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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全球(229001)

泰达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3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泰 达宏 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 1810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以 资 产 组 合 方 式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境 外市 场特 有的汇 率风险 及其 他 特 定风险, 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1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1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4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7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 行 办法》 )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 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泰达宏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宏利 全球 新格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 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 自同年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的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由基金 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 消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家和地区: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一览 表》 : 包括美国、 加拿 大、 巴西、 阿根廷、 中 国香港、 新加 坡、 日本、 马来西亚、 韩国、 印度尼西亚、 越 南、 印度、 约 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 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 土耳其、 挪威、 列支敦 士登、 埃及、 南非、 尼 日利亚、 澳大 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 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 、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 、 瑞典、 塞浦路斯 、 老挝 、 立陶宛 等,如 与中国 证监会签订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 更。 境外主要投资地 : 指本基金主要投 资的、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美国、 香港、 台 湾、 欧洲、 日 本、 澳大利亚、 印度、 韩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 境、 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 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 地 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 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销机构: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 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登记 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算机构为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外汇兑换损益、 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 无 法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停或停止交易 。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是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包括 配置风 险、分 散化 失效 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 大宗商 品风险 ;二 是境 外投资产 品风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新兴市 场风 险、 汇率风 险、政 治风 险等 ; 三 是开 放式基 金风险 ,包 括利 率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操 作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管理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等 。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配置风险 配置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由于 (1) 法律 、 法规限定等无法配置到业绩 比较基准中的部分投资品种, 或者 (2) 比较基 准的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匹配品 种反 映该市场的表现, 或者 (3) 本管理人基 于研究判断希望通过主动投资管理 来追寻 超额收 益, 从而 带来的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比较 基准偏 离的 风险 。例如, 对在业 绩比较 基准 中那 些在还 未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或 地区的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 的基 金 或 者证券 ,其在 本基 金中 的配置比 例受限 、或者 相关 市场 没有合 适的基 金品 种反 映 该市 场的表 现, 导致 本基金投 资组合无法有效配置来体现该市场的收益与风险特征。 2. 分散化失效风险 分 散 化 失 效 的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全 球 各 证 券 市 场 联 动 性 加 强 , 对 某 一 事 件 的 反 应趋于 一致而 将导 致分 散化投 资不能 有效 降低 风险带 来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分散化 管理无效的风险。 例如, 历史上美国的 “次贷 危机” 和欧洲的 “希腊 债务危机” 都导致当时整个全球市场的下跌,使得分散化投资也未能规避、抵消风险。 3. 金融模型风险 模 型 风 险 指 由 于 使 用 不 恰 当 的 模 型 来 分 析 有 价 证 券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风 险 。 导 致模型 失败的 原因有 以 下几点 : (1 )数据 录入 时可能 出错; (2) 模型 参数的估 计错误; (3)模型错误; (4)错误地运用模型。 要 消 除 模 型 风 险 并 不 容 易 。 随 着 业 界 使 用 的 模 型 越 来 越 复 杂 , 出 现 错 误 的 可能性 也越来 越大 。建 模者、 程序员 与用 户需 要团结 合作才 能使 模型 风险降至 最小。 4. 大宗商品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少量 的大 宗商品 类基 金,尽 管从 长期来 看加 入大宗 商品 基金 的投资会降低整个组合的波动性, 但鉴于大宗 商品受经济周期波动、 自然灾害、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地缘政 治、组 织垄 断等 因素影 响显著 ,其 波动 性较高 ,短期 内将 有可 能加大本 基金的整体波动性及 潜在投资风险。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因 素如 基础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的变 化或由 于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动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的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并产 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 于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海 外 股 票 市 场 , 因 此 一 方 面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全 球 股 市 的 整体变 化而出 现价 格波 动。另 一方面 ,各 国各 地区处 于不同 的产 业经 济循环周 期之中 ,这也 将对 基金 的投资 绩效产 生影 响。 具体而 言,海 外股 票市 场对于负 面的特 定事件 的反 映各 不相同 ;各国 或地 区有 其独特 的政治 因素 、法 律法规、 市场状 况、经 济发 展趋 势;并 且美国 、英 国、 香港等 证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证券 交易价 格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的 规定, 使得 这些 国家或 地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空 间相对 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都 可能会 带来 市场 的急剧 下跌, 从而 导致 投资风险 的增加。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海 外 新 兴 市 场 , 鉴 于 各 新 兴 市 场 相 对 不 稳 定 的 经 济 环 境 、 政治环 境和市 场环 境以 及特有 的监管 制度 (包 括市场 准入制 度、 外汇 管制制度 等) ,将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 汇率风险 一方面, 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 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 将会影 响到人 民币 计价 的净 资 产价值 。另 一方 面,对 应资产 可能 投资 于以非美 元报价 的各类 资产 ,因 此非美 元资产 的表 现将 受资产 所持货 币兑 美元 的汇率变 动所影响。 另外, 在 所 投 资 国 家 或 地 区 中 , 包 含 成 熟 市 场 以 及 新 兴 市 场 。 新 兴 市 场 国 家一般 对外汇 的管 制较 严格, 因此存 在一 定的 外汇管 制风险 ,可 能导 致 汇兑 损 益。 4.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生变 化,导 致市 场波 动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也会 产生 风险 , 称之 为政 治风险。 例如, 外国政 府可 能会 鉴于政 治上的 优先 考虑 ,改变 支付政 策; 新政 府或许会 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 球 市 场 为 主 要 的 投 资 地 区 , 因 此 全 球 的 政 治 、 社 会 或 经 济 情 势 的变动( 包 括 天 然 灾 害 、 战 争 、 暴 动 或 罢 工 等) , 都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所 参 与 的 投 资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市场或 投资产 品造 成直 接或者 是间接 的负 面冲 击。本 基金将 在内 部及 外部研究 机构的 支持下 ,密 切关 注各国 政治、 经济 和产 业政策 的变化 ,适 时调 整投资策 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是债 券投资 所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息 票利 率、 期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 都将影响 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 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基 金 与 股 票 , 因 此 利 率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利 率 的 波 动 仅 间接影响到股市。 