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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万银(000972)

新华万银: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14 】1338 号 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 风险,资产配置 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 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7




































































招募说明 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万银多 元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新 华 万 银 多 元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 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招募说明 书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 联系人:闫静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 副主任、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




































































招募说明 书 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 公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曾任陕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浩先生:监事会主席 ,学士。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国际注册会计 师专业, 历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 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 总监 、新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




































































招募说明 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 验,历任新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 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 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 经济学硕士, 7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研究员。 贲兴振先生于 2007 年 9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负责研究煤 炭、电力、金融、通信 设备、电子和有色金属 等行业,担任过策略分 析师、债券分 析师。现任新华壹诺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 华鑫安保本一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总经理助理 曹名长先生、 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 总监 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招募说明 书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 书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但 未 事 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申 报 , 或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发 生 利益冲突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招募说明 书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 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招募说明 书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 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 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贷、结算、汇兑业 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 贴现各项 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外 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 同业拆借;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 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 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 算;国际结算;外币票 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 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 ;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或允许的 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平安银行, 股票简称: 平安银行, 股票代码: 000001 )是原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 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方 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 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 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中国 平安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中国平 安 ” )及其 控股 子公司 持有平安




































































招募说明 书 银行股份共计约 26.84 亿股,占比约 52.38%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1,364.75 亿元,较年初增长 12.94% ; 各项存款余额 15,089.04 亿元, 较年初增长 23.99% ; 各项贷款 (含贴现) 余额 9,382.27 亿元, 较年初增幅 10.73% ; 截至 6 月末, 实现净 利润 100.72 亿元, 同比增长 33.74% ; 准备前营业利润 189.97 亿元,同比增长 52.02%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 》 ,平 安银行资本充足率、一 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 级资本充足率 分别为 11.02% 、8.73% 、8.73% ,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 平安银行在全国 47 个城市拥有分行 38 家, 各类网点 566 家,基本形成对东北、 华北、华东、华南、中 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 全面覆盖,并 在香港设有代表处,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 察合规处 7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4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 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 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 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 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 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




































































招募说明 书 (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 1.8 万亿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共 14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 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保证金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 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 、 民生 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 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招募说明 书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 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招募说明 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联系人: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招募说明 书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设 立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4 年 12 月1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 】1338 号文准予注册 。 ( 二) 基金类 型 、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募集方 式和 销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 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五)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 书 4、认购的限额 在 募 集 期 内 ,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 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 六)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和认 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 ( 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招募说明 书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3 元, 认购费率为1.2%,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2%)=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3 元,认购费率为 1.2%,则得到 4,943.71 份基金份额。 ( 八)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 九)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明 书 ( 十)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 限制、费率水 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 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 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招募说明 书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交付 申 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招募说明 书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 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招募说明 书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Y≥2 年 0% ( 注:M 为 认购 、申 购金 额;Y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1 个月以 30 日计 ,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 限为申 购申 请确 认日 (含 )起至 赎回 申请 确认 日的 前一日 (含 )止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其 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 率 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




































































招募说明 书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210 元, 申购费率为1.50%,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4,88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4,885.4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 书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10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5%=60.5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3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39.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 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 书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招募说明 书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 书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 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为 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高于 2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投资策略的选择, 本基 金 将兼顾下行风险控制 和收益获取。在资产配 置策略方 面,主要采 用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 资产配置比例 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 险 。在股票投资策略方 面,把握主题投资、趋 势跟随及绝对 收益三个核心,主题投 资策略以选择主题类板 块为主要投资标的进行 投资;趋势跟 随策略以期在某行业或 个股出现趋势性机会时 ,积极跟随其市场表现 ;绝对收益策 略以类套利策略为目标 ,以期获取稳定的绝对 回报。在债券投资策略 方面,本基金 将综合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 策略、杠杆策略、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及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在获取稳定 收益的同时,降低基金 资产净值整体




































































