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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利(000453)

国金鑫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 年 三月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1416 号文 募 集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 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采用“ 运作周年滚动 ” 的运作方式, 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根据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划分为两种份额类别, 即: 鑫利 A 、 鑫利 B , 两类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其中, 鑫利 A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本 金和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鑫利 B 享有,亏损以鑫 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鑫利 B 首先承担。两类 份额 所募 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鑫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鑫利 B 在任一 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 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 赎回一次。 鑫利 A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鑫利 A 在 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与鑫利 B 在 该运作周年内的开放期重合,该开 放期为 两个工作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I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 包括: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 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 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约定收益分配 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将归鑫利 B 享有 ,其杠杆机制使得鑫利 B 的收益波动水平 将高于本基金的 波动水平,鑫利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 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 另外, 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 鑫利 B 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鑫利 A 与 鑫利 B 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能围绕 7:3 上下浮动。 该比例增大时, 鑫利 B 的杠杆 风险水平增加, 反之亦 然。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二十、风险揭示 .......................................................................................................... 78 二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二 十三、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3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国金 通用 鑫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二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国金通 用鑫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通 用鑫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金通 用鑫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鑫 利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5、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 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鑫利 A 份额和鑫利 B 份额;两者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16、鑫利 A :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份额。鑫 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 17、 鑫利 B : 指国金通 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B 份额 。 本基 金在扣除鑫利 A 的本金及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 B 所 有,亏损以鑫 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鑫利 B 首先承担;鑫 利 B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封闭运作, 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其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18、鑫利 A 的开放期 :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鑫利 A 开放申购 与赎回的工作日。鑫利 A 第一个开放期为 一个工作日,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 6 个月的对日;鑫 利 A 第二个开放期为 两个工作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满 12 个月的对日及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 如前述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 则 开放期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19、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鑫利 A 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日终,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或减少的行为 20、鑫利 B 的开放期: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年的对日及 其后 一 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 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开放期 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1、鑫利 B 的基金份 额折算:指鑫利 B 开 放期首日 的前两个工作日 日终,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或减少的行为 22、 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 年的起始日为鑫利 B 的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的次 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日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 则到 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3、 对日: 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 年的对应日期, 如 2013 年 1 月 1 日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 即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等。 如该日历月/ 年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指 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44、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51、巨额赎回:指 在本基金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依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鑫利 A 及鑫利 B (如有) 的 净赎回金额合计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 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 (集 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 析 师、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 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林春海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 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 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 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 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限公司 总务科/ 财务 科科长,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 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2008 年 8 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人 力 资 本 经 理、 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本经理 、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 运营支持部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 理 。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 通过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 。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2012 年 11 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 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徐艳芳女士, 硕士。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 年 6 月底加入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1 月 21 日, 徐艳芳女士同时兼任国金通用国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 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 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投资总监 吴富佳 先生, 量 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量化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陈伟先生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 ,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与风险 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 的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 日常的投研风控 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 风控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 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调整 投资决策的依据 。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负 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 】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349,018,545,827 元人民币 联系人:蒋松云 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国 《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查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 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 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 、支付宝、工行卡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电话:010-66108014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网址:www.newone.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250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磊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建辉 联系电话:021-3850 9612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网址: www.noah-fund.com (2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邮政编码: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2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张斌 电话:021-58302346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3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1)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赵程程 电话:010-65309887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鑫利 A 、鑫利 B 两级份 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鑫利 A 、鑫利 B 份额的 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基金管理人将于鑫利 A (鑫利 B ) 的 开放期前 对鑫利 A (鑫利 B ) 进 行基金 份额折算,将鑫利 A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鑫利 A (鑫利 B )的份额数将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期结束后,鑫利 A 、鑫利 B 的份额配比 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 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届时,根据鑫利 A 份额、鑫利 B 份 额的折算和 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 (二)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鑫利 B 的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到期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 份的对日, 以此类推。