2.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风险 。一般 认为 :国 债的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信 用等级 的变 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债券 收益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投资标的可能 因财务 结构恶 化或 整体 产业衰 退,致 使专 业评 级机构 调降该 投资 标的 债信,进 而使得 该投资 标的 产生 潜在资 本损失 之风 险。 但本基 金主要 投资 基 金 与股票, 由于是 分散投 资, 债信 风险相 对较低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可 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金 融资产 不能 迅速变 现, 而可能 遭受 折价损 失的 风险。本 基金管 理的资 产中 ,境 外的投 资标的 有不 同的 投资限 制和清 算流 程, 由于变现 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 人 大额赎 回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 场 整 体 流动 性 相对 不 足 。证 券 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 到市 场 行 情、 投资 群 体 等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 动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则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时,交 易变 现都 有可能因 流动性 问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对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不利 影响 。这 种风险在 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 券 市 场 中流 动 性不 均 匀 ,存 在 个 股和 个券 流 动 性风 险 。 由于 流动 性 存 在差异 ,即使 在市 场流 动性比 较好的 情况 下, 一些个 股的流 动性 可能 仍然比较 差,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基 金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操 作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买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入或卖 出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股 和个券 价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增加个 股和个 券的 建仓 成本或 变现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和涨 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些 由于不 合理 的内部 程序 ,人为 造成 的或者 是系 统性的, 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的欺骗:如资 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 外部的欺骗:如信 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 对员工的操作:如 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 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 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 对资产的毁损:如 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 业务和系统的崩溃 :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 传递过程中 的管理: 如数据录入错误、 会计入账错误、 命令通报 失败、资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 于 操 作 风 险 的 控 制 主 要 有 三 个 层 次 。 首 先 是 基 本 指 标 方 面 , 主 要 是 对 于 那些与 年利润 有关 的指 标的控 制。其 次是 对于 各个业 务的年 利润 相关 指标的监 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常 性的串 户, 帐务 记重, 透支、 过失 付款 ,资金 汇划系 统款 项错 划,日终 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 及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 的 方 法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会 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 等收益 向各国 、地 区税 务机构 缴纳税 金, 包括 预扣税, 该行为 可能会 使得 资产 回报受 到一定 影响 。各 国、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可能变 化,或 者加 以具 有追溯 力的修 订, 所以 可能须 向该等 国家 或地 区 缴纳本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海 外 市 场 时 会 事 先 了 解 清 楚 各 地 区 的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 同 时 ,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 交易结算风险 结 算 风 险 是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信 用 风 险 。 当 双 方 在 同 一 天 进 行 交 换 时 , 就 会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产生结 算风险 。在 一方 已经进 行了支 付后 ,如 果另一 方发生 违约 ,就 会产生结 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9. 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 约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 合 约 内 容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 或 者 由 于 税 制、破 产制度 的改 变等 法律上 的原因 ,给 交易 者带来 损失的 可能 性。 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合 约 的 不 可 实 施 性 , 包 括 合 约 潜 在 的 非 法性, 对手缺 乏进 行该项 交易 的合法 资格 ,以 及现行 的法律 法规 发生 变更而使 该 合约 失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对 手因 经营 不善等 原因失 去清 偿能 力或不能 依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约 进行平 仓 交易 。 对于法 律风险 ,本 基金 将本着审 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 师严格 审核 合 约的 各项 条款与 内容, 同时 ,关 注相应 国家或 地区 法律 环境的变 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10. 衍生品风险 衍 生 工 具 是 为 了 有 效 管 理 金 融 风 险 而 设 计 的 工 具 , 一 般 是 一 种 私 人 合 约 , 其价值 是从一 些基 础资 产价格 、参考 利率 或指 数中派 生出来 的。 由于 事先不存 在现金 流,所 以衍 生工 具有杠 杆作用 ,即 涉及 借款问 题。然 而, 杠杆 作用是一 把双刃 剑。一 方面 ,由 于交易 成本非 常低 ,杠 杆作用 可使衍 生工 具成 为一种对 冲风险 和投机 的有 效工 具;另 一方面 ,由 于不 存在事 先的现 金支 付, 因此就更 加难以评估潜在 的下跌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1994 年 7 月 27 日发表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 , 把衍生品的风险类型归为五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 、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和法律风险(Law Risk) 。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 而不是投机, 会通过控制规模、 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大类资产配置和国家配置, 有效地分 散投资风险, 精选优势 区域。 主动 选 股与基 金投 资相 结合, 在降低 组合 波动 性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长期稳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 ETF 及其它类型 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 ; 权益类产品的配置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 债券及债券型基金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 , 投资 其他国 家或地 区的 证券 资产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金融产 品或 投资工 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便 于本 基金所 投资 相关基 金的 清算和 托管 业务,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所 涉 及 的非 场内 交 易的 基金 仅 通过 美国 存 托与 清算 公 司(DTCC)的 Fund/SERV 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的 FundSettle 系统购 买。 (三)投资理念 以世界 经济 新格局 为出 发点, 综合 考虑新 兴经 济体的 迅速 崛起和 发达 经济 体在全 球经济 发展 中的 地位, 分散地 投资 于全 球主要 新兴市 场和 发达 市场,同 时适度 配置大 宗商 品类 基金, 充分把 握全 球经 济格局 变革中 的投 资机 会,力争 有效控制风险、抵抗通胀。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利用 定量与 定性 分析 方法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确定 权益类 产品 、商 品类基 金、现 金及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然后通 过量化 模型 及主 要经济 体宏观 经济 分析 ,在全球 进行有效的国家/ 地区配置。 自下而上精选股票、 基金, 挖掘 具有良好成长性且 价值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和具有 潜力的 低成 本基 金。各 主要区 域和 资产 配置比例 为: ? 新兴市场的目标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0% ; ? 发达市场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0% ; ? 大宗商品类基金目标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本基金 对香 港、台 湾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和 海外 上市的 中国 企业( 注册 地在 中国或 50% 以上收入来自中国的企业)以股票投资为主,对其它国家、地区以 ETF 及其它类型的公募 基金投资为主。 其中本 基金 对于新 兴市 场和发 达市 场的定 义将 参考所 选业 绩比较 基准 指数 公司摩 根士丹 利资 本国 际的划 分标准 ,以 便在 投 资中 更加贴 近业 绩比 较基准。 根据各 国经济 发展 情况 ,摩根 士丹利 资本 国际 目前将 连续三 年人 均国 民收入超 过世界银行高收入标准线 25% 的国家计入发达国家指数。