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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新能: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 交银施罗德 国 证新 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交银 新能源 份额的 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 交银新能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3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5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交 银新能 源份额 、交银 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仅 在其各自 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7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销售 机构和 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交银新能源 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 内认/ 申购、场外认/ 申 购、上市交易、分拆 合 并等)而有 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8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上市,但因 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 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交 银新能 源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9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标 的指数 供应商 根据相应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变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变 更标的 指数对 基金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上 市交易、 份 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0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1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①含二分之 一;②指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 记日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额 不少于 二分之一 ,下同 )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2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份额 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3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 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4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5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6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本基金(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存续期内不 进行收益分配。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年 费 率 为 0.0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 起,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若季度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8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 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债券 回购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数, 即按照国证新能源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国 证 新 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其余资 产可投资 于其他 股票( 非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 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 情况时, 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投资于国 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1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2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指数。 国证新能源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编制,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中同 时加入了 5% 的 银行活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本 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国证新能源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国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国证新能源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等。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3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 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4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7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