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日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 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 作日。 假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 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 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 2015 年 6 月 20 日。 如果 2014 年 6 月 20 日为工作日, 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 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止。 如果鑫利 B 的第一个开放期 (2 个工作日,2014 年 6 月 20 日、23 日) 结束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 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 2015 年 6 月 20 日为非 工作日, 且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 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4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依此类推。 (三)鑫利 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鑫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 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鑫利 A 的首次年约定收益率; 在鑫利 A 的每个开放 期首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鑫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 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鑫利 A 每个开放日 前公告适用 该运作期鑫利 A 的利 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 0.00% (含)至 3.00% (含)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鑫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最初 6 个月 的利差。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鑫利 A 的本金和 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的情况下,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 损失本 金的风险。 2、鑫利 A 的开放期 鑫利 A 第一个开放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6 个月的对日,如前 述对日为 非工作日, 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满 12 个月的 对日及其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 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 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鑫利 A 的开放期首日 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开放期最后 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 情形的, 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 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 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2014 年 6 月 20 日、2014 年 12 月 20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3 年 12 月 20 日、2014 年 6 月 20 日均为工作日,则第一个、第二个开放期首日分别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2014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年 6 月 20 日; 假设 2014 年 12 月 20 日为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 2014 年 12 月 19 日, 则第三个开放期首日为 2014 年 12 月 19 日。 其他各个开 放期的计算类同。 3、鑫利 A 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日 的前两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鑫 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鑫利 A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为鑫利 A 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个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份额余额原 则上不 得超过 7/3 倍鑫利 B 的 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 制及其控制措 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鑫利 B 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 B 享有, 亏损以鑫利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鑫利 B 首先承 担。 2、鑫利 B 的开放期 鑫利 B 的开放期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日及其之后的 一个工 作日, 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及其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 , 为期两个工作日。 如前述对日 为非工作日, 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后续月 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开放期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鑫利 B 的开放期为该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开放期最后一日 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 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 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3、鑫利 B 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日 的前两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对鑫利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鑫利 B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 为鑫利 B 的开放 期首日 的前两个工 作日。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鑫利 A 和鑫利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分别进行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其中,T 日基金份额余额为鑫利 A 和鑫利 B 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开放期内分别计算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1、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鑫利 A 以开放期首日 的前两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 利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2、鑫利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鑫利 B 以开放期首日 的 前两个工作日 作为折算基准日,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 利 B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期内,T 日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A NAV 鑫利 鑫利 鑫利 鑫利 鑫利 ? ?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其中, T B NAV 鑫利 为 T 日鑫利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T NA 鑫利 为 T 日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 T A NAV 鑫利 为 T 日鑫 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T A NUM 鑫利 为 T 日鑫利 A 的 基金份额数额; T B NUM 鑫利 为 T 日鑫利 B 的基金份额数额 。 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 所有。 (八)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非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采用 “ 虚拟清算 ”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其中,鑫利 A 和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某个运作周年内, 在鑫利 A 的非开放期 (T 日) , NA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SNAV 鑫 利 为 T 日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 T NUM 鑫 利 为 T 日鑫利 A 的份额 余额,t 为鑫利 A 的上一个开放期首日 (如 T 日 之前鑫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R 年为上一个开放期(如 T 日之前鑫利 A 尚 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 设定的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则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1.000 乘以 T 日鑫 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鑫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 ,则: A 1.000 (1 ) T R SNAV t ? ? ? ? 鑫 利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其中, T 日全部鑫利 A 份额 应计收益= A 1.000 T R NUM t ? ? ? 鑫 利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下同。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鑫利 A 上一次开放期首日 (如 T 日之前鑫利 A 尚未进 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1.000 乘以 T 日鑫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鑫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 A A T T NAV SNAV NUM ? 鑫 利 鑫 利 2、鑫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T SNAV 鑫 利B 为 T 日鑫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NUM 鑫 利B 为 T 日鑫利 B 的份额余额,则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AA max( ,0) TT T T NAV SNAV NUM SNAV NUM ?? ? 鑫 利 鑫 利 鑫 利B 鑫 利B 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T 日的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416 文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以“ 运作周 年滚动 ” 的方式运作。 鑫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鑫利 B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 闭运作, 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 及之后一个 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 鑫利 A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鑫利 A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的第二个开放期与鑫利 B 在该运作周年内 的开放期重合,该开放期为 两个工作 日。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部分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 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鑫利 A 和鑫利 B 分别 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参与鑫利 A 或鑫利 B 中的某一级 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鑫利 A 和鑫利 B 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分别 或同时对鑫利 A 、鑫利 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鑫利 A 与鑫利 B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 售。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在 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鑫利 B 的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 过 7/3 倍鑫利 B 的最终 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鑫利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鑫利 A 的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鑫利 A 份额在 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 首次单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 单 笔 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 本公司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鑫利 B 的认购原 则和认购限额 鑫利 B 份额在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及 销售机构 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 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 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3、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 详见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鑫利 A 、鑫利 B 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鑫利 A 、鑫利 B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鑫利 A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鑫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10 )/1.00=100,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鑫利 A 份额,可获得 100,010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 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鑫利 A 、 鑫利 B 的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鑫利 A 、鑫利 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 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如果鑫 利 B 先于鑫利 A 结 束 募集, 在鑫利 A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鑫利 B 的 认购申请的 确认, 认购申请经确认后, 鑫利 B 的认购资金 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 鑫利 A 和鑫利 B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九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一)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鑫利 A 。 3、折算基准日 假设鑫利 A 的开放期首日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2 日,即鑫利 A 的开 放期首日 的前两个工作日。 (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期仅一个工作 日, 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 工作日 )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鑫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鑫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鑫利 A 的份额数× 鑫利 A 的折算比 例