截止 2010 年 5 月 27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日, 本基金所选业绩比较基准中包含 24 个发达市场国家,21 个新兴市场国家。 如果指 数公司 对上 述划 分标准 进行调 整, 或者 有更加 权威、 更为 市场 普遍接受 的市场 定义,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行相 应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揭示。 大宗商 品类 基金指 以综 合商品 指数 、单个 或大 类商品 价格 为跟踪 标的 、业 绩比较基准 90% 以上是商品指数的 海外市场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基金和交易所上 市交易 的产品 。所 涉及 的商品 类别包 括但 是不 限于黄 金,石 油, 能源 、有色金 属、农产品等等。 另外, 为规 避汇率 及市 场系统 性风 险,本 基金 将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 本着 审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全 球宏观 经济 和区域 经济 环境, 把握 全球资 本市 场的 变化趋 势,结 合量 化模 型及宏 观策略 分析 确定 权益类 产品、 商品 类基 金、现金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大类 资产 配置过 程中 ,本基 金运 用基金 管理 人现有 的全 球资产 优化 配置 模型(GMVS -AA) 进行 量化分析,提供配 置建议。GMVS -AA 模型通过对 宏观经济领先指标、 各类资产均值回归指标 (反映风险) 、 各类资产动量趋势指 标(反映资产回报率的相对强弱) 的数量化分析及优化,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分, 在基金约定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内, 依据评分结果得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公司国 际投资 团队 结合 对全球 宏观经 济数 据、 价值水 平和市 场气 氛分 析的综合 判断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调整,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国家/ 地区配置 在全球经济新格局的理念下,根据各国家和地区 GDP 全球占比及 GDP 增 长贡献 度,把 全球 分成 美国、 中国、 欧洲 、日 本、澳 大利亚 、印 度、 韩国 、巴 西、台 湾、俄 罗斯 、加 拿大以 及其它 地区 共 十 二个投 资区域 。其 中, 中国是近 几年对全球 GDP 增长 贡献度最大的国家,美国是长期全球 GDP 占 比最高的国 家,本基金会重点关注中国概念投资区域和美国市场。


本 基 金 使 用 全 球 国 家 多 因 子 优 化 配 置 模 型 (GMVS -CA ) , 综 合 各 国 家 地 区宏观 领先指 标、 风险 水平及 市场动 量分 析打 分的结 果,确 定国 家地 区配置比 例。公 司国际 投资 团队 根据对 全球宏 观经 济及 中国、 美国经 济形 势分 析结论, 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一定的调整,确定最终国家地区配置比例。 3.基金及股票的选择 (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选择 考虑到 ETF 具有操作透明、成本低、流动性强等优势,ETF 是本基 金重 点投资品种。ETF 的选 择标准包括: a )ETF 标的指数的市 场代表性


b)ETF 的跟踪误差 c )ETF 的结构 d)日均交易量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e )资产管理规模 f )投资及交易成本 (2)其它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 除 ETF 外, 本基金拟投 资的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 定性选择 考察备 选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长 期投 资历史 业绩 和研究 团队 的稳 定性; 备选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的财务 状况 及风 险 控制 制度; 备选 基金 是否符合 本基金追求收益稳定持续增值且风险可控的基本投资理念。


b) 定量选择 I. 所 选 基 金 的 规 模 应 居 于 同 类 基 金 的 平 均 水 平 或 以 上 , 以 满 足 本 基 金 对 流动性的需要。 II. 超 额 收 益 率 ( α ) 和 夏 普 比 率 至 少 要 高 于 同 类 型 基 金 的 平 均 水 平 , 市 场风险(β )水平要至少低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 III. 基 金 业 绩 应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保 持 较 高 的 相 关 性 , 以 便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IV. 基 金 的 投 资 成 本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管 理 费 等 ) 应 尽 量 低 于 同 类 别 基 金。 V. 第 三 方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晨 星 、 理 柏 等 基 金 评 级 机 构 ) 应 尽 可 能 处 于 同 类别基金评级的前列。 (3)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从控 制投资 组合 整体风 险、 抵抗通 胀的 角度出 发, 将适度 配置 大宗 商品类 基金。 注重 对商 品基本 面的深 入研 究, 权衡其 供给和 需求 的关 系、成长 性与投 资价值 ,选 取中 长期持 续库存 较低 、未 来阶段 性供给 不足 或需 求超预期 的商品 作为主 要分 析对 象。结 合对全 球宏 观经 济情况 、各类 大宗 商品 运行态势 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品种, 比照对 ETF 和其他类型 公募基金的 选择标准,精选具有长期增长潜力且降低组合风险的商品类基金组合。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动 股票投 资的 基金资 产投 向香港 、台 湾等市 场 上 市公司 及海 外上 市的中 国企业 。借 助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研 究平 台,通 过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置和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深入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及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水平是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 本基金 将首 先考 虑经济 发展的 特定 周期 ,确定 在某一 经济 周期 中表现突 出的行 业;同 时, 考虑 行业历 史估值 水平 和预 计未来 估值水 平, 并与 相关国家 及地区的相关行业对比, 得出行业可否投资的结论。 具体经济评估指标包括 GDP 预计增长率、 行业预计增长率、 行业历史和预计估值水平、 行业平均 ROE 及行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业竞争 态势等 。之 后, 本基金 会在综 合考 虑上 述指标 的基础 之上 ,设 定行业配 置比例。 2)个股精选 本基金 将在 充分调 查研 究投资 市场 、行业 和公 司基本 面的 基础上 ,做 出选 股决策 。建立 公司 预测 盈利模 型,对 可投 资的 股票进 行定性 及定 量的 基本面和 估值综合分析。选择成长性良好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建立投资股票池。 a. 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及增长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 、 资产收益率(ROA) 、市盈率(P/E) 、市净率(P/B ) 等 指 标 对 基 础 库的 股 票 进 行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 将根 据外部 研究 报告和 实地 调研情 况对 备选库 中的 股票进 行定 性分 析,研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 公司评价: 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 公 司治理等方面。 2) 业务分析: 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 考察的 标准有 所不 同, 对产品 同质化 的行 业, 公司业 务评价 包括 企业 规模和市 场占有 率等方 面, 对产 品差异 化的行 业, 公司 业务评 价包括 技术 优势 和创新能 力等方面。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规 避汇率 及市 场系统 风险 ,遵循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并本着 审慎 的原 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规避汇率风险 本基金 将在 法律法 规许 可的范 围内 使用外 汇远 期、掉 期等 衍生品 工具 来对 冲外汇 风险。 外汇 衍生 品交易 仅用于 避险 ,不 进行投 机交易 ,仓 位根 据外汇投 资头寸而定。 2)规避市场风险 在不改 变本 基金现 有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将适 度使 用指数 衍生产 品来 降低 所投资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指 数衍生 品的 头寸 将根据投 资组合 的价值 及敏 感度 来调整 ,可以 在一 定程 度上降 低市场 波动 带来 的负面影 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GDP )总收益。 本基金 采用 摩根 士丹 利 资本国 际全 球 GDP 加 权指数 总收 益衡 量基 金 投资 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 (MSCI ) 是国际著 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 目前由 其编制的指数数量已经超过了 10 万只, 在全球 60 多个国家有 2200 多家机构投 资者采用 MSCI 指数作 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确定国 家权重是基于各国 GDP 占比,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市值占比。相对于股市市值, GDP 占比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国的经济实力, 波动性也较小。 目前该指数涵盖全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球 45 个国家和地区, 是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 根据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策 略及特 征,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摩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是本基金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 GDP 加权指数(MSCI ACWI GDP )属于 MSCI GDP 指数系列, 是在 MSCI 标准指数的基础上 进行计算的。 MSCI GDP 指数 系 列 为应 用市值 加权 指数 作为全 球和区 域资 产配 置参考 的投资 组合 提供 了又一种 选择。在 MSCI GDP 指数系列中,国家权重是基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规模,而非 其 股票市场的规模计算得出。 虽然 股票市场会因股票表现而涨跌, 但国家 GDP 数 据 则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表 现 相 对 稳 定 。MSCI GDP 指 数 系 列 包 含 针 对 全 球 市 场 (ACWI) 、 发达市场 (World)、 除北美以外的发达市场 (EAFE)、 欧洲 (Europe)、 欧洲 经济和货币联盟(EMU) 和新兴市场(EM ) 编制的 GDP 加权的指数。 MSCI GDP 指数每年进 行一次指数调整, 根据前一年度各国 GDP 数据重设 指数中各国 家的权重。 之后 MSCI GDP 指数中 的国家权重将随着 MSCI 国家标 准指数中市值和表现的变化而变化, 直到下一次指数调整时再进行重设 。 GDP 数据来源于 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OECD)、 国际货币基金 (IMF ) 和 其它不同的政府组织。 有些情况下, 如果年 度调整时 GDP 最终数据还没有公 布, MSCI 会采用 GDP 估计值计算 GDP 加 权指数 。OECD 提供的 GDP 数据 是 以美元计价,用现行价格和当前汇率计算得出 。而 IMF 提供的 GDP 数据则 以当地货币计价并 以期间内平均汇率计算得出以美元计价的 GDP 数据。 对于其 他渠道得到的以当地货币计价的 GDP 数据,MSCI 会用前一年每日 汇率的平均 值计算出以美元计价的 GDP 数据。 MSCI GDP 指数中各个 证券的权重由个券在相应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重乘 以 该国在 MSCI GDP 指 数中的国家权重的结果决定 。 SW GDP = SW STD * CW GDP_CUR 其中:


