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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A(150217)

交银新能: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国 证 新 能 源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交 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五年 三 月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8 第七部分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0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30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4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5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6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97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施 罗德 国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交 银施罗 德 国证 新能源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交银 施罗德 国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之 新能源 A 与新能源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 直销机构和其它 场外 销售 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回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26、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 场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 27、标的指数:指 国证新能源指数 28 、交银新能源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交银 新能源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也不可以选择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 内认购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 场内申购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29、交银 新能源 A 份 额:指 交银新能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 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0、 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指 交银新能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 自动分离 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31、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和上市交易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3、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和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务规则》 :指 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5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行为 54、 自动分离: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交银新能源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 55、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与 1 份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57、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与 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5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 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交银新能源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交银新能 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 的 10% 的情形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 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国证新能源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国证新能源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国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国证新能源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指数 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将同时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本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交银新能源份额” ) 、 稳健收 益类份额 (即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 )与 积极 收益类份额 (即 “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 ) 。其中,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者场 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场外 交银新能源 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 购所得的全 部份额 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的 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 2、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交银新能 源 份额 设置单 独的基金 代码, 只可以 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 暂不上市交易。 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3、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与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合并投 资运作。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办 理场内 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 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有 关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内容详见 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的配对 转换” ) ,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按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申请合并为 2 份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不进 行分拆, 也不进行自动分离。 场外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在 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份额折算” ) ,折 算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经定期份额折算 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定期份额折算 或不定期份额折算产生的每 2 份场内 交银新能源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 1 份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6、自动 分离或 配对转 换后的份 额采用 截位的 方式,保 留到整 数位, 整数位 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 最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三、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 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具有不同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为低 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及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为 高 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 利 率( 税 后)+3% ” , 同 期 中 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以最 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所 在年度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金融 机构人 民 币 一年 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 税后 )+3% ” 。年 基 准 收 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时,本基金 资产净值优先确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资产净值计为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净资 产。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交银新能源 份额 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1 份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计 算规 则, 并 依据 以下 公式 分 别计 算 并公 告 T 日 交银新 能 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 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交 银 新 能 源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 T 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 2、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N t A R NAV / ) 1 ( ?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5 . 0 5 . 0 A B NAV NAV NAV ? ? ? 假设 :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NA V 为 T 日交银新能 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 V A 为 T 日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 V B 为 T 日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在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 (包括定 期折算 基准日 和不定期 折算基 准日) ,按照 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场外 交银新能源 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 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 场外发售渠道 包括 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 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参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 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 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成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利息折 算的 份额及自动分离的交银新能源 A 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 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第 七部分


交 银 新能 源 A 份额和 交银 新能 源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至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并申请分拆成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后,方可上 市交易。 交银新能源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 市交易。 若 交银新能源份额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交银新能源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 内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包 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 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 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两类基 金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第 八部分


交 银 新能 源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交银新能源 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 销售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 。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交银新 能 源 份额 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交银新 能 源 份额 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交银新能源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交 银新 能 源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但 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 不得撤销; 4、 投资 者办理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场外申 购、赎 回应使用 开放式 基金账 户,办 理 交银新能源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场外 赎回 交银新 能源份额 时,除 指定赎 回外 ,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6、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交银新能 源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投资人申购 交银新能源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 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 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保留 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的 数量限 制,深 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保 留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交银新能源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交 银新能源 份 额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交银 新能源份额 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 交 银新能源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 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交银 新能源 份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交 银新能源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 金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定期 份额折 算、不 定期份额 折算等 基金份 额折算 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 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定期 份额折 算、不 定期份额 折算等 基金份 额折算 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 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场外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交银新能源 份额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 金总份额(包括 交银 新能 源 份额 、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交 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交银新能源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其 他业 务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包括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转托 管仅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 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 申购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 不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 场外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 2 份 交银新能源份额按 1:1 的份额 配比分拆为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能 直 接 单 独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或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外,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可将每 1 份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1 份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合并为 2 份 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或跨系统转托管 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4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将每 2 份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分拆为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将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 需办理已持有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 交银 新能源 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需办理已持有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其他业务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 转让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第 十部分