鑫利 A 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 A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 鑫利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 迟于实施日前 2 日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鑫利 B 的基金份 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年折算一次。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鑫利 B 。 3、折算基准日 假设鑫利 B 的开放日 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2 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 B 的份额数将按照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公式如下: 鑫利 B 的折算比例=折 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鑫利 B 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折算前鑫利 B 的份 额数× 鑫利 B 的折算比 例 鑫利 B 的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 B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 鑫利 B 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十、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鑫利 A 和鑫利 B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鑫利 A 与鑫利 B 的 开放 期及时间安排 鑫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 B 在任一 运作周年内封 闭运作, 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 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 赎回一次。 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期 (即: 仅开放鑫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为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鑫利 A 开放日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期,亦是鑫利 A 和鑫利 B 共同 的开放 期,该开放期为 两个工作日。开放期包括鑫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和鑫利 B 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鑫利 A 的申购开放日两个阶段。其中,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为鑫 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及 鑫利 B 的申购赎回开 放日,开放期第 二个工作日为鑫利 A 的申购开放日 及鑫利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 的, 其开放期首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开放期最后一日 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 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 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鑫利 A 、鑫利 B 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 每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T+1 日) 内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对该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如投资者未进 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1)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期, 即鑫利 A 开放申购和 赎回日 (T 日)日终,对鑫利 A 的有效赎回申请 予以全部确认,对鑫利 A 的有效申购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 T 日对鑫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鑫利 A 份额余额小 于等于鑫 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 对鑫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成功; ②如果 T 日对鑫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鑫利 A 份额余额大 于鑫利 B 份额的 7/3 倍, 则按照鑫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 B 的份额余额的 7/3 倍的原则 对超出比例部分予以确认失败。 2)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日终, 即鑫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及鑫利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日终,无论鑫利 B 经过申 购赎回后的份额余额的数量多少,基金管理人均将对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全部有 效赎回申请予以成交确认,并正常开放 T+1 日 鑫利 A 的申购。 3)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日终, 即鑫利 A 的申购开放日及鑫利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1 日)日终,对当日鑫利 B 的 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之后,按照如下情况对鑫利 A 的有效 申购申请进 行处理: ①如果对鑫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鑫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鑫利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则对当日鑫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②如果对鑫利 A 的有 效申购申请 全部确认后鑫利 A 的份额余额大 于鑫利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则对当日鑫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鑫利 A 的份额余额等 于鑫利 B 的份额余额 的 7/3 倍的原则对超出比例部分予以确认失败; 如对当日鑫 利 A 的全部有效认购申 请进行确认失败后鑫利 A 份额余额仍大于鑫 利 B 经当日 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份额余额的 7/3 倍的, 则对鑫利 A 的份额余额按 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 网点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 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鑫利 A 、鑫利 B 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鑫利 A (鑫利 B )申购份额的计算 鑫利 A (鑫利 B )的申 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开放日鑫利 A (鑫利 B ) 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鑫利 A (鑫利 B )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鑫利 A (鑫利 B )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开放日鑫利 A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鑫利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鑫利 A ,假设该 开放期申购开放日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鑫利 A 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 =10,000 份 (2)鑫利 A (鑫利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鑫利 A (鑫利 B ) 的赎 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该开放期 赎回 开放日 鑫利 A (鑫利 B )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鑫利 A (鑫利 B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 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开放日鑫利 A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鑫利 A 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鑫利 A ,假设 该开放 期 赎回开放日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赎回金额=10,000× 1.022 =10,2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 同意, 投资 者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鑫利 A 或鑫利 B 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下一个相应的鑫利 A 或鑫利 B 的 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鑫利 A 或鑫利 B 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鑫利 A 或鑫利 B 的 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3) 、 (5) 、 (6 ) 、 (7) 、 (8)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予以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鑫利 A 或鑫利 B 的 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4)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鑫利 A 及鑫利 B 的净 赎回金额合计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予以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予以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另行规定。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十一 、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办理本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 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等证券品种,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 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 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而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 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不做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确定组合的久期及 利率期限结构, 进行组合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并根据相关影响因素的变 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 、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 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 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的变化趋势,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适度提高投 资组合收益并控制相关风险。 当预期未来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适当延长投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从而提高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当预期未来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 以规避利率上行所形成的资 本损失风险。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 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 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 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 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1)信用债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 资金面状况等因素进行 深入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 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 的仓位、 久期和和个券资质, 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 从宏观 基本面来看, 在经济处于复苏期、 通胀水平较温和时, 随着利率中枢下移、 信用 利差维持高位, 重点配置中低评级信用债; 从期限选择来看, 优先选择中长期限 的品种; 从个券选择来看, 本基金将适当增加中低评级个券的配置比例, 从而提 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 当经济从复苏期转向过热期时, 本基金将适当缩短信用债 券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减持 期限较长信用品种。 