SW GDP


是个券在 MSCI GDP 加权指数中的权 重


SW STD


是个券在 MSCI 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 重 CW GDP_CUR 是该国在 MSCI GDP 加权指数中 的 当前国家权重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的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预期风 险高 于 全 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低于 全球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分 行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 的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同一境 内机构 投资 者管 理的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以 上具 有 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国 存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其它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 (7)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 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投 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它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 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和 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50%。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不 得 计 入 基 金总资产。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6.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 买 方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 值均 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本项 比例 限制计 算,基 金因 参与 正回购交 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 相应责任。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限制 或禁止 行为 被修 改或取 消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流 程的各个环节。 并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系统的风险管理体 系, 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基 金日常的全面控制。 1. 事前风险管理部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度建立针对本基金的风险监控 指标体系,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和禁止值; 2. 事中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实时监控风险指标值的变化和投资的合规性; 3. 事后风险管理部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反馈投资组合的全面风险 状况; 4. 风险处置措施: a) 对合规性 指标设立预警值,超过预警值要求基金经理改正; b) 对各非合规性主要指标设立预警、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措施: ? 预警:超过预警值提醒相关基金经理; ? 风险提示: 超过监控指标发风险提示函, 并分析风险来源报告基 金经理;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 限期整改: 连续超过监控指标的一段时间, 基金经理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改正达标;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 行使所 投资 股票的 投票 权。 基金管 理人将 本着 维护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勤 勉尽职 地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基本程序如下: (1) 研究 股东 大会 审 议事项 并形成 书面 报告 。上市 公司发 布通 知后 ,基 金经理及研究员对拟议事项进行研究, 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并就是 否参加 股东 大会 、投票 权的行 使方 式、 表决意 见等必 要事 项形 成书面报 告。 (2) 作出参会与否、 行使表决权的决定。 上述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审核批 准后即构成基金管理人在该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决定。 (3) 办理 股东 大会 相 关手续 。对拟 参加 的股 东大会 ,根据 相关 规定 办理 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4) 撰写 会议 纪要 。 参加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需撰写 会议纪 要, 供投 资决 策参考。 (5) 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在履行 代理 投票职 责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操作 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建议 、协 助完 成代理投 票的程 序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代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并承 担相应责 任。 (十)证券交易 为了选择到能够提供优质、 高效、 及时资讯服务的海外券商, 公司海外 投资 交易 券商的选用和交易量的大小都将根据券商的服务质量予以确定; 以 《券商研 究机构评价表》体现对 海外交易券商的评估。 《券商 研究 机构评 价表 》主要 根据 各券商 的综 合实力 进行 评估。 包括 研究 实力、 经营稳 健、 最近 一年未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处罚、 交易完 成质 量、 一级市场 参与能 力等。 公司 投资 研究部 相关业 务人 员根 据券商 研究信 息的 及时 性、准确 性和主 动性 , 进行 主观 性评议 、独立 的评 分, 再根据 各业务 人员 分数 权重加权 后完成 《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 。 券商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评估结 果决定下一季度的交易量分配。 海外券 商调 整原则 上每 月至少 调整 一次, 交易 部根据 清算 部门每 月提 交的 交易量 数据统 计表 进行 调配。 交易部 对海 外券 商进行 调整, 需经 投资 总监和交 易部总 经理在 券商 调整 表上签 字后执 行。 海外 券商调 整过程 中必 须遵 循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即 一家 基金 管理公 司通过 一家 证券 公司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年交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 30%。 如遇特殊情况, 经交易室研究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可对海外券商随时调 整。特殊情况包括: 1.基金经理或公司领导发现该海外券商出现泄密情况; 2.该海外券商成交量巨大,已接近或可能出现严重超标; 3.海外券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同我方合作出现严重分歧; 4.券商出现财务危机,严重违规受到相关的监管部门处罚以及发生其它 可能影响我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67,670.79 2.62 其中:普通股 1,267,670.79 2.62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1,970,194.09 86.8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5,054,839.89 10.46 8 其他资产 27,546.74 0.06 9 合计 48,320,251.51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1,267,670.79 2.64 合计 1,267,670.79 2.64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非必需消费品 751,486.63 1.57 必需消费品 258,385.79 0.54 信息技术 257,798.37 0.54 合计 1,267,670.79 2.64 4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TARBUCKS CORP 星巴 克 SBUX US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540 271,114.53 0.57 2 DISH NETWORK CORP-A DISH 网络 公司 DISH US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600 267,608.35 0.56 3 MEAD JOHNSON NUTRITION C0 美赞 臣 营 养品 公司 MJN US 纽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420 258,385.79 0.54 4 FACEBOOK INC-A 脸谱 公司 FB US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540 257,798.37 0.54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5 GOPRO INC-CLASS A GOPRO 公司 GPRO US 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550 212,763.75 0.44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 生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ISHARES MSCI ALL COUNTRY ASI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 nd Advisors 6,077,139.92 12.68 2 VANGUARD UTILITIES 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Vanguard Gro up Inc/The 5,135,493.13 10.72 3 HEALTH CARE SELECT SECTOR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 anagement In c 4,728,114.59 9.87 4 CONSUMER STAPLES SPDR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 anagement In c 4,302,299.50 8.98 5 ISHARES FTSE NAREIT RESIDENT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 nd Advisors 4,224,711.80 8.81 6 CONSUMER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 4,194,115.58 8.75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DISCRETIONARY SELT anagement In c 7 VANGUARD REIT 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Vanguard Gro up Inc/The 3,975,024.78 8.29 8 SPDR S&P GLOBAL INFRASTRUCTU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 anagement In c 2,491,852.61 5.20 9 POWERSHARES BUYBACK ACHVERS ETF 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Powe rShares Capi tal Manageme nt LLC 2,234,536.42 4.66 10 ISHARES GLOBAL INFRASTRUCTUR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 nd Advisors 1,470,120.35 3.07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6,138.47 4 应收利息 215.42 5 应收申购款 1,192.