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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天天利A(000475)

广发天天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天天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更 新】 
[2015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时间: 二〇一五年三月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 年11 月1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3]1439 号文注册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1月27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 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月2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4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7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9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1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 暂行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及《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天天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天天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外汇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49、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费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 类基金份额 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55、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7.881%的股 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 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 深 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 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兼 任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广州 实达实 业发展 公司 办公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包林生 ,副 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部总 经理, 中国 化工 进出口 (集团 )公 司战 略规划 部股改 办副 主任 ,中化 国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董 事会秘 书、投 资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职 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谭昌杰,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6 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2 年7 月19 日起任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9 月20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1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29 日起任广发季季利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6 年基金从业经历,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1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 2012 年12 月 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5 月30 日起任广发钱袋 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 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 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监控防 线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托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 一对一 ) 、 社保 基金 、 保 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 业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 金托管 等 门 类齐 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 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境 内基 金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 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 程序 与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后评价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 2013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 得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 业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 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3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4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6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7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8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9 )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0 )公司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21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2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 务传真:0431-85096795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3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 网站:www.ebscn.com (3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36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7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8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9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42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4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6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8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9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0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3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8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9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2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6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4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7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8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7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2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3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4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75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6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7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78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9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80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1 )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82 )公司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83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4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5 ) 公司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 网址:www.yixinfund.com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86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7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89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 基 金份 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的 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 行必 要的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 行调整 并公告。 二 、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直销柜台为 50,000 元) 500 万元 (直销柜台为 500 万元) 追加认(申) 购最低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0 份 500 万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认( 申)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调 整之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 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 资者 认/申 购申 请 确认成 交后 ,实际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等级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据 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四 、基 金份额 分类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下 :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3 年11 月1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1439 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的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 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六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 :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本 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1.00=10,005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但已 申请的 认购 一旦被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4)认购限制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 销 网 点 和 网上交易系统 每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0 万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1 月2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账 户内 待结转 的基金 收益 为正 时不兑 付账户 未付 收益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负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弥 补其当 前待 结转 收益为 负时的 损益 ,否 则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投 资人基 金账 户总 份额的 比例结 转当 前部 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 各销售 机构咨 询。 遇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往投 资者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因 投资 者 怠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务 ,致 使其 相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基金投资者 通过代销网点 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基金投资者 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3、A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 4、B 类基金份额单笔 赎回最低份数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 少于 500 万份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2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人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 未付收 益为 正或该 笔赎 回完成 后剩 余的基 金份 额按照 每份一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的 价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时 ,赎回 金额 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份 一元 人民币 为基准 计算的 价值 不足 以 弥补 其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值 时, 则将 自动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人 在全 部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自动将 投资 人的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 额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十五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 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 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 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 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本基 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不 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短 期企业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本基 金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5) 、 (12) 、 (13) 外, 由于市场 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如果法 律 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5,293,893.89 78.42 其中:债券 195,293,893.89 78.4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702,051.35 19.96 4 其他资产 4,031,840.32 1.62 5 合计 249,027,785.56 100.00 2 、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7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2,599,711.10 15.1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3 、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10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6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7.73 15.14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3.9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3.2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 天 37.2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 天(含) 11.67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3.80 15.14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28,521.26 23.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28,521.26 23.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5,165,372.63 67.43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95,293,893.89 90.71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5 、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张) 1 140437 14 农发37 300,000.00 30,067,421.44 13.97 2 140430 14 农发30 200,000.00 20,061,099.82 9.32 3 041461012 14津城 建CP001 200,000.00 20,035,738.15 9.31 4 011437008 14 中建 材SCP008 200,000.00 20,000,240.95 9.29 5 071435006 14 华西 证券CP006 200,000.00 19,999,695.33 9.29 6 071436004 14 华安 证券CP004 200,000.00 19,999,376.10 9.29 7 071411003 14 国信 证券CP003 200,000.00 19,997,757.45 9.29 8 041458064 14鲁宏 桥CP001 100,000.00 10,092,430.62 4.69 9 041458047 14 魏桥 铝电CP002 100,000.00 10,000,520.62 4.65 10 071402010 14 国泰 君安CP010 100,000.00 9,999,165.60 4.64 6 、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8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90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273%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480%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在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8.4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507,407.18 4 应收申 购款 524,433.1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031,840.3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广发天天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3.9941% 0.0054% 0.3251% 0.0000% 3.6690% 0.0054% 2.广发天天利货币B: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4.2160% 0.0055% 0.3251% 0.0000% 3.8909% 0.005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月 结转份 额。 (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4 年1 月 27 日 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1、广发天天利货币A 2、广发天天利货币B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 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价 值, 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月 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导 致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数 点后 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每 月集中 支付。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时, 其累计 收益 为正 值,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额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额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 对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值 ,则 从投 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每月例 行的 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是 按月 结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最 近七个 自然 日的每 万份 基金已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本 基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风 险、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 金融 市场 的货币 工具 ,基金 收益 受货币 市场 流动性 及 市 场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大, 一方面 ,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动 影响 基金 的再投 资收益 ,另 一方 面,在 为应付 基金 赎回 而卖出 证券的 情况 下, 证券交 易量不 足可 能使 基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币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也会影 响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动 及其交 易价 格的 波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 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 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选 券方法、 选 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基金投 资者 自愿投 资于 本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 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通 过基 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 产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 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 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 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金 属买卖 ;海 外分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支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不 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短 期企业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 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本基 金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5) 、 (12) 、 (13 )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和 使用 。在 上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 过每日 计算 收益并 分配 的方式 ,使 每份基 金份 额净值 始终 保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三位以 内 ( 含第 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数 据也 不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 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为保 护现 有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我司 决定 中秋节 假期前 调整 大额 申购限额, 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从 2014 年9 月3 日起, 广发天天利货币 A 暂停单日单个基金 账户累计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上的转换转入,广发天天利货币 B 暂停转换转入业务,从 2014 年9 月4 日起, 广发天天利货币 A 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 业务)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 100 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 ,广发天天利货币 B 暂停申购及转 换转入业务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9 月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我司决定国庆节假期前暂停广发天天利货 币基金申购业务, 具体措施如下: 从 2014 年 9 月26 日起, 广发天天利货币暂停转换转入业务, 从 2014 年9 月29 日起, 广发天天利货 币暂停申购业务。 在本基金暂停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 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9 月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 通过北京创金启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6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通过广州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 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2014 年10月10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 10 月10 日起通 过中 金公 司代理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0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 月13 日起通 过齐 商银行 代理 销售以 下基 金: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天 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0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4 年10 月13日 起通 过厦 门鑫鼎 盛代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30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0月20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0月20日起通过北京唐鼎耀华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 额)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5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联 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1月2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通过泉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6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 、广 发聚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聚 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2 月15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4 年12 月15 日起通 过 宜信普 泽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 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2 月22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7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4 年12 月22 日起通 过 恒久浩 信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12、 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2 月26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 为保 护现 有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我司 决定 元旦节 假期前 暂停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基金申 购业 务,具 体措 施如下 :从2014 年12 月30 日起,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暂停 申购 (含定 期定额 和不 定额 投资业 务)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在本基 金暂 停申 购(含 定期定 额和 不定 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 务正常办理。 13、 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2 月29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 年12月29日起通过一路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币份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8 额)、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类(LOF) 、广 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C类(LOF ) 、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4、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2 月29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4 年12 月29 日起通 过 中经北 证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9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1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广发 天天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五 、 法 律意见 书 六 、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 、 中 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