 货币政 策 等 相 关因 素 的 分析, 对 中 国 的宏 观 经 济运行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和 预 测, 然 后 利用经 济 周 期 理论 确 定 基金资 产 在 各 类别 资 产 间的战 略 配 置 策 略。 2、优势行业选择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 GDP 增长贡献率的差异。而不同 行 业 受 宏 观经 济 周 期、行 业 自 身 生命 周 期 以及相 关 结 构 性因 素 的 影响在 不 同 时 期 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过 在 全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建 立 交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业 评 估体 系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2 采 用 多 因 素的 定 性 与定量 相 结 合 的分 析 和 预测方 法 , 确 定宏 观 及 行业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行 业 的 潜在影 响 , 得 出各 行 业 的相对 投 资 价 值与 投 资 时机, 据 此 挑 选 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 体 操 作 中 , 我们 对 行业 的 挑 选 重 点 分为 两 个部 分 , 即 行 业 平均 增 长率 预 测 和 行 业 综 合评 价 。 首先考 察 各 行 业历 史 收 入和利 润 增 长 表现 , 对 未来行 业 收 入 增 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对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增长率低于 GDP 增 长 率 的 行 业进 行 剔 除。然 后 根 据 交银 施 罗 德优势 行 业 评 估体 系 , 对行业 的 综 合 表 现 和 增 长 空间 进 行 评估和 排 序 , 挑选 出 未 来一段 时 间 内 最具 增 长 前景的 行 业 。 具 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重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对相 关行业发展的影 响) 、 行 业景 气 度 分析和 预 测( 关注 上 下游 行业 对 本 行 业景 气 度影 响、 密 切 追 踪 各 行业景气度指标)、 行 业财务状况(行业盈利能力、 行业经营效率) 和行业竞争力综 合 表 现 四 个方 面 入 手,采 用 定 性 分析 结 合 定量分 析 的 方 法对 行 业 的未来 的 增 长 前 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 后 , 在 完 成 对行 业 增长 预 测 和 行 业 综合 评 价基 础 上 , 通 过 市场 及 各个 行 业 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横向、 纵向分析, 进行估值比较, 并跟踪 各 行 业 的 资金 流 向 、机构 持 仓 特 征等 判 断 行业吸 引 力 , 动态 把 握 行业板 块 轮 换 蕴 涵的投资机会。 3、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施 罗 德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方式 精 选 具有投 资 潜 力 的股 票 构 建股票 投 资 组 合, 前 述 优势行 业 中 股 票 优先入选。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 、 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 、流动比率等)。 (2)多元化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 前 述 优势 行 业选 择 体 系 的 基 础上 , 根据 下 述 标 准 挑 选出 其 中具 有 投 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3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 司 具 有 质 量 优 良 的 成 长 性 , 通 过 对 控 制 企 业 盈 利 增 长 质 量 的 指 标( 如 ROIC-WACC 、EVA 等)进行评估,挑选 EVA 不断增长或改善的优质公司;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 司 在 管 理 制度 、 产品 开 发 、 技 术 进步 方 面具 有 相 当 的 核 心竞 争 优势 , 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作出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放大 策 略 和 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4 7、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动 向 ,一 旦 有 新 的 产 品推 出 市场 , 将 在 届 时 相 应法 律 法 规的框 架 内 , 制订 符 合 本基金 投 资 目 标的 投 资 策略, 同 时 结 合 对 衍 生 工 具的 研 究 ,在充 分 考 虑 衍生 产 品 风险和 收 益 特 征的 前 提 下,谨 慎 进 行 投 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 制 基 金组合 风 险 , 获取 超 额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指数 期 货 主 要 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 指 数 样 本对 沪 深 市场的 覆 盖 度 高, 具 有 良好的 市 场 代 表性 , 投 资者可 以 方 便 地 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 媒体中获取。 同时该指 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 理的经验, 编 制 方 法 清晰 透 明 ,具有 独 立 性 和良 好 的 市场流 动 性 ; 与市 场 整 体表现 具 有 较 高 的相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 据 本 基 金 的目 标 资 产配置 比 例 来 分配 权 重 ,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中加 入 了 中 信 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更 改 名称 , 或 者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指数, 则 本 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灵活 配 置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基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品 种 ,风 险 与 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 六)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资 组 合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与 实 施, 本 基 金 遵 循 以下 投 资决 策 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5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总监 、 固定 收 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总 监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确 定 基金 的 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 构建 和 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师 、 交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过 程 中既 密 切 合 作 , 又责 任 明确 , 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 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票分 析师的行 业 分 析 和 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 益 产 品分 析 师 的债券 市 场 研 究和 券 种 选择、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资 策 略 研究, 结 合 本 基金 产 品 定位及 风 险 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 范 围 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6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七 )投 资限制 1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 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7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如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性 规 定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由交 银 施罗 德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 而 来 , 自 交银 施 罗德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 截止日次日起 3 个月的时 间区间内,为 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投资转型期截止 日 次 日起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比 例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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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10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1,294,400.97 66.00 其中:股票 231,294,400.97 66.00 2 固定收益投资 108,368,429.12 30.92 其中:债券 108,368,429.12 30.9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9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649,076.92 2.47 7 其他资产 2,159,827.51 0.62 8 合计 350,471,734.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191,954.65 20.5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3,276,485.40 13.6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20,000.00 2.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299,830.54 10.17 J 金融业 70,027,773.25 22.05 K 房地产业 9,084,179.13 2.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94,178.00 1.5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1,294,400.97 72.83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68 中国建筑 2,450,000 17,836,000.00 5.62 2 601688 华泰证券 605,000 14,804,350.00 4.66 3 600030 中信证券 400,000 13,560,000.00 4.27 4 601788 光大证券 400,000 11,416,000.00 3.59 5 002081 金 螳 螂 630,548 10,593,206.40 3.34 6 601988 中国银行 2,171,755 9,012,783.25 2.84 7 600685 广船国际 240,000 8,548,800.00 2.69 8 000001 平安银行 530,000 8,395,200.00 2.64 9 601818 光大银行 1,680,000 8,198,400.00 2.58 10 300226 上海钢联 114,967 6,940,557.79 2.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3,000.00 6.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13,000.00 6.30 4 企业债券 29,970,000.00 9.