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46.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7 月 2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10% 0.10% -14.12% 1.70% 12.02% -1.60% 2012 年1 月1 日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3.98% 0.68% 19.36% 0.91% -23.34% -0.23% 2013 年1 月1 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1.70% 0.51% 16.39% 0.72% -4.69% -0.21%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6.19% 0.55% 1.08% 0.59% -7.27% -0.04%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1.50% 0.55% 20.60% 0.94% -22.10% -0.39% (二)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 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7 月20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 本基金股票、ETF 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权益类产品的配置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现金、债券及债券型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投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合同于2011 年7 月20 日生效,在建仓期 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投资比例 。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49% 泰达宏 利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 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 行业 精选 基金 、 泰达 宏利 风 险预 算 混 合型基金 、泰 达宏 利 货 币市场基 金 、泰 达宏利 效率 优选 混合型 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票 型基 金 、 泰达宏利 市值优 选股票 型基 金 、 泰达宏 利 集利 债券 型基 金 、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泰达 宏利 红利先 锋股票 型基 金 、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逆向策 略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信用合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 高 票息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瑞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在内的二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 女士 , 董事 长。 拥有天 津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曾担 任天 津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振宇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天 津师 范大学 和南 开大学 ,拥 有法学 学士 学位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 集团有限公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 任天津 市泰达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 开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和经 济学 硕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 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企 划 部 , 负 责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和 计 划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 整合、 上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企 业的 经营 管理工 作。现 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基 金投 资管 理公司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险公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 先生 ,董事 。现 为宏 利行 政 副总裁 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际 )有 限公 司首席 行 政总 监, 宏 利 资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首 席 行政 总监 ,负 责宏 利于 香港的 全线业 务, 包括 个人保 险、雇 员福 利及 财富管 理等业 务。 同时 何先生分 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何先生 毕业于 英国 伦敦 城市大 学,取 得精 算学 荣誉 理 学士学 位, 现为 澳大 利亚 精算学 会及美 国精 算学 会会员 ,在寿 险及 退休 顾问工 作方面 拥有 三十 年的丰富 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加拿大国 籍, 董事。 毕业于加拿 大多伦 多大学 及卡尔 加里 大学 ,持有 金融学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雷 先生 为宏 利金融亚 洲区高 级行政 副总 裁兼 总经理 ,并为 宏利 金融 执行委 员会成 员。 雷先 生统领宏 利金融 于中国 内地 、香 港、印 尼、日 本、 马来 西亚、 菲律宾 、新 加坡 、台湾、 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 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 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 服务宏 利逾 三十 载,历 任美国 、加 拿大 、国际 及企业 业务 部多 项管理要 职,曾 驻多伦 多、 沃特 卢、波 士顿、 英格 兰等 地,现 常驻香 港。 雷先 生于策略 规划、 保险及 年金 产品 管理、 销售、 市场 推广 等领域 均 饶富 经验 。现任 宏利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融亚洲 区高级 行政 副总 裁兼总 经理、 宏利 国际 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兼首 席行政总 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 先生 ,董事 。 毕 业于美 国卡 内基美 隆大 学,持 有数 学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 位, 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管 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 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 先生 ,董 事。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 学,史 学学士 和管 理学硕 士。1997 年就职 于华夏 证券 基金 部,参 与筹建 华夏 基金 管理公 司,从 事投 资研 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 至今, 期间 历任 研究部 负责人 、基 金经 理、投 资副总 监, 投资 总监兼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汪丁丁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北 京师范 学院 数学系 ,中 国科学 院数 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浙 江大学 法学 院,中 国政 法大 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曾担 任全国 人大常 委会财 经 委员会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起草 小 组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目 前担 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所 长、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 士导 师 、 中国信托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 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 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毕业于天津干部管 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中心主任。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任赛华女士,监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曾任 首席 行政 事务总 监,现 担任 宏利 资产管 理高级 执行 总监 。早年任 女士曾 任职于 亚洲 和加 拿大的 著名国 际投 资银 行、会 计事务 所及 省级 退休金委 员会, 监管托 管业 务的 销售及 担任全 球基 金服 务客户 关系管 理、 新业 务发展及 会计等高级职务。 王泉先 生, 职工 监事 。 管理学 学士 、经 济学 硕 士。2002 年 3 月加 入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至 今,历 任基 金运 营部基 金会计 、基 金运 营部副总 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 监事。 