当经济转向衰退时, 本基金将 适时增加利率品和高等级信用债的仓位比例, 并适度拉长久期, 在控制信用风险 的情况下,使本基金获得稳健的收益回报。 2)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对发债企业进 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 ,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 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优质品种。 3)分散化投资 分散化的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 对行业和个券进行分散化的投 资,每个行业和个券不超过一定比例,以分 散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 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良好流动性。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 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 券主 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 款支 持 证券(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 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 和自主的编制方法, 反映 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 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鑫利 A 为 低 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鑫利 B 为中高预期风险 、收益 相对较 高 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 (2)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3)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7,552,723.26 93.99 其中: 债券


387,552,723.26 93.9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48,095.39 2.51 7 其他资 产


14,416,970.14 3.50 8 合计





412,317,788.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10,930.00 1.2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17,000.00 4.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17,000.00 4.09 4 企业债 券 153,400,620.90 62.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6,716,000.00 43.53 6 中期票 据 111,870,000.00 45.64 7 可转债 2,538,172.36 1.04 8 其他 - - 9 合计 387,552,723.26 158.10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1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基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459024 14 桐 乡城 建 MTN001 200,000 20,672,000.00 8.43 2 122921 10 郴 州债 198,810 20,477,430.00 8.35 3 101454004 14 金晶 MTN001 200,000 20,348,000.00 8.30 4 041455001 14 鲁 焦化 CP001 200,000 20,318,000.00 8.29 5 041454013 14 三鼎 CP001 200,000 20,250,000.00 8.26 5 101458003 14 新 华联 控 MTN001 200,000 20,250,000.00 8.26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期 基金投 资组 合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中,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245.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7,548.3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217,176.1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16,970.1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十三 、 基金 的业 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一)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 务指 标 报告期 ( 2014 年 10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31 日 ) 1.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 6,977,034.66 2. 本期 利润


6,666,232.27 3. 加权 平均 基金 份额 本期 利润 0.0298 4. 期末 基金 资产 净值 245,139,073.97 5. 期末 基金 份额 净值 1.098 注:1 、本 期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 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所 述基 金业绩 指标 不包括 持有 人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用 ,计 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二) 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2.81% 0.18% 3.22% 0.23% -0.41% -0.05%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基 金的业绩”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本基金(包括鑫利 A 和鑫利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十 七、 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本基金鑫利 A 份额 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鑫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 鑫利 B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鑫利 B 基金资产净值的 0.9% 年费率 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首次办理鑫利 A 的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首次办理鑫利 A 的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鑫 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额净值、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鑫利 A 或鑫利 B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鑫利 A 或鑫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鑫利 A 或鑫利 B 的份 额折算结 果; (23)鑫利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鑫利 A 和鑫利 B 的份 额配比; (25)发生对鑫利 A 的强制赎回; (26)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鑫利 A 和 鑫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二十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杠杆风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 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将归鑫利 B 享有, 其杠杆机制使得鑫利 B 的收益波动水平将高 于本基金的波 动水平,鑫利 B 在可 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金 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 另外, 由于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 鑫利 B 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鑫利 A 与鑫利 B 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 能围绕 7:3 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鑫利 B 的杠杆风险 水平增加,反之亦然。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二 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 予以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优先满足鑫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鑫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获得。两类份额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和 参与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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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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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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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1)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鑫利 A 和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分别由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鑫利 A 、 鑫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 类似表述。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鑫利 A 、鑫利 B 各自基 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 基金总 份额不 少于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下 同)。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 鑫利 A 、鑫利 B 各自基 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 基金总份额不少于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鑫利 A 、鑫 利 B 分别合计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鑫 利 A 、鑫利 B 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分之一)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鑫利 A 和鑫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鑫利 A 和鑫利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优先满足鑫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 分(如有)由鑫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获得。两类份额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二 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8005632 传真:010-88005666 联系人:张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而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 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 限制: ①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 ②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③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⑧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鑫利 A 、鑫利 B 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 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基金合同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 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 , 投 资 者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 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 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 鑫利 A 、 鑫利 B 份额 折算结果 公告 2015/1/20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 鑫利 A 、 鑫利 B 份额 折算方案 的公告 2015/1/17 关于国金 通用鑫 利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鑫 利 A 利差 值设 定的公告 2015/1/15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常 申 购、赎回 业 务的公告 2015/1/15 国金通用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变更公 告 2014/12/20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7 国金通用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更正公 告 2014/9/5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4/9/4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4/9/4 国金通用 鑫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报告 摘 要 2014/8/29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4/8/29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鑫 利A 申 购与赎 回确 认 结果的 公告 2014/7/26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鑫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