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8,385,429.12 18.38 8 其他 - - 9 合计 108,368,429.12 34.1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1 1 098016 09 南钢联债 300,000 29,970,000.00 9.44 2 110020 南山转债 100,240 13,994,506.40 4.41 3 110023 民生转债 100,000 13,827,000.00 4.35 4 113007 吉视转债 99,000 12,352,230.00 3.89 5 140223 14国开23 100,000 10,013,000.00 3.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光大证券(证券代码: 601788 )外,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光大证券 (证券代码: 601788)于 2014 年3 月5 日公告, 公司因天丰节能项目于 2014 年 3 月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据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215 万元,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 特别是重仓股的投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本基金在对该证券的投资也严 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在对该证券的选择上,严格执行公司股票池审核流程进入 公司核心股票池。在对该证券的持 有过程中公司研究员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动向。 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及时分析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经过分析认为此事件对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所以不影响对该公 司基本面和公司治理的投资判断。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20 南山转债 13,994,506.40 4.41 2 110023 民生转债 13,827,000.00 4.35 3 113001 中行转债 6,833,587.60 2.15 4 110017 中海转债 3,774,000.00 1.1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627.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5,291.95 5 应收申购款 190,908.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9,827.5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3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6.16% 1.26% 26.57% 1.03% -10.41% 0.23% 2014 年度


38.06% 0.96% 33.63% 0.75% 4.43% 0.21% 2013 年度 10.97% 1.01% -3.46% 0.84% 14.43% 0.17% 基金转型日 2012 年2月3 日-2012 年 12月31日 -2.41% 0.76% 2.71% 0.72% -5.12% 0.04% 注: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2 年2 月3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 银 施 罗 德 优势 行 业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本 表 列示 的 是 基金转 型 后 的 基 金净值表现, 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 ③ ②- ④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4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1月 1日-2012 年2月2日 0.37% 0.04% 0.41% 0.03% -0.04% 0.01% 2011 年度 -0.74% 0.28% 4.54% 0.01% -5.28% 0.27% 2010 年度 4.33% 0.38% 3.38% 0.01% 0.95% 0.37% 2009 年度 (2009 年1 月21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7.50% 0.25% 3.19% 0.01% 4.31% 0.24% 注: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2 年 2 月 3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 银 施 罗 德 优势 行 业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本 表 列示 的 是 基 金转 型 前 的 基 金净值表现,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2 月 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5 注 : 交 银 施 罗 德优 势 行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 交 银施 罗 德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日为 2012 年2 月3 日。 交银施 罗德优势行 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 转 型期为 交 银 施 罗德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止日次日 (即 2012 年 2 月3 日) 起的3 个月。 截至投 资 转 型 期 结束 , 交 银施罗 德 优 势 行业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各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6 注: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 月 。 截 至建 仓 期 结束, 其 各 项 资产 配 置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及 招 募说明 书 有 关 投 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 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7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出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是 计算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8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 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 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 核 ,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9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0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1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2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除 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3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 分配方 式的 修改 投资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4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休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休日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5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7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 招 募 说明 书 》 、 《 基金 合 同 》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8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协 议 》 是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书 》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9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0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 事项 、 议 事程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1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2 额)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者 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 投资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3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 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4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通 过 在 股 票 、债 券 和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之 间 进行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提 高 收益。 如 果 债 券市 场 和 股票市 场 同 时 出现 整 体 下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受 到 影 响。基 金 虽 然 采用 自 上 而下资 产 配 置 的投 资 策 略,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市 场 同 时下跌 的 风 险 。此 外 , 在股市 大 幅 上 涨时 也 不 能完全 保 证 基 金 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 六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5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6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7 (13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8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9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务和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5)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0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1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2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3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5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不 参 加收取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效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6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7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8 持表决权的50%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9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重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1 (2) 关于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 存放 及 投 资者取得 《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 基金合同》 正本 一 式 六 份,除上 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21-22 