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交易部 交易员 、固 定收 益部研 究员、 研究 部总 监业务助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理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 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 托业务 管理 工作 ,期间 曾任办 公室 主任 、研发 部经理 、信 托业 务总部总 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威女士,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就职于英国 Futex Trading Ltd , 从事 欧洲债券市场分析与交易工作;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于英国 Fundamental Data Ltd ,从事基金分析与研究工作;2008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 就职于英国 Crosby Forsyth Partners ,从事研究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英国 ODL Securities ,从事研究工作;2009 年 4 月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国际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 9 日起担任泰达宏 利 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券投资 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王咏辉先生,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 管理本 基金。 胡兴先生,自 2012 年5 月至2013 年4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青山,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梁辉, 研究部 副总监兼基金经理邓艺颖。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 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810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本基金 顺利完成募集。 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5,604 户, 净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442,108,702.38 元,折合基金份额 442,108,702.38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共计人民币 16,889.94 元,折合 16,889.94 份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合计募集份额为 442,125,592.32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与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并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且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基 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成 的利息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折 成投 资 人 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进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 美国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香港 联合交 易所和 卢森 堡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 放 的正 常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上 述交易 所当年 休市 安排 公告,在 每年年初公告本基金暂停交易的日期 ,并将最迟在暂停交易日期之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另行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 16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在开放 日的 其他 时间 或非 开放日 受理 或 者拒 绝 投 资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届时 以基金 管理 人或 者销售机 构的公 告为准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 投资 人在 非开 放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各 证 券 市 场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本基金申购、 赎回 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且代销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并进行 相应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 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接 受投资 人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 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进 行申购 ,单 个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 商后,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738.92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49261.08 /1.016 =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 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 1000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 10000-50.8=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基金份 额份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 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 费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100万 1.50%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00万 ≤ M < 250 万 1.20% 250万 ≤ M < 500 万 0.80% M ≥ 500万 每笔1000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0、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12. 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发 布于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的《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5.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时 间、扣 款金额 ,由 指定 的销售 于每次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1 月 8 月 16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 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与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 费、关 税、 印花 税、交 易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提 税(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其 他 为 基 金 利 益 而 产 生的中介机构费 用;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 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 导致的 基金 在税收 方面 造成 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基金管理人 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情况 给予意 见和 建议 。境外 托管银 行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示具 体协 调基金在 海外税 务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规 定及 境外托 管人 的相关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可以以 基金名 义或 托管 人名义 开立证 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保 证上 述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的 财产独 立,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管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境外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试 行办 法》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二)估值时间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 等方 式发行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发行 且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价估 值; 首次发 行且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 ;若债 券价 格无 法通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若衍生 品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信 息取得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 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基金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 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 进行估 值。如 果上 述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价 值计 算中, 所涉 及人民 币对 美元 的 汇率 应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为准 。涉及 到其 它币 种与人民 币之间的汇率, 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 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 金,本 基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原 则进行 估值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税 金有 差异 的,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 可聘 请税 收顾问 对相 关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况 给予意 见和 建议 。