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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利A(001122)

鹏华弘利: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1-1 鹏 华弘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1、鹏 华弘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募 集及 其基金 份 额的发 售已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5]337 号文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注册 并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推 荐或 者保 证。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根据 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基金份 额 : 指不从 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指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 5、 本基 金自2015 年 3 月9 日起 至2015 年 3 月 13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非限量 公开 发售 。 6、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其 中直销 机构 指本 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 武 汉、 广州 的直 销中心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 代销 机构 包 括 中国 建设 银 行 、国信 证 券公 司等 。 7、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8、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限制 。 9、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理 。 10、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代销 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 人民 币, 以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中心 的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 限 制( 通 过本 基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2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 统 等特定 交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 本基 金直销中 心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11、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即 不得撤 销。 12、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13、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仔细 阅 读2015 年3 月 6 日 刊登 在 《 中国 证券 报 》、3 月7 日 刊登 在《 上海证 券报 》 和 本公 司指 定代 理销 售机 构网站 上的 《 鹏华 弘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有关基 金募 集 事宜。 15、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代理 销售 机构 , 请 留意 近期 本公 司及 各 代理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各 代理 销售 机构的 客户 服 务电话 咨询 本基 金的 认购 事宜。 17、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 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8、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慎 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本基 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 系统 性 风险 、 非 系统 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及 其 他风险 等 。 本 基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者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3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弘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简称 : 鹏华 弘利 混合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1122 、C 类基 金份 额代 码 001123 )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5、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 开发售 。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 如 果销售 机 构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理 对投 资 人 的开 户和 认 购业 务。


在募集期间 ,投资 人 可拨 打 中国建设 银行客 户服务 电话 95533 或 登录中国 建设 银行网 站 :www.ccb.com 。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4 (2) 其他 代销 机构 和直 销 机构 具体各 代销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 ( 三)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内 容。 10、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5 年 3 月 9 日 至 2015 年 3 月13 日。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 告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本基 金将 延长 募集 期并及 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若募集 期 (包 括延 长后 的 募集期 ) 届满 , 本 基金 仍 未达到 法定 合同 生效 条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并将 已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天内 退还 给 基金认 购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 支 付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担 。 12、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 认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5 100 万≤ M<5 00 万 0.7% 0.21% 500 万≤ M<1000 万 0.2%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某 投资人 ( 非养 老 金客户 ) 认购本 基金 10,000 元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2%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 有 本 基金 9,886.62 份。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6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否则 , 由 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理 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本公司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本基金 管理人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 其他 代理 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已有 的 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 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 确认后 方可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 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三)中国 建设银行 办理 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认 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1 、业务办理时间:认/ 申购 业 务 : 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 日除外)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7 9:30 —15:00 。


2、开 户及 认/申 购程 序:


(1) 事先 办妥 中国 建设 银 行借记 卡并 存入 足额 资金 。


(2)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时,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1)中 国建设 银 行借 记卡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3) 提供 中国 建设 银行 借 记卡直 接提 交认/申 购业 务 申请。


(4) 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发 售具体 事宜 以当 地中 国建设 银行 业务 规则 为准 。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和认购流 程


1、业 务办 理时 间:


认/申 购业 务: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周一 至周 五(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9:30 —15:00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中国 建设 银 行单位 借记 卡并 存入 足额 资金;


(2) 机构 投资 者到 网点 办 理开户 手续 ,并 提交 以下 资料:


1)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2)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4)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提供 业务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件 原件、法 定代表 人授权委 托书和中 国 建设 银行单 位 借记卡 直接 提交 认/ 申购 业 务申请 。


(4)机构 投资者在 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认购的 手续和 要求请以 所在 建设 银行网 点业务 规 则为准 。


(四)其他银行销售 网点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 册) 和认购流程


1、受 理开 户( 或账 户注 册 )及认 购的 时间 :基 金份 额发售 日 的 9:00 至17:00 (周六 、 周日和 节假 日是 否办 理以 各银行 的规 定为 准) 。


2、办 理开 户( 或账 户注 册 )须提 交的 材料 :


个人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1) 个人 投资 者的 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8 (2) 有效 银行 卡或 存折 ;


(3) 填妥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开户 申请 表。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1)加盖 有效单位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及副本原 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 政部 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 有效 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 加盖 有效单位公章 的复印 件;


(2)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开 户申 请书 》 ( 须加 盖 有效银 行预 留印 鉴) ;


(3) 合法 、有 效的 法定 代 表人证 明书 或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4) 经办 人现 时有 效的 身 份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投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 须真实 、 准确 , 否 则由 此 引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 由 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3、办 理认 购手 续须 提交 的 材料: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应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填妥 的开 放式 基金 认 购申请 表并 本人 签名 ;


(2) 加盖 有效 银行 受理 章 的银行 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复 印件 ;


(3) 本人 现时 有效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应提交 下列 材料 :


(1) 银行 账户 的有 效证 明 文件;


(2)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申 请书》 (须 加盖 有效预 留印 鉴) 。


(3) 开立 (或 注册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和提 出认 购申 请可同 时办 理。


4、缴 款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 必须 事 先在银 行的 对应 资金 账户 中存入 足额 的认 购款 项 , 认购时 必须 全额缴 纳认 购款 项。


(注 : 募 集期 内, 其他 银行 代理销 售具 体事 宜及 其他 要求以 各银 行相 关通 知或 说明 为 准 )


( 五)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京 、 上 海、武汉 和广州 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50 万元 的 投资 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1 万元 。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3、认 购程 序: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9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需开 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 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1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 以 下材料: ① 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② 开户人 有效身份 证明复 印件( 证 件类型包 括: 身 份证、护 照、军官 证、士 兵证等 有 效的中 国 证 件) 。 ③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 以 下材料: ①《基 金开 户申 请表 》 ; ② 法 人有 效的 营业 执照 、 税务登 记证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复 印件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 ③ 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 ④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 ⑤ 经办人 的有效身 份证明 复印件( 证件类型 包括: 身份证、 护照、军 官证、 士兵证 等 有效的 中国 国籍 证件 ) ; ⑥ 《 预留 印鉴 卡》 ; ⑦ 传 真交 易协 议 ; ⑧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 查问卷 ; ⑨ 法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 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已在本 公司 代销 机构 开立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 需在 直 销中心 开立 交易 账户 ( 所 需资料 同开 户) 。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申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总 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缴款 方式 。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 时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 复 印件 ( 身份证 、军 人证 或护 照) ;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0 ② 转 账凭 证 复 印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 申购 申请表 》 。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 时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 填好 的 《 基金 认/申 购申请 表》 ,并 加盖 预留 印 鉴 ; ② 转 账凭 证 复 印件 。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 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 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 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 ,需 填写 《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4) 缴款 :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 当日未将 足额资 金划付到 账,则以 资金到 账日作为 认购申请 的受理 日(即有 效 申请日)。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1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 及其折 算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3、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的 权 益登记 。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2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3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未雨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4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杨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广东珠 海市 吉大 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客服电 话: :400-880-0338 或96588 ( 广东 省外 请 加拨0756 ) 联系人 :李 阳 网址:www.crbank.com.cn


(7)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5 网址: www.drcbank.com (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53 联系人 :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1-16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