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2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 陈超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4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3 日)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服 务 ; 年金账 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式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顾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进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 买 卖 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务院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实际 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 宏 观 经 济 情况 和 证 券市场 的 阶 段 性变 化 , 在上述 投 资 组 合比 例 范 围内, 适 时 调 整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4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 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如果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性 规 定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限制 要 求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函说明 基 金 可 能变 动 规 模和公 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托管 人 实 施 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6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收到变更后的名单。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上 述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金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后 仍无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已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交易 所 规 则 的规 定 进 行 结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 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书面 确 认 后 ,名 单 开 始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定期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少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后 , 对名 单 进 行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基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7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风 险 , 因 其 违 约 与 不在 名 单 内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进行 交 易 或 没有 按 照 事先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而 引 起的损 失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其 后 向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追 偿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上 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 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本 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存 款 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存 款 银 行信用 风 险 而 造成 的 损 失时,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 于 由 于存 款 银 行信用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不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8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人应 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 整 , 并应 至 少 于拟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切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9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 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0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1 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进 行 验 资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应 将募 集 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理 人 为 本 基金 开 立 的备付 金 账 户 中, 再 由 基金管 理 人 将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管专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 之后由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出 具验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 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 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2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本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 债券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金 签 署 的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表 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专 人 送 达、挂 号 邮 寄 等安 全 方 式将合 同 原 件 送达 基 金 托管人 处 。 合 同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3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数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法 律 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4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5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度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计算结 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6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理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7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同 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相关 各 方 均有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8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场外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 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网 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网 上直销 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 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 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 准不变 。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 直销申购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 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9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 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投 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服 务 ,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三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0 《基金合同》 如有 未 尽事 宜 , 由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律 法 规协 商 解 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 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8-25 2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4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9-4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9-19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9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17 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24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支付宝理财专户 支付并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30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8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1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1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2-22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1-14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文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批准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交银施罗德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八)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十 ) 上 海 源 泰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的 《 关于 申请 募集交银施罗德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 十一) 上海市通 力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关 于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