招募说明 书 的波动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 相结合的策略,即在各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 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状况,并据此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在控制基金资 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 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 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 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化趋 势识别模型、量化风险 度量模型以及第三方研 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趋势分析 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 判断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范围,基金经理 根据最新的市场运行情 况以及对申购赎回情况 的预期对大类 资产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策略 是通过分 析实体经济中结构性、 周期性及制度性变动趋 势,挖掘 出对经济变迁具有大范围影响的潜在因素,对受益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 。 主题投资是国际新兴的 投资策略,其具有更强 的前瞻性和更大的灵活 度;摒弃 了传统的地域和行业概 念,发掘经济体的发展 趋势及趋势背后的驱动 因素,寻找符 合产业升级要求、符合 经济增长、受益于政策 趋势或确定性事件的相 关企业,纳入 同一主题范围下进行投资并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对结合宏观基 金面的分析,重点关注 宏观性主题、事件性主 题、制度 性主题和产业性主题等 投 资机会,如城镇化、 环保、国企改革、高铁 、军工等。基 于从主题分析、预期趋 势判断、投资目标选择 以及退出时点把握等流 程设计,建立 最终的投资组合。 (2)趋势跟随策略 趋势跟随策略以期在某行业或个股出现趋势性机会时,积极跟随其市场表现。 行业配置策略主要基于 对行业景气趋势的分析 判断,依据不同行业景 气趋势的 周期长短采用核心 —卫 星配置策略。其中,核 心资产重点配置于具有 中长期景气上




































































招募说明 书 升趋势的行业,卫星资产则动态配置处于短期景气上升趋势之中的行业。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 盈利增长趋势以及市场 价格趋势两个维度的综 合考量, 将好公司 与 好 股 票 有 机结 合 , 前 瞻 性 地 把 握A股市场中存在的具有综 合趋势机会的 个股,进一步结合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价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3)绝对收益策略 绝对收益策略以类套利策略为目标,以期获取稳定的绝对回报。 1)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 综合考虑标的股票 所处行业发展状态、 未来 成长空间 、 募投项目情况以及 折溢价率等因素,对定向增发 股票进行合理配置 。 ① 行业发展状态 在行业的分析层面, 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定向增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因素。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积极寻找预期进入景气 上升期、行业估值水平 较低且具备长期成长性 的行业进行配 置;对于目前正处于景 气高点、行业估值水平 偏高且长期缺乏成长性 的行业本基金 将适当回避。 ② 标的股票未来成长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基金管理 人独立开发并长期实践 使用的成长股选股体系 ,并对定 向增发标的股票未来ROE (净资产收益率)以及EPS ( 每 股 净 收 益) 等 指 标 进 行 重 点分析和跟 踪。一方面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标 的股票(包含上市公司 本身、上游供 应商、下游客户以及竞 争对手等)的实地调研 ,对公司的营运状况、 竞争优势以及 治理结构等情况进行定 性的深入而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通过扎实 的案头工作, 定量汇总各种公司数据并结合定性分析,对公司未来长期的成长空间做出判断。 ③ 募投项目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募投 项目的ROE 是否高于公 司整体ROE 水平,项目 产生效益 的投资周期等因素。对 于能够提升公司整体ROE 并且投资周期短的 项目,本基金将 积极参与。 ④ 折溢价率 本基金原则上将重点关 注折价率较高的标的股 票进行投资,但对于行 业正处景




































































招募说明 书 气阶段、未来成长空间 巨大以及募投项目的回 报率可观的标的股票, 在折价率可容 忍的范围内适当参与。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 主要 指通过分析影响 上 市公司股价波动的突发 性 事件, 把握 市场对上市公司的 定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 显著差异,对个股进行 配置调整和优 化,以获取事件发生前 后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回 归 收益。本基金的事件 驱动策略将 通 过政策研判、公司调研 、财报分析、数据收集 、数据统计以及数据挖 掘等一系列定 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 , 对在合理持有周期 内可 获利的事件进行识别并 积极参与。目 前主要 关注的事件包括 资产重组、高管增持 、 股权激励以及高送转 等 ,后期基金管 理人将积极关注股票市 场发展动态,以实证检 验为根基,开发更适应 市场环境的事 件驱动模型及策略并加以应用 。 ①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企业 外 部 的 经济主体 进行的 , 对 企 业 资 产 、 负债以 及 所 有 者权益等项目 的分布状 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 、配置的 过程。 资产重 组往往会给企 业带来资产结构和运营模式上的深远影响,进而带动资本市场对其进行价值重估。 ② 高管增持 高管增持事件是指 高管 在二级市场的买入 其公 司股票的行为。从逻辑 上分析, 高管增持行为可以反映 出管理层对于公司股价 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的 态度,大量的 买入行为可能表示管理 层认为目前公司价值被 低估、价值提升空间较 大,或者对于 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认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较好。 ③ 股权激励 股 权 激 励 是 一 种 通 过 经 营 者 获 得 公 司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企 业 经 营 者 一 定 的 经 济 权 利。股权激励的意图就 是尽可能的同化股东和 管理人的目标,驱使公 司管理人员能 够更多的关心股东的利 益和企业的长期价值以 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目 前国内常用的 股权激励方 式有赋予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 票增值权让管 理人员也成为公司的股 东或潜在的股东。从公 司管理实践来看,股权 激励对于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 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 ,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 场竞争力起到 非常积极的作用。




































