场 内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指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 ,本基金 的场内 交银新 能源 份 额 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 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交银新 能源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与 1 份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4、场外 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不可 以进行 份额配 对转换, 但通过 跨系统 转托管 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与 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 内开始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应在开 始办理 份额配 对转换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 申请场 内份额 的分拆, 交银新 能源 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是相关 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 2 份的整数倍。 3、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必须 同时配对申请,且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 数必须分别为 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 1:1。 4、 交银 新 能源 份额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 请进行 场内份额 的分拆 ,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 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 届时 投资运 作、交 易的实际 情形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换。 3、基金 管理人 根据某 一类或几 类基金 份额数 量情况, 认为有 必要暂 停分拆 或合并的。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当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消除, 基金管理人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恢 复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可酌 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 视需要进行 相 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苏奋(代任)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确定 交银新能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交银新能源 份额 的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仅 在其各自 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 销售 机构和 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 内认/ 申购、场外认/ 申 购、上市交易、分拆 合 并等)而有 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上市,但因 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交 银新能 源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4 )标 的指数 供应商 根据相应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变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 ;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变 更标的 指数对 基金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上 市交易、 份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决 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①含 二分之 一 ;②指有效的交银 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 记日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额 不少于 二分之一 ,下同)。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 各自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其 各 自 份额类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 各 自份额 类别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交 银 新 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各自份额 类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各自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交银新 能源 份 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交银新 能源 份 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交银 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基金 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以 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 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 、 债券、 中 期 票 据、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回 购、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数, 即按照 国证新能源 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 国证新 能源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其余资 产可投资 于其他 股票 ( 非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 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 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 情况时, 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 国 证新能源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新能源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国证新能源指数。 国证新能源 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限公司编制, 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中同 时加入了 5% 的 银行活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本 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国证新能源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 授权, 或 国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国证新能源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基准 ,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 其中 交银新能源 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具 有低 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 交银新能源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参考 )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 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易 所、证 券经纪 机构 、 期货公 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年 费 率 为 0.0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 起,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若季度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本基金(包括 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 交银新能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 行定期折算; 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 行定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 定期折 算基准 日前至少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不进行 定期折算的 提示性公告 。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交银新能源 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 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情形除外) 。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1 )在 每个基 金份额 定期折算 基准日 ,本基 金将对当 日登记 在册的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2 ) 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 以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场内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的份额分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增加场内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 (3 )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 配比 1 份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进行 份额分配,获得新增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场外 交银新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能源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交 银 新 能 源 份额 的 分配; 持有场内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内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分配。 (4 ) 折算不改变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 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公式 (1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后 前 A A NUM NUM ? 000 . 1 AV ? 后 A N 2 000 . 1 - - NAV AV 前 前 后 A NAV N ?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A A ) 000 . 1 ( ? ?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前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后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 折算不改变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及其份额数。 (3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2 000 . 1 - - NAV AV 前 前 后 A NAV N ?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后 前 ) NAV NUM NAV NAV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总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交银 新能源 的份额数 + 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前 :份额折算基准 日 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后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及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或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的不定期折算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1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 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交银新能源 份额 。 (3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1) 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 获得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分配。 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 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 以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 源 份额的份额分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 3) 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 以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 源 份额的份额分配。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 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000 . 1 AV ? 后 A N 后 前 A A NUM NUM ?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 000 .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000 . 1 AV ? 后 B N 后 前 B B NUM NUM ?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000 .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NUM B 前 :份额折 算基 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交银新能源份额 1.000 AV ? 后 N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为: ) 000 . 1 ( ? ? 前 前 NAV NUM 折算后 交 银 新 能 源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交 银 新 能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交银 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数+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 内 交银新能源 份额数+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 银新能源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NA V 前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后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的不定期 折算 (1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 果 某 个工 作 日 交 银 新能 源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小 于或 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 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交银新能源 份额 。 (3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方式 1) 交银 新能源 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折 算调整 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2)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相应折算增加 交银新能源 份额; 3) 折算不改变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4)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的原因,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5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000 . 1 AV ? 后 B N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NUM B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B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B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000 . 1 AV ? 后 A N 后 后 B A NUM NUM ?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000 . 1 - ? ? 后 前 前 A A A NUM NAV NUM 其中: NUM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A 前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 A 后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交银新能源份额 1.000 AV ? 后 N 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前 前 NAV NUM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总份额数=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 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交银新能源 份额数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份额数; NA V 前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后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后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 定期折算 。 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 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基准日 前至少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不 进行定 期折算 的提示性公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告。 四、基金管理人、深 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 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 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交银新能源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交 银 新 能 源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交 银 新 能 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交银新 能源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交银新能源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23、 交银新能源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交银新能源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交银新能源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交银新能源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 ; 30、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上 市交易; 31、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32、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的设定及其调整; 33、中国证监会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交银新能源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交银 新 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计算并确定三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对三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 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 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 交银新能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交 银新能 源份额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仅 在其各 自 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销售 机构和 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 内认/ 申购、场外认/ 申 购、上市交易、分拆 合 并等) 而有 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上市,但因 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交 银新能 源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4 )标 的指数 供 应商 根据相应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变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变 更标的 指数对 基金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上 市交易、 份 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与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①含二分之 一;②指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 记日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 额 不少于 二分之一 ,下同 )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份额 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本基金(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年 费 率 为 0.02%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 起,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若季度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 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 债 券回 购、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数, 即按照国证新能源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 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国 证 新 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其余资 产可投资 于其他 股票( 非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 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 情况时, 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国 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指数。 国证新能源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编制,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因此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中同 时加入了 5% 的 银行活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本 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国证新能源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国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国证新能源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二)估值程序 1、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 文, 为 《 交 银施罗德 国证新 能 源指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的 签字盖 章 页。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地 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