境外 托管银 行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示具 体协 调基金在 海外税 务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 本款第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基金 投资人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协 商共同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更 正调 整, 不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估值 时间 点计算基 金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 的应 交税金 有差异 的, 相关 估值调 整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全球投资涉及不 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估 值截止 时点前 (估 值截 止时点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设定)无法确认的 T 日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或 由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 汇 兑损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收益分配 基准日是指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通 知》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可以 人民币 、美 元等主 要外 汇币种 计算 并披露 净值 及相关 信息 。涉 及币种 之间转 换的 ,应 当披露 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保持 一致性 。如 果出 现改变, 应当予 以披露 并说 明改 变的理 由。人 民币 对主 要外汇 的即期 汇率 应当 以报告期 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临 时公告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但基 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 率 并 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设立 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基金 份额 级别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8)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 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 。 中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 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为: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其 中, 利息 净 收入增 长 12.59% ,净 利息收 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分别为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人客户近3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 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 ,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年 “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上升3位; 在美国 《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核 处等9个 职能处 室,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被 国际 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与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性、投 资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 境 外 托 管 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法定代表人: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 席执行 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华尔街1号,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 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 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 资产服务、 发行人服务、 清算服务、 资金服务和财富管 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 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 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 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 提供商之一。 公司在存托凭证、 公司信托、 股东服务、 清算贸易、 融资服务、 佣 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 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 结算服务和全 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4年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28.3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 为1.65万亿美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 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85亿美元,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2.4% 。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0,900。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 迪) ,AA- (标普) (截 止2014年9月30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或复核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九、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 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为 :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信 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和天天盈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账户、泰达宏利淘宝官 方网店(http://tfund.taobao.com/ )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 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 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网站:www.jyzq.cn 3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0-0109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5) 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客服热线:95548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三)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安冬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汪棣、单峰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 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 结算机 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基于 谨慎 的原 则,控 制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确 保基 金资 产正常运 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易 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并保 证该数 据真实 、准 确、 完整, 因数据 原因 造成 基金资产 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 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投资 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 确定清 晰、可 执行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 ,并 在规定 时间内 ,对 超范 围、超比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 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 据符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确保该数据的真实、 准 确和完 整,因 数据 原因 造成基 金财产 或其 他当 事人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偿; (10) 委托 境外证 券服 务机构 代理 买卖证 券的 ,应当 严格 履行受 信责 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 与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之 间的 证券交 易和 研究服 务安 排,应 当严 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 进行 境外证 券投 资,应 当遵 守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13) 如需 在托管 人选 择的机 构之 外保管 、登 记基金 财产 ,应严 格 审 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 基金投 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和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26)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30) 授权 投资顾 问负 责投资 决策 的,应 当在 协议中 明确 投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 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1)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 )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 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 认购、 赎回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 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 全保 管 可 以承担 保管责 任的 基金 资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 基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 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22)按规定9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24)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可 授权 境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的 受托 人职 责。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疏 忽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财产 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托 管人 无法正 常履 行上述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 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章制度 不再 要求托 管人 履行上 述职 责的, 托管 人按 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g.