招募说明 书 ④ 高送转 高送转行为本身对于上 市公司而言只是财务报 表上的调整,但高送转 往往显示 公司高速扩张的潜能, 敢于不断的进行股本扩张, 一般都有持续的业绩增长作后盾, 说明企业对业绩持续增 长抱有信心,不畏惧股 本的增大;另一方面, 送配后大幅除 权使每股价格降低,股票的流动性也 会有所增强,可以吸引更多的增量资金进入。 3)大宗交易策略 本基金的大宗交易策略 是 指通过大宗交易市场 折价买入 股票 ,较适当 的时间内 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赚 取大宗交易价格与二级 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空 间。 在投资标 的的选择方面,基金管 理人一方面将重点关注 标的股票在大宗交易市 场的折价情况 以保证获取足够的套利 收益;另一方面将重点 关注标的上市公司的未 来成长性、市 场估值水平以及二级市 场成交活跃度等指标, 以避免在合理的时间范 围减持造成较 高的冲击成本,降低获利空间。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 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工 业增加值、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价 格 指 数 、 消 费 增 长 率 、m1 、m2 、 信 贷 增 长 、 汇 率 、 国 外 利 率 等)、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 标(如新债券 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 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 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 率等)预测利 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 规避市场 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 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 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招募说明 书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 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 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梯形策略(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 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 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 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 期、长期品种 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 券,主要包括:金融债 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 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因此, 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 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信用 调整策略 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 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用 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 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 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 上,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 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 景气度的 下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相 应扩大。 ④ 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 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




































































招募说明 书 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 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信用债发行利 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 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 信用债市场的 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 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 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包含期 限、票息率、赋 税特点、增信方式、提 前偿还和赎回 等条款),以确定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 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 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 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 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信 用 债 券 本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背景 、 管理水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状况、 融 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 本基金将 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 素 质 发 生 变 化 后 进 行 严 谨 评 价, 以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发 生 变 化 的 方 向,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靠 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 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 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 并投资债




































































招募说明 书 券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 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 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 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招募说明 书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 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得 超额收益 。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 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 可转换 债券价值评估体系,综 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 确定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从 中精选发债公司具备良 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 较高上涨预期 且市场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定性方面,重点分析可 转换债券对应正股所处 行业、成长性、估值情 况等基本 面指标; 定量方面, 重点分析平价溢价率、 底价溢价率、Delta 系数、 转债条款等指 标。 (2)转股策略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 显市场套利机会,即本 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 券的实际 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 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 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 方式保障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如果可转换债券对应正 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 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 方式保障 已有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可以从信 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招募说明 书 等 五 个 方 面进 行 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素 是 目前 最重 要 的因素, 本 基金 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 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 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 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 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 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 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 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5、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 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 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 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 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 威性。 样本股 涵盖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 司,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 易被操纵: 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 深两市总市 值的65% 左右。 2、 盈利能力强: 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近年 上市公司80% 以上 的 净利润。 3、流动性强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 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 上证国债指数由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编制,具有较 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 以及较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0-95% , 本基金 对沪深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60% 和40% 的权 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 管




































































招募说明 书 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 书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 书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 书 十一、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 四)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招募说明 书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招募说明 书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招募说明 书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招募说明 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 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 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 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 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 书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明 书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招募说明 书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 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招募说明 书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 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 书 十六 、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股票 ( 债券) 价 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引起股票 (债 券 )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股票 (债券) 波动, 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股票 (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 股票和 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5、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招募说明 书 ( 三)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管理风 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六) 资产配 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 比例融资 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转换债券 的条款 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 而言更为 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 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 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 ,当 可转换债 券 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 能在 可转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 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 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招募说明 书 ( 八)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九)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 书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 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 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 书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 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 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 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 书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 书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招募说明 书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招募说明 书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招募说明 书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明 书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 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 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 书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招募说明 书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外汇存款、汇 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 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 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贷款;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结汇、售 汇;信用卡业务;经有 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 产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中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 书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 书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如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无强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 失




































































招募说明 书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制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并 经 其 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招募说明 书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三 个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面 有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 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中 期




































































招募说明 书 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 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前述风 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 及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真履行了上述 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 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 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 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 的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 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7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制 定严 格 的 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8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应 将 各 自 关联 方变 动 的 情 况 及 时 提供 对方 , 若 因 一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不及时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提供方承担。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 书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 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




































































招募说明 书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2 ) 基金银行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 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招募说明 书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招募说明 书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 书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 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上 述 联系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文件 (二)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