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不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但基 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c.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 在不提 高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率 并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级 别,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但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基金份 额级 别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d.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f.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g.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h.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i.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j.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b.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表决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 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b.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e.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现场开会 a.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 关于 本章第( 二)条 第一 款 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 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g.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不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但基 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c.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 在不提 高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率 并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级 别,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但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基金份 额级 别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d.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 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f.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g.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h.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i.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j.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金 日常 投资行 为和 资金汇 出入 情况实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 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 保护基 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目标和 限制 进行管 理; (4)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 基金的 份额 净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6) 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申购、 认购 、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以 基金托 管人 名义或 其指 定的境 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 4.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产品或投资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a.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ETF 及 其 它 类 型 的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其 中投 资于 基 金的部 分不 低于 本基金 基金资 产的 60% ; 权益 类产品的 配置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60% ;现金 、债券 及 债券 型基金 和 中 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不受此限制。 c.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若 基金超 过上述 (1)-(5 )项 投资比 例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购买不动产; (6)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7)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8) 购买实物 商品;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0)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 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基金 托管人 在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境外 的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 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基金 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 (境 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在境外 ,根 据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开 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相 关证 明文件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时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则 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以 及与基 金经 理( 或投资 顾问) 的定 期在 线交流的 服务 和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 净值、 基金 账户 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 情况, 人工座 席在 工作 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 箱:irm@mfcteda.com 投诉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和服务。 二十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9 日、 8 月 12 日以及 8 月 19 日发布 《 泰 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布 《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 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因纽约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发布《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 告 》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1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因香港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6 日、9 月 13 日发布《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平台及 淘宝店铺暂停服务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10 月 8 日以及 10 月 9 日 发布 《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0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 局 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0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 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 、11 月 22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 投资基金因 纽约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 下基 金 新 增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实施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 、12 月 4 日以及 12 月 5 日 发布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网上交易中国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12 月 10 日、12 月 16 日以及 12 月 2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 投资基 金因纽 约、 香港 、卢森 堡证券 交易 所休 市暂停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提示 性公告》 。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与平 安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及 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境外主要节假日暂停相关 交易的公告》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和官方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上海地区交通银行借记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告